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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4篇

时间:2022-11-26 12:35:04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4篇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

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4篇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4篇,供大家参考。

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4篇

篇一: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人力资源局

  《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引进对象。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按其层次、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引进单位(申报主体)的支撑能力评定为A、B、C三个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进行资助。申报条件。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已入选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单位或团队不得再以同一团队或项目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承接主体。用人单位是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等具体工作,并为团队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提供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配套保障。团队也可自主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并自筹资金解决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有关问题。申报推荐。与用人单位签订初步引进协议或已落户东莞并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经各镇街和园区的组织部门或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审核。暂不接受尚未有承接主体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已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立项的团队或个人,不对获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我市将视团队的层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评审流程。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评审主要分为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三个环节。合同签订。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以及市人才办、科技局等主管部门需共同签订为期5年的项目合同,明确引进团队成员、合作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并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一)引进人才在其发表、出版的与团队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中,以及在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技术成果中,均应标注“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计划资助”字样。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优先在东莞市内使用。

  (二)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期限的工作合同。所引进国内团队成员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所引进的海外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以由原单位续聘,也可以重新选择单位。第二十条对获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我市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A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B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C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经费资助。在团队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评价内容可适当调整),并一次性给予不高于其立项资助经费额度的奖励经费。

  《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用于配套资助落户东莞市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专项经费。资助对象:为由我市推荐上报并获省立项资助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或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迁驻我市并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团队成员到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属于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需将人事关系转入广东,国外引进的团队成员需承诺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省财政专项资助经费拨付到账,其中对于外市迁驻的团队,需确保省资助经费以及使用省资助经费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已转入我市的承接主体单位;(四)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五)我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资助情况:对《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出台后获立项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视团队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市财政按省财政资助额度的1:0.5至1:1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配套经费分为立项配套经费和追加奖励经费。(一)立项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给予配套的资助经费。当团队与用人单位完成立项合同签订,且省财政资助经费已拨付到位后,可按省财政资助额度最高1:0.5比例一次性拨付立项配套经费。(二)追加奖励经费是指市财政在已拨付立项配套经费的基础上给予额外追加的奖励资助经费。当团队项目通过省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可适当调整评价内容),并按不超过省财政资助额度1:0.5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包括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和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莞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受理: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实行定期受理、集中评审,一般每年8月组织一批评审工作,每批引进10名左右领军人才。对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重大影响的人才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申报对象和条件: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外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创新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引进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属于已签定正式聘用合同,需在提交申报日算起两周年以内。引进后需在

  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科研技术成果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有显著的效益前景;(二)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科研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高度认可;(三)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四)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创业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主持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本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三)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四)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以领军人才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五)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已创办企业的,其成立时间需在5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政策扶持:(一)创新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创新启动资金扶持,其中在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后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二)创业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三)创新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

  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创新奖励经费。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四)创业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奖励经费。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管理及考核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必须与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签订5年以上的合同,明确引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资助”字样。经评审入选后,领军人才申报人、团队成员、申报单位以及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领军人才申报人、研究项目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个别团队成员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实施。

  《东莞市鼓励柔性引进海外专家来莞工作试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建立灵活有效的柔性引进人才机制,多渠道广泛引进海外专家,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为建设国内领先的创新型经济强市提供坚强的人才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引进对象:本办法所称的海外专家主要是指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拥有特殊技术专长和国际一流应用技术的外籍人才以及长期在海外工作的中国籍人才,包括达到所在国家退休年龄的“银色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海外博士学位,具备5年以上海外科研开发、技术应用或经营管理经验的人才;(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四)在海外取得行业公认的职业资格,在相关领域的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10年以上,能解决用人单位关键核心技术或产品生产工艺难题的技能人才。合同条件:外国专家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且专家在签订协议或合同起一年内,在莞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优惠政策:1、用人单位每引进一名海外专家,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3万元引才补贴,以补贴用人单位引才成本。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引进同一名专家的,只补贴一次。2、引进的海外专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2万元生活津贴,以补贴专家在莞期间的生活开支。同一名专家多次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补贴一次。3、发挥海外人才工作站和具备有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作用,成功推荐海外专家并通过备案的,每推荐1名专家奖励5000元。同一名专家成功推荐给多家用人单位的只奖励一次。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填写《海外专家需求表》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局,通过海外人才工作站引荐专家;或通过具备有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引荐专家;也可自行物色专家。用人单位与海外专家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凭以下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备案:(一)《引进海外专家备案表》;(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不能反映内资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另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能反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别的信息查询材料);(三)引才服务合同或凭证复印件(通过中介机构引荐的需提供);(四)海外专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五)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六)海外任职证明材料(如任职证明、纳税凭证等);(七)《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八)用人单位与海外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复印件。第十四条已备案的海外专家在莞工作时间累计达30天,并按协议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可凭以下材料申报引才补贴及生活津贴,同时负责将生活津贴全额支付给海外专家:(一)《引进海外专家引才补贴及生活津贴申报表》;

  (二)完成协议成果的总结及佐证材料;(三)海外专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含照片页、有效签证页及有效中国边检入出境印章页,专家来莞天数依据出入境章所列时间确定);(四)海外专家在莞工作期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五)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六)用人单位支付海外专家生活津贴的财务佐证材料复印件及海外专家生活津贴签收单据(海外专家签收后补交)。海外人才工作站和中介机构成功推荐人才,且用人单位已备案的,可凭以下材料申报引才奖励:(一)《引才奖励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从业资质的证明(中介机构需提供);(三)引才服务合同或凭证复印件;(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相关申报材料如为外文的,均需提供国内合法翻译机构中文翻译件。管理服务;用人单位引进海外专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与海外专家充分协调的基础上签订有关协议。协议应充分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引进海外专家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三)报酬、福利待遇;(四)海外专家在引进期间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五)海外专家在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需要聘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同等条件人才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涉及的补助、津贴和奖励等经费由市财政局从“人才东莞”专项资金安排解决。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牵头负责解释。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篇二: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一、引进对象

  符合公司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公司科技创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作为公司重点技术项目的负责人、研究团队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

  二、引进标准

  1、领军型人才引进标准

  根据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引进人才基本标准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掌握相关领域核心技术,或承担过与公司所需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或技术创新能力;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3、具有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4、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5、熟悉电网企业基本业务,能够带动和促进本专业领域发展6、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相应学科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带动力7、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队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推动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2、技术骨干引进标准

  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同类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3.在电力技术及相关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4。承担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重大项目;5。在公司相关业务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科研成果或掌握关键技术;6.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7。曾在国际知名或同类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8。公司急需的其他人才.

  三、引进渠道

  1、依托海外人脉关系引才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调查,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

  库和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依托企业中海外人脉资源,建立“海外人才名录",发挥公司广大职工的自身优势,架起与海外留学组织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情感交流,建立长期、稳固联系,并通过师生关系、同乡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组织海外人士开展荐才引才活动。2、搭建创新平台引才

  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平台,把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作为承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3、利用国际猎头公司引才

  西方国家的猎头公司是适应世界人才流动应运而生的产物。一些专业的猎头公司掌握大量的人才资源,有规范的运作方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西方发

  达国家,90%以上的大企业是利用猎头公司来择取高级人才的,企业中70%以上的高级人才是通过猎头公司来调整工作的。猎头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既挖走我国内人才,又可向同内输送人才,只要我们掌握得好,可以为我所用。我们要解放思想,敢于利用国际猎头公司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渠道。4、优化政策环境引才

  帮助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工作、医疗保健和住房等实际问题,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5、以高端国际会议为平台,直接引才

  公司可充分利用国际会议加强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通过国际会议公司一方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全面展示公司强大的综合实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观咨询,另一方面,加大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科研进展,为有针对性地引进人才打下基础。6、以海外技术研发机构为平台,跟踪锁定核心技术人才

  公司在有条件和实力的情况下设立海外研究中心,以此建立与国际交流合作的窗口,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外为公司服务提供平台。海外研究中心能够发挥跟踪了解对手动态、吸收行业前沿技术、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通过研究中心,还可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密切的联系渠道,了解和掌握了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动态信息,增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引进程序

  1、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2、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3、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4、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5、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1)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与拟引进人选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上级人才引进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2)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优秀专业骨干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报公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引进的由用人单位组织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3)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统一组织申报。对国家“千人计划”以外、符合当地引进海外人才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向地方申请相关政策支持.

  (4)符合条件的海外优秀人均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协商有关单位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四、培育

  1、入职教育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入职教育的主要形式: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领导集中授

  课、与有关领导直接访谈和交流研讨。通过教育培训,海外人才能够迅速了解法定职责、熟悉机关办公方式、办公程序、办公流程、行为守则等。2、研修培训

  结合每位引进人才的培训需求,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项业务培训,参加国际研讨会,定期参加高级研修班,国内外学术会议等,使海归人才熟悉工作,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尽快进入角色。3、项目制培育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标准制订、重大工程建设等工作,并在科研经费、工作条件、科研仪器设备、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支持.用项目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研发热情,并在项目中锻炼实践能力及加强对相关行业知识的了解。4、组建科研团队

  由海外高层次人才自行组建科研团队,自行选择科研方向,并全权负责科研

  项目的进展及科研费用的支配,提高其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5、契约式管理

  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签订契约合同,在合同中规定要达到的工作结果,及形成成果的时间,但并不注重科研的过程,即不限定人才工作的方式、地点,消除规章制度对人才的限制。6、职业生涯规划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担任公司中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也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课题、子课题技术负责人等,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或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五、评价

  1、考核组织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估组织由公司领导、技术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2、考核方法

  对引进人才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即在聘期内每年年底的常规性考核。对引进人才的常规性考核纳入职工年度考核体系,按照考核程序,结合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对引进人才在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进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形成

  意见,考核结果报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聘期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

  3、考核指标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照公司科技领军人才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技术骨干按

  照技术专家考核标准进行考核4、考核结果的应用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职位晋升、培育等的依据

  六、激励

  1、物质激励

  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同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费补贴等因素,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福利标准。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费补贴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1)住房问题,可提供一套120平米左右、便于生活和工作的住房,或给予相应水平的租房补贴。对购买住房的,可按150平米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市场平均房价,提供总房款50%的贷款,根据工作年限可相应减免贷款,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免除还款。(2)配偶一同回国(来华)并愿意在国内就业的,尽可能安排配偶的工作;暂无法安排或不愿工作的,按2倍于当地人均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3)协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并参照当地国际学校的学费标准给予子女教育补贴。对不参加国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在职人员的水平标准为引进人才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对搬家的,报销搬迁费。对未搬家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探亲机票;用人单位每引进一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公司按单位人均工资的3—5倍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属于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公司协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特定生活待遇.(4)对不参加国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在职人员的水平标准为引进人才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对搬家的,报销搬迁费。对未搬家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探亲机票.

  (5)属于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公司协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特定生活待遇。

  (6)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保证不低于引进人才在国外的收入水平

  (7)为每位引进人才提供20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自主确定研究方向,组建团队,并自主使用研究经费

  2、事业激励

  (1)职位晋升充分利用公司重大科研项目,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按岗位职责要求,根据人才的能力水平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并优先聘任到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对符合条件的正高级科技人员予以长期聘任,为引进人才打造

  施展才华的事业平台。(2)帮助参评政府奖励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可推荐其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

  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各类政府奖励评选。

  (3)帮助组建科研团队所有的引进人才必须充当学科带头人组建团队,或作为学术骨干加入团队。引进领军人才同时,将现有同研究方向的,尚未形成技术优势的青年技术人员通过引导的方式纳入团队中,采取建设研究中心或者实验室的方式整合资源,形成创新团队。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根据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在规定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提出调整意见;有权选用团队成员。

  (4)知识产权引进人才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确定其权益归属,引进人才有保守公司商业机密,遵守竟业限制等法律规定的义务

  3、精神激励

  (1)颁发特聘专家证书(2)对科技创新工作由突出贡献的颁发荣誉证书(3)提供培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观交流的机会

  

  

篇三: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沈阳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12.12•【字号】沈政发[1990]108号•【施行日期】1990.1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暂行规定

  (沈政发[1990]108号1990年12月12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引进国外人才,是指聘请国外经济、科技、贸易、管理和文教等方面的专家,来我市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农业、卫生、金融、基建)、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从事工作。受聘的外国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非在职人员。

  第三条引进国外人才必须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重点,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人才。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引进国外智力(包括引进国外人才和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工作。下设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作为市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和派出实习培训人员以及其他各类外国专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编制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各单位实施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负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专项经费,对各单位使用资助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结合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情况,组织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经验交流;(五)建立国外人才资源库,负责对国外人才资料的收集、存储推荐和咨询服务工作;(六)完成国家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申请引进国外人才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请表》。

  引进国外人才申请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方可列入本部门的引进国外人才年度计划。

  第七条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引进国外人才长远规划和

  年度计划,统一编制全市引进国外人才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国际人才交流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各部门的引进国外人才年度计划应于前一年的十月末之前报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每年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项目可随时申报。

  第九条市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实行一年计划、两年滚动的实施办法。当年未完成的项目,允许延续到下一年。

  第十条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批准后,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的具体手续,均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承办。

  第十一条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聘请科技、文教、经济、管理等方面国外专家的接待计划,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确认,报送市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经费第十二条引进国外人才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筹集和支付。

  第十三条国家和市政府核拨的专项费用(包括外汇额度),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对引进国外智力的重点资助(包括拨款及借款)、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特殊性开支。

  第十四条确需在经费上给予资助的重点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进国外智力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资助范围,如实提出需要资助的款额(包括外汇额度),编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费用预算,按《沈阳市引进国外智力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开支内容使用专项资助经费。项目完成后须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情况报表》,连同决策一并报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引进国外人才资助经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使用标准。对违反规定的,立即抽回经费或停止拨款;对用此项经费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利益者,将给以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邀请外国学者来我市访问、进行学术交流和按照引进设备合同引进经济技术人员等,不属此项费用的资助范围。

  第四章优惠与奖励第十八条实施引进国外专家建议的科技开发项目和推广应用引进国外专家所取得的新成果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有关计划,并在资金和物资方面给予优先保证。

  第十九条使用引进国外智力发展基金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该项目实施后的新增效益中税前还贷。

  第二十条执行市引进国外智力计划所开发的新产品,经市国际人才交流办

  公室认定、市税务局批准,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一条通过应用引进国外人才所获得的新技术,实现出口创汇后,两年内其所得外汇可全额留成,两年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通过引进国外人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并享受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通过引进国外人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市科技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我市各部门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外国专家给予适当的精神、物资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直接参与外国专家工作项目,成绩显著的国内工作人员也应给予适当奖励。经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批准,可在通过聘请国外人才所取得的新增效益中提取1%至2%作为奖励经费,奖励有贡献的国内科技人员。

  第五章保密第二十六条引进国外人才的保密原则是,除国家核心秘密和技术诀窍外,其他涉密事项,根据国家需要可适当放宽限制,但必须按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聘请国外专家的单位,事前应按照保密范围和密级,结合本单位情况和外国专家工作范围,制定具体的保密和保卫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工作中应严格掌握和遵守。

  第二十七条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和引进方式均属内部事项,不得向外泄露。外国专家在本市工作情况亦不应擅自透露,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本人同意,不得在报刊上公开报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其他未列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国际人才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引进外籍人才的政策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一、引进对象

  符合公司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公司科技创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作为公司重点技术项目的负责人、研究团队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

  二、引进标准

  1、领军型人才引进标准

  根据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引进人才基本标准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掌握相关领域核心技术,或承担过与公司所需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或技术创新能力;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3、具有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4、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5、熟悉电网企业基本业务,能够带动和促进本专业领域发展6、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相应学科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带动力7、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队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推动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2、技术骨干引进标准

  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同类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3.在电力技术及相关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4。承担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重大项目;5.在公司相关业务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科研成果或掌握关键技术;6.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7。曾在国际知名或同类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8.公司急需的其他人才。

  三、引进渠道

  1、依托海外人脉关系引才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调查,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

  库和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依托企业中海外人脉资源,建立“海外人才名录”,发挥公司广大职工的自身优势,架起与海外留学组织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情感交流,建立长期、稳固联系,并通过师生关系、同乡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组织海外人士开展荐才引才活动。2、搭建创新平台引才

  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平台,把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作为承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3、利用国际猎头公司引才

  西方国家的猎头公司是适应世界人才流动应运而生的产物.一些专业的猎头公司掌握大量的人才资源,有规范的运作方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西方发

  达国家,90%以上的大企业是利用猎头公司来择取高级人才的,企业中70%以上的高级人才是通过猎头公司来调整工作的.猎头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既挖走我国内人才,又可向同内输送人才,只要我们掌握得好,可以为我所用。我们要解放思想,敢于利用国际猎头公司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渠道。4、优化政策环境引才

  帮助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工作、医疗保健和住房等实际问题,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5、以高端国际会议为平台,直接引才

  公司可充分利用国际会议加强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通过国际会议公司一方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全面展示公司强大的综合实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观咨询,另一方面,加大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科研进展,为有针对性地引进人才打下基础。6、以海外技术研发机构为平台,跟踪锁定核心技术人才

  公司在有条件和实力的情况下设立海外研究中心,以此建立与国际交流合作的窗口,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外为公司服务提供平台。海外研究中心能够发挥跟踪了解对手动态、吸收行业前沿技术、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通过研究中心,还可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密切的联系渠道,了解和掌握了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动态信息,增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引进程序

  1、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2、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3、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4、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5、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1)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与拟引进人选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上级人才引进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2)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优秀专业骨干人才,由公司引才工作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报公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引进的由用人单位组织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3)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条件的领军型人才,由公司统一组织申报.对国家“千人计划”以外、符合当地引进海外人才标准的,用人单位可向地方申请相关政策支持。

  (4)符合条件的海外优秀人均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公司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协商有关单位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四、培育

  1、入职教育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入职教育的主要形式: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领导集中授

  课、与有关领导直接访谈和交流研讨。通过教育培训,海外人才能够迅速了解法定职责、熟悉机关办公方式、办公程序、办公流程、行为守则等。2、研修培训

  结合每位引进人才的培训需求,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项业务培训,参加国际研讨会,定期参加高级研修班,国内外学术会议等,使海归人才熟悉工作,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尽快进入角色。3、项目制培育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标准制订、重大工程建设等工作,并在科研经费、工作条件、科研仪器设备、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支持。用项目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研发热情,并在项目中锻炼实践能力及加强对相关行业知识的了解。4、组建科研团队

  由海外高层次人才自行组建科研团队,自行选择科研方向,并全权负责科研

  项目的进展及科研费用的支配,提高其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5、契约式管理

  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签订契约合同,在合同中规定要达到的工作结果,及形成成果的时间,但并不注重科研的过程,即不限定人才工作的方式、地点,消除规章制度对人才的限制。6、职业生涯规划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担任公司中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也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课题、子课题技术负责人等,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或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五、评价

  1、考核组织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估组织由公司领导、技术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2、考核方法

  对引进人才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即在聘期内每年年底的常规性考核。对引进人才的常规性考核纳入职工年度考核体系,按照考核程序,结合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对引进人才在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进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形成

  意见,考核结果报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聘期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

  3、考核指标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照公司科技领军人才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技术骨干按

  照技术专家考核标准进行考核4、考核结果的应用作为续聘或解聘、奖励、职位晋升、培育等的依据

  六、激励

  1、物质激励

  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同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费补贴等因素,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福利标准。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费补贴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1)住房问题,可提供一套120平米左右、便于生活和工作的住房,或给予相应水平的租房补贴。对购买住房的,可按150平米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市场平均房价,提供总房款50%的贷款,根据工作年限可相应减免贷款,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免除还款。(2)配偶一同回国(来华)并愿意在国内就业的,尽可能安排配偶的工作;暂无法安排或不愿工作的,按2倍于当地人均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3)协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并参照当地国际学校的学费标准给予子女教育补贴。对不参加国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在职人员的水平标准为引进人才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对搬家的,报销搬迁费。对未搬家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探亲机票;用人单位每引进一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公司按单位人均工资的3-5倍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属于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公司协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特定生活待遇。(4)对不参加国内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在职人员的水平标准为引进人才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对搬家的,报销搬迁费。对未搬家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探亲机票。

  (5)属于国家“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公司协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特定生活待遇。

  (6)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保证不低于引进人才在国外的收入水平

  (7)为每位引进人才提供20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自主确定研究方向,组建团队,并自主使用研究经费

  2、事业激励

  (1)职位晋升充分利用公司重大科研项目,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按岗位职责要求,根据人才的能力水平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并优先聘任到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对符合条件的正高级科技人员予以长期聘任,为引进人才打造

  施展才华的事业平台.(2)帮助参评政府奖励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可推荐其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

  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各类政府奖励评选.

  (3)帮助组建科研团队所有的引进人才必须充当学科带头人组建团队,或作为学术骨干加入团队。引进领军人才同时,将现有同研究方向的,尚未形成技术优势的青年技术人员通过引导的方式纳入团队中,采取建设研究中心或者实验室的方式整合资源,形成创新团队。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根据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在规定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提出调整意见;有权选用团队成员。

  (4)知识产权引进人才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确定其权益归属,引进人才有保守公司商业机密,遵守竟业限制等法律规定的义务

  3、精神激励

  (1)颁发特聘专家证书(2)对科技创新工作由突出贡献的颁发荣誉证书(3)提供培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观交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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