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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4篇

时间:2022-11-17 10:00:24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4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4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4篇,供大家参考。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4篇

篇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

  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七)其他事项。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第八条综合督查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环境督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征求厅内意见后,形成省环保厅综合督查年度计划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安排对同一市的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不超过3个。第九条按程序确定督查对象。环境督察处根据征求有关处室和部门的意见,初步确定督查对象和具体督查内容,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务会研究确定。第十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收集整理督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督查重点,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可开展前期调研。第十一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在进驻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督查对象。综合督查组进驻后应以适当方式向督查对象通报综合督查工作的计划安排,说明督查目的、任务和要求,宣布督查工作纪律,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第十二条综合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一)听取督查对象的工作汇报;(二)列席督查对象的有关会议;(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影像等资料;(四)开展现场检查或走访调研;

  (五)召开座谈会;(六)开展社会调查;(七)接受公众举报;(八)反馈督查意见;(九)其他方式。第十三条综合督查组应当依据督查内容,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现场检查的事项。第十四条综合督查组按照工作方案,根据资料核查、群众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情况,随机确定现场检查对象。现场检查应当坚持明察暗访相结合,必要时应做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取证。督查期间,发现明显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督查组应当责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综合督查工作结束后,综合督查组应当书面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督查情况,并提出函告、约谈、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移交移送等具体处理建议。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后,依据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综合督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程度、区域范围等因素,由综合督察组报厅领导审定后,以厅文件形式正式向被督查对象反馈,责成督查对象自收到督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整改方案;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督查对象对综合督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复核。综合督查实施单位对督查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应认真组织复核。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督查对象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后督察,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第十八条综合督查结果作为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考核、评比、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

  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

  划等情况;(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

  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七)其他事项。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第八条综合督查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环境督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征求厅内意见后,形成省环保厅综合督查年度计划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安排对同一市的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不超过3个。第九条按程序确定督查对象。环境督察处根据征求有关处室和部门的意见,初步确定督查对象和具体督查内容,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务会研究确定。第十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收集整理督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督查重点,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可开展前期调研。第十一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在进驻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督查对象。综合督查组进驻后应以适当方式向督查对象通报综合督查工作的计划安排,说明督查目的、任务和要求,宣布督查工作纪律,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第十二条综合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一)听取督查对象的工作汇报;(二)列席督查对象的有关会议;(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影像等

  资料;(四)开展现场检查或走访调研;

  (五)召开座谈会;(六)开展社会调查;(七)接受公众举报;(八)反馈督查意见;(九)其他方式。第十三条综合督查组应当依据督查内容,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现场检查的事项。第十四条综合督查组按照工作方案,根据资料核查、群众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情况,随机确定现场检查对象。现场检查应当坚持明察暗访相结合,必要时应做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取证。督查期间,发现明显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督查组应当责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综合督查工作结束后,综合督查组应当书面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督查情况,并提出函告、约谈、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移交移送等具体处理建议。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后,依据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综合督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程度、区域范围等因素,由综合督察组报厅领导审定后,以厅文件形式正式向被督查对象反馈,责成督查对象自收到督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整改方案;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

  督查对象对综合督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复核。综合督查实施单位对督查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应认真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督查对象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后督察,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综合督查结果作为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考核、评比、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辽环办〔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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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各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科技中心、事务中心、监测中心及驻市分支机构: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经2019年第41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督察办。

  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附件

  2019年11月5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解决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以下称省督察办),负责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由厅相关业务部门、区域监察局等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省直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专项督察组。

  第三条专项督察事项范围。(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事项;(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三)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五)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严重滞后事项,生态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等问题;(六)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问题;(七)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第四条开展专项督察工作,一般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报分管副厅长审核,经厅长批准后,组织实施。重要专项督察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第五条专项督察工作以点穴式、机动式为主。开展专项督察前,要制定专项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任务和目标、工作方式、时间节点及结果运用等。

  第六条专项督察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员对组长负责,督察报告实行工作组负责制,确保督察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专项督察工作程序。(一)督察立项。专项督察事项,由厅领导审批后,由省督察办负责登记、编号、建立登记台账;(二)督察准备。依据督察事项组成专项督察组,收集相关资料,制定督察方案;(三)督察进驻。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约谈问询、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进驻督察,并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留存影像资料等证据;(四)督察报告和意见反馈。进驻督察结束后,形成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要求,经厅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及时向被督察地区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制定整改措施;重要专项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五)整改落实。被督察对象收到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台账,征得专项督察组同意后,按时限要求向省督察办报送整改任务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区域监察局;(六)督促整改。区域监察局负责督促被督察地区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省督察办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回头看”,督促被督察对象抓好整改落实;(七)验收销号。被督察对象完成整改后,参照《辽宁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进行验收销号,上报完成整改情况;(八)立卷归档。专项督察结束后,督察组负责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报省督察办存档。第八条省督察办针对上报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区域监察局日常检查意见,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或进展缓慢、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程

  度、区域范围等因素,提出下达督办函、通报、约谈、曝光、挂牌督办等督促整改建议,经厅领导审批后,组织办理。

  第九条省督察办对专项督察整改任务落实工作实施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参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内容和方式进行。

  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督察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遵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纪律规定》。

  第十一条专项督察有关工作情况,经报请厅领导批准后,可以按规定程序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省督察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11月6日印

  

  

篇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2013年7月25日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兴办企业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

  低碳发展。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

  和设备,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第四条资源开发、生产性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保护水

  平,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量,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保护与开发第八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自治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第九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调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审批机关不

  应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贷款。第十条矿产、水电资源开发和交通、通信、输变电线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

  设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和景观影响,科学设计、优化选址选线,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取料场、弃渣场、施工便道和生活营地等临时设施,及时进行生态恢复,严禁随意开挖、随地弃渣,严禁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做好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工作。

  第十一条对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环境监理制度,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监管。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不得投入生产运营。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缴纳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十三条禁止在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及国家一级公益林从事采矿、勘探、采砂、采石等活动。

  除特殊情况并经依法批准外,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严格限制在大江大河源头、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城镇规划区内,从事采矿、勘探、采砂、采石等活动。

  除经依法批准的开采区域外,严格限制在国(省)道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采矿、勘探、采砂、采石等活动。

  第十四条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矿产勘查、开采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水电开发遵循统筹兼顾、确保底线的原则,有序开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干流,支流开发服从于干流开发,确保流域生态流量。流域综合规

  划、水电水利专项规划要做到有机衔接,水电水利开发专项规划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实施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景点和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禁无序开发,严格控制湖泊水上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应当加快建设垃圾收集处置、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灭虫灭鼠药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

  第十八条禁止销售和使用尾气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牌照和年检时,应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上牌或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九条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应优先建设综合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地(市)、县(市、区)所在地城镇应建设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进行安全填埋和无害化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填埋场运营管理,实行城镇垃圾处置、污水处理有偿服务,鼓励对城镇生活垃圾进行回收再利用。

  医疗垃圾、过期农药等危险废物应在指定的处置场所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暗管向水体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生产废水;禁止随意弃置、直接填埋有毒有害的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县三级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机构,所需经

  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环境监控网络,科学监测监察环境质量。第三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

  制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实行约谈和通报。对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整改措施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区域和行业限批。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

  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出现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故的,视情扣减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二)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致使环境质量下降,重大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三)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或者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设备的;(四)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关闭的;(五)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施工、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六)未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城镇生活垃圾或者处理生活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按照罚款最高限额处以罚款,并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在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造成湖泊、河流、土壤污染或者农田、草原、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工矿企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工业废水的;随意弃置、直接填埋废渣和其他废弃物的;因防渗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当造成工业废水渗漏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监督管理,建立并保持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常态机制,依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是指各监督部门和人员对公司所辖煤矿、港航等企业(或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关停报废的全生命周期(或全过程)中,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环评要求,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以依法守规、企业自律为基础,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强化源头预防、过程管控、末端治理,从而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全面提升企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有效保障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推动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坚持监督与考核、检查评价与整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1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公司、各分公司与各基层企业分级管控的原则。第六条公司环保管理部是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全范围、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分公司与各基层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其业务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第七条各分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基层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并配备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岗位,配强配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第八条各基层企业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组织体系,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标准,配备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数,配强配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第九条各级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及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二)负责宣贯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分解政府及上级公司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编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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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组织考核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前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

  管理;负责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验收等合规性管理工作。

  (四)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台账管理、数据信息报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执行报告编制等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所有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全面开展监督工作;负责环境舆情跟踪、调查及处理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学习培训等相关工作。(九)负责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等。第十条各级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应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监督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对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的执行;监督企业内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落实。(二)监督上级单位下达和本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等规划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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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建设项目(包括技改项目)在各决策环节生态环境保护水保要求落实情况。

  (四)监督前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执行;监督前期阶段政府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水保方面具体要求的落实。

  (五)监督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执行;监督基建阶段政府管理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水保方面具体要求的落实。

  (六)监督企业排污许可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管理,重点对污染物排放、固废(危废)处置或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测数据传输等进行监督;对环境保护设施故障处理、违法违规排污、破坏生态等行为提出监督整改意见,监督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七)监督污染防治及生态修复等项目实施,监督建设项目在各决策环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项目审批要求等。

  (八)监督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税费缴纳、生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人员在监督职责范围内执行监督,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与建设项目和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改造项目在项目发起、立项、核准、开工等决策环节以及项目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调试、自主验收工作;参与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设备改进、新型生态环境保护设备鉴定等工作,对项目前期论证和建设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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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意见。(二)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实

  施方案技术审查工作。(三)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

  告书审查及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验收。(四)有权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转与性能考核试验工

  作,督促企业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达到项目审批及设计要求。(五)有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向企业内任何

  人员调查了解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查阅、提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料。有权参与决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故障处理工作。

  (六)有权制止违法违规排污、违法违规施工、破坏生态等行为。

  (七)有权要求保护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有权纠正隐瞒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或阻碍调查的行为。

  (八)针对各级检查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权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按期完成整改;有权对出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章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内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上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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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定手续履行和技术要求落实情况,应贯穿项目前期、基建、投产至竣工验收全过程。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在发起、立项、核准、开工等环节是否存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风险。(二)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审批或备案等工作,是否完成前期项目环评年度工作计划。(三)在工程招标及商务谈判中是否执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环评水保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四)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审批,是否完成基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年度目标计划;基建项目投产前是否按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配套落实的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居民搬迁等是否在投产前落实到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并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竣工水土保持验收等工作,有限期整改的项目,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五)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固废(含危废)处置或综合利用,水土保护及生态保护等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项目环评水保批复要求;是否落实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工作。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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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经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情况。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是否在主要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招标、主体工程开工等重要节点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变更审批工作。

  (七)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要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监理和水保监理工作;是否按照监测计划的要求开展了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自行监测。

  (八)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等工作。

  (九)建设单位是否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公开。

  (十)是否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良好运转,是否结合实际情况落实企业环境应急工作,环境舆情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章生产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内容第十四条各生产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各项生产运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标准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应包含各类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维、生态保护与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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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的技改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名录履行环评、水保以及竣工环境验收等手续。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各级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目标是否按期完成;是否制定了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贯彻执行。(二)各级政府部门通报和处罚及上级公司检查发现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生态环境保护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是否正常开展。(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与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设置;是否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体系是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与考核等。(四)小型基建和重大技改项目在立项、开工、过程控制、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和监督考核等管理环节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政策风险。(五)生态环境保护合规性。主要包括项目环评与水保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环评与水保报告及批复要求;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水保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的办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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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污染防治管理。大气、废水、固废(含危废)、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与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维管理情况;固废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

  (七)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备案情况;岩移沉降和地下水监测等生态监测的落实情况;矿山塌陷区治理、土地复垦绿化,矸石山绿化,含水层破坏修复等生态恢复治理情况等。

  (八)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是否按照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监测,以及煤矿地下水变化、地表沉陷、生态恢复效果等生态环境监测)。

  (九)环境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情况;重污染天气、A类活动期间应急管理情况;环境应急机构建立,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备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环境舆情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十)环境标识。污染物排放口(源)、固废存(处置)场等设施、场所提示性环境保护标志牌及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依法缴纳情况。(十二)生态环境保护统计与报送。生态环境保护数据与信息统计、归档与报送情况。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档案、台账建立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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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培训与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培训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公司制度、文件、通知学习培训与宣贯情况。

  第五章监督方式及要求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施全过程监督。从项目前期、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及关闭各环节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第十八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施社会监督。各基层企业要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处理媒体曝光、社会来信和举报投诉等环境舆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施全员监督,专职监督人员及监督网络的全体成员均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意见及建议,反映存在的问题。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日常监督主要包括:即时监督、环境统计监督、环境监测监督、“互联网+环保监督”等方式。(一)即时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人员应参与项目规划决策、工程设计建设、企业生产运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包括监督勘察设计、内外部决策审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维、环境保护技术改造等方面,即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意见和建议,反映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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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环境统计监督:按要求定期或即时报送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报表和工作报告。

  (三)环境监测监督:按国家与地方及上级公司要求对所属(本)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对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进行监测监督。

  (四)“互联网+环保监督”:按要求将污染物实时排放数据与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平台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并将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实时传输管理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

  第二十二条定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是指公司及各基层企业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和隐患进行全方位的排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是指针对某一项生态环境保护风险源,对敏感企业和敏感问题,以及发生生态环境保护投诉、生态环境保护舆情或环境事件而开展的专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发生环境舆情须追究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或事实不清楚时,可根据环境舆情处理权限由公司及各基层企业组织调查组进行环境舆情调查。环境舆情包括以下形式:

  (一)出现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要求调查、生态环境保护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情形;

  (二)出现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三)出现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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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现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群体性事件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定期现场监督检查和专项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与要求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执行,检查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情况反馈、闭环整改。

  (一)前期准备:组织单位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案,经内部审定后组织有关工作。方案应包括检查组成员、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检查内容、需提供相关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向检查组提供现场检查必要物品,配合进行现场检查工作。检查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案组织现场检查工作。

  (三)情况反馈: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编制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检查报告,提出整改要求,下达至被检查单位。

  (四)闭环管理:1.制定整改方案:被检查单位根据整改要求,按照“五定”

  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编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由公司组织的监督检查,整改方案应报送公司。

  2.风险评估与分级认定: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登记、风险评估和分级认定,结合各单位制定的整改方案,形成“问题台账”,并根据整改情况和新产生的问题和隐患动态更新问题台账。

  3.现场核查销号:被检查单位应在每月的生态环境保护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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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汇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对已整改完成的问题,公司将采取现场核查验收的方式予以销号。

  第六章考核及追责第二十六条各基层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和监督整改情况,根据《***绩效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因环境保护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年度内取消一切评优。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按照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月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内容纳入集团公司星级企业评价考评。第三十条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依据公司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环保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年**月**日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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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加强建筑施工过程管理,防止和减少环境事故/事件发生,特制定《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开展中央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排查治理情况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国资厅综合[2018]630号文、《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司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发[2018]199号文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等编制。第三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公司、子公司、工程项目三级管理,推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一体化管理。第四条工作原则: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损害担责。第五条工作目标:提高环保意识,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完善装备技术,取得污染治理成效,提升管理水平。第六条工作要求:废水方面: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工业废水规范处理、废水产生的车间、工序、以及收集池必须做防渗漏处理等。粉尘方面:设置高效收集系统,采用适当技术进行回收和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达标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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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弃物方面:分类收集、规范处理,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等。

  噪声方面:采用低噪设备、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夜间施工,确保达标排放等。

  废气方面:有毒有害气体严禁无组织排放,施工机械尾气应达标排放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定期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设置环境保护职能部门,配备合格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职责与权限。第九条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制定年度管理目标、指标及工作要点,并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强化目标管理、考评和责任追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对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对发生环境保护事故/事件,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第十条应建立环境保护方面人才培养或引进机制及环境保护专家库,以适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快速发展的需求。第十一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动态更新。第十二条应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梳理出所涉及的全部污染源和环境风险点,识别出重大环境风险;建立环境风险排查治理台账,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案,予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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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应建立环境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将预案报上级组织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其他企业间开展环境应急联动工作。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到位。第十四条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利用环境监测系统对环保设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依据监测数据编制环保数据指标报表和分析报告。第十五条应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培训宣贯,开展“低碳宣传日”等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培训要有课件、有评价总结和档案记录。第十六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公司采取抽查的形式,每年对各子公司及施工项目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并可适时开展不定期专项检查。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开展环境保护检查,检查频率不得低于公司检查频率,施工项目要积极开展自检自查自纠,检查内容及要求参照《建筑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清单》(附件1)。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实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须按要求实施整改,并按PDCA工作方法实现持续改进,形成记录。第十七条对环境舆情、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突发环境事件要进行统计、报告,在配合外部调查的同时,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第十八条发生环境保护事故/事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管理。第十九条因环境保护问题受到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妥善处理的同时,以《环境保护事故/事件/处罚快报表》(附件2)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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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第三章工程项目现场管控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现场应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优先选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现场设置环保公示牌,实施绿色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应编制环保篇章,措施要合理、到位。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堆土、裸土要全覆盖,长期闲置的堆土、裸土要进行绿化处理;办公、生活营地要采取必要的绿化措施和防风固沙措施;出入市政道路的出入口,要设置洗车槽;土方、淤泥等运输车辆要全封闭。做到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场区道路硬化、渣土物料覆盖、物料封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洒水清扫保洁,“六个百分百”。超三个月以上为开工的施工场所,要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第二十三条应按要求安装、运行扬尘治理等环保设施,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要进行扬尘实时监测。

  第二十四条应建立现场设备、设施、施工机械清单,严禁使用环保不达标或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机动车和油品等,施工现场机械废气、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搅拌水泥、熬制沥青、摊铺撒油、酸洗钝化喷砂车间等废气要达标排放。

  

篇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2006年10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二)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条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或者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单位、个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对每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的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第八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二)管护设施状况;(三)面积和功能分区适宜性、范围、界线和土地权属;(四)管理规章、规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五)资源本底、保护及利用情况;(六)科研、监测、档案和标本情况;(七)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八)旅游和其他人类活动情况;(九)与周边社区的关系状况;

  (十)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情况;(十一)管理经费情况;(十二)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时,应当在评估开始20个工作日前通知拟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和差四个等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建议向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反馈,并抄送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第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结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第十三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

  (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是否征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

  (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编制方案,编制的方案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参观、旅游活动是否按照编制的方案进行;

  (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要求,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对在定期评估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酌情予以通报。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提出对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经评审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第十五条因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降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被降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结果、被责令整改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及其整改情况和被降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一)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功能区划的;

  (二)违法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的;(三)违法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的;(四)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五)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六)干预或者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检查的;(七)其他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一)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的;(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三)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四)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五)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六)阻挠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七)挪用、滥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的;(八)对监督检查人员、检举和控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二十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内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2006.10.262006.12.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自然生态保护部门规章已被修改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二)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条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或者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单位、个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对每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的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第八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二)管护设施状况;(三)面积和功能分区适宜性、范围、界线和土地权属;(四)管理规章、规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五)资源本底、保护及利用情况;(六)科研、监测、档案和标本情况;(七)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八)旅游和其他人类活动情况;(九)与周边社区的关系状况;(十)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情况;(十一)管理经费情况;(十二)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时,应当在评估开始20个工作日前通知拟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和差四个等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建议向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反馈,并抄送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复核;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第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结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第十三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

  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

  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

  为;(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活动方案是否经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旅游活

  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总体规划)的要求;(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要求,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对在定期评估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酌情予以通报。

  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提出对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经评审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因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降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被降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结果、被责令整改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及其整改情况和被降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一)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功能区划的;(二)违法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的;(三)违法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的;(四)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五)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六)干预或者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检查的;(七)其他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一)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的;(二)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三)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四)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五)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六)阻挠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七)挪用、滥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的;(八)对监督检查人员、检举和控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二十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内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九: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为加强全县医疗废物管理,切实保障环境安全,按照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联合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落实责任,综合治理,健全机制,惩防并举”的原则,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风险,形成随机抽查、上下联动的长效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生态环境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急救中心等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建章立制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责任的建立和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情况。

  (二)申报登记情况。重点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时完成申报登记,申报登记的废物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真实准确(其中19张床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他医疗机构集中收集、转移的,可不单独进行申报,代收的医疗机构需做好台账记录和申报登记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废物源头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准确分类,医疗废物包装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要求,暂存场所要符合规定。要建立登记交接制度,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四)培训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

  废物管理人员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落实(2020年6月14日前)。制定我县工作方案,召开会议,统筹安排部署医疗废物专项督察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自查(2020年6月15日至6月20日)。医疗机构全面梳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送、交接、运输、贮存等环节是否规范,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定、转移联单制度、专人或专部门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分类收集制度执行情况,按规定对医疗废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情况,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

  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存档。

  (三)集中督察(2020年6月21日至6月25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组织领导中的责任分工,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及暂存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迎接市级抽检(2020年6月26日至7月5日)。市联合检查组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组织领导县卫计局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细化任务措施,摸排基础情况,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二)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监管长效机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消除日常监管空白,实现医疗废物监管的全覆盖。(三)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卫生监督所要驾驶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本次督察中发现的设施不健全、设施运行不规范、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感谢您的阅读。祝语:没有原因,就是想你,没有理由,就是爱你,没有借口,就是疼你,没有预约,就是梦你,没有选择,就是想见你,没有办法,只好发信息告诉你!

  

  

篇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2022最新环保督查督察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_大和十_届_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全力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以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天山慧谷、产业新城的发展理念,以建设生态文明为主线,以污染减排为核心,以蓝天行动计划为抓手,以建立科学规范的环保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重点难点环保工作,扎实整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为重点。根据区总规环评及总体规划,结合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二、工作目标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原则,重点对园区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园区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到____年底,综合督查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整改任务(一)进一步深化区环境保护工作1.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主动作为意识。完成《区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2.利用环境政策倒逼经济转型发展。按照《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

  见》(昌州党发〔____〕4号),严格执行《自治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选址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核准或备案。

  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二)进一步强化环保责任和考核问责3.加大绩效考评中环保指标权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在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责任考核中增加环保指标分值。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4.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按照《自治州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州政办发〔____〕37号),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做到监管区域全覆盖。明确各企业的网格化监管任务、责任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三)以蓝天行动计划为统领,落实国家环保计划(规划)目标任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5.继续全力推进蓝天行动计划。按照《区落实州蓝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明确责任,全面完成____年蓝天行动计划目标任务。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6.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列入目标责任书中的园区十二五减排项目、____年自治州下达的减排项目建设。对已建成的减排项目,强化运行管理要求,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全面完成十二五总

  量减排指标任务。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7.加大建筑工地和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管控力度。根据《自治州大气污

  染防治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施工,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全部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环卫清扫车辆配备力度,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

  责任单位:建设局、市政中心8.严格控制道路运输车辆扬尘。依据管理规范,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实施密闭管理,防止尘土泄露、抛撒、飞扬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市政中心9.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蓝天行动计划中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四)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环境问题整治10.确保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根据《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开展园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市政中心、环境保护局11.推进中水调蓄及输配工程PPP项目。将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及提升中水回用率等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积极争取和自筹资金,确保按计划建成投运。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五)加强环保能力及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2.加强工业园区环保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区环保机构,明确其定岗、定编、定责方案,合理增加环保专业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财政局13.严格项目准入,规范园区企业布局。逐步改善园区企业布局过于分散的现状,并按照园区总体规划严格项目准入,对于不符合园区规划的项目今后一律不在园区落户。责任单位:规划局、产业发展科技局14.强化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将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州十三五工业规划,多措并举,依照《污水厂环保竣工验收整改实施方案》,《污水厂环保竣工验收倒排工期表》推进污水厂通过环保验收,并确保完成____年度列入蓝天行动计划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责任单位:产业发展科技局、规划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六)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推进环境守法新常态15.完善司法联动机制。按照《州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案卷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派出所16.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督促问题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并组织开展环境大排查后督察。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市政中心17.开展餐饮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严格源头监管,根据《州城区餐饮业

  油烟和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餐饮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18.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州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执法程序,增加现场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七)强化督查19.严格落实督查通报制度。对照本方案任务清单,适时开展督查,形成处理意见,并予以通报。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园区成立区环境保护综合督查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安排骨干力量负责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二)细化任务,靠实责任。要按照自治州统一部署,对照整改清单,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将总体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在政策、资金、人员方面做好保障。(三)强化督查,问效问责。领导小组将严格实行通报制度,加强对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和各部门履职情况的跟踪督查,督促责任主体倒排工期,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对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正面宣传,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规划建设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情况的总结,形成信息专报,及时推广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进展信息。

  中央深化改革小组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提出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有力措施,可谓抓住了解决我国当前环境保护问题的牛鼻子。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保护工作的事件常有发生,严重阻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

  一要积极推进环保督察制度立法,通过立法明确环保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推进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是环境保护督察顶层设计的基本要求。新环保法虽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下级政府环保工作的权限,但是相关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操作层面,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其他关于国家环保督察制度的规定仅散见于环境保护部的文件中,法律位阶和效力较低,环保督察工作没有较为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可依。既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支撑,也未能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容易造成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关系难以理顺、督察工作保障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多次组织国家区域环保督查机构开展以综合督察为主要方式的环保督政试点工作,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保责任、传导环保压力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但是这些综合

  督察均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对地方政府开展,导致环保督政力度有限,影响层级和范围有限,权威性、震慑力不够,难以对地方党委政府形成有效约束。

  现阶段,应结合环保督察实践探索,抓紧研究贯彻中央深化改革小组会议精神,尽快起草《国家环境保护督察条例》报国务院颁布实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环保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法可依。通过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将其正式、明确地纳入我国环境保护管理法律体系中。同时,环境保护部也应制定发布具体配套实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形成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执法规范性文件组成完整的环保督察法律体系和规范制度载体。使其既具有法律层面的宏观顶层设计,又涵盖相应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微观制度载体。

  二要明确环保督察机构内外关系,保障督察机构独立行使督察权力。明确环保督察机构与环境保护部、地方党委政府、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是环境保护督察顶层设计的关键问题。只有明确这一关系才能确保环保督察机构独立履职的能力,确保其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督察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具体建议包括:

  环保督察机构相对独立。建议参照国家国土督察制度设计,国家设置总督察,履行中央监督检查职责。在环境保护部设立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局,代表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现有的6个国家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可以整体转为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局,具体承担环境保护督察职能和任务。

  环保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制衡。环保督察对象应为各

  省(市、区)以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对地方下沉一级至地市党委政府及组成部门。环保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时,不承办具体案件、不处理地方的具体问题,既要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行为严惩不贷,也不能干涉地方政府合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权。同时,环保督察机构和地方政府基于共同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还应就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环保督察机构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关系是监督指导。环保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时,既要注重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沟通协调,帮助解决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交换环境保护管理和督察信息,相互支持彼此工作。同时,也要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督管理行为加强督导。在督察过程中发现其未履职尽责或参与环境保护违法违规活动等问题,应依法予以监督和纠正。

  三要构建环境保护督察权力体系,严格监督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环境保护督察权力配置是环境保护督察顶层设计的核心要素,构建系统完整的环保督察权力体系对于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保障中央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环保督察权力体系宜确定为监督检查权、督察督办权、督察处置权、督察问责权、督察保障权五大类。

  监督检查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有权依法对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目标落实情况、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督察对象提供有关环境管理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对地方重点排污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

  查。督察督办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环境管理工作中存

  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有关地方发出《督察整改意见》,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后,对其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评估和验收。

  督察处置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发现地方未按照《督察整改意见》要求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地方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未达到国家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总督察报告。建议环境保护部按规定对地方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督察问责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当地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应及时上报,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督察保障权是指环保督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环保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

  4月26日,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情况____年督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将在全省范围内,对应于____年底前完成整改并销号验收的问题进展情况、应于____年底前完成整改的问题及长期整改的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等进行督查。此次督查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除重点督

  查市(地)外,其他被督查对象均采用自查方式。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绥化市党委、政府作为重点督查对象,本次督查工作将于5月15日前完成。本次督查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整改进展督查。对象为各市(地)委、政府(行署),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北大荒农垦集团(农垦总局)、__龙江森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二是督导工作督查。对象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一、整改进展督查(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情况。一是督查应于____年底前完成整改并销号验收的问题进展情况。二是督查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的问题整改情况及长期坚持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三是督查应于____年底前完成整改的问题及长期整改的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四是经中央环保督察组认定已完成的整改问题的巩固情况。(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进驻期间转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一是督查____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信访案件在回头看期间出现反弹的案件办理情况。二是督查回头看进驻期间群众举报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案件办理情况。三是督查回头看进驻期间群众举报信访案件目前尚未办结的40件(次)案件办理情况。四是督查已经办结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信访案件巩固情况。

  二、督导工作督查一是督查督导部门督导制度建立情况。二是督查督导制度落实执行情况。三是督查督导发现问题解决情况。此次督查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除重点督查市(地)外,其他被督查对象均采用自查方式。主要采取三合一工作机制,即被督查对象自查、督查组同步督查、属地有关部门实地核查方式开展。各督查组在对有关市(地)进行同步督查期间,如遇重点问题,应协调被督查地方相关部门采取视频连线或委托地方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复核。对因疫情防控要求,不能开展实地核查的,由地方党委、政府组织自查,待条件允许时,及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篇十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统筹先进的科研技术仪器和设备优势充分利用全天候多区域多门类多层次的监测手段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先进的网络通讯资源自动控制技术以滇池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平台建设为契机加快建设和完善重点河道环境监测体系以及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在线监测相结合的环境监测体系不断加强重点流域水质专项监测稳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重点做好饮用水源地主要河流断面废水排放企业的监测工作认真做好全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监管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实现科学监控预警

  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察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切实抓好中央、省、市关于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以问题为导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中心,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督查机制建设,巩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成果,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监管水平。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察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X办通〔20XX〕X号),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长效机制(一)实行环保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环保工作责任,每年2月向区环保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局)书面报送本部门、本街道环保工作开展情况。区环保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局)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报告上一年度XX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情况、XX区环保生态环境质量情况、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情况、环保案件查处情况、环境矛盾纠纷办理情况、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情况、环保能力提升情况等)。(二)各部门、各街道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联动,整体推进。区政府

  对所辖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区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发改、规划、经贸、住建、城管、环卫、安监、国土、水务(XX管)、市场监管、农林(森林公安)、交运、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开展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区委组织部要加强区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领导班子配备;区委编办要切实发挥好机构编制保障作用;区财政局要加大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投入;区委宣传部要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加强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闻宣传,强化涉及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相关舆论引导工作的指导力度;区教育局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探索建立区级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力亲为抓督察长效机制建立包片包案督察机制。建立“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包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每年梳理出生态环境较为突出的问题,由区委、区政府分管联系领导对突出环境问题实行包干负责,各包片包案负责人对挂片分包的案件负总责,要做到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亲自处理。要坚持不处理到位不放手的原则,不解

  决不放弃的原则,真正解决生态环境较为突出的问题。同时还要将领导接待日制度和领导干部下访机制延伸到街道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包片包案负责人具体联系区域问题整改工作,并每年对领导包片包案的区域和联络人行文予以明确。

  三、强化人大、政协环保监督机制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的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区政协常委会通过提案、委员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的监督。(一)强化人大环保监督。每年听取区政府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对区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的情况组织开展督促、跟踪检查工作。(二)强化政协环保监督。采取调研、视察、提案、建议、检查等形式,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内容,每年对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四、深化环保专项督察工作,建立健全环保问题举报处理、监督常态化机制(一)建立区级环保专项督察机制。成立XX区环保督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统筹协调组、文稿材料组、边督边改组、责任追究组、接访维稳组、宣传报道组及领导小组

  办公室。在区环保局增设督察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和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区督察的具体工作。对环境质量下降、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环保问题,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察。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察,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突出问题导向,举一反三,狠抓整改落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再核查、再落实,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到确保整改成效,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环保问题。

  (二)建立健全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机制。对省级、市级挂牌督办事项同时列入区级督办事项,进一步强化督查督办工作。建立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台账,实行挂号销号制,对短期内能整改到位的,立行立改,逐一销号,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分步实施到位,逐步销号。

  (三)加强企业日常监管。按照《XX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落实和细化“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企业环境主体责任明确、属地具体负责到位、行业监督管理清晰、社会参与充分的网格化全覆盖、精细化规范管理的工业企业环保长效管理机制,保障问题及时发现、报告、处置,确保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杜绝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挂牌督办事项。

  (四)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构建群众举报处理问题常态化机制。完善信访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加强“12369”

  “12319”“市长热线”等工作。创新举措、规范程序,着力解决群众诉求,降低重复投诉率。特别是对群众反响大、矛盾突出、重复信访次数多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全面排查,对症下药,使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五)强化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环境宣传引导作用,加强环境新闻舆论引导,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努力引导社会公众主动维护环境权益,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公众依法、依规参与环境立法、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环境守法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搭建媒体环境监督平台,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

  五、建立健全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一)深入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打响水环境保护攻坚战。认真落实《XX区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XX区全面深化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X条入XX河道水体达标及自卫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体系保障达标建设相关工作,不断加强水质优良水体保护,确保X条入XX河道水质持续改善,自卫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建立河流污染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入XX河道、库渠水面保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营管理等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将入XX河道作为我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重点,逐步建立生态补偿的市场化、多元化机制。贯彻落实市级生态补偿的扶持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健全责权利统一的生态补偿责任制度。在4条入XX河道、支流沟渠全面推行河道生态补偿工作,压实相关责任单位河道保护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体系,逐步完善饮用水源地扶持补助体系,每年安排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治理资金,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促进饮用水源地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

  (二)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XX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工作整改方案》,加强以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施好建筑工地扬尘整治、拆迁工地和收储土地扬尘整治、渣土运输扬尘整治、道路扬尘整治、裸露黄土整治、技术提升行动、联防联控应急、重点工业企业整治、大气生活污染整治、高污染燃料污染源头管理整治、违章建筑拆除整治、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等12项整治行动。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大气污染防控目标。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例会制度和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实时跟踪监测数据,切实做好统筹调度,及时应急处置。定期举行例会,就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情况进行交流、沟

  通和协调。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实时相互传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和气象数据,加强信息共享共用。

  (三)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综合整治。认真落实《XX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综合整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将土壤污染数据连入市级监控系统及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土壤环境检测制度。

  六、强化科技支撑,突出精准治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长效机制

  (一)推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统筹先进的科研技术、仪器和设备优势,充分利用全天候、多区域、多门类、多层次的监测手段,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先进的网络通讯资源、自动控制技术,以XX池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平台建设为契机,加快建设和完善重点河道环境监测体系,以及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在线监测相结合的环境监测体系,不断加强重点流域水质专项监测,稳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重点做好饮用水源地、主要河流断面、废水排放企业的监测工作,认真做好全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监管,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实现科学监控预警。

  (二)推进环境保护大数据建设。加快推进环保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水务(XX管)、气象、交运等多部门的数据整合和共享应用。完善我区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污染源监测和执法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的及时性、精确性和有效性。

  (三)推进生态环境质量监督水平。加快推进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环境监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管的融合应用机制,全面收集企业排污、环境监管和环境投诉信息等,进行动态监管,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监督水平。

  (四)强化环境监测数据运用。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实时监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彻底改变环境监管主要依靠人力与经验的工作模式,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监管对违法排污等行为取证难、排污量较难核准等问题,用数据和事实说话,突出精准治污。

  七、建立健全环保执法规范化、效能化长效机制(一)持续保持环境执法工作的高压态势。对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各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严管重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向社会公开“黑名单”等手段;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

  行按日连续处罚,报请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退出市场;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决定的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构建与新时期环保任务需求相匹配的环境监管体系。以环境投诉、网络舆情和监控数据为基础,结合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技术分析,快速确定重点执法区域和监管对象;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追偿—评估—诉讼—赔偿—修复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整链条,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全面落实属地监管和网格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整改辖区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确保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强化环保与司法联动,完善环保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有奖举报、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的处置力度,推进环境执法监管规范化、效能化。

  八、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投入长效机制严格执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环保专项资金每年递增10%”的要求,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增加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财政预算资金投入,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监管运行保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和社会各类资金投入环境保护领域,形成环境保护投资主体多元化。

  九、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激励长效机制(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对市场调节的价格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指导和监管。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对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二)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加快出台《XX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在全区目标管理考核中,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对区级相关责任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量化考核内容,加大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十、强化环境保护督察追责问责机制(一)明确问责范围。问责范围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失职失责行为与党员干部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准确认定责任。厘清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环保职责,明确界定责任,划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与综合监管部门责任,审批责任与日常管理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三)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党中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XX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加大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形成环保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联动配合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党纪国法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XX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法规制度严肃问责。

  (四)强化检察环保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篇十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

  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

  划等情况;(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

  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七)其他事项。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第八条综合督查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环境督察处会同有关部门征求厅内意见后,形成省环保厅综合督查年度计划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安排对同一市的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不超过3个。第九条按程序确定督查对象。环境督察处根据征求有关处室和部门的意见,初步确定督查对象和具体督查内容,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务会研究确定。第十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收集整理督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督查重点,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可开展前期调研。第十一条综合督查组应当在进驻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督查对象。综合督查组进驻后应以适当方式向督查对象通报综合督查工作的计划安排,说明督查目的、任务和要求,宣布督查工作纪律,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第十二条综合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一)听取督查对象的工作汇报;(二)列席督查对象的有关会议;(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影像等

  资料;(四)开展现场检查或走访调研;

  (五)召开座谈会;(六)开展社会调查;(七)接受公众举报;(八)反馈督查意见;(九)其他方式。第十三条综合督查组应当依据督查内容,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现场检查的事项。第十四条综合督查组按照工作方案,根据资料核查、群众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情况,随机确定现场检查对象。现场检查应当坚持明察暗访相结合,必要时应做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取证。督查期间,发现明显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督查组应当责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综合督查工作结束后,综合督查组应当书面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督查情况,并提出函告、约谈、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移交移送等具体处理建议。经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后,依据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综合督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程度、区域范围等因素,由综合督察组报厅领导审定后,以厅文件形式正式向被督查对象反馈,责成督查对象自收到督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整改方案;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

  督查对象对综合督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复核。综合督查实施单位对督查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应认真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督查对象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后督察,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综合督查结果作为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考核、评比、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2022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环保督察工作方案

  一要建立健全整改推进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市级包县(市)区的领导要负责督导推进县区督察整改工作,各市级领导再忙也要把联系制度切实执行起来。比如,抓经济发展需要在市级层面解决的问题,有没有解决。我们每一位同志都肩负着数种责任,市政府分管领导要肩负起所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任务,统筹协调推进,分管战线涉及环保工作的督察整改工作。县(市)区党委、政府对环保问题整改负主体责任,县(市)区委书记是

  行业部门的职能界定越来越清晰,都不是综合部门,承担着行业上的工作推进和对下的指导监督。比如,谋划思路,拿实施方案,作工作部署,解决问题。只部署了也不行,还要指导下面干,督促下面干,还有检查,市直部门要找准定位。一是市直部门要增强对县区、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督导,强化工作意识和加强工作力度。二是增强配合意识,要配合县区和市直主办部门。比如环保工作,不是环保局一个单位干的事,主办部门要把工作统起来,整体工作摆布要正确,要切合实际,把握好节减,力量配备要科学合理,等等,这些是主办部门的事。配合部门在会上我说过几次,将来要抓几个配合不到位的部门问责。部分配合部门往往认为很多工作只是主办部门的事,要情况就给你写三言两语的几个字,实际工作不按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生态环境建设哪个部门没有任务配合意识在市直部门也是个问题,这个问题也不止一次说了,督考办要厘清责任,在工作落实不力的时候,厘清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究竟是谁不力,不能泛泛打靶。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的事情,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中央督察问题整改负全责,各领域内主要领导是

  作、整改进展的汇报。这个前提是要看整改方案合不合理,执行得到位不到位,需不需要做出调整,如果正确的还是要定期听工作进展汇报,解决制约性问题,不断地推进工作。二要成立推进专班。由班子成员牵头,由责任心强、有担当、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组成专班,来具体开展工作。三要严明工作纪律。督导工作中对整改不力的问题不包庇、不袒护、不纵容,要瞄着问题去。行业在这个领域上,最后还要落实在县区,所以行业部门要增强斗争性。瞄着问题是为了把工作做得更好,不是否定成绩,也不是与某个人或某个地区过不去,市委、市政府这么认识,部门也是这么认识,县区的同志也要这么认识。大家要正确对待批评,同志们不要把压力转给被批评的部门。

  三要建立健全推进隐患排查机制。对已经排查出的问题,要坚决整改;新的动态问题、不断发生的问题,要随时自我发现。新发生的问题,一方面可能是思维上的漏洞,部署上有漏点,还有一方面是国家的标准在变化,门槛在提升,造成原有的问题演变成新的问题,大家一定要排查“回头看”。四要建立健全整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督考办要把这项工作考到实处,也不要总去,在关键节点上,要出结果的时候再去。刚才说的很多工作都是x月份要结

  

  束的,长期整改要列进来,在另一套体系中长期地抓。x月份前能完成的或应该完成的,组织部要列入问题整改中,抓在手上。审计部门要把生态环境的事情作为审计的重要方向,近期就要把问题的整改抓在手上。市委巡察办也要把环保工作作为巡察工作中的长期内容。

  五要建立健全整改问责推进机制。今年我对县区生态环境、农村村容村貌、人居环境这些事情强调的不多,不是不重要,现在已经不是认识的问题了,是工作思路的问题,比如农村污水、垃圾如何处理,现在把方法和路径都找到了,就在于怎么干。今年这样的事情要换个打法,年底要对县区进行排序,对排在后面的县区,县区委书记要在常委会上作检讨发言,对分管副职进行免职。如果所有县区工作整体滞后,就要整体行动,没有“法不责众”的说法。所有工作都摆布清楚了,怎么就不干、对付干呢各县区主要领导要改变思维依赖的惯性,不能等书记、市长强调了才去抓,不说就放着不干,这种思维要不得。今年年底要“算账”,平时我就不强调了,你们是主体责任,自己不算计一下怎么干么不能总让市委强调之后了再去干,那还是主体么,还是

  些事情必须要把副职充分调动起来,责任必须压上去,问责的时候都有各自的责任。年底“算总账”是指没有出现动态的、重大的恶劣性影响和事故,出现的时候随时启动。

  

  

  

篇十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党委委员副镇长提名人选财政所所长党政办负责人社会事务管理办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办负责人社会治理办负责人移民办负责人派出所所长中心卫生院院长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二统筹安排细化分工镇协调联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资料文件组信访处理组宣传舆情组现场专项督察对接组督办问责组后勤保障组安保维稳组等8个专项工作组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XX镇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XX镇迎接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督促各村、社区以及辖区相关单位配合中央环保督察组开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总协调人:(党委政法委员、宣传委员)成员:(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党委委员、副镇长提名人选)

  (财政所所长)(党政办负责人)(社会事务管理办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办负责人)(社会治理办负责人)(移民办负责人)(派出所所长)(中心卫生院院长)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二、统筹安排,细化分工镇协调联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资料文件组、信访处理组、宣传舆情组、现场(专项)督察对接组、督办问责组、后勤保障组、安保维稳组等8个专项工作组,负责开展具体工作。(一)综合协调组1.人员组成

  组长:组员:负责迎检工作的具体统筹协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2.工作职责一是与省、市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接下沉督察或重点督察具体时间和日程安排,统筹负责中央督察组成员接送工作;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督察组有关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做好各项协调配合和服务保障工作。二是安排布置与督察工作相关的各种会议活动,配合安排好个别谈话、走访问询等有关工作。三是协助中央督察组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有关督察的通知。四是统筹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工作。五是协调保障有关工作。(二)资料文件组

  1.人员组成组长:组员:2.工作职责一是负责收集整理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资料,收集完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批迎检资料,分类形成PDF电子档,专人专机保管,并打印装档。二是督促辖区相关责任单位和村(社区)收集完善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纸质档案,归口存放备查。负责督察组在镇下沉督察或重点督察期间协助调阅资料,组织协调各村(社区)、辖区各单位及时提供督察组要求提供的各类补充档案资料。督察组进驻前:(一)按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批迎检资料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将迎检资料细化,按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按照时间顺序、工作条块进行系统分类整理、归档,编制规范目录、索引表等,扫描成PDF件存档,并打印

  装档。(二)督促各村(社区)和相关责任单位收集完善生态环

  保督察问题整改纸质档案,归口存放备查。(三)查漏补缺完善档案资料。要结合前期省、市、县各类

  检查,预判可能调阅的资料,统筹谋划档案资料准备,建立重点问题资料专卷,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严谨、准确。对照上轮中央督察关注和曝光的典型问题,对之前省上分析预判15个方面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准备好专卷资料。从行业领域来看,要侧重严控“两高”行业上马、违建别墅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落实情况、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污泥无害化处置、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监管、小水电清理整治等方面。

  督察组进驻期间:(一)在中央督察组下沉期间,协助其调阅、查找迎检资料。(二)组织协调相关村(社区)、各职能办公室、辖区各单

  位及时补充中央督察组要求提供的各类档案资料。各职能办公室和各村(社区)补充提供的档案资料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报送,涉及行业领域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要由县级行业监管部门统一审核把关。

  (三)做好中央督察组档案资料调阅分析工作。(四)要加强档案资料准备工作统筹,确保资料调阅、个别谈话、走访问询、下沉督察涉及的相关内容逻辑严密、工作链条完整、数据真实可靠。辖区各单位要准备好本行业领域资料,确保材料与材料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口径一致,能够相互支撑和印证。(三)信访处理组1.人员组成组长:组员:2.工作职责一是根据职能职责、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

  作方案和预案,全力做好中央督察组在南下沉督察期间的安保信访维稳各项工作。要对信访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职责,梳理工作清单,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各职能办公室要立足各自职责任务,研究细化具体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迎检期间,既要注重与其他工作组的协调配合,也要加强与县级层面的工作沟通,全面掌握情况,准确把握节奏,整合力量资源,切实形成信访维稳工作整体合力。

  二是全面深入排查不稳定因素,对生态环保领域的突出问题,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工作,坚决防止发生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规模性群体事件、个人极端事件。针对这次中央督察,再组织一次社会稳定形势研判,再开展一次矛盾风险摸排化解,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同时要加强情报信息和预警防范工作,特别要高度关注和及时获取有无指向中央督察的各类涉稳线索,提前防范应对,切实为中央督察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是各村(社区)、辖区各单位要与镇信访办密切配合,灵通情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联动,及时全面掌握群众串联到中央督察组下沉驻地上访的预警性、行动性信息,切实掌握工作主动权,做到异常情况尽早发现、妥善处置。

  四是快速强化现场处置,引导上访群众其通过信件或电话向中央督察组反映问题,对不听劝说人员及时进行分流处置,一旦出现突发紧急情况,要快速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对到省市县参与集访的人员,立即派出工作专班劝返接返。

  五是严格纪律,坚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信访维稳工作组调度和指挥,做到令行禁止、联系畅通,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中央督察期间,信访维稳组全体成员必须坚守岗位,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要对所有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掌握,记录在案,对行动迟缓、工作落实不力、“挂帅不出征”、包案责任不落实,出现到省进京集访和重大舆情事件等,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宣传舆情组

  1.人员组成组长:组员:2.工作职责负责中央督察组在南下沉督察或重点督察工作全程的新闻报道、网络舆情监控引导等工作,引导媒体正确、客观开展宣传报道,协调主流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方案,公布中央督察组联系电话和信箱;及时发布督察新闻稿;编发网络舆情简报;按中央督察组要求发布相关信息。督察组进驻前:结合我镇实际,在集镇中心、地标建筑、村(社区)、高速路口等重点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张贴生态环境宣传标语,利用公交站点、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液动播放生态环境宣传标语、公益宣传短片推出动态报道,反映我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宣传报道近年来我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

  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督察组进驻期间:做好入驻之后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工作安排,及时动态报道督察相关重要会议,通过县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督察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工作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等。特别加大对我镇高度重视和精心部署督察工作的动态信息报道力度。督察期间,针对群众投诉问题的整改工作开展报道,重点宣传整改的认识和举措。

  整改落实阶段:反馈意见前,大力宣传我镇生态环保工作举措,聚焦报道整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举措和经验做法。反馈意见后,及时公开中央督察组交办信访案件的核查、整改、问责情况。持续报道紧盯不放、抓好整改的态度成效。(五)现场督察对接组1.人员组成组长:

  组员:2.工作职责负责对接督察组开展的环境保护现场督察工作,制定出行路线,配合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现场督察信息,按时向综合协调组报送现场督察日报;负责完成镇协调联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六)督办问责组1.人员组成组长:组员:2.工作职责负责对督察组曝光典型案例、交办重点督办件、重点信访件和领导交办重点案件开展督办问责工作;负责完成镇协调联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七)后勤保障组1.人员组成

  组长:组员:2.工作职责(一)负责落实中央督察组在镇工作期间的食宿安排、生活保障、车辆保障及出行保畅。(二)在中央督察组入驻宾馆安排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通信、网络、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三)落实中央督察组入驻宾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安排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定期巡查宾馆食品安全。(四)配备保密柜,负责督察期间保密工作。(五)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在中央督察组入驻宾馆安排值班医生,安排医务人员定期巡检中央督察组人员健康状况,发放必备药品。(六)负责抽派人员集中办公地点的场地布置、网络布设、办公设施设备及用品的保障。(七)负责中央督察组及驻地工作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八)安保维稳组1.人员组成组长:组员:2.工作职责负责制定督察组来镇督察期间的安保维稳方案并执行;负责督察组驻的安保维稳值班值守;负责涉环保督察安保维稳事件的现场处置处理;负责完成镇协调联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服从安排,严守纪律(一)所有督察协调保障人员要服从镇协调联络领导小组和各专项工作组统一调度指挥。各专项工作组成员必须按时到岗、全程保障,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不得空岗,不得迟到和早退。(二)各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工作组成员必须自觉接受组长的调配,认真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以任

  何理由推诿、扯皮和不落实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三)所有工作人员负责与本单位联系相关工作。(四)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环保督察有关规定和各项廉政纪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通风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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