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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12篇

时间:2022-11-14 19:50:08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12篇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能上能下,本来应该是干部人事工作中的常态。但是,干部能上别能下别仅成了一具较为普遍的现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12篇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能上能下,本来应该是干部人事工作中的常态。但是,干部能上别能下别仅成了一具较为普遍的现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12篇,供大家参考。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12篇

篇一: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能上能下,本来应该是干部人事工作中的常态。但是,干部能上别能下别仅成了一具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差不多成为一具大哥难咨询题。这次中央作出特意规定,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的一具重要突破。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降实党中央对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治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决、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养干部队伍,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咨询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妥帖,着力解决为官别正、为官别为、为官乱为等咨询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要紧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咨询责追究、调整别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治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接受。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普通别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治理,经考核认定别适宜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别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咨询责力度。除《对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咨询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咨询责:(一)降实从严治党责任别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别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刻内延续浮现违纪违法咨询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别依法办事,别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别决,造成别良妨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别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侈之风比较突出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别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周围工作人员教育治理别严、约束别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妨碍谋取别正当利益的。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咨询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咨询责程序按照《对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咨询责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对别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别适宜担任现职,要紧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别符,别宜在现岗位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别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别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别坚定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别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咨询题上立场别坚决,关键时间经别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别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别执行重要事情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别如实填报甚至隐瞒别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别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别敢担当、别负责任,为官别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别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降后状态,或者浮现较大失误的;(八)品格别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别良妨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别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别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九条调整别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普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事情,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依照考察核实结果,对别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仔细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别服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别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第十条对别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依照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别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落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别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第十一条因别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别得擢升;落职的,两年内别得擢升。妨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能够擢升任职。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别得搞好人主义,别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别得借机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

  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事情,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赋予关怀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治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爱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究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催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事情。对工作别力的,应当依照具体事情,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能够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9日起施行。

  

  

篇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被调整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组织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不能搞好人主义也不能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更不能借机打击报复

  三一文库()

  〔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

  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州)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

  (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事先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延迟免职(退休)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

  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决策严重失误或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舆情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应对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严重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

  突出的;

  (六)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七)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因主观原因,对中央和省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部署、要求和举措贯彻落实不力,属于有关文件规定的问责追责范围和情形的;

  (九)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生态保护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九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尤其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不积极贯彻落实,导致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

  (五)对社会稳定、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及三基建设等重点工作不够重视,不负责任,不抓落实,推动工作不够有力有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不适应、人岗不相适,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七)在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等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调遣,缺乏担当精神的;

  (八)对抓班子带队伍要求不严、管理不力或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问题比较突出的;

  (九)德行表现较差,品行不端正,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大局意识差,不讲团结协作,片面追求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甚至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的;

  (十一)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十二)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的;

  (十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一条措施,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十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其它政策规定必须进行调整的;

  (十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整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届中届末考核、专项考核、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信访举报等情况,经综合分析,初步提出拟调整干部名单。

  (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深入考察核实拟调整干部有关情况,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并向干部本人通报核实结果,听取本人的说明或解释。

  (三)提出调整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核实情况,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形,研究提出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建议名单、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调整干部名单,

  作出调整决定。

  (五)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说明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并确定相应的待遇。

  (一)调离岗位。调整到适合本人特点和专长的领导岗位。

  (二)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免职。免去现职或者依法罢免其领导职务。对责令辞职拒不服从的,应当免去现职,免职后待遇按同级非领导职务对待。

  (四)降职。包括正职降为副职或副职非领导职务,副职降为下一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十二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三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四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调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

  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将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纪检监察、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将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调整干部,可集中研究调整,也可个别调整。同时,要加强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通报制度。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应当根据具

  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从严落实警示教育、谈心谈话、函询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九条对被调整下来的干部,建立专门档案,有针对性地给予关心帮助。被调整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组织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二十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绝

  不能搞好人主义,也不能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

  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更不能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调整不

  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试行办法》(青办发〔2004〕50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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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

  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2015年07月29日04版)

  

  

篇四: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

  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

  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

  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

  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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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

  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

  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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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

  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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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九条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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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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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

  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

  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

  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十三条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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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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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

  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

  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

  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

  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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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2015年7月19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

  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由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篇六: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

  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

  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

  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

  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

  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

  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

  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九条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

  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

  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篇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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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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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利益的。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

  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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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

  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

  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

  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

  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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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

  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

  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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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

  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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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金台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紧紧围绕区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扎实推进绿色、现代、平安、幸福新金台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部门、镇街党政领导干部。区属及各部门、镇街下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

  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区委研究同意。

  第三章任期届满离任

  第七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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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工作另行适当安排。

  第九条区级部门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管钱、管人、管物的重点部门主要领导,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予交流。上述部门所属的其他领导干部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照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可在部门内部进行交流,也可根据需要跨部门交流。

  第十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问责追究

  第十一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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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

  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

  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

  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认真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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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查化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信谣传谣、妄议中央,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为官不为、得过且过,纪律涣散、我行我素,盲目决策、好大喜功,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等不严不实表现的。

  第十三条发生本章所列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程序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五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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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认真贯彻区委、政府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区委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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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二)为官不为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主要

  包含以下情形:1、能力不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

  的;2、缺乏担当精神,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推

  进区委、政府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3、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单

  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4、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

  5、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确需解决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6、管理教育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7、因工作不力,领导或分管的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位居后列,或者重点工作专项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位居后列,且问题突出的;

  8、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廉政建设、综治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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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等工作中,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三)干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考核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五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2、考核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诫勉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

  3、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得票率或者不同意正式任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四)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德的逆向测评中干部群众反映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3、违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群众反映意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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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书面告诫两次以上的;4、自我要求不严,有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其他不良嗜好、

  不良社会交往行为等举报反映,影响恶劣,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5、存在担保借贷等民事经济纠纷,处理不当不力,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群众反响强烈的。

  (五)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的,也应进行调整:1、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2、未经批准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的;3、配偶及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4、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形的。第十六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整动议。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初步认定具有本章所列上述情形,需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可以由区委或区委主要领导研究提出,也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门向区委提出建议,启动调整程序。(二)考察核实。区委组织部根据综合分析情况,结合拟调整对象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有针对性地调查核实,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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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拟调整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单位分管联系区级领导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意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调整建议。区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初步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区委召开区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心谈话。区委主要领导或者区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被调整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决定做出后15日内办结工作交接手续。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待岗培训等方式予以调整。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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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岗培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待岗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作适当安排。

  对非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岗位的,予以妥善安排。第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任职。

  第六章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第十九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到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原职级待遇不变。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二十条干部因病、因伤残长期不能正常履职,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准予退休(职)。工资、医疗待遇按照有关干部退休(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二条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工作,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以及要求提前退休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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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予以调整职务或办理提前退休。第二十三条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应当免职。

  第七章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十四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八章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区委承担主体责任,区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区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列入主要议事日程,贯穿到干部工作全过程。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坚决纠正和制止干部队伍中的不良倾向,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营造忠诚、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运行情况、优化方向和领导干部工作状态、履职实效、作风能力等作出客观评价判断,重点研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精准扶贫等情况,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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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建立调整处置机制。根据分析研判情况,区委组织部及时向区委提出干部调整建议,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因职务调整暂未安排的干部,区委组织部应加强跟踪了解,向区委汇报有关情况,提出新的任免建议。

  第二十八条建立教育管理机制。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及时与调整下来的干部进行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给予关心帮助,并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取得成绩和进步的,鞭策激励,成绩明显、符合条件的,适时使用起来,促进干部迸发新的活力,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九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要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宝鸡市金台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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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

  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

  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篇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

  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

  (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

  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

  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

  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

  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

  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

  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

  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

  (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

  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

  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篇十一: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测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填空题(共12题)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指出,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5.《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指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6.《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_上一级党组织同意。7.《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强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8.《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指出,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9.《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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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10.《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1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指出,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1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强调,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二、选择题(共9题)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A问题。A.能下B.能上C.平衡D.处分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B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A.事业单位B.党政机关C.司法机关D.人民团体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有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C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A.可以B.酌情C.应当D.立即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AD、责令辞职、免职。A.停职检查B.停薪留职C.接受审判D.引咎辞职5.《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B和D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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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A.道德问题B.违纪违法C.上班迟到D.健康原因调整6.《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A、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A.组织决定B.主要领导决定C.秘密决定D.分管领导建议7.《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B调整决定的执行。A.停止B.不停止C.暂时停止D.可以停止8.《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C、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A.提拔重用B.轮岗交流C.改任非领导职务D.升任职务9.《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A内不得提拔。A.两年B.一年C.十年D.三年三、判断题(共6题)√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不容许改革探索中的出现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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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撤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

  √6.《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简答题(共2题)1.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具有哪些情形,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2.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哪些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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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五、论述题(共1题)1.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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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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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

  能上能下,本来应该是干部人事工作中的常态。然而,干部能上不能下不仅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这次中央作出专门规定,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的一个重要突破。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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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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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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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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