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18篇)
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18篇)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1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8.12.272018.12.2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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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离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党政机关用于接待、调研、行政执法等用途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车辆编制。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务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配备国产清洁能源汽车,并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工作需要,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八条党政机关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提出本单位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于每年8月底前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本级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九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购买燃油公务用车的,省直党政机关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市县党政机关经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配备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本级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市县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应当在车身适当位置喷涂或张贴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和监督电话。
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分为“公务用车”、“执法执勤”和“行政执法”三种。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省“一张网”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电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按季度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充电)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一车一卡加油(充电)制度;对公务用车的油电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清洁能源汽车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经有资质的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每年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车辆管理使用等情况,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越野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清洁能源汽车仅限于纯电动汽车和氢燃料汽车。
第二十九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2月20日印发的《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琼办发〔2012〕1号)同时废止。
——结束——
篇二: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机密重要的通信车,一般是政府的挤进通信用车。带有自己的发电设备和通信设备。
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此次新发布的条例中取消了办理公务这一功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车制度,改革公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公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我县公务活动顺利开展,根据《武宣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下称公务车辆)是指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经县财政局批复所保留的车辆。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的使用,公务车辆主要保障如下范围的公务活动:
(一)应急处置。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二)机要通信公务活动。
(三)县领导因故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
(四)对外重要的公务活动。包括陪同中央和国家机关、自治区、来宾市和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到我县开展视察、督查、检查、巡视、调研、参观考察、召开现场会和报告会等相关的公务活动和重要公务接待。
(五)全县性重大的公务活动。包括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场推进会、外出学习考察、外出招商引资、重大节假日的走访慰问活动、重大工作督查等;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年度县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和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等;县政协组织的县政协委员视察、调研和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等。
(六)县直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因故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其中,跨县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自接到相关公务活动文件的当天算起,距公务活动时间为1个工作日以内,时间较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可申请使用公务车辆;如距公务活动时间有2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应当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第四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可视具体情况调度使用公务车辆。
(一)到交通不便或较边远行政村开展公务活动。包括金鸡乡的大坪村、赖山、石祥、仁元、马王;二塘镇的小琳、波耀、水村;武宣镇
的洪师;三里镇的上江、下江、五福、古立;东乡镇的禄道、屯应、合群、长塘、金岗、风沿;桐岭镇的马来、龙山、湾龙;通挽镇的古佐、花马;思灵乡的朝东、双林、甘棠,禄新镇大榕。
(二)到客车覆盖的行政村开展公务活动,在客车运行时间段之外。包括:二塘镇的朗村、大琳、水村、双桂。
第五条
保留的各乡镇公务车辆,由各乡镇代为管理和调度使用;其余的公务车辆,由县车辆管理中心(设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第六条
提倡公务活动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度。使用县车辆管理中心的公务车辆前,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武宣县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使用审批表》(详见附件),县直各单位用车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四家班子用车由所对应的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时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报送到县车辆管理中心审批。各乡镇管理的公务车辆的用车审批制度,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因应急处置等紧急事项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可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但事后须补办手续。
第八条
到同一区域范围或同一公务活动多人参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公务车辆,避免重复派车。
第九条
公务车辆在调度使用时,应预留一定数量作为应急备用。县车辆管理中心在调度公务车辆时,每天要至少保留4部作为应急备用车辆,不得随意调度使用。
第十条
县车辆管理中心在调度公务车辆时,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网络等形式的预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收到各单位递交的《武宣县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使用审批表》的时间点先后顺序审批(各单位预约时间不能超过1个工作日),派完即止。
第十一条
如遇应急处置等情况,我县的公务车辆不能满足需要的,各用车单位可按相关规定自行向社会租车,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度使用公务车辆。
第十三条
严禁采取隐瞒或其它方式骗取车辆审批,违规使用公务车辆。一旦发现,将立即终止派车,收回派车单,并停止受理该单位的所有用车申请。
第十四条
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挪用公务车辆或将公务车辆固定给单位、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或长期占用公务车辆。除有公函外,单次审批最长不超过1天,如需延长用车时间,必须并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县车辆管理中心派遣的车辆出发时的上车地点、返回时的下车地点为县委、县政府大院内;各乡镇派遣的车辆出发时的上车地点、返回时的下车地点为本乡镇机关大院内。
第十七条
在用车过程中,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审批的用车时间、出行地点、返程时间等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变更地点、办理私事等;要讲文明,尊重驾驶员,不得督促驾驶员超速行驶;要讲卫生,爱护车辆,不得在车内随意吐痰、乱扔垃圾等。
第十八条
在用车过程中,若发生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是使用人人为导致的,则由该使用人负责;属其他情形的,由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必须按规定及时停放到指定停车位,不得擅自停放别处。因特殊情况,须及时向派车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车辆的运行费包干制度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严格费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暂行办法在上级相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规定颁布实施后,重新修订。以下资料为赠送资料:
《滴水之中见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目的:教育学生懂得“水”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珍贵的,每个人都要保护它,做到节约每一滴水,造福子孙万代。
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神秘地说:“我让大家猜个谜语,你们愿意吗?”大家回答:“愿意!”
主持人口述谜语:
“双手抓不起,一刀劈不开,煮饭和洗衣,都要请它来。”
主持人问:“谁知道这是什么?”生答:“水!”
一生戴上水的头饰上场说:“我就是同学们猜到的水。听大家说,我的用处可大了,是真的吗?”
主持人:我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水说:“同学们,你们知道我有多重要吗?”齐答:“知道。”
甲:如果没有水,我们人类就无法生存。
小熊说:我们动物可喜欢你了,没有水我们会死掉的。
花说:我们花草树木更喜欢和你做朋友,没有水,我们早就枯死了,就不能为美化环境做贡献了。
主持人:下面请听快板《水的用处真叫大》
竹板一敲来说话,水的用处真叫大;
洗衣服,洗碗筷,洗脸洗手又洗脚,煮饭洗菜又沏茶,生活处处离不开它。
栽小树,种庄稼,农民伯伯把它夸;
鱼儿河马大对虾,日日夜夜不离它;
采煤发电要靠它,京城美化更要它。
主持人:同学们,听完了这个快板,你们说水的用处大不大?
甲说:看了他们的快板表演,我知道日常生活种离不了水。
乙说:看了表演后,我知道水对庄稼、植物是非常重要的。
丙说:我还知道水对美化城市起很大作用。
2.主持人:水有这么多用处,你们该怎样做呢?
(1)(生):我要节约用水,保护水源。
(2)(生):我以前把水壶剩的水随便就到掉很不对,以后我一定把喝剩下的水倒在盆里洗手用。
(3)(生):前几天,我看到了学校电视里转播的“水日谈水”的节目,很受教育,同学们看得可认真了,知道了我们北京是个缺水城市,我们再不能浪费水了。
(4)(生):我要用洗脚水冲厕所。
3.主持人:大家谈得都很好,下面谁想出题考考大家,答对了请给点掌声。
(1)(生):小明让爸爸刷车时把水龙头开小点,请回答对不对。
(2)(生):小兰告诉奶奶把洗菜水别到掉,留冲厕所用。
(3)一生跑上说:主持人请把手机借我用用好吗?我想现在就给姥姥打个电话,告诉她做饭时别把淘米水到掉了,用它冲厕所或浇花用。(电话内容略写)
(4)一生说:主持人我们想给大家表演一个小品行吗?
主持人:可以,大家欢迎!请看小品《这又不是我家的》
大概意思是:学校男厕所便池堵了,水龙头又大开,水流满地。学生甲乙丙三人分别上厕所,看见后又皱眉又骂,但都没有关水管,嘴里还念念有词,又说:“反正不是我家的。”
旁白:“那又是谁家的呢?”
主持人:看完这个小品,你们有什么想法吗?谁愿意给大家说说?
甲:刚才三个同学太自私了,公家的水也是大家的,流掉了多可惜,应该把水龙头关上。
乙:上次我去厕所看见水龙头没关就主动关上了。
主持人:我们给他鼓鼓掌,今后你们发现水龙头没关会怎样做呢?
齐:主动关好。
小记者:同学们,你们好!我想打扰一下,听说你们正在开班会,我想采访一下,行吗?
主持人:可以。
小记者:这位同学,你好!通过参加今天的班会你有什么想法,请谈谈好吗?
答:我要做节水的主人,不浪费一滴水。
小记者:请这位同学谈谈好吗?
答:今天参加班会我知道了节约每一滴水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我想把每个厕所都贴上“节约用水”的字条,这样就可以提醒同学们节约用水了。
小记者:你们谈得很好,我的收获也很大。我还有新任务先走了,同学们再见!
水跑上来说:同学们,今天我很高兴,我“水伯伯”今天很开心,你们知道了有了我就有了生命的源泉,请你们今后一定节约用水呀!让人类和动物、植物共存,迎接美好的明天!
主持人:你们还有发言的吗?
答:有。
生:我代表人们谢谢你,水伯伯,节约用水就等于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动物:小熊上场说:我代表动物家族谢谢你了,我们也会保护你的!
花草树木跑上场说:我们也不会忘记你的贡献!
水伯伯:(手舞足蹈地跳起了舞蹈)……同学们的笑声不断。
主持人:水伯伯,您这是干什么呢?
水伯伯:因为我太高兴了,今后还请你们多关照我呀!
主持人:水伯伯,请放心,今后我们一定会做得更好!再见!
4.主持人:大家欢迎老师讲话!
同学们,今天我们召开的班会非常生动,非常有意义。水是生命之源,无比珍贵,愿同学们能加倍珍惜它,做到节约一滴水,造福子孙后代。
5.主持人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到此结束。
6.活动效果:
此次活动使学生明白了节约用水的道理,浪费水的现象减少了,宣传节约用水的人增多了,人人争做节水小标兵
以下资料为赠送资料:
《滴水之中见精神》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目的:教育学生懂得“水”这一宝贵资源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珍贵的,每个人都要保护它,做到节约每一滴水,造福子孙万代。
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神秘地说:“我让大家猜个谜语,你们愿意吗?”大家回答:“愿意!”
主持人口述谜语:
“双手抓不起,一刀劈不开,煮饭和洗衣,都要请它来。”
主持人问:“谁知道这是什么?”生答:“水!”
一生戴上水的头饰上场说:“我就是同学们猜到的水。听大家说,我的用处可大了,是真的吗?”
主持人:我宣布:“水”是万物之源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水说:“同学们,你们知道我有多重要吗?”齐答:“知道。”
甲:如果没有水,我们人类就无法生存。
小熊说:我们动物可喜欢你了,没有水我们会死掉的。
花说:我们花草树木更喜欢和你做朋友,没有水,我们早就枯死了,就不
能为美化环境做贡献了。
主持人:下面请听快板《水的用处真叫大》
竹板一敲来说话,水的用处真叫大;
洗衣服,洗碗筷,洗脸洗手又洗脚,煮饭洗菜又沏茶,生活处处离不开它。
栽小树,种庄稼,农民伯伯把它夸;
鱼儿河马大对虾,日日夜夜不离它;
采煤发电要靠它,京城美化更要它。
主持人:同学们,听完了这个快板,你们说水的用处大不大?
甲说:看了他们的快板表演,我知道日常生活种离不了水。
乙说:看了表演后,我知道水对庄稼、植物是非常重要的。
丙说:我还知道水对美化城市起很大作用。
2.主持人:水有这么多用处,你们该怎样做呢?
(1)(生):我要节约用水,保护水源。
(2)(生):我以前把水壶剩的水随便就到掉很不对,以后我一定把喝剩下的水倒在盆里洗手用。
(3)(生):前几天,我看到了学校电视里转播的“水日谈水”的节目,很受教育,同学们看得可认真了,知道了我们北京是个缺水城市,我们再不能浪费水了。
(4)(生):我要用洗脚水冲厕所。
3.主持人:大家谈得都很好,下面谁想出题考考大家,答对了请给点掌声。
(1)(生):小明让爸爸刷车时把水龙头开小点,请回答对不对。
(2)(生):小兰告诉奶奶把洗菜水别到掉,留冲厕所用。
(3)一生跑上说:主持人请把手机借我用用好吗?我想现在就给姥姥打个电话,告诉她做饭时别把淘米水到掉了,用它冲厕所或浇花用。(电话内容略写)
(4)一生说:主持人我们想给大家表演一个小品行吗?
主持人:可以,大家欢迎!请看小品《这又不是我家的》
大概意思是:学校男厕所便池堵了,水龙头又大开,水流满地。学生甲乙
丙三人分别上厕所,看见后又皱眉又骂,但都没有关水管,嘴里还念念有词,又说:“反正不是我家的。”
旁白:“那又是谁家的呢?”
主持人:看完这个小品,你们有什么想法吗?谁愿意给大家说说?
甲:刚才三个同学太自私了,公家的水也是大家的,流掉了多可惜,应该把水龙头关上。
乙:上次我去厕所看见水龙头没关就主动关上了。
主持人:我们给他鼓鼓掌,今后你们发现水龙头没关会怎样做呢?
齐:主动关好。
小记者:同学们,你们好!我想打扰一下,听说你们正在开班会,我想采访一下,行吗?
主持人:可以。
小记者:这位同学,你好!通过参加今天的班会你有什么想法,请谈谈好吗?
答:我要做节水的主人,不浪费一滴水。
小记者:请这位同学谈谈好吗?
答:今天参加班会我知道了节约每一滴水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我想把每个厕所都贴上“节约用水”的字条,这样就可以提醒同学们节约用水了。
小记者:你们谈得很好,我的收获也很大。我还有新任务先走了,同学们再见!
水跑上来说:同学们,今天我很高兴,我“水伯伯”今天很开心,你们知道了有了我就有了生命的源泉,请你们今后一定节约用水呀!让人类和动物、植物共存,迎接美好的明天!
主持人:你们还有发言的吗?
答:有。
生:我代表人们谢谢你,水伯伯,节约用水就等于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动物:小熊上场说:我代表动物家族谢谢你了,我们也会保护你的!
花草树木跑上场说:我们也不会忘记你的贡献!
水伯伯:(手舞足蹈地跳起了舞蹈)……同学们的笑声不断。
主持人:水伯伯,您这是干什么呢?
水伯伯:因为我太高兴了,今后还请你们多关照我呀!
主持人:水伯伯,请放心,今后我们一定会做得更好!再见!
4.主持人:大家欢迎老师讲话!
篇三: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2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3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5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四: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篇: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四川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原则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党政机关因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车辆保障明显不足,确需调整编制的,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1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五)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根据地貌区域分布,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参照相应标准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地处川西北高山高原区的,可以配备价格6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地处盆周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的,可以配备价格5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其他地区可以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车辆。
省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盆周山地区的标准配备。市(州)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驻地所在区(市)的标准配备,确因情况特殊,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所辖县(市、区)上限标准按一定比例配备。
(六)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等车辆购置更新时,应当以采购新能源汽车为主。
第十四条
省直机关配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州)及以下党政机关配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市(州)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管理,无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批文,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互联互通,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特殊情况下应急公务交通保障预案,确保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车辆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租赁车辆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租用超标车或者豪华品牌汽车。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是特殊的国有资产,未按程序报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改变公务用车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省、市(州)、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三十三条
省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月29日印发的《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4年3月24日,《四川日报》第5版公布中共四川省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5日四川省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川委办?2014?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章
接待管理
—1—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八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第九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十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以牵头单位为接待单位。
市(州)及省直部门承担涉及省部级干部来川公务活动,应当及时将信息报送省委省政府接待办。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
—2—
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
—3—
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
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对“三单”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将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内部接待场所建设等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4—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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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六项新制度环环相扣
严堵公务接待管理漏洞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公务接待新规
本报制图/卢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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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新制度、12条“严禁”、18处“不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务接待进行严格规范,并明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如何构建起“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公务接待新风,本报记者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从源头规范接待
记者:《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省管局负责人:多年来,由于制度还不够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中尚存在着管理不到位、标准不统
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方也出现过大吃大喝、豪华接待等现象,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这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办法》,避虚就实,对食宿、经费、场所、问责等环节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设计。这对于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决心。
记者:在贯彻去年底出台的国家《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时,《办法》如何更贴合我省实际?
省管局负责人:作为文件起草单位,我们收集了重庆、湖北、云南等省(市)相关制度,还广泛征求了21个市(州)和省直各部门意见,力求制定出的举措符合四川实际、科学管用。
对暂时办不到的事情,我们进行了规范,不搞“一刀切”。比如,国家要求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但针对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大的省情,我们对不具备条件的允许以小额现金方式支付,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再如,由于四川自然灾害频发,可能出现接待省外专家团队等临时任务,对于这些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接待经费的,《办法》允许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双向约束随意性
记者:与国家规定相比,我省《办法》在接待管理上有哪些亮点?
省管局负责人:我省《办法》进一步提出了六项制度。即实行公务外
—9—
出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对口接待制度、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务接待结算一事一结制度。六项制度环环相扣,构成了层层堵漏的制度框架。
记者:《办法》最大的创新之处是什么?
省管局负责人:刚才提到的部分制度,涉及到了“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函约束的是派出单位,清单约束的是接待单位。按照“无公函不接待、无清单不结算”的制度设计,没有公函和清单,公务接待活动就没有依据,便无法进行“链接”和组织实施,即便实施了也无法结算,这就从源头上堵住了公务接待管理中的漏洞,解决了过去那种“打个招呼就接待”、“一个电话就接待”的随意性问题。通过“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从源头上形成了双向约束,这应该是《办法》最大的创新之处。
此外,我省还明确了报销需同时具备“三单”,即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三单”不齐全或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既控制总额也控制标准
记者:吃什么、住哪里,这些是接待中面临最多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接待标准执行好、不走样?
省管局负责人:在公务接待标准方面,《办法》实行“双控制度”,不仅控制接待经费总额,还要控制接待标准,包括住宿、用车、用餐、场所、礼仪等方面的标准。
食宿是接待中发生最多、也是大家最关注的领域。根据《办法》精神,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执行接待对象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在接待用餐方面,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与接待对象伙食规定标准相适的自助餐、简餐,餐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餐费由接待单位支付,按照当地会议用餐相关标准执行。
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记者:有哪些监督机制保障新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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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局负责人:《办法》规定的监督机制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涉及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问责。尤其是公务接待实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后,不仅能对有意违规者形成约束,还能让那些担心怠慢上级的下级、难却地方好意的上级,都可以抹开面子按章办事。
记者:如何让“问责”更有操作性?
省管局负责人: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党政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同时,为了让问责和处置“有法可依”,《办法》提出将依据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
当前,各市(州)要尽快依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按《办法》规定,全省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参照执行。
(载2014年3月24日《四川日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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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川委办201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八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第九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十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以牵头单位为接待单位。
市(州)及省直部门承担涉及省部级干部来川公务活动,应当及时将信息报送省委省政府接待办。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对“三单”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将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内部接待场所建设等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管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属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管理的主管机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昌平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
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本区范围内的19家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定点修理厂”)负责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维修(定点修理厂名单另行公布)。
1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指定的可用IC卡加油的各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加油站”)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定点加油站名单另行公布)。
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的北京世纪保险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为中介机构,负责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统一保险管理
第一节
投保的范围、险种、优惠率及结算
第四条
投保车辆范围为区党政机关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五条
区党政机关编制内车辆,由区财政局统一投保下列险种:
(一)非营业用车辆损失险;
(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全车盗抢险;
(四)不计免赔特约险。
人保昌平支公司赠送自燃损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身划痕险(限车龄不足三年的车辆)。
保险费用由区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人保昌平支公司。
第六条
区党政机关编制外车辆也应当统一到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区党政机关自行选择投保险种,人保昌平支公司根
2据投保险种给予相应的险种赠送。编制外车辆统一到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的,享受政府采购统一优惠率,保险费用由区党政机关自行支付。
政府采购统一保险优惠率为43%。即:实收保险费用=标准保险费用×57%。
第七条
人保昌平支公司提供以下附加服务:
(一)信息资料的建立、咨询及培训服务;
(二)代步车服务和救援服务等。
第二节
人保昌平支公司
第八条
人保昌平支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配合区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投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立区党政机关保险车辆数据库,按要求将定编车辆和非定编车辆分类汇总统计表,报送世纪公司。
第三章
定点维修管理
第一节
维修的范围、优惠率和结算
第九条
区党政机关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到定点维修厂维修。
3第十条
维修项目是区党政机关所有机动车辆(含新购置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含新购置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保养。
维修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机动车辆的全车大修;
(二)发动机及总成大修;
(三)汽车小修;
(四)专项修理;
(五)日常维护保养;
(六)急修、外出抢修等。
第十一条
定点修理厂承诺工时费优惠费率为20%,零配件加价率为20%。
第十二条
维修费用按季结算,经世纪公司审核后,机动车车辆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节
定点修理厂
第十三条
定点修理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维修合同的规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服务,并保证维修质量。
(三)必须加强维修管理,不得向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现或提供其他任何与车辆正常维修无关的物品;
(四)每月按时向世纪公司送交上月的《维修保养申请表》、维修结算单和维修保养等情况汇总表;
(五)配合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公务用车使用单位维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定点加油管理
第一节
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第十四条
区党政机关按照世纪公司的要求填报加油卡登记表格后,由世纪公司负责在指定地点办理加油主卡和附卡,并负责交给区党政机关。
第十五条
区党政机关在定点加油站所属的各发卡网点给加油主卡充值,根据附卡需求分配资金。
第十六条
定点加油站应当按照经世纪公司核定的区党政机关加油卡登记表,为区党政机关免费提供车辆加油主卡一张,并按加油主卡所管理的车辆数量,免费办理附卡(新增车辆照此办理)。
第十七条
区党政机关发生加油卡新增、撤户、清理加油主卡资金等事项时,应当向世纪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由世纪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5第十八条
区党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加油卡(包括主卡、附卡),并按规定使用。
区党政机关丢失、损坏加油卡的,应当及时告知世纪公司或者直接到定点加油站办卡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手续,挂失48小时后生效,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由相关区党政机关及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加油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行支付,加油卡当年结余,可以转做下使用。
第二节
定点加油站
第二十条
定点加油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加油合同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三)所提供的油品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四)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具有计量合格证的加油设备加油;
(五)配合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进行监督管理;
(六)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为区党政机关办理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加油主卡资金的相关手续;
(七)负责提供区党政机关加油车辆原始数据,并按要求报送世纪公司;
(八)每月按规定向区党政机关提供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
定点加油站为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应当严格核实车、卡对应的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加油站应当拒绝加油:
(一)加油卡没有资金的;
(二)附卡与车牌号不符的。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不按规定加油、使用加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的,定点加油站应当拒绝。
第五章
区党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
区党政机关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有关规定。若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非政府采购招标定点单位投保、维修、加油的,区财政将不予拨付相应经费,已拨付的资金将在下一的经费中予以扣除。
(三)建立健全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制度,保证车辆正常行
7驶;
(四)机动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单位车管人员和财务人员须要求填制《维修保养申请表》并签章。
(五)加强对本部门司机的管理,不得谎报维修项目,不得通过定点修理厂、加油站提现或接受定点修理厂、加油站提供的任何与正常维修无关的物品;
(六)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度;
(七)建立健全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加油资金,做好加油资金的充值工作,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八)发生加油卡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主卡资金等事项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加油卡清退资金后,应当及时入帐;
(十)配合人保昌平支公司、定点维修厂、定点加油站和世纪公司工作;
(十一)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十二)及时向世纪公司提供公务用车车辆变化的情况和数据。
第六章
北京世纪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世纪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服务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及时准确为各党政机关办理车辆保险、加油等相关手续,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行使;
(三)定期对统一保险公司、定点修理厂、定点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区采购办。
(四)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数据库,按期及时向区采购办提供区党政机关定编公务用车情况信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纪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工作。
区党政机关、世纪公司、人保昌平支公司、定点维修厂和定点加油站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区采购办负责对世纪公司提供的服务、操作的合规性和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党政机关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采购办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负责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9人保昌平支公司、定点维修厂、定点加油站和世纪公司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1第五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肇东粮油储备库车辆管理的办法
为合理使用汽车,提高汽车使用率,降低能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
1、公司员工在市内参加各种业务活动,到外地出差或开会,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派车;
2、公司员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需用车的情况时,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派车。
3、公司组织集体活动,酌情安排用车。
二、非因公用车
1、职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产住院必须用车的,经批准可以免费使用。
2、经批准的其他非因公个人用车(包括离、退休人员),经批准可以免费使用。
三、用车手续
1、凡可预见的公务用车,请在公务前一天与办公室预约,以便安排。
2、职工非因公用车(因伤病除外),提前二天预约,由办公室经领导审批后酌情安排。
公司车辆管理规则
1.机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由专人驾驶,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替代驾驶员的,应由主任批准。
2.车辆的年检、保养、清洁、停放以及办理保险等车务手续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
3.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部件齐全、制动有效,不允许病车上路。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应及时处理直至修复,确保安全运输。
4.车辆每周至少清洗一次,驾驶人员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可根据车况适当调整。雨雪等恶劣天气后及长途返回时,车辆外表严重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5.车辆在公司期间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外出期间驾驶员应寻找合理的停车场所停放并保证车辆的安全;
6.遇交通事故或车辆被损坏、被盗窃的,应及时报警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解决。
7.公车私用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外,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给他人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未经批准擅自用车,使用者按正常用车费用的5倍缴纳车费,另外对驾驶员每次罚款200元。
9.车辆每年应彻底大修保养一次。车辆大修是一次全面的系统质量鉴定,应由资深车辆技术人员和驾驶员对车辆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部位应请承修方及时整改合格后方可接受。新车和大修后的车辆有一段磨合期,驾驶员必须注意控制车速及其它养护工作。
10.车辆使用规定:
公司车辆一般不外借。
公司车辆原则上不用于单程30KM以内的短程外出(办理5000元以上的大额存取款、携带公司机要文
件物品等其它特殊情况除外)。
员工远程外出(单程30KM以上)应合理安排出行时间,以保证效率、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为原则,首选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在公交线路确实不畅,且时间确实紧急的情况下,经部门主管(含)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公司车辆,并在使用后由驾驶员立即填写《出车登记表》。
篇五: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03-0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七)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殊需要不标志着色的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篇六: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司发[2017]60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09.05【实施日期】201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司法局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使用管理,根据《东营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东办发〔2016〕25号)和东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级党政机关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车改组字〔2017〕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车辆是指局机关用于执勤、监管、办案等专用机动车辆。按照山东省财政
1/3厅与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鲁财行〔2012〕74号文件精神,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车是指监狱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安全生产督察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指挥用车。
(一)执法执勤用车的具体使用范围。
1、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进行督察;
2、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取证、日常监管;
3、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执法检查;
4、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管理;
5、对律师等人员的投诉和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调查、取证工作;
6、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普法等工作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7、现场公证监督、调查取证及行政执法行为证据保全公证工作;
8、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用车;
9、对处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执法执勤工作;
10、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的执法监督等业务;
11、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
2/312、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执勤工作。
(二)使用批准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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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XXX〔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
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局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除外派公出情况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车库,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用车范围.根据市车改办批复,我局保留机要通信及应急车辆X台,主要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1、办理保密、机要文件及涉密其他业务;
2、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
3、上级部门到我市督查、督导、考核、调研和召开现场(报告)会等重要活动;
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知的重大紧急会议和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按时保障出行的重要紧急活动;
5、举行全市一类大型会议(市党代会、市人大、政协两会)需要运送会议设备、材料、资料等;
6、重要工作调研、视察、招商引资、访贫慰问、重大工作督查和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重点专项检查、督查、考核,以及单位来岳公务活动;
7、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应急公务出行和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跨行政区域的重要公务活动;8、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1、用车预约。接到相关公务任务的科室,如需用车,需提前1天向办公室预约,如车辆使用冲突,按照优先局领导使用的原则进行统筹调度。
2、用车申请。明确用车科室应按照规定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分管公务用车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存档.同时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认真填写《出车登记表》。
第十四条
车辆租用。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社会车辆,需经分管公务用车领导同意后,用办公室统一安排.原
则上使用专业租赁公司车辆,如使用私人车辆,按照每公里1。2元标准进行用车补贴,过路桥费如实报销。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
(因公出差离岳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政府指定网点)维修。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办公室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第十九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按程序报销。高速公路过路费使用ETC结算,由办公室定期结算,原则上不接受司机凭收费凭证报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月每辆10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予以调离岗位处理,如为聘用制人员则予以解聘辞退.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八: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DCJ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SDCJ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学校各类公务活动,根据《SD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车改组字〔20xx〕1号)、《关于SDCJ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鲁车改组字〔20xx〕19号),参照《SD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鲁办发〔20xx〕49号)、《SD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鲁事管办发〔2021〕6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学校保留公务用车7辆,其中:实物保障工作用车2辆,业务保障用车5辆。保留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3辆。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确保车辆使用规范、安全、节约、高效,杜绝各类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实物保障用车主要用于正职校领导的公务活动。
第五条业务保障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保障。安排业务保障用车,应当遵循以下使用范围。
(一)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
1.党和国家保密文件、文书的传递及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2.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3.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
4.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的。
(二)应急用车使用范围
1.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以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等特殊任务。
2.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
3.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三)特殊情况下车辆使用范围
1.承办学校重要活动,代表学校沟通联系重点项目、重要工作。
2.接待学校上级部门检查工作、知名专家学者来校学术交流以及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等。
第六条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暂不参加改革,但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务处是学校公务用车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使用、维修及驾驶员的选聘、管理;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
处完成公务用车的购置、处置;配合学校纪委、监察处做好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总务处设车辆管理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车辆中心),具体行使公务用车管理职能。
第四章使用程序
第九条公务出行应优先考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应严格审批程序。用车单位(部门)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车辆中心视紧急程度、保密要求、工作性质等情况视轻重缓急,确定保障顺序,统一调度安排车辆。
第十条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单制度,严格车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用车单位(部门)须先行填写《SDCJ大学公务用车派车单》(附件1),总务处审核同意后安排车辆。驾驶员应在出车前、回车后告知用车人车公里表数,由用车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车辆中心负责每月汇总所有派车单并存档。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和封存制度。完成公务活动后,车辆应及时返回学校,不得在校外停放。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非当值公务用车一律封存;有特殊公务活动需要使用车辆时,须经分管总务处的校领导批准。因违反停放封存规定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等事故,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保养与维修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每日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按时保养,及
时排除小故障和安全隐患,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单位按规定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建立车辆维修集体认定制度。成立车辆维修认定小组,车辆中心主任任组长,2名驾龄较长、技术过硬的同志任成员。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认定审批单》(附件2),车辆维修认定小组集体签字确认后,方可送修。维修结束驾驶员负责将废件交回车辆中心废件仓库并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辆中心,由车辆中心主任报总务处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方可在当地维修。未经同意擅自在外地维修车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单车维修总费用不足20xx元由车辆中心主任审批,超过20xx元(含)由总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超过5000元(含)由总务处处长审批。
第六章车辆加油
第十七条建立公务用车加油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单车核算。
第十八条车辆中心负责按照公务用车定点加油规定,统一办理加油卡。加油卡由车辆中心集中保管,统筹调配,循环使用。
第十九条车辆在济南市区范围内出行需要加油时,由驾驶员向车辆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加油卡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票据经驾驶员本人签字、车辆中心主任确认后方可入档,车辆中心负责对行车里程和燃油使用量进行严格核算,严禁私车公养。
第二十条车辆离济执行公务前,驾驶员应主动申请执行公务所需油量。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地临时加油,应事先报告车辆中心主任批准。返校后驾驶员持用车人签字确认的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第七章车辆保险
第二十一条选择车辆保险公司,应从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范围内择优确定。驾驶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不得自行办理公务用车车辆保险。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经费实施预算管理。学校按年度安排车辆运行维护费,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用车支出。
第二十三条车辆审验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保养费、加油费、保险费等支出实行单车核算,按年度考核单车运行成本。支出费用由车辆中心统一结算。
第二十四条使用学校公务用车实行收费制,按派车单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收费标准见附件3。收费上交学校财务后,由财务处拨付其中的70%给车辆中心作为驾驶员奖励、车辆清洁用品费和其它费用等。
第九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纪律。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理由变相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
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用车单位(部门)应按照批准时间、用途、路线使用公务车辆,不得公车私用。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个人均不得将学校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度假休闲、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总务处严格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
第二十九条严禁其他单位和任何个人的车辆挂靠SDCJ大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授权校内其他单位(部门)管理并使用学校公务用车。被授权单位(部门)对车辆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执行,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遇有学校重大活动或者重要接待任务,总务处可将业务保障用车统一调度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SDCJ大学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综〔20xx〕5号)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SDCJ大学公务用车派车单
2.车辆维修认定审批单
3.用车收费标准
篇九: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原则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党政机关因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车辆保障明显不足,确需调整编制的,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1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五)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西北高山高原区的,可以配备价格6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地处盆周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的,可以配备价格5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
其他地区可以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车辆。
省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盆周山地区的标准配备。市(州)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驻地所在区(市)的标准配备,确因情况特殊,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所辖县(市、区)上限标准按一定比例配备。
(六)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篇十: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机密重要的通信车,一般是政府的挤进通信用车。带有自己的发电设备和通信设备。
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此次新发布的条例中取消了办理公务这一功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车制度,改革公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公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我县公务活动顺利开展,根据《武宣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下称公务车辆)是指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经县财政局批复所保留的车辆。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的使用,公务车辆主要保障如下范围的公务活动:
(一)应急处置。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二)机要通信公务活动。
(三)县领导因故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
(四)对外重要的公务活动。包括陪同中央和国家机关、自治区、来宾市和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到我县开展视察、督查、检查、巡视、调研、参观考察、召开现场会和报告会等相关的公务活动和重要公务接待。
(五)全县性重大的公务活动。包括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场推进会、外出学习考察、外出招商引资、重大节假日的走访慰问活动、重大工作督查等;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年度县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和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等;县政协组织的县政协委员视察、调研和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等。
(六)县直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因故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其中,跨县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自接到相关公务活动文件的当天算起,距公务活动时间为1个工作日以内,时间较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可申请使用公务车辆;如距公务活动时间有2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应当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第四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可视具体情况调度使用公务车辆。
(一)到交通不便或较边远行政村开展公务活动。包括金鸡乡的大坪村、赖山、石祥、仁元、马王;二塘镇的小琳、波耀、水村;武宣镇的洪师;三里镇的上江、下江、五福、古立;东乡镇的禄道、屯应、合群、长塘、金岗、风沿;桐岭镇的马来、龙山、湾龙;通挽镇的古佐、花马;思灵乡的朝东、双林、甘棠,禄新镇大榕。
(二)到客车覆盖的行政村开展公务活动,在客车运行时间段之外。包括:二塘镇的朗村、大琳、水村、双桂。
第五条
保留的各乡镇公务车辆,由各乡镇代为管理和调度使用;其余的公务车辆,由县车辆管理中心(设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第六条
提倡公务活动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度。使用县车辆管理中心的公务车辆前,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武宣县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使用审批表》(详见附件),县直各单位用车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四家班子用车由所对应的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时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报送到县车辆管理中心审批。各乡镇管理的公务车辆的用车审批制度,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因应急处置等紧急事项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可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但事后须补办手续。
第八条
到同一区域范围或同一公务活动多人参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公务车辆,避免重复派车。
第九条
公务车辆在调度使用时,应预留一定数量作为应急备用。县车辆管理中心在调度公务车辆时,每天要至少保留4部作为应急备用车辆,不得随意调度使用。
第十条
县车辆管理中心在调度公务车辆时,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网络等形式的预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收到各单位递交的《武宣县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使用审批表》的时间点先后顺序审批(各单位预约时间不能超过1个工作日),派完即止。
第十一条
如遇应急处置等情况,我县的公务车辆不能满足需要的,各用车单位可按相关规定自行向社会租车,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度使用公务车辆。
第十三条
严禁采取隐瞒或其它方式骗取车辆审批,违规使用公务车辆。一旦发现,将立即终止派车,收回派车单,并停止受理该单位的所有用车申请。
第十四条
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挪用公务车辆或将公务车辆固定给单位、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或长期占用公务车辆。除有公函外,单次审批最长不超过1天,如需延长用车时间,必须并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县车辆管理中心派遣的车辆出发时的上车地点、返回时的下车地点为县委、县政府大院内;各乡镇派遣的车辆出发时的上车地点、返回时的下车地点为本乡镇机关大院内。
第十七条
在用车过程中,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审批的用车时间、出行地点、返程时间等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变更地点、办理私事等;要讲文明,尊重驾驶员,不得督促驾驶员超速行驶;要讲卫生,爱护车辆,不得在车内随意吐痰、乱扔垃圾等。
第十八条
在用车过程中,若发生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是使用人人为导致的,则由该使用人负责;属其他情形的,由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必须按规定及时停放到指定停车位,不得擅自停放别处。因特殊情况,须及时向派车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车辆的运行费包干制度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严格费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暂行办法在上级相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规定颁布实施后,重新修订。
篇十一: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的车辆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用车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性质:
局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后勤保障用车及业务用车。机关通行用车仅限于保证领取、送达文件的及时性和保密性;后勤保障用车用于日常后勤保障事宜使用;业务用车用于机关食堂日常采购、拉运物资所用。
调研用车仅限于区领导调研使用。
综合执勤执法车辆仅限于执法单位在本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使用,其他性质用车一律禁止使用执法执勤车辆。
二、车辆的日常管理:
按照“五个统一”,即“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调度派遣、统一定点加油、统一定点维修、统一定点保险”的原则组织运行,严禁公车私用,杜绝违规用车。
(一)统一产权登记。所有车辆包括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的执勤执法用车产权全部登记在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的执勤执法用车产权安装北斗导航定位系统,用于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核查使用轨迹。
(二)统一调度派遣。凡符合规定的执勤执法出行,各执法—1—
单位均可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用车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调度员按“序次保障、相对固定”的原则审核后派车,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
(三)统一定点加油。车辆由车辆加油员统一定点加油,加油后拍照上传至平台。
(四)统一定点维修。车辆由车辆安全员统一定点维修保养,维修后根据修理厂维修单内容及金额上传至平台。
(五)统一定点保险。车辆保险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定点投保,根据保单内容及金额上传至平台。
三、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车辆集中管理、定点停放制度。非工作时间和无执法公务活动时间,所有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停车点。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凡未按要求乱停乱放,导致车辆损伤或被盗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付,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驾驶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驾驶和遵守交通法规意识,确保用车行驶安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如有违章等情况,根据使用记录显示由用车单位或驾驶员本人负责;如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做应急处理,保护事故现场,联系交警、保险公司并及时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报,出现交通事故和人为车损全部由用车单位或驾驶员本人承担。
—2—
五、由于车辆流动分配使用,执法执勤人员个人及办公物品请勿遗留在车内。
六、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车辆使用的日常监督、维护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七、本制度从2020年3月30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3—
篇十二: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十三: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
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
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
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十四: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用车安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廉建,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利用学校资金购置、单位赠送或抵债纳入学校事业资产管理,权属归XX大学所有,用于保障学校各单位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具体包括:
(一)机要通信用车;
(二)警卫巡逻用车;
(三)职工通勤、学生实习用车;
(四)教学实验用车;
(五)科学考察用车;
(六)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用车;
(七)院士等高层次人才用车;
(八)离退休老同志用车;
(九)生产经营用车;
(十)森林消防专用车;
(十一)按照规定购置的其他类型公务用车。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改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第四条
除学校允许保留公务用车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擅自配置车辆。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五条
学校因工作原因确需配置公务用车的单位,须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依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随上级主管部门政策适时调整。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其他特种车辆作为领干固定用车。
第八条
学校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XX大学,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置公务用车单位的车辆由本单位集中管理、统调度使用,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各单位要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配置公务用车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用车内部管理制度,报学校办公室(档案馆)备案。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的依规使用、安全管理、运行维护和成本核算等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公务用车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及牌照、证件的保存和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
第十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应粘贴统的XX大学公务用车标识。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实习用车,要严格根据教学科研计划安排使用,不得在与实验实习无关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包括教学和科研单位)要严格按照车辆的配置用途使用车辆,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填写《公务用车登记本》,注明用车单位、用车事由、出车时间、归库时间、起止地点,用车人等信息;严格落实用车、审批签字程序;《公务用车登记本》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车,严禁擅自将公务用车外借。车辆使用完毕,严格执行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各用车单位应按时为公务用车办理保险及年检手续,教育司机及用车人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车,定期维护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行驶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当事人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保险公司和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在校园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除向上述部门报告外,还须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接受处理。
篇十五: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十六: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机密重要的通信车,一般是政府的挤进通信用车。带有自己的发电设备和通信设备。
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此次新发布的条例中取消了办理公务这一功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车制度,改革公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公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我县公务活动顺利开展,根据《武宣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下称公务车辆)是指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经县财政局批复所保留的车辆。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的使用,公务车辆主要保障如下范围的公务活动:
(一)应急处置。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二)机要通信公务活动。
(三)县领导因故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
(四)对外重要的公务活动。包括陪同中央和国家机关、自治区、来宾市和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到我县开展视察、督查、检查、巡视、调研、参观考察、召开现场会和报告会等相关的公务活动和重要公务接待。
(五)全县性重大的公务活动。包括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场推进会、外出学习考察、外出招商引资、重大节假日的走访慰问活动、重大工作督查等;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年度县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和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等;县政协组织的县政协委员视察、调研和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等。
(六)县直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因故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其中,跨县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自接到相关公务活动文件的当天算起,距公务活动时间为1个工作日以内,时间较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可申请使用公务车辆;如距公务活动时间有2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应当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第四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可视具体情况调度使用公务车辆。
(一)到交通不便或较边远行政村开展公务活动。包括金鸡乡的大坪村、赖山、石祥、仁元、马王;二塘镇的小琳、波耀、水村;武宣镇的洪师;三里镇的上江、下江、五福、古立;东乡镇的禄道、屯应、合群、长塘、金岗、风沿;桐岭镇的马来、龙山、湾龙;通挽镇的古佐、花马;思灵乡的朝东、双林、甘棠,禄新镇大榕。
(二)到客车覆盖的行政村开展公务活动,在客车运行时间段之外。包括:二塘镇的朗村、大琳、水村、双桂。
第五条
保留的各乡镇公务车辆,由各乡镇代为管理和调度使用;其余的公务车辆,由县车辆管理中心(设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第六条
提倡公务活动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度。使用县车辆管理中心的公务车辆前,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武宣县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使用审批表》(详见附件),县直各单位用车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四家班子用车由所对应的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时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报送到县车辆管理中心审批。各乡镇管理的公务车辆的用车审批制度,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因应急处置等紧急事项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可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但事后须补办手续。
第八条
到同一区域范围或同一公务活动多人参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公务车辆,避免重复派车。
第九条
公务车辆在调度使用时,应预留一定数量作为应急备用。县车辆管理中心在调度公务车辆时,每天要至少保留4部作为应急备用车辆,不得随意调度使用。
第十条
县车辆管理中心在调度公务车辆时,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网络等形式的预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收到各单位递交的《武宣县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使用审批表》的时间点先后顺序审批(各单位预约时间不能超过1个工作日),派完即止。
第十一条
如遇应急处置等情况,我县的公务车辆不能满足需要的,各用车单位可按相关规定自行向社会租车,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度使用公务车辆。
第十三条
严禁采取隐瞒或其它方式骗取车辆审批,违规使用公务车辆。一旦发现,将立即终止派车,收回派车单,并停止受理该单位的所有用车申请。
第十四条
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挪用公务车辆或将公务车辆固定给单位、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或长期占用公务车辆。除有公函外,单次审批最长不超过1天,如需延长用车时间,必须并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县车辆管理中心派遣的车辆出发时的上车地点、返回时的下车地点为县委、县政府大院内;各乡镇派遣的车辆出发时的上车地点、返回时的下车地点为本乡镇机关大院内。
第十七条
在用车过程中,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审批的用车时间、出行地点、返程时间等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变更地点、办理私事等;要讲文明,尊重驾驶员,不得督促驾驶员超速行驶;要讲卫生,爱护车辆,不得在车内随意吐痰、乱扔垃圾等。
第十八条
在用车过程中,若发生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是使用人人为导致的,则由该使用人负责;属其他情形的,由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必须按规定及时停放到指定停车位,不得擅自停放别处。因特殊情况,须及时向派车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车辆的运行费包干制度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严格费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暂行办法在上级相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规定颁布实施后,重新修订。
篇十七: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8.09.072018.09.0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省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省财政厅作为安排部门有关经费预算的依据;省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各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由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以及财力状况,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
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需要配备的,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喷涂监督电话,并加装卫星定位系统。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全省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纳入其中进行监督管理,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和维修保养成本。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公务用车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节奖超罚,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
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
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省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办发〔2011〕55号)同时废止。
2018年9月7日
——结束——
篇十八: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车辆编制管理及更新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核定编制,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公务用车在满编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接受车辆,保障工作需要,2待单位老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入编制管理。
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
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政策核定。
第六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进行审批,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公务用车达到下列条件的,可以更新:
(一)购置时间满8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满6年的;
(二)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
能够满足一般公务出行的,应当继续使用。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为: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3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每年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规定达到一定比例并逐步扩大配备比例。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单位配发车辆或印发文件要求下级机关配备车辆。确因工作需要下拨车辆的,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
(二)车辆符合规定的配备标准;
(三)下级单位接收车辆后符合编制要求。
接受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向**各县区、各部门配发车辆的(包括有文件要求配备车辆的),按照职能分工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未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接受上4级机关配发车辆(或配备车辆)。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新购公务用车后,或者接受上级部门调配车辆后,提供购车审批手续、购车凭证及相关调配手续。购置、配备车辆单位需持相应批复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未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警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享受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七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三章
公务车辆的使用
第八条
驻地行政区域外的公务出行,一般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各部门集中管理,可在本部门内部统筹使用;特殊情况,服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征集使用。下列情况可以使用:
(一)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或者紧急会议、大型活动等公务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公务;
由各级领导干部带队、2人(含)以上的下基层调研、检查;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送取支票;人事档案取送;相关职能部门督查暗访;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就医、出席相关公务活动服务;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老干部服务出行;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的公务出行。
(二)其他特殊的公务出行。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外事接待、大型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自有车辆无法保障时,也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公务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社会化方式;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执法执勤车辆按规定用于侦查、办案、监察执纪、稽查、6税务征管等。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规定用于搭载专业技术装备,用于技术侦查、检测监控、通讯指挥、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殊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下列情况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公务出行,可申请一般公务用车:
1.中央和省组织的工作检查、调研、督查等有关活动。
2.接待外宾、外省、外市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3.一类会议期间,由会议主办单位根据会议需要向市公车管理平台申请必要的会议保障车辆(放置会议专用车辆标识),交由会议秘书处统一管理使用。
4.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集体调研、视察、工作检查,由市人大、市政协集中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可由组织单位根据人数向市公车管理平台申请用车,统一集中乘车。各参加单位不得再另行申请用车。
上述情况使用一般公务用车,申请用车单位须有相关调研视察工作通知、接待公函等相关材料,完备各类手续,以备案待查。
第十条
下列情况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公务出行,可申请一般公务用车:
1.中央、省、市统一组织的工作检查、调研、督查等相关活动。
2.接待外宾、外省、外市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3.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组织的集体调研等,由市人大、市政协集中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等,由组织单位根据人数向市公车管理平台申请用车,统一集中乘车。各参加单位不得再另行申请用车。
4.市级领导组织带队的集体公务活动,统一集中乘车,各参加单位不得再另行申请用车。
5.由市直单位负责人带队的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用车。
6.跨区域紧急公务、临时通知参会等公共交通不能满足的公务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用车。
第十一条
市直参改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公务出行,应优先选用公共交通。确因工作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批准后,可申请使用一般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市直参改单位工作人员,省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一般公务用车,应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特殊情况下,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批准后,可申请使用一般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可申请使用综合行政执法车辆:
1.国家规定的执法执勤部门及以外担负行政执法任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公务。
2.市委、市政府集中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
3.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组织的集中行政执法检查。
4.经过严格审批程序批准确需使用的行政执法公务用车。
5.紧急行政执法任务。
6.一般公务用车及应急车辆无法保障的特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情况。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可申请应急用车:
1.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按照相关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要求,需到现场指挥、协调、配合、参与事件处置的。突发事件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大类,分级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2.对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预警性、苗头性信息,或突发事件已经发生,可能演变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需紧急采取措施处置的。
3.发生突发事件,没有达到较大以上级别,但事件本身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稳定秩序,或事件涉及重点部位(如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护目标、学校等)、重点人群、重点时段等,按相关突发事件处置的(突发事件范围参照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有关规定)。
4.参加市委、市政府或市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召开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工作会议的。
若上述情况发生,市车管中心可以先派车,保障应急需要,但用车单位事后要补齐手续,以备案待查。
第四章
公务车辆的处置与报废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报废:
(一)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排放标准不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
(三)维修保养后三次年检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四)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严重毁损、经权威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
(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车辆状况确定报废年限。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公开拍卖、向国产汽车品牌经销商置换或由厂家回收、调剂、报废(或报损)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公车平台建设及制度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要实行平台集中管理、集约使用。
(一)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督查用车、政务接待用车、行政综合执法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执法执勤等车辆全部纳入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
(二)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统一加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日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可监控。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须喷涂统一标识。
(四)公务用车应当逐步过渡为统筹调度使用,各部门通过平台申请使用车辆,费用按照标准内部结算。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应当封存停驶。
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离开保障岗位后不得继续使用原岗位保障用车。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长期租用车辆等方式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公务11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任何运行维护费用,严禁私车公养。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一车、一牌、一证(机动车行驶证)”制度,严禁使用假牌、套牌或借用、挪用号牌。
驾驶公务用车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逆行、随意变道或掉头、闯红灯、超速行驶;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和缴纳道桥通行费、停车费;公务用车司乘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处罚。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加强监督检查,降低运行成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12置以及购置和运行费用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和政务公开范围。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财务监督和专项审计中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等业务,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3(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一条
增加辽东湾行政中心及兴隆台区新生街道为公务用车保障区域,以解决公共交通不便利影响跨区域14公务出行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由市发改委和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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