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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5篇

时间:2022-12-10 19:55:09 来源:精优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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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5篇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5篇,供大家参考。

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5篇

篇一: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中心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中心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5.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6.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7.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8.中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二)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

  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

  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

  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

  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监督检查

  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

  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办公室根据职

  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

  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休、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

  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

  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篇二: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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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永乡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监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就乡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坚持教育、制度、监视并重,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展全程监视。

  第三条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㈠坚持集体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围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㈢坚持科学、、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承受各方面的监视,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法规围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开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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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展集体决策:

  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㈡经济社会开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方案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㈢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㈣土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㈤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㈥党风廉政建立中的重大问题;㈦其它在经济建立、政治建立、文化建立、社会建立和党的建立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展集体决策: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乡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㈡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㈢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工程安排事项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展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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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重大建立工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安排,包括上级确定的重大建立工程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㈡重大建立工程开展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原则上50万元及以上〕;

  ㈢重大投资工程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工程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外合资、合作的重点工程等;

  ㈣重大活开工程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㈤职责围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重要决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㈥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工程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展集体决策:㈠职责围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㈡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㈣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50万元以上〕。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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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到规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㈠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展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展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一把手〞确定,同时联系纪委,承受其监视,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㈡集体决策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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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根底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展。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展表决。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视部门人员、局部群众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篇三: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决策原则(一)凡涉及本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局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本局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二、主要内容“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一)重大事项决策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单位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4、党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5、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7、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8、涉及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9、本局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10、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调进和调出;2、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调整和任免;3、推荐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4、县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5、对本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6、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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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项目安排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2、基本建设项目;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1、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2、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经费安排;3、重大项目的经费安排;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三、决策程序(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1、主要负责人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2、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

  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干部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3、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4、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5、由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决策。(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1、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2、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相关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3、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4、由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决定。(三)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1、由有关科室、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提出。2、由有关科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3、分管领导听取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4、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5、由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决策。(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1、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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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4、由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决策。四、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凡需通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三)通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扩大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六)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七)凡前次党委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五、决策实施(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三)负责执行决策的科室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四)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六、决策监督(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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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二)局党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四)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二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七、责任追究(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休、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感谢您使用本店文档您的满意是我们的永恒的追求!(本句可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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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决策人员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务实高效,重视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调研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重大战略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公司发展的重要思路和措施等。(三)公司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包括:1.公司管理体制。2.公司机构设置。3.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规则。4.公司薪酬机制。

  5.公司其他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四)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包括:1.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其他年度重大生产经营计划。2.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3.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五)利润分配方案。(六)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1.企业的设立、撤并、改制、兼并重组、破产。2.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调整、重大股权和产权变动等。(七)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八)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中层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公司中层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调整、奖惩,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资本市场融资、重大项目融资等项目。(二)公司系统重大投资项目,以及计划外追加的重要投资项目。

  (三)国(境)外注册公司重要项目。(四)期货年度套期保值方案,以及期权、其他高风险业务等重大事项。(五)重大科技路线、科技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对外捐赠、赞助。(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及权限第九条董事会、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员工的意见。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第十条董事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董事。

  党委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党委委员。第十一条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三)需要董事会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二条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款。(二)本办法第六条。(三)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以外,其余所有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方案,报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决策的基本程序第一节拟定方案和确定议题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由归口职能部门具体执行,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的论证,提出拟提交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拟订

  方案后,由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列出。所议事项,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书面议题意见(方案),议题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应协调一致,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办公室是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承办单位,负责对议题进行审定,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之外的决策项目,应退回归口职能部门,改由分管领导决策。

  第二节调研论证第十七条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纪委意见。(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酝酿准备第十九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条会议研究决定前,会议主持人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其他参与决策人员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四节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出席会议,决策会议方可召开。研究重要人事任免,原则上需要全体党委委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二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主体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决策主体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节讨论决策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党委书记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党委副书记召集,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列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按照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会人员列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党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纪委人员出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因故未到会的参与决策人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第二十七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议题按照半数以上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一致意见形成决策结论,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宣布。第二十八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决定。研究重要人事任免时,应逐人讨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六节形成纪要

  第二十九条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三十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与议题相关的考察调研报告、咨询论证资料、意见收集资料、审批会签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都要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要求完整保存。

  第七节执行决策第三十二条决策做出后,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第三十三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或向公司提出纠正意见,如纠正意见未予采纳,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五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公司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第三十七条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提出或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动议,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决策。第三十八条上级管理单位有明确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需要上级管理单位批准或核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及时进行细化和调整、完善管理流程,并对决策会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提出或协助提出决策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对决策会议材料的充分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决策做出后,落实部门必须认真、高效执行决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汇报,并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决策情况。

  第四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应当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

  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公司政工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二)对决策事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以及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决策事项可能存在重大偏差,不及时进行报告的;(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六)会议记录不完整或重要会议文件资料缺失的。(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决策内容和决策结论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第四十六条发生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予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xx局“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强化集体领导,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87号)和《关于党(工)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x委办〔2014〕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为局党委、局下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直接领导责任;局纪检组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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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二)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集体审议讨论或决策的项目;(三)处置大宗固定资产、资源等项目;(四)重大活动项目;(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涉及3万元以上的一般行政性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

  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对以上额度进行幅度范围调整的,应经领

  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及政策性资金支出标准的调整及修订;

  (三)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四)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党委或行政办公会议等形式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酝酿准备1.提议事项,经分管领导确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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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提议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3.决策前,应深入调查了解拟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分析、

  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开展

  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等制度。

  (二)集体决策5.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6.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举行。领导班子成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应全体出席。7.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等投票方式。与会班子成员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8.可视情邀请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9.会议涉及的事项、过程、意见、结论及参加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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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真实、完整记录后存档。如有涉密事项,列为涉密档案进行管理。

  (三)执行决策10.“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

  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11.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12.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议定“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应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见附件)形式向局纪检监察组织报备。

  第十二条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根据规定须保密外,应按要求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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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的;(二)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的;(四)其它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第十五条凡需追究责任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职责的基

  础上,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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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

  单位(盖章):

  序号日期

  会议决定事项

  会议表决情况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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