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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8篇

时间:2022-12-10 08:15:11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8篇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  龙源期刊网http: www qikan com cn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  策略  作者:惠洪星来源:《现

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8篇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  策略  作者:惠洪星来源:《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8篇,供大家参考。

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8篇

篇一: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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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

  策略

  作者:惠洪星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12期

  摘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对企业造成很大危害。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基础上,通过建立了不拆分承诺制,加強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达到预警作用;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发挥了一定约束作用,有效杜绝了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91-01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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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目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目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目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二: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

  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大部分项目人员的现象对投标单位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当亊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取消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幵处以一定数额的罚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觃范化的建议以上分析只是选取了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来讨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问题存在深层次的原因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基础理论

  招投标制度是国际国内普遍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因此,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某些特定的行业,还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比如在石油化工领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就颁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尽管如此,工作实际中,招标投标领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违纪违法行为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状态;对招标投标的监管,仅仅是操作程序上的监督与交易现场形式上的监督,对于幕后的行为却束手无策。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竞争的激烈,一些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一些建设单位打法规的擦边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如对楼房的建造进行招标,监理工程、装修等由业主直接发包。还有

  一些招标人强调工程“特殊”或以实行招标会加大成本、增加工作量为托辞,规避招标。当然,也不能规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进行整体招标。有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很大,如果整体进行招投标,可能出现没有投标人有能力完成的情况。比如,石油化工企业的招投标项目往往规模庞大,就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合理拆分,分别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是招标单位的寻租导致的。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防止招标过程中的寻租,从源头上解决规避招标的问题。具体的措施有: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发包依据由原来的初步概算变为有权部门审核;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

  2、相互串通,暗箱操作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此外,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导入宽免制度,“黑名单”制度等方式解决。首先可以加大处罚力度,在刑法中规定增加串

  通招投标罪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而且主刑与附加刑同时适用,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的宽免制度,即招投标者中的内部人员提供了串通行为的相关内部信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宽免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自首者的积极性,使有关机关尽早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宽免制度时,要保证其透明性和确定性,明确规定成为宽免制度申请者的要件,同时还鼓励揭发其他串通者的行为。最后可以通过公布发现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名单,将其加入“黑名单”,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进入该市场。

  3、评标委员会问题招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科学,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范围太大。现实中,其常常超越评标的职责,如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第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内容太大。评标因素往往包括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所有的专家难以做到对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因素进行准确评判。另外,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往往存在某行业的专家对该行业中的某些具体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内容不够专业。因此,即便是石油化工领域的专家,也不可能对每个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具体环节做出准确无误的评判。第三,专家自由裁量权太大。在某些评标中,可能出现同一投标人评标专家给出的分数悬殊;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评标专家有的分值普遍偏高,有的普遍偏低等情况。第四,评标专家容易被误导。由于技术水平方面的问题或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评标专家可能被采购人代表或者评标委员会内部其他专家的误

  导,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背离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第五,评标专家总体看责任承担太少。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具体的法律责任由评标专家承担,但现实中评标专家很少承担责任。

  针对评标委员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严格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实施评标专家声明制度和推广电子化评标来解决。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评标标准定量化,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标准,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二是严格遵守和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申明制度可以有两项:专家声明是否熟悉评标项目专业;在开标后声明是否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电子化评标则能够在物理上对评标专家进行隔离,从而有效解决“合议”时的误导问题。

  4、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一些招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始施工后,将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变更比例甚至超过了50%.招标人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往往在中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人员不能更换,必须更换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且须经业主同意。可是在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还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项目人员,且变更后的项目人员的资质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就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来说,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即便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更换项目人员的情况,要求投标承诺人员进场,业主与投标人的谈判也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

  针对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和准入清除制度解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并规定中标单位须保证施工时间。最后是形成准入清除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大部分项目人员的现象,对投标单位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取消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的建议以上分析只是选取了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来讨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问题存在深层次的原因。从整个行业宏观层面,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招投标规定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定不同的评标办法,可以遏止串标现象的发生。对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解决,可以通过由上位法立法机关向某些特殊行业征求意见,颁布适合该行业的法律法规。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服务责任。应当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项目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减少串标、陪标的现象。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因此,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4、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

  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5、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增强招投标的透明度可以采取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方式。当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透明化应当贯穿于整个招投标过程,接受公众和舆论的审查监督,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正。

  

  

篇三: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

  适应高科技发展的原则从编制投资估算角度出发在资料收集信息储存处理使用以及编制方法选择和编制过程应逐步实现计算机化网络5估算内容根据国家规定从满足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规模的角度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铺底流动资金估算

  建设工程概算目录

  一、概述.........................................................................................................................................................1二、分类.........................................................................................................................................................1

  (一)按建设阶段分.............................................................................................................................11.投资估算.....................................................................................................................................1(1)概述...............................................................................................................................1(2)估算作用.......................................................................................................................1(3)估算阶段.......................................................................................................................2①投资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阶段..............................................................................2②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2③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2(4)估算原则.......................................................................................................................3①实事求是的原则.........................................................................................................3②合理利用资源,效益最高的原则..............................................................................3③尽量做到快、准的原则.............................................................................................3④适应高科技发展的原则.............................................................................................3(5)估算内容.......................................................................................................................3(6)估算依据.......................................................................................................................4(7)估算程序.......................................................................................................................4(8)估算方法.......................................................................................................................5①资金周转率法.............................................................................................................5②生产能力指数法.........................................................................................................5③比例估算法.................................................................................................................5④指标估算法.................................................................................................................6⑤建设投资分类估算法.................................................................................................6⑥流动资金估算的方法.................................................................................................62.设计概算.....................................................................................................................................63.施工图预算.................................................................................................................................74.施工预算.....................................................................................................................................7

  (二)按工程对象分.............................................................................................................................71.单位工程概算.............................................................................................................................7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73.单项工程综合概算.....................................................................................................................74.建设项目总概算.........................................................................................................................8

  一、概述建设工程概算是指建筑工程概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前,

  对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需要量的预先计算。其目的在于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和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建成。二、分类

  (一)按建设阶段分1.投资估算(1)概述投资估算是指在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

  对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粗略估算。这是建设项目决策的一项主要参考性经济指标。

  (2)估算作用①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是多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合理确定项目投资的基础。是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之一,并对项目的规划、建设规模起参考作用,从经济上判断项目是否应列入投资计划。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正确评价建设项目投资合理性,分析投资效益,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基础。当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之后,其投资估算额就作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③投资估算对工程设计概算起控制作用,它为设计提供经济依据和投资限额,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额。投资估算一经确定,即成为限额设计的依据,用以对各设计专业实行投资切块分配,作为控制和指导设计的尺度或标准。④投资估算是进行工程设计招标,优选设计方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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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投资估算可作为项目资金筹措及制订建设贷款计划的依据,建设单位可根据批准的投资估算额进行资金筹措向银行申请贷款。

  (3)估算阶段

  投资估算贯穿于整个建设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之中,投资决策过程可划分为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及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因此投资估算工作也分为相应三个阶段。不同阶段所具备的条件和掌握的资料不同,对投资估算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因而投资估算的准确程度在不同阶段也不同,进而每个阶段投资估算所起的作用也不同。

  ①投资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选择有利的投资机会,明确投资方向,提出概略的项目投资建议,并编制项目建议书。该阶段工作比较粗略,投资额的估计一般是通过与已建类似项目的对比得来的,因而投资估算的误差率可在30%左右。这一阶段的投资估算是作为相关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选择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初步可行性研究及投资估算起指导作用,决定一个项目是否真正可行。

  ②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投资机会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弄清项目的投资规模,原材料来源,工艺技术,厂址,组织机构和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经济效益评价,判断项目的可行性,作出初步投资评价。该阶段是介于项目建议书和详细可行性研究之间的中间阶段,误差率一般要求控制在20%左右。这一阶段是作为决定是否进行详细可行性研究的依据之一,同时也是确定某些关键问题需要进行辅助性专题研究的依据之一,这个阶段可对项目是否真正可行作出初步的决定。

  ③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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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也称为最终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进行全面,详细,深入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阶段,要评价选择拟建项目的最佳投资方案,对项目的可行性提出结论性意见。该阶段研究内容详尽,投资估算的误差率应控制在10%以内。这一阶段的投资估算是进行详尽经济评价,决定项目可行性,选择最佳投资方案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制设计文件,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主要依据。

  (4)估算原则投资估算是拟建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是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估算质量如何,将决定着项目能否纳入投资建设计划。因此,在编制投资估算时应符合下列原则:①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不能弄虚作假。②合理利用资源,效益最高的原则市场经济环境中,利用有限经费,有限的资源,尽可能满足需要。③尽量做到快、准的原则一般投资估算误差都比较大。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加强研究,积累的资料,尽量做到又快,又准拿出项目的投资估算。④适应高科技发展的原则从编制投资估算角度出发,在资料收集,信息储存,处理,使用以及编制方法选择和编制过程应逐步实现计算机化,网络化。(5)估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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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规定,从满足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规模的角度,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铺底流动资金估算。但从满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角度,其总投资估算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不管从满足哪一个角度进行的投资估算,都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过,铺底流动资金的估算是项目总投资估算中流动资金的一部分。它等于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的30%。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要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将项目建成投资投产后所需的铺底流动资金列入投资计划,铺底流动资金不落实的,国家不予批准立项,银行不予贷款。

  (6)估算依据

  ①项目建议书(或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包括设计招标或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中的方案设计,其中包括文字说明和图纸)

  ②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技术经济指标。③造价指标(包括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造价指标)④类似工程造价。⑤设计参数,包括各种建筑面积指标,能源消耗指标等⑥相关定额及其定额单价。⑦当地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及市场价格(包括设备,材料价格,专业分包报价等)⑧当地建筑工程取费标准,如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与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标准等。⑨当地历年,历季调价系数及材料差价计算办法等。⑩现场情况,如地理位置,地质条件,交通,供水,供电条件等。

  ○11其他经验参考数据,如材料,设备运杂费率,设备安装

  费率,零星工程及辅材的比率等。

  (7)估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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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可选用不同的投资估算方法,不同的投资估算方法有不同的投资估算编制程序。现从工程项目费用组成考虑,介绍一般较为常用的投资估算编制程序:

  ○1熟悉工程项目的特点,组成,内容和规模等;○2收集有关资料,数据和估算指标等;○3选择相应的投资估算方法;○4估算工程项目各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及工程量;○5进行单项工程的投资估算;○6进行附属工程的投资估算;○7进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估算;○8进行预备费用的估算;○9计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0计算贷款利息;○11汇总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总额;○12检查调整不适当的费用,确定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总额;○13估算工程项目主要材料,设备及需用量。

  (8)估算方法

  常用的估算方法有:资金周转率法、生产能力指数法、比例估算法、综合指标投资估算法等。流动资金估算一般是矣日起现有同类企业的状况采用分项详细估算法,个别情况或者小型项目可采用扩大指标法。

  ①资金周转率法

  ②生产能力指数法

  又称指数估算法,是指根据已建成的、性质类似的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和生产能力与拟建项目的生产能力估算拟建项目的投资额的方法。

  ③比例估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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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方法适用于设备投资占比例较大的项目。

  ④指标估算法

  投资估算指标分为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指标、单项工程指标和单位工程指标三种。

  ⑤建设投资分类估算法

  A.建筑工程投资估算一般采用以下方法:单位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法;单位实物工程量投资估算法;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法。

  B.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估算C.安装工程费估算安装工程费=设备原价×安装费率安装工程费=设备吨位×每吨安装费安装工程费=安装工程实物量×安装费用指标D.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E.基本预备费估算F.涨价预备费估算

  ⑥流动资金估算的方法

  A.分项详细估算法:对存货、现金、应收账款这三项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这项流动负债进行估算

  B.扩大指标估算法,分为:按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估算;按经营成本的一定比例估算;按年销售收人的一定比例估算;按单位产量占用流动资金的比例估算。

  2.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和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及其有关费用定额等,对工程项目费用的概略计算。它是国家确定和控制基建投资额、编制基建计划、选择最优设计方案、推行限额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和确定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价的主要依据。当工程项目采用三阶段设计时,在扩大初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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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亦称技术设计)阶段,随着设计内容的深化,应对初步设计的概算进行修正,称为修正概算。

  3.施工图预算当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完成之后,在单位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图纸和设计说明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以及其他费用标准等,对工程项目费用的较详细的计算。它是确定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预算造价;确定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价和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拔付工程款项和竣工决算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成本核算的不可缺少的文件。4.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的工程预算。它是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作业计划,实行内部定额考核、班组核算的依据。(二)按工程对象分1.单位工程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是根据设计文件和图纸、结合施工方案和现场条件计算的工程量和概算定额(或指标)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标准编制的确定单位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建设投资中支付的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和预备费以外的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是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同类别建设项目的取费内容和取费标准进行编制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以独立的项目列入综合概算或总概算中。3.单项工程综合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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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是由该单项工程内各个单位工程概算汇编而成的。它是确定工程建设费用的综合性文件。当工程不编总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和预备费应列入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中。

  4.建设项目总概算建设项目总概算是由该建设项目的各个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和预备费汇编综合而成的。它是确定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全部建设费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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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

  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规则

  标段划分是决定招标结果的重要因素。合法合理的标段划分是实现招标结果质优价廉的有效方法,错误失当的标段划分必然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而一个违法违规的标段划分则会给招标项目和招标人带来灾难性、颠覆性的后果。标段划分涉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多个专业,划分规则也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合法性是标段划分的第一规则,是所有其他规则的基础。如果在合法性上出现问题,其他方面考虑得再周全也会功亏一篑。一、关于标段划分的法律规定对于标段应当如何划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上述规定可以总结为“两个应当、两个不得”,即划分标段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概括式规定,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要真正落实好这

  四句话绝非易事。下面,笔者就逐条分析一下“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具体要求。二、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合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至于何谓合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将标段划分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设定为两点—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两者缺一不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划分标段合理”。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表现在,划分标段虽然是人为决策过程,但必须有客观事实作为依据和支持,必须经得起检验。举例来说,某石化公司需要采购水处理药剂做性能对比试验,以找出适合各分厂使用的产品,为下一步统一全公司水处理药剂做准备。这种情况下,水处理药剂采购项目必须划分为几个标段,且各标段中标人必须为不同的供应商,否则就无法进行对比试验。就这一个招标项目而言,划分标段是必然要求,划分标段的理由无疑是符合客观性要求的。认定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有一定难度,根据招标行业公认的准则,工程项目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标段:在满足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度需求的条件下,以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永久工程为标段划分单元;专业相同、考核业绩相同的项目,可以分为一个标段。而货物采购标段划分的原则为:技术指标及要求相同的、属一个经销商经营的货物,可以

  划分在同一个包;对一些金额较小的货物,可以适当合并标包。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是指通过标段划分能够扩大竞争格局,而不是缩小竞争格局。为了做到扩大竞争格局,招标人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标段分析,不仅要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现场条件、投资、进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还应考虑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业绩、竞争能力,通过对标段的合理划分选择出最符合要求的中标人,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三、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真正做到“载明”,必须认真落实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标段界面;二是评标标准。许多招标文件对标段划分表述模糊,标段之间接口不全面、存在漏项或者歧义,各标段责任不清,更有甚者只写上标段名称,潜在投标人想看的内容看不到,空话、套话一大堆。如果标段界面“载”而不“明”,应认定标段划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施工项目来说,标段界面清晰尤为重要,施工项目涉及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等诸多方面,若各标段承包商之间界面划分不清,在安全责任、质量责任、投资责任、工期责任上必然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会给招标人带来重大的隐患。要做到标段界面清晰、责任明确,招标人需要调动资源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编制评标标准尤为困难。评标标准必须考虑评标过程可能出现的所有特例,针对评标中的可变因素做出具体规定,逻辑严密并有很强的可操

  作性。如果评标标准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评选出唯一的中标人,则可认定该评标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划分为多个标段的招标项目而言,一家投标人同时参与多个标段的竞争是常态,而“多投多中”和“多投一中”是实践中经常用到的评标标准。四、关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事后判断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较为简单,只需看其标段划分后的招标结果竞争格局是扩大了还是变小了就可以做出结论,在此不再赘述。如何在事前判断划分标段是否被利用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笔者梳理了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常见方式,列举如下,以便对照:1.标段划分过大,相应的资质要求过高、资金要求严苛,使得有资质、有实力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变少。2.标段划分过小,不利于吸引规模大、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客观上排斥大型企业参加投标。3.标段划分过散,导致界面犬牙交错,互相交叉影响,协调工作量过大,超出大多数业内竞争者的承受能力。4.标段划分不考虑专业性,甚至横跨数个不相关专业,导致大多数潜在投标人无法发挥专业特长,或者只能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5.标段划分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只有个别企业满足条件。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策划标段划分方案时应当引以为戒。五、关于“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首先,规避招标的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愿招标的项目不在此列。其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界定,既有项目性质标准,又有资金渠道标准和项目规模标准。划分标段无法改变项目性质和资金渠道,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拆分,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针对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大家依法招标的自觉性,使其“不想做”;另一方面,要建立管办分开的招标管理体制,设置专职招标管理部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程监控,使其“不能做”;最后,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警钟长鸣,使其“不敢做”。划分标段不仅关系到招标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决定着与招标人签约的合同相对人数量,对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模式、实施效果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标段划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水平和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如何通过科学方法合法合理划分标段,使招标结果最优化,值得业内人员认真探讨与思考。(本刊有删节)(转自《招标采购管理》)

  

  

篇五: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六: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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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焕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1年第10期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对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于受《招标投标法》不够完善以及体制性缺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消极的现象,分析问题的成因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思路,对于完善《招标投标法》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避招标与直接发包

  一是项目业主有意将工程拆分成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若干部分以规避招标,二是项目业主未经招标将工程直接发包,甚至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比较而言后一种情况往往更为多见。

  (二)虚假招标与拆分标段

  一是虚假招标,即招标前就已确定了中标单位,然后通过人为操作限制投标报名条件、制定有针对性的评标办法或操纵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等非法手段使中标结果合法化。二是人为拆分标段,这种情况常发生于政府投资工程,尤其是线性或单体工程较多且存在一定行业壁垒的项目。发包方为了限制系统外单位投标,人为地提高投标门槛以保系统内可数的几家公司入围,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人为拆分标段,实现利益均沾。

  (三)围标现象与合同落实违规

  围标是指几家投标单位串通起来,通过调整报价以左右评标价格,最终使其中一家单位中标的投标现象。其变形方式是某一投标者在其投标的基础上,借用多家同行企业资质共同投标,不论最后谁中标,均由其以中标者的名义具体实施工程。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有些招标人往往在价格方面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的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时常发生如监理中标人不按承诺配备监理人员,施工中标人改变施工方案、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等在评标时影响评标结果的因素的变更。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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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成本低

  《招标投标法》规定,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处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上述违法最高罚款不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相对于违规者通过项目实施获取的20—30%的高额利润率难以取得预期的威慑作用,况且违法也不一定必然受罚。另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着领导意愿,而对违法者的的行政处分是在单位内部进行的,所以,违法的行政处分常常流于形式。

  (二)政府行政不规范

  一是部分政府工程往往是在前期手续不具备的条件下就开工建设,其结果必然导致直接发包或后补招标投标手续,给招标投标违法起到示范作用。二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存在办事效率低、推诿、拖沓,甚至刁难现象,致使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艰难,开发商仿效政府行为边办手续边开工建设,出现工程主体已完工两年前期手续仍未办结现象。

  (三)评标方法欠科学

  目前招投标中评标主要采用的是综合评标法,其中投标报价的计算是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平均,并将平均值作为评标价,以评标价为基础分别计算每一报价与评标价的差值百分率来计算报价得分值。这对于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60—70%,甚至更高的施工、采购招标来讲,投标人是否中标决定于其报价与评标价的偏离程度,即报价越是接近于平均值,中标的概率越大,而报价越低,失标就成为必然。这大大降低了那些资质优异、报价又低的投标者中标的可能性,因此难以在招投标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

  (四)法规、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是中标后对中标企业原有的影响中标结果的因素的变更缺乏跟踪以及惩罚制度;另一方面是对投标人的资格限制不够完善。如任何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在借得某企业的企业资质等有关投标资料的条件下再取得一张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标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这就为以他人名义投标、围标、陪标留下了巨大空间。

  三、解决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一,提高招标门槛,扩大公开招标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界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但此规定中公开招标的范围界定过窄,即大部分工程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当招标人不愿意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工程时被迫采用邀请招标并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其招标结果必然流于形式。因此,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应适当提高招标门槛,即应缩小必须招标的范围,同时扩大公开招标范围,以减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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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修订《招标投标法》,加大招投标违规惩罚力度。对《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进行修订,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经济惩罚,通过惩罚使违法者无利可图;加重行政惩罚,使违法者不敢以身试法。

  第三,完善评标方法。针对不同的招标内容规定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对于以价格竞争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应采用合理低报价中标的评标方法。这样,可以避免围标、串标现象,实现优胜劣汰。

  第四,完善中标结果落实制度。招标不仅仅是选择一个中标单位,更重要的是落实合同条款跟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对于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影响中标结果的任何因素,都应在其投标信用中有所记录,并根据具体违约情况适当降低其投标信用等级、限制其投标范围,并根据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惩罚。

  第五,加强投标代理人资格管理。限制投标代理人资格,投标代理人必须是本企业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并且在投标信用手册上留有记录,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陪标现象。

  (二)开展专项治理,提高行政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各部委,梳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办理的各种手续,明确、简化办事流程,承诺办事工作期限并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加强办事问责制度,提高各行政主管部门办事效率,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篇七: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

  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精品文档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八:工程拆分,避开招标如何解释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

  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

  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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