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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4篇

时间:2022-11-14 17:00:41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4篇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浅析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作者:张兴焕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5期  张兴焕  摘要本文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

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4篇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浅析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作者:张兴焕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5期  张兴焕  摘要本文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4篇,供大家参考。

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4篇

篇一: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浅析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作者:张兴焕来源:《经营者》2020年第5期

  张兴焕

  摘要本文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纳入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后,文山州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为抓手,如何采取措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多元化解机制,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调解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成立仲裁委员会,建设仲裁队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要求,文山州于2012年成立了8县(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2019年底,8个县(市)级仲裁委有201个成员全州聘任仲裁员183名,每个仲裁委聘任仲裁员20人以上,为做好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了人才保障。

  (二)建立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及调解队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纠纷化解机制,文山州建立了乡有纠纷调解委员会、村有调解小组基层农村土地纠纷调解队伍,并实现了全州乡(镇)、行政村全覆盖。文山州有104个乡镇,配备调解员1570名,有937个行政村,配备有10022名调解员。

  (三)完善仲裁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办公设备。

  文山州8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有仲裁庭8个,合议调解室7个,案件受理室7个,档案会商室8个。有必要办公办案设备的仲裁委员数8个,计算机48台,打印机10台,传真机8台,摄像机7台,照相机8台,录音笔9个,电子经纬仪2台,档案密集架172个,仲裁用车3辆。

  (四)保障仲裁工作经费

  由于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不能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免费为广大农民服务,因此仲裁工作经费只能由财政给予保障。文山州8个县级的仲裁工作经费均纳入了财政预算,为做好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

  (五)重视仲裁员及调解员职业继续教育工作

  调解仲裁工作是一项懂理论、知政策、重实践的社会管理工作,要求业务人员有专业的业务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强大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这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根本保障。但当前文山州各级调解仲裁组织业务人员大部分是从不同部门抽调的工作人员,多数未经过正规培训,不具备调解仲裁业务知识,处理矛盾纠纷多靠生活经验,若处

  理不专业,容易引发信访人闹访。2017—2019年,文山州培训纠纷业务人员2267人,其中培训业务骨干122人,确保每个县、每个乡镇有能1~2名业务骨干,能实现就地培训其他业务人员的目标。

  二、工作亮点

  (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字化管理平台

  文山州建立1个州级、8个县级、104个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化管理平台,截至2019年11月底,文山州已建立起州、县、乡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数字信息化管理平台。该平台的特点是能实现网上信访登记、案件受理登记、查看案件处理进度及采用唯一编码完成对案件的档案管理等操作,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数字化管理。

  (二)开展流动仲裁庭走进基层试点工作

  为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选取一个仲裁工作开展好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为全州流动冲裁庭走进基本试点。创新工作思路,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往返奔波,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有效化解当事人的承包土地纠纷,积极优化仲裁模式,推行“流动仲裁”办案新模式。流动仲裁庭多次走进离县城较远的乡镇,并成功仲裁了2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提高了办案效率。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参加了庭审活动。同时,邀请案件所在地的全镇行政村支部书记、主任、综治专干等人员旁听。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宣传,达到“审理一案,宣传一片”的效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全县乃至全州起到了示范作用。

  三、取得成效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逐年递减

  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明确承包地权属、界定地块四至界限、确定承包面积,农民承包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障,因承包合同、流转发生的纠纷数量逐年递减。2017—2019年,文山州农村土地经营纠纷发生数分别为4508、3652、1488。

  (二)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化解,减轻各级政府部门信访压力,稳定了承包关系

  2017—2019年乡(镇)、村调解小组调解的纠纷数分别为3846、3166、1262,占调解纠纷总数的99%。

  (三)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建立纠纷调解机构,构建州、县、乡、村调解体系及开展纠纷月排查、对重点问题、重点案件的实时寻访,经过州、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业务部门的认真排查和及时调解纠纷,文山州没有出现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及“民转刑”案件。

  四、结语

  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年代久、诱因杂、范围广、同案牵涉人员多等问题,加之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设计的局限性,致使仲裁裁决权威性不高,难以执行,虽已采取上述工作措施,但仍不能实现矛盾不出村、信访不出县,纠纷就地解决,越级上访、恶意无理上访的现象依然存在。当前的农村土地经营纠纷仲裁制度仍有需完善的地方,以增强裁决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作者单位为云南省文山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作者简介:张兴焕(1981—),女,云南文山人,本科,农业经济师,研究方向:农村土地管理。]

  参考文献

  [1](14).

  陈春旭.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J].新农村,2017

  [2]

  陈海真.突破土地承包仲裁困境的思考[J].农村经营管理,2019.

  

  

篇二: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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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第七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第九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符合规定情形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临时会议.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由其所在“市、县(市、区)地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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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应设在当地人民政府所在地。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和辖区乡镇数聘任仲裁员,仲裁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仲裁委员会对聘任的仲裁员颁发聘书。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承担.仲裁办设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可以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仲裁办应设立固定办公地点、仲裁场所。仲裁办负责仲裁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工作,负责仲裁文书送达和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仲裁工作经费等.仲裁办应当设立固定专门电话号码,并在仲裁办公告栏中予以公告。第十五条仲裁办工作人员应定岗定责,不少于5人。根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数、聘任仲裁员数、辖区范围和纠纷受理数量,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其中,案件接收人员2—3名,书记员1名,档案管理员1名,文书送达人员1名。第十六条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后,仲裁办制作仲裁员名册,并在案件受理场所进行公示.根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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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会议批准的仲裁员变动情况,仲裁办及时调整仲裁员名册和公示名单.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编制仲裁员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仲裁办按照培训计划,组织仲裁员参加仲裁培训,督促仲裁员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仲裁员培训合格证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不指定其单独审理和裁决案件,不指定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十八条仲裁办受仲裁委员会委托对仲裁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范围包括仲裁员执行仲裁程序情况、办案质量等.对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仲裁办跟踪整改情况。对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办提出解聘建议。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仲裁办应及时提出解聘或除名建议。仲裁办将解聘或除名仲裁员名单,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四章调解仲裁工作流程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十九条仲裁办工作人员和仲裁员应当规范运用仲裁文书。对仲裁文书实行严格登记管理。第二十条仲裁办工作人员在接收仲裁申请时,根据申请的内容,向申请人宣传、讲解相关的法律政策;查验“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证据等,对其进行登记和制作证据清单、证人情况表并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对书面申请确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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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的,由申请人口述,工作人员帮助填写“口头仲裁申请书"。“口头仲裁申请书”经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工作人员登记并出具回执。

  仲裁办接收邮寄、他人代交的“仲裁申请书”,工作人员应及时对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代交人身份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向代交人出具回执.

  第二十一条仲裁办指定专人对仲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补充齐全。

  经过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审核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仲裁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人)审批。批准立案的,仲裁办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人并送达相关材料,告知其权利义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未批准立案的,仲裁办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仲裁办指定专人通知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办提交答辩书.仲裁办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答辩的,仲裁程序正常进行。被申请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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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有困难的,由被申请人口述,仲裁办工作人员帮助填写“仲裁答辩书”,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填写“证据材料清单”;被申请人提供证人的,工作人员填写“证人情况”表。

  仲裁办接收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办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查验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查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证明;受委托人为法律工作者的,查验法律工作证.

  当事人更换代理人,变更或解除代理权时,应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仲裁办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选仲裁员和当事人、第三人。第二节庭前准备第二十五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授权人)指定。第二十六条仲裁办应及时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和“证据材料清单”、“证人情况表”等材料提交给仲裁庭。第二十七条首席仲裁员应召集组庭仲裁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焦点,研究当事人的请求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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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查核证据,整理需要庭审调查的主要问题。第二十八条独任仲裁员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

  议的,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制成调解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并做出裁决。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独任仲裁员应当立即休庭,向仲裁委员会报告。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授权人)批准,由仲裁办组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重新选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重新审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庭向仲裁办提出实地调查取证的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组织开展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二)仲裁庭认为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的;(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难以认定的;(四)仲裁庭认为有必要采集的。第三十条仲裁办应协助仲裁员实地调查取证。实地调查的笔录,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在场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调查人等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调查人应在调查笔录上备注说明。仲裁员询问证人时,应填写“证人情况表”,询问证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时应制作笔录,由证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如果证人无自阅能力,询问人当面读笔录,询问证人是否听懂,是否属实,并将证人对笔录属实与否的意见记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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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决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并告知仲裁

  办。仲裁办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送达《开庭通知书》。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必须在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办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办将变更请求交仲裁庭。仲裁庭决定变更的,仲裁办将“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仲裁办将“不同意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仲裁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案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在仲裁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告。

  仲裁办指定专人接受公民的旁听申请,登记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核发旁听证。

  第三十三条开庭前,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并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首席仲裁员将案件材料整理移交仲裁办归档,仲裁庭解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第三十四条对当事人提出财产、证据保全申请的,仲裁庭进行审查,制作“财产保全移送函”、“证据保全移送函”,与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一并提交保全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反映仲裁员违反回避制度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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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办主任进行核实。属实的,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按程序规定办理.不属实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三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庭审应统一服装,庭审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明。第三十七条仲裁办应当为仲裁庭开庭提供场所和庭审设施设备,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书记员配合仲裁员完成证据展示、笔录等庭审工作.工作人员负责操作开庭审理的录音、录像设备;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的,安排其在仲裁庭外指定场所休息候传,由专人引领其出庭。第三十八条仲裁办核查当事人身份,安排当事人入场;核查旁听证,安排旁听人员入场。仲裁员在合议调解庭休息等候。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庭审程序如下:(一)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核实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到庭情况,并报告首席仲裁员。(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向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宣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身份,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明白,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三)首席仲裁员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仲裁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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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请被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答辩。首席仲裁员总结概括争论焦点。

  (四)仲裁员向当事人及第三人简要介绍有关证据规定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传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仲裁庭在休庭期间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继续开庭后由首席仲裁员当庭宣读鉴定书.仲裁庭自行取证的,交双方当事人质证.

  (五)在开庭审理期间,仲裁庭发现需要追加第三人的,应宣布休庭。仲裁办通知第三人参加庭审.

  (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或仲裁庭需要实地调查取证的,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仲裁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确定补充证据提交期间。休庭期间,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七)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根据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情况,进行小结;组织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做最后陈述.

  (八)首席仲裁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仲裁员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签收。不同意调解的,由仲裁庭合议后作出裁决,宣布闭庭.

  (九)退庭前,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第三人核实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对于庭审笔录有争议的,调取录像视频材料比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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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对当事人提出的先行裁定申请进行审查,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仲裁庭可以做出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的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第四节合议与裁决第四十一条仲裁庭在庭审调查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组织仲裁员在合议场所进行合议.仲裁员分别对案件提出评议意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记入合议笔录。合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书记员对合议过程全程记录,由仲裁员分别在记录上签名。仲裁庭合议过程保密,参与合议的仲裁员、书记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合议情况.合议记录未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合议后作出裁决。首席仲裁员可以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宣布裁决结果,也可以闭庭后送达裁决书,宣布裁决结果。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当事人双方利益冲突较大,涉案人员众多等不宜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应以送达裁决书方式告知当事人及第三人裁决结果。第四十三条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制作,三名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字,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委托授权人)审核,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员签字的裁决书归档。书记员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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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人数打印裁决书,核对无误后,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由仲裁办指定人员送达当事人及第三人。

  第四十四条裁决书应当事实清楚,论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全面,格式规范。

  仲裁庭对裁决书存在文字、计算等错误,或者遗漏事项需要补正的,应及时予以补正,补正裁决书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

  第四十五条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仲裁庭调解不成的,应报告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开庭审理。必要时,仲裁委员会主任可召开临时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协助仲裁庭完成庭审工作。

  第五节送达与归档第四十六条仲裁办根据仲裁案件的受理、调解、仲裁等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送达相关文书,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第四十七条仲裁办工作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保留被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保留邮局的挂号收条;电话通知的,保留通话录音。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工作人员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法律规定的3人以上在场签字等方式,证明已送达。公告送达的,仲裁办应当保留刊登公告的相关报刊、图片等,在电子公告栏公告的,拍照留证,保留相关审批资料。第四十八条仲裁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首席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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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对案件仲裁过程中涉及的文书、证据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交仲裁办归档.

  第四十九条仲裁办设立档案室,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档案进行保管。确定专人负责档案验收归档、档案查阅、保管等。制定档案查阅管理办法,明确档案查阅范围和查阅方式。

  第五章仲裁基础设施建设第五十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满足仲裁工作需要为目标,按照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为“一庭三室”,包括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等固定仲裁场所建设,配套音视频显示和安防监控系统等建筑设备建设。配套仲裁日常办公设备、仲裁调查取证、流动仲裁庭设备等办案设备。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括:仲裁场所土建工程.新建或部分新建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和档案会商室等仲裁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268平方米。工程建设具体为门窗、墙地面、吊顶等建设及内部装修,暖通空调、供电照明和弱电系统等建筑设备安装,档案密集柜安装。配备音视频显示系统。包括拾音、录音、扩音等音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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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采集和录播系统,文档图片视频播放、证据展示台等视频控制系统,电子公告牌、电子横幅、告示屏等显示系统及其集成。

  配备安防监控系统。包括监控录像、应急安全报警联动、手机信号屏蔽、信息存储调用等系统及其集成。

  配置仲裁设备。包括电子办公设备、录音录像及测绘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具有统一标识的仲裁办案专用车)。

  第五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场所建设应尽可能独立成区,布局合理紧凑,以仲裁庭为中心,接待区域、庭审区域与办公区域相互隔离。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方便群众申请仲裁.

  第五十四条仲裁场所建筑设计、建造应符合经济、实用、美观的原则.建筑内部装修宜严肃、简洁、庄重,仲裁庭悬挂统一仲裁标志。建筑外观采用统一的形象标识。

  第五十五条编制仲裁委员会办公办案场所及物质装备建设计划,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仲裁制度第五十六条制定印章管理办法。仲裁委员会印章由仲裁办明确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印章使用需经仲裁办主任批准或授权.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印章管理人员应对加盖印章的各类仲裁文书及材料进行审查、留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并定期对登记清单进行整理、归档备查。第五十七条制定仲裁设施设备管理办法。仲裁办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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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人负责仲裁设施设备管理。设备领用应严格执行“申请—批准-登记-归还”的程序.仲裁设施设备不得挪作它用,未经仲裁办主任批准不得出借,严禁出租盈利。

  第五十八条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办案的,应及时告知仲裁办;因故无法承办案件的,可提出不再担任仲裁员的申请,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批准解聘。

  仲裁办根据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实际表现,逐步实行仲裁员分级管理。对仲裁员的仲裁活动予以监督,保证办案过程公正、廉洁、高效。建立仲裁员管理档案,准确记录仲裁员品行表现、办案情况、参加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结果及参加仲裁委员会其他活动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建立案件监督管理制度。仲裁办主任对仲裁案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仲裁案件进行期限跟踪,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予以警示催办;对超期限未办结的,应进行专案督办,限期结案.对仲裁案件进行后续跟踪,及时掌握调解裁决后执行情况及问题.

  第六十条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接受政府委托,利用农贸会、庙会和农村各种集市,组织仲裁员和调解员开展现场法律咨询,发放法制宣传资料。乡镇调解委员会在村内设置法律宣传栏,系统解读法律,深入解析典型案例。注重发挥庭审的宣传教育作用,鼓励和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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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建立完善仲裁经费管理制度。仲裁办编制仲裁工作经费预算,明确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执行.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办案仲裁员补贴和仲裁工作人员劳务费用补助标准,妥善解决仲裁员补贴和仲裁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当事人委托进行证据专业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建立仲裁档案管理制度。案件结案后仲裁员应及时将案件材料归档,应归必归,不得短缺和遗漏。规范档案整理装订。落实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强化档案保管安全,严格档案借阅、查阅手续。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档案管理员指定地点查阅、复印调解书、裁决书、证据等非保密档案资料.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办内部人员调阅仲裁档案,须经仲裁办主任批准。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规范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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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在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经过前期精心筹备和大家的共同努力,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今天正式成立了,这次会议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会议,标志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新阶段。感谢同志们对我的信任,大家一致推选我担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我将本着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不辜负大家对我的期望。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要求各地及时组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前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自以来,我县通过开展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延长至2028年,坚持和完善了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使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期。在这种背景下,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

  建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长效机制,不仅可以更好地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而且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总体上看,当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尤其是近年来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民负担逐步减轻,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随之增多,纠纷的表现形式、涉及范围、解决难度呈现出多样化、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公平及时地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

  会稳定。

  三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流转手续不完备、管理方式不规范等现象比较普遍,这对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进程产生了一定影响。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这一法律手段,不断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将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更加顺畅,从而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的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强学习宣传,努力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水平

  当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呈多发态势,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任务十分繁重,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加

  强学习宣传,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使我县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要加强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当事人主要是农民群众,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刚刚颁布不久,广大农民对此不甚了解,知之甚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意义和作用、仲裁程序和规则、工作任务和受理范围,县电视台要开设专栏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让农民自觉地知法、懂法、守法,让相关部门一起来严格执法。要把普法宣传与剖析典型案例结合起来,加大对案件处理的宣传力度,在全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尽快步入规范有序的

  轨道。

  要加强学习。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县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聘任的仲裁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过硬的综合素质。在此,我衷心希望大家要切实加强学习。一是学习政策法律,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今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考试和外出参观学习,全面提升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三是向农村学向农民学。组织大家深入农村广泛调研,了解农民的所思所想以及产生纠纷的缘由,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从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借以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实践,更好地为县委、县

  政府指导农村工作当好参谋。

  要严格自律。一是严格执行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坚持照章办事。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办案。三是严明工作纪律。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利用手中权力徇私舞弊。

  三、切实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和条件

  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法制办、经管、林业、司法、移民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村

  民委员会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制度,明确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帮助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尽可能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点,今后凡申请仲裁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必须先通过乡、村两级调解组织调解,对于调解不成或者双方都不愿意调解的,才能申请仲裁。否则,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创造条件。一是落实工作经费。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按照仲裁法的要求,今后大量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件要到乡镇或村去开庭审理,时间紧,任务重,费用开支较大。从起,县财政要把仲裁场所建设和仲裁机构运转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要为仲裁工作创造必要办公条件;

  要落实仲裁村干部和农民仲裁员参与仲裁的务工补贴,确保仲裁工作正常进行。二是落实人员编制。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今后的长期工作,也是法律赋予县农经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能。县编委将适时明确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为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常设机构,并核定适当的人员编制,确保有人管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法实施在即,与之相关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切实抓紧。县仲裁办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仲裁员培训和仲裁文书印制,落实办公场所,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1月1日正式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非常重要,应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范畴,县仲裁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工作,加强宣传,迅速筹备,具备仲裁工作条件。我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调解仲裁工作一定能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为全县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篇四: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设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仲裁办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查,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予以解聘或除名,违法违纪问题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一)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组织应当受理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

  (二)调解。调解由1至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三)制作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要求出具协议书的,调解员应当出具。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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