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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12篇)

时间:2022-12-02 11:40:06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12篇)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校园性侵预防制度  一、本实施要点依性别平等教育法、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準则规定订定之。  二、校园安全规划:  为防治校园性侵害

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12篇)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校园性侵预防制度  一、本实施要点依性别平等教育法、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準则规定订定之。  二、校园安全规划:  为防治校园性侵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12篇),供大家参考。

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12篇)

篇一: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校园性侵预防制度

  一、本实施要点依性别平等教育法、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準则规定订定之。

  二、校园安全规划:

  为防治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定期检视校园整体安全,依空间配置、管理与保全、标示系统、求救系统与安全路线、照明与空间穿透性及其他空间安全要素,定期检讨校园空间及设施之使用情形,并记录校园内曾经发生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空间、製作校园空间检视报告及依据实际需要绘製校园危险地图,以利校园空间改善。

  三、教学及人际互动注意事项:

  (一)本校教职员工生于进行校内外教学与人际互动时,应尊重性别多元与个别差异。

  (二)教师于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鑑、管理、辅导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时,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不得发展有违专业伦理之关係。

  教师发现其与学生间之关係有违反前项专业伦理之虞时,应主动迴避教学、指导、训练、评鑑、管理、辅导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

  (叁)本校教职员工生应尊重他人与自己之性或身体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受欢迎之追求行为。

  2.以强制或暴力手段处理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衝突。

  3.其他有违善良风俗之行为。

  四、禁止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政策宣示:

  本校在相关会议、集会进行禁止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政策宣导;召开性别教育之研习并鼓励校内同仁参与。本实施要点张贴公告且公告网路。

  五、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界定及样态:本要点所称之性侵害或性骚扰行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规定外,凡本校教职员工生相互间(含同性或异性)发生下列行为时,均属之: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语或肢体行为者,或意图以屈服或拒绝上开行为,影响他人学习机会,僱用条件、学术表现或教育环境者。

  (二)以胁迫、恫吓、暴力强迫、药剂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触意图或行为者。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为本要点所指之教职员工生,本校应依相关法令、学校辅导程序并结合社会资源协助之,必要时应向本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报告之。

  六、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申请调查程序:

  (一)性骚扰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检举人得以书面向本校申请调查。但本校之首长为加害人时,应向教育部中部办公室申请调查。本校无管辖权者,应将该案件于7日内移送其他有管辖权者。

  (叁)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申请人或检举人得以书面申请调查;其以言词为之者,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检举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前项书面或言词作成之纪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3.申请调查之事实内容及其相关证据。

  (四)本校接获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以学生事务处为收件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该事件交由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学生事务处收件后,应指派专人处理相关行政事宜,学校相关单位并应配合协助。

  七、性侵害或性骚扰之调查及处理程序:

  (一)本校应于接获申请调查或检举后20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检举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书面通知应叙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检举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单位。

  申请人或检举人于前项之期限内未收到通知或接获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内,得以书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词为之者,本校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检举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前项不受理之申復以1次为限。本校接获申復后,应于20日内以书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结果。申復有理由者,本校并应将申请调查或检举案交付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处理。

  (二)本校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处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得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之。调查小组以3人或5人为塬则。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当事人之辅导人员,应迴避该事件之调查工作;参与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及处理人员,亦应迴避对该当事人之辅导工作。本校针对担任调查小组之成员,予公差登记,并依法令或学校规定支给交通费或相关费用。

  (叁)本校调查处理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依下列方式办理:

  1.当事人为未成年者,接受调查时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3.申请人撤回申请调查时,本校得继续调查处理。

  (五)为保障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当事人之受教权或工作权,本校于必要时得为下列处置:

  1.弹性处理当事人之出缺勤纪录或成绩考核,并积极协助其课业或职务。

  2.尊重被害人之意愿,减低当事人双方互动之机会。

  3.採取必要处置,以避免报復情事。

  4.减低行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处置。

  八、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惩处: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经本校所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属实后,本校依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惩处。若其他机关依相关法律或法规有惩处权限时,本校将该事件移送其他权责机关惩处;其经证实有诬告之事实者,并依法对申请人为适当之惩处。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情节重大者,本校除依相关法律或法规惩处外,并得依性别教育法第25条第2项规定为必要之处置。

  校园性骚扰事件情节轻微者,本校得仅依性别教育法第25条第2项规定为必要之处置。

  性别教育法第25条第2项第1款、第3款、第4款之处置,应由本校执行,执行时并应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确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性别教育法第25条第2项第2款之处置,应由本校所属主管机关规划,本校应督导加害人配合遵守。

  九、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之申復及救济程序:

  (一)本校于必要时应对于当事人提供下列协助:

  1.心理谘商辅导。

  2.法律谘询管道。

  3.课业协助。

  4.经济协助。

  5.其他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协助。

  前项协助所需费用,本校编列预算支应之。

  (二)本校将处理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行为人时,应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单位。申请人及行为人对本校处理之结果不服者,得于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20日内,以书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词为之者,本校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请人或行为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本校接获申復后,应于20日内以书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结果。

  十、隐私之保密:

  1.事件发生之时间、样态。

  2.事件相关当事人(包括检举人、被害人、加害人)。

  3.事件处理人员、流程及纪录。

  1.事件发生之时间、样态以及以代号呈现之各该当事人。

  2.事件处理过程及结论(:校园性侵预防制度)。

  十一、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教育部颁定之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準则为準。

  十二、本要点由本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讨论订定,公告校园并陈校长核可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入手,保护学生兔受校园性侵害。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22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年级

  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

  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三、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

  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四、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在没有第三

  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五、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祖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在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应当抛弃-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

  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犯罪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害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强制猥亵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性骚扰等行为。

  第二条建立学校与司法机关等专业力量协作机制,通过升级已在全市推广的中小学学生版“法治课间餐”,强化校园法治教育和学生自护教育,积极开展分年龄段、分层次的预防校园性侵害的“法治课间餐”活动。

  第三条根据校园性侵害案件的特点,针对性制作教师版“法治课间餐”,加强对教职工的预防犯罪警示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强化任职法治教育。

  第四条加强案件办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全市幼儿园、中小学教职工进行责任告知,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教职工对性侵害案件或者线索的报警、报告义务和责任。公安机关接报后应当迅速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必要时通报检察机关建议派员提前介入指导案件办理。

  第五条完善性侵害投诉和处理机制。教育局、妇联等职能部门在接到有关校园性侵害投诉或者案件线索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送情况、移送线索。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调查、舆情导控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立校园性侵害案件司法机关专门机构协作处理机制。司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接受被害儿童、学生的投诉,以及职能部门移送的性侵害犯罪案件线索,并结合具体行为,及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应的司法处理。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开展沟通对接工作。

  第七条建立教师准入机制。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中小学教职工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任职、工作。

  第八条建立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制度。司法机关应尽快建立性侵害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为我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及主管的行政部门提供查询服务。信息包含违法犯罪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案由、判决或处罚结果等。信息库违法犯罪信息由检察院、公安局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实行校园入职前置查询机制。幼儿园、中小学招录人员时,要规定实行前置查询制度,杜绝有涉及性侵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人员进入校园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所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书面函调查询(:校园性侵预防制度)。对应该进行而未进行查询的幼儿园、中小学由教育局责令改正。

  第十条实行多层次联合检查机制。检察院、公安局应会同教育局及妇联,不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强化对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履职情况、教职员工队伍管理情况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建立校园安全“护苗员”巡检制度。寄宿制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应严格执行女生宿舍封闭管理制度,组建校园安全“护苗员”队伍,完善校园内寝室、教室、保安室等重点区域和关键场所的日常巡检与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等单位成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本制度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红土完小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我校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

  1.我们将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我们的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

  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2.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1.根据教育部于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

  2.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3.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4.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1.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5.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我们学校将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

  2.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

篇三: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防性侵制度防性侵上报制度6篇

  第1篇:防性侵制度防性侵上报制度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

  1.我们将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我们的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2.以《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1.根据教育部于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

  2.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3.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4.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

  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

  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

  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1.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5.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我们学校将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

  2.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

  第2篇:防性侵制度防性侵上报制度

  二、要让家长了解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犯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孩子进行讲解。

  五、一旦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六、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避免再次伤害;

  七、学校要和家庭、社会医院等积极配合,向被性侵犯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某某某小学

  2022年9月

  第3篇:防性侵制度防性侵上报制度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入手,保护学生免受校园性侵害。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

  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三、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

  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四、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

  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五、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在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

  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一、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二、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第4篇:防性侵制度防性侵上报制度

  为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校园性侵害事故,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预防性侵害工作组

  组长:某

  责任组长:某

  成员:某某某

  二、工作措施

  1、召开防范性侵害工作专题会。要求教师和学生提高性侵害的防范意识。

  2、开展专题预防性侵害教育。

  3、开展校园周边安全、稳定综合大排查。

  4、开展家访活动。要求学生家长重视性侵害的危害,联合家长预防性侵害。

  三、工作流程

  1、接受受害女生的报案。

  2、找专人和受害人进行心理谈话。

  3、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镇中心校。

  5、协助公安机关收集证据。

  第5篇:防性侵制度防性侵上报制度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入手,保护学生免受校园性侵害。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

  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三、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

  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四、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上课期间不得随意

  让学生离开课堂;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五、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在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

  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第6篇:防性侵制度防性侵上报制度

  2、要让家长了解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犯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孩子进行讲解。

  5、一旦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6、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避免再次伤害;

  7、学校要和三甲教管中心、共青团、妇联、家庭和医院等积极配合,向被性侵犯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篇四: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八篇

  【篇一】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我校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

  1.我们将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我们的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2.以《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1.根据教育部于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

  2.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3.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4.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1.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5.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我们学校将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

  2.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

  【篇二】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1.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2.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

  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

  1.根据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以及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性教育。

  2.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

  3.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4.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

  现做规定如下:

  1.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5.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学校将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另外,学校还将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将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

  2.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将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篇三】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入手,保护学生免受校园性侵害。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

  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

  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三、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

  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四、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五、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

  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在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一、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二、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篇四】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入手,保护学生免受校园性侵害。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

  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

  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

  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

  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

  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

  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

  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

  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

  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

  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

  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三、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四、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

  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五、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

  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在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

  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

  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一、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二、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篇五】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1.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2.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

  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

  1.根据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以及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性教育。

  2.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

  3.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4.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

  现做规定如下:

  1.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5.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学校将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另外,学校还将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将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

  2.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将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篇六】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一、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二、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篇七】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1.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

  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2.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

  1.根据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以及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性教育。

  2.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

  3.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4.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

  现做规定如下:

  1.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5.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学校将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另外,学校还将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将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

  2.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将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篇八】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全县教育系统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确保师生生命和校园财产安全,我校于四月份接到通知后,相关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实施,划分小组,认真学习,认真记录,形成书面材料,那么如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呢无论孩子是在生活还是学习中,家长和教师都应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和活动设施,如将药品、消毒水、杀虫剂等放在孩子够不到的地方,打火机、蜡烛不要放在孩子能拿到的地方;及时将用过的电线插头收起。在带孩子外出时,给孩子换上舒适合脚的鞋子,不要让孩子在堆放砖头或满是石头瓦砾的场地玩耍,不要让

  孩子独自在水池或河边玩耍等等,那么校园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有哪些呢

  一、经常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游泳安全、使用燃气安全、用电安全、校内外活动安全、假期安全、防范传染病等,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遇险自救能力。

  二、重视学生的心理卫生教育,通过各种方式使学生保持健康开朗的心理状态。关心有心理疾病的学生,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

  三、根据不同季节特点,明确学校安全教育的重点。春季安全教育的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教育、火灾预防教育、春游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交通安全和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夏季安全教育的重点:洪水、暴雨、雷击、台风等灾害天气预防教育、溺水预防教育、食物中毒预防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性侵犯预防和应对教育、用电安全教育;秋季安全教育的重点:运动受伤预防教育、建筑安全教育、消化道疾病预防教育;冬季安全教育的重点:防寒保暖教育、煤气中毒预防教育、户外冰雪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和冰面溺水预防教育、火灾预防教育、雪雾天气交通安全教育。

  四、开展安全教育的同时,不能只停留在口号和说教上,一定要进行实际演练。通过安全演练,增强教育效果。

  五、开展安全教育的同时还要提高学生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比如学校对学生进行溺水预防的安全教育时,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教育学生不要到不安全的水域去游玩,二是教会学生游泳,提高学生的游泳技能。

  六、安全教育要明确教员,列入课程,确定时间,编写教案,纳入考核,防止安全教育走过场。

  七、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要以学校常规安全知识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为重点,结合季节特点和学校实际开展防安全事故方面的知识教育,特别要加强防交通、防溺水、防火灾、防拥挤踩踏等事故知识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列入课表,在地方课程中开设安全专题教育,通过安全教育日、专题报告、安全知识讲座和学科教学、班团队活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篇五: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学校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制度

  一、强制报告制度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学校教职工发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现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二、防性侵教育制度

  各班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开学后、放假前等重点时段开展预防性侵犯教育,并纳入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新入学学生教育课程中。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宣传手册、微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要通过具体案例对学生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教育学生特别是女生提高警觉,离家时告知家人出行情况,尽量避免独自外出(尤其是夜间);教育学生牢记父母电话和报警电话,掌握基本安全常识,主动远离危险环境。各校每学期邀请法制副校长或检察、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到校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1次以上,让教职工和学生接受警示教育。学校要通过开展法治案例讨论会、法治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有奖征文、开设法治宣传园地、学法活动月等活动,让教职工和学生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三、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是学校建立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健全学生请假、销假制度,严禁学生私自离校。二是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和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三是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制度”四防建设,重点加强“封闭式管理、配备专职保安、一键式紧急报警和

  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三项建设和“护学岗”设置,完善重点时段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管,如加高围墙、加固女生宿舍门窗、安装电子监控摄像头等,对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宿管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四是加强对学校重点部位如楼道、厕所、宿舍的巡逻,严防学生打架斗殴。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学校每月要开展一次管制刀具清查收缴行动。严禁学生进入网吧、游戏厅、KTV等娱乐场所。

  四、定期排查整改隐患制度

  要定期开展摸排,掌握教职工、学生是否有异常情况,特别要关注学生尤其是女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深入了解原因。每名班主任要注重学生心理变化,细致观察学生,开展晨午间“我有秘密告诉你”活动,及时发现相关问题和线索,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学校每个学期要结合安全排查开展1次以上的检查活动,对教师进行谈话教育,了解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如发现性侵犯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迅速报警并报告上级部门。

  五、加强教工管理制度

  学校要落实对教职工从业资格有关规定,加强对临聘人员的准入资质审查,建立本校临聘人员台账,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将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纳入教职

  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要对教职员工开展警示教育,严格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不准在非公众场合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要关注教职员工队伍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防止出现极端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设立师德师风监督举报箱。

  六、密切家校联系制度

  完善家校合作机制,各班要通过开展家访、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等方式,让家长了解必要的预防性侵犯知识,提高家长对孩子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指导家长及时督促改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预防违法行为。提醒家长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特别要做好学生离校后的监护教育工作。要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家庭,及时掌握孩子情况,发现有异常表现时,家校双方要及时沟通,采取应对措施。

  七、治理校园周边环境制度

  学校要积极与当地政法委、公安、司法、文旅广体市场监管、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对接,结合“扫黑除恶”、“护校安园”、“扫黄打非”等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对校园周边黑网吧、游戏厅以及校门口游商走贩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强对损害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暴力、黄色、非法出版物的管控和治理,集中整治恶性伤害、校园欺凌、性侵等涉校违法犯罪问题,持之以恒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加强校园安全防范

  八、妥善处置性侵犯事件制度

  学校要建立学生性侵犯案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性侵犯,学校要立即报警,同时学校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要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避免再次伤害。学校要与家庭等积极配合,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九、督促检查制度

  学校要成立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每期要对照《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自查自纠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清除隐患。

  十、责任追究制度

  班主任、科任教师为预防性侵害学生的第一责任人,对因忽视预防性侵学生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校园性侵害案(事)件的,将倒查工作任务是否落实,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篇六: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华店镇中心小学防性侵制度

  一、建立保障机制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对预防学生免遭性侵害工作的管理,特成立防性侵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总负责,安全代表任副组长负责上下协调,组员为校长助理、教导主任、德育室主任、工会主席、总务主任、大队辅导员、安全员和各年级组长,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2、成立日常巡查小组

  巡查小组由安全代表担任队长,安全员、总护导和后勤组成员担任组员。主要职责:日常维护校园安全巡视;放学后巡查校园各个教室、专用教室、活动场所等,夜间督促保安进行安全巡查,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加强各项教育管理防范工作

  1、多渠道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

  学校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课、专题讲座、学子课堂、红领巾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广泛宣传“家长保护儿童须知”及“儿童保护须知”,教育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

  2、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

  (1)切实加强教职工管理,把好入口关,加强与校外法制辅导员(四平路派出所户籍警)、法律顾问(常国旗律师)、区人才交流中心、区教育局等的日常沟通,建立对前置考察拟招录人员品德、心理工作及个人档案的考察等工作。

  (2)将师德教育、法制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加强考核和评价,落实管理职责。

  (3)关注教职工的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通过培训和日常关心,防止和杜绝教职员工出现极端心理问题,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3、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

  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全面排查,全面检查学生园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日常巡查小组要定期重点检查校内监控设施设备运作情况及专职人员的使用情况;卫生教师和班主任要对学生每天晨检,发现有缺勤的学生第一时间电访了解实际情况并做好记录和网络上报工作。

  4、密切保持家校联系

  (1)通过开展家访、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等方式,提醒家长尽量多安排时间和孩子相处交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特别要做好学生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

  (2)学校同家庭随时保持联系,如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班主任要特别关注,及时掌握该学生的情况,如有异常表现时,家校双方要及时沟通,深入了解孩子表现情况,共同分析异常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社区、学校、班级密切联系,达成共识,形成教育合力,构筑社会、家校、家庭有效衔接的保护网络。

  三、及时妥善处理性侵犯事件

  1、一旦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要注意实现保密制度,以保护学生的隐私,防止给学生造成更大的伤害和不良后果。同时要对学生及时开展心理辅导,让学生及时走出心理阴影,有要转学的要予以安排。

  3、要控制好性侵犯者,防止其出逃,以便将其依法处理。

  四、努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学校联合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对学校及周边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掌握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大力整治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加强校园周边巡查防控,防止发生社会人员性侵犯在校女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积极建构长效机制

  1、将预防性侵害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开学后、放假前等重点时段集中开展全校教育,并纳入对新上岗教职工和新转入学生、家长的入职入学培训教育中。

  2、要将预防性侵害教育作为学生自护教育活动的重要方面,要将预防性侵害教育纳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点内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制定

篇七: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自我总结】

  性侵害涉及各种非意愿的性接触和被强迫的性行为,包括强制性交、强迫亲吻、性骚扰、性虐待,露阴、窥阴等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作性侵害。以下是我的公文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12篇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篇1明确管理职责突出家校共建

  强化政府的托底责任,规定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明确镇街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街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强化部门协同,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明确学校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突出家校共建,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加强学校安全教育与培训体现青岛特色

  坚持问题导向,丰富安全教育内容,明确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课程规划,根据学生群体的特点,开展各类安全教育。

  结合青岛市“寒暑假前上好三堂安全课”、生存技能教育、应急安全体验活动等成熟做法,确定为工作制度,提升学生避险逃生能力和自救互救技能。

  明确学校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将学校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纳入教师入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

  聚焦热点难点全面夯实校园安全基础

  加强学校安防设施建设,明确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针对部分学校保安员配备不足问题,明确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以及安全防护器材,建立健全门卫制度。

  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共卫生管理,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加强疾病防控和卫生保健工作。

  另外,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学校按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者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四是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规范学生宿舍、教学实验室、食品与饮用水等安全管理,同时明确大型集体活动、实习等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注重综合治理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在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治安巡逻防控,维护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明确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学校以及校园周边建设、生产等活动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进一步加强溺水防范,明确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完善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及时排查和整治风险隐患。

  坚持预防为主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明确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处置措施等规定,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为预防校园欺凌、性侵害等问题,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性侵害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欺凌和性侵害防治工作机制。

  针对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镇街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篇2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入手,保护学生免受校园性侵害。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篇3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我校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

  1.我们将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我们的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2.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1.根据教育部于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

  2.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3.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4.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1.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5.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我们学校将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

  2.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篇4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在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篇5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入手,保护学生免受校园性侵害。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08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

  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三、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四、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

  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五、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在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篇6●《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一、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二、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篇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08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篇为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校园性侵害事故,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预防性侵害工作组

  组长:x

  责任组长:x

  成员:xxx

  二、工作措施

  1、召开防范性侵害工作专题会。要求教师和学生提高性侵害的防范意识。

  2、开展专题预防性侵害教育。

  3、开展校园周边安全、稳定综合大排查。

  4、开展家访活动。要求学生家长重视性侵害的危害,联合家长预防性侵害。

  三、工作流程

  1、接受受害女生的报案。

  2、找专人和受害人进行心理谈话。

  3、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镇中心校。

  4、立即联系学生家长。

  5、协助公安机关收集证据。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篇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

  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篇1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篇11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篇12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切实预防性侵犯少年儿童案件的发生,确保学校和谐稳定,根据建始县教育局及建始县人民检察院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要求

  1、学校安全办公室设立性侵害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包括校长、主任、心理教师、派出所警官、校医及家长等。

  组长:x(校长)

  副组长:x(副校长兼女生辅导员)

  成员:班主任(兼心理健康老师)

  派出所警官:x

  2、加强学校硬件建设,堵住性侵害事故发生的硬件建设漏洞。如加高围墙、加固女生宿舍门窗、安装电子监控摄像头等。

  3、加强学校安全制度建设,堵住性侵害事故发生的管理漏洞。如加强夜间值班巡逻、实行女生宿舍管理员夜间巡视、女生外出报告制度等。

  4、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减少性侵害事故发生的几率。

  ①在思想上树立性侵害意识。在社会中,女性作为性侵害的特殊客体容易遭受侵害。因此,女生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场合,要随时注意遭受性侵害的可能性,提高自我保护的警觉性,对同伴那些肮脏下流的笑话,淫秽暧昧的语言,挑逗暗示的动作采取强烈的排斥态度,及时打消图谋不轨者的念头,从而防止性侵害。

  ②在生活上注意仪表言行得体。女生在校期间的穿着打扮要大方得体,以朴实无华为好,不要盲目追赶潮流,浓妆艳抹,甚至前卫妖野。在言行举止方面,要自尊自爱,不要与男性过分随便、亲昵甚至暧昧,使人误解,从而将自己置于一种潜在的危险环境中。

  ③在防范上关注所处环境。性侵害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往往注重作案环境的选择以减少作案风险。所以,女生对自己的生活、居住环境要加倍关注。晚上尽量不要外出,有事外出也要尽早回来,夜晚外出或在校内行走最好结伴而行,行走时要选择行人较多,路灯较亮的道路行走,经过树林、建筑工地、废旧房屋、桥梁涵洞等处时要特别小心。在学校或校外租房就寝时,要避免独处,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睡觉时要关好门窗,拉上窗帘。

  ④在交友时要观察新朋友的人品和道德修养。据调查,有63%的性侵害是发生在相互认识的熟人中间。因此,女生在与同学、师长及朋友(网友)的交往过程中,要注意对方交往的目的,留意对方日常言行中表现出来的人品、道德修养。如发现对方时常有过分亲昵、挑逗等预兆性言行时,要及时果断地终止来往。在交往时,要经常提醒自己,不要轻信好话,不要单独跟新朋友去陌生的地方;控制感情,不要在交往中表现轻浮;不要饮酒;不接受超过一般的馈赠;无论什么人邀请,都不要出入色情场所。

  5、学会防卫与逃脱技能,减少性侵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①头脑清醒控制情绪。女生在遭受性侵害之际,保持头脑清醒,情绪稳定是最重要的,只有设法使自己沉着、冷静,才能明白性侵害者的意图,与其周旋,从而找出摆脱困境的方法。如果被害人处于危险时惊慌失措,大喊大叫,进行本能的反抗或逃避,相反会助长犯罪分子的攻击性,导致性侵害的发生。

  ②明确意愿态度坚决。有时性侵害行为是性侵害者错误地理解了被害人的意思后发生的。因此,女生遇到别人要对自己进行性侵害时,应恰当而坚定的表明自己的态度,阻止性侵害行为的发生。明确表示拒绝,不仅能够有效防止熟人之间的性侵害行为,也能够使一些陌生的性侵害者丧失信心,放弃性侵害的企图。

  ③沉着理智机智反抗。在遭到性侵害时,被害人要注意了解性侵害者的弱点和周围环境,以及一切可以利用的积极因素,采取恰当的措施进行反抗,尽可能地结合自己平时生活中积累的经验和知识,予以防范。如尽量用赞扬的话语将其优点给挖掘出来,唤起侵害人人性中善良的一面,使其行为向好的方面转化,避免最坏结果的发生。

  ④采用暴力正当防卫。女生在遭受性侵害时,可采取一些暴力防卫措施,特别是对犯罪分子身体薄弱部位进行有效的攻击(如:脸部、腹部、下身等处),使性侵害人的身体产生伤痛,从而使其终止侵害行为,同时为被害人逃脱或获救创造条件。

  ⑤抓紧时机迅速脱身。犯罪心理学表明,性犯罪的主体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心理变化有一个从冲动到后悔再到恐惧的过程,一旦侵害行为得逞,激情消退,侵害人会产生后悔、自责心理。所以女生在这时要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迅速脱身。

  6、快速处置、正确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性侵害事故对学生的伤害。

  ①接到受害女生报案,处置小组成员首先要控制局面,封锁消息。除了必要的知情人,尽量不要再让他人知悉此事。

  ②由女医生对受害女生进行检查并处置,必要时,立即到医院检査,并按照医生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费用由学校先行垫付。

  ③由女教师和女医生用关心、温暖的态度问清情况,避免开放空间且有他人在场,以免当事人曝光,造成二次伤害。

  ④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⑤立即联系学生家长。

  ⑥收集证据,为严惩罪犯提供法律依据,但须减少对受害人的查问。

  ⑦心理教师要全力帮助受害学生进行心理康复,必要时,可求助专业心理医生。

  ⑧尽量不改变学生在校的正常作息。

  ⑨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给予受害女生更多的宽容和关爱,明确告诉受害女生这种事并不是她的错(若是女教师,可经常拥抱受害女生),以协助其去除罪恶感,耐心等待并帮助受害女生从创伤中恢复。

  ⑩主动联系受害女生家长,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受害女生的心理康复工作。

  全文结束

篇八: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个人总结】

  社会上性侵害案件频发,无论单生女性还是妈妈们,最可恨的是校园性侵害。我的公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9号)和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切实维护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强法治和师德师风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全体教职员工行为操守,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杜绝校园性侵案(事)件发生。

  二、工作举措

  1.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各单位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开学后、放假前等重点时段集中开展预防性侵犯专题教育,并纳入对新上岗教职工的培训和新入学学生教育课程中。各校每学期要邀请法制副校长或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到校开展法治教育进校园活动,通过讲座、案例警示等形式,让全校教职工和学生接受警示教育。要通过课堂教学、班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罪的认识。加强对学生青春期教育,引导学生要尊重自己的情感,不要随意滥用;要尊重自己,不要做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广泛宣传“家长保护儿童须知”及“儿童保护须知”,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教育学生特别是女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知晓什么是性侵犯,遭遇性侵犯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等。教育学生特别是女生提高警觉,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离家时一定要告诉父母返回时间、和谁在一起、联系方式等,牢记父母电话及报警电话。

  2.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各校要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全面检查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重点检查教职工、学生是否有异常情况,特别是要关注班级内学生尤其是女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要加强对农村学校、教学点的排查,切实做到无遗漏、全覆盖。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发现的性侵犯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报警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3.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校(园)长作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学校要建立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学生交与无关人员。健全学生请假、销假制度,严禁学生私自离校。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心防建设,完善重点时段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和内部人员、车

  辆出入证制度。

  4.从严管理女生宿舍。各校(园)要对所有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女生宿舍应聘用女性管理人员。未经宿管人员许可,所有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宿舍管理人员发现有可疑人员在女生宿舍周围游荡,要立即向学校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学生临时有事离校回家必须向学校请假并电话告知家长,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离校。要做好学生夜间点名工作,发现无故夜不归宿者,要及时报告。

  5.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要把好教职员工入口关,落实对教职员工从业资格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资质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严禁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担任教职员工。要将师德师风教育、法治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加强考核和评价,落实管理职责。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品行考核,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及时依法予以处理。严格规范教职员工的教育教学行为,不准在非公众场合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有关问题。要关注教职员工队伍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加强心理辅导,防止个别教职员工出现极端心理问题,及时制止个别教职员工的不良行为。

  6.密切保持家校联系。各学校(园)要通过开展家访、召开家长会等方式,提醒家长尽量多安排时间和孩子相处交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特别要做好学生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要让家长了解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犯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孩子进行讲解。要同家庭随时保持联系,特别要关注留守儿童家庭,及时掌握孩子情况,特别是发现孩子有异常表现时,家校双方要及时沟通,深入了解孩子表现情况,共同分析异常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7.完善预防性侵协同机制。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青团、妇联、家庭、社会构建一体化的保护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要与公安机关积极协作,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努力防止性侵害案件的发生。

  8.妥善处置学生性侵犯事件。各校要健全完善性侵害投诉和处理机制,指定专人或者专门机构接受和处理被害儿童、学生的投诉。建立学生性侵犯案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避免再次伤害。学校要与共青团、妇联、家庭和医院等单位积极配合,向被性侵犯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被性侵犯的学生有转学需求的,教育部门要协调安排,并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性侵犯学生案件,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领导

  区教体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校园性侵害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督促各校开展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迅速行动,明确责任。近年来校园性侵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幼儿园、校园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在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保护和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各校要认清我区目前在预防性侵问题上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提高政治站位,以零容忍的态势坚决打击校园性侵犯罪行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辖区内管理责任,立即对防性侵工作现状进行一次研究分析,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把预防校园性侵害学生工作做细、做实,将防性侵安全教育有效覆盖到每一个班、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家长,确保预防校园性侵害学生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查,严肃追责。教育督导部门和责任督学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要求,定期对预防校园性侵害学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以预防性侵害工作为重点,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安全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对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性侵害线索和苗头,及时交办,明确整改时限,依法处理。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防性侵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校园性侵害学生案(事)件的,将倒查工作任务是否落实,对未落实的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失职渎职造成性侵害学生案件发生的,或者发现性侵害学生案件瞒报、谎报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三)加强联络,及时报送信息。各校要加强沟通联系,各学校要将预防校园性侵害开展工作情况(含影像资料)和相关汇总信息于9月20日前报局安稳办,联系人:郭琦,联系电话:,邮箱:

  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入手,保护学生免受校园性侵害。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08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

  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

  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

  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

  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

  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

  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

  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

  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

  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

  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三、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四、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

  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五、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在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

  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一、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二、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

  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我校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

  1.我们将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我们的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2.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入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1.根据教育部于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

  2.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3.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4.向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1.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5.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我们学校将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1.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

  2.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

  全文结束

篇九: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学校防性侵管理制度

  十严格、十不准

  一、严格女生宿舍“封闭式”管理,不准男性人员擅自进入。

  二、严格住校女生外出的审批权限,不准擅自外出或外出超时不归。

  三、严格教职工从业资格规定,不准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四、严格学校警务室登记审査制度,不准来历不明或精神恍惚人员进入校园。

  五、严格关注有异常行为的教职工动态,不准因疏忽大意让个别教职工出现不良行为。

  六、严格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不准在非公众场合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有关问题。

  七、严格午间管理学生教师值班制度,不准滞留学生在教师宿舍或办公室。

  八、严格落实家长或监护人的管理职责,不准家长和学校疏于联系,让学生管理出現空档。

  九、严格性侵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的教育,不准出现学校不进行教育、学生不知晓的情况。

  十、严格学生网络防范知识培训,不准疏于管理,让学生上当受骗。

篇十: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红土完小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制度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峻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阻碍恶劣。我校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特成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治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增强对教师的教育和治理。

  一、增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因此走向犯法,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碰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份教师可不能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

  1.咱们将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爱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治理方法》、《学生损害事故处置方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让咱们的教师了解一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爱惜,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遵法的意识,提高其爱惜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法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熟悉到爱惜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2.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切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结果列入个人年关考核,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1.依照教育部于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

  2.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躯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躯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3.让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峻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峻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重办。

  4.向学生教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爱惜的知识和技术,例如教育学生,生疏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址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同意生疏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物;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高声呼唤,要及时告知家长或老师。

  三、完善学校的治理制度,增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治理和监督。

  1.教师应尽力幸免与学生发生躯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爱惜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

  3.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开场合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形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锁的地址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

  5.下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前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四、正确处置校园性侵害案件

  若是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蒙受性侵害的案件,咱们学校将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适当的应计谋略。

  1.爱惜现场,当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抛弃一切私心邪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

  2.爱惜和帮忙受害学生。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做好对受害学生的爱惜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避免其受到多重损害。

  红土完小

篇十一: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预防校园性侵害安全管理制度3篇

  一、对同学进行必要的性学问训练和预防性侵害训练未成年同学对来自老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抵抗,除了其敬畏老师、自身力气弱小等缘由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学问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学问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缘由。

  对同学进行适当的性学问训练和预防性侵害训练,早已列入国家的训练方案和大纲。训练部于2022年3月发布的《中学校公共平安训练指导纲要》中要求,学校4-6班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爱护力量,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学问,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爱护意识;学校班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大事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爱护意识;高中班级要把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学问和措

  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爱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爱护自己。训练部于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学校健康训练指导纲要》中规定,学校一二班级同学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学问;三四班级同学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爱护自己;五六班级同学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学问等;学校阶段要学会识别简单发生性侵害的危急因素,爱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峻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开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学问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训练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学校校进行性学问训练和预防性侵害训练供应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同学进行性训练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

  未成年同学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同学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便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行触碰区域",对于"不行触碰区域",特殊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适、不拘束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假如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隐秘",那么千万别可怕,肯定要告知父母、自己信任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同学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峻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峻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同学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爱护的学问和技能,例如训练同学,生疏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

  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生疏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平安的状况下可以实行如下方式防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患病性侵害,要准时告知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留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根据有关部门的支配准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老师的入口关

  对同学而言,来自老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老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同学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老师职业的特别性,训练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老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老师职业。对于因有意犯罪而受到刑事惩罚的人,或者品德不良者,训练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老师资格,已经获得老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老师资格。学校在聘请老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认真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有意犯罪而受过刑事惩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德不良者担当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托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特别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有意犯罪而受到刑事惩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德不良、污辱同学、影响恶劣的老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三、加强对老师的法制训练、师德训练

  一些老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老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学问。因此,除了新任老师上岗前必需接受法制训练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

  对老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老师学习《老师法》、《未成年人爱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校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同学损害事故处理方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老师的职业、生活亲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训练,重点让老师了解一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特地爱护,了解老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担当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加老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爱护同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老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老师熟识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担当的法律后果,让老师熟悉到爱护同学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老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抱负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老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

  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反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学校老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常常性地对老师开展师德训练,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老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四、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老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同学患病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老师在平常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需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老师个体自主支配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老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训练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供应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

  关系的违反。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训练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老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老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内性侵害大事的问题上,学校应当依据本校的实际状况,制定老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老师应尽力避开与同学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老师进行个别辅导和爱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同学更是如此;上课期间不得随便让同学离开课堂;

  对同学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状况下,老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同学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留同学

  应当事先征得同学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老师,等等。学校通过对老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削减、毁灭发生意外大事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爱护同学的平安。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同学、同学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老师的训练教学及师德状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老师的监督和管理。

  五、正确处理校内性侵害案件

  假如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同学在校患病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同学、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准时实行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爱护现场,马上向上级训练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老师性侵害同学大事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乐观马上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

  应由受害同学的家长自行打算,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同学的家长与施暴老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这样的做法是特别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同学进行性侵害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损害,是严峻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同学遭到更大的损害或导致其他同学受到新的损害。在对待、处理校内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同学的平安放在首要位置。有鉴于此,《训练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老师强奸、猥亵同学大事状况通报》中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同学的性犯罪案件时,要马上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乐观帮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

  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爱护和关心受害同学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同学的爱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殊留意爱护受害同学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损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同学的影响不行能在短期内消退,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舞、关心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相关规定

  《刑法》其次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惩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

  《刑法》其次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污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惩罚。"

  《未成年人爱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中学校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有意犯罪而受到刑事惩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当教职工。"

  训练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老师强奸、猥亵同学大事状况通报》:"一、坚决依法打击老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二、对大事相关责任人要严厉

  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同学负有爱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老师性犯罪大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训练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峻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同学的性犯罪案件时,要马上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乐观帮助

  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老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老师资格的人对同学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同学人身平安都负有爱护责任。对老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老师,丢失了作为老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老师队伍,永不录用"

  02为进一步增加全县训练系统广阔师生的平安意识,营造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确保师生生命和校内财产平安,我校于四月份接到通知后,相关领导高度重视,马上组织实施,划分小组,仔细学习,仔细记录,形成书面材料,那么如何对同学进行平安训练呢?无论孩子是在生活还是学习中,家长和老师都应为同学供应一个平安的环境和

  活动设施,如将药品、消毒水、杀虫剂等放在孩子够不到的地方,打火机、蜡烛不要放在孩子能拿到的地方;准时将用过的电线插头收起。在带孩子外出时,给孩子换上舒适合脚的鞋子,不要让孩子在堆放砖头或满是石头瓦砾的场地玩耍,不要让孩子独拘束水池或河边玩耍等等,那么校内平安训练培训管理制度有哪些呢?

  一、常常对同学进行各种形式的平安训练,内容包括交通平安、消防平安、食品平安、游泳平安、使用燃气平安、用电平安、校内外活动平安、假期平安、防范传染病等,提高同学自我爱护意识和遇险自救力量。

  二、重视同学的心理卫生训练,通过各种方式使同学保持健康开朗的心理状态。关怀有心理疾病的同学,关心同学克服因各种缘由造成的心理障碍。

  三、依据不同季节特点,明确学校平安训练的重点。春季平安训练的重点:传染病的预防训练、火灾预防

  训练、春游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交通平安和饮食卫生平安训练;夏季平安训练的重点:洪水、暴雨、雷击、台风等灾难天气预防训练、溺水预防训练、食物中毒预防训练、交通平安训练、性侵害预防和应对训练、用电平安训练;秋季平安训练的重点:运动受伤预防训练、建筑平安训练、消化道疾病预防训练;冬季平安训练的重点:防寒保暖训练、煤气中毒预防训练、户外冰雪体育运动平安训练和冰面溺水预防训练、火灾预防训练、雪雾天气交通平安训练。

  四、开展平安训练的同时,不能只停留在口号和说教上,肯定要进行实际演练。通过平安演练,增加训练效果。

  五、开展平安训练的同时还要提高同学应对平安事故的力量。比如学校对同学进行溺水预防的平安训练时,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训练同学不要到担心全的水域去游玩,二是教会同学游泳,提高同学的游泳技能。

  六、平安训练要明确教员,列入课程,确定时间,编写教案,纳入考核,防止平安训练走过场。

  七、加强平安学问训练,提高自我防护意识。要以学校常规平安学问训练、法制训练、心理健康训练为重点,结合季节特点和学校实际开展防平安事故方面的学问训练,特殊要加强防交通、防溺水、防火灾、防拥挤踩踏等事故学问训练,增加同学平安意识和自我爱护力量,要把平安训练纳入教学方案,列入课表,在地方课程中开设平安专题训练,通过平安训练日、专题报告、平安学问讲座和学科教学、班团队活动进行平安学问训练。

  03一、加强对老师的法制训练、师德训练。

  1.引导老师学习《老师法》、《未成年人爱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校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同学损害事故处理方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

  责任法》等与老师的职业、生活亲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训练,让老师了解一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特地爱护,了解老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担当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加老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爱护同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老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老师熟识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担当的法律后果,让老师熟悉到爱护同学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2.以《中学校老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深化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对老师开展师德训练,结果列入个人年终考核,确保老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对同学进行必要的性学问训练和预防性侵害训练未成年同学对来自老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抵抗,除了其敬畏老师、自身力气弱小等缘由之外,其关于

  性方面的学问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学问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缘由。对同学进行适当的性学问训练和预防性侵害训练,早已列入国家的训练方案和大纲。

  1.依据训练部于2022年3月发布的《中学校公共平安训练指导纲要》中的要求,以及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学校健康训练指导纲要》中的规定对同学进行性训练。

  2.着力让未成年同学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同学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便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行触碰区域",对于"不行触碰区域",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适、不拘束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假如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隐秘",那么千万别可怕,肯定要告知父母、自己信任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

  3.让同学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峻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峻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4.向同学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爱护的学问和技能,例如训练同学,生疏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生疏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平安的状况下可以实行如下方式防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患病性侵害,要准时告知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留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根据有关部门的支配准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老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在预防校内性侵害大事的问题上,学校依据本校的实际状况,制定老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

  现做规定如下:

  1.老师应尽力避开与同学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老师进行个别辅导和爱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同学更是如此。

  2.上课期间不得随便让同学离开课堂。

  3.对同学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

  4.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状况下,老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同学进行谈话或辅导。

  5.放学后留同学应当事先征得同学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学校领导。

  学校将通过对老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削减、毁灭发生意外大事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爱护同学的平安。另外,学校还将定期向同学、同学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老师的训练教学及师德状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老师的监督和管理。

  四、正确处理校内性侵害案件

  假如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同学在校患病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将本着对同学、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准时实行恰当的应对策略。

  1.爱护现场,马上向上级训练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同学的平安放在首位。

  2.爱护和关心受害同学。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做好

  对受害同学的爱护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损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同学的影响不行能在短期内消退,学校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将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舞、关心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篇十二:防性侵五长责任制度

 预防校园性侵工作制度

  来自校园的性侵害案件,严重损害着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受害者带来终身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也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的安全、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防范校园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入手,保护学生免受校园性侵害。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1/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08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

  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

  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2/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

  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3/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三、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4/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四、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5/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

  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五、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6/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在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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