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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代建规定9篇

时间:2022-11-15 09:40:26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建设工程代建规定9篇建设工程代建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

建设工程代建规定9篇建设工程代建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代建规定9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代建规定9篇

篇一:建设工程代建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

  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

  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篇二:建设工程代建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提供履约担保(工程保险)、代建项目部人员配置、代建方案、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第十条承接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主单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不得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代建的实施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配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控;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验收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档案归整、调试运行、项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在《代建合同》签订15日内,代建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在15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资格、专业和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不得妨碍代建单位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范围内,代建单位可独立开展代建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实施监督,对代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筹划、前期、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协助完成档案验收。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将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服务内容确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预付30%代建费用,用于代建单位工作的启动,预付代建费用和后续代建费

  建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第三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属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查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一项一评。代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应进行互评,评价结果记入对方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已取得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直接纳入天津市代建单位监管信息系统,5年后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续期。

  

篇三:建设工程代建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guǎnlǐ)办法

  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quèbǎo)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gōngyòng)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yuēdìng)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第五条从事(cóngshì)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dúlì)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yǐshàng);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shèjì)、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qǐyè)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提供履约担保(工程保险)、代建项目部人员配置、代建方案、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第十条承接代建项目(xiàngmù)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主单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不得(bude)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lìshǔ)关系。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jiānlǐ)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cáiliào)采购等发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代建的实施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配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控;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验收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档案归整、调试运行、项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xiàngmù)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

  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zhìdù)。在《代建合同》签订15日内,代建单位应将相关(xiāngguān)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签订(qiāndìng)《补充合同》,并在15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jiànsh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资格、专业和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不得(bude)妨碍代建单位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范围(fànwéi)内,代建单位可独立开展代建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对(yìngduì)代建单位实施监督,对代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xiézhù)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筹划、前期、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协助(xiézhù)完成档案验收。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将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服务内容确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预付30%代建费用,用于代建单位工作的启动,预付代建费用和后续代建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zījīn)可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主单位(dānwèi)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或以上的代建单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的信用档案。

  

篇四:建设工程代建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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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第七条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章项目代建的实施第九条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按照我市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工,到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项目代建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项委托,具体内容由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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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的招标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代建的主体不得再委托。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其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用标准和拨付方式应当执行财政部和我市相关规定.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工程建设相关用款单位支付,或委托代建单位代为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单位或用款单位支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实行分项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自该分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与业主单位结清代建费用,办理移交手续。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筹划、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在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十七条对于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分项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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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中止合同,

  并依法要求赔偿.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

  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履约担保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未实行履约担保或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除;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评审、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可依据情况进行警告、暂停资金拨付、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受理代建单位的各项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近三年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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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建设工程代建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提供履约担保(工程保险)、代建项目部人员配置、代建方案、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第十条承接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主单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不得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代建的实施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配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控;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验收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档案归整、调试运行、项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在《代建合同》签订15日内,代建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在15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

  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主单位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或以上的代建单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借用其他代建单位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将代建工程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代建工程出现较大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代建单位1年内不得承接代建项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代建负责人,停止参加代建活动1年。

  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实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行为等内容。业主单位和代

  建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监

  管,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属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查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一项一评。代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应进行互评,评价结果记入对方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已取得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直接纳入天津市代建单位监管信息系统,5年后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续期。

  

篇六:建设工程代建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标准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假设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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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

  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

  (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第七条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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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章项目代建的实施

  第九条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按照我市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工,到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项目代建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项委托,具体内容由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代建的主体不得再委托。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其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用标准和拨付方式应当执行财政部和我市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工程建设相关用款单位支付,或委托代建单位代为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单位或用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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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实行分项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自该分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与业主单位结清代建费用,办理移交手续。

  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筹划、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在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十七条对于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分项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中止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履约担保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未实行履约担保或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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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不足的,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除;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评审、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可依据情况进行警告、暂停资金拨付、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受理代建单位的各项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近三年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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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建设工程代建规定

  建设工程代建制和项目管理制度一、建设工程代建制

  1代建制定义:是指投资方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理投资人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2,代建制的优点:管理团队专业化,促进了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提高了决策的准确性,同时也有了责任追究对象;同时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3、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1)、前期报批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报批、规划、施工、土地、环保等许可证和消防、人防、市政等)2)、设计优化管理(组织施工图设计,协调设计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设计变更的报批)3)、招标合约管理(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和签订合同)4)、投资资金管理(设计变更、现场洽商项目造价的审核、工程索赔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管理、概算调整报批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5)、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项目投资、安全、质量和进度的要求组织施工,协助监理单位组织中间验收,组织竣工验收)6)、文档信息管理(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档案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7)、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联系和沟通.与业主、承包人及政府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协调沟通有关问题。4,代建单位服务费的计取:代建取费至今尚没有统一标准,按照财建2004年300号文第四项(项目代建管理费标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取投资额的2%,由于此取费较低,现在一般采取代建费加结余奖励的收费模式.5,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会同发展改革委确定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

  2)、负责项目建议书报批3)、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可研、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人防、投资计划、施工、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提出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并选定设计方案,参与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4)、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5)、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移交、使用和保管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安全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是以投资的建设单位为主体,聘请

  的项目管理公司根据签订的管理合同服务范围,协助业主完成工程建设,并在建设过程中提供专业化的建议和管理服务.

  2,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证、图纸审查、各种评价报批、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前期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招标;

  4)、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5)、协助业主进行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对参建的监理、施工企业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各级验收;6)、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变更的审核,质量问题的处理,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3,采取项目管理的优缺点1)协助没有从事建设工程经验的业主,按照预期的目标顺利完成工程的建设任务;

  2)、采取项目管理方式业主仍然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具有主导地位,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工程建设;

  3)、项目管理公司根据自己的建设经验,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的建议供业主参考;

  4)、根据业主的意图项目管理公司协调各级部门和各参建单位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5)、由于参与建设的项目管理公司职责权限有限不能很好的发挥自己专业公司的能力。

  4,项目管理服务费的计取结合目前天津市项目管理市场的实际情况,结合服务的工作内容,一般项目管理取费标准为2%~3%之间(费用组成为前期、后期手续办理,造价咨询取费,招标代理取费,现场监理管理取费).

  三、代建与项目管理的主要区别:

  1、合同主体不同:代建制中代建单位是受业主委托承担项目的建设管理任务,其建设、管理行为是以代建单位自已的名义做出的与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供货及施工承包等企业签订合同,依据合同独立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监督合同的履行,拥有较大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代建单位→各承包单位)

  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企业不是工程发包主体,不直接与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供货及施工承包等企业签订合同,而是按照与业主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是以业主的名义进行管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管理和服务。(业主同时与项目管理单位、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2、决策主体不同:

  代建制中代建单位代建拥有决策权,有对建设期间的支配权(包括建设资金)并对所做的决策负责。(财政部门→代建单位→承包单位)

  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接触资金,只有建议权.(财政部门→业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

  3、业主参与程度不同:代建制中业主不直接参与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承包单位)

  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企业需业主本身的管理机构。(业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单位)

  4、履约保函额度不同:代建制中以项目总投资为基数.

  项目管理是以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的合同额为基数。

  

  

篇八:建设工程代建规定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以下是分享的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投资完成情况跟踪审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及推进相关工作。

  中、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七)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联合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管理;

  (四)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协助项目联合验收;

  (六)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和示范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示范区财政局与项目法人单位结算,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项目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挂靠行为的;

  (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

  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

  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

  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所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量管理就是对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督查。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用途与用户的需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同时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准确估算项目总投资。省代建局依据《代建计划书》的工作要求,对代建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效性、合理性和精确性进行督查,并对代建单位的协调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四条可研报告编制协调。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完备的用户需求书,督促代建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用户需求书内容,实事求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省代建局备案。

  第三章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初设阶段协调工作。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单位组织的各专业研讨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的用户功能需求。

  第六条初设阶段资料审查。初步设计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会

  同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代建单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计划财务部监督概算编报情况。

  第七条初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依据行政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报批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的审查和批复情况,以及《代建计划书》的节点工期要求等,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时效性,以及编制过程中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施工图及预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施工图阶段协调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项目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进一步完善用户功能具体需求。

  第九条施工图资料审查。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除按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审查外,还需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户需求书和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第三方审图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施工图对比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分析。审查报告送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条施工图预算编制。由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代建项目施工图预算,以真实反映项目投资运用状况,并由代建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对照批复概算调整施工图设计和相应工程量,确保施工图预算如实反映批复概算,不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不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也不漏项,同时将项目实际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第三方机构编制与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报送我局备案,作为施工招标时确定项目最高限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根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成果和造价机构的编制成果,对代建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能力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建立工程量数据库与项目进度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量管理数据库。省代建局将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等相应纳入数据库管理;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工程量进度控制系统。省代建局将数据库中建立的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与计划工期列图表对应,并将代建单位按月向代建局上报的月工程款支付申请中的各分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与时间输入已建立的数据库内;数据库内将会显示出各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监控项目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所完成的时间、工程量与工程款支付情况,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与进度。

  第六章工程进度款填报与工程量审核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填报依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的依据。代建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严格执行《省代建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将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送项目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已建立的项目工程量数据库与进度控制系统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的审核。

  第十六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填报。工程形象进度是指根据数据库内各分项工程预算额与已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以及分项工程工程量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比例对应而成的形象进度。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严格按省代建局提供的申报表格格式,根据现场实际所完成的各分项工程填报工程量,并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说明。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程序对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工程监理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与单位盖章。

  第十七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施工现场实体进度对代建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已累计完成的分项工程工程量确认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并转送计划财务部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审查手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审批限额不得超过已存入数据库内的各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每期审核的项目内容、工程量、审批额度和工程进度输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显示各分项工程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用于跟踪、监测项目各分项工程建设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第七章工程量控制与工程量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进度款工程量控制。在进行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时,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小于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为经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最大值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款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的,代建单位在进度款申请资料中应予以说明,超出部分工程量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差异的,在设计图纸上可直接计量的项目,代建单位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予以说明,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或变更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或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属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管理。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若根据需求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保证不得改变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且变更内容的工程量与造价所引起的工程总投资不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概算投资规模。属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第二十一条款规定,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和签证手续,报送省代建局审查,由省代建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变更内容、工程量一并纳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九:建设工程代建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规定工程部

  HENsystemofficeroom【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

  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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