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精优范文网 > 专题范文 > 范文大全 >

信用联合奖惩系统6篇

时间:2022-11-25 19:15:04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信用联合奖惩系统6篇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广播电

信用联合奖惩系统6篇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广播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6篇,供大家参考。

信用联合奖惩系统6篇

篇一: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19年11月11日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和《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皖信用办〔2018〕46号)要求,依据广电总局参与制定出台的国家相关领域奖惩合作备忘录,结合我局职能,在2018年清单基础上,修订完成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包含1条守信联合激励措施(附件1)和7条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附件2)。

  一、清单格式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包括以下8项内容:

  1.事项名称:指《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确定的权力事项名称和《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确定的公共服务事项名称;未列入权责和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填“无”;

  2.责任处室(单位):指实施该项奖惩措施的处室(单位);

  3.奖惩依据:指支撑具体措施的联合奖惩备忘录等法规制度;

  4.奖惩对象: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称;

  5.省广播电视局奖惩措施:指结合省广播电视局职能明确的具体奖惩措施;

  6.管理阶段:指事前、事中、事后;

  7.组织实施:事前受理环节由局行政审批办等负责进行信用信息查询,事中事后监管环节由各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应用手段:分为推荐应用和强制应用两类,原则上激励措施为“推荐应用”,惩戒措施为“强制应用”。

  二、实施流程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将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嵌入我局审批工作流程,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实现“逢报必查”“逢办必查”。其中,对属于“红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按局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实施,实现“奖惩到位”。

  1.查询途径

  目前我局依托省经济信息中心建设的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作为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发起、实施、案例归集、信用信息查询等工作平台。各处室(单位)通过账号登录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网址:***-web),开展“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自助查询。后期通过改造广电政务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一键查询功能。

  2.实施主体和方式

  事前受理环节。局行政审批办等负责开展信用信息查询,行政相对人不属于“红黑名单”对象的,按正常流程进行受理审核;属于“红黑名单”对象的,按局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实施。

  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各处室(单位)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时,要查询和使用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并根据局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实施加强广告发布管理、限制获得相关荣誉、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从严审核资质申请等措施。

  3.结果反馈

  各处室(单位)在实施局奖惩清单相关措施时,要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推动局内奖惩案例归集和相关数据分析,实现联合奖惩工作的闭环运行。

  三、有关要求

  1.各处室(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应明确各事项的具体责任人,结合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局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内容。

  2.本清单将根据局职能调整情况和国家、省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增删。

  附件:1.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

  2.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附件1

  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序号事项名称责任处室(单位)激励依据激励对象省广播电视局激励措施管理阶段组织实施应用手段1无规划财务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一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二是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并为守信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篇二: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信用体系建设方案-乡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县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发挥诚信建设在促进经济发展、强化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建设的实施方案》和《2021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县《县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伟大旗帜,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个人诚信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信用制度规范,强化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持续推进政银联动、政企联动,深化区域信用联动和信息共享体系建设,创建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乡人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二)基本原则1.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资整合、需求培育、联合惩戒、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不断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成为诚实守信的表率,努力打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带头使用信用产品,构建信用监管联动机制,加强诚信宣传和失信曝光,推动信用文化建设,使政府成为营造诚信和谐氛围的倡导者,充分调动政府各级部门信用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整合工作力量,丰富工作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2.统等规划,应用导向。立足当前,着眼全局和未来,统等进行规划,创新工作思路和目标,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阶段性任务和实施步骤,有序建设和逐步完善全乡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把应用作为推进工作的核心,密切关注

  

  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工商管理、食品安全、司法公信和金融服务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深化需求分析^p,积极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模式。

  3.完善制度,建立体系。在国家法律框架体系下,继续建立和完善包含规范征信活动、信用奖惩、市场监管、信息共享与披露等内容的信用制度规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外在约束。按照“统分结合、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信用评价指导标准等在内的信用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种信用行为。

  二、征信领域(一)征集对象本乡自然人,即本乡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相当于个人的经济组织,包括外来人口、个体工商户。社会法人,即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专业合作社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二)征集范围包括本乡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在商务、社会管理、政务管理、司法等领域内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荣誉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自然人信用有关的信息。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完善乡级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标准、制度和办法1.健全乡管干部、村级公职人员的诚信考核机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将各村每年的诚信建设纳入到年底考核中。责任部门:乡党政办牵头、各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完成时限:七月上旬2.研究制定本乡《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村干部征信管理办法》《机关岗位征信管理办法》等征信管理配套制度,对信用信息采集、信息认定标准、信用

  

  评价结果的发布和应用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向县级征信系统提报信息的范围,并组织实施。

  责任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完成时限:七月上旬3.落实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各行业可实施的操作方案、具体办法推进本乡诚信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行业信用监管,每季度将落实情况及时报乡信用办。责任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别负责完成时限:全年(二)信用信息采集、录入以社会统一信用码为索引,按时采集我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按照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和分类标准将来管理我乡的信用信息。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新信用记录,特别对于失信行为要做到留痕到位,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加强和其他乡镇、部门的信息互通,让失信行为无处可藏。依法依规将信用信息进行公开,提高信息的透明度。责任部门:劳保所、党政办牵头,各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完成时限:7月末(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1.建立政务主体信用档案(1)推进乡政府采购、招投标、债务和政务诚信领域诚信建设,建立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将采集和记录到的政务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到信用档案,并与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责任部门:乡纪委牵头、各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完成时限:五月底(2)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建立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与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责任部门:乡党政办牵头、各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完成时限:6月底

  

  2.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承诺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制定承诺书对外公布。责任部门: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完成时限:6月初(四)强化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1.各村、各站办所积极(每月1例)向乡社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我乡诚信案例。通过微信公众号、村民微信群、等新型媒体方式加强信用案例的宣传报道。责任部门:乡社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完成时限:全年3.各部门单位行政事务中按照规范积极开展信用核验,并积极应用联合奖惩系统,及时归集联合奖惩案例,每月26前将相关案例报至乡信用办。责任部门: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完成时限:每月(五)完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1.落实异议信息核实、处理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本乡提供和采集的信息,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和撤销。因错误认定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责任部门: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完成时限:全年2.建立健全信用恢复机制配合相关部门针对“黑”、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于黑中的失信者,建立自我纠错制度,鼓励失信者主动消除自我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通过参与乡村组织的公益活动等方式来修复自身的信用度。对于红中的诚实守信者提供奖励机制,在每年的“四道”评选中,突出诚信指标。责任部门:乡信用办、乡党政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篇三: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专责小组工作方案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xx〕13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发改信用函〔xx〕1927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以及xx常务副省长在xx召开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部署,我市须先行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力,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更好地推进该项工作,参照《xx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专责小组工作方案》(xx办函〔xx〕2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结合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要求,实现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将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奖惩措施应用作为必要环节嵌入到行政审批、事

  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中,实现自动推送信用核查信息、自动匹配红黑名单、自动嵌入奖惩措施、自动汇集反馈实施情况的“信用奖惩、一键搞定”便捷模式,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遵循重点先行、逐步推广原则,切实做好信用联合奖惩试点工作。到xx年底,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通过在省选取的10个部门、网上办事大厅xx分厅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政府采购、土地与矿业权、中介超市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实现联合奖惩便捷模式嵌入业务流程,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到xx年底,实现网上办事大厅xx分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所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中实施联合奖惩。到xx年底,通过在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中将联合奖惩便捷模式嵌入业务流程,实现行政审批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联合奖惩全覆盖,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机制

  成立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专责小组,负责信用信息全量归集、研究确定分步实施事项,组织梳理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奖惩措施嵌入业务工作流程,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各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专责小组具体成员单位及人员名单见附件,并根据职能调整、人员变动及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或增补。

  专责小组组长由市政府xx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编办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安排1名科室负责人和1名业务骨干为联络员。专责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

  三、分工及主要任务(一)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与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归集联合奖惩红黑名单信息。指导各成员单位在业务工作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协助各成员单位做好

  联合奖惩重点事项梳理工作。继续完善信用联合奖惩业务模式,明确信用信息范围和采集标准。牵头梳理国家出台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制订联合奖惩环节嵌入审批服务流程工作指引。及时跟进国家后续印发或调整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情况,并补充完善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结合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推进信用数据采集、共享,将信用数据库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数字政府”统筹管理,支撑联合奖惩信用服务上线运行。在各成员单位明确实施联合奖惩的重点事项后,对应各成员单位业务系统现状,研究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奖惩措施应用的嵌入环节和嵌入方式。在网上办事大厅xx分厅的业务事项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事项,协助各代码应用部门和单位在信息系统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业务。确保我市联合奖惩工作各时间节点顺利完成。

  (三)市编办。结合权责清单和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化工作,协助指导成员单位修订办事指南,做好联合奖惩措施事项嵌入办事指南的规范性审查工作。(四)成员单位。市法制局负责对实施联合奖惩措施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和审查。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负责在征信领域的业务指导。市财政局配合做好在全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奖惩措施应用。市文明办推动在全市评先评优工作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奖惩措施应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系统与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对接工作,并按照系统自动提示的国家出台的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进行操作办理及实时自动反馈。

  其他成员单位:(1)在网上办事大厅xx分厅审批页面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功能,并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业务,将信息系统内原管理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建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2)修订办事指南,将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作为必要环节嵌入到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中。(3)在省梳理的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系统)权责清单,进行核对确认,按照措施类别、措施类型、措施内容、激励/惩戒对象、权责事项、关联处室、相关依据进行具体列明。建立业务办理事项与红黑名单、奖惩措施的一一对应关系,确保所有事项均对应红黑名单主体及具体奖惩措施。此外,省未梳理清单的部门应按照清单编制指南标准进行梳理。(4)各部门联合奖惩事项

  和实施结果应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反馈到市网上办事大厅和信用xx网。

  (五)其他相关单位。市法院将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未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四、分阶段工作安排(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6月20日至7月15日,已完成)。成立联合奖惩专责小组,确定3家共同牵头单位,按照省选取的10个单位及我市选取的7个单位为2018年工作试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和时间节点,各成员单位配合,挑选本单位2至5个重点事项作为重点工作推进,从而初步框定2018年重点突破的事项。(二)推进“红黑名单”等信息嵌入政务办事系统(2018年9月30日前,已完成)。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红黑名单”信用信息查询嵌入政务服务大厅、政务办事系统。

  

篇四: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说明报告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说明报告

  一是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以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2021年上半年,无企业列入黑名单。

  二是充分运用“江门市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于执法检查环节中,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前,登录“江门市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查询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对存在不良社会信用的企业,从严开展执法检查。

  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将严重失信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上半年我局无联合惩戒对象。

  四是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指导企业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并在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载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是指导全市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每天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并通过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布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强化安全风险有效管控。

  

篇五: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7•【字号】忻政办发〔2015〕15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5〕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7日

  忻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加快形成全社会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推进“诚信忻州”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山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5〕101号)、《忻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忻政办发〔2015〕84号)、《忻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忻政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称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认定形成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信用行为的联合奖惩。第四条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应当坚持奖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为实施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提供信息服务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本行业信用奖惩工作,制定本单位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查询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

  用信息记录,实施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章守信行为认定第七条有关机关和组织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优良信息记录和本办法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作为认定标准,对所涉及企业的守信行为依法予以认定。第八条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一)企业商品信誉良好,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二)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级别A级及以上的记录;(三)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A级企业、海关认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示范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依法统计信用企业、价格诚信单位;(四)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在经济交往中履行相关合同,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以记录的荣誉信息。

  第三章失信行为认定第九条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据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良信息记录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等级认定标准,对行政管理和执法司法活动中所涉及企业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认定。第十条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第十一条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或未及时报送公示

  年度报告等行为;(二)未及时到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换证、申报、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等

  行为;(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标准、规范实施,公示的产品或服务标准

  与实际不符,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四)被处以警告或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较少数额罚款行政处

  罚的行为;(五)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少、时间

  较短,违规使用发票情节较轻,且无主观恶意的行为;(六)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列为一般失信的行为。第十二条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一)一年以内发生两次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以内发生三次以上一般

  失信行为的;(二)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三)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大、时间

  较长,抗拒或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金额较大,且有明显主观恶意的行为;

  (四)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以及在公证和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账簿、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六)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尚未造成较重后果的行为;

  (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列为较重失信的行为。第十三条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一年以内发生两次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以内发生三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二)未取得资质、未经过许可审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三)被行政机关撤销许可、资质或执照的行为;(四)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特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为(五)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哄抬物价等行为;(六)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巨大、时间较长,抗拒或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金额巨大,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以及被有关机关查结并将重大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告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七)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八)司法机关认定的企业商业贿赂行为;(九)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十)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列为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四章守信行为奖励联动第十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对企业守信行为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对没有不良信息记录且拥有优良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

  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二)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等事项中予以优先;(三)在行政许可审批、市场准入、企业上市、货物通关以及办理其他申请

  报事项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四)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等工作中予以优惠、奖励

  或优先办理;(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五章失信行为惩戒联动第十五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对企业不同失信行为程度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对失信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第十六条一般失信行为惩戒应包括以下措施:(一)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二)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三)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四)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请、享受政策优惠等事项中依法从严审核;(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七条较重失信行为惩戒在包括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应包括以下措施:(一)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依法予以限制;(二)在办理新增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报等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三)在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四)在涉及信贷、担保、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金融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五)在作为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的主要发起单位时依法予以严格限制;(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八条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在包括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应包括以下措施:(一)依法撤销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二)依法取消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失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九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实施失信惩戒后,应将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告知企业。第六章信用修复第二十条存在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消除违法失信行为对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影响,重塑企业信用。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失信行为被有关机关和组织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允许该企业申请信用修复;被认定为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允许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二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在失信惩戒处理结果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可向原披露其信用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机关和组织自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整改情况的核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整改到位、符合要求的企业,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规定的提供途径向相关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出具信用修复说明。

  第二十四条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接到信用修复说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原不良信息已公布的,应将信用修复信息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后,信用报告中真实的未过期的不良信息记录继续保留至披露期限终止。

  第七章异议处理第二十六条企业对失信行为程度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实施惩戒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自接受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做出书面答复。失信行为程度认定不符合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整失信等级和惩戒措施。企业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披露的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接受异议申请后,应对异议信息记录予以标注,并通知提供该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佐证材料。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核查结束两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企业做出书面答复。异议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更正错误信用信息记录,并将更正结果通知实施惩戒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有关机关和组织应依据更正后的信用信息记录确定是否实施失信惩戒或重新调整失信等级。异议信

  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企业对不予变更的异议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企业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企业失信行为要及时做好记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失信惩戒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企业失信惩戒的,追究有关机关和组织及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机关和组织实行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惩戒工作进行考核,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篇六: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关于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通知

  为发挥信用联合奖惩对信用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转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xx信用办文〔2015〕7号)及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联合奖惩对象范围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对象。2.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提出的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需要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对象。二、建立联合奖惩发起机制

  确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部门为联合奖惩机制发起部门,发起部门应向信息平台及时报送联合奖惩信息。

  三、建立部门或行业联合奖惩机制1.建立部门联合奖惩制度。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的联合奖惩制度,明确联合奖惩对象的确定和发起方式;建立联合奖惩信息事先告知等缓冲机制,制定落实全市联合奖惩机制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工作机制,明确内部联合奖惩工作责任。2.强化实际应用。各部门要负责本部门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组织实施;强化联合奖惩信息在评先评优、政策扶持、资质认定、干部选拔任命等方面的应用。四、建立联合奖惩信息动态管理机制1.对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和自然人,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由联合惩戒发起单位及时移出联合惩戒名单;该联合惩戒信息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予扣分。

  2.对已列入联合激励名单的企业和自然人,新发生失信行为或行业信用等级降低的,由联合激励发起单位及时移出联合激励名单;该联合激励信息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予加分。

  五、建立联合奖惩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及时发起、响应联合奖惩机制,或未及时移出联合奖惩信息,造成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措施未落实,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20XX年8月25日

  

  

推荐访问: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奖惩 信用 联合

本文链接:https://www.xpbxgsx.cn/zhuantifanwen/fanwendaquan/6896.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4 精优范文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浙ICP备15042696号-1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