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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审核工作标准化流程的研究

时间:2023-08-03 15:05:03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郑兆聪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江门市529000)食品相关法规和标准中,质量和标签都有

郑兆聪

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江门市 529000)

食品相关法规和标准中,质量和标签都有严格要求。但在行业实际运营过程中,食品标签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由于标签不合格导致的质量不合格情况频现。食品标签不合格,很容易造成“三输”的情况——厂家违法违规、消费者看不懂、商家被恶意打假。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依据《食品安全法》承担赔偿、罚款等责任,可能受到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拘留等处罚。

随着市场不断规范,越来越多厂家意识到标签的重要性,但在自我监督过程中,还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需要通过一定专业渠道来实现,企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有限;
另一方面,专业人才较少,企业用人成本同样有限。

如果能够为厂家提供一套简单、实用的标准化审核流程,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培养内部审查人员。工作人员按照流程要求一步一步地操作,短时间内可以使他们对法规要求有初步的认识,具备内部审核的能力;
之后通过了解条款背后的意义,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不断熟悉、完善整套审核知识体系,形成企业内部自我审核到产品质量不断提升的良性循环。当市场上流通的食品,其标签越来越规范,无论对厂家、消费者和执法部门,都具有现实价值。

不同于其他采用检验设备进行检验并得出检查结果的项目,标签审核依赖于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熟悉程度,以及对产品本身质量和特质的了解。由此衍生了两个问题:①设备操作可以通过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使其实现标准化,但标签审核目前还没有一套较普遍适用的审核作业指导文件;
②标签审核需要依据的相关文件内容多且杂,覆盖法律法规、标准和具体食品产品的专业知识。有时还会存在不同人员对同一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无法形成一定程度统一的情况。

建立食品标签审核工作标准化流程,帮助审核人员快速掌握相关法规要求,开展审核工作,正是文章的研究方向。

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定义和术语,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过去,食品的流通链条较短,厂家与消费者直接关联,食品大多是接近原始形态的原料,消费者能够通过经验判断食品的品质。食品标签并没被广泛使用和重视。随着加工工艺的进步,流通链条的延长,消费者越来越难通过感官了解食品,更遑论判断其品质,食品标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了解食品的唯一可靠的途径。一个简单又直接的例子:即便通过眼看、鼻嗅、手摸等方式,消费者也无法知道窥探出该食品添加了哪些食品添加剂,但他只要浏览标签上的配料表,所有的配料和添加剂都能一个不漏地了然于胸。当然,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标签上的信息是真实、准确的。

这款标签为什么不合格,违反了哪个条款,应该要如何整改?审核前,必须先确定审核依据,才能使审核工作有依有据、合法合规。同时,审核依据必须尽可能地完整,避免出现由于不知道有某个条款而漏审了某个要素的情况。文章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文件三个方面查找食品标签的相关要求。

2.1 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分别简称《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与食品质量最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随着居民对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提高,公众对这两部法律越来越熟悉。央视总台每年组织的“315”晚会、发布时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2015版),甚至职业打假恐吓厂家“十倍赔偿”的报道,让大家或多或少对这两部法规都有所耳闻。同时,这两部法律也是我国食品标签相关的最高等级的法规要求。

《产品质量法》的第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的第四十一、四十二和四十八条,均包含对标签的要求。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官网上,搜索“食品标签/标识”等字样,可找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现行有效,可作为审核依据。另外还有《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正在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尚未正式发布,其条款在文章中仅作为未来优化流程的参考,此文章不引用其条款。

2.2 直接相关的标准

几乎每个食品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都会包含有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单个标准中都包含有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条款。另外,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均需标示有其执行标准(散装食品部分有,部分没有),这些具体产品的执行标准中规定了该食品的定义、工艺、质量等级、卫生指标、标签要求等相关内容,其标签要求也是审核标签的依据。

2.3 其他

依据以往的标签工作经验,以下文件中也包含对食品标签的要求,为减少生产安全风险,以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也应列为审查依据。

2.3.1 地方法规

多个省份均有食品安全相关的地方法规。在广东省,主要体现在《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中。

2.3.2 部门公告或函件

由国家或地方的卫生部门发布的食品或药品相关法规中,也包含与标签相关的内容,如国家卫生部门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各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或复函等,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告或复函等。

有些物质,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食用,但不一定能够在批量生产中作为配料加入食品。对于某些不常见的、较特殊的或存在争议的物质,应先确定其学名,再依据其学名进行排查,是否在《名单》中,是否有公告或复函。如石斛,生活中是居家煲汤的常见配料,肯定是可以食用的,但其作为新食品原料的申请,暂时还没批准通过,即石斛目前还不能用于食品加工。若均未见于上述资料,则其可能属于未有可食用依据的物质,应建议厂家谨慎使用,甚至更换配料。对批准通过的物质,公告或复函中一般会包含食用限量、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等标识要求,这些应纳入审核依据里。此段提及的公告和复函,数量繁多,且官方网站均有记录,易于搜查,故文章不作列举。

2.3.3 商标法

食品标签,并不强制要求标识注册商标,故部分包装有商标,部分则没有。没有标识商标的包装,自然不在约束范围内,而标识商标的,则需符合《商标法》的条款要求。

以上提及的审核依据,现总结,如图1所示。

图1 审核依据汇总

对比上述审核依据的具体条款,GB 7718——2011中包含的审核内容最全面,因而文章选用GB 7718——2011的条款作为主体条款,即以该标准的条款为基础,对比其他审核依据的条款,进行择优替换和查漏补缺。

文章选择GB 7718——2011的原因还包括以下几点:

3.1 强制性和针对性

作为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条款要求具有强制性,厂家必须遵守,且由标准名称可看出,它是专门针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

3.2 内容详尽

从条款的内容量来看,它的篇幅明显多于其他的审核依据,各个方面都有考虑到,并结合实际予以相应约束。

3.3 分项列举条款

从基本要求到具体内容,具体内容又分为直接标示、非直接标示、豁免、推荐标示、其他等内容,每个内容属下再按要素一一列举其要求,清晰完整,通俗易懂。

3.4 有问答释义

与标准一同公布的还有国家卫计委的问答(修订版)及一本专门释义的书籍,有助于新手准确理解条款含义,快速入门。

为了避免出现漏审的情况,审核过程应一步一步,有条不紊,且为了实现标准化的操作,不管什么标签,都应遵照相同的步骤进行审核,必须确定一个固定的审核顺序。如前所述,GB 7718——2011的条款有分项列举的优点,加之以其条款作为主体,因此也选用GB 7718——2011的分项顺序,作为审核顺序的基础,再把补充的条款内容在后面逐项列举,现总结,如图2所示。

图2 审核顺序汇总

原则上,GB 7718——2011的条款全部引用,经比较后,若发现有要求相似又描述更佳的条款,可进行替换,若是GB 7718——2011未作约束或其他依据更严格的,则进行补充。详细见表1。

表1 条款汇总归纳表

此段仅列举需要替换或补充的条款及其归纳结果,完整的审核条款需自行归纳。

5.1 基本要求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任何的法规标准都难免存在漏洞,一方面,编制者可能有考虑不够周全的情况,另一方面,即使编制者考虑得非常严谨甚至完美,但这种状态也仅限于刚发布不久的阶段,随着时间推移,会出现新的情况,唯有变化是不变的,也因为这样,所以法规标准才需要定期进行修订。针对这种情况,每个法规标准都会有其兜底条款,此条款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指向对象,像不接地气的空话,却放之四海而皆准,而上面这个条款,就是GB 7718——2011的兜底条款。中国汉字博大精深,“XX”宣传语不能用,那“YY”呢,“ZZ”呢,或者“XY”呢,“YZ”呢?显然,有无数种组合,它们大多难以判断。审核人员不可能逐一排除,只能指出最朴素的标识要求和审核精神:应真实、准确,别骗人。

5.2 食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此条款有三个重点:“醒目位置”——不应标示在边角位置;
“清晰地标示”——字体不应太小;
“专用名称”——执行标准的名称或标准里包含的分类名称。同一类食品,不同厂家起的食品名称往往五花八门,原因很简单,厂家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销售,而不是为了告诉消费者这是什么食品,哪个名称吸引眼球就用哪个,即使这个名称会容易引起误解也在所不惜。但执行标准的名称则不同,它是唯一的,因为执行标准是国家或行业制定的,它规定了定义、主料、工艺等重要内容,即执行某个标准生产某款食品,该执行标准的名称,一定能够反映该食品的真实属性——是什么。如食品名称为“小圆圈”和“鱼脆多”的这两款食品,其执行标准为GB 17401——2014《膨化食品》,它们的专用名称就是膨化食品。

5.3 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相关要求标示具体名称。”

此条款的重点是“具体名称”,什么是符合相关要求的具体名称呢?首先,选用标准名称,如白砂糖、食用盐等。很少会看到“糖”“红糖”“盐”“食盐”这样的字眼,原因就是,白砂糖和食用盐是标准名称(可参见GB/T 317——2018和GB/T 5461——2016)。其次,查阅《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以及各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或复函。添加的配料若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但在“名单”、公告或复函上能找到该配料的名称,则说明该配料可以添加,该名称是规范的。最后,若以上两步都没有,则应在确保该物质能够作为配料的情况下,标示其学名。这样的物质一般为植物或其根茎叶花果,数量不少,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同一种植物不同地方可能会有不同的土名,所以应确认其学名并标示出来。

以上,为作者认为的在审核过程中容易对新人造成困扰的条款,并非其他条款不重要,而是其他条款的表述或通俗易懂且易于操作,或在问答文件中有详尽的解释,故不再重复叙述。

6.1 “法无禁止即许可”&“法无许可即禁止”

如前所述,再严谨的法规标准,也会有死角,如何对这些“没说行,又没说不行”的真空地带进行审核,一直是个难题——新人不知所从,老手争论不休,而争论的焦点就是本段的小标题。法规标准没有禁止的,就代表可以标示,这是一种思想;
法规标准没有允许的,就代表不能标示,这是另一种思想。前者从宽,后者从严。有时,对同一份标签样品,分别采用两种思想进行审核,甚至可能出现不同结果。对此,建议从严,原因有三:

首先,法规标准对这些真空地带没有约束,很多时候不是不想约束,而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制定的时候还没想到甚至还没有这些情况,我们不该钻这些漏洞。

其次,存在争议的部分,经常是宣传文案有没有夸大或是否容易使人误解,这些文案对专业人员来说,不会产生误导,因为我们都是直接看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的,但对不具备这方面知识的广大消费者而言,情况则大不相同——他们可能会被某宣传词句打动然后买单,但他们买到的食品可能不是他们想买的食品,更致命的是,这两种可能性都很大。毕竟,很多消费者都以为“鲜牛奶”“纯牛奶”“甜牛奶”“牛奶饮品”没什么差别,但事实上,它们是四种不同的食品。作为审核人员,应当守好这最后一道关,这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标签审核这项工作的社会意义。

最后,不能过分放任资本,要把资本关进笼里。厂家生产食品,就是为了利润,而销量越好,则利润越大,故他们会不惜一切地增加销量。一旦采用从宽的原则进行审核,可能就会出现标签越来越无下限的情况。一个经典例子,2015年,“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出台,其中明文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结果,没过几天就出现了“销量比第二名高”、“价格优惠到不让说”、“质量好到违反广告法”等宣传文案。标签,是手无寸铁的消费者认识食品的唯一途径,我们只能以小人之心去度厂家之腹,确保标签符合要求,不会误导广大的消费者。

6.2 证据只认官方,荣誉要看期限

对于厂家在标签上标示的所有内容,都应该遵循一个朴素的原则:有依有据,当别人提出质疑时,厂家能够提供有力的依据自圆其说。而对厂家提供的依据,我们也应当严格把关。如某厂家宣称“始创于XXXX年”,其提供的依据应当是职能部门认可的可溯源的资料文件,而不能是族谱、某份报纸或网上某篇报道。又如某厂家宣称“龙头厂家”“纳税先锋”等厂家获得的荣誉,先不论这些荣誉印刷在标签上是否合适,更要注意其获得该项荣誉的时间,十年前的只获得过一次的荣誉,现在还印刷在包装上,本身就是对这些年超过该厂家获得过荣誉的其他厂家的不公平竞争。荣誉的适用期限,一般以该荣誉的评价周期为准,即某荣誉是一年一评的,其适用期限也宜在一年左右为佳。此外,组织单位或评审机构也应重点关注,某些协会或不客观的机构设立一些只要交钱即可得奖的荣誉,我们实在不宜放过。

6.3 建立2~3人的审核小组

不同于其他检验,标签审核,始终是以人为主导,而不是以设备为主导。法规条款固然是公开的,但不同的人对同一条款却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为了避免理解偏差或专横独断的情况,宜建立2~3人的审核小组,在互相讨论中共同进步,同时,达到相互制衡的效果。

6.4 对疑难问题形成留档机制

司法上,我国不是判例制,同类型的案件,不同地区或不同年代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但无论如何,不应欺骗广大群众的朴实价值观,在任何地区和年代都应该是不容置疑的。对疑难或存在争议的问题,无论审核小组是否最后得到统一意见,都可以把各审核人员的看法及其依据记录下来,以供未来遇到同类型的问题时,作参考之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规的完善,以前没法解决或没法确认的问题,未来是完全有可能解决和落实的。

食品标签审核工作标准化流程的建立,形成一个让新手快速入门的机制,无论对厂家、政府部门,还是消费者,都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对厂家而言,专门聘用高水平的审核人员,并不划算,一方面,其种类和数量不一定很多;
另一方面,高水平的审核人员的薪酬将会是一项不小的成本。文章的研究内容,让厂家在自身的架构内培养一到两名职员,快速入门标签审核,成为可操作且可实现的事情,使其无需花费额外成本,又能规避一定的标签问题。

对政府部门而言,行政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厂家一有问题就找政府咨询,不分轻重,不加筛选,行政资源则早晚会崩盘。相反,若厂家能够自行发现并解决一些小问题,大问题才咨询政府部门,情况则大有不同,避免了行政资源的浪费,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同时也提高了厂家的办事效率,不用事事等答复。

对消费者而言,食品是关乎人身安全的东西,其标签变得规范,消费者就能够更准确地通过标签去了解所选购的食品。过去,消费者由于没有了解途径,信息不对称使其在与厂家的博弈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文章研究的内容,适合于任何一个普通人进行学习并快速入门,随着消费者对相关知识的了解,一些情况将可以得到改善。不是每一个消费者都如此好学,但是只要有人开始学,一传十,十传百,很快就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采用科学的方法,依次确定审核依据、主体条款、审核顺序,并阐述背后的考虑和目的,完整摘录归纳后的条款,按顺序分项目归纳成表,形成一个标准化的审核流程,审核人员只要按表格的顺序,逐项审核,逐个条款校对,即可有条不絮地完成审核任务,既不会无从下手又不宜顾此失彼。同时,针对新手不易理解的条款,给出详尽的释义,让新手能够在短时间内对具体条款有初步的认识,针对条款约束的真空地带,结合自身经验给出指导思想和个中缘由,让新手既看到建议又有助于其形成自身的思想,帮助新手快速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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