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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9篇

时间:2022-12-08 14:45:04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9篇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1公墓殡葬管理考核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水平提升为群众服务的水平规范公墓管理员的行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向纵深发展

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9篇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1公墓殡葬管理考核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水平提升为群众服务的水平规范公墓管理员的行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向纵深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9篇

篇一: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1公墓殡葬管理考核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水平提升为群众服务的水平规范公墓管理员的行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向纵深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公墓殡葬管理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水平,提升为群众服务的水平,规范公墓管理员的行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向纵深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进一步实现公墓管理标准化、高效化,逐步建立务实高效的组织领导体系、职责清晰的责任分工体系和失责必究的监督管理体系。二、考核办法1、村组考核(1)逝者去世后,必须全程参与指导白公事办理、公墓安葬、上报安葬信息。每发现一例不全程参与、未上报信息的,按照月考核绩效考核办法进行扣分。(2)对不按顺序选穴安葬、骨灰未安葬公墓、“回老林”在老墓地修“衣冠坟”的,每发现一例,当月考核不得分,并责令限期整改。(3)每发现一例骨灰被偷移到老林埋葬的,除扣除当月全部考核分值,责令限期追回。2、公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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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处公墓设立1名公墓管理员,管理员原则由公墓所在村组推荐,由公墓覆盖村组管理考核,镇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兑现考核奖惩。每年每处公墓补助4000元,补助由公墓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按季度发放。

  (1)公墓管理员必须按照镇公墓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按时到岗到位值班,每发现一次不在岗,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

  (2)公墓管理员必须指导逝者按顺序埋葬,不按顺序的不允许埋葬;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公墓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埋葬。每发现一次不按顺序使用墓穴的,对公墓管理员罚款100元,并责令改正。

  (3)墓碑摆放整齐,不筑坟头,周边平整无杂物。每发现一次墓碑摆放混乱、筑坟头或周边杂乱,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并当场改正。

  (4)焚烧池及周边卫生清扫及时,周边整洁无杂物,每发现一次清扫不及时,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并当场改正。

  (5)墓区及道路整理及时,无塌陷、破损、垃圾等现象,每发现一次整理不及时,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并当场改正。

  (6)墓区绿化苗木浇水管护及时,如因管护原因出现死苗现象,每发现一株,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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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墓管理员必须看管好已进公墓埋葬的墓穴,每发现一例骨灰被偷移到老林埋葬的,且公墓管理员未及时上报的,罚款1000元,限期追回,并对公墓管理员进行辞退和撤换。

  3、火化车司机考核(1)殡仪车司机必须在县殡仪馆备案,报经镇公墓管理办公室安排后方可依次出车;殡仪车根据县民政局相关要求,安装监控设备;运棺木需要收费的,必须在拉运前同逝者亲属协商价格,严禁先拉棺后讲价;否则查实一例扣罚400元。(2)火化过程中,监督逝者亲属不得私自拆开封扣、不得偷分骨灰;火化结束后,殡仪车司机要及时将骨灰直接送入公益性公墓,并通知镇公墓管理办公室。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且不改正的,上报县殡仪馆,进行处理处罚;严重违法政策的,直接取消殡仪服务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三、监督考核村组、公墓管理员、火花车司机的日常考核由镇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村组的考核纳入当月综合考核,计入当月民政综合得分;对管理员的考核,每月一次,每季度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相应奖惩。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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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是**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第四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

  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埕(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根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通知》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

  **公益性生态墓地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

  (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

  (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日常具体事务,搞好骨灰安葬服务,解答丧属的咨询,及时解决墓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严格按标准收取墓穴管理服务费,遵守财经纪律;

  (三)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认真搜集整理上级文件及办内会议纪要;归档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须经区征地办公室盖章)、丧户安葬申请表、安葬合同、资料(死者的火化证明、死者身份(户口)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做好微机录入保存工作;

  (四)负责墓穴位置的编排定位,接待丧属。待选定墓穴置后做好登记造册,协助丧主进行墓穴建设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

  (五)负责墓区的绿化管理、卫生保洁、消防安全、墓区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管理办公室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二)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三章申请、接收、安置程序

  第十条需迁入墓地安置的,要由丧户及**市城市项目征地工作组提出申请,经区征地办公室核定,丧户到**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确认墓(穴)位。墓(穴)位确认后报区征地办公室审定,并由征地办下发安置通知给**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进行安置。通知书应包括征地项目的名称,墓(穴)位的编号、位于公墓的方位,面积,安葬(放)骨灰(骨骸)具数,丧主及丧户个人信息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凭经审定的申请表及通知书办理接收安置。

  第四章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一)墓地实行分片、分区修建管理,墓穴穴位安放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定的原则依次安葬。

  (二)鼓励在公墓内采用深埋、树(花坛、草坪)葬、骨灰撒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安置骨灰。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三)进入墓地安葬必须取得经区征地办公室同意的申请及该办出具的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

  (四)签订安葬及管理合同,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表、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办理交款、开票手续(暂定墓穴管理服务费按每例???元收取以区发展改革部门定价为准)。

  (六)发放安葬证。

  (七)本公墓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穴位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丧户,墓穴穴位管理费减半收取。

  (八)祭祀者及车辆停放要服从公墓工作人员的指挥,爱护花草、树木及一切公共设施,如有烧坏、损坏按价赔偿。

  (九)祭祀者只允许在墓区内放置鲜花,严禁在墓区内放置杂物及易燃易爆品;禁止在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抽烟、烧纸、烧杂物;燃放鞭炮一律到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祭祀者人为因素引起的墓穴墓碑损坏,公墓管理单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十一)墓穴穴位不得私自转让、拆迁、改建、扩建。骨灰一经迁出,穴位由公墓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应撤销墓主《安葬证书》。

  (十二)公墓内严禁修建豪华墓、高档墓,否则,镇人民政府将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和执法机构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凡来祭奠一律凭《安葬证书》,应核对墓主有关手续,做好祭祀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墓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墓地分片、分区编排序号及安葬情况必须建档管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必须备份),每年年初需向区民政局报送上年度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墓地管理的档案资料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申请表、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安葬及管理合同等),人员调动时要有移交清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经费核算将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墓地墓穴收费严格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只能收取成本费和墓穴管理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因其接收安置对象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的坟墓搬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定额补助解决。

  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县域经济是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结合省、市相关政策和我市实际,现就民政方面进一步加快我市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汇报如下:

  一、省民政厅(老龄办)已出台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字〔2009〕38号)

  (二)关于开展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试点的通知(**民字〔2010〕87号)

  (三)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省老龄办出台对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自2006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列入全省规范化试点的村老协给予每个1.5---2万元的资金或物质补助。至2010年,我市共争取到113个农村老年人协会列入全省规范化试点,累计获得省财政扶持资金(含配发物质)189.5万元。

  (四)为支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10年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出台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去年,我市分别为**区、**、**、**、**县、**、**七县(区)八个社区站点争取到中央资金240万元、省级资金40万元。

  二、市级出台的相关政策

  (一)关于实行遗体免费火化的通知(**市府办字〔2009〕54号)。规定凡户籍在市辖区内的亡**乡居民(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公职人员除外)以及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送户籍所在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一律免收火化费。

  (二)2008年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优待的政策;

  (三)2009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了自2010年开始对85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补贴的政策,去年,全市发放补贴资金万5798.4万元,累计41096人受益;

  (四)2010年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出台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去年,从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拨出20万元,对**县、**市、**区等11个县(市、区)的11个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实行了“以奖代补”政策。

  三、下一步将出台的有关政策及采取的措施

  (一)据省政府原则同意,将我市“两红”人员(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857人从今年起纳入农村土胚房改造,每户补助1-1.5万元。

  (二)以市政府名义出台高龄老人**补贴扩面提标政策,即自2011年起由原来对全市85至89周岁、90至94周岁、9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低于100、200、300元的**补贴扩大为对全市80至84周岁、85至89周

  岁、90至94周岁、95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低于50、100、200、300、400元的**补贴。扩面提标部分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各负担50%,其它按原政策仍由县(市、区)负担。

  (三)2011年将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发函至18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和24个市属、驻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实施意见》包含“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给予补贴、对居家养老机构给予扶持、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等15项政策措施。

  (四)加**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力度,完善以“十大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生活保障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深入开展市直、驻市单位与城乡困难群众结对帮扶活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积极推进“补缺型”、“救助型”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转变。尽快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公办“三院”(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建设扶持力度,强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大力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逐步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资金补贴及税费减免政策。

  (六)出台《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探索以人口规模、地域面积和功能定位为基本依据,规划和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加快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从2011年起,在市中心城区开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俱乐部)建设试点工作。力争年内实现中心城区2个街道拥有一个600-800平方米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中心城区20%以上的社区(村)拥有一个100-200平方米的社区综合服务站,打造社区十分钟服务圈,其它县(市)年内至少要在城区建成一所200-400平方米街道(镇)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1-2个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示范点。探索和初步建立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多样化和基本满足社区服务需求的社区俱乐部。

  (七)向国家申报“中央苏区革命烈士**园”建设项目。占地规模200亩,安放烈士墓7万具,项目建设投资5.9亿元(包括2万平方米的纪念馆和陈展馆),计划三年完成。

  (八)向国家申报“****老年康复养老服务中心项目”,该项目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改造修缮成为可供600名高龄老人居住的康复养老中心,总投资8000万元,计划二年完成。

  (九)适当提高五保供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心城区由原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30元,其它县(市)由245元以上提高到300元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心城区由原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30元,其它县(市)由110元以上提高到130元以上。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达到1560元。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申请购买基层民政工作服务人员的请示

  市政府:为解决我市基层民政工作服务能力薄弱问题,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社会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民政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我市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依据XX市《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结合我市基层民政工作实际,特请求购买社会救助工作服务人员20人。资金费用从XX市拨付的社会救助资金中解决。恳请市政府予以研究批准。妥否,请批示。XX市民政局2019年11月20日

  市民政局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措施

  ***市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措施省厅区划地名处:

  根据全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推进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地名公共

  服务工程建设,特提出如下工作措施:一是积极将本次会议精神向局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汇报,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同时召开各县(市、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和区划地名股股长会议,传达全省会议精神,要求各地对照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抓紧进行整改,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迎接民政部检查验收。二是学习借鉴兄弟地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创新工作思路,开拓进取,克服困难,努力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下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根据国家和省关地名管理法规条例,尽快修订出台《***市地名管理细则》等地名管理规范性条例、文件,促进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2)拓展地名服务范围,丰富地名服务形式,完善地名服务设施(如设置地名触摸屏、开设地名问路热线等);(3)完善地名网站建设,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地名信息,努力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地名信息化服务;(4)加强地名工作宣传,努力为地名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总之,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工作任务,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市民政局二0一0年十一日十五日

  民政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民政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新时期民政工作担负着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初入民政部门的我,深感民政工作无小事,责任重大,因而时刻警醒,恪尽所能,要一贯保持“老老实实做事,简简单单做人”作风,努力工作,勤奋工作,开拓工作。

  一、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的“稳定”作用。由于历史的沉淀,很多涉及民生的事情,都和民政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民政工作是社会稳定器,稳定作用十分突出。一是稳定“军心”。积极推进优抚政策的全面落实,加强优抚对象的管理和培训,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新途径;细致工作,努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二是稳定民心。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大病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等保障机制。二、民政所工作的重心在农村作为基层的乡镇民政所,大多数是和农民群众打交道,如何做好农村群众的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民政所得立足根本。首先完善制度,狠抓落实,依法保障广大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按照“规范、创新、提高、落实”的基本思路,重点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要进一步拓展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渠

  道,将财务收支、上级政策、村级事务决策、社会保障等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全方位公开,由事后公开调整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由背靠背间接公开转向面对面直接公开。要在充分发挥公开栏主阵地作用的同时,通过会议、广播、宣传单、公开信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引导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从而促进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践深入发展的有效载体。要认真研究制定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今年内,培植一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带动面上工作,整体提升全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水平。

  第三,进一步强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明确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好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监督职能,实现村干部与村民直接对话,解惑释疑,接受群众监督。

  民政工作是为民之政,民政工作代表党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实现为民解困的职能作用,从而实践党的“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必然要求。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为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把“为民”作为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爱民”作为民政职业道德的核心;把“利民”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目的;把“亲民”作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方向。要以“求真务实”为要求。自觉强化调查研究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决策能力、协调配合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努力做到说真话、办实事、讲原则、讲公平、讲党性,为***的县域经济发展做出民政人应有的贡献。

  

  

篇三: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总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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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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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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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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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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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

  7

  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

  

  

篇四: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标签:标题]2016公墓安全管理制度余杭区生态墓地管理规定公墓安全管理制度|2015-10-1912:46第一条为不断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加强我区生态墓地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引导群众改变传统墓葬方式,全面推行骨灰生态葬法,促进生态城区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5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生态墓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生态墓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三)镇乡、街道及民政办(科)审核意见;(四)土地、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四条生态墓地建设要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选址要突出绿色、环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如重新选址,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指沿铁路、公路、通航河1/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标签:标题]2016

  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作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村的居住点。要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整体规划相配套,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墓地布局合理,要有明显的墓区标志。墓区与过道相连,路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管理用房、休息场所和停车场地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生态墓地必须实行园林化管理。坚持树种多样化、花草搭配合理化、整体园林化的原则,自生态墓地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七条生态墓地建设要坚持墓碑小型化、工艺化、地表无坟化、墓区生态化。墓碑控制在长40厘米、宽30厘米内,墓碑平置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碑间距条理整齐。

  第八条生态墓地建成后,对原有公益性小公墓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墓区外周围无老坟(坟壳),涉及开发须搬迁的坟墓(遗骨)及火化后骨灰一律按规定实行生态葬。第九条生态墓地由当地镇乡、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热爱殡葬事业,对用户服务周到,对安葬的骨灰盒(骨甏),要做好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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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标题]2016(卡)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存档及统计工作。第十条墓区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卫生和绿化修剪工作,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定期清理绿化带内的杂草和花圈,墓穴周围无白色污染、无果皮纸屑、无烟蒂,配备必要的垃圾箱,有集中焚烧炉(点)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墓地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迷信物品。

  第十二条清明、冬至期间应加强值班,为群众祭祀活动提供方便,引导群众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祀亲人,制止封建迷信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配套设施费是指为生态墓地共用配套的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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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标题]2016可以按成本的10%计提,专项用于生态墓地建设,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墓区维护费和花草养护费原则上每年每穴不得超过30元。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公墓安全管理制度看了该文章的人还看了:电器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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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国家对烈士公墓、回民公墓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墓运营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相关安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公墓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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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公益性公墓用地,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六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利民、供需平衡、持续运行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编制全市公墓建设规划。第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提出方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公益性公墓不得变更为经营性公墓。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一)耕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2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依法划定的区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九条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格位存入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经营性公墓申请新建或扩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应不低于40%,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或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第十条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连同底座高不得超过地面0.6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应当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提高绿化覆盖率。第十一条建立公墓年度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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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经营性公墓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

  第十三条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三)公墓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使用土地或者林地等审批手续;(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六)公墓总体规划图和墓区规划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五条经营性公墓应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并达到经营条件。公墓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经市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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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迁址或扩大规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的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等,不得擅自关闭公墓或者改变用途。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墓运营单位应当自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备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九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及减免措施、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用户需要购置墓位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安葬者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的,还应当出具安葬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年龄、医疗诊断证明。

  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查验用户证明材料后与其签订安葬协议,并免费向用户提供格式文本和公墓墓位证,开具税务发票或者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票据。

  安葬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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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墓位和墓碑的位置、面积、规格;(二)用户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三)墓位价格,墓位维护管理费和约定的一次性缴费期限;(四)到期不续缴墓位维护管理费的骨灰处理方式;(五)变更、撤销和解除协议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的周期不超过20年。缴费期限届满前180日内,运营单位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续缴手续。墓位维护管理费按年计算。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向市、县民政部门申领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编号监制的公墓墓位证,并将年度发放情况报其备案。不得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炒卖墓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已出售的墓位。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服务、维护、防火、防盗、档案等制度,保证安葬者档案信息真实、完整,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安葬协议终止后20年。

  

篇六: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放骨灰,必须事先到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交纳费用后,方可进入墓区安放。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坟墓的规格为单坑平方,双坑平方。三、加强公墓防火,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林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收回放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五、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六、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15天后统一焚烧处理。

  七、以上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坟墓迁移规定

  为使我镇坟墓迁移规范有序进行,制定以下规定:

  一、统一需迁移的坟墓是指涉及土地征用开发、镇重点工程项目、村庄整治、三沿五区整治等地块范围内需迁移的坟墓。二、收费标准:因土地征用、镇重点项目、村庄整治等需迁坟的,办理审批

  手续后,按公墓收费标准全额交纳费用后迁入,再由新农村指挥部和项目办予以补助;个人要求迁入公墓的,经审批按公墓规定全额收取费用后迁入。三、审批程序:

  1、由所在村出具迁坟申请,迁坟清单,填写迁坟审批单一式三份,写明申请理由,迁移数量等报所在办事处;2、除尘所在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单位;

  3、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镇党委审批;

  4、镇党委审批后,迁坟相关村到公墓管理办按审批坟墓数交纳费用,再由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办工作人员统一安置。四、迁坟安置:

  1、迁坟安置由公墓管理人员按审批数量安排坟墓,不

  划分村与村之间的界线,具体到户的安置由所在办事处和

  村负责。

  2、坟墓迁移进墓区,将骨灰迁进墓区,不得将原坟墓迁进墓区或自行改建、扩建坟墓。3、迁坟数量因统计不足,超过审批数量的,及时办理

  相关的审批和交费手续

  4、迁坟数量因统计误差,达不到审批数量的,剩余公墓由公墓管理办及时收回。严禁以少报多,多余的坟墓村一级不得擅自安排,由公墓管理办统一管理。五、坟墓迁移采取报结制度。坟墓迁移结束后,由村干部、办事处联村干部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人员统一办理迁坟报结手续,填写迁坟报结单,根据报

  结情况对已交纳的费用进行找补。五、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附:元宇宙(新兴概念、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元宇宙(Metaverse)是整合了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通过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但元宇宙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共享的基础设施、标准及协议的支撑下,由众多工具、平台不断融合、进化而最终成形。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关于“元宇宙”,比较认可的思想源头是美国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教授,在其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中,创造性地构思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12月6日,入选“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12月8日,入选《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所谓“元宇宙”,英文叫做Metaverse是一个虚拟时空间的集合,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元宇宙不是真正的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元宇宙是未来的虚拟世界(现在还不存在)。元宇宙是一个29年前就被提出的概念,但是随着近几年吸纳了日臻成熟的AI、游戏引擎、AR/VR、区块链等技术成果后,在A股市场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元宇宙概念股)。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元宇宙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但是在目前,“元宇宙”仍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不建议盲目炒作。所以从现实来看,个人觉得,元宇宙是为了探索人类中短期的出路。我们不必纠结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只需要明白,他是为了人类在大规模的传染病,战争,地外小行星冲击,剧烈气候变化的时候,能够在元宇宙里继续生活、工作、娱乐。当然,和所有新技术一样,元宇宙也逃不过“加德纳技术成熟

  度曲线”,现在应该还在爬升阶段,需要的是每一层发力。同时我还观察到一个很要命的现象,现实的流动性越差,这种“空气”项目就越火爆。

  

  

篇七: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放骨灰,必须事先到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交清费用后,方可进入墓区安放。

  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

  三、墓区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各级防火规定,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林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收回放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

  五、公墓各类协议合同的签订须报馆公墓管理科审核。六、公墓三万以上的支出须及时报馆公墓管理科审核。七、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八、定期查看山体滑坡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重大隐患及时上报。九、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7天后统一焚烧处理。

  

  

篇八: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第二十二条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篇九: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

  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墓管理

  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

  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号),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

  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

  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

  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

  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

  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

  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

  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

  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

  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

  500米

  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

  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

  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

  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

  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

  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

  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

  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

  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

  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

  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

  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

  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

  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舌L收费,禁止炒买炒

  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

  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

  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

  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

  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

  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

  40%。要在

  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

  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

  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

  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

  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

  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

  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

  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

  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

  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

  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

  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并在醒

  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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