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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14篇

时间:2022-12-08 14:40:02 来源:精优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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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14篇

篇一: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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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材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镇人民政府是材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第四条材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埋(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埋(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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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釆用合葬方式提髙单个墓位使用率。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根据**《关

  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通知》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材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林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公益性生态墓地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日常具体事务,搞好骨灰安葬服务,解答丧属的咨询,及时解决墓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二)严格按标准收取墓穴管理服务费,遵守财经纪律;(三)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认真搜集整理上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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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内会议纪要;归档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须经区征

  地办公室盖章)、丧户安葬申请表、安葬合同、资料(死者的火化证明、死者身份(户口)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做好微机录入保存工作;

  (四)负责墓穴位置的编排定位,接待丧属。待选定墓穴置后做好登记造册,协助丧主进行墓穴建设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

  (五)负责墓区的绿化管理、卫生保洁、消防安全、墓区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管理办公室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材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二)批准建设的文件;(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五)服务TEL和监督TEL。第三章申请、接收、安置程序第十条需迁入墓地安置的,要由丧户及**市城市项目征地工作组提出申请,经区征地办公室核定,丧户到杯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确认墓(穴)位。墓(穴)位确认后报区征地办公室审定,并由征地办下发安置通知给林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进行安置。通知书应包括征地项目的名称,墓(穴)位的编号、位于公墓的方位,面积,安葬(放)骨灰(骨骸)具数,丧主及丧户个人信息等内容。第十一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凭经审定的申请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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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书办理接收安置。

  第四章墓地管理第十二条和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一)墓地实行分片、分区修建管理,墓穴穴位安放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定的原则依次安葬。(二)鼓励在公墓内采用深埋、树(花坛、草坪)葬、骨灰撒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安置骨灰。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三)进入墓地安葬必须取得经区征地办公室同意的申请及该办出具的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四)签订安葬及管理合同,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表、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复印件等)。(五)办理交款、开票手续(暂定墓穴管理服务费按每例???元收取以区发展改革部门定价为准)。(六)发放安葬证。(七)本公墓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穴位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丧户,墓穴穴位管理费减半收取。(八)祭祀者及车辆停放要服从公墓工作人员的指挥,爱护花草、树木及一切公共设施,如有烧坏、损坏按价赔偿。(九)祭祀者只允许在墓区内放置鲜花,严禁在墓区内放置杂物及易燃易爆品;禁止在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抽烟、烧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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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烧杂物;燃放鞭炮一律到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祭祀者人为因素引起的墓穴墓碑损坏,公墓管理单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十一)墓穴穴位不得私自转让、拆迁、改建、扩建。骨灰一经迁出,穴位由公墓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应撤销墓主《安葬证书》。

  (十二)公墓内严禁修建豪华墓、高档墓,否则,镇人民政府将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和执法机构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篇二: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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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

  2

  (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

  3

  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4

  

  

篇三: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殡葬管理方法规章制度规定:农村殡葬管理规定

  殡葬管理方法规章制度规定

  

  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江河堤坝和水保护区边缘3000米以内;〔四〕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违背规定进展处分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篇四: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

  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墓管理

  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

  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号),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

  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

  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

  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

  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

  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

  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

  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

  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

  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

  500米

  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

  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

  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

  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

  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

  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

  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

  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

  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

  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

  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

  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

  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

  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舌L收费,禁止炒买炒

  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

  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

  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

  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

  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

  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

  40%。要在

  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

  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

  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

  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

  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

  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

  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

  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

  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

  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

  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

  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并在醒

  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篇五: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徐政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为主、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为辅,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只为本镇(办事处)、村(居)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改、公安、规划、国土、物价、林业、环保、财政、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建设主体,筹建及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镇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募集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当地政府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公益性公墓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应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做到规划定点相对集中、公墓形式相对统一。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规划预留骨灰堂、骨灰塔用地),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编制好与上位规划相统筹的公益性公墓布点专项规划,保障

  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废弃采石宕口和不宜耕种的

  贫瘠地上规划建设。没有荒山和不宜耕种贫瘠地的,可建设骨灰堂(塔、墙)等设施集中立体存放骨灰;积极倡导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积极鼓励各地建设骨灰堂(塔、墙)等适应殡葬改革发展方向的骨灰存放设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基本农田、涉及山林红线保护的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周边;(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禁止建设豪华墓穴;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第九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履行以下报批程序:(一)由村(居)民委员会逐级向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

  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公墓规划设计方案、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关于土地的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联动会办审批制度,简化流程,压缩办结时限。

  (三)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村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亩以内,镇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0亩以内。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三)墓碑实行卧式,建立园林式公墓。

  (四)每亩建成墓穴不得少于260个,墓穴小型化。

  (五)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经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人,并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宣传牌。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核定运营成本、收费标准,建立有效的服务管理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市物价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加强财务管理,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对外经营。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要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六条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检查,具体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发现问题,暂停运营,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正常运营。市政府民政部门对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营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十七条农村“老林地”是指农村行政村或自然村村民长期以来自发形成的相对集中的安葬点,可切实解决就近村和自然村安葬祭扫的问题。

  农村“老林地”是村民安葬的重要途径,要因地制宜地挖掘和利用好农村“老林地”的优势。要加强农村“老林地”管理和改造提升,对现有的农村“老林地”改造,可参照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重新进行规范建设,规范建设后的“老林地”,由属地加强管理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非法占地建设公益性

  公墓或者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依法被取缔的公益性公墓,该公墓举办单位应当负责将已经安葬的墓穴迁入合法公墓。因公墓被取缔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该公墓举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公墓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因管理原因导致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由该公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该公墓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

  

  

篇六: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放骨灰,必须事先到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交纳费用后,方可进入墓区安放。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坟墓的规格为单坑平方,双坑平方。三、加强公墓防火,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林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收回放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五、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六、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15天后统一焚烧处理。

  七、以上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坟墓迁移规定

  为使我镇坟墓迁移规范有序进行,制定以下规定:

  一、统一需迁移的坟墓是指涉及土地征用开发、镇重点工程项目、村庄整治、三沿五区整治等地块范围内需迁移的坟墓。二、收费标准:因土地征用、镇重点项目、村庄整治等需迁坟的,办理审批

  手续后,按公墓收费标准全额交纳费用后迁入,再由新农村指挥部和项目办予以补助;个人要求迁入公墓的,经审批按公墓规定全额收取费用后迁入。三、审批程序:

  1、由所在村出具迁坟申请,迁坟清单,填写迁坟审批单一式三份,写明申请理由,迁移数量等报所在办事处;2、除尘所在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单位;

  3、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镇党委审批;

  4、镇党委审批后,迁坟相关村到公墓管理办按审批坟墓数交纳费用,再由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办工作人员统一安置。四、迁坟安置:

  1、迁坟安置由公墓管理人员按审批数量安排坟墓,不

  划分村与村之间的界线,具体到户的安置由所在办事处和

  村负责。

  2、坟墓迁移进墓区,将骨灰迁进墓区,不得将原坟墓迁进墓区或自行改建、扩建坟墓。3、迁坟数量因统计不足,超过审批数量的,及时办理

  相关的审批和交费手续

  4、迁坟数量因统计误差,达不到审批数量的,剩余公墓由公墓管理办及时收回。严禁以少报多,多余的坟墓村一级不得擅自安排,由公墓管理办统一管理。五、坟墓迁移采取报结制度。坟墓迁移结束后,由村干部、办事处联村干部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人员统一办理迁坟报结手续,填写迁坟报结单,根据报

  结情况对已交纳的费用进行找补。五、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附:元宇宙(新兴概念、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元宇宙(Metaverse)是整合了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通过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但元宇宙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共享的基础设施、标准及协议的支撑下,由众多工具、平台不断融合、进化而最终成形。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关于“元宇宙”,比较认可的思想源头是美国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教授,在其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中,创造性地构思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12月6日,入选“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12月8日,入选《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所谓“元宇宙”,英文叫做Metaverse是一个虚拟时空间的集合,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元宇宙不是真正的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元宇宙是未来的虚拟世界(现在还不存在)。元宇宙是一个29年前就被提出的概念,但是随着近几年吸纳了日臻成熟的AI、游戏引擎、AR/VR、区块链等技术成果后,在A股市场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元宇宙概念股)。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元宇宙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但是在目前,“元宇宙”仍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不建议盲目炒作。所以从现实来看,个人觉得,元宇宙是为了探索人类中短期的出路。我们不必纠结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只需要明白,他是为了人类在大规模的传染病,战争,地外小行星冲击,剧烈气候变化的时候,能够在元宇宙里继续生活、工作、娱乐。当然,和所有新技术一样,元宇宙也逃不过“加德纳技术成熟

  度曲线”,现在应该还在爬升阶段,需要的是每一层发力。同时我还观察到一个很要命的现象,现实的流动性越差,这种“空气”项目就越火爆。

  

  

篇七: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标签:标题]2016公墓安全管理制度余杭区生态墓地管理规定公墓安全管理制度|2015-10-1912:46第一条为不断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加强我区生态墓地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引导群众改变传统墓葬方式,全面推行骨灰生态葬法,促进生态城区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5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生态墓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生态墓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三)镇乡、街道及民政办(科)审核意见;(四)土地、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四条生态墓地建设要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选址要突出绿色、环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如重新选址,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指沿铁路、公路、通航河1/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标签:标题]2016

  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作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村的居住点。要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整体规划相配套,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墓地布局合理,要有明显的墓区标志。墓区与过道相连,路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管理用房、休息场所和停车场地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生态墓地必须实行园林化管理。坚持树种多样化、花草搭配合理化、整体园林化的原则,自生态墓地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七条生态墓地建设要坚持墓碑小型化、工艺化、地表无坟化、墓区生态化。墓碑控制在长40厘米、宽30厘米内,墓碑平置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碑间距条理整齐。

  第八条生态墓地建成后,对原有公益性小公墓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墓区外周围无老坟(坟壳),涉及开发须搬迁的坟墓(遗骨)及火化后骨灰一律按规定实行生态葬。第九条生态墓地由当地镇乡、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热爱殡葬事业,对用户服务周到,对安葬的骨灰盒(骨甏),要做好墓证

  2/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卡)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存档及统计工作。第十条墓区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卫生和绿化修剪工作,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定期清理绿化带内的杂草和花圈,墓穴周围无白色污染、无果皮纸屑、无烟蒂,配备必要的垃圾箱,有集中焚烧炉(点)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墓地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迷信物品。

  第十二条清明、冬至期间应加强值班,为群众祭祀活动提供方便,引导群众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祀亲人,制止封建迷信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配套设施费是指为生态墓地共用配套的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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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标题]2016可以按成本的10%计提,专项用于生态墓地建设,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墓区维护费和花草养护费原则上每年每穴不得超过30元。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公墓安全管理制度看了该文章的人还看了:电器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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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石炉安全管理制度电石生产安全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小型(包括开放炉、半密闭炉及密闭炉)电石炉的电石生产。第二章物料的安全要求第二条为保证产品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4/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标签:标题]2016定》,制订5/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篇八: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农村殡葬管理规定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江河堤坝和水保护区边缘3000米以内;〔四〕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违背规定进展处分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篇九: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1迁坟安置由公墓管理人员按审批数量安排坟墓不划分村与村之间的界线压滤机滤布厂家具体到户的安置由所在办事处和村负2坟墓迁移进墓区将骨灰迁进墓区不得将原坟墓迁进墓区或自行改建扩建坟墓

  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订本制度。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放骨灰,必须事先到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交纳费用后,方可进入墓区安放。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坟墓的规格为单坑平方,双坑平方。三、加强公墓防火,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林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收回放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五、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六、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15天后统一焚烧处理。七、以上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坟墓迁移规定为使我镇坟墓迁移规范有序进行,制定以下规定:

  一、统一需迁移的坟墓是指涉及土地征用开发、镇重点工程项目、村庄整治、三沿五区整治等地块范围内需迁移的坟墓。二、收费标准:因土地征用、镇重点项目、村庄整治等需迁坟的,办理审批手续后,按公墓收费标准全额交纳费用后迁入,再由新农村指挥部和项目办予以补助;个人要求迁入公墓的,经审批按公墓规定全额收取费用后迁入。三、审批程序:1、由所在村出具迁坟申请,迁坟清单,填写迁坟审批单一式三份,写明申请理由,迁移数量等报所在办事处;2、除尘所在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单位;3、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镇党委审批;4、镇党委审批后,迁坟相关村到公墓管理办按审批坟墓数交纳费用,再由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办工作人员统一安置。四、迁坟安置:1、迁坟安置由公墓管理人员按审批数量安排坟墓,不划分村与村之间的界线,具体到户的安置由所在办事处和村负责。2、坟墓迁移进墓区,将骨灰迁进墓区,不得将原坟墓迁进墓区或自行改建、扩建坟墓。3、迁坟数量因统计不足,超过审批数量的,及时办理

  相关的审批和交费手续。4、迁坟数量因统计误差,达不到审批数量的,剩余公墓由公墓管理办及时收回。严禁以少报多,多余的坟墓村一级不得擅自安排,由公墓管理办统一管理。五、坟墓迁移采取报结制度。坟墓迁移结束后,由村干部、办事处联村干部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人员统一办理迁坟报结手续,填写迁坟报结单,根据报结情况对已交纳的费用进行找补。五、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篇十: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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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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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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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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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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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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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

  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篇十二: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村级公墓管理人员职责

  对于村里公墓要做好怎样的呢?管理村里公墓有着怎样的职责呢?下面就不妨和一起来了解下村级公墓管理人员职责,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根据美好乡村建立要求,进一步完善我村相关配套设施,通过村有关会议决定新建一座红光村“公益性公墓”。公墓选址于本村学校组与上畈组交界处、红光自来水厂北,占地面积约八亩地,方案xx年大寒、xx年清明将全村近六百座零散坟墓迁至公墓,再新建墓穴120座,为今后本村亡故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效劳。为标准我村公益性公墓的建立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方法》,现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凡在红光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一律先申报村民委员会或公墓管理人员,由村委会或管理人员作安排效劳。

  二、严禁在墓穴边烧纸或燃放烟花爆竹,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到统一安排的燃烧燃放点进行。

  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公墓的公共设施和周边绿化设施。

  四、非特殊情况,不得外村外地来公墓安葬。如有少数特殊情况的,须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收取相关建立费用再入墓安葬。

  五、对公墓管理人员的要求:(一)、负责公墓的一切卫生、平安、安排,做到随叫随到,特别是“两节”(大寒、清明)期间每天要在岗在位。(二)、负责公墓的公共绿化和公益设施维护。(三)、负责安排好来公墓的安葬效劳协调工作

  (四)、对特殊情况的外地外村来公墓安葬的,须在红光村出据的公墓建立资金收据上登记方可安葬。

  六、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管理人员管理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将按相关管理协议给予经济处分。

  七、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立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安康开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根本殡葬效劳需求为着力点,认真贯彻落实“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殡葬改革工作宗旨,始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那么,坚持规划新建和改造并举,加快农村公益性公益性墓地建立,努力营造生态、和-谐、文明的殡葬新风,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效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开展。(二)根本原那么

  1.以人为本,科学开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效劳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根本殡葬公共效劳均等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积极引导广阔村民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3.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行政村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情况,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纳入当地城乡建立和土地利用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

  4.依法行政,标准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建立健全殡葬执法机构和队伍,严格执行殡葬法律法规,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和管理。

  (三)工作目标结合当前殡葬改革集中生态安葬目标,扎实有序推进农村散坟平迁整治和集中安葬工作,力争到2021年,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或遗体安葬设施覆盖全省所有乡镇。二、规划建立(一)部门工作职责。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立规划和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立、管理和效劳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开展管理和效劳工作。积极争取开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立(规划)、环保、林业、工商等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资金、选址、建立、绿化等给予大力支持。(二)设施规划布局。各地按照当地城乡建立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殡葬改革开展规划等要求,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交通等因

  素,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在方便群众的根底上,1个行政村原那么上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立或由相邻的行政村联建;对地处偏远、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公益性公墓数量。回族等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筹集渠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资金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那么进行筹集。各地要积极争取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立和改造列入城乡根本建立规划,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和管理。不得以招商引资、个人投资等形式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公墓选址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应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那么,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根底上,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在以下区域规划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

  1.耕地;2.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内;3.距水库、水源、河流堤坝500米以内;4.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5.距村民居住区500米以内。(五)工程审批程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工程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局审批。建立工程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

  2.村民代表大会决议;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4.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5.公墓建立规划方案;6.经费筹集情况(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7.相关管理;8.其他相关资料。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核和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应当征求开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审批同意兴建的工程,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批文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六)公墓建立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立应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的原那么,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鼓励建立骨灰存放设施、生态墓园,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努力实现骨灰(遗体)处理多样化。对实行墓穴安葬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建立标准:1.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公墓单人墓穴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超过6平方米;2.独立的墓碑、墓志铭在地面以上的宽度不得超过0.5米,厚度不超过0.3米,不高于地面0.8米。3.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道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4.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篇十三: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1公墓殡葬管理考核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水平提升为群众服务的水平规范公墓管理员的行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向纵深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公墓殡葬管理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水平,提升为群众服务的水平,规范公墓管理员的行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向纵深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进一步实现公墓管理标准化、高效化,逐步建立务实高效的组织领导体系、职责清晰的责任分工体系和失责必究的监督管理体系。二、考核办法1、村组考核(1)逝者去世后,必须全程参与指导白公事办理、公墓安葬、上报安葬信息。每发现一例不全程参与、未上报信息的,按照月考核绩效考核办法进行扣分。(2)对不按顺序选穴安葬、骨灰未安葬公墓、“回老林”在老墓地修“衣冠坟”的,每发现一例,当月考核不得分,并责令限期整改。(3)每发现一例骨灰被偷移到老林埋葬的,除扣除当月全部考核分值,责令限期追回。2、公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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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处公墓设立1名公墓管理员,管理员原则由公墓所在村组推荐,由公墓覆盖村组管理考核,镇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兑现考核奖惩。每年每处公墓补助4000元,补助由公墓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按季度发放。

  (1)公墓管理员必须按照镇公墓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按时到岗到位值班,每发现一次不在岗,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

  (2)公墓管理员必须指导逝者按顺序埋葬,不按顺序的不允许埋葬;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公墓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埋葬。每发现一次不按顺序使用墓穴的,对公墓管理员罚款100元,并责令改正。

  (3)墓碑摆放整齐,不筑坟头,周边平整无杂物。每发现一次墓碑摆放混乱、筑坟头或周边杂乱,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并当场改正。

  (4)焚烧池及周边卫生清扫及时,周边整洁无杂物,每发现一次清扫不及时,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并当场改正。

  (5)墓区及道路整理及时,无塌陷、破损、垃圾等现象,每发现一次整理不及时,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并当场改正。

  (6)墓区绿化苗木浇水管护及时,如因管护原因出现死苗现象,每发现一株,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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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墓管理员必须看管好已进公墓埋葬的墓穴,每发现一例骨灰被偷移到老林埋葬的,且公墓管理员未及时上报的,罚款1000元,限期追回,并对公墓管理员进行辞退和撤换。

  3、火化车司机考核(1)殡仪车司机必须在县殡仪馆备案,报经镇公墓管理办公室安排后方可依次出车;殡仪车根据县民政局相关要求,安装监控设备;运棺木需要收费的,必须在拉运前同逝者亲属协商价格,严禁先拉棺后讲价;否则查实一例扣罚400元。(2)火化过程中,监督逝者亲属不得私自拆开封扣、不得偷分骨灰;火化结束后,殡仪车司机要及时将骨灰直接送入公益性公墓,并通知镇公墓管理办公室。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且不改正的,上报县殡仪馆,进行处理处罚;严重违法政策的,直接取消殡仪服务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三、监督考核村组、公墓管理员、火花车司机的日常考核由镇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村组的考核纳入当月综合考核,计入当月民政综合得分;对管理员的考核,每月一次,每季度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相应奖惩。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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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

  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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