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自学心得5篇
犯罪自学心得5篇犯罪自学心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习犯罪学课程的总结与体会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犯罪自学心得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犯罪自学心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习犯罪学课程的总结与体会通过学习犯罪心理学,我对这门科学有了更深的
理解,犯罪心理是人类固有的潜在心理。犯罪是一种特别危险的侵害法益的不法行为。
从《犯罪学原理》这门课中,我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当代犯罪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从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了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尤其从罪犯的认知方面,可以深讨罪犯的知觉、推理、信念、决策和态度;此外,还可以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预防、干预和治疗。于是,通过学习,我被它的科学性,真实性所折服,可以说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与此同时我还发现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同样重要,同时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犯罪学不仅具有科学性,而且也不乏应用性。犯罪学理论固然枯燥,但配以实例,就不但不乏味,反而让人有一种从生活中悟出哲理的感觉,视野也开阔很多。犯罪学来源于生活,又指导生活。
了解犯罪学方面的知识就是了解犯罪心理知识,可以使自己在生活和学习上有乐观的心态;有正确的自我主观意识;能很好地把握自己,控制自己的情绪;和同学们关系和谐,很好的融于集体;能很好的适应环境。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学习犯罪学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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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学习生活中给予很大的帮助,现在许多新闻都报道过大学生跳楼自杀事件,这些现象的发生绝对不是偶然现象。当我们去分析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些学生有严重的心理问题。然而也有一些学生在学校中很优秀,很出色,我们通过也可以发现他分析们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所以心理素质的好与坏可以决定一个人的人生前途。学习犯罪学知识后,渐渐让我认识到了人心中脆弱一面,有时心灵是多么的需要他人的呵护与关心。不然就会让不平的心理产生扭曲,而做出无可挽回的事情,走向犯罪的深渊。
心理健康是很重要的,要预防犯罪、降低犯罪率,首先就要从心理健康抓起,未成年人的心理很容易受到社会这一外界因素的影响,且自身的判断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我们可以把未成年时期的心理比作一张白纸,所有在这一时期所面对的一切外界因素,都会很容易的在这张白纸上留下痕迹,加上缺乏选择性的保留,所以这张白纸随着成长,其内容也逐渐丰富,最终在未成年期将要结束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内涵,即产生了较为稳定的心理活动。这些心理活动中所包含的犯罪心理,而他们所接受的种种消极的影响有关。
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的预防是指通过采取适当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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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措施,给其心理施加某种影响,以防止个体形成犯罪行为。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的预防行为应以个体为预防对象,以微观的、针对性的手段对个体犯罪心理采取具有预防和矫正作用的措施。
犯罪的预防途径和方法有:一,加强对犯罪高发人群的管理;引导和教育,主要是对青少年和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加强工作,防止其形成和再次形成犯罪心理;二,加强对易受害人群的教育引导,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三,改善社会风气,消除犯罪诱因乃防止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的根本所在。
犯罪学的学习使我无论从文化知识上,还是从自身修养上我都进步了不少,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在不断地成长着。犯罪学对我们大学生的帮助之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无论在生活、还是学习、交际方面都可以用到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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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犯罪自学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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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由腐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愈来愈大,但是难以最有效地遏制腐败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猖獗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教育预防上来。
7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税务干部学校,聆听了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做的《职务犯罪的预防与认定》的报告。通过学习,使我对什么是职务犯罪、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原则和主体是什么等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也使我思想上产生了很大震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体会颇深。
一、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一定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切记不仁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不法之事不干。
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是一个浅显明了的道理。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少数干部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理想信念
和法制观念,在权力关、地位关、金钱关和美色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了有悖于原则的事,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堕落腐化,“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金钱,不讲原则”,从而踏上了不归路。“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活生生的事例,引人警醒,促人反思。我们一定要注重学习,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面对功名利禄心不动,灯红酒绿眼不迷,不义之财手不伸,污泥浊水身不沾,真正筑牢防腐、防贪、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尽管目前我们的法制还不健全,监督还难以到位,但作为干部应严于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时刻想一想,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及时改进和纠正。只有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一身正气,洁身自好,才能抵御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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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犯罪自学心得
精品文档篇一: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根本知识,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根底。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方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
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
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
是社会开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领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
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标准、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
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根底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
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根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决确实立了正确的
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开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
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根本准那么。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
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
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
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根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根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
律知识的根底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
识和法律标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
律的根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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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根本知识,为以
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根底。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
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标准性、概念性、
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那么,如刑法
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
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
那么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
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
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方案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
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
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
的研究结果那么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
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
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
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
呢?除用根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
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
是正确的。
二、标准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标准,因此法学也就有
了标准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
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标准不标准的问题。因为法律的标准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
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
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标准性、逻辑性、体系性。标准
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标
准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
一定要有逻辑性和标准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那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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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
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那么。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
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
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
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
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
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
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
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那么,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
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
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着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
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
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
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那么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
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
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似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
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那么,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
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那么,一
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那么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那么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
那么,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
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
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
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
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
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
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
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
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答复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
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
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觉察,
或者虽被觉察,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
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
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觉察,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
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
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
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奉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
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
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局部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局部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
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那么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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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
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
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
或减轻处分;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分。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分,应当根据
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
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
的,可以酌情从轻处分;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
根据刑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
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
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
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
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
重大奉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
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
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篇三: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刑
法分那么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局部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
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
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
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拟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
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
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说明其
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
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
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
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那么应当被排
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那么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标准体
系,这些标准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那么是关于犯罪、刑事责
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那么的标准体系,这些标准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
须遵守的共同规那么。总那么指导分那么,分那么是总那么所确定的原理原那么的具体表达,
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那么和分那么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
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那么给予分那么精神上的指导,分那么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
那么回归总那么的原那么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
讲授了很多刑法根本概念、根本原那么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那么学习作出一个先行
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那么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
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成
心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
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
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
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那么的过程
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拟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
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
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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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那么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拟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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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犯罪自学心得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
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分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我们自己来看看下文的介绍。
经过对刑法分那么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那么,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分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表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当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群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自己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自己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那么学习,让我更清楚的
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平安,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分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提醒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说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那么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那么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那么,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详细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那么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平安罪;危害公共平安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详细犯罪的排列标准主
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详细分析。
刑法分那么详细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局部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详细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拟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展分析,说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那么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那么是关于详细犯罪和详细法定刑的标准体系,这些标准明确了对各类、各种详细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那么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那么的标准体系,这些标准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立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展了系统学习,通过学
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平安,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顺利进展法。详细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平安,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根底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篇五:犯罪自学心得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篇二: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
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
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
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
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xx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
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篇三:学习法律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r/n
在大学3年级的第二个学期,很荣幸地,我有机会学习到《法律基础》这门课。学习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r/n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相信在将来,这些认识也能够带给我实实在在的意义!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r/n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大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共同心声。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r/n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
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r/n
。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r/n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r/n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而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毕业后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因此,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我们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r/n
而且,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r/n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
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我觉得自己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我们大学生,是国家现在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了依法正确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意义。/r/n
学完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
道德修养水平。/r/n
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r/n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犯罪有逐年递增趋势。这个时候,正是《法律基础》这样的课发挥作用的时候,我认为,即使这样的课不能拯救所有犯错误的人,也一定会对一部分人有作用的吧。/r/n
在我国进入WTO以后,法律知识更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应该把这些法律知识用在处理好国际关系上。/r/n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
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r/n
如果有机会,我还会将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传给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积极参与普法,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n
作为一名学生,我不仅要学习好专业知识,还要博览群书,扩阔视野,学习《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律认识,提高了法律常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要拥护党的领导,积极配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绝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r/n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继续修读有关法的知识,继续提高法律常识,并把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为祖国构建法治社会作出一点贡献。/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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