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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16篇

时间:2022-11-14 13:05:07 来源:精优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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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16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16篇,供大家参考。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16篇

篇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

  和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

  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

  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

  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

  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

  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

  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

  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

  和中心工作,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

  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

  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安排到重要岗

  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校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包

  括:校长助理,二级党组织正副书记,校部党政机关、学院、直属单位等正副职。

  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正、副职和副处级及以上专职组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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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

  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

  施。

  第

  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为学校科学发展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

  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带领和指导下级人员卓有

  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良

  好的宗旨意识、党性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和作风养成,脚踏实地,有扎实的工

  作作风,敢于负责,开拓创新,真抓实干。

  (五)熟悉高等教育事业的特点

  和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

  能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水平、组

  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六)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

  师生员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

  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七)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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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全局观念,胸襟开阔,严于律己,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听取不同意见,善于团结

  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学校中

  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担任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

  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研究生学历人员可适当放宽)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

  经历,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包括同一个部门不同岗位)任职的经历或校外挂职

  的经历。

  (二)专职管理干部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为六级职员或任七

  级职员三年以上,年龄一般要求在45周岁以下;专职管理干部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

  的,应为五级职员或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年龄一般要求在50周岁以下。

  (三)教学、科研一线人员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一般应有院长助理、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党支部书记等岗位的管理工作经

  历或参加过学校安排的挂职锻炼。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

  程度。对于从事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交流等管理岗位工作的正职干部,

  应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当经过校级及以上

  党校或其他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

  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必须能任满一届,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

  够担负繁重的管理工作。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党

  龄。

  提拔担任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工会、

  妇委会、共青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对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

  众公认、实绩突出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第

  三章

  选拔任用工作启动

  第九条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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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换届聘任工作需要,提出聘任工作建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启动换届聘任

  工作。换届聘任应经过公布职位、个人自荐(应聘)、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

  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十条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职位个别调整补充需要,提

  出干部调整工作建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启动选拔任用工作。常规性选拔任用

  应经过公布职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公开竞争性选拔任

  用应经过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面试、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四

  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

  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

  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

  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参加民主推

  荐的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位的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

  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民主推

  荐范围:

  (一)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范围一般包括校领导、学

  院现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系所中心正副职、

  教工党支部书记、部门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党务秘书、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成

  员代表,全体副高职称以上教职工。

  (二)校部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换届,

  民主推荐分为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荐。单位推荐以各二级党组织为单位进行;个人推荐

  范围一般包括校领导、副处级及以上专兼职干部、机关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和七级及

  以上职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

  (三)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

  推荐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推荐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民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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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荐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

  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

  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一)

  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会同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同时结合干部平时表现

  和日常考核,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二)校部党政机关、直属

  单位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分管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

  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同时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和日常考核,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

  议名单。

  第十六条在对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听取校党委常委意见的基础上,

  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

  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确定副职考察对象时,应通过一定方式征求所在单位党政正职意

  见。

  第十七条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

  察对象。

  第十八条各二级党组织和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

  导班子进行换届选举的,依照有关章程所提出的领导干部候选人预备人选为拟考察对

  象。

  第

  五章

  考察

  第十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

  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

  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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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

  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

  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

  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

  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提拔任职后,

  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六)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会

  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的

  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

  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为学院的人员,考察范围为其所在学院党政

  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助理、院办、系、所、中心负责人和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代表;部

  门工会主席和其他有关人员。

  (二)考察对象为校部党政机关和直属单位的

  人员,考察范围为其部门所属二级党组织书记;所在部门正副职;所在部门内设机构

  负责人(人数较少的为全体教职工)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考察党

  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书面征求校纪委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

  象,应当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工

  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

  作的人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

  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一般由党委组

  织部向学校党委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反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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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

  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

  党委统战部及其所在党派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中层副职的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拟任

  职单位中层正职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由校

  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

  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

  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

  决。

  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

  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或党委组

  织部部长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监票与计

  票,组织部、党办各一名同志负责计票,纪委一名同志负责监票;

  (五)宣

  布票决结果,以应到会党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九条校长

  助理、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等领导职务任免后要及时报上海

  市教卫党委审批;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成员任免后要按有关章程和

  规定及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勤服务中心党政正副职任免后要及时报上海高校

  后勤服务中心党委审批;武装部主要负责人任免后要及时报徐汇区武装部备案。

  第七

  页脚内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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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任职

  第三十条实行新提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新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

  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

  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应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组成调查组进行

  调查后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由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三十一条实行新提任中

  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非选举产生的新提拔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现职或个人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

  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

  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期满原则上按时换届。

  第三十

  三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正职领导干部一般由校

  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谈话;副职领导干部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

  记或党委组织部部长谈话。

  第三十四条职务任免发文。党群类干部以学校

  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类干部以校长名义发文,校长签发。领导干部因

  换届改选后离任的,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领导干部因退休或调离学校

  的,应在向党委常委会通报后发文免职。

  第三十五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

  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并票决通过

  的干部,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自当

  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后,到任和离任者

  均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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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第三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相关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应经过

  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

  等;

  (二)推荐、自荐与资格审查;(三)组织面试;

  (四)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六)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七)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

  第九

  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着眼于多岗锻炼干部,进行培养性轮岗;着眼于工作需要,进行需求性轮岗;

  着眼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进行调整性轮岗;着眼于领导班子廉政建设,进行回避性

  轮岗;实行党政干部交流。同时,鼓励干部到基层或艰苦岗位去锻炼。

  干部

  在任期内根据工作和干部培养需要可作轮岗交流或调整。在同一领导岗位任职两届或

  满8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轮岗,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届数或年限可根据工作需要适

  当放宽。

  第四十二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

  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

  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

  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常委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

  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

  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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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

  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

  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出国出境连续半年及以上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

  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

  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

  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由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

  委常委会讨论审批。校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

  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中层领导干部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

  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或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

  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

  职,是指校党委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

  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

  十六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

  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

  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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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降职时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

  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

  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

  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

  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

  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

  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

  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

  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条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

  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校党委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

  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

  条严格执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

  公信度的意见》,坚决反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行为,坚决抵制“跑官

  要官”等不正之风。

  第五十二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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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

  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中层党政领导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

  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应专题报告年

  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

  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五十五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党委组织部与校纪委经常性沟通协

  调机制。校党委和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

  舆论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

  为,有权向校党委、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

  二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由于年龄原因,集中换届聘任时不能任

  职满两年的干部,不再继续任职,专职从事党政管理的干部改任同级调研员,双肩挑

  的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回业务岗位或改任同级调研员。给予同级调研员安排工作岗位,

  待遇基本不变。

  第五十七条非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专

  职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调整工作岗位,享受原相应级别的职员职级和新聘

  岗位的相关待遇;兼职干部原则上回相关的业务岗位工作,不再保留相应的行政级别,

  或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调整管理岗位,享受原相应级别的职员职级和新聘岗位的

  相关待遇。

  第五十八条优化专兼职队伍结构,确保校部党政机关每个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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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至少有一个专职中层管理岗位。

  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六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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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和促进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总要求是,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能力,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清正廉洁、富有创新精神和实干精神的领导集体。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重视选拔任用女干部。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院(部)和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选拔任用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参照本细则执行。学校按照上级要求,向学校外推荐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条学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负责本细则实施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1

  第六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积极投身于学校发展事业,在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七条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1.提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的经历。2.从干部中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在副职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正科或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3.从专任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院(部)行政负责人,学术性较

  2

  强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教授职务或具有副教授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特殊情况由常委会决定。

  5.一般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以干训为目的的培训,并获得结业证。

  6.选任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党龄。

  7.身体健康。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九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岗位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设职的原则确定岗位职数。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数控制在全校在职教职工人数的10%以内。1.学校党委、行政职能部门设领导干部职数1-2个,确因工作需要,行政职能部门可设3个;实行大部制的部门领导干部职数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一般不超过6个。2.教学单位一般设党政领导干部职数3-6个。3.非教学单位一般设领导干部职数1-3个。第十条设立非领导岗位。处级非领导干部职数控制在中层领导干部总数的10%以内。男性年满58岁,女性年满53岁,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专业性很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退休年龄。属于教师编制的,原则上回到教学、科研岗位;在中层领导岗位上任职满4年,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休假;学术休假期间,按原标准享受相关待遇。属于专职干部编制的,一般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

  3

  象。民主推荐一般采用会议投票推荐,也可采用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1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1.班子成员;2.下一级单位的负责人;3.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四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组织人事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资格的人员名单,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4.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五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第十三条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民主推荐部门负责人人选,由本部门全体人员参加。有些部门负责人人选可扩大至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第十三条所列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组织人事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求学校主管领导、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八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九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个人可以自荐作为中层领导干部人选。推荐和自荐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自荐人选不

  

篇三: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2009年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立足工作需要和我校干部队伍实际,注重选拔和锻炼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特制定2009年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一、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7、坚持用人与管人、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原则二、岗位职数设置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依据四川省人事厅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审定的科级领导岗位职数,具体岗位职数另行文。

  三、工作机构、工作时间和适用范围1、成立学校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组,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组织干部工作和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和人事处处长担任。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组内设2个工作小组,其中,党群系统及党政合署办公职能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人事处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和学院等业务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具体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党委组织部协助。2、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开展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3、本方案适用于学校2009年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报名和被推荐对象范围为学校在岗教职工。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相关科级领导干部、校团委副书记已任用,不在本次选拔任用范围。

  四、选拔任用条件(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熟悉我国教育、卫生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立志献身中医药事业,爱校爱岗敬业,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成绩突出,执行力好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意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作风正派,以

  身作则,师德高尚,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心胸开阔,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公认度。

  7、身体健康,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二)任职资格

  1、任职年限要求

  科长:由科级副职提任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现任主任科员职务的,不作任职年限要求。

  副科长:由科员提任的,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无担任科员经历的,应当在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现任副主任科员职务的,不作任职年限要求。

  2、学历要求

  选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5

  岁及以下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年龄要求

  选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年龄不超过

  49岁。

  4、其他要求

  提任党委职能部门、学院办公室和学生科的科级领导干部,以

  及党政合署职能部门中与党务工作关系密切的科级领导干部,应为

  中国共产党党员。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坚持逐级提拔的原则,特

  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应按

  照有关程序办理。

  本次科级领导干部选任的年龄和任现职年限计算截止

  日期为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截止日,即2009年12月1日。

  五、工作程序1、广泛动员。召开干部动员大会,对开展2009年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广泛动员。2、公布岗位。通过召开动员会、下发文件、党务校务公开栏

  及校园网向全校发布公告。3、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1)个人申报:个人申报应填写报名登记表,每人可

  填报两个岗位,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2)组织推荐:根据任职条件要求,结合工作需要,

  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听取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

  4、资格审查。由科级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查。5、民主推荐与民主测评。召开民主推荐和测评会,对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报名对象和被推荐对象采用无记名填写推荐表和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6、确定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分别在党委书记会和校长办公会上酝酿,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按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7、组织考察。制定考察方案,成立考察组,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听取意见方式实施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全面考察德、

  能、勤、绩、廉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8、讨论决定。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和组织考察情

  况,党委书记会负责审议党群系统及党政合署职能部门的科级领导

  干部拟任人选建议名单,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行政职能部门和学院

  等业务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建议名单。书面征求校纪委对

  拟任人选廉政情况意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9、任职。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

  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其任用的,由党委和行政分别行文聘任。

  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

  合格正式任职。

  六、纪律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1、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集体讨论,遵守“十不准”纪律。对违反规定不按程序办事的要认真查处,坚决予以纠正。2、任何人不得搞非组织行为,如发现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票行为、拉帮结派、打击报复等情况,均应

  

篇四: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

  科学发展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

  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

  民主化、制度化,为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

  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

  作,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能力,

  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对基本素质好,

  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校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校长助理,

  二级党组织正副书记,校部党政机关、学院、直属单位等正副职。

  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正、副职和副处级及以上专职组织员、

  纪检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

  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

  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

  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为学校科学发展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

  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带领和指导下级人员卓有成

  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良好的宗旨意识、党性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和作风养成,

  脚踏实地,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敢于负责,开拓创新,真抓实干。

  (五)熟悉高等教育事业的特点和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爱岗

  敬业,有奉献精神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实

  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水平、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六)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

  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七)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胸襟开阔,严于

  律己,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听取不同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

  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担任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研究生学

  历人员可适当放宽)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包括同

  一个部门不同岗位)任职的经历或校外挂职的经历.

  (二)专职管理干部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为六级职员或任七级职员三

  年以上,年龄一般要求在45周岁以下;专职管理干部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为五

  级职员或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年龄一般要求在50周岁以下。

  (三)教学、科研一线人员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一般应有院长助理、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党支部书记等岗位的管理工作

  经历或参加过学校安排的挂职锻炼。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对于从事人事、教学、科研、

  学科建设和国际交流等管理岗位工作的正职干部,应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和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当经过校级及以上党校或其他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

  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必须能任满一届,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担负繁重的管理工作.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党龄。

  提拔担任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工会、妇

  委会、共青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对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特别优秀的

  年轻干部,或因工作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第

  三章

  选拔任用工作启动

  第九条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整体换届聘任工作需要,提出

  聘任工作建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启动换届聘任工作。换届聘任应经过公布职

  位、个人自荐(应聘)、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十条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职位个别调整补充需要,提出干部调整工作

  建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启动选拔任用工作。常规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公布职

  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发

  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面试、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

  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

  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党委组织部根据

  相应职位的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

  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民主推荐范围:

  (一)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范围一般包括校领导、学院现任党

  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系所中心正副职、教工党

  支部书记、部门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党务秘书、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成员代

  表,全体副高职称以上教职工。

  (二)校部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换届,民主推荐分为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荐。

  单位推荐以各二级党组织为单位进行;个人推荐范围一般包括校领导、副处级及以上

  专兼职干部、机关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和七级及以上职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教师

  代表等。

  (三)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推荐原则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一)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和

  党委组织部会同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同时结

  合干部平时表现和日常考核,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二)校部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

  作副书记、分管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同时结合干部平时表现

  和日常考核,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在对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听取校党委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

  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

  单地以票取人。确定副职考察对象时,应通过一定方式征求所在单位党政正职意见.

  第十七条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

  对象。

  第十八条各二级党组织和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班子

  进行换届选举的,依照有关章程所提出的领导干部候选人预备人选为拟考察对象。

  第

  五章

  考察

  第十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

  考察。

  第二十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

  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

  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

  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

  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

  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

  人档案.

  (六)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会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分

  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

  般为:

  (一)考察对象为学院的人员,考察范围为其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院

  长助理、院办、系、所、中心负责人和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代表;部门工会主席和其

  他有关人员.

  (二)考察对象为校部党政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员,考察范围为其部门所属

  二级党组织书记;所在部门正副职;所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人数较少的为全体教

  职工)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书面征求校纪委意见。对

  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思想

  政治素质、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

  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和考察

  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反馈.

  第

  六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不同的范

  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及其所在党派主

  要负责人的意见。中层副职的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拟任职单位中层正职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

  定。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

  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

  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

  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

  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

  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或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提

  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监票与计票,组织部、党办各一名同志负责计票,纪委一名同志负责

  监票;

  (五)宣布票决结果,以应到会党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九条校长助理、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等

  领导职务任免后要及时报上海市教卫党委审批;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

  导成员任免后要按有关章程和规定及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勤服务中心党政

  正副职任免后要及时报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党委审批;武装部主要负责人任免后

  要及时报徐汇区武装部备案。

  第

  七章

  任职

  第三十条实行新提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新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

  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

  理任职手续。经公示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应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组成调查组进行

  调查后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由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三十一条实行新提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非选举产生的新提拔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

  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

  现职或个人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期满原则上按时换届。

  第三十三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正职领

  导干部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谈话;副职领导干部由分

  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党委组织部部长谈话。

  第三十四条职务任免发文。党群类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

  签发;行政类干部以校长名义发文,校长签发。领导干部因换届改选后离任的,作为

  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领导干部因退休或调离学校的,应在向党委常委会通

  报后发文免职.

  第三十五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并票决通过的干部,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

  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后,到任和离任者均应及时做好

  交接工作。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

  一。

  第三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相

  关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

  织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等;

  (二)推荐、自荐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

  (六)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着眼于多岗锻炼干部,进行培养性轮岗;着眼于工作需要,进行需求性轮岗;

  着眼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进行调整性轮岗;着眼于领导班子廉政建设,进行回避

  性轮岗;实行党政干部交流。同时,鼓励干部到基层或艰苦岗位去锻炼。

  干部在任期内根据工作和干部培养需要可作轮岗交流或调整.在同一领导岗

  位任职两届或满8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轮岗,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届数或年限可根

  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第四十二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

  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

  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常委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

  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

  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出国出境连续半年及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

  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

  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由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

  论审批.校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中层领导干部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

  职且不满解密期限,或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有其他特

  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

  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

  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

  免去现职。

  第四十六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

  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

  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

  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八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降职时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

  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

  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

  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

  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

  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

  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

  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条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

  定一律无效,由校党委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

  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

  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坚决反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行为,

  坚决抵制“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

  第五十二条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

  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

  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

  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应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中

  层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五十五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

  督.建立和完善党委组织部与校纪委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校党委和组织部在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

  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党委组织部、纪

  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

  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由于年龄原因,集中换届聘任时不能任职满两年的干部,不再

  继续任职,专职从事党政管理的干部改任同级调研员,双肩挑的干部根据实际情况,

  回业务岗位或改任同级调研员。给予同级调研员安排工作岗位,待遇基本不变。

  第五十七条非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专职干部,根据

  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调整工作岗位,享受原相应级别的职员职级和新聘岗位的相关

  待遇;兼职干部原则上回相关的业务岗位工作,不再保留相应的行政级别,或根据

  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调整管理岗位,享受原相应级别的职员职级和新聘岗位的相关

  待遇。

  第五十八条优化专兼职队伍结构,确保校部党政机关每个职能部门至少

  有一个专职中层管理岗位.

  第

  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20xx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一)担任系(部)、处(室)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岗位实践;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四)身体健康;(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三章民主推荐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一)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三条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

  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第四章考察第十四条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

  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第十五条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

  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第十七条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

  

篇六: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精品文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立足工作需要和我公司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选拔公司中层干部(各部门正副职)二、选拔任用干部原则1.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2.坚持职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5.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三、岗位人选产生范围1.本部门内部产生2.全公司范围内筛选产生3.面向社会招聘产生四、程序(一)召开民主推荐会、进行个别谈话推荐1.下发召开岗位人选民主推荐会的通知2.召开岗位人选民主推荐会①参会人员。总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部门骨干以上人员;部门一线职工代表。

  精品文章

  ②与部门骨干以及部分职工代表进行个别谈话。3.整理会议及谈话情况,并将会议及谈话情况内容汇报给总公司领导,请总公司领导审查。4.通过部门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后,若仍无合适人选,即开始在全公司范围内筛选。由人事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报请总公司领导审查。(二)总公司考察1.总公司安排人员通过民主测评及与本人谈话、与职工谈话等方式了解拟提拔人员的有关情况。2.形成考察材料报总公司领导审查,考察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拟提拔人基本情况;工作成绩、能力特长;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主要缺点和不足。(三)讨论决定1.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人事任免,形成决议。2.形成会议纪要。(四)任前谈话总公司领导与拟提拔人进行谈话。(五)任前公示①对拟提拔人、拟提拔岗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②公示期结束,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即起草正式任职文件。(六)廉政考试在公示期间组织进行任前廉政考试。

  精品文章

  (七)宣布到任和任职。印发任职文件,总公司安排人员到任职部门宣布任职文件。

  内容仅供参考

  

  

篇七: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单位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中层领导干部的配备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推动学校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党管干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道正派、秉公用人、民主集中制和依法依规办事等原则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干部队伍,为把要单位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高师院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组织领导

  中层干部选拔工作是学校事业发展中十分重要而严肃的工作,为做好有关工作,成立“******单位中层领导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指导下开展干部选拔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1

  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副主任由***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组织人事、纪检、党办等部门的相关同志组成.

  三、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

  (一)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中奋发有为,做出突出业绩。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注重调查研究,能把党的方针政策、上级工作要求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竭诚为师生服务。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中层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

  4.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反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群众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

  6.担任党内职务的中层干部,除需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规定。

  (二)资格条件。

  1.担任学校中层干部人员必须是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

  2.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具有较好的文字功底。

  3.从管理岗位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或同等岗位两年以上(含两年)任职经历;科员提任管理岗位副职的,应当具有科员岗位或同等岗位三年以上(含三年)任职经历.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6.符合党内相关法规、国家法律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三)专业技术人员(“双肩挑”的除外)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资格条件”第1、2、4、5、6项规定,并且任中层副职干部的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或海归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任中层正职干部的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四)教务处和科研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系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紧缺专业的教学系不受此条限制;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保卫处(武装部))的正副职干部必须是中共党员;教学系党总支书记必须是中共党员,且至少具有3年党龄.

  3

  (五)中层干部拟任候选人应能任满一届(四年)及以上才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到2018年3月1日止男性56岁(1962年3月1日后出生)、女性51岁(1967年3月1日后出生)以内才可任职。

  (六)管理能力强、公信度高、工作业绩突出且岗位特别需要的教师和干部,经学校党委同意,任职的资格与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选拔任用前的研判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层干部选拔工作动议前对现有中层干部及干部队伍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以此作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前提条件。

  五、选拔任用程序

  在综合分析研判基础上,按照******市编办《关于印发******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号),在规定的中层干部职数内进行选拔任用干部。

  (一)中层正职干部的选拔任用。

  1.公布岗位与职数。

  学校向教职工公布中层干部工作选拔方案以及岗位和职数。

  2.接受公开报名。

  公开报名采取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的方式,填写《******单位中层干部选拔报名表》,并按时向组织人事处递交报名表。

  3。资格审查。

  根据本方案第三条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对报名选拔的干部进行资格审查.

  4

  4.民主推荐测评。(1)组织谈话。组成谈话小组,在有关干部及各类代表中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具体谈话对象范围由学校党委会议决定。(2)会议民主推荐测评。在全校一定范围内进行会议推荐测评,具体参会人员范围由学校党委会议决定.5.确定考察对象。在资格审查和民主推荐测评的基础上,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需中层正职岗位的考察对象人选,并进行考察预告。6。组织考察。由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组成考察小组(必须2名以上同志),发布考察预告,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和民主测评,形成考察材料。7。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监察、计生部门的意见.8。核查干部档案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对拟任用为中层正职干部进行干部人事档案核查和个人有关事项重点抽查核实。9。党委讨论与任前公示。学校党委召开党委会议,专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上级组织部门对干部任免的相关规定讨论确定拟任干部人选,并进行任前公示。10.任职谈话与发文任命.

  5

  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按干部任用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由学校党委派专人对新提拔干部进行任职谈话。

  11。如果新成立的教学系或处室干部配备条件不成熟的,可由学校党委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管理岗位采取指定负责日常工作负责人的办法,该负责人享受该管理岗位同等待遇,但不占中层干部职数.

  12。组织人事处正职干部任免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13。上报备案.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中层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

  中层正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再进行中层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其程序与中层正职干部的相同.

  对中层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考核不胜任的,不予任用,由学校另行安排。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干部,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其任免按有关章程的规定执行。

  六、纪律要求

  干部选拔过程中,学校党委成员和各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十不准”纪律,严禁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工作人员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与考察情况相关的内容,确保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参与

  6

  人员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跑票拉票,搞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纪律者视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学校党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营造风清气正的干部选拔任用环境。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任职结果有误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举报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一)学校纪委电话:********邮箱:**********(二)学校组织人事处电话:*******邮箱:*********七、其他有关说明和要求(一)本次选拔的中层干部任期为4年,至2022年6月止。(二)注重选拔优秀的中青年干部,优秀的党外人士、妇女干部和有国外或境外学习工作经历的优秀人才担任中层干部.(三)教学机构的行政干部原则上在本单位产生.教学系(部)的主任、副主任(双肩挑人员)不予确定行政级别,政治上享受相当级别行政干部待遇,生活上享受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和相应行政级别的校内津贴。(四)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各级干部都要强化责任意识,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服从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坚守工作岗位,正确对待进退留转,不得耽误正常工作。(五)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工作领导小组所有,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有不完善的地方,由工作领导小组解释并补充完善。

  7

  附:

  ******单位中层干部调整选拔工作日程表

  序号

  工作事项

  工作时间

  负责部门

  备注

  中层干部队伍情况综1

  合分析研判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

  党委办、组织人事

  处

  中层干部选拔工作动2

  议

  2月底

  学校党委

  由组织人事处提出中层干部选拔的申请,党委会议决定,同意并布置制定工作方案

  3

  审议工作方案

  2月底

  学校党委

  审定工作方案

  1、选拔中层干部工作4请示(市委组织部)

  2、申请使用干部职数

  2月底

  组织人事处

  工作方案审定后,方可提交请示和申请并附方案

  1)公布选拔任用方案,公布岗位职数,接受报名(4月8日前)

  2)资格审查(4月9日)

  中层正职选拔

  3)民主推荐测评(4月13日前)

  选拔工作

  5

  领导小组

  4)确定考察对象,公布考察预告,及办公室

  进行考察(4月20日前)

  5)确定拟任名单,任前公示7天

  6)党委会作出任免决定,发文公布

  8

  1)公布选拔任用方案,公布岗位职数,接受报名(4月23日前)

  2)资格审查(4月25日)

  选拔工

  3)民主推荐测评(4月30日前)作领导小

  6

  中层副职选拔

  4)确定考察对象,公布考察预告,进组及办公

  行考察(5月15日前)

  室

  5)确定拟任名单,任前公示7天6)党委会作出任免决定,发文公布

  7

  新任职干部谈话

  5月25日前

  学校党委

  9

  

  

篇八: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20xx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

  (一)担任系(部)、处(室)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岗位实践;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

  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

  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

  第四章考察

  第十四条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第十五条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现;(二)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三)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四)工作作风与廉政情况;(五)主要缺点与不足;(六)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历;(七)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点,多举实例,少用概括性语言,力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缺点和不足也要写实。一般不超过1500字。

  

篇九: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XX市中小学校单位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XX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XX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XX区教育系统基层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为学校发展做好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做好党组织“双培养”工作,将德才兼备的好干部选拔到中层管理岗位,特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二、选拔任用范围1.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含工会主席候选人)干部。2.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三、选拔任用资格和条件1.具有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2.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政治坚定,有大局观,坚持和维护组织原则,廉洁自律;4.在本校工作2年以上;5.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任职教学、德育管理岗位的一般需具有一定的班主任、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工作经历;6.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团队干部除外);7.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8.新提任的干部年龄距离退休五年以上,身心健康;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拟选任的中层干部,不符合第4条至第8条任职条件的,经校务会议讨论,在任职公示前,由学校党

  1

  组织书面报教育党工委组干科,同意后,方可继续后续流程。四、选拔任用程序1.制定方案经校务会讨论,确定选任岗位要求,由校党支部制定选任方案。

  学校中层干部一般采取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五年。2.推荐人选(1)一般采用个别访谈调研形式推荐人选。访谈调研的同时,

  填写无记名推荐票。调研组至少由两名党员组成(其中一人应是支部委员)。调研

  人员必须公道正派、遵守保密原则、严守组织纪律,访谈记录要签署调研人姓名及日期,对材料负责。

  个别访谈的对象一般不少于20人。访谈主要听取校级干部、“两长”(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以上干部、党组织纪检委员、部分教职工等对岗位的建议人选,深入了解建议人选的长处与不足。

  (2)党支部汇总调研情况,形成调研材料。调研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各人选的长处与不足以及无记名推荐情况。

  (3)经校务会讨论后,根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提出岗位拟任人选名单。

  3.民主测评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对拟任人选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民主测评会教职工参与率应在80%以上。党支部负责汇总测评情况。4.会议决策召开校务会,根据前期调研和民主测评的情况,按照岗位适切度和群众公认度,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最后确定拟任职人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是超过三分之一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拟任

  2

  职人员。如果校务会议讨论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待条件成

  熟后,再行讨论。5.谈话公示党支部书记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

  出要求。组织谈话后,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五个工作日。6.任命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发出聘任通知或聘任书,办理任职手

  续。五、试用与考核1.新提任的中层干部采取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

  后,由党支部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考核测评的范围为全体党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以上干部、所在组室全体教职工。

  2.学校开展中层干部述职测评制度。上半学期末开展不述职只测评,下半学期开展年度述职述廉测评制度,对中层干部开展年度任职考核。

  3.任期结束后,学校应结合中层干部的任期表现、年度考核情况等,经校务会讨论后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六、回避学校会议讨论干部任免、党组织汇总测评情况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七、免职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2.经组织认定,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

  3

  响恶劣;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3.因退休、辞职等离开本单位的;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它原因的。受党纪政纪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八、竞聘学校可以通过竞聘方式产生中层干部,参加竞聘人员资格应符

  合选拔任用条件的要求。学校应制定竞聘方案报教育党工委组干科,同意后,方可发布和实施。

  九、纪律和监督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2.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十、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

  4

  

  

篇十: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1】

  

  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

  学历。(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

  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

  职经历。(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

  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篇十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1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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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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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1、预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3、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4、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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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

  5、确定上会人选。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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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6、行文宣布。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2、不能胜任现职的。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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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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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

  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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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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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学校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范围新选拔任用的学校正副职中层干部。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二、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三、选拔任用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3、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实践

  经验,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5、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

  顾全大局。四、选拔任用资格1、提拔中层干部正职的还应当具有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3)具有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提拔中层干部副职的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三年及其以上的教龄;(3)具有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或相当于教研组长一级的两年以

  上工作经历。3、提拔含团队干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一年及其以上的教龄;(3)党员。4、提拔人事干部岗位的,还需教育局人事科审查同意为准。5、提拔总务主任岗位的,具有教师资格的按上述有关条文执行,

  非教师系列的必须具备五年以上工龄。6、身体健康。

  7、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破格任用。五、选拔任用办法1、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2、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要公示,在党支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3、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4、实行差额考察制,即确定的考察对象人选应多于拟任职位人选。六、选拔任用程序(一)中层正职选拔任用程序1、由学校考评小组组成领导小组。2、公布职位,听取群众意见。3、党支部对提名人选(中层副职)组织考察。4、领导小组根据支部考察讨论决定。5、校长宣布正式任命。(二)中层副职选拔任用程序采用直接任命方法或公开竞聘方法。

  1、直接任命方法(1)民主推荐①民主推荐工作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实施。②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工参与率应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③由学校党组织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2)校长提名①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②学校党组织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3)确定考察对象学校党组织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召开校务会议,确定考察对象。(4)党组织考察①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范围为学校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群众代表。③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组织意见或建议。(5)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①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②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2、公开竞聘方法(1)由学校考评小组组成竞聘领导小组。(2)公布职位,宣布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3)公布一周内报名,审查通过竞聘人员名单。(4)组织竞聘演说,面试等。(5)听取群众意见,提出初步人选。(6)党支部对提名人选组织考察。(7)竞聘领导小组根据支部考察讨论决定。(8)校长宣布正式任命。(二)中层干部正式聘任后,向教育局党委组织科备案。六、任职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职的人员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3、决定聘任的干部,由党组织书记对其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

  七、回避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八、免职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2、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3、因学校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4、因本人身体不适应继续任职的。5、因本人工作能力不适应原岗位的。6、因本人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7、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九、纪律和监督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试行办法。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2、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学校党支部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篇十三: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关于××小学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意见》、《××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讨论稿)》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二、选拔任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包括教导处正副主任助理、总务处正副主任、助理、大队辅导员等),以及校际间中层干部的选拔交流。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三、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集中制原则3.依法办事原则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选拔任用条件1。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2.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3.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中受欢迎。4。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五、选拔任用资格:1。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2.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校际间中层干部同级交流的除外)3。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4。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大队辅导员及总务主任职称要求除外);5.身心健康;6.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由学校讨论后报总支、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六、选拔任用程序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学校支部负责实施.(一)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1、中层干部人选的产生可选择组织选拔或公开竞聘两种程序:(1)组织选拔的程序:①民主推荐A。推荐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B.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C.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由学校党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②校长提名:A.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

  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支部意见;B.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

  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③确定考察对象A.党支部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

  部委员会议(无支委会的学校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B.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C。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D.的考察对象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有不同意见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2)通过竞聘产生中层干部人选的程序:

  ①竞聘的组织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组成由校长、书记、党支部成员、行政、教代会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小组。

  ②公布拟聘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及任职条件,组织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③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小组列出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较为集中者的名单。并根据情况任职条件等要求,按照1∶2的比例确定参加竞聘人选名单。④竞聘演讲:A.演讲由竞聘工作小组主持实施。B.演讲的内容、时间、地点由竞聘工作小组提前三天通知.C。演讲后竞聘人应当场进行答辩,并由竞聘工作小组全体成员进行评价.D。工作小组汇总评价情况,并据此确定考察对象。2、党支部考察(1)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2)如下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

  了解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

  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有支委的学校其中一人必须是党的组织委员)。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5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或建议。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如校长兼书记可由支委成员代行,无支委的学校由总支指定一名党员)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竞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经党总支审定。总支在7天内予以答复。

  4、任职(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3)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并由学校发给聘任书。(4)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的上限一般为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特殊情况需报上级领导。

  (二)从外校调入的教师,担任学校中层干部,须经以下程序:1、校长收集有关人选的情况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学历、工作能力、特长、原学校工作情况等,交党支部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2、如确定人选,将名单报党总支,7天内给予答复.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4、确定的人选应在拟担任的岗位上挂职锻炼一年,一年后由学校按“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进行操作。

  (三)校际间中层干部交流:1、校长收集有关人选的情况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学历、工作能力、特长、原学校中层干部岗位工作情况等,交党支部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2、如确定人选,将名单报党支部在7天内给予答复。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4、确定的人选实行职务聘任制,聘期同前.

  七、回避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考核及免职(一)考核:

  1、学校党支部每年对中层干部考核一次,考核采取全员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全员测评的项目后附。(二)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上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民主测评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超过参加测评人数的三分

  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

  重要责任的;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免职手续:

  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九、纪律和监督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十、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党支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小学党支部

  二○一一年九月

  

  

篇十四: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12020年4月19日

  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

  科学发展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

  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

  民主化、制度化,为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

  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

  作,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

  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能

  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对基本素质

  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校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校长助

  理,二级党组织正副书记,校部党政机关、学院、直属单位等正副职。

  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正、副职和副处级及以上专职组织

  员、纪检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

  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

  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

  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为学校科学发展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带领和指导下级人员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良好的宗旨意识、党性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和作风养成,脚踏实地,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敢于负责,开拓创新,真抓实干。

  (五)熟悉高等教育事业的特点和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水平、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六)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七)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胸襟开阔,严于律己,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听取不同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担任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研究生学历人员可适当放宽)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包括同一个部门不同岗位)任职的经历或校外挂职的经历。(二)专职管理干部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为六级职员或任七级职员三年以上,年龄一般要求在45周岁以下;专职管理干部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为五级职员或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年龄一般要求在50周岁以下。(三)教学、科研一线人员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有院长助理、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党支部书记等岗位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参加过学校安排的挂职锻炼。(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对于从事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交流等管理岗位工作的正职干部,应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应当经过校级及以上党校或其它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六)必须能任满一届,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担负繁重的管理工作。(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党龄。提拔担任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对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特别优秀的

  3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年轻干部,或因工作需要的干部,能够破格提拔。

  第

  三章

  选拔任用工作启动

  第九条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整体换届聘任工作需要,提出

  聘任工作建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启动换届聘任工作。换届聘任应经过公布

  职位、个人自荐(应聘)、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十条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职位个别调整补充需要,提出干部调整工作

  建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启动选拔任用工作。常规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公布职

  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发

  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面试、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

  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

  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

  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党委组织部根据

  相应职位的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

  

篇十五: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立足工作需要和我公司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立足工作需要和我公司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选拔公司中层干部(各部门正副职)二、选拔任用干部原则1.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2.坚持职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5.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三、岗位人选产生范围1.本部门内部产生2.全公司范围内筛选产生3.面向社会招聘产生四、程序(一)召开民主推荐会、进行个别谈话推荐1.下发召开岗位人选民主推荐会的通知2.召开岗位人选民主推荐会①参会人员:总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部门骨干以上人员;部门一线职工代表。②与部门骨干以及部分职工代表进行个别谈话。3.整理会议及谈话情况,并将会议及谈话情况内容汇报给总公司领导,请总公司领导审查。4.通过部门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后,若仍无合适人选,即开始在全公司范围内筛选。由人事部门提出建议人选,报请总公司领导审查。(二)总公司考察1.总公司安排人员通过民主测评及与本人谈话、与职工谈话等方式了解拟提拔人员的有关情况。

  

  2.形成考察材料报总公司领导审查,考察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拟提拔人基本情况;工作成绩、能力特长;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讨论决定1.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人事任免,形成决议。2.形成会议纪要。(四)任前谈话总公司领导与拟提拔人进行谈话。(五)任前公示①对拟提拔人、拟提拔岗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②公示期结束,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即起草正式任职文件。(六)廉政考试在公示期间组织进行任前廉政考试。(七)宣布到任和任职:印发任职文件,总公司安排人员到任职部门宣布任职文件。

  

  

  

篇十六: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失败乃成功之母,黑暗之后就是光明!

  ×××中学

  中层干部选拔聘用方案

  ××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奋发有为、群众认可、结构合理的中层干

  部队伍,根据《县中小学幼儿园中层干部选拔聘用管理办法》(教工委〔2015〕5号)文件精神,经校党总支研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中层干部选拔应遵循的原则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选用政治立场正确坚定,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师德表现优异,教学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后备人才;要拓宽视野,任人唯贤。(二)民主集中、注重实绩的原则。把考察中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情况和平时的工作表现作为选拔聘用的重要依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全面考察工作实绩,用公开选拔、差额竞聘、择优选用的方法选拔实干、出众的人才。(三)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从班子建设的整体需要出发,充分考虑班子成员的年龄、学历、性别、政治面貌等因素,将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一线年轻教师充实到中层干部中来。(四)相对稳定、合理交流的原则。在保持中层干部相对稳定和充分考虑工作连续性的同时,积极贯彻干部交流政策。二、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良好,具有较高的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二)资历条件:懂业务,所教学科教学成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3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近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三)学历条件: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0岁以下。三、中层干部职数设中层管理机构5个,分别为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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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败乃成功之母,黑暗之后就是光明!

  和后勤处,各配备1~2名中层干部。其他科室由学校直接发文聘任。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一)申报拟聘职位。按照原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制定的《关于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学校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班子职数配备标准,向县教育局提交关于拟聘相关职位中层干部的申请。

  (二)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根据拟聘职位申请经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竞聘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推荐职位、推荐条件、推荐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由学校领导班子(或党总支、支部)讨论制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教育局人力资源股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确定后,在校内公布。

  (三)民主推荐。由学校领导班子(或党总支)组织。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一般应达到全体教职工(在编在职)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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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察。综合民主推荐结果和现实表现,由学校领导班子(或党总支)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由学校领导、廉勤委等组成。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在考察中,要特别注重考察候选人的师德表现与工作实绩。考察时要与教职工、社区人员等代表座谈,座谈人数不得少于本校教职工人数的60%,谈话对象由考察组随机抽人。谈话时,同意率应不低于谈话人数的80%,否则被考察人不得提拔聘用。民主测评的对像是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测评的人不能少于应参评的三分之二,对测评对象的满意率不能低于80%。

  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五)讨论研究。根据考察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或党总支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六)公示。对拟任人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七)教育局审批。学校在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聘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县教育局,经研究后发文聘任。五、中层干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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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败乃成功之母,黑暗之后就是光明!

  (一)实行中层干部聘用任期制。中层干部的聘用任期为3年。聘用期满后,重新参与中层干部选拔。

  (二)实行中层干部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学校负责实施,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平时考核通过工作检查、阶段工作总结等形式进行,学校应做好记载;定期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内容、程序和结果评定参照当年学校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执行。在群众考核中,满意率低于70%的中层干部,应予以调整。

  (三)建立中层干部奖惩制。对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中层干部,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扬奖励,优先提拔任用;对管理水平差、不履行职责、考核满意率低的,应予调整;对擅离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因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重大事故,或因个人原因给学校和教职工利益造成损害的,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向学校党政班子书面提出对免职中层干部进行调整的建议。

  (五)中层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严格按照《广元市中小学常规管理五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履行听课评课等职责。

  (六)学校要加强对中层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注重对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的选拔聘用。要做好后备干部梯队建设,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年轻后备干部,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七)中层干部的奖惩、辞职、离岗和申诉控告等,执行国家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总支书记、校长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成员:副校长、党总支委员>274676B4B歋395239A63驣3371883B6莶a256816451摑234495B99宙O

  副校长、党总支委员副校长、党总支委员办公室主任、党总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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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败乃成功之母,黑暗之后就是光明!

  总务处主任、党总支委员

  ×××廉勤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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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失败乃成功之母,黑暗之后就是光明!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流程

  学校申报拟聘职位学校制定教职位核竞聘方案

  育准局

  公示

  302317617瘗238955D57嵗2272558C5壅3014675C2

  痂X275526BA0殠v学校组织座谈考察学校组织竞职演讲、民意测评

  公示

  上报

  教育局发文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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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败乃成功之母,黑暗之后就是光明!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论语•阳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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