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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2022年渔政执法方案5篇

时间:2022-12-10 19:45:06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区县2022年渔政执法方案5篇区县2022年渔政执法方案  2022年长江禁渔期体制应对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和省政府___有关文件精神,保护和恢复长江渔业资源,改善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经

区县2022年渔政执法方案5篇区县2022年渔政执法方案  2022年长江禁渔期体制应对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和省政府___有关文件精神,保护和恢复长江渔业资源,改善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县2022年渔政执法方案5篇,供大家参考。

区县2022年渔政执法方案5篇

篇一:区县2022年渔政执法方案

  2022年长江禁渔期体制应对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和省政府___有关文件精神,保护和恢复长江渔业资源,改善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切实做好我县___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成立___,加强领导长江禁渔管理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县区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县水产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___宣传部、公安局、水产局、工商局、民政局、环保、水利、渔政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县长江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长江段___公里的禁渔工作。___设在县水产局,负责具体___实施。沿江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禁渔工作的___领导,继续按照政府统一负责、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实行禁渔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稳定的禁渔管理___机构和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___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将禁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县水产局、渔政站要创新工作思路,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执法水平,认真做好长江禁渔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任务,齐抓共管今年我县长江段禁渔期为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从现在起,我县长江禁渔工作已进入临战状态,沿江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力争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一)宣传动员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广泛宣传,全面动员,了解情况,做好准备。___月___日前___沿江专(兼)业渔民主动拆除深水张网、插网、三层刺网、迷魂阵等禁用渔具,同时,对水产

  品市场、农贸市场、餐馆饭店进行摸底,摸清非法收购、销售经营长江野生鱼类情况。___月___日至___日,___执法力量,采取宣传教育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拉网式清江行动,对尚未拆除的网具进行清查取缔封存。重点是河口、夹江和交界水域。同时,___有关人员深入到经营野生江鱼的餐馆、饭店进行宣传,县电视台要进行跟踪报道。

  (二)全面禁渔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长江___公里段在规定的时间,除凤鲚和刀鲚(长江刀鱼)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渔期间,县水产局、渔政站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水产品市场、农贸市场、餐馆饭店、渔港码头等水产品经销场所的检查,严厉查处收购、销售及非法捕捞长江野生鱼类的违法行为。

  (三)总结统计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县水产局对长江禁渔实施情况、禁渔成果及专业渔民生产生活动态(范本)进行认真统计、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于___月___日前报县政府、市渔业局。

  各有关部门,沿江各乡镇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各阶段的任务,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齐抓共管,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及时查处。县水产局要会同公安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搞好水上治安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各个菜市场的检查监督工作;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禁渔期间渔民的生活___工作;宣传部门要对长江禁渔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宣传报道;沿江乡镇要切实加强对禁渔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确保所辖区域内在今年禁渔期间无违规作业行为。

  强化举措,严格执法

  (一)全面发动,深入宣传。长江禁渔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要进一步认真总结经验,加大长江禁渔工作的宣传力度,把舆论宣传作为实施禁渔期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宣传工作贯穿于禁渔管理的始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通过张贴通告、发放传单、悬挂横幅、召开动员会、渔民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深入渔区、船头、码头、港口、市场、餐馆,大力宣传长江禁渔期制度和实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行动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普及《___渔业法》和《省实施〈___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使渔民充分认识到长江禁渔制度是事关渔民根本利益和长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大事,不断增强他们遵纪守法意识和养护渔业资源的自觉性,为长江禁渔期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___月___日至___日,县长江春禁领导小组各成员要登船参加清江宣传工作。

  (二)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调配执法力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管理,严格督查,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一要做到六个结合。即联合检查、交叉检查与自查相结合;水上检查与陆上检查相结合;巡逻检查与蹲点检查相结合;渔船检查与水产品市场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夜晚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二要处理好“三个一”。要坚持面上整治与重点打击相结合,特别要处理好第一艘违规船,第一张违规网,第一个违规人,起到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三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认真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做好取证工作,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保证每一个案件定性准确。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

  密切合作,加强对水域、港口、市场、餐馆的监督检查,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等违法行为,依照《___渔业法》和《省实施〈___渔业法〉办法》予以处罚,截断违法渔具的来源和违法捕捞水产品的销售渠道。四要做好长江刀鱼专项捕捞管理工作。长江刀鱼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申领要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刀鱼捕捞起始时间,按有关规定做好刀鱼专项捕捞限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刀鱼开捕和捕捞结束期。刀鱼捕捞期间,渔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无证偷捕,影响禁渔管理工作。

  (三)合理安排,有序工作。禁渔期间,具体安排如下:___月___日至___日,联合有关兄弟县进行大规模巡江检查行动。___月___日至___日,分___次自上而下,自下而上进行巡江检查,适时采取执法人员上捕捞船只实行全天候的调研。___月___日到至___日,配合市局和有关县对江段进行全面巡查。加强长江刀鱼专项捕捞的管理,打击无证非法捕捞。___月___日至___日,___全县大规模执法检查。

  

篇二:区县2022年渔政执法方案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

  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

  罚;(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

  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第六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第九条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二)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第十二条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第十三条违反《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外商投资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第十五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将其驱

  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篇三:区县2022年渔政执法方案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农业农村部2022.01.072022.01.07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渔业资源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正文:

  ----------------------------------------------------------------------------------------------------------------------------------------------------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第六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

  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

  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第九条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

  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二)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第十二条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第十三条违反《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外商投资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第十五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结束——

  

  

篇四:区县2022年渔政执法方案

  2022年珠江禁渔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和2022年11月在珠海召开的珠江禁渔期制度部署工作会议精神,养护珠江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珠江渔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精神,保护珠江水生生物资源,维持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促进流域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宣传国家渔业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渔业发展新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全面提高内陆渔政队伍执法管理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强渔政队伍依法行政,服务渔业发展的能力。

  二、禁渔内容

  (一)禁渔水域范围

  珠江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下游,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二)禁渔时间

  禁渔时间自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

  (三)禁止作业方式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确需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我部审批。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成立珠江流域禁渔工作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珠江禁渔工作,人员组成如下:总指挥:陈毅德(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主任)副总指挥:吴壮(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局长)指挥部成员:胡学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副主任)刘添荣(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副局长)陈良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施汉飞(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龙鳌(贵州省农委畜牧总工程师)孙海清(云南省农业厅副厅长)邓为民(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副局长)邓建平(江西省农业厅副巡视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珠渔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办公室主任:邓伟兴(珠渔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陈文(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处长)王慧丰(广东省渔政总队渔政处处长)林炎光(广东省渔政总队指挥处处长)陈国良(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执法处处长)陆毅(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渔政处处长)王冲(贵州省渔业局局长)张穆(云南省农业厅渔业处处长)何兴春(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渔政处处长)官少飞(江西省渔政局局长)在禁渔水域,六省(区)、有关市(州)、县也应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相应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四、开展广泛深入的禁渔宣传工作今年是实施禁渔期制度的第一年,也是关键的一年。禁渔制度能否顺利实施有赖于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渔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因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把禁渔的宣传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认真组织力量,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及在重点区域和重点渔港树立倒计时牌等传播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努力使禁渔制度在沿江社会和广大渔民群众中家喻户晓,形成禁渔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禁渔期间的管理

  禁渔期间的管理是禁渔成败的关键,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禁渔管理的各项措施。

  (一)开展巡航执法行动

  要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巡航执法行动,强化对禁渔水域的监督管理,努力做到“江中无渔船,水中无渔具”。一是重点水域管理。珠江干流西江中下游地区是主要的渔业生产地,渔民多、渔船集中、情况比较复杂,其中广东三水至广西来宾江段是巡航执法的重点水域,珠渔委要加强对该水域的检查,组织沿江的佛山、肇庆、云浮、梧州、贵港、来宾等地渔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维持禁渔区内的正常秩序;二是大型交界水域管理。在龙滩库区、天生桥库区等大型交界水域,相关渔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巡航执法行动,共同管好交界水域;三是其他水域管理。各省(区)可根据实际,集中有关管理力量,加强对其他禁渔水域监管。

  (二)整治辖区内非法捕捞的“外来渔船”

  沿江各省(区)辖区内都不同程度存在捕鱼船舶跨省(区)捕捞作业问题,即俗称的“外来渔船”。“外来渔船”大部分是“三无”船舶,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如管理不力将对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产生影响。各地政府和渔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整治辖区内非法捕捞的“外来渔船”作为一项工作重点,确保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落实责任制,加强督查指导

  禁渔期间,各级渔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禁渔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乡镇政府、治安部门的作用,落实责任制,实行分段分片包干管理。要成立并派出督查小组,深入禁渔重点水域进行巡回检查,了

  解禁渔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指导、督促有关地方积极开展工作,解决禁渔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将会同珠渔委和沿江各省(区)渔业主管部门组成禁渔工作督查组,开展督查和交叉检查。

  (四)违反禁渔期制度行为的查处原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捕捞生产或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按照我部和财政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违规渔船要扣减或取消渔用柴油补助。

  (五)妥善安排好禁渔期间渔民的生活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始终关心特困渔民的生活。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配合民政、社保部门做好特困渔民的救济工作,争取把生活困难渔民纳入低保对象或社会保障体系。要把渔用柴油补贴等中央支渔惠渔政策落实好,及时、公正地发放柴油补助,缓解禁渔期间渔民的生活困难。禁渔期间,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渔民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渔民知识文化水平和其他专业技能,开拓其他就业渠道,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渔区,确保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开展资源监测评估工作

  沿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科研机构认真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禁渔效果评估工作,掌握禁渔制度执行情况和效果,为不断完善禁渔期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七、有关要求

  在珠江流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开局之年,沿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落实禁渔期间的各项管理措施,确

  保禁渔制度的顺利实施。为此,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广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

  (一)服从调度和指挥。树立大流域、大协调、大协作的理念,相互团结,密切配合,坚决服从指挥与调度,遵守工作纪律。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服务意识,把握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安全有序的原则,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对违规案件的处理,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准确恰当。执法过程中,要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以理服人,杜绝粗暴行为。

  (三)加强信息交流。禁渔期间,各地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反馈信息,将禁渔期间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经验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扩大影响。

  (四)认真做好禁渔工作总结。沿江六省(区)渔业主管部门在禁渔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珠渔委办公室,由珠渔委办公室汇总后,于7月10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篇五:区县2022年渔政执法方案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26•【文号】农渔养函〔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关于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工作的通知

  农渔养函〔202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2021年,我部印发《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以下简称“五大行动”)。一年来,各地渔业部门积极响应,扎实推进,效果显著,共培育“五大行动”骨干基地984个,示范面积492万亩,示范推广水产新品种96个。骨干基地实现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全覆盖,养殖尾水实现循环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水产养殖用兽药总使用量同比减少7%,配合饲料替代率平均达到77%。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工作部署,按照《“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五大行动”,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支撑政策实施“五大行动”是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和水产品稳产保供的重要

  举措,是渔业部门履职尽责、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各级渔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五大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渔业主管部门牵头指导、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具体实施、科研教学单位全面配合、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各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我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五大行动”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五大行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各类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中统筹安排,将“五大行动”列入各类惠渔政策支持范围,予以倾斜支持,并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质水产品推介展示等激励机制,形成共推“五大行动”的良好格局。

  二、明确目标任务,推进行动落实(一)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行动。各地要依据资源禀赋,加快推进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因地制宜试验推广陆基设施化循环水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海上设施化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等)、多营养层级综合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盐碱地渔农综合利用等水产养殖技术模式。加快推进先进技术模式的集成创新和示范推广。(二)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行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等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推广池塘底排污等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模式,综合物理(自然沉淀、微滤机过滤等)、化学(臭氧等杀菌消毒、化学药品处理等)、生物(放养滤食性鱼类、利用水生植物净化、微生物净化处理等)等技术集成熟化和改进提升,研究制定标准规范。

  (三)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各地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指导养殖者依法依规使用投入品。要加强疫病监测与预警预报,推广应用疫苗免疫和生态防控技术,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和SPF(无规定疫病)苗种场建设;探索水产养殖过程全链条生物安保;扎实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推广使用“鱼病远诊网”。要做好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耐药性监测,强化减量用药技术指导。要分品种构建水产养殖用药减量技术模式,骨干基地要实现兽药用量同比减少5%以上,抗生素类兽药使用量同比减少10%以上。

  (四)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各地要加大饲料研发和宣传力度,逐步改变使用幼杂鱼养殖肉食性品种传统观念和习惯。坚持因种施策,聚焦大黄鱼、大口黑鲈、梭子蟹等幼杂鱼使用量较高的养殖品种,优化饲料配方,改进生产加工工艺,依法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协助骨干基地与优质饲料生产企业做好对接,指导开展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养殖适应性驯化和试验示范。骨干基地养殖鲆鲽类、大口黑鲈等配合饲料替代率实现100%;大黄鱼、花鲈、石斑鱼等配合饲料替代率不低于90%;鳜、梭子蟹、青蟹、河蟹等配合饲料替代率不低于70%。

  (五)水产种业质量提升行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水产新品种推广应用效果评价办法并启动实施,发布优良品种推荐名单,促进优良水产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联合举办第三届中国水产种业博览会,开展优质水产种苗推介展示。各地要根据《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实施方案(2021-2023年)》部署要求,开展基本情况普查数据审核和分析,做好查缺补漏,摸清水产种苗繁育主体状况。要继续推动南美白对虾、虾夷扇贝等重要品种联合育种,探索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

  三、强化宣传示范,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加强培训力度,以现场观摩、集中研讨为抓手,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搭建形式多样的交流平台。要总结梳理经验做法,遴选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在官网和“中国水产”微信公众号设立专栏,组织编制工作动态,各地要积极报送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要加大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模式示范推广力度,深入打造一批代表性好、展示度高的示范样板,制定一批区域适用性好、指导性强的技术标准,宣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范例,构建一批产学研推用紧密结合、优势互补的示范推广新机制。要继续遴选和培育一批创新度高、成效显著、代表性强的骨干基地,与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相衔接。要积极鼓励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主动应用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模式,打造品牌、提升效益。

  我局将会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适时组织开展“五大行动”实施情况调研。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于3月15日、7月15日、11月30日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总结半年工作和全年工作,并报我局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请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认真组织填报“五大行动”骨干基地信息管理系统(http://xd.szjoann.net)。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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