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精优范文网 > 专题范文 > 范文大全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8篇

时间:2022-11-26 14:30:06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8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新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新版本有多少个章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8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新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新版本有多少个章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8篇,供大家参考。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8篇

篇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新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新版本有多少个章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

  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

  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

  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

  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

  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

  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

  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

  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

  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篇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

  ……………………………………………………………最新资料推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部分

  一、判断题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半年内完成培训。()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1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

  ……………………………………………………………最新资料推荐…………………………………………………

  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组织人事部门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1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领导班子意见推荐。()

  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1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效、勤、绩、廉。()

  1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2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组织(人事)部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2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上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州、盟)、

  ……………………………………………………………最新资料推荐…………………………………………………

  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视情况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2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2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2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三、多选题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A党管干部原则B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C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D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等方式进行表决。A口头表决B举手表决C无记名投票D署名投票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A党校

  

篇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建设几个重大问题决定》对高级干部提出五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

  职位任职经历;

  (三)提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领导职务,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龄要求。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一条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和民主推荐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方法。

  第四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入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考察,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表现。第十九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折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派出考察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党政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拟任工作部门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领导成员;

  (三)本部门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进行上列考察时,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意见。

  第二十一条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当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由本级党委(党组)主持,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人员,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五)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党组)或者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三)党外领导成员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中酝酿;

  酝酿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地方政府组成人员人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意见。

  第二十六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任免,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副职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拟提拔任职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须报上级备案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

  第三十二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党员,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法律规定程序提出,并介绍所提人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三十五条换届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三十六条由党委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决定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问题,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决定,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当作出解释或者

  说明。

  第三十七条由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适当时候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由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进一步酝酿后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推荐和协商提名,应当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交流重点是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必须交流(实

  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同一地方(部门)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上下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经选举产生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在原籍任职满一届后,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一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

  第四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应免去现职。

  对被责令辞职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四十四条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被责令辞职、降职党政领导干部,在新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领导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四十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门干部调查审理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职能;

  (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条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

  (四)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人民解放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精神作出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_规章制度

  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三章纪律与监督第五十八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5、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

  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

  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

  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旗委或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二条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旗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

  根据新条例的表述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下面这几句都是它要实现的目标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四化的标准我们今天还在用这四化的目标和标准是改革开放之初小平同志提出来的干部四化到今天仍然适用是我们的一个基本标准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这一段描述的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目标是特定的工作要追求的状态要实现那个东西那就是目标追求的努力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刘春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大家好,我们今天讲座的主题是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20XX年1月15日,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而在20XX年的时候,中央就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任用选拔条例(暂行)》,到今年老的《选拔任用条例》已经12年了,过去的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最近十多年,我们党的领导干部队伍的发展变化也很快,形势发展、任务发展都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实践证明,老的《选拔任用条例》已经不适宜形势和任务发展的要求了。在多方面、多个环节落后或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和一些重要问题上,老的《选拔任用条例》还是空白,没有设计。这样就难以满足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实践需求。正因为要针对这种情况,所以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经过系统的研究、调查、修改,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成熟了,于是,在今年1月份就正式发布推出实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就其内容涉及的问题等方方面面,同过去的《条例》相比,都有极大的完善和扩展。特别是它体现了中央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新要求和新标准,这就是“时代在发展,事业在前进,我们对新时期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选拔标准也在丰富和扩展”,所以,新的《条例》就把中央的新标准、新要求吸纳进来加以固定了。同时,也对这十多年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有效的做法反映和体现在了新《条例》中。这个《条例》是针对的实践发展的需要,反映的我们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践中方方面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的那些诉求。所以它是最新的,也是最全面的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一个基本章程。而且,20XX年党的十八大结束之后,尤其是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布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XX年、20XX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方方面面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中央对目前什么叫做“好干部”提出了判断、衡量的标准,什么叫“好干部”?是这一次《选拔任用条例》也规定下来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五句话(20个字)是中央对什么是“好干部”,应当选拔什么样的干部,起用什么样的人才的新标准,这都写进来了。因此新《条例》

  的颁布对于贯彻执行中央的党的建设,尤其是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新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的促进和推动,特别是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方面,更是会起到有力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当认真地把握、学习、贯彻和实行这个《条例》。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特点

  如果从《条例》的总体上看,新的《选拔任用条例》都有哪些特点?在这里,我们对新的《选拔任用条例》的特点提出五个方面的特点。第一点,新的《选拔任用条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有的同志说,党管干部这是党历来的原则,难道是新《选拔任用条例》的创造吗?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不是一个《条例》的创造,而是这个条例根据这些年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实践需求和一些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对于如何落实、贯彻和执行党管干部的原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到位的规定,这是它的一个特点。因为党管干部是原则,原则要落实到现实的实践中,它是需要有一套机制、步骤、措施和办法的,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来。而所谓的这些机制、步骤、措施、办法,它就是选拔干部、任用干部过程中的那些机制和措施。而且我们前面刚才也强调了,时代在发展,改革开放在向前进,我们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环境和事业的发展也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你怎么在这种新环境、新问题、新要求的需要之下来坚定不移地落实、贯彻党管干部的问题?这就需要新《条例》加以回答和加以解决的。在这方面,新的《选拔任用条例》确实是突显和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的原则,这是第一点。新的《选拔任用条例》的第二个特点是,提出和规定了选拔任用好干部的标准,这一点是原来老的《条例》(20XX年的《条例》)里边没有的,是这次新《条例》的丰富和发展,这是新内容。关于什么是“好干部”?这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的,我们也前述到了,在这个《条例》里就写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五个方面、五句话、20个字,这就是现在我们判断好干部的标准,这写进来了。新《条例》里就特别突出要以这个标准作为评判和判断谁是人才、谁是领导干部的标尺了。这是第二个特点。第三个特点,新《条例》突出了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这也是旧《条例》尽管有这方面的内容,但这一次的《条例》对于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及这个改革怎么样在具体的选拔任用的过程中的具体环节上体现出来呢?这就是新《条例》突出的特点之一。所以这个《条例》从头到尾就突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理念。如《条例》一共是十三章,其中对于干部人事制度的选拔任用,每个重要的环节都要单独成章,这里边就渗透了,一,它是总结了这些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加以提炼、加

  以总结、加以概括,然后凝结成为选拔任用工作活动的准则,改革的结果就上升成为了规章制度。所以,新《条例》大量地把这些改革的成果概括总结的内容。同时《条例》也突显了对进一步改革的要求。任何章程,任何《条例》,它都有追求某个价值,都有要为某一个原则、目标这种状态的追求。如果这个新《条例》、新章程,选拔任用,《条例》就是章程,它突显什么样的一个动机?重要的一点——改革。这一点理念是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要攻坚克难,要凝聚共识,加大力度推进改革的基本立场、基本理念是吻合的。全面深化改革,这个“全面”是方方面面,干部人事,怎么用人,怎么选人,这是所有事业的第一个问题,它当然不能例外,所以新《条例》特别强调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理念,而且确实也体现在这个《条例》,这个章程的方方面面,这是第三个特点。新《条例》的第四个特点是,强调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工作从严管理、从严治吏,对领导干部的这支队伍,怎么选拔、怎么管理?要从严管理,从严治吏。所以,专门有一章纪律和监督,这谈的是严格纠正、防范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而且明确了在选人用人上违规、违纪、不正之风,造成后果后的责任追究,这就是从严治吏。要想把一支队伍治理好,首先就要对干部管理的这个队伍管理的规则制定好,干部管理的规则制定不好,选拔任用的标准确认不好的话,这个队伍的管理、队伍的建设也是无从谈起的。所以这一次的新《条例》特别突出从严管理,从严治吏,这是特点。第五个特点,新的《条例》特别突出这样的理念,有效管用,简便易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领导干部是掌权的,所以你选什么人来掌权?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监督这些掌权的人?这是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实现这些目标,推进这些活动的时候,它必然有一个手段方法的选择问题,而且干部队伍管理本身也有成本问题,所以如何务实、求实、实用、管用?而不是人为地制造一些烦琐程序,更不是人为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工作中无谓地加大社会管理成本和政治成本,这是这个《条例》要解决的事情,是坚持务实、管用、实用吗,还是更多地追求一些烦琐的程序,加大成本?当然是前者。所以新《条例》特别强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程序上、方法上要强调务实、求实、实用、管用,千万不能够脱离实际,而追求一些烦琐程序。因为烦琐程序最后的结果都是适得其反,它无谓地加大了干部管理成本,更不能保障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所以必须在程序上、手段上、步骤上强调务实、求实、实用、管用,也是这一次新《条例》的突出特点。这是我们在这儿概述的今年突出的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五大特点,都是新的。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结构及逻辑关系

  新《条例》总得说是这样的,结构一共是十三章,条文共71条,字数一万一千四百三十三个字。就其结构来看,这十三章的内容是怎么摆放的?它的逻辑关系,我们怎么去把握?第一章是总则,总则解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的问题,就是抓总的。原则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基本规则即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什么意义?它具有普遍性,它需要体现在这项工作的方方面面,这是总方面、抓总,所以第一章是目标和原则,即总则。第二章是规定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这个文本是什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核心词是“选拔任用”,选拔任用具有标准,标准不同具体的手段也不同,所以这个标准也是一个前提,也是重要的基础,所以第二章是讲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什么样的人具备什么样的资本条件可以选拔,就可以在潜在的范围内?什么样的人具备被选拔的资格?这些资格有几个方面?这个得说清楚,如果条件和资格说不清楚,那下边的事就不好办了,为什么?条件不明确,我要选谁,条件和资格是尺子,我得拿这个尺子去量人,这个尺子没有,我怎么量又怎么选呢,没有依据。所以,第二章是基本条件、基本资格,逻辑关系就下来了。然后从第三章开始到第七章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一般工作流程,这是一个完整的按照工作逻辑、工作顺序捋下来的流程,这几章,从三章开始是动议,第四章民主推荐,第五章考察(组织考察),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七章任职。这是一个完整的选拔任用的流程,按照这个逻辑关系,从第三章到第七章,从动议开始,要提拔干部或要公选了,就得由领导机关动议,动议完了,选什么岗位,要求什么的人,你得张榜,然后让大家根据这些要求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完了以后,党委党组经过研究得列出入围名单,列出谁行谁不行,通过什么决定,所以这就得考察,这一步一步往下走。考察完了,形成了方方面面综合性的考察意见,因而也自然就对这些候选人,入围的人有一个基本评价了,所以再往下走流程是讨论决定,党委党组党管干部,怎么讨论,怎么作决定,如何条决?这就得《条例》来规定,所以接下来是讨论决定了,经过党委党组讨论酝酿作出决定了,任用谁去某岗位,决定作出来以后,决定一颁布后就是任职,任职可不是到位报道就是任职,没那么简单,什么叫任职?任职的决定谁来发布?因为在现实中领导干部的身份不一样,尤其是国家机关,要通过人大产生的,是党委那边决定你提名算任职,还是人民代表大会投票算任职?这都有规定。另外任职也要有个任职期限,哪天?这都是任职要件,这一件新《条例》比过去规定得很细,叫

  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这一套流程,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职,完整的流程逐步深入,这到第七章了。第八章谈的是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八章讲的是,从第三章到第七章讲的是一般的流程,但党政领导干部所处的机关、机构是不一样的,如有一部分干部是要到国家机关中任首长的,如当市长、县长、局长、厅长、发改委主任等,这些官员并不是由党委党组决定以后就可以直接赴任的,因为这些官员是国家机关中的首长,他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走人大审议投票和决定的程序,所以这一块就构成了党用干部的程序完了只有还得走国家程序,这两个程序,党管干部,党选拔任用干部和国家机关产生干部,如何衔接?这就派上了一系列的程度性和技术上的问题。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民主协商,这些讲的是这一块的干部。第九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这是公选和竞争上岗,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这些相关内容在老《条例》中是有的,但经过这十多年的摸索又等等了大量的程序性、实体性的内容,所以这一次专章讲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内容大大扩展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怎么进行?什么样的岗位能进行?在多大的范围内进行?这都是程序问题。所以,第九章是一个专辟的改革章。第十章,交流回避。这在过去的老《条例》中有,因为这个《工作条例》叫《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里边当然就包括使用,所以,交流回避是使用中的重要内容。所以,在这里边也涉及到大量的程序问题,怎么交流?以什么样的程序去推动和实现交流,专辟专章,这是第十章。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这跟前面的任职是呼应的,有任职就有可能离职,离职是一个通俗的说法,规范的说法不能叫离职,离开职位有多种多样的原因,因为公众原因可以免掉,因为问责原因也可以免掉,但有时候因为个人原因还辞职了,另外还有降职,降职是作为一种追责,以及对于考评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干部的一种处理措施,降职。前边有任职,后面在某种情况下必然有辞职、免职、降职,这是专辟一章,这就前后呼应了,有上任的,有离任的,有几种方式。它也是选拔任用。第十二章是纪律和监督,我们一再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特别突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堵塞漏洞,消除机会,减少吏治上的不正之风,甚至是吏治腐败的发生,这个问题大了,这么大的问题不辟专章行吗?所以新《条例》把这一章的内容也扩展了,如提出了几个不准,这就是纪律,不能违反。监督,党委什么责任,纪委什么责任,群众能否监督,这些手段都是致力于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的,这是纪律监督,这是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附则。附则主要是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从什么时候生效,以及技术性的问题。大致的逻辑结构,十三章,非常地清晰,从前面的总则目标原则,到最后十二章的防范监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流程,逻辑结构清晰,前后有递进关系,尤其是从第三章到第七章,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本来就这个流程。所以这个逻辑结构之所以能够成立也是因为在现实中选拔任用的操作流程是这样的。这个《条例》的章节结构也很具有逻辑性,也很清晰,前后呼应,层次非常清楚,这是这一次《条例》的一个特点,尤其后面这几章分别谈了几个大问题,而且都和前边有呼应,像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因为前面有任职,因为有任职,它必然就有离职的问题。因为干部任职是有年限的,也是有责任的,年限到了或履行不了职责要被追责,怎么离职?所以整个的脉络清晰,结构清楚,而且逻辑性非常之强,这也是这个新《条例》的特点。

  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内容解读

  下面我们就对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一些内容、精神和规定谈一点我们理解的体会或解读,我要说明的是,十三章内容的方方面面,我们不可能都面面俱到,尤其一些技术性操作的方面,在这里我们就不再简单重复了。下面我要谈几个大点,主要是八个方面,是锁定在一、它是需要我们着重理解和把握的内容,这个《条例》都有哪些内容要着重理解和把握。第二个,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特别突出发展和丰富。有的是过去老《条例》没有的,我们这次要特意地加以关注和把握。如果按照这两个标准来看,下面我们要列的八个问题,我们按照顺序是这样的,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第一个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和原则。这是第一章,总则。总则的内容是管全局的,管方方面面的,纲举目张的“纲”,管全面,管方方面面,管大系统,这是总则的内容。在《工作条例》总则中的内容主要是两个。一个是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第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这可是重要内容,总则是管总的,抓总的,从头到尾都要体现它。首先我们看目标。根据新《条例》的表述,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下面这几句都是它要实现的目标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四化的标准我们今天还在用,这

  四化的目标和标准是改革开放之初小平同志提出来的,干部四化到今天仍然适用,是我们的一个基本标准),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这一段描述的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目标是特定的工作要追求的状态,要实现那个东西,那就是目标,追求的,努力的。这里描述的状态就是目标。所以,目标就涉及到了要选什么样的人,形成什么样的机制,构成什么样的队伍,最后完成什么样的任务,几大问题都回答了。你选什么样的人,即我们前述的五句话,形成什么样的机制,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要有活力的,生机勃勃的,有相当的包容和开放性,能够不断地和培养出优秀人才的机制,这就是我们的目标。形成什么样的队伍?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就是“四化”队伍。革命化讲的是政治觉悟、政治立场、政治纪律,党政领导干部没有觉悟,没有立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年轻化队伍,我们现在仍然提年轻化,因为朝气蓬勃的事业跟人的年龄构成有关,一支年龄结构很高很大的年龄化队伍,跟另外一支年轻化的队伍,他们在干事的生机活力上有巨大差别,我们要建立的当然是要生机活力的,这就提出了标准,年轻就是活力,这是客观规律,我们也不能否认年龄的一部分人也有活力,但年轻人活力的概率总体上来说比老人高。知识化,专业化,主要应对的是现代化建设,过去我们搞革命,主要是打仗,知识化、专业化退一步讲是与军事有关的,再扩展是要做群众工作,但现在不一样,全面改革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都全球化,这么多问题,尤其大量的专业问题扑面而来,你如何应对?所以领导干部是要在现在这个时代应具有特定的知识和专业武装起来的干部,这才是新时代的人才,所以我们提的是知识化、专业化,你没有特定的知识和专业武装,能当领导干部吗?脑袋里边白纸一张,也没有任何的专业基础,知识空空,贫乏,怎么当领导干部?别说现在不行,当年革命的战争年代也不行。要实现什么事业?通过选拔领导干部,实现什么事业?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这整个的几句话讲的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主要目标,就是这些。目标是标准,目标是方向,目标是引导,目标是标尺,你有什么目标就决定你选择什么岗位。所以,总则里边首当其冲的是大目标、大状态是什么。第二层谈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牵涉到方方面面,大事小情,选人用人是非常复杂的一件事,要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选拔有知识、专业化又遵守政治纪律的人,说起来都不难,真正做起来是很难的,整个选人用人就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要使得这个系统有

  序推进,顺畅运行,怎么办?就必须遵循这里边的一些基本规律。这些基本规律我们概括和总结出来就是原则,反映在方方面面,全面的,方方面面都要体现和遵循的原则。根据选拔任用工作的新《条例》列出了七个方面的原则,所以现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遵循的是七大原则。第一条,党管干部。首当其冲是党管干部,党管干部是我们党发挥领导作用和执政作用的第一项重大政治原则。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上,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是基本的出发点、基本的约束、基本的导向是基本的规范,就这个地位。所以,本《条例》就对党管干部怎么管,党委党组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下面相关的章节都展开了,就把这个原则体现在底下的章节里,原则落实到具体的程序中,所以党管干部的原则首当其冲。执政党的第一个标志是党管干部,这在国外亦如此,国外的竞选,选来选去,就是选哪个党有资格配备这个国家政府的干部,就选这个。票数多的党获胜,它就能够配备它的干部,它败了,别人上来了,就人家另一批人配备干部,这是执政的含义,所以大家争来争去,争夺选票,争政治地位,就是争配备干部的权利和资格。国外亦如此,党管干部,所以我国坚持党管干部更是中国的传统,这不能动摇。第二,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五湖四海讲的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内,除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那些基本条件、基本任职资格之外,没有别的附加条件作为选拔和使用领导干部的标准。如果一旦有,那就三一圈,两一伙,派别宗派都出来了,那不叫五湖四海,所以五湖四海的本意是不拘一格用人才,在使用领导干部的问题上要坚决和防止反对宗派主义、派别主义、小团体团伙,这是原则。像当年毛泽东在党内用干部,就是五湖四海,他不看你的政治背景和出身,政治背景即人事背景,你只要是我们党的党员,有能力,在干部标准使用面前一律平等。我使用干部的标准一律平等,同时使用干部的出发点是党的利益,所以,这就突破了过去“山头主义”,宗派倾向。而“山头主义”、宗派倾向是对党的领导干部基本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之外附加的内容,这就会造成领导干部之间的不平衡,结果都是任人唯亲,你拉一帮,我拉一伙,这最后没有党的利益,所以最终都得走到五湖四海来,不能看个人的人事背景,这一点在今天不是十分突出的。今年中国共产党因为在革命战争时期,客观上是各地的根据地,党组织也是分南北方,有白区的有红区的,客观上形成了大家的工作背景、人事、情感上的亲疏远近是有差异的,可最终这个党为什么能够形成一个整体?而且迸发了无比的活力和庞大的的领导力量?是因为毛主席坚持五湖四海,我不看你来自哪个山头,我就关键看你的贡献和能力,然后统一用干部,把凝聚大家的共识和力量,这是我们的经验,搞五湖四海也是经验,团团火火,小

  山头,那可是对党的瓦解。当年张国焘就是犯这样的错误,在长征的途中,悍然地成立伪中央,认为自己有个山头,四方面军可以为他所用,可是四方面军是谁的军队?那怎么能是张国焘的军队呢?那是的军队,不能用山头的概念来定义四方面军,所以最后他的立场是叛党的下场,清除出党的。所以我们党历来的原则,千万,千千万万五湖四海。如果要找一个团体做它的背景,那就是党的整体,再往下不行了,过分地考虑一个人的背景,山头,谁的人,那都是不符合党政党纪的,一上来谁是谁的人,这不是党,这是帮派,只有帮派一上来才说谁是谁的人,那就帮派,不是政党,帮派能治国吗,帮派能治政吗,帮派能治军吗?治不了。国民党怎么败的?就是乱搞帮派,搞山头,老蒋用人一上来看谁的人,不是我的人,我不用,可是他是一个人才呢?人才被打压,结果一帮奴才、蠢才,因为拍他的马屁,他认为是他的人就上来了,最后就完了。要看正反经验教训,第二条是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不能任人唯亲,任人唯贤是针对人才,用的是人才,不能任人唯亲,任人唯亲是通过亲疏远近,离我近,这就是我的人,任人唯亲,离我远的我不了解,尽管他是出类拔萃的人才,那也不用,最后把人才埋没了,结果因为离你近就提拔重用,但谁能保证跟你离得近的都是人才呢?这是第二项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决反对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和任人唯亲,这是我们党的历史的经验教训,这是第二条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第三项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这不是共产党的原创,中国人的传统就是这样,几千年来用干部首先是德,尤其是儒家的学术,你的德性得好,思想得端正立场不能自私,其次才是才,必须毕竟治国、治民、治政、治军没有才怎么能行,德才具备,但德和才两方面都要具备,但谁在第一?德在第一,所以这一次新《条例》讲得非常清楚,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言语之外是一个人如果才气很高,才能很大,也有贡献,但德性不行,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遵守的党的组织纪律,在个人和组织的关系上历来是个人主义膨胀,一事当先,就打自己的小算盘,这种人的德性不行,在德性上是缺的,所以才气再高,按照这个原则不能用,起码不能提拔重用。在某个岗位上发挥他的作用也可以,没问题,但不能提拔重用,比如能让他正职吗?一事当前,一天到晚打自己的小九九的人,能当一把手吗?那碰到一个急难险重的任务,考验来了,他自己先溜了,没有大公无私,没有坚定的党的政治纪律的立场,你怎么保证,哪怕天塌下来,先想着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想自己,这靠德保证,而不是靠才。所以,第三项原则,德才兼备,二者兼备,但以德为先。这是中国共产党突出的观点,德才兼备是中国历史上就有的,但以德为先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总结出来的,这是第三。

  第四项原则,注重实际,群众公认。你得有政绩,当领导干部干了什么,有贡献吗,没有贡献,没有能力,而且群众也不认可,这不能提拔。所以,注重实际,实际就不是虚的,实际是要真实的贡献,取得了真实的成绩,而且这些贡献,这些成绩是群众认可的,而是他自己嘴、写文章吹出来的,所以注重实际,群众公认,所以这个《条例》下边在讲到组织考察等里边是反映的注意收集群众资料,这是不是公认?一个地区人人都说这个干部不好,那你就得慎重了,说明大家不公认(他),特别是当领导干部的,你有什么长处和缺点,掩盖不住的,因为你是公众人物,你就是人为地想掩盖也掩盖不了,所以通过组织考察和信息公示,都能够反映出来。而从这十多年来的干部选拔任用的实践来看,多数情况下群众反映的都是真实的,除了个别的可能有一些信息上的误差,信息不对称,那也难免,但绝大部分都是真实的,关键看你是否调查。第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讲的是选拔的原则,怎么选拔?选拔怎么组织?干部选拔无论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还是有组织地进行党委提名的选拔,不论是什么形式的选拔,都要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如竞争,公开选拔就是竞争,竞争上岗不用说了,现在新的《条例》里边竞争上岗作为一种选拔方式了。择优更不用说的,经过考察,群众反映,能力比较,最后排大队,谁优秀,谁就提拔,而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就是择优,如果你不能遵循公开竞争,民主的原则,那就变成择劣,择劣就是越来越不好。所以这是第五,选拔方式。第六,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主要讲的是讨论决定。因为选拔任用干部最终有一个党委党组讨论,那是一人说了算,还是集体决策,《条例》说了不是个人说了算,而是民主集中制,要集体决策,不能一人说了算,尤其是在决定重大重要岗位的人选的问题上,都要防止一言堂,防止一人说了算。尤其要防止和纠正某些人践踏民主集中制原则,因为践踏了民主集中制就无法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所谓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也发挥不出来,这就给了使用干部,提拔重用干部留下了巨大的隐患和隐忧,谁又能保证都是合格人才什么呢?一言堂的隐患太大了,我们吃过很多教训,这是第六个。第七,依法办事的原则。整个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都按照国家的法,就我国来讲,现在就直接的,首先要符合宪法,尤其重要岗位宪法就有规定的,你得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府的组织法,国家机关都有组织法,你任命他的职位和干部,组织法得有规定。再有公务员法,所以一系列的法律国家都有,而且现在方方面面初步具备了,都有法可依了。所以我们就不能说,在这个已经初步具备有法可依的环境下,另外再另起炉灶,说这叫党管干部,不行,所以要把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这是

  一个依法办事的原则。所以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不矛盾,恰恰依法办事是保障党管干部的重大机制。为什么?因为习总书记就说的非常清楚了,我们搞改革、搞建设,要善于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来解决现代化和改革开放中的问题。在选拔干部上,什么叫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选干部一定要依法,所以在人事问题上,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所谓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是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中央很明确的,所以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党管干部,就是党管干部这个重大政治原则真正的依托和基石。你不依法办事,破坏了党管干部,你不依法办事,破坏了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的程序,最终党管干部能保障吗?直接破坏了党的领导地位。我们在这方面的教训也不少。这是第一个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内容解读

  (二)选拔任用条件

  第二个问题,选拔任用的条件,这就是新《条例》的第二章,因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核心词是“选拔任用”这四个字,选拔任用,选谁?选什么人?这就提出条件问题了,所以这个目标和原则之后紧接着是选谁,选什么样的人,所以第二章是条件,分两层。一层是基本条件,一层是基本资格。一层基本条件是指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潜在的人群的选拔范围,这些要多大,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而那个基本资格讲的是具体的任职资格,而范围永远是大于任职资格的,因为就像大学招研究生一样,招研究生的招生简章上的,符合招生简章条件的人多了,最后这些人都能录取吗?不一定,它永远是只录取报名人数中的一部分,经过筛选、考试,几轮考试下来以后,既符合基本条件,又符合这一次录取的考生资格的人,这样的人最终才能录取,跟这关系一样,潜在的人数多,最终能够录取的少。这就自然出来了两类,一类是基本条件,一类是资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确定的基本条件有六项,在我国党政领导干部要成为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前提要符合这六项,然后才有资格去申报、竞聘和公选,去入围,才有这资格。共六项。这六项是这几个方面:第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这是个思想条件,尤其是你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一点也是个政治条件。

  第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第二个是一个思想认识条件。第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这是第三个作风条件。你以什么样的工作作风,好的工作作风,反对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可是脱离群众的工作作风,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所以,第三个是工作作风上,尤其这里边讲的工作作风讲的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第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这是责任心,从事领导工作没有责任心不行。因为领导也是一种职业,任何职业,尤其在现代分工下,根据这个行业职业特点的责任要求,责任心不外乎讲的是你在主观上重视不重视你的这份担当,重视不重视看重不看重你的这份使命,是不是全力以赴来珍视和履行你的义务,这都是责任心。第四讲的是责任心的条件。第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第五也是作风,但第五更多地还包括了你的生活作风和价值观,这也是对党政干部的一个基本要求。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你可以泛泛地说,每个公民都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可不是公民的构成条件,有的人家的老百姓就不艰苦节约,那人家还是群众,还可以当群众,但领导干部就不行,领导干部就必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艰苦奋斗,铺张浪费,你就不能当领导,当了领导以后也得纠正,犯了错误拿下。这就是领导和群众担任的资格不一样,当然群众不需要什么担任资格。身为领导干部的条件确实高。第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六严格而言也是作风方面,什么作风?更多地强调的是纪律,强调的是组织规则,如团结,团结是我们的一个组织纪律,珍视组织的团结,这是要珍惜的。既然要团结就要解决一个最大的问题,团结他人一起工作,而团结他人一起工作的最大障碍是团结那些和自己不同意见的同志也得一起工作,这是当年毛主席提出来的,这就又回到我们前边说的,一支队伍就是团队,团队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思想,我们不能说五花八门,但由于大家的背景、履历和知识储备不一样,另外站的角度不一样,可能有不同意见,而这个不同意见能够构成我们这支队伍不团结的借口和理由吗?当然不行了。所以大家

  有意见,有不同的看法,正常的,它不应该构成大家团结共识的一个障碍,所以你作为领导干部,跟你意见一样的人可以一起工作,跟你意见不一样的就不能工作了,那不能叫领导干部。所以,这都是基本条件,六大项。但你具备了这六大项就一定就能够经过选拔任用当了领导吗?那不一定,这六项是潜在的基本条件。最终能否成为,尤其是经过民主推荐选拔可能入围的。这就谈到任职资格的,这在这个《选拔任用条例》里讲的是基本资格,具体的,你是否合适,是否达到。从任职资格的角度来理解,任职资格有七条,基本条件是六条。这就比较具体了,资格即资质,因为领导作为一个职业,它跟别的行业或跟别的职称系列有共性,因为每一个序列都有一个资质的累加和资质的具备和不具备的问题,这就需要划条条框框,如你搞技术工作,你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你才能当工程师,你干了多少年,取得了哪些成效,组成了几个课题,发了哪些文章,在实践中又搞的几个技术核心,又处理了多少个技术难题,然后才可以当高级工程师,这都是任职资格,领导干部亦如此,这七大项包括什么?第一个,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五年工龄的问题不大,22岁大学毕业,27岁就能够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吗?这个太少了,但有,25岁就能当副处长的少,关键是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是作为基本资格的,基层工作经历没有,或才一年,对不起,县处级领导职务当不了,这个《条例》写得很清楚,这就是章程,党规党法,这是基本的党法。这是第一。第二,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在下一机两个领导职位任职的经历,其意为你提任上一级,比如要当副处长了,起码在下面的科级岗位上的两个职位上任过职,一个不行。这个《条例》里边讲到,以上以下的概念都包括本级和本数,我们前面讲到两个以上,包括两个,还有下面讲到县处级以上,其中包括了县处级。县处级以下也包括县处级,都包括本级和本数,这是中组部专门有解释的,这是第二。第三,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工作岗位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年限,这就是资质。第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要当领导干部也是有学历要求的,大专以上,而且新的《条例》讲,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包括本科及以上,本科以上是按照我国的学位制度,本科是学士,再往上研究生、硕士,再往上博士研究生、博士,这是厅局级的。第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

  如果在确因特殊情况,提拔任用前,你没有经过这个培训,党校都没进过,干校也没进过,怎么办?提任后一年内把这个补上,一年内安排到党校、干校去,这都是人事资格。这里主要讲的是党校、行政院校和干部学院,主要是这三个,这三个现在是指各级党校,如从中央党校开始,省市级、地市级、县级,这就是党校。什么叫行政院校?即门口挂着某市、某省行政学院,国家行政学院的牌子,这叫行政院校,这个牌子上就写“某某行政学院”的,而在省市一级绝大多数现在的行政学院和党校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过去有的分设,现在都合了,现在达到了百分之七十多,四分之三,只有四分之一的省市是分设的,有时候进党校也是进干校,进行政院校,是一样的。什么叫干部学院?干部学院即现在中央的这四大干部学院,这就是浦东干部学院(全称: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直属中组部。第二,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直属中组部。第三,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直属中组部。第四所是从去年开始的,大连有一个中国高级经理人学院,这主要是培训国企干部的,这个院校是专业搞企业的,再加上前面三个,这都是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除了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之后,还有没有在提拔领导干部资质上可以作为培训资格的机构呢?有。但《条例》里没说,它只说要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实事求是地讲,这就很少了。几年前有12所大学可以进入到这里边,但现在来看也就这12所,而这12所也没有开展大规模的领导干部培训,已经开始了,但没有大规模,所以提任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还是前面这三类,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这是第五。第六,具有正确履行职责身体条件。当领导干部身体不好不行,病怏怏的,一天(到晚)住院,那先看病,不用提拔,这是第六条。第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要求。第七个任职资格指的是,一些职位的特殊要求,包括党的领导职务有一些还必须规定党龄,入党多少年以上态度担任什么干部。有些职务特殊的,如带有一些专业技术背景的职务,常常会在关键岗位上要求也具有一些特定的资质,在前面这六项资质都具备以后,还有其他资质的。如在科技研发岗位上的领导干部,一般情况下,你也必须具有和这个科技研发的行业专业学科内的职称和学术职务,否则的话,不能任。如在大学,要提拔一个法学院的院长,一天法律没见过的干部不能在法学院当院长,在法学院当院长的除了具备这些,你还必须起码是法学里边的一个二级学科的教授,副教授都不行,这就是《条例》里讲的,有关规定的资格要求。当然我举的大学法学院这不是法律规定的,但事实上很多职位是有一些特定要求的。

  如法院院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有法官的职称称号,你到省里边高省高院的院长,不是大法官不行,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你连法官的专业称号都没有,到法院当院长去,那是不符合这个《条例》的,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任职资质了。在某种程度上是得持证上岗了,你没有证就上不了岗。所以,在第二个里边,提拔基本资格条件中,我们要注意的是,新的《选拔任用条例》,按规定破格提拔,但这个破格提拔传达了一种谨慎的态度,这是我们要注意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往上,你不能蹦着来,一下三台阶,这不行。但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还是买了一个小口子,破格。但这个《条例》讲的很清楚,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怎么从严掌握?这个《条例》里头讲了,分两种情况,破格提拔一种,因特殊贡献或表现,这个可以;第二种,因工作特殊需要。什么叫特殊贡献和表现?关键时刻,急难险重任务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了,而且做出了重大贡献,不能特别提拔吗?原来是一个科长,直接破格提拔为处长,抗洪救灾,应对巨大自然灾害,做出巨大贡献,而且确实立了功了,那完全可以直接当处长。另外还有工作特殊需要的提拔等,但总体上,从严掌握,这是第二。

  (三)选拔任用考察工作

  第三个问题,关于选拔任用的考察工作,这里边我想特别要谈的是,在被列入考察对象的范围里的一些排除性的条件,什么叫排除性条件?即哪些人不能列入考察对象,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你不能考察他,他不能有考察的资格,当然既然不能列入考察对象的范围,不能入围,也不可能提拔了,哪些人呢?这个我们要看。第一个,不能列入考察对象的是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什么叫群众公认度不高?这就看民主推荐票了,尽管不能唯票取人,但那是一个重大参考。你提拔一个人,不要说过半,基层的干部群众100个人,只有10个人划了他的票,那就得慎重了,起码最少的还得得个三、四十票,就有十个、八个人划,你能把他列入考察对象吗?这是一个很大的麻烦事了,公认度不高。一共六条,这是第一条。第二条,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近三年被确定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包括基本称职,基本称职都不行,必须是称职或是优秀的,这才能列入考察对象。基本称职和不称职,那根本就不行。基本称职的人多了,领导应该是比一般表现好的人才能当领导,结果好多人都已经称职都没有机会当领导,结果你从一个基本称职甚至不称职的人中拔一个上来当领导,不能这么干,这个道理一说我们就明白了。只能是拔尖,优秀和

  称职的,基本称职的,对不起,基本称职的人多了,更称职的更不能考虑,这是第二。第三,跑官拉票行为的。证据证明有跑官拉票的,那不能弄了,这犯规了,这跟打球一样作弊了,本来大家公平竞争,无论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还是党委党组提名,无论哪种方式选拔任用,大家都按照组织程序来,结果有的人在组织程序之外,跑官拉票,作弊犯规,耍小动作,他也有证据证明他作弊了,你还再把他列入考察对象,这不能服众,这不叫有公信力,这事可不能干。这跟打球一样,出现这种情况要立黄牌的,他先当一般球员都不行了,你再往上提拔他,球员都是有瑕疵的球员,再作弊一次,你还踢足球,第二次都红牌罚下了,连球都不让你踢了,不可能还提拔你当队长,道理是一样的。所以,涉及到提拔选任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对那些跑官拉票的(人)严格执行党纪,不能列入。你要严格执行这个纪律,后边的人也不敢干这个事了。第四,不能列入考察对象的是配偶移居国境外的,或是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这是新《条例》加的,过去《条例》没有。这就是我们过去说的裸官,这个中央有回应,因为在20XX年、20XX年就颁布了一个《条例》,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的管理方法,有这么一个规定,这次这个规定的基本精神写进来了,新的《条例》里进来了,网上称为裸官。什么叫裸官?配偶移居国境外,男的或女的,其丈夫或妻子,移居国境外,身份都变了,变成老外了,当然他(她)出去念个书,打个工,探个亲,那不叫移居,移居是变了身份的,不要说入籍,就算拿美国绿卡也不行,你是美国的永久拘留居民,这就是移居。绿卡就是在美国有永久居留权,那就意味着你移居了,如果你一个领导要副处升正处了,结果人家一告诉,他老婆持有美国绿卡,在那边永久居留,那就不能提拔你了。或者没有配偶,没有丈夫或没妻子的,但有孩子,这个孩子也移居国境外还是个裸官,人家儿子、闺女都变成美国人的,这还是裸官,这些人都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你把他删出去就完了,多大贡献也不行,就不考虑了,这是第四。第五条,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这就不用了,出来组织处理,问责、追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惩罚《条例》的规定,根据《公务员法》,都有规定了惩罚条件,不能提拔任用,或在几年内不能提拔他,那你不能列入考察了。第六,其他原因不应提拔。这是六种人不能考察,简言之,不能考察六种人,不能列入考察名单的。但考察毕竟是一个完整的工作,所以新《条例》对考察的重点也有要求,所以我们下边来简单谈考察的重点。新的《条例》对于确定为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重点是三个,重点考察三个方面。第一个,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什么叫政治品质?政治纪律、理想信念、能否

  坚持原则和行为操守,这是第一。第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他有没有能力和贡献。提拔领导干部要干事的,要让他发挥管理作用的,而且在很多行业和部门,你说不准会有急难险重任务,突发事件一发你就得往上顶,他是否有这个能力,这个事情没发生之前,你要根据他的贡献才能加以评判,到底有没有,就要通过他有没有贡献,他平时工作有没有能力,大家认不认,他是否有展现这种能力,这是重点。这是第二。考察工作重点的第三,作风。这就是你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的领导干部的作风得过硬,得过关,你不能混同一般老百姓,甚至你作风表现不如群众,那不能提拔。你是不是求真务实,是不是奋发有为,你有没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是不是享乐主义,奢靡铺张浪费突出,这都是作风,都是重点,作风还包括廉政,是否能够廉洁自律,自己廉洁自律的情况如何?另外还包括生活作风。这个《条例》中也谈到了生活作风问题了,如情操如何,这就是生活作风,是否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情绪,这个纯粹是个人的事了,但你当群众,我们可以不问,但当领导就得考察,情趣如何,一天到晚爱赌博,一天到晚打麻将,不能当领导,情趣不高。对于群众来讲无所谓,正常娱乐,但作为领导干部,一天沉溺于赌博、打麻将,这不行。所以情趣的高与低,也是对人说的,对于群众来讲爱打麻将,那什么事也没有,正常娱乐,但对领导不行,局长、市长一天到晚不干正事,就打麻将,这严格地就不能说有健康的情趣了。所以,考察的重点,一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二,工作实际的能力。三,作风和廉政。共这三个方面。这是第三。

  (四)任职

  我们要谈的第四点是任职,任职这里边主要是一些技术问题。根据新的《条例》规定,我们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的是选任制、委任制和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共三种制度。委任、选任、聘任,这就是任职要解决的有多少类别的干部。任职要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公示制度,而且一般来说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周7天有5天是工作。而且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位的试用期一年,这个干部的量就大了,非选举产生,即委任制和聘任,非选举就剩下委任和聘任,试用期一年。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怎么计算?要分别来看,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起算,即会议那天决定,谁任某职务,那就算了,发文也是按那天的日子发。由党的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这叫全体大会任命和决定的,自当选决

  定任命之日起起算,如人大开会了,投票了,任张三为市长,哪天投票投的,就哪天开始任了,这是第二种情况。第三,由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委员会决定或选择任命的,自常委会政协决定任命之日起起算,开会通过了。第四,这个也不少,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由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这就复杂了。这就是前面讲的,党管干部的原则,还有跟法律程序衔接的问题。如在省里边当一个厅长,谁来当厅长,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这就是党管干部,党委提的,省委提的,但从哪天算?是从省委会决定推荐你那天算吗?不是,是从人大产生的省长,省长提名你,然后由政府任命的那天开始算的。省长提名以后,还要过选举,完了以后由政府任命,要下一个任命令,最终前面有党委提名,那不算,后来人大投票,也不能算,什么时候算?政府提名。如上周党委把这个人事案交到人大了,那不算,人大常委会表决了十个人任十个人的厅长,这也不算,什么时候算?人大的表决通过了,完了通过统一下文,这个时候的这一天就算,挺复杂的,从这一天才开始算,这是第四。

  (五)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这里边强调的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方式,但二者有不同,公开选拔是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这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竞争,这是竞争上岗,这回给它进行了区分。一个职位和岗位,到底是搞公开,面向全社会招聘、竞争,还是行业部门内部搞竞争?这个要看需要,什么需要?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而且本地区、本部分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向社会上进行公开招聘。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了,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这就是本单位内部搞。所以公开选拔是对外,范围大,信息公开,竞争上岗是单位内部,行业内部搞,不向社会公开。公开选拔的范围多大?如这个县缺两个副县长,向全国?不,《条例》里写了,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要省内的,言外之意是厅级干部如果要公开选拔的话可以在全国招聘,如北京市,外地来报名就可以登记了,如果你招聘省里边招聘一个副县长,省外的人来报名,对不起,报名无效,那不可能有准考证了,一般情况下,这回写得很清楚了,旧《条例》里这样的规定是没有的。所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组织由党委领导下进行,而且严格经过这几道程序。如公布职位,报名有资格审查,另外还有各种测试,能力、素质测评等,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等,要经过这些程序。这是第五,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一些程序上的新规定。

  (六)交流、回避

  第六,我们要研究的关注问题是交流和回避的问题。交流和回避是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是使用上的一个大的问题,一个干部队伍如果不交流的话,它不会有活力,另外,长期不交流也会导致地域、行业各自为政,因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就跟流水一样,也在于动起来,回避的问题就更简单了,这从古代就有,任职回避。最简单的或大家都知道的一件事,历朝历代,你当官,当个州府,当个县官,都不能在本地当。在中国古代,南方地方的官员都是北方人,北方的那些州府县官都是南方人,大交流,交流即实现回避,大交流大回避,自古都如此。所以在干部使用管理上,要对交流和回避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这也是这一次新《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交流,哪些人要有交流?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层面,如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门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而交流又包括这几种,一种叫部门,一种叫地域,地域交流即异地交流,部门交流即跨部门交流,这两种方式都是需要进一步规划和细化的。所以新的《条例》就规定了几种情况。回避制度在国家这边,像《公务员法》有规定,因为从现代的公务员制度来讲,回避制度主要是反对利益冲突,不回避就有利益冲突。怎么回避?如这次《条例》里讲了,这里讲的任职回避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其中首先是亲属关系,哪些是亲属?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亲关系,这是亲属回避。另外,回避还包括某种特定岗位行业的回避,这个《条例》里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某些特定职务的规定,这也是回避。这个就不叫亲属回避,这叫地域回避,因为你成长的地方倒不是一概在这个地方当官,而是有特定职务。如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个人成长地的这些职务你就不能担任了,你要当就只能外地了,如公安局局长,公安局局长肯定不能由本地成长起来的男人,检察院、检察长也不行,法院院长也不行,这是正职,纪委书记更不行,说我回我老家的县当纪委书记,那不可能。这是特定岗位的异地回避,所以主要是这两类,亲属回避和特定岗位的回避,这是第六。

  (七)免职、辞职、降职

  第七个问题,免职、辞职、降职,这一块规定有哪些新内容?因为在上一次老的《条例》里免职、辞职、降职,后来发生的很多事情当时没有写进去,这十多年又积累下来新的实践形势,这有写进去了。我们首先看免职,免职规定得很清楚,主要是有五大方面的免职,第

  一个,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任职年限到了,或任职年龄到了。第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这就是追责,出现某种过失或犯了某种错误,免去职位,这是第二类。第三,辞职或调出的。第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这个是免职。什么叫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这些年这也常见,如我当一个处长、非处长,我找了一个学习机会,组织也没有推荐,也没有列入组织的学习计划,而且我要学两年,去拿个学位,免了就完了,将来回来再按照领导干部任用的规定来,但你自己出去安排学习的,这不行。第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其现职的。辞职的内容是新内容,因为我说的新和旧,就比照前面的老规定,新的,特别之处是对辞职作了界定和分类。辞职是辞去职务,似乎是领导干部本人,但这可不是简单的就一种表现形式,有四类。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光辞职就分成四类,当然这四类我们一听都明白了,因公辞职,领导因为工作需要给我调走了,这是领导的安排,既然领导安排,我自己辞吧,这是因公。第二,自愿辞职,我在这儿当处长、副厅长,但我们家里有生意,老爹老妈的年龄和精力也不够了,生意还做挺大的,我就打理我们家生意去,就不当官了,甚至这几年也发现一些官员辞职去当教授了,到学校教书了,那也有,但不多,包括当年在任的时候很有名气的官员辞职当教授去了,这都属于自然辞职,自己不干了。第三,引咎辞职,拥有过失和过错,自己感觉到过意不去,你要承担责任,所以引咎辞职是问责的一种,这就讲到问责制了,主动提出辞职,以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自己过失和错误的愧疚心情,引咎,咎就是过失和错误。第四,责令辞职。由于自己的过失或也做了一些过错的事,自己不辞,但组织上告诉你责令辞职,你自己赶紧提一个报告,这是责令辞职,责令辞职就是一个轻微的撤职。所以第59条就规定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以后,尤其是因为问责而出现了引咎和责令辞职的两种情况以后,以后还能否使用?我当处长,结果引咎辞职完了,我不能老在家待着,年龄不大,30来岁,能不干事吗?组织上,从未来的作用上也得用,能不能用,多长时间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而且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其意为,比如我是责令辞职的,过了一、两年,两年内又安排使用了,如我原来是处长,不能担任处长,我原来是县长,不能担任县长,这是一些硬约束。降职制度是降低职务,这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县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原来是正厅,你降为副厅,原来副厅降为正处了,那你降了以后待遇怎么办?享受什么待遇?《条例》说了,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位的标准执行,你降到什么地方,什么职位,就什么待遇。

  原来的待遇不能享受了,否则他的降职没有意义,所以这个都有规定的。

  (八)纪律和监督

  新《条例》我们要研究的第八个问题,也是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纪律和监督的。前面一开始我们就讲,新《条例》特别重视对于选人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的防范和纠正,这个工作就集中地规定在纪律和监督的内容里,而且这个纪律和监督还是纠正了吏治腐败,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关于纪律和监督,我们在这里要突出的是,在第十二章的第61条明确讲了“十不准”。纪律就是不能干的事,就是高压线,不能摸。这“十不准”在选人用人工作中有十个方面是不准做不准干的。第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的待遇,这是第一个不准。随意地超规格配备干部,随意地超职数干部严重地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任用选拔规定,如这个职务规定了一正四副,结果他为了安排人搞了一正八副,副职多了四个,哪来的?没有合法依据,这是土政策,完全是违纪,这个不准。这个事到今天现实中还有,上个月中央通报了上一轮的巡视情况,7个省,其中有几个省,巡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超职数配备干部,本来是一正四副的,它一下配一正八副,一正六副,这就属于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第二个,不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的。这个就多了,包括我们前面讲到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那里边出现的拉票,这就是不正当手段,即跟打球作弊犯规一样的。这是第二。第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这很清楚,因为你讨论研究干部问题,党都是有程序的,如不能突然发动,干部人事的动议,不能够突然提及的,你必须有一个酝酿和程序的过程,结果没有任何招呼,也没有纳入议事程序,突然之间一把手或分管的就要提拔某某,这是不准的。第四,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能跑风漏气,即干部人事工作中需要保守的秘密不能泄露,泄了就是违纪,这个更重要的是一些当事人,尤其是干部人事部门工作的人尤其要注意。这是第四。第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考察的时候得征求意见,收集资料和统计,结果具体搞材料的人自己在里边瞎写瞎划、炮制、篡改,这就是这里的不准。本来这人挺好的,写得挺快,本来公信力不高,群众都说不怎么的,条件不具备,他非得说群众一致认为早就具备这样的条件了,该提拔了,这就篡改了私自炮制。

  第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务工作的,这就是领导干部,尤其主要领导不能干预下级或原单位、原部门的工作和人事。第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这个更是了,领导干部要找你谈话,要调走了,结果你马上会就突击提拔干部,酝酿大规模的人事调整,违纪的,你调整了也无效,下了命令也无效,这是严重违纪行为。第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营私舞弊,这更不用说了。我们的基本原则讲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怎么能任人唯亲呢?第十,不准的最后,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精力等方面弄虚作假,这更是不准了,这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这些年发现了假工龄、假党龄,甚至假党员,那档案就是伪造的。谁弄的这些事?违反党纪的人弄的。结果现在有些人一旦出了事,想调查哪年入的党,到底年龄多大,最后调查来调查去也整不明白了,为什么?他自己乱改,改来改去,他也忘了自己哪年出身的,这些年发生的事可不是一件两件了,这不是严重的违纪行为。所以,纪律和监督,首先这次新的《选拔任用条例》强调的叫做“十不准”,这就是底线,这就是高压线,不能碰,更不能撞线。在工作中的监督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有责任追究,因为选拔任用也可能会出事故,也可能会明显的有些违法违纪事情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怎么办?是谁的责任,谁来承担。所以第63条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包括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了严重后果,你怎么办?那责任要追究,用人失察失误,另外,党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等都承担什么样的监督责任?都在这个分工和技术程序上都有具体的规定。这样就完整地形成了,首先是纪律“十不准”,然后几大部门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纪委,形成了监督的各自的责任和职能,然后相互配合,从而保证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工作的过程,真正是有序、合法、公开、透明,获得公信力。这就是我们要加强纪律和监督的目的。关于今年1月15号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解读,我们就到这儿,谢谢大家!

  

  

篇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

  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

  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

  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

  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

  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

  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三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

  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四十二条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四十三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四十四条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

  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第四十九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进行。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第五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第五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七条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第六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

  (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六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篇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9•【文号】中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9日)废止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1995年2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高级干部提出的五项要求。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

  以上;(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序,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六)身体健康;(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

  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

  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第十一条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五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章考察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第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九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五)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第二十条考察拟任党政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拟任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领导;(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成员;(三)本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四)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上列考察时,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当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民

  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民主评议由本级党委(党组)主持,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

  以派人指导;(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三)参加评议的人员,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由

  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

  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五)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

  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

  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第二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党组)或者组织

  (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酝酿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一)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三)党外领导成员的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

  的代表人物中酝酿;酝酿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第二十五条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分管领

  导的意见。地方政府组成人员人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二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任免建议。第二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第二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第三十二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并介绍所提人选的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第三十五条换届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第三十六条由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决定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

  委应认真加以分析。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决定,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七条由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适当时候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由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进一步酝酿后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应当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上下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

  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经选举产生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在原籍任职满一届后,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辞职降职第四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第四十一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第四十二条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的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第四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第四十四条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七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第四十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

  督:(一)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了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调查审理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

  (四)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人民解放军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精神作出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

  wor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

  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X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决、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根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如下原如此:〔一〕党管干部原如此;〔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如此;〔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如此;〔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如此;〔五〕某某、公开、竞争、择优原如此;〔六〕某某集中制原如此;〔七〕依法办事原如此。

  1/27

  word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根本纲领、根本经验、根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与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2/27

  word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X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展。第六条党委〔党组〕与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如下根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某某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辛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某某效,反对形式主义。

  3/27

  word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如此,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如此,艰辛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承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视,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某某集中制,有某某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如下根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27

  word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当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辛、环境复杂、根底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如下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辛遥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根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推荐访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则 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 条例

本文链接:https://www.xpbxgsx.cn/zhuantifanwen/fanwendaquan/7193.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4 精优范文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浙ICP备15042696号-1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