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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9篇)

时间:2022-12-02 18:30:13 来源:精优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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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9篇)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9篇),供大家参考。

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9篇)

篇一: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含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政策,对各地河道采砂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违法采砂案件。

  第五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巡查、水行政执法等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河道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划定的直管河道(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对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对涉砂信访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反馈。

  第二章

  规划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及涉河工程安全的要求,并与河道整治规划相符合。采砂规划每3-5年编制一次,河道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禁采区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采砂规划按以下程序编制报批。

  (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和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的采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河流的采砂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可采区、禁采区和保留区,可采期和禁采期。

  (二)规划开采砂石总量、年度控制开采总量。

  (三)开采深度(控制高程)、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及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

  (四)砂石筛分场及临时堆砂场的布局、控制数量和堆放期限等要求。

  (五)弃料处理、现场平整清理,以及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等技术要求。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九条

  河道采砂年度计划由负责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采砂规划和本地实际拟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河流的采砂年度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河道采砂年度计划,应当重新报批。

  河道采砂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采砂河段或拟采砂范围及其所属的规划可采区。

  (二)年度计划采量、开采深度或控制高程、采砂作业方式和机具类型。

  (三)其他必要的内容。

  河道采砂各年度计划方案在采砂规划中提出的,在审批采砂规划时,可一并对采砂各年度计划进行审批。年度计划与实际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

  第十条

  采砂实施方案由负责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采砂年度计划,以砂场为单位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砂场名称、地点或采砂河段。

  (二)砂场平面布置、采砂范围(四至经纬坐标)、开采深度或控制高程、开采量。

  (三)可采期和禁采期。

  (四)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类型和数量、运输路线以及采砂安全运行管理与应急抢险预案。

  (五)砂石筛分场、临时堆砂场及设备停放场等临时占河场地的数量、位置、面积和使用时限等要求。

  (六)弃料处理、现场平整清理与河道恢复,以及采后形成的河道断面等技术要求。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砂石筛分场和临时堆砂场设置、弃料处理、现场平整清理等技术要求,应当与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对河道行洪、工程安全和环境整洁的影响。

  第三章

  采砂出让与许可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通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拍卖、挂牌出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市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应当兼顾采砂日常管理需要,适当控制砂场规模和数量,鼓励开办开采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大型砂场。

  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需要在河道内采砂的,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不通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砂权,但应符合采砂规划要求。上述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采砂实施方案,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后,按河道许可权限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所采砂石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实施河道(航道)整治、清淤疏浚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工程产生的砂石需外运使用或销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并按河道许可权限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采砂权出让单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参照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测算方法确定;单价低于10元每立方米的,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算定价的依据、理由和测算报告。

  第十五条

  村民“一事一议”项目需在河道内采砂的,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方案的审核同意材料等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采砂规划及相关要求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采砂实施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河道许可权限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砂石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因自建住宅等非经营用途,需要在河道内零星、少量采挖砂、石、土料的,可免办采砂许可证,但应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开采证明后按指定地点开采,所采砂石不得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用途。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明确开采地点、范围、深度、期限、采量等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实施出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许可权限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为采砂权竞得人申请办理或领取;非拍卖挂牌出让的,由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申请办理或领取。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或领取采砂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拍卖、挂牌出让的,提供采砂权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砂年度计划批复文件、采砂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在出让期限内转让采砂权重新办证的,提供有关当事人签订的采砂权转让协议、实施出让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材料,以及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双方采砂量的复核确认意见。

  重点工程采砂的,提供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采砂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外运使用、销售河道(航道)整治、清淤疏浚所采砂石的,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手续、设计报告书(或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村民“一事一议”项目采砂的,提供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同意材料等证明材料、采砂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款凭证(按规定不需缴纳的除外)。

  (三)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的,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文件,及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实施采砂的协议。

  (四)涉及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提供采砂权人自行与第三者达成的同意采砂的协议。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办理或领取采砂许可证前,可先将所需材料的电子文档报省水利厅有关部门联合预审,预审合格的,报正式审核材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正式材料审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规划及采砂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因河道实际情况或市场需求发生变化,需要在规划或计划外采砂的,应当修改并重新报批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

  已许可的砂场申请增加采砂量的,应重新按照采砂权出让和许可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管理巡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加强许可砂场规范化管理和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等工作;采取安装自动摄录、计量装置监测或委托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等方式,加强许可砂场的计量工作。

  采砂许可期限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规定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动失效,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注销,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并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开采地点、范围、深度、期限、作业方式等要求进行采砂。

  (二)采砂许可证正本留存于采砂现场,副本或其复印件由采砂作业和运输砂石的车辆(船)随车(船)携带。

  (三)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不得利用大堤堤顶作为运输道路。

  (四)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采砂范围界桩、公示牌等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公示牌应当设置在采砂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号、许可期限、采砂范围、采深、采量、砂场业主姓名与联系电话及各级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界桩、公示牌等设施的规格样式,由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

  (五)按要求设置砂石筛分场和临时堆砂场,及时做好弃料处理、现场平整清理与河道恢复;采后按要求形成河道断面,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尾砂堆。

  (六)不得损坏水利、防洪及其他涉河工程和设施;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砂场摄录、计量等设备加以保护,不得损坏或干扰其正常使用。

  (七)禁采期禁止采砂,在禁采期到达前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将所采砂石进行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砂,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以自建住宅等名义采砂,并进行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情形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监管执法工作的经费,可以在本级采砂留成的采砂出让价款中安排,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采砂管理监督考核制度。对于考核优秀的地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砂监管执法等采砂管理经费予以适当补助。

  对于河道采砂管理混乱、非法采砂案件频发以及拒不执行全省统一采砂管理政策的地区,省将结合相关考评做扣分处理,并视情形向全省及相关部门通报,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水河〔2011〕30号)同时废止。

篇二: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320.txt其实全世界最幸福的童话,不过是一起度过柴米油盐的岁月。一个人愿意等待,另一个人才愿意出现。感情有时候只是一个人的事,和任何人无关。爱,或者不爱,只能自行了断。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

  皖水政〔2004〕320号

  为确保本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各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实行招标、拍卖,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标、拍卖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原则上在采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条

  实行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

  (二)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区)已设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专门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砂管理机构对可采区本期的水下地形进行了测量,并提供可采区的水下地形图;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区)或市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县(区)或市与比邻的县(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不成管理协议的,服从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仲裁意见;

  (五)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开采条件。

  第三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严格遵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违反规定、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长江河道采砂;

  (三)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四)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五)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规定缴纳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费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服从和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管;

  (七)符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拍卖文件。采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人)组织编制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

  (二)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招标人或委托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

  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采砂功率证明及复印件;

  (4)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

  (5)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及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委托人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采砂申请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对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委托人统一公告。

  (五)保证金。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委托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投标、竞买保证金按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年度开采控制量计算应收的砂石资源费的30%确定。

  (六)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

  招标、拍卖会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买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

  第五条

  标底或拍卖起拍价的设定。招标、拍卖应设定标底或起拍价,标底或拍卖起拍价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2元/吨)等其他税费。

  第六条

  招标、拍卖结果的确定。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发标人、委托人应当在招标、拍卖结果的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招标、拍卖情况报告。

  第七条

  签订合同和缴纳砂石资源费、砂石开采权转让费。

  投标中标人或拍卖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当天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并在5日内一次性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交纳开采权转让费和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生效,投标、竞买保证金在扣除3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其余部分抵缴应缴纳的开采权转让费和砂石资源费。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或委托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买受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八条

  发放采砂许可证。发标人或委托人将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送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发标人或委托人应当将《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上公告。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还。

  (二)可采区《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

  (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

  皖水政〔2004〕320号

  为确保本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各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实行招标、拍卖,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标、拍卖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原则上在采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条

  实行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

  (二)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区)已设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专门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砂管理机构对可采区本期的水下地形进行了测量,并提供可采区的水下地形图;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区)或市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县(区)或市与比邻的县(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不成管理协议的,服从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仲裁意见;

  (五)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开采条件。

  第三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严格遵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违反规定、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长江河道采砂;

  (三)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四)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五)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规定缴纳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费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服从和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管;

  (七)符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拍卖文件。采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人)组织编制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

  (二)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招标人或委托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

  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采砂功率证明及复印件;

  (4)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

  (5)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及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委托人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采砂申请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对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委托人统一公告。

  (五)保证金。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委托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投标、竞买保证金按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年度开采控制量计算应收的砂石资源费的30%确定。

  (六)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

  招标、拍卖会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买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

  第五条

  标底或拍卖起拍价的设定。招标、拍卖应设定标底或起拍价,标底或拍卖起拍价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2元/吨)等其他税费。

  第六条

  招标、拍卖结果的确定。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发标人、委托人应当在招标、拍卖结果的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招标、拍卖情况报告。

  第七条

  签订合同和缴纳砂石资源费、砂石开采权转让费。

  投标中标人或拍卖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当天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并在5日内一次性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交纳开采权转让费和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生效,投标、竞买保证金在扣除3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其余部分抵缴应缴纳的开采权转让费和砂石资源费。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或委托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买受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八条

  发放采砂许可证。发标人或委托人将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送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发标人或委托人应当将《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上公告。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还。

  (二)可采区《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

  (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河道采砂海外市场,规范河道采砂受让权的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公法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排污省河道采砂权招标出让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水发〔〕50号)、《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

  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磷矿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建设。由区水行政管理河段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有关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会挂牌活动,由水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第九条本配套措施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陆续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卖地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盗采权,是分析指出让机关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提示框时间、地点成功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石堤业主石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转让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挂牌公司公告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

  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谈及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小业主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石灰利用规划和社会风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出让机关出让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磷矿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在其创建的资质够条件、社会声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亦须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投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辅导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机关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文件应当包括下述:

  (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上市出让公告;

  (二)采砂河段地理位置图、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及采后的整复要求;

  (三)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格式文书或者投标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等文本;

  (四)采砂权出让法条;

  (五)其他须要编制的文件。

  出让机关拟定出让标的起始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在《日报》、100万元以上的应在《日报》发布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投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为:

  (一)出让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河道采砂权河段的右边、现状、出让年限、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允许开采量;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人、买受人资格的方法;

  (四)获取出让档案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按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出让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出让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出让机关应于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发布拍卖或挂牌。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的投标人或不得少于三人。

  少于三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颁予采用挂牌方式授予开采权。

  第十二条竞得机关参与方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更多该河道砂石出让情况的便利条件,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竞买人踏勘现场。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标底和起始价,由出让机关先通过评定、评审后报区政府确定,但标底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行。

  第十五条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时间与出让机关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签订出让或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所交投标、竞买本息不予退还;中标人、买受人不履行与出让机关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采砂权出让合同应与发布的公告相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出让机关、中标人或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采砂权的名称、有效期限、开采范围、中标或成交价款;

  (三)中标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时间;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标人、买受人按照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手段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按期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10%缴纳。

  (二)采砂权价款不包括应交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以及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砂权价款未曾和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采砂权,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办理的,撤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终止采砂活动,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中标人、买受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会带来损失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买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勾结等恶意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条出让机关出让河道米洛韦区权的出让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采砂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使用权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区水行政负责解释。

篇五: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精心整理

  附件: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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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

  第五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

  (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

  (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前,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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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得参加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定招标、拍卖场所和中介机构。招标、拍卖活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在招标、拍卖委托单位所在地或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取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采取拍卖方式的,其拍卖中介机构按下列方式选定:

  (1)招标选定:评标办法见附件1。

  (2)抽签选定:即由招标人提出对拍卖公司选定的基本条件,并根据标的大小公开确定委托拍卖的佣金比例。有意向的拍卖公司向招标人报名,由招标人召集符合基本条件、并接受公开佣金比例、通过预审的拍卖公司,公开抽签选定。

  (二)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由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市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

  (三)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招标人或拍卖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公共信息网站、电视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

  (四)

  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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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机具)作业预选证;

  (5)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

  (6)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及资格审查。招标人或拍卖人收到投标人或竞买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拍卖人发给竞标资格确认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六)保证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拍卖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投标保证金按不低于招标标底、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拍价的原则确定。

  (七)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招标、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拍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

  第八条

  招标、拍卖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起拍价。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设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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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意外后果补偿。

  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等其他税费。

  第九条

  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见附件2);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第十条

  投标中标人或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开采权出让费和砂石资源费。中标人或买受人原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缴开采权转让费或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应当在三日内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甲方可以参照采区控制船数(实行编组轮采的按参与轮采船数)内河10万元/艘、鄱阳湖20万元/艘、长江30万元/艘收取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成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初审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精心整理

  《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应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水利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

  (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至3年。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一年一换。长江和鄱阳湖严格实行一船一证。其他内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轮采作业的可多船(或机具)共一证,并注明同一轮采编组的所有船名船号。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

  (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招标选定拍卖中介机构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

  以公开、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

  二、评标办法

  采用公开控制价报价评分法,报价复核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不得少于3人(其中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1人)。评标报告按最终复核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给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由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三、有关说明

  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

  精心整理

  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小组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评标小组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小组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达开标会场并签到;

  (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评分标准

  本评标方法总分为100分。

  1、评标总价的确定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控制价为A,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0.9A至0.98A(按固定佣金绝对数,不按佣金比例)。超出该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小组将否决其报价,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计零分。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总价C=(A+B)÷2×K。

  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标价计算,开标

  精心整理

  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不进入B值计算。

  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955、0.96、0.965、0.97、0.975、0.98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2、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

  (1)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满分100分;

  (2)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5分,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

  (3)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2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

  报价计算采用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附件2:

  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

  以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为原则,但不保证最高报价中标。

  二、评标办法

  采取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不得少于5人(其中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2人,从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计分为100分,其中投标报价为80分,现场作业技术管理为20分。评标报告按最终复核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给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由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三、有关说明

  精心整理

  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小组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评标小组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小组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达开标会场并签到;

  (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评分标准

  (一)投标报价(80分)

  1、评标总价的确定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控制价为A,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1.08A至0.95A。超出该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将否

  精心整理

  决其报价,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计零分。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总价C=(A+B)/2×K。

  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价计算,开标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不进入B计算。

  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955、0.96、0.965、0.97、0.975、0.98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2、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

  (1)投标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满分80分;

  (2)投标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2分,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

  (3)投标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5分,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

  报价计算采用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二)现场作业技术管理部分(20分)

  1、有现场监督管理方案的计7分(其中采取轮采方式的还必须有内河本地船轮采方案)。每用一台外省籍船(采取轮采方式用外地船)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2、有采砂作业计划书和与其相配套的运砂船舶组织方案计2.5分。

  3、有作业现场专职安全员和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计2.5分。

  4、有环境保护措施及文明作业手段(如油污分离装置)计2.5分。

  精心整理

  5、有现场管理队伍及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计2.5分。

  6、类似采砂作业管理经验:投标人近三年(不含开标本年度)在招标水域有类似采砂作业管理经验(提供开采协议和缴费票据)计3分(其中,本省其他水域计2分,外省水域计1分),没有计零分。

篇六: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

  关于印发《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

  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水利局认可,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实现河道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昭觉河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进行拍卖出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拍卖、有序竞争、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拍卖河道采砂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通航

  安全和堤防设施安全,防止税费流失,实现砂石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的领导,成立昭觉县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章新友,副组长:水利局局长黄东阳,成员:县水利局、公安局、政府办、法制办、安监局、物价局、监察局、交通局、供电局、工商局、砂石管理局、巴山镇、孙坊镇、河上镇、六家桥乡、石庄乡、白路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饶永岗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砂石管理局。由县河道采砂权拍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采砂权拍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整治工作组,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整治工作组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违反规定的采砂行为进行整顿。

  各有关乡镇必须成立相应的整治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有关事宜。

  三、拍卖原则及形式

  l、拍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拍卖。

  2、拍卖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水利局、县水利局和县砂石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进行拍卖,出价最高者为竞得者(即买受人)。

  四、拍卖的河段及起拍价

  拍卖标的概况及竞买保证金和起拍价

  标的名称

  河

  道

  范

  围

  河道

  长度(km)

  砂石

  储量(万m3)

  年可

  采量

  (万m3)

  竞

  买

  保证金(万元)

  起拍价

  (万元)

  控制采砂石船(只)

  标的一

  县城自来水取水口上游源村

  5.51151244标的二

  3000米至巴山镇五星

  石庄高庄至石庄桥头

  11442525标的三

  县橡胶坝下游200米至巴山镇刘渡村(包括河上段)

  14.592101015标的四

  六家桥车上村至孙坊镇南门村

  3.2562424标的五

  孙坊镇南门村至白路乡港口村与临川隔界处

  162813311备注:拍买价包括砂石资源费和砂石开采权出让费,期限为2周年,以上标段的可采范围不包括禁采区。

  五、拍卖河段经营期限:本次拍卖经营期限为贰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六、组织实施

  拍卖工作由市水利局、县水利局和县砂石管理局组织,委托拍卖公司实施。

  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特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个标段须有二个以上(含二个)竞买人参与竞拍。

  (一)竞买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经济组织;

  2、竞买人无违法采砂记录,在昭觉县境内具有2艘以上(含2艘)采砂船只的公司或联合体;

  3、买受后有能力达到《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资质条件。

  (二)竞买保证金、报名费及报名程序:

  1、是经济组织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本次拍卖实行竞买保证金与竞买出价严格挂钩的办法。即保证金与竞买出价必须为1:1(如出价10万元,必须有10万元的保证金作

  为出价保障,以此类推),超出1:1保证金比例的出价是无效出价,竞买人自动退出竞买程序,由符合1:1比例的最高有效出价的竞得。

  交纳基本竞买保证金,仅仅获得出价权,要想获得更高的出价权,竞买人必须在拍卖前交纳追加保证金(该项保证金的交纳与否由竞买人自主决定,数额不限),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进帐人必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不得串名挪用。

  报名者在阅读完拍卖资料有关法律文书后签定无异议承诺书、提交已交纳竞买相应标段的基本保证金的凭证、缴纳600元报名资料费(不退)。但必须在2008年12月25日银行营业时间终了前到账。

  3、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08年12月25日17时(假日不受理);

  报名地点: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

  4、拍卖时间和地点

  拍卖时间:2008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

  拍卖地点: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拍卖大厅

  七、拍卖约定和履行手续

  1、拍卖成交并通知买受人后,买受人应一次性交清拍卖价款并签定出让合同书,并按成交价款10%缴交河道采砂清障保证金。否则视为拒绝受领拍卖标的,出让方可没收买受人的基本竞买保证金。未竞买成功的竞买者,全部竞买保证金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款票据于拍卖成交后三日内与县砂石管理局签订《出让合同书》,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如逾期拒签《出让合同书》,出让方可没收买受人的基本竞买保证金。如逾期十日拒签,视为拒绝受领成交标的,出让方还可自主重新处分该标的。

  八、拍卖后的管理

  1、价格管理

  河道砂石销售价格接受物价部门的指导监督。

  2、税费管理

  买受人除一次性缴清成交款项外,必须据实缴纳国家规定的其它税费。

  3、特别约定

  (1)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用砂石不属于买受人和管理范围。

  (2)买受人必须在出让方划定的河道采砂作业区作业

  (3)凡有1953年颁发的洲地农田证书的农田以及退耕还林地不能开采。

  (4)采砂弃料必须及时平整或运抵河道外妥善处理,不得阻塞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否则没收河道清障保证金,由出让方用于清障。

  (5)禁止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人和事,公安、水利、各有关乡镇等部门要加大整治打击力度,维护砂石开采正常秩序,涉及到相关问题由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4、采砂管理

  (1)切实加强河道采砂执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对河道采砂作业的敲诈活动;坚决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协助买受人解决采砂纠纷;取缔不服从管理的违法采砂户;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买受人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确保安全生产,不得转卖或发包采砂经营权。买受河段内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买受人统一办

  理。未经买受人同意并经水利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新增采砂设施及修筑上、下堤道路。

  (3)买受人作好船只编号登记并呈送出让人办理采砂许可证。

  (4)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格遵守“禁采区”、“禁采期”的有关规定。河道采砂权买受人及采砂户必须严格遵守河道主管部门划定的准采范围,严禁乱采滥挖,杜绝随意丢弃采砂废料,禁止形成新的河道设障,及时清理整平采砂作业形成的淤泥和坑砣,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本次拍卖河段的禁采区为:

  县城城区河道采砂禁采区(1)、在我县重点工程橡胶坝库区范围内(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3000米处到宁家洲橡胶坝址下游200米河段);(2)、铁道口距离铁路干线500米范围内。

  各乡镇河道采砂禁采区(1)巴山、孙坊、白路、六家桥所属河段距离河堤内坡脚50米范围内;(2)巴山镇罗溪桥上、下游200米范围内;(3)石庄西宁水大桥上、下游500米范围内;(4)六家桥乡艾坊桥上、下游200米范围内;(5)孙坊镇南门大桥上、下游200米范围内。

  以上禁采区的设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

  卖组织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拍卖工作日常管理和协调。

  2、县水利局和砂石局:负责制定采砂权拍卖方案和采区规划,合理确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开采深度,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和开采方式;负责同市河道主管机关协调采砂拍卖工作,参与拍卖后的日常管理。

  3、县公安局职责:负责拍卖现场安全保卫、维护会场秩序;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及扰乱买受人合法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确保买受人顺利交接与正常生产。

  4、县政府办职责: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工作,做好领导交办事项。

  5、县法制办职责:负责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6、沿河乡镇职责:负责做好境内砂场业主和沿河所管辖的群众思想工作,防止阻挠拍卖事件发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买受人顺利交接。

  7、县安监局职责:负责对采砂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县物价局职责:协助制订砂石销售指导价;负责拍卖后价格监控、管理工作,对哄抬砂石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查处。

  9、县监察局职责:负责对拍卖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10、县交通局职责:负责对采砂船只的采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航道与船舶的通行安全。

  11、县供电局职责:负责电力供应,并对违法采砂业主,停止供电。

  12、县工商局职责:依照工商法律法规,依法对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欺行霸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篇七: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治理方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布、公平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治理方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进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依照河道治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

  判;

  (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治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治理制度;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治理协议并明确了治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治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治理协议,明确了治理责任。

  第五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治理协议;

  (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治理技术人员;

  (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

  (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治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违反河道采砂治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

  限前,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得参加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定招标、拍卖场所和中介机构。招标、拍卖活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在招标、拍卖托付单位所在地或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取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托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采取拍卖方式的,其拍卖中介机构按下列方式选定:

  (1)招标选定:评标方法见附件1。

  (2)抽签选定:即由招标人提出对拍卖公司选定的差不多条件,并依照标的大小公布确定托付拍卖的佣金比例。有意向的拍卖公司向招标人报名,由招标人召集符合差不多条件、并同意公布佣金比例、通过预审的拍卖公司,公布抽签选定。

  (二)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由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市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

  (三)公布招标或拍卖公告。招标人或拍卖人在公布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公共信息网站、电视上向社会公布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

  (四)

  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托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机具)作业预选证;

  (5)与开采打算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

  (6)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及资格审查。招标人或拍卖人收到投标人或竞买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拍卖人发给竞标资格确认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规定时刻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六)保证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刻,向招标人或拍卖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投标保证金按不低于招标标底、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拍价的原则确定。

  (七)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招标、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拍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

  第八条

  招标、拍卖由招标人、托付人设定标底或起拍价。标底或拍卖起拍价要紧参照以下因素测算设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治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等其他税费。

  第九条

  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方法见附件2);采取拍卖方式的,托付人、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第十条

  投标中标人或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开采权出让费和砂石资源费。中标人或买受人原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缴开采权转让费或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应当在三日内与招标人或托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甲方能够参照采区操纵船数(实行编组轮采的按参与轮采船数)内河10万元/艘、鄱阳湖20万元/艘、长江30万元/艘收取合同履约治理保证金。

  未按规定时刻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发标人、托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终止后7日内,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成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初审

  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形应在公布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水利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治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履约治理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

  (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至3年。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一年一换。长江和鄱阳湖严格实行一船一证。其他内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轮采作业的可多船(或机具)共一证,并注明同一轮采编组的所有船名船号。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

  (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招标选定拍卖中介机构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

  以公布、公平、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

  二、评标方法

  采纳公布操纵价报价评分法,报价复核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不得少于3人(其中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1人)。评标报告按最终复核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举荐前3名给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由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三、有关说明

  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小组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评标小组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小组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托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付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达开标会场并签到;

  (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同意的条件的;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评分标准

  本评标方法总分为100分。

  1、评标总价的确定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操纵价为A,有效投标报价范畴为0.9A至0.98A(按固定佣金绝对数,不按佣金比例)。超出该范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小组将否决其报价,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计零分。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总价C=(A+B)÷2×K。

  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标价运算,开标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不进入B值运算。

  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955、0.96、0.965、0.97、0.975、0.98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2、投标报价分值的运算

  (1)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满分100分;

  (2)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5分,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

  (3)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2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

  报价运算采纳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附件2:

  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

  以公布、公平、公平、科学和择优为原则,但不保证最高报价中标。

  二、评标方法

  采取综合定量评标方法。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不得少于5人(其中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2人,从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计分为100分,其中投标报价为80分,现场作业技术治理为20分。评标报告按最终复核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举荐前3名给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由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三、有关说明

  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小组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评标小组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小组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托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付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达开标会场并签到;

  (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同意的条件的;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评分标准

  (一)投标报价(80分)

  1、评标总价的确定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操纵价为A,有效投标报价范畴为1.08A至0.95A。超出该范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报价,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计零分。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总价C=(A+B)/2×K。

  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价运算,开标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不进入B运算。

  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955、0.96、0.965、0.97、0.975、0.98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2、投标报价分值的运算

  (1)投标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满分8分;

  (2)投标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2分,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

  (3)投标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5分,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

  报价运算采纳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二)现场作业技术治理部分(20分)

  1、有现场监督治理方案的计7分(其中采取轮采方式的还必须有内河本地船轮采方案)。每用一台外省籍船(采取轮采方式用外地船)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2、有采砂作业打算书和与其相配套的运砂船舶组织方案计2.5分。

  3、有作业现场专职安全员和具体的安全治理措施计2.5分。

  4、有环境爱护措施及文明作业手段(如油污分离装置)计2.5分。

  5、有现场治理队伍及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计2.5分。

  6、类似采砂作业治理体会:投标人近三年(不含开标本年度)在招标水域有类似采砂作业治理体会(提供开采协议和缴费票据)计3分(其中,本省其他水域计2分,外省水域计1分),没有计零分。

篇八: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处置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管理,依法依规处置各类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各类建设项目,除建设项目自用外,产生的砂石(不仅限于矿石、沙、土等)等资源的处置。

  第二条各相关部门、项目属地和区属国有企业要明确职责范围,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

  (一)区项目主管部门。区项目主管部门是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和项目属地政府对产生的砂石等资源进行共同管理;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施工,严禁私自外运。负责函告区财政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项目属地政府及区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情况。

  (二)项目属地政府。负责维护辖区内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利用秩序,负责做好砂石等资源的临时堆放、日常监管、运输畅通工作,负责在项目施工地、资源存放地安装监控,建立台账,确保进出一致,区属国有企业做好配合;负责项目实施区域相关村居群众维稳工作。

  (三)相关执法部门。交通、交警和城管配合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对运输车辆线路进行执法监管;对不按交通路线运输,超载超限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查处各种盗采、偷运和私自加工处置砂石等资源行为,对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依法打击阻挠合法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等资源处置工作的单位、个人或其幕后主使、操纵者。

  (四)区自然资源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函告报备后,负责委托中

  介机构核实砂石等资源方量,根据测量结果形成移交函,交与区财政部门。

  (五)区财政部门。根据区自然资源局的移交函,负责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核实砂石等资源价值,确定公开处置的底价,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负责对砂石等资源处置成本进行核对和评审,负责处置收益及时上缴国库。

  (六)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承担砂石等资源的装卸、运输到指定地点,及时向交警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备运输车辆和运输路线,确保资源产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负责做好砂石等资源存放的监管,在存放地安装监控,建立台账,确保进出一致,项目属地政府配合做好以上工作。

  第三条砂石等资源处置价格。综合考虑砂石等资源质量,以公开拍卖的成交价格进行处置。

  第四条收益分配。区国资中心上缴的砂石等资源处置收益,原则上按照4:3:3比例在区属国有企业、区财政、项目属地之间分配,收益上缴国库后的使用、分配由区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非法倒卖资源资产。要严格落实责任,实施联合执法,共同监管,对失职行为将依法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

  第六条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对砂石等资源处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九:砂石资源拍卖办法规定

  ---------------------------------精选公文范文--------------------------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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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河道采砂市场,规范河道采砂权的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水发〔〕50号)、《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精选公文范文----------------1---------------------------------精选公文范文--------------------------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根----------------精选公文范文----------------2---------------------------------精选公文范文--------------------------据砂石利用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出让机关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开采权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其建立的资质够条件、社会信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第八条出让机关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二)采砂河段地理位置图、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及采后的整复要求;(三)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格式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等文本;(四)采砂权出让合同文本;(五)其他----------------精选公文范文----------------3---------------------------------精选公文范文--------------------------需要编制的文件。第九条出让机关拟定出让标的起始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在《日报》、100万元以上的应在《日报》发布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投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为:(一)出让机关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河道采砂权河段的位置、现状、出让年限、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允许开采量;(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方法;(四)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六)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按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条出让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出让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出让机关应于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发布拍卖或挂牌公告。第十一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精选公文范文----------------4---------------------------------精选公文范文--------------------------三人。少于三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采用挂牌方式授予开采权。第十二条出让机关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查询该河道砂石出让情况的便利条件,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竞买人踏勘现场。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标底和起始价,由出让机关先通过评估、评审后报区政府确定,但标底应当保密。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出让机关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或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买受人不履行与出让机关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六条采砂权出让合同应与发布的公告相符,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出让机关、中标人或买受人名称、地址;(二)采砂权的名称、有效期限、开采范围、中标或成交价款;(三)----------------精选公文范文----------------5---------------------------------精选公文范文--------------------------中标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时间;(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中标人、买受人按照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一)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10%缴纳。(二)采砂权价款不包括应交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以及相关税费。第十八条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采砂权,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办理的,撤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终止采砂活动,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第十九条中标人、买受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中标人、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中标人、买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第二十条出让机关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出让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第二----------------精选公文范文----------------6---------------------------------精选公文范文--------------------------十一条出让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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