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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16篇

时间:2022-11-19 19:50:08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16篇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

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16篇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16篇,供大家参考。

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16篇

篇一: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经费是指,据XX文件规定,在本单位管理费用列支,专门用于公司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公司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培训和教育管理入

  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置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2、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示范岗、高速先锋创建等主题实践活动;

  3、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4、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5、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6、表彰奖励先进基层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7、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党员家庭,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8、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费用。第四条经费来源:公司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计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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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计划管理。1.党建工作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年初编制经费使用计

  划,并严格按计划列支。2.党建活动费用计划,应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

  点、人数、所需经费,并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经公司党群部审核后,报党总支批准。

  2.各支部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活动组织1.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2.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3.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4.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5.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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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飞机。6.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

  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报销,需经党支部书记、党群部负责人审核,党总支书记批准后履行报销。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九条审批权限1.计划内支出单笔2000元以下(含2000元),公司党总支书记审批报销。2.单笔2000元以上,需报经费使用计划,经党总支会审批后使用。3.新增计划外党建活动费用,均需报党总支审批后执行。第十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检查和广大党员监督。第十一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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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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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照《中央和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分(子)公司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公司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四条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公司党建活动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列支,专项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本单位党务工作部门初审,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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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党委办公室审核,报公司党委会议批准。第六条各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

  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七条分公司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经费预算计划,经各分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由公司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公司党委批准。

  公司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八条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公司党委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党委批准。

  第九条党建活动经费按职工上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提取,实行总额管理。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制订公司年度党建活动经费预算计划(每年12月份编制下年度预算计划),经公司党委审批后即确定为当年的党建活动费用控制额度标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循和控制管理。

  第三章开支围和标准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围:(一)召开党会议、开展党宣传教育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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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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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二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公司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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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尽量集体出行,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七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及旅行社车辆。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八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一)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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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三)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四)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五)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七)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经费开支公司财务单设“管理费用/党建活动经费”科目核算,实行专项管理,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费用支出实行审批报账制,按先预算、后审批、再支出的管理程序,公司党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需要使用党建活动经费,须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和审批手续,请款或报销时须注明“党建活动经费”,具体审批流程如下:本部:党支部→党委办公室审核→财务中心审核→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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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子公司:党务工作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党组织书记审核第二十一条区公司本部的党建活动费用,在区公司财

  务中心进行请款或报销。各分子公司的党建活动经费,在所在财务部门进行请款或报销。

  第二十二条区公司党委办公室、各分(子)公司党务工作部门负责登记党建费用台账,每月底与财务部门实际支付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各分(子)公司党务工作部门上报党建活动经费月报表,区公司党委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党建活动经费月报汇总表。

  

篇三: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1】制度

  

  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篇四: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XX大学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是学校为基层党建工作提供的重要经费保障。为了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经费,确保基层党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经费来源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二、使用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基层党建工作专门用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所属党支部建设和党建活动,不得挪用、占用。2.量入为出原则。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根据党建工作实际需求做好使用计划,坚持计划先行、预算先行,量入为出,严格按额度使用。3.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确定、管理、使用基层党建工作经费,规范审批手续,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三、使用范围1.开展党务工作培训:是指组织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教育培训发生的培训费。可支出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费用。培训费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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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展党建主题教育活动:是指组织党员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党性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以及组织党员开展志愿服务等党组织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支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活动场地费、门票费等费用。

  3.开展党建工作调研考察:是指基层专兼职党务工作者赴其他高校及相关部门开展党建工作调研考察、学习实践等发生的费用。可支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4.开展党建理论研究:是指组织基层党务工作者和党员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发生的费用。可支出开展专题调研、集中研讨的费用,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5.建设党建宣传和活动阵地:是指加强院系级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建网站等阵地建设发生的费用。可支出购买设备器材,进行室内装饰,制作展板、橱窗、海报,开发建设党建网站、信息系统、传播平台等费用。

  6.订阅、购买和印制党建工作资料:是指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建工作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以及印制党内文件、学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7.慰问和补助困难党员、群众:是指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群众发生的费用。可支出购买慰问品的费用,以及交通费、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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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是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发生的费用。可支出购买或制作奖状、证书、奖牌、奖品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奖励。

  9.其他基层党建工作和活动发生的费用。四、经费的管理1.核算划拨。党建工作经费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实际以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员数量、按照一定标准计算。直接划拨到各单位账户上。党员人数以上年底的党内统计数据为准。党建工作经费须当年使用。2.申请审批。各党支部根据实际需求,采取一事一报方式,认真填写《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申请表》,就党建工作及活动的事项、内容、金额向上一级党委(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申请经费3000元以下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后即可执行;一次性申请经费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委会(支委会)研究确定,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批签字予以执行。3.支出报销。党建活动结束后,支出费用实行联签报销程序。须填写《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报销审批表》。一次性支出经费3000元以下的,应凭正规票据,由经手人、审核人签字,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审批签字后报销;一次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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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费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应凭正规票据,由经手人、审核人签字,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签字,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销。

  4.民主监督。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报告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征求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

  5.定期报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12月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本年度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总情况后形成专门报告报学校党委,在学校党委的指导监督下,不断加强和改进经费保障工作。

  五、落实责任1.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学校党委将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基层党组织班子考察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3.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本暂行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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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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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教育培训、志愿服务、调研考察等党内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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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并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于每年2月底前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门(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间。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自治区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党建活动计划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单位应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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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八)其他费用是指与开展党建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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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租车费、场地费,本着安全、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结合活动形式、地点、人数、时间及有关要求,根据相关市场价格,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五)资料费和其他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配套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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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中央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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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六: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

  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

  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

  量。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

  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

  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七: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党建经费使用规定党建经费使用范围党建经费使用计划社区党建经费使用计划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党建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党建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社区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社区党建经费使用方案党建经费使用计划表

  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党建经费是区财政核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鼓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6、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7、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8、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9、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第三条工作要求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代管,建立专用账簿。党建经费每人每年260元,每名党员的党建经费70%由社区党支部支配,30%由街道组织部统一支配,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党建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程序。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社区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第四条使用办法1、由社区书记上报经费使用审批单。

  2、审批单由组织部长、主管副书记、主任批准后由社区书记领取支票。

  3、支票领取后6日内将发票交回组织部。

  

  

篇八: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关于“改善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件,建立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保障机制”的工作要求,参照《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关于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的使用原则(一)立足支部.要确保经费用于园区各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二)服务基层。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三)专款专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使用范围使用.第二条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党员教育管理.用于党员的学习培训、教育管理和权利保障等方面工作。(二)服务党员。用于走访、慰问、表彰、奖励党员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为党员生产、生活和工作提供服务。(三)开展党组织活动。用于丰富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必要经费支出。第三条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的拨付渠道根据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精神,以及财政局当年统一拨付的经费额度,企业工委统筹年度内组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订阅党刊杂志、购买学习用书等用于基层党组织的必要支出外,按照工委核定的党员人数(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实际党员数),确定各基层党组织的经费额度,下拨到各党委、总支、支部使用。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从企业管

  1

  理费中列支。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的管理(一)建立健全经费管理机构。园区企业工委成立经费使用管

  理领导小组,由工委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的预算制定和日常管理。园区内各基层党组织也要成立相应的经费管理小组,要设立专门的账户或在本单位账户中建立专门的科目进行管理.

  (二)建立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各基层党组织要研究制定经费专项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实行集体讨论,党组织书记审批,专人经办,票据、手续完备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对经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三)建立经费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通过网络、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向广大党员公布。(四)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检查报告制度。园区各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企业工委组宣部进行报告,并接受企业工委经费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2

  

  

篇九: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XXXX有限公司党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党建专项经费管理,依照党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关于向第一批中央基层示范党支部划拨专项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建专项经费是指国资委党委、集团党组或地方党委对XXXX党支部开展党内活动的补贴,不同于一般党费.第三条凡属党建专项经费范围的,需专款专用,使用要符合开支范围要求,并经过支委会讨论,提前向XXXX党委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使用。第四条本办法基于获得党建专项经费的前提下执行,其他党组织工作经费依照《XXXX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XXXX党委字〔2018〕76号)执行,不可重叠使用两项费用。

  第二章开支范围第五条凡属党建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开展党内活动,不得用于活动场所等硬件设施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用于开展党支部组织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活动。(二)开展党内特色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红色教育、知识竞赛、主题征文、课题研究等。

  (三)丰富活动载体,开展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干部、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四)创新宣传形式,宣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宣传中粮集团党组和XXXX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等.

  (五)购买党员教育学习资料,建立学习资料库。(六)探索党员新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研发和维护党建信息化平台。(七)其他与拓展活动阵地、创新活动载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等基本规范相关的工作。第六条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要在推动党建工作发展、培养教育党员、促进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要严格遵循党费使用有关程序要求。

  第三章预算及使用管理第七条XXXX党支部应每年向XXXX党委上报党建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每半年上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全年计划因尽量覆盖到全年所有可能的内容及项目,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党建专项经费,应由支部委员会审核后报XXXX党委审批。党建专项经费应做好使用记录,并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汇报使用及结余情况.第八条党建专项经费由XXXX财务部收存代管,应当设立党建专项经费科目,与其他党组织工作经费区别开,并按照党建专项经费使用范围设置明细科目,便于审计核查。

  第九条要依法保障党建专项经费安全,不得将党建专项经费挪作他用,不得与其他党费、党组织工作经费混淆和误用。

  第十条申请使用党建专项经费的流程为:提交关于申请和使用党建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相关活动和工作的请示—XXXX财务部会签—XXXX党支部审批--XXXX党委批准。

  第四章报销结算第十一条纳入党建专项经费报销需经XXXX党支部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报销结算应按照XXXX财务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二条报销审批流程为:党支部专人发起—党支部书记签报—纪检委员核签-财务部按照党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办理报销。

  第五章日常监督第十三条XXXX要加强预算及经费计划执行情况反馈,做好台账。要接受XXX和XXXX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并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公示。第十四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需追回已发生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或上级规定有修改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XX党支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以及所属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第三条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公司经营管理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给予基层党支部灵活的经费使用权限,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经费收支渠道

  第四条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党费留存、纳入“管理费用”等渠道予以解决。

  (一)党费留存。按照《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收缴的党费扣除向上级单位上缴额度外,本级党组织留存的部分,党费由各单位组织部统一管理。

  (二)纳入“管理费用”。纳入“管理费用”的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分月提取、统筹使用。公司机关党委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由公司财务处安排计提,相关政工部门统筹使用。

  第五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在“管理费用”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党组织工作经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党组织工作经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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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计算每月党组织工作经费提取额时,计算公式为:党组织工作经费月提取额=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12

  第七条每月提取党组织工作经费时借:管理费用——党组织工作经费贷:其他应付款-党组织工作经费第八条每月使用党组织工作经费时借:其他应付款——党组织工作经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第九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条党费留存使用范围,按照《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进行列支。

  第十一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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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工作调查研究。(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打

  造基层党建文化阵地。(七)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第十二条属党费使用范围内的,先从党费留存中开支;党费不足部

  分或超出党费使用范围的工作经费,从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党组织工作经费日常支出,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党建活动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伙食费按照人均每餐不超过40元的标准,根据发票报销;党建活动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按照公司人事处关于讲课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场地费。需要租赁场地的,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五)租车费。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六)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经费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五条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党建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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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各单位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省内地域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省外地域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七条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执行一事一申请。列支党费的,由本级党群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列支“管理费用”的,由本级党群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省公司党群工作处审批。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由本级党群部门、财务部门、总会计师、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各单位党组织要制定年度工作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建立工作经费收支明细台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各单位党组织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公司党群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各单位党组织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回资金,按照党内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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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党组织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无需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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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第四条经费来源: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部门机关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篇十二: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党建经费是区财政核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鼓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6、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7、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8、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9、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第三条工作要求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代管,建立专用账簿。党建经费每人每年260元,每名党员的党建经费70%由社区党支部支配,30%由街道组织部统一支配,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党建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程序。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社区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第四条使用办法1、由社区书记上报经费使用审批单。2、审批单由组织部长、主管副书记、主任批准后由社区书记领

  取支票。3、支票领取后6日内将发票交回组织部。

  

  

篇十三: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支持基层党组织不断创新党建工作,确保党建经费规范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建经费包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基本经费、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条经费标准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基本经费原则上按“基数+党员年度人均经费×党员人数”计算,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基数为.5-3万元,党员年度人均经费5元,以上一年度末党内统计数据及本年度发展党员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党建基本经费总额。

  (二)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标准按《基层党建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经费划拨

  (一)财务处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独设立党建经费账号,年初将党建基本经费划拨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账号。

  (二)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在项目评审立项后,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立项结果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经费账号。

  (三)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工作津贴实行分类划拨。

  各学院(中心)和直属党支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工作津贴,由学校根据目前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教职工人数,年初划拨至各学院(中心)和直属党支部帐号,享受系(所)负责人的待遇。

  党群、行政、教务、后勤、离退休党总支根据所属党支部的情况,由学校划拨至相关党总支党建经费账号,由相关党总支按每月2元标准发放。

  第五条党建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严格管理、规范开支”的原则使用,不得用于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六条使用范围

  (一)党建基本经费

  党员教育培训。包括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教育培训支出,征订党员读物,购买学习资料,制作宣传材料支出等。

  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专项活动。包括会议费、资料费、场地费、交通费、门票费、工作餐费及其他费用等。

  党员奖励和帮扶。包括表彰奖励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走访、慰问、帮扶困难党员等。

  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包括小型办公用品购置支出等。

  其他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二)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资助经费用于项目相关的活动开支,包括资料费、印刷费、场地费、交通费、门票费、工作餐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经费管理

  (一)各党总支书记作为本单位党建经费管理责任人,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

  (二)党建经费开支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其中工作餐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2%,不得报销劳务费。

  (三)各党总支要严格管理党建经费,确保党建经费用在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创新活动上。党建经费的使用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年终公开当年度开支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财务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2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

  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篇十四: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三和学校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基层党组织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支部研究决定下拨党建活动经费。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专项经费。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是加强我校基层党建工作的有力保障。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二条学校党支部的党建活动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每年10000元,当年结余的经费自动转入到下年经费中。

  第三章经费使用原则

  第三条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原则。党建活动经费要确保用于加强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表彰先进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四条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原则。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由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创新活动项目的党支部倾斜。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

  第四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培训党员;(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等;(三)开展党员服务活动所需支出;

  (四)开展党员集体活动的必要支出,如开展党员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的资料费、门票费、车费等;

  (五)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六)慰问、补助特困党员;(七)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第六条组织的集体活动或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特点:

  (一)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符合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要求;

  (二)活动目的和内容明确,形式生动、新颖,并能与部门工作紧密融合;

  (三)活动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使群众满意,并有利于改进工作。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由支部书记统筹协调,严格把关。

  第八条党建活动费用报销手续的办理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立专用账册制度。使用经费时,必须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

  第十条建立报告制度。党总支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活动经费的收入、开支情况。

  第五章附则

  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

  二〇一七年2月26日

  

  

篇十五: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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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企业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党支部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XX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XX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是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的有效补充。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企业所属党支部和组织关系在XX企业的党员。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XX企业各党支部活动经费由党委按各党支部上缴党费的一定比例下拨,由党支部所辖行政部门拨付,由党员自愿捐款等。

  第三章经费使用第五条党支部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为:(一)培训党员;(二)党支部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三)开展党员集体活动的必要支出;(四)党支部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五)慰问、补助特困党员;(六)党支部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第六条在开展党员集体活动前,党支部应向上级党委申报,经上级党委同意后组织活动。申报内容包括: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第七条申请的集体活动需具备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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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符合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要求;

  (二)活动目的和内容明确,形式生动、新颖,并能与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紧密融合;

  (三)活动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群众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并有利于改进工作;

  (四)党支部活动的组织要同时考虑调动工会会员、共青团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八条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党支部活动经费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管理。各党支部都应明确专人负责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原则上由两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凡管理经费的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明确接替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同时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XX企业政治工作部备案。第九条建立专用账册制度。党支部活动经费收入、支出,都要建立专用账册。使用经费时,必须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并附发票和单据,做到收支登记明了、账据相符、账目清楚,前后账目有连续性。第十条建立报告制度。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应接收党员、职工群众的监督。党支部应每年向XX企业党委报告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党支部应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活动经费的收入、开支情况。第十一条建立检查制度。XX企业政治工作部每年要对各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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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企业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

  

  

篇十六: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206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2016-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1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机关党委、各党支部要按照“立足支部、服务基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二、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七)党建品牌的打造;(八)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三、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培训的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四、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东城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东城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参照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租车费,参照东城区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五、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七、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机关党委、各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八、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九、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情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经费严禁用于以下用途:(一)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二)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三)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四)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五)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

  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六)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七)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八)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十、机关党委、各党支部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应当充分

  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十一、各党支部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

  划预算(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机关党委审核,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上报局党组审批。

  十二、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局党组和财务部门批准。

  十三、各党支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机关党委备案。

  十四、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十五、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专项账页、账簿,健全使用审批和财务管理制度

  十六、局党组、纪检部门应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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