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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禁渔联合执法17篇

时间:2022-11-19 20:35:06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十年禁渔联合执法17篇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 0

十年禁渔联合执法17篇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十年禁渔联合执法17篇,供大家参考。

十年禁渔联合执法17篇

篇一: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苏府[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4〕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对太湖苏州湾水域的管理和保护,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9日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意见为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的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行为,保障防汛防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发挥太湖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太湖苏州湾水域的管理和

  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保护的重要性太湖是中国的名湖、世界的名湖,也是苏州的母亲湖。建设苏州太湖新城,是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核四城”苏州城市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苏州从运河时代向太湖时代跨越、具有里程碑的一件大事,是从传统城市向低碳、绿色、智慧城市建设的体现,代表着苏州城市建设的新水准。

  太湖苏州湾东至吴江区东太湖大堤,南至太浦河口一线,西至吴中区东太湖大堤,北至东太湖梢的东太湖水域,水域面积超过120平方公里。太湖苏州湾既是太湖的主要出水通道,也是太湖新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承担着行洪供水、生态保护、新城景观、交通旅游等综合功能。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的管理与保护,形成环境优美、生态健康、水质达标的湖区水域,展现人文与自然相互融合、生态与休闲和谐发展的美景,是太湖新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对提升苏州城市竞争力、影响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管理保护机构,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政府是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市水利局为太湖苏州湾水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区水域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牵头协调市相关部门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市水利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执法基地建设,成立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太湖苏州湾大队,挂“苏州市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湖区水域湖底清淤和水草清理工程项目计划,负责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湖区水面长效管理方案,组织对湖区进行水面保洁;参与湖泊保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水行政执法,杜绝非法填堵水面、侵占湖面等行为。吴江和吴中区太湖苏州湾水域以泄洪通道中心为界,各自负责辖区内的湖区水

  域湖底清淤、水草清理和环湖堤闸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协助市水利局做好湖区水域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改、规划、财政、住建、公安、交通、环保、农业、旅游和渔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湖区水域的管理工作。

  三、明确管理保护要求,规范开发利用行为根据“统一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开发利用的管理,强化监管,规范行为,严格执法,实现可持续利用。(一)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随意占用水域、滩地;确需占用水域、滩地的,应当符合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按照等量等效的原则进行补偿,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通航安全、水环境改善等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湖区水域种植各种水生植物,应当符合行洪通航、水体保护和景观等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管理。(三)停靠及出入湖区水域的船舶及浮动运营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有船舶应在指定地点停泊。船舶的技术参数、能源使用、设施配备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四)太湖苏州湾作为渔业保护区,逐步划定全年禁渔范围,全年禁止设置渔簖;除已经批准围养的,不得新增和扩大养殖面积;封湖禁渔期间的专项捕捞作业和开捕期间的渔业捕捞作业严格执行渔业管理部门每年发布的通告规定。(五)禁止向湖区水域排放和倾倒生产、生活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物;在湖区进行作业的单位,应当对临时生活、生产设施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湖区水体。(六)在苏州湾水域内养殖、航运、旅游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应符合水功能规划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水

  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升太湖新城开发建设的水平,让太湖水景观更加优美、更加富有气势、

  更加具有魅力,太湖苏州湾水域的管理和保护任务十分繁重,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形成合力,切实管好、用好。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把生态保护放在突出的位置,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将工作情况纳入太湖新城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交流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水域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有序、有效、有力地推进水域保护工作。完善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级湖泊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行、水面保洁经费由财政在预算中列支解决。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责任重,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注重规划协调工作,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水域巡查力度,严肃打击破坏、污染水环境和违法占用水域的行为,对重大违法案件要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集中力量严肃查处。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要利用多种途径,加强对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与保护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爱水意识、水域生态危机意识,树立水法制观念,正确处理水域保护和太湖新城建设关系,形成保护水域的良好氛围,使湖泊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篇二: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坚决打赢长江禁渔生态保护战心得体会发言

  落实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记者从农业农村部近日召开的长江禁捕退捕工作视频调度推进会上获悉:清船清网、清江清湖有序推进,长江禁捕退捕取得阶段性成效。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是抓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重要遵循。广大人民群众是打赢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战的绝对力量,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做好稳定民心、集纳民力、汇聚民智,取得长江禁渔生态保护战的最终胜利。

  坚持人民至上全力保障长江生态安全,全面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牢牢稳定长江禁渔的民心。长江禁渔是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国之大计,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全面落实长江禁渔工作,需要广大党员干部振奋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拿出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真抓实干姿态,和广大群众一起打赢禁渔生态保护战。一方面,需要不断提升流域渔政执法监管能力,依法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全力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另一方面,要落细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稳妥做好长江退捕渔民的生计保障,坚持“人民至上”切实维护渔民合

  法权益,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入手,回应民众关切、稳定群众民心,从根本上防止非法捕捞死灰复燃。

  坚持人民至上深入发动群众、广泛组织群众,全面集纳长江禁渔的民力。越是在重大的任务面前,就越要相信和依靠群众,从人民群众中寻找克服险阻、战胜困难的强大力量。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长江禁渔工作,要向群众作

  好科普宣传解释。开展长江十年禁渔,为的是留出更多空间和时间,让长江休养生息,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谋利造福。目前,安置保障有序推进、禁捕秩序明显好转;随着长江禁渔工作进入攻坚期,沿江各省份要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强化工作力量充分调动群众的主动积极性,确保转产安置保障有序推进,形成全民参与长江禁渔共护生态安全的强大力量。

  坚持人民至上高度重视善待群众建言献策,多方汇聚长江禁渔的民智。人民群众是长江禁渔的主要力量,也是直接受益者和监督者。长江沿线及重要流域哪些地方存在禁渔工作薄弱环节,群众往往看得最清楚、感受最深刻;保护长江生态、开展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不断提升民生福祉,群众的获得感最真实、体会最直接。把长江禁渔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发挥群众的创新创造精神。既要主动走进退捕渔民当中,善于问政于民鼓励群众为长江禁渔建言献策;也要用好网络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多方汇聚人民群众经验智慧,在清船清网、清江

  清湖有序推进,长江禁捕退捕取得阶段性成效基础上,加快夺取长江禁渔生态保护战最终胜利的步伐。

  

  

篇三: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9号)《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1日经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8日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2021年10月21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生态系统健康,提高生物多样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黄河三角洲内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以及从事相关生产生活、开发建设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调整事项有更严格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黄河三角洲范围包括本市全部行政区域。第三条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合理利用、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状况负责,将生态保护与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生态保护修复和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水务(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黄河河务、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各级河湖长、湾长、森林湿地长等应当做好各自职责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

  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议事协调机制,统

  筹协调生态保护与修复中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共建、污染共治、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与相

  关市的沟通协作。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权

  利,并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自然资源的义务。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倡简约

  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全社会养成保护生态、绿色生活的习惯,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宣传力度,对破坏生态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对在生态保护与修复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调查和监测结果应当作为编制相关规划、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管理活动的基础和依据。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依据市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需求相适应,突出黄河三角洲地域特色,聚焦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科学布局生态保护与修复空间,构建

  市域国土空间生态安全格局,避免生态空间退化和破碎化,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第十二条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目标任务、空间布局、重点工程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编制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组织开展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相关部门编制涉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相衔接。第十四条经批准的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批、备案、公布。第十五条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划定的生态空间应当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湿地等生态空间,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的,应当在占用期满后及时修复。第十六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当坚持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有机融合。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布局生态空间,与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工矿废弃地、村庄拆迁土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整治,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的原则,进行生态修复。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生态灾害,保障生态安全。

  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十八条生态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控的原则,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空间的方式,保护本底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系统功能,防止生态破坏和生态退化。第十九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以及明显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对自然保护地实行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和各类自然公园为支撑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优化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与之相邻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保护黄河河口相关陆域、潮间带、浅海湿地、海洋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进黄河口国家公园的规划建设。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黄生态带和滨海生态带的保护。沿黄生态带应当依托黄河大堤、滩区和南展区,加强对沿黄生态绿带、生态林场、湿地公园等生态资源的保护,沿黄河打造湿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的生态安全屏障。滨海生态带应当以海岸带为依托,加大对滩涂湿地、天然林地草地、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保护,维护沿海生态系统功能。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小清河、支脉河、广利河、挑河等重要水系,联通流域内自然保护地、生态林地、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打造具有生态、景观、休闲等功能的多条廊道。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和《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的有关规定,构建分级管控体系,加强对纳入保护名

  录的湿地和其他具有自然生态或者社会服务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湿地的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科学做好森林防火和林

  业有害生物防控,严禁乱砍滥伐林木和破坏林地的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的生存环境保护和普

  查建档、挂牌围栏、复壮养护等保护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

  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公益林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的原则,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公益林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公益林,应当纳入市级、县(区)级公益林进行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柽柳林资源的保护,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柽柳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划定柽柳封育区。封育区内,禁止砍柴、放牧、割草、毁苗、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鸟类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和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强化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保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并落实禁猎区、禁猎期、禁渔区、禁渔期制度,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第二十九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业生态和资源保护,提升产地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油气、盐矿、地热矿等矿业生产应当实施绿色开采和绿色加工,预防和减少对生态的破坏。

  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三十一条黄河三角洲生态修复应当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整治国土空间,修复退化生态系统,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障可持续发展。第三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黄河三角洲生态修复工程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主体应当组织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提升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沿黄、滨海生态带生态修复,系统开展植树造林、修复湿地、治理外来物种入侵等修复工程,推进沿黄生态长廊建设,构筑沿黄生态屏障,加强沿海防潮体系建设,防止土壤盐渍化和咸潮入侵,改善沿黄、沿海生态功能,提升生态保障能力。第三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林场的公益属性,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稳定管理政策。督促相关林场科学编制建设和发展规划,持续发挥生态林场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十六条国土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优良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重点风沙区、宜林荒滩荒地、主要河流道路沿线等重要生态区域生态修复力度,组织实施国土绿化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庄与自然有机融合的要求,引导村民在村庄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和庭院植树、种花,推进村庄绿化、美化。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林的抚育和改造,完善水利设施、改良土壤状况,提高林地质量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探索淡水、半咸水、海水、再生水相结合的生态补水模式,加强清水沟、刁口河河道综合治理,保障黄河河道和河口湿地生态流量,扩大自然湿地面积,恢复生态系统健康。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河湖水系生态修复,推进河湖水系互联互通,因地制宜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水源涵养林建设、沿河沿湖绿化带建设等生态治理工程,加强水污染防治,提升水质标准,改善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改善重盐碱地和风沙化严重区域的生态功能。

  第四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土地的监督管理和矿山生态修复技术的研究推广,督促采矿权人采取恢复植被、土地复垦、湿地修复等综合措施,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履行其生态修复义务。

  第四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应当对濒危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受到破坏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以及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区域,采取封育保护、迁地保护、建立遗传基因库等方式进行抢救性修复。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县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确定的投资计划安排年度支出预算,统筹城乡生态保护与修复投入、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建设项目和生态资源长效管护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有利于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一)因实施公共政策、决策等历史原因造成生态受损的;(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可避免造成生态受损的;(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生态受损的;(四)造成生态受损的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五)其他应由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第四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拓宽补偿资金渠道,对因生态保护与修复给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明确具体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

  财政、产业、金融、投资、资源环境等多种政策措施,培育形成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第四十八条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入生态保护与修复,对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达到预期目标、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在保护与修复区域内利用一定比例的治理面积作为新增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保障生态管护设施建设,发展旅游、康养、体育产业以及农林产品初加工和储存。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与修复专家咨询机制,对评估自然资源、编制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生态修复方案,以及在生态保护空间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咨询。

  第五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生态领域科技创新,采取产学研联合等方式,支持盐碱地改良、适应性林草新品种研发等生态保护与修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影响和破坏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公共财政投资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履职尽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五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态保护与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追究机制,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的责任人进行追责。第五十五条对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不力、考核不达标、存在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县(区)或者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第五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等情况。第五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生态系统健康、妨碍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柽柳林木毁坏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柽柳林地毁坏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柽柳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毁苗、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植被行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或者修复不符合要求,经催告不履行或者修复不符合要求且在合理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四: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日常执法要从局其他股室抽调人员由于各股室的业务工作繁多执法人员不能全身投入渔政管理中去对群众举报的违法事件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给一些违法捕捞者以可趁之机导致了执法不三是执法体制不顺

  渔类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双牌县共有河流51条,总长710.2km,其中:Ⅰ级支流(潇水河双牌段)78.8km,Ⅱ级支流16条352.9km,Ⅲ级支流29条253.7km,Ⅳ级支流5条24.8km。河中野生渔类的种类繁多,是渔类的天然繁殖基地。近年来由于野生河鱼价格的不断攀升,受利益的驱使,捕捞强度不断加大;小水电等水利设施不断增多,阻断了野生渔类的回游通道;河道采沙及生产生活污水对河的污染,对野生渔类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致使野生渔类资源濒临枯竭。为此,全县人民对保护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呼声也日益增强,县委县政府也将渔类资源保护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为做好全县渔类资源保护工作,近几年来,县渔政部门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宣传、集中整治、人工放流增殖等一系列增殖保护措施,有力促进了全县各支流的生态资源平衡。全县非法捕捞行为逐年减少,在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渔业违规案件仍有发生,渔业生产秩序不尽人意。一、问题及原因因少数人受利益的驱使,有的人(国家公职人员不在少数)以非法捕鱼为休闲,以电鱼为主的违法捕捞行为仍有发

  生。渔业行政执法环境不优,存在领导打招呼、地方保护主义、群众通风报信以及暴力执法等现象,执法难度大,很难杜绝违法捕捞行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水域宽广。仅潇水河就流经了全县的8个乡(镇),河内共有各种涉渔船只400余艘。且双牌水库和五里牌水库将潇水河双牌段水域分成三段。全县51条中小河流分布在15个乡(镇)。二是执法力量薄弱。全县渔政执法只有人员编制2名,没有渔政执法车辆,仅有的一艘渔政执法船只能放在双牌水库大坝上游,且取证设备落后。日常执法要从局其他股室抽调人员,由于各股室的业务工作繁多,执法人员不能全身投入渔政管理中去,对群众举报的违法事件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给一些违法捕捞者以可趁之机,导致了执法不力。三是执法体制不顺。渔政管理实行的还是十多年前制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模式,业务上属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但人事、经费又归地方政府管理。县级财政未将渔业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渔业行政执法无经费保障。四是执法配合不力。渔政、公安、海事、水利、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导致执法乏力。二、思路与对策我们必须正视当前渔类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

  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管理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渔类资源的快速健康发展。一是要建立健全人力财力保障机制。全县至少要组建8至10人的全额事业副科级的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并将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也是做好渔类资源保护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只有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让全县广大人民充分了解《渔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充分了解渔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对一些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让违法分子无机可趁,无利可图。同时,人民群众生活在社会基层,对权利主体的监督最为广泛和客观,所受不法行为危害最为直接,体验最为深刻,要求消除执法不力的愿望也最为强烈。只有让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充分了解《渔业法》,了解渔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才能够保障人民充分行使监督权利,渔业执法行为臵于人民的监督约束之下,执法违法行为就无处藏身。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在渔业执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理顺执法体制,密切部门合作。一要明确政府职责,实行县乡共管,将渔业行政执法纳入县乡两级政府的岗位考核。二要县人民政府出台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渔业行政执法的具体规定,组建纪检监察、公安、交通、司法、水利、

  海事、环保等部门联合参与的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公安部门要建立水上派出机构,配合水上行政执法工作。三要将河道采沙、生产生活污水对河水的污染、河道两岸的生态保等纳入到渔类资源保护工作范畴。四是切实加大渔业行政执法力度。一要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坚决抵制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理直气壮地同渔业违法行为作不妥协的斗争,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全局的利益,维护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和长远利益。二要针对突出的渔业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渔业执法重点专项整治。这些重点包括:严厉打击违法捕捞(特别是电力捕鱼)、严格执行禁渔期和幼检制度。专项检查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要责令和督促其整改,直到解决问题。三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公务人员的违法捕捞行为和为违法捕捞人员提供保护的行为。四要全县各类船只核发牌照,进行台账管理,实行信息共享,以利安全管理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五是抓好人工增殖放流工作。从抓好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入手,加强渔类资源保护和增殖。逐步改善全县渔类生态环境,确保全县各水域的生态平衡。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推动全县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篇五: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探索和创新工作思路和管理手段整合执皑法资源建立同公安工商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尊敬的各位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这次对水感产渔政工作的审议是监督法实施以来人大的首次审作这充分体现了人大对水产渔政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岔特别是在前期的调研过程中不辞劳苦不但深入到我泳县沿河各1313乡镇还远赴绥阳专题调研渔政工作给我县水产渔政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也带来了兄弟县关圪于渔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使政府加深了对水产渔政工作的了解在此对审议过程中的人大领导及工作垆人员深表谢意针对当前水产渔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5府将认真对待重新审视和定位水产渔政工作着力解决浒好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的突出矛盾组建渔政工作机构瑗解决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理顺工作关系下一步工作耖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唑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与渔狩政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目标即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矫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鲞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水产渔政工作报告范文

  尊敬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受县政府委托,向县某某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全县2022年水产渔政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渔业生产发展情况

  全年共生产优质鲤鱼苗300万尾,鲫鱼苗20万尾,从重庆南川和遵义引进草鱼和花白鲢各100万尾,培育大规格鱼种4.5吨,生产商品鱼840吨,比上年同比增长5%。

  (一)进一步规范鱼种场生产管理,确保优质鱼苗鱼种的生产和供应

  目前,我县仅有田生水产良种场和安场擦耳岩渔场两家具备专业法定资质的鱼苗繁殖场。2022年田生水产良种场在主管局水产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了亲鱼的更新换代和提纯复壮,确保和提高了所生产鱼苗的品质和良种化程度,共繁殖鲤鱼苗200万尾,鲫鱼20万尾,培育大规格鱼种3吨;安场擦耳岩渔场生产鲤鱼苗100万尾,培育大规格鱼种1.5吨。基本满足了全县养殖户的鱼苗鱼种需求。

  (二)以常规稻田养鱼为基础,大力发展生态渔业、效益渔业,积极推进渔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1、在发展常规稻田养鱼的同时大力发展生态渔业。

  去年全县共发展稻田养鱼3.2万亩,成为全县渔业发展中最基本的生产模式,平均每亩产鱼10公斤,共产鱼32吨,主管局还在巩固了大坎20亩生态渔业示范点的基础上发展了凤仪小寨坝生态渔业示范点15亩,山峰村生态渔业示范点25亩,俭坪丁家山生态渔业示范点20亩,大力实

  施“稻鱼三千工程”,并充分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

  2、积极发展池塘养鱼,大力推广和利用山塘、水库大水面养鱼。

  全县去年共发展池塘养鱼360亩,山塘养鱼760亩,水库养鱼800亩,至此全县的山塘和水库基本上都得到了合理开发和利用,并发挥出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3、大力推广集约化养鱼技术。

  去年县水产部门分别在小雅、庙塘和凤仪巩固和发展简易流水养鱼12亩;还利用芙蓉汇良坎库区得天独厚的水域条件发展网箱养鱼500平方米,并带动周边4家农户发展250平方米,集约化养鱼技术得到普及和推广。

  4、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发展名特优养殖。

  一是推广埃及胡仔鲶的养殖。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县原水产公司就开展了埃及胡仔鲶的引种和人工繁殖工作,并取得了成功,此项技术填补了省内空白,所以埃及胡仔鲶在我县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和养殖条件。去年,由我县提供技术支持俭坪丁家山生态渔业小区饲养胡子鲶2022多尾,达到每尾个体1公斤,获利1.8万余元。

  二是推广南方大口鲶的稻田养殖技术,我县推广的南方大口鲶属芙蓉江野生,经我县水产科技人员引种驯化,进行反复人工催产试验,1998年在田生良种场取得繁殖成功,并进行稻田养殖,当年投放的鱼苗年底个体可达2公斤左右,去年共推广稻田饲养50亩,经济效益显著。

  三是开展大鲵(娃娃鱼)的人工驯养和繁殖试验,创办了谢坝娃娃鱼特种养殖场,通过人工手段克服技术难关,建造大鲵仿生环境,并在去年

  取得人工繁殖成功,获苗20余尾,此项技术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同时关于建立谢坝河大鲵自然保护区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工作正在进行当中,这对大鲵资源保护增殖和科研、药用价值利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是开展棘胸娃的人工饲养和繁殖试验,目前我县共有两个棘胸娃生态养殖场,一个是桴焉棘胸娃养殖场和双龙清溪河棘胸娃养殖场,现两个养殖场均已完成了种蛙池、繁殖池、蝌蚪池、成蛙池等基建工程,并进入到了引种驯化和人工饲养试验阶段。

  (三)进一步加大了渔业科技培训力度,提高水产养殖科技含量。

  去年为大力实施生态渔业工程和推广集约化养鱼新技术,我局利用“三下乡”活动举办了三期生态渔业技术培训班,受训人数160余人,池塘养鱼和网箱养鱼技术培训班各一期,受训人数65人,同时派出技术人员跟踪指导,下沉到基层,蹲点指导,率先垂范,赢得了养殖户的尊重和信赖。同时也改善了年群关系,为构建“和谐正安”,服务新农村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渔政工作

  渔政工作包括了渔业普法和渔业行政执法两方面的内容,渔政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县渔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问题,已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我县渔政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以法治渔,以法兴渔”的渔政工作方针,重点突出三个狠抓,一是狠抓渔业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狠抓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三是狠抓渔政队伍的自身建设,规范管理,严格依法监管,文明执法,积极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文明窗口创建活动。2022年全体渔政人员克服了管理区域大、执法人员少、管理经费缺、执法装备无等实际困难,齐心协力,团结拼搏,开拓创新,取得了可喜成绩。一年来共查处种类渔业违法案件

  24起,其中简易程序8起,一般程序16起,涉案人员36人,没收渔船3艘,网具35张,电鱼机3台,罚款0.47万元,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万余元,从而严历打击了各种渔业违法行为,调解民间渔事纠纷2起,使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具体做法是:

  (一)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群众渔业法制意识,营造渔政监管工作舆论氛围

  一是利用有线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滚动电子屏幕、制作宣传标语和永久性宣传碑、出动流动宣传车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法》和《贵州省渔业条例》以及《正安县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全年共出动宣传车35辆,宣传人员124人次,制作永久性宣传碑3座,宣传标语60余幅,包括悬挂布标15幅,做到渔业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到沿河两岸和全县各大集贸市场以及各餐馆张贴政府通告500份,发放禁渔通知250余份。

  四是开展了养殖户和河道承包户的法律法规培训,去年共举办渔业法规培训班两期,受训人数210余人,使我县渔业生产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精心组织,强化服务,明确职责,确保春季禁渔工作有效开展

  一年一度的春季禁渔工作是我县渔政工作的重点,从国家农业部到省市政府部门都非常重视,2022年,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费极为紧张的情况下,挤出6000元资金用于开展禁渔工作,尽管这对于开展时间长达三个月的春季禁渔专项行动来说是杯水车薪,但渔政部门还是克服难关,做到了早安排、早部署、有行动、有成效。

  一是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对春季禁渔期间的各种捕捞行为、渔具渔法、餐馆经营等都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

  二是渔政部门向各渔船主、渔具和餐馆经营者发放政府通告和禁渔通知,向其宣传春季禁渔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使其规范好自身生产和经营行为;

  三是打破时间概念,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全力查处各种渔政案件。因渔政案件具有突发性、隐蔽性和取证难的特点,我们渔政人员在无渔政车和工作经费短缺的情况下经常租车或步行,不辞辛劳,风餐露宿,翻山越岭调查取证,认真查处每一宗渔政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查有结果;

  四是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将岗位目标、岗位职责、管理范围责任到人,并围绕管理目标,对监督检查做到“四个结合”,即联合检查与分散检查相结合;水上检查与陆上检查相结合;江中检查与市场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晚上检查相结合。由于措施得力,有效地促进了禁渔工作的扎实开展,使我县基本实现了“岸边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上无河鱼”的管理目标。

  (三)依法管理,重点整治,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1、加大渔政监管力度,建立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了河道日常巡查机制,鉴于渔政案件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只有经常性的不定期的巡逻,才能使案件得到快速及时查处。

  三是建立渔政协管员制度,探索建立渔政执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每一个河道承包户进行渔业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渔政协管员

  证,委托并赋与其一定的管理权限,但不能自行行使处罚权,必须配合县渔政部门实施处罚。

  2、着力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去年一共开展了四次重点专项整治活动。

  一是渔具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县各市场经营网具和钓具进行了专门清理,共检查市场11个,检查渔具经营户16家,没收不合格网具19张,爆炸钩130颗。

  二是开展了违禁渔药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氯霉素、五氯氛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渔药,经过对我县各兽药经销点和养殖场(户)认真的清理和检查,目前还没收发现经营和使用违禁渔药的情况在我县境内发生。

  三是开展了禁止电、炸、毒、偷鱼等渔法专项整治行动,这是我县历年来渔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常年性的专项整治,一年中以春季禁渔期为重点整治时段,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年共查处电鱼案3起,炸鱼案件8起,毒鱼案件2起,偷鱼案件4起,共收缴网具6张,收缴电鱼机3台。

  四是开展了全县渔船专项整治活动,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做好渔船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对全县的渔业船舶进行了认真清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发放捕捞证8本,清理报废“三无”渔船6艘,查处无证捕捞案件3起,收缴渔船三艘,网具10张。

  3、加强了河道滩涂渔业资源的分段承养护工作。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原正安县水产技术服务公司就着手研究如何有效保护和利用荒滩荒水,开发其潜在能力,实行封河养鱼,并率先在

  小雅河试行河道分段承包,效果非常明显,这种管理模式很快在全市范围推广,截止目前为止,我县一共承包了三江、芙蓉江、清溪河等一类水域及支流河段35处,面积7万余亩,发放养殖证35本。

  4、开展人工放流,增殖鱼类资源。

  为切实保护天然水域渔类资源,维护渔业水域生态平衡。除了采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进行保护以达到鱼类自然增殖的目的外,同时开展人工放流活动,通过人工调控手段,采取合理捕捞,增殖鱼类资源。一是开展人工放流活动,去年共开展从工放流活动4次,分别是安场三江张小华承包河段,投放优质鲤鱼、鲫鱼苗80万尾;石梁河下游徐际育承包河段投入大规格鱼种200公斤;流渡三角塘贾其元承包河段投放鲤鱼苗10万尾;中观晏溪王正福承包河段投放鲤鱼苗3万尾。二是根据河段承养护的时间和效果进行合理捕捞,去年在县渔业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合理捕捞,按照捕大留小,去劣存优的原则进行捕捞,芙蓉江、三江河段共起捕各种河鱼6000多公斤,其中不乏南方大口鲶、二胡子、白甲、重口裂腹鱼、中华倒刺巴等土著经济鱼类,南方大口鲶市场价每公斤可卖到100元,二胡子每公斤60元,其他鱼每公斤20-30元,产品供不应求,经济效益非常可观,同时也保持了捕捞水域鱼类资源种群优势,增殖了鱼类资源,维护了渔业水域生态平衡。

  (四)加强渔政队伍自身能力建设,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渔政

  一是提高渔政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目前县渔政站共有渔政执法人员5人,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人,中专2人,年龄平均在38岁,水产专业毕业3人,渔政专业毕业两人,获得高级职称1人,初级职称4人,均通过了渔政执法培训和考试取得了执法资格,专业化程度较高。

  二是强化学习与知识更新,不断增强渔政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去年派出2人参加全省水产动物检疫员培训,2人参加了省渔政员培训,加上自身的不断总结和提高,增强了全体渔政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是牢记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打造廉洁型渔政、服务型渔政,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一年来没有发生渔业执法人员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是完善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公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外公布渔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渔政。

  三、存在的问题

  1、渔业产业化经营没有形成,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高,渔业生产管理粗放,科技含量低。

  2、投入不足,政府未将渔业生产和渔政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产渔政工作经费和一年一度的春季禁渔专项经费末纳入财政预算,严重制约了水产生产发展和渔政工作的开展,削弱了我县渔业生产先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3、体制不顺,水产渔政工作陷入单打独斗,孤军奋战的尴尬境地。虽然在2022年经过县编委行文,撤消原有县水产公司建制,恢复水产站,但由于种种原因末能真正合并到县畜牧局,财务仍实行单列,工作开展举步维艰。

  4、人员编制不足,工作经费短缺,无执法车辆和执法服装,执法取证设备不到位,严重影响渔业生产发展和渔业行政执法效率。

  5、渔政站有牌子无机构,目前和水产站是一套人马,挂渔政站牌子,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工作格局,这有碍渔业生产对技术要求的专业性,同时也影响了渔业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6、对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大部分人不知道《渔业法》和《贵州省渔业条例》。

  7、执法力度不够,对县政协、县人大和社会各界对渔政工作的提案和举报案件查处不及时,影响了渔政执法形象。

  8、和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的配合不够,没有形成渔政联合执法行动机制。

  9、与乡镇党委、政府、乡镇畜牧水产站和村支两委的工作衔接不够,导致水产渔政工作有名无实,漠然视之。

  10、河流承养护制度不健全,承包户责任不明确,末缴纳承包费,造成其责任心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

  11、河道规划和分段不合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承包者管理不到位。12、河道游钓秩序混乱,缺乏管理规范,严重损害了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四、今后工作打算1、大力发展效益渔业,积极推行健康养殖和启动水产品产地认证工作。2、适度发展休闲渔业和观光渔业。3、稳步推进特种水产养殖,建立谢坝河大鲩自然保护区。

  4、围绕“五五”普法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即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5、筹建全县钓鱼协会,实行钓鱼许可证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县天然水域游钓行为。

  6、进一步加强渔政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7、加大市场检查和河道巡查的力度,及时查处各类渔政案件。

  8、探索和创新工作思路和管理手段,整合执法资源,建立同公安、工商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

  尊敬的各位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这次对水产渔政工作的审议,是《监督法》实施以来人大的首次审议工作,这充分体现了人大对水产渔政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特别是在前期的调研过程中,不辞劳苦,不但深入到我县沿河各乡镇,还远赴绥阳专题调研渔政工作,给我县水产渔政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也带来了兄弟县关于渔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使政府加深了对水产渔政工作的了解,在此,对审议过程中的人大领导及工作人员深表谢意,针对当前水产渔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将认真对待,重新审视和定位水产渔政工作,着力解决好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的突出矛盾,组建渔政工作机构,解决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理顺工作关系,下一步工作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某某大提出的与渔政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目标,即“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两手都要硬,下大力气实施好“餐桌工程”的同时,加强渔业资

  源的保护,增殖鱼类资源,维护渔业水域生态平衡,以实现我县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正安”、“生态正安”做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篇六: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当前基层渔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

  摘要: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长江流域内非法捕捞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因此未来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打击非法捕捞现象已经成为了主要的发展方向。本文主要针对于新时代下基层渔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关的策略。

  关键词:基层渔业;执法工作,问题分析;处理策略

  未来做好渔政执法工作对于渔业的整体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将会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我国的渔政执法工作得到了非常多的重视,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主要的问题依旧停留在执法水平方面。如果不进行关注和处理,那么未来将会对我国的渔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加强渔政执法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当下基层渔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执法经费紧缺,执法装备差

  在基层渔政执法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涉及到非常大的工作面,因此工作量也较为庞大。尤其是一些有纠纷的案件,往往线索错综复杂,需要执法人员付出较大的努力和精力来进行慢慢梳理。同时在执法的过程中基层渔政工作人员需要大量的办案经费,然而渔政执法经费在基层工作中尚未进入财政预算列表。这导致基层渔政执法工作人员经费严重匮乏、执法装备水平差、缺少交通工具,影响了基层渔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1]。

  1.

  执法队伍建设水平不高

  基层渔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归属上属于地方类型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般来说需要具有多项职能,从而应对不同种类的执法需求。但是当下主要的问题在于我国基层渔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力量薄弱,这导致难以适应未来新形势下的渔政执法工作。一些在岗的基层渔政执法工作人员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因此没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同时渔政执法又对这两方面有着较高的专业要求。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未来需要加强对于基层渔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并且对当下的基层渔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2]。

  1.执法难度较大,监管难以落实到位

  在实际基层渔政执法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到非常多的方面,因此偶发性较强,很多时候都会出现突发状况。同时渔政执法往往又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因此往往执法较为困难,这种形势几乎已经成为了我国基层渔政执法的常态。其次我国当下水产品的质量将会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甚至还将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需要给予重视,从而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最后则是我国当下基层渔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没有落实到位,主要的原因依旧在于经费方面,未来需要针对这方面进行加强[3]。

  1.未来基层渔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改进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落实

  首先需要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未来的行政执法重点列表当中,成立渔政执法中队,明确中队实际工作过程中的具体职责。组建渔政执法中队的过程中,要求所有工作人员都持有行政执法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根据渔业资源分布状态进行均匀分配[4]。

  其次则是需要加强对于农业执法队伍的管理,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管理的奖惩机制进行完善,并且还需要建立多方面执法联动机制,实现长效管理与内部管理。每一位执法人员在执法之前都需要签订执法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主要的目的在于保证每一位执法人员都能够在执法的过程中了解自己的职责与责任,秉公执法,严肃纪律。同时在教育干部方面,需要始终观察三农意识,遵守推出的各项工作纪律,使用监管责任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最后则是需要注意,未来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让农业执法人员使用权利,需要加强对于渔业法律法规的学习。需要利用上级下发的各种材料和规定来对执法人员进行教学,保证执法人员能够掌握上级提出的各种要求[5]。

  1.加强渔业生产安全责任制落实

  在基层渔政执法的过程中,需要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渔业安全生产制度,也就是“一岗双责”制度。同时还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渔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制定出详细的实际工作方案。基层渔业执法部门需要安排部署渔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且还需要与乡镇农技中心敲定渔业工作培训制度,尤其是需要注意对水产养殖户进行水产养殖质量的教学。对于基层渔业养殖户来说,基层渔政执法人员需要与之签订渔业船舶安全责任书,保证出现问题后可以进行及时追责[6]。

  1.广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未来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将宣传教育作为主要的工作。首先是需要与“放心农资下乡”宣传活动相结合,向群众进行宣传,除了宣传我国的基层渔业政策之外,还需要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其次则是需要加大养殖许可、捕捞许可、渔船和船员管理等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尽量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随后则是需要根据当下渔业的实际生产情况来进行渔政执法宣传、渔业船舶安全监管等工作。同时还需要大力宣传渔船船用产品安全知识,宣传渔船的监管以及渔业船舶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渔民的维权意识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最

  后则是需要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开展主题活动,例如“渔船安全生产月”等等,将活动与其他的基层渔政执法工作相结合,实现同发展、同落实,进一步帮助我国渔船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工作基础[7]。

  1.加强渔政执法,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

  首先,需要在春季开展执法护渔行动,春季属于渔业发展的高峰时期,很多基层渔政工作和问题也正是在春季发生。主要的方式就是需要开展座谈会,邀请基层渔民参加,为渔民发放宣传资料,同时在外界还需要采用粘贴横幅,开展流动培训等方式,从而更好地宣传春季护渔政策。其次则是要求基层渔政工作人员能够与明查暗访等方式相结合,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管理。再次则是需要关注重点水域的管理,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随后则是需要与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共同打击新兴的渔业犯罪问题,公安机关也需要进行积极配合,开展走访暗查,做到零犯罪,保证水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不会受到较大的影响[8]。

  最后则是需要注意加大对于渔船船舶登记和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力度,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对水域范围内的重点水库、渔业养殖大户进行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深入排查安全隐患,严查假冒伪劣渔船船用产品,防止“三无”产品、旧设备、旧材料、翻新设备、翻新材料在渔船上使用,严查渔船违法载客运货,未配备救生设备,未设置渔船锁定设施,冒险作业等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船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防范和遏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结束语:

  从上文可以发现,未来想要做好渔政执法工作,需要从细节处入手,重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主要的方向。而站在总体层面上来说,想要更好的开展渔政执法,就需要拥有先进的理念指导、政府的支持、相关部门的合作、全社会的努力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当下基层渔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从而为我国渔政执法工作打开全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周炳忠,徐晔,储剑峰,张婷.全面禁捕禁养背景下加强渔政执法工作的建议[J].江苏农村经济,2020,(07):59-60.

  [2]杜晶晶.当前基层渔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农业,2019,(25):63.

  [3]山东“亮剑”护航伏季休渔[J].渔业致富指南,2019,(16):8-10.

  [4]廖静广东长抓渔业安全生产不松劲[J].海洋与渔业,2019,(07):14.

  [5]姜国忠.渔业行政执法中常见问题的应对办法[J].农民致富之友,2019,(11):170.

  [6]姜国忠.渔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J].农民致富之友,2019,(10):177.

  [7]左之良.常德市渔政执法现状与对策[J].江西水产科技,2019,(01):4950+58.

  [8]杨帆.浅谈新形势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J].江西水产科技,2018,(06):61-62.

  

  

篇七: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五十二号)《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30日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2021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绿色发展第六章文化保护与传承第七章区域协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威信县行政区域内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湖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以及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加大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产业协作、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协作,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协同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开展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赤水河流域保护作出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鼓励、支持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在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有关规划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赤水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赤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水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时,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并按规定审批的改建除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流域内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加强珍稀特有鱼类保护,设立禁渔标志。

  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加强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三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定期组织赤水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第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遵循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全面实施国家有关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赤水河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条省、昭通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赤水河流域断面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二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赤水河流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二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赤水河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水源保护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上游水源涵养能力。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变更公益林地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赤水河流域内的公益林地。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

  门依法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

  技手段,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

  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赤水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的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在赤水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第二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的采石取土采矿管控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赤水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废物数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流域内的硫磺矿区、废弃矿山以及小水电站拆除后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规模化畜禽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畜禽禁养区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

  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赤水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赤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赤水河流域内的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适宜的河堤建设模式和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第三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赤水河流域河段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水环境控制目标要求。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加强厕所改造;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明确排污口的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赤水河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三十五条在赤水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并达标排放。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事故、自然灾害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赤水河干流、支流。

  第三十八条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有机肥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使用禁用的农药,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六)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绿色发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赤水河流域绿色发展。

  赤水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安排重污染企业和项目。禁止在赤水河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小水电开发。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赤水河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行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三条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赤水河流域内特有的气候、水、土壤、生物等资源,发展地方特色产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积极引导和鼓励赤水河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逐步推进农村煤改气、煤改电和新能源利用,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强节水型城市和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美丽乡村。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文化保护与传承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扎西会议旧址、鸡鸣三省大峡谷等列入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促进红色文化资源合理利用,开展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红色文化,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将红色文化资源与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依托流域文化遗产资源,投资开发赤水河流域旅游业,创建旅游品牌,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特色文化。赤水河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道、摩崖石刻等代表性建筑、实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第五十条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城乡建设、旅游发展中涉及文化遗产的,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不得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研究和宣传推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具有赤水河流域特色的博物馆、陈列馆,加强对赤水河流域历史文化藏品的收集、保护、展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第七章区域协作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会同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赤水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统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防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协同做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

  第五十四条省、昭通市制定涉及赤水河流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应当加强与邻省有关方面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在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十六条赤水河流域省、市、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邻省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在赤水河流域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确定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资金规模,加大对赤水河源头和上游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补偿力度。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建立赤水河流域范围内酒业反哺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推动赤水河流域白酒企业等市场受益主体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赤水河流域对内对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农业、传统酿造、红色旅游、康养服务等产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或者禁捕期间在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小水电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六十六条对破坏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损害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篇八: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长江十年禁渔为解“无鱼”之困

  作者:来源:《作文评点报·中考版》2020年第15期

  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通告明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率先实行全面禁捕;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这一空前严格的禁渔措施,为长江流域摆脱“无鱼”困境带来了希望。

  作为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樣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长江涵养着多种多样的鱼类,然而近几十年来,长江的鱼类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减少,生物完整性指数也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无鱼”绝不是危言耸听,以白鳍豚为例,白鳍豚本是长江流域的特有物种,以淡水鱼类为食,遗憾的是,受人类建筑和捕捞活动的影响,自2004年后,白鳍豚再没有被人类发现过。

  白鳍豚的不幸命运凸显了长江流域恶劣的生态环境,也为人类生存敲响了警钟。早前就有专家指出,由于鱼类的基因在人工饲养的过程中会不断退化,需要不断补充野生鱼卵资源才能繁殖,作为四大家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的基因库,若长江“无鱼”局面继续恶化,人类面临无鱼可吃的困境不过是早晚的事。从这个意义上说,实施更全面更严厉的禁渔政策迫在眉睫。

  十年禁渔计划的出台,渔民表面上是利益受损方,但从长远看,他们受益无穷。长江流域鱼类资源大幅萎缩,实际上跟部分渔民涸泽而渔的捕捞方式息息相关。类似“电网捕鱼”这种无论大鱼小鱼一律通杀的捕捞方式,尽管国家明令禁止,但却屡禁不止。恶性的捕捞方式使得鱼类资源枯竭,而枯竭的鱼类资源导致渔民生活难以为继。考虑到这一情况,2019年年初,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目的就是在实现禁渔之前先用补偿的方式保证渔民退捕,帮助渔民尽快实现转产转业,为推进全面禁渔政策做好准备。

  除此之外,有人对十年禁渔的必要性产生怀疑,尤其担心长期禁渔会发生水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实际上,我们日常所需的水产品绝大部分都来自于人工饲养,而不是长江流域的天然捕捞。数据显示,在每年超过6000万吨的全国水产品总量中,长江干流的天然捕捞量仅占其中的0.15%。也就是说,长江流域的禁渔对水产品供应的影响微乎其微。然而,正如上文提到的“基因库”功能,长江虽然在渔业生产方面价值很低,但却在改善鱼类基因,实现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上不可或缺,后者决定了实施禁渔政策至关重要。

  (选自《北京青年报》)

  小编有话说

  许多生活在长江流域的人,记忆中的长江是“江豚吹浪立,沙鸟得鱼闲”,那时候恐怕谁也没想到,习以为常的江豚会成为珍稀物种,随处可见的鱼群也会有灭绝的可能。对长江流域实行为期10年的禁渔政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对鱼类资源的保护,而是面向未来进行一番痛定思痛的补救。但愿它能使长江摆脱“无鱼”之困,重现昔日鸢飞鱼跃的美好景象。

  适用话题

  “无鱼”困境;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

  

  

篇九: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31•【字号】政府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黔南州人民政府令

  第32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州长:吴胜华2020年1月31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剑江河流域的规划、保护、治理、开发和利用等活动,根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剑江河流域为清水江流域在黔南州境内的名称,剑江河流域内集雨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二级支流具体范围是:

  一级支流:黄河(又名谷江河)(都匀市斗篷山至斗篷山村青塘河段);边江河(都匀市谷江村一组至谷江村岔河河段);杨柳街河(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文德村苦李井至茶园村陆家寨305厂桥河段);摆楠河(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黄丰村至茶园村陆家寨桥头堡河段);木表河(都匀市林荫村老熊洞至剑江村尖山脚三岔河河段);邦水河(都匀市邦水村至剑水村吾官堡河段);柳档河(都匀市黄丰村水碾冲至广惠办事处西园村螺丝坡河段);洛邦河(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花椒地至西苑社区都市龙庭河段);隔妹河(都匀市团山村螺丝壳至马尾村河段);岔河(又名菜地河)(都匀市毛尖镇摆忙村杉木冲至小围寨办事处马尾村河段);羊安河(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米秀村基佑至匀东镇营盘村下羊安河段);新坪河(都匀市匀东镇新坪村芭茅山至营盘村白岩脚河段);王司河(都匀市匀东镇王司村火石岩至三联村南开河段);桃花河(都匀市匀东镇新场村龙洞冲至桃花村克马塘河段);菜园河(都匀市匀东镇马场村平山至坝固村两叉河河段)。

  二级支流:富溪河(都匀市毛尖镇摆桑村外山至江州村河段);洗马滩河(都匀市毛尖镇坪阳村毛竹冲至小围寨办事处团山村小岩寨河段);拉挠河(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团山村丙麻至护德村河段);牛场河(都匀市匀东镇大坪村火把寨至明英村枧槽坝河段);多杰河(都匀市匀东镇明英村三叉洞至明英村多杰河段)。

  第三条剑江河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黔南州人民政府河长制办公室为流域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剑江河流域内水

  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调解和执法监管等工作,并督促责任单位有效开展剑江河流域治理与保护。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剑江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服从剑江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流域的保护与管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保护与管理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剑江河流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等相关规划,对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查、审批、核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水资源、河道岸线保护范围的划界、城镇供排水、涉河建设项目等进行监管。

  (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功能区保护、农村污水治理等进行监管,并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剑江河流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监管,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五)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并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六)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农药化肥减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鱼类资源保护等进行监管,并负责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工作。

  (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林地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进行监管。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剑江河流域内工业技改项目的备案及监管。

  (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剑江河保护日期间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群众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清岸清水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发挥各职能部门信息平台的作用,开展多层次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导全社会参与剑江河的保护和监督。

  第六条剑江河流域保护与管理实行激励奖励机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破坏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行为的线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黔南州人民政府对剑江河流域保护与管理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河道保护及治理

  第七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提出的流域用水总量红线要求,严格用水总量控制。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并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制度,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八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省级制定的流域生态保障方案,编制完成剑江河流域水量调度方案,重点开展茶园水库、大河水库、桃花电站、明英电站、团鱼浪电站等水利设施生态流量下放工程的改造设计与建设,保障剑江河流域河段生态水量需要。

  剑江河流域内的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应当按照要求下放生态环境水,保证河道的基本生态水位。

  第九条在剑江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和取水、排水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取得县级以上水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实施的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条剑江河流域护堤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重要工矿企业及城镇的护岸,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自护岸控导

  工程外沿线延伸不超过10米。(二)农田的新建设堤防或者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一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设置界桩、界牌,并向社会公布。

  有堤防或者护岸的,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包括两岸堤防或者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有防洪规划的按照设计洪水位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确定;水库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第十二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林地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共同划定流域河道蓝线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河道蓝线。因国家和省、州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项目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剑江河流域河道日常保护与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剑江河流域内各级河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

  开展河道的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流域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流域联合执法工作。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流域内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章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组织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剑江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合理调度水量、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和河岸带生态修复等措施,保护水生态系统,提升剑江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在剑江河流域禁养区外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在剑江河流域内从事集中养殖畜禽、加工农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生态渔业养殖模式,加强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并根据重要水生生物正常生长或繁殖周期依法划定禁渔期。

  剑江河流域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第十九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集中区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完善管理与监控机制,实现污水的有效收集处理。

  产业集聚区的工业废水必须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达到现行污水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水质标准,剑江河流域内分散的工矿企业生产废水未达污水排放标准的,应当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剑江河流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处置,试点先行、梯次推进,建管并重、长效运营,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

  第二十条剑江河流域沿线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雨水、污水混流的地区,要加大治理改造力度,逐步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在城镇排污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将污水接

  入城镇排污设施内,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第二十一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辖区内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在剑江河流域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向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

  第二十二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计划,建设节水型社会,建立健全节水投入保障和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流域用水消耗,降低供水管网漏损,推广节水型器具,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开展工业企业节水减排技改和循环用水工程建设,提高非常规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垃圾分类收集、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流域沿线城镇集中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模式,在村寨集中区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区,规范集中转运和无害化处理流程,逐步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模式。

  第二十四条剑江河流域内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

  村、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对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第二十五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的企业加工、住宿、餐饮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造成防洪安全、环境污染或破坏生物物种的生产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剑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剑江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现流域水质退化恶化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查找造成水质退化恶化的原因,并进行督促整改,确保水质达标。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及特殊水体保护

  第二十七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内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后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报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剑江河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取消和替换,确有需要调整、取消和替换的,在充分论证调整、取消和替换的必要性后,按规定报原批准保护区(保护范围)的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保护范围)调整获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完善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开展水功能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管理权限设立明显标识。

  剑江河流域水功能区的保护范围包括:一级水功能区:清水江源头水保护区(斗蓬山至茶园)、清水江都匀开发利用区(茶园至都匀王司镇下新路)、清水江都匀至凯里保留区(都匀王司镇下新路至匀东镇下甲鸟河段)。二级水功能区:清水江都匀清苔坡饮用、工业用水区(茶园至渡船堡大桥)、清水江都匀城区段景观、工业用水区(渡船堡大桥至小围寨)、清水江都匀小围寨排污控制区(小围寨至小围寨下游2公里)、清水江都匀小围寨下游过渡区(小围寨下游1公里至都匀王司镇下新路)。

  第三十一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水

  务、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外的其他水功能区划提出补充完善和调整建议,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的生态移民工作,对已实行生态移民搬迁的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要加大监管,防止移民回迁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污染。

  第三十四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城镇排污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城镇排污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接入雨水管网的,由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权限的排污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流域内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八条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3月10日施行

  

  

篇十: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水资源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2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本市长江流域禁捕及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本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长江流域以及重点水域禁捕范围。

  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建立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做好禁捕以及相关保障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和协调禁捕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交通、水务(海洋)、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上海海警局、上海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等驻沪中央直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四、本市发挥“一网统管”、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等优势,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市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市场监管、水务(海洋)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设施资源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依托上海海警局、上海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等驻沪中央直属机构

  的执法优势,建立中央直属机构与本市政府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区、镇(乡)人民政府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大对“三无”船舶在沿江沿海水域的检查管控和依法查处力度。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禁捕区域垂钓管理。五、市、区相关部门依照以下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二)“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由海事部门依法处理;“三无”船舶有涉渔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三)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农业农村、海警、海事、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四)携带电鱼、毒鱼、炸鱼等装置、器具或者其他禁用渔具进入禁捕区域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由公安、海警、交通、水务(海洋)、林业部门依法调查取证后移送农业农村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五)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或者以长江渔获物的名义虚假宣传的,由农业农村、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六)其他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六、本市依法严惩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警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时限,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案件依法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七、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和管理需求,加快建设执法船(艇)、专用码头和相对集中的船舶扣押、拆解场所。

  市和相关区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

  市和相关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规划资源、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执法监管中涉及的码头、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必要需求。

  八、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投播禁捕公益广告,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禁捕、保护生态的氛围。鼓励公众积极参加与禁捕退捕有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水生生物保护意识,严格执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各项规定。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破坏禁捕等违法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支持相关科研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水域生态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生物完整性指数监测,发布监测报告,开展长江流域禁捕效果评估,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完善提供科学支持。

  九、本市应当持续推进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退捕渔民从事公益性工作;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做好退捕渔民的生活困难兜底保障工作。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等资金需求。十、本市在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等行动。本市建立健全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共同打击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

  为。本市依托部省际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江苏省、浙江省协同推进

  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十一、本决定所称的“相关区”,是指浦东新区、崇明区、宝山区、奉贤区、

  金山区以及禁捕水域范围涉及的其他区。本决定所称的“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艇、筏)。本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篇十一: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长江“禁渔”

  作者:来源:《环境》2020年第07期

  关键词:长江“禁渔”

  摘要:从2020年1月1日开始,长达十年的长江“禁渔令”开始实施。目前,“禁渔令”实施已近半年,但长江偷捕鱼类现象并未禁绝,特别是有“江鲜”之称的长江刀鱼仍在暗中交易,有的一公斤能卖到6000元左右。暴利驱使下,长江鱼类的捕捞、运输、销售,已经形成完整的黑色地下产业链。

  《人民日报》

  十年禁渔,方才有鱼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浩浩江水哺育着424种鱼类,光特有鱼类就有183种,是全球七大生物多样性丰富河流之一。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江豚还只是普通物种,和珍稀保护物种挨不上边,江豚在船边翻滚跳跃的场景,随处可见。但根据2018年长江淡水豚科考结果,哺乳动物江豚的数量仅为1012头。

  在过去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所以实现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迫在眉睫。

  以四大家鱼为例,它们繁殖成长通常需要四年。禁渔期设置十年,才可以让它们繁衍两三代,从而恢复数量。而以往三个月的禁渔期,生长的鱼还不够三天捕捞,鱼类种群依然无法繁衍壮大。

  长江渔业资源年均捕撈产量不足10万吨,仅占我国水产品总产量的0.15%,现在我们食用的鱼类大多是人工养殖鱼塘提供的。但人工养殖鱼类在经过多代繁衍后,不可避免会出现遗传多样性退化,需要补充优质的野生亲鱼改善种群,长江正是鱼类的天然种质资源库。

  古语说: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竭泽而渔则无鱼可渔,长江苦无鱼久矣!延长禁渔期,真是亡羊补牢的好对策。

  《北京晚报》

  十年禁渔,拯救的不只是鱼

  十年禁渔,拯救的不只是鱼,更是对生存环境的救赎。长江生态不仅事关两岸百姓的生存状态,也事关中国的生态环境。然而,一方面受到工业污染的威胁,长江鱼类有减无增;一方面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渔民不仅过度捕捞,还轮番使用“电毒炸”“绝户网”等“阴招损招”,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如果不及时保护长江生态,影响的不只是自然界的平衡,更是长江沿岸百姓自身的命运。十年禁渔,与其说是未来的举措,不如说是纠正过往,还清欠账。

  长江鱼类创伤之深重,需要至少十年的平复才可能愈合。然而,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如何确保禁渔令行之有效?法律的保障必不可少。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长江保护法草案》,明确规定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十年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违法捕捞者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责。禁渔十年入法,无疑是对长江鱼类和生态张开的最有力的保护网。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十年禁渔,让长江得以喘息,是对长江负责,是对长江沿岸的人民负责,也是对子孙后代负责。期待十年之后,长江水清鱼美,生态彻底改观。

  注:本栏目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刊立场。部分内容有删减。

  人民网

  长江“禁渔”必须斩断“偷捕之手”

  长江“禁渔”,休养生息,势在必行。但同时也面临挑战,落实禁令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首当其冲的,就是打击偷捕。一些人组成团伙,趁着夜色,开着快艇,使用电网,大肆捕捞。对此,巡查执法必须“亮剑”。长江流域分布较广,地方渔政执法不能只管一段,防止偷捕者钻空子,应通力配合,联防联动。

  管理者还应拓展思路,多条腿走路。有的地方聘请退出捕捞的渔民担当护渔员,由懂行的渔民协助打击偷捕,效果明显。还有的在重点区域加装监控设备,并且利用无人机巡查,通过新技术、新方法形成震慑。总之,构筑多方位监控网络,才能减少盲区死角,实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禁渔也要从需求端入手通过典型案件,警示潜在食客,藉由依法处理,真正以儆效尤。

  授人以渔也很重要。管理者在“禁”的同时,也要注意“疏”。开展技能培训,促进渔民转型,协助寻找出路,给予必要扶持,对“禁渔令”的落实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经济网

  长江流域全面禁捕要下好“三步棋”

  长江禁捕退捕和渔民安置保障不仅是产业转型工程、生态保护工程,也是民生工程、系统工程。在长江流域的11个省市中,江苏、江西、湖南、湖北、安徽5省,退捕任务量占全流域的80%以上。面对艰巨的任务,更要加大攻坚力度,压实相关县市主体责任,把任务细化到乡到村,把政策落实到船到户,具体要下好“三步棋”。

  要确保退捕渔船和渔民基础信息全面准确,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要加快推进退捕渔船回收处置,严格按照规定,收回捕捞许可证和渔船,尽快发放补助资金,及时销毁捕捞网具、拆解渔船;要妥善做好渔民转产安置,这也关乎禁捕退捕成败。针对渔民年龄层次、就业技能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确保渔民上岸有出路有收入。

  对就业困难的渔民,要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要通过政府补贴、补缴的方式,加强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对生活特别困难、患病、无再就业能力的渔民,要加大救助力度,与扶贫、低保相衔接。

  微言微语

  @馒头不会飞123:禁渔也要安排好转业啊,捕了一辈子鱼,年纪也在那儿,不上不下,还要养家糊口啊,希望相关部门处理好,不要“一刀切”。

  @巴萨球迷资讯:保护生态平衡,让长江休养生息。

  @雷明:都达到“无鱼”级别了,才终于“禁渔”了。现在长江里的每一条鱼,都是幸存者。

  @悬崖上的懒鱼:支持!大自然生态很脆弱也很坚强。只要没有人为破坏,几年就可以恢复。但是物种一旦灭绝,就是永远都见不到了。

  @無燒味:继白鱀豚和长江鲥鱼灭绝后,白鲟这个长江流域的特有物种没有跨入2020年,永沉江底。长江流域的生态状态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级别。而初次听到长江禁渔十年的消息还是挺震惊的,没想到这么长时间。了解后发现,禁渔真是迫在眉睫!

  

  

篇十二: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2022年珠江禁渔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和2022年11月在珠海召开的珠江禁渔期制度部署工作会议精神,养护珠江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珠江渔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精神,保护珠江水生生物资源,维持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促进流域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宣传国家渔业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渔业发展新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全面提高内陆渔政队伍执法管理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强渔政队伍依法行政,服务渔业发展的能力。

  二、禁渔内容

  (一)禁渔水域范围

  珠江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下游,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二)禁渔时间

  禁渔时间自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

  (三)禁止作业方式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确需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我部审批。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成立珠江流域禁渔工作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珠江禁渔工作,人员组成如下:总指挥:陈毅德(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主任)副总指挥:吴壮(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局长)指挥部成员:胡学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副主任)刘添荣(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副局长)陈良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施汉飞(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龙鳌(贵州省农委畜牧总工程师)孙海清(云南省农业厅副厅长)邓为民(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副局长)邓建平(江西省农业厅副巡视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珠渔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办公室主任:邓伟兴(珠渔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陈文(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处长)王慧丰(广东省渔政总队渔政处处长)林炎光(广东省渔政总队指挥处处长)陈国良(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执法处处长)陆毅(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渔政处处长)王冲(贵州省渔业局局长)张穆(云南省农业厅渔业处处长)何兴春(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渔政处处长)官少飞(江西省渔政局局长)在禁渔水域,六省(区)、有关市(州)、县也应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相应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四、开展广泛深入的禁渔宣传工作今年是实施禁渔期制度的第一年,也是关键的一年。禁渔制度能否顺利实施有赖于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渔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因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把禁渔的宣传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认真组织力量,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及在重点区域和重点渔港树立倒计时牌等传播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努力使禁渔制度在沿江社会和广大渔民群众中家喻户晓,形成禁渔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禁渔期间的管理

  禁渔期间的管理是禁渔成败的关键,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禁渔管理的各项措施。

  (一)开展巡航执法行动

  要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巡航执法行动,强化对禁渔水域的监督管理,努力做到“江中无渔船,水中无渔具”。一是重点水域管理。珠江干流西江中下游地区是主要的渔业生产地,渔民多、渔船集中、情况比较复杂,其中广东三水至广西来宾江段是巡航执法的重点水域,珠渔委要加强对该水域的检查,组织沿江的佛山、肇庆、云浮、梧州、贵港、来宾等地渔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维持禁渔区内的正常秩序;二是大型交界水域管理。在龙滩库区、天生桥库区等大型交界水域,相关渔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巡航执法行动,共同管好交界水域;三是其他水域管理。各省(区)可根据实际,集中有关管理力量,加强对其他禁渔水域监管。

  (二)整治辖区内非法捕捞的“外来渔船”

  沿江各省(区)辖区内都不同程度存在捕鱼船舶跨省(区)捕捞作业问题,即俗称的“外来渔船”。“外来渔船”大部分是“三无”船舶,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如管理不力将对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产生影响。各地政府和渔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整治辖区内非法捕捞的“外来渔船”作为一项工作重点,确保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落实责任制,加强督查指导

  禁渔期间,各级渔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禁渔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乡镇政府、治安部门的作用,落实责任制,实行分段分片包干管理。要成立并派出督查小组,深入禁渔重点水域进行巡回检查,了

  解禁渔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指导、督促有关地方积极开展工作,解决禁渔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将会同珠渔委和沿江各省(区)渔业主管部门组成禁渔工作督查组,开展督查和交叉检查。

  (四)违反禁渔期制度行为的查处原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捕捞生产或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按照我部和财政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违规渔船要扣减或取消渔用柴油补助。

  (五)妥善安排好禁渔期间渔民的生活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始终关心特困渔民的生活。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配合民政、社保部门做好特困渔民的救济工作,争取把生活困难渔民纳入低保对象或社会保障体系。要把渔用柴油补贴等中央支渔惠渔政策落实好,及时、公正地发放柴油补助,缓解禁渔期间渔民的生活困难。禁渔期间,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渔民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渔民知识文化水平和其他专业技能,开拓其他就业渠道,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渔区,确保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开展资源监测评估工作

  沿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科研机构认真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禁渔效果评估工作,掌握禁渔制度执行情况和效果,为不断完善禁渔期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七、有关要求

  在珠江流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开局之年,沿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落实禁渔期间的各项管理措施,确

  保禁渔制度的顺利实施。为此,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广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

  (一)服从调度和指挥。树立大流域、大协调、大协作的理念,相互团结,密切配合,坚决服从指挥与调度,遵守工作纪律。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服务意识,把握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安全有序的原则,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对违规案件的处理,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准确恰当。执法过程中,要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以理服人,杜绝粗暴行为。

  (三)加强信息交流。禁渔期间,各地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反馈信息,将禁渔期间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经验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扩大影响。

  (四)认真做好禁渔工作总结。沿江六省(区)渔业主管部门在禁渔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珠渔委办公室,由珠渔委办公室汇总后,于7月10日前报我部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

  

  

篇十三: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X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沿海、水库、锚地等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无人居住岛屿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属于海警管辖范围的水域治安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前款规定范围以外,从事与本X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依法规范、群防群治、科技支撑的原则,切实维护水域治安秩序。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水域治安综合治理,开

  展群防群治。第五条(部门职责)X公安机关负责本X管辖范围内的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具体做好辖区内水域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

  交通、应急管理、水务、生态环境、绿化X容、渔业、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协调与联动)本X建立由X公安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分析水域治安形势,协调解决水域治安管理重大问题。X公安机关应当与海关、国家海事、边检等国家直属机构以及海警机构建立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X公安机关应当依托城X运行“一网统管”平台,牵头建设水域治安防控智能化系统,汇集、共享水域治安管理相关数据。第七条(科技支撑)本X依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完善水域智能视频等多元感知设备、安全技术设备等建设,提高水域治安管理能力。第八条(社会参与)本X水域沿岸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与

  本X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水域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水域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水域治安管理责任,配合实施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水域治安管理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水域治安秩序、打击水域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章水域单位的治安管理第九条(一般规定)水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符合水域管理特点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等治安防范设施,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水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X、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跨江(海)大桥、水利设施、水库等水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十一条(水域反恐重点目标单位)被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水域治安保卫重点

  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设置覆盖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装置,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水域游览、游乐场所)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出入口通道分开设置、保持畅通,配备必要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装置;(二)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设施和负责救生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第十三条(沿岸公共空间)黄浦江、苏州河等水域沿岸公共空间(以下简称沿岸公共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临水一侧设置安全防护和救生设施,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设施和治安保卫人员。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实行实名制管理,实施水路旅客运输船票实名售票、实名查验。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X内黄浦江游览、崇明三岛水上客运旅客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

  的,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货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运输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如实登记客户身份、物品信息。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查验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治安保卫工作。港口经营人提供货运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门人员对出入港口(码头)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第十六条(游艇经营管理单位)游艇俱乐部或者其他负责游艇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游艇治安安全管理措施,做好游艇航行和乘员情况记录;发现利用游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七条(监控设备对接)沿岸公共空间和港口(码头)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接入本X水域治安防控智能化系统。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支持。

  鼓励其他水域单位用于内部治安保卫的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本X水域治安防控智能化系统。

  第三章船舶与人员的治安管理第十八条(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国家海事、渔业等相关部门建立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本X船籍船舶信息、在本X停泊以及在本X从事水上生产作业的非本X船籍的船舶信息、船舶从业人员信息等。第十九条(治安检查站)公安机关可以在重点水路、客货运港口(码头)、船舶集中停靠点等治安情况复杂的水域建设治安检查站,配备必要的水域监测系统和警务装备,开展水域治安检查;在处置恐怖活动和执行重大安保、警卫任务等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水域治安检查站。按照前款规定设置治安检查站时,应当避免影响船舶正常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并加强与交通、国家海事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第二十条(客运及旅游服务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或者旅游服务的渡轮、游览船、游艇、游轮等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紧急疏散指示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篇十四: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1专业好文档春季禁渔工作总结按照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精神要求市渔政局在禁渔期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在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强化措施落实政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江湖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场无禁渔区鱼的禁渔管理工作目标

  春季禁渔工作总结

  按照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精神要求,××市渔政局在禁渔期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在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强化措施、落实政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江湖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场无禁渔区鱼”的禁渔管理工作目标。现将今年春季禁渔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禁渔工作职责

  禁渔以来,市渔政强化组织领导,禁渔区各项工作开展紧张有序。一是根据部、省的要求,年初及时下达了禁渔管理目标,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时间和步骤节点,细化禁渔工作职责,各项工作领导有力、组织有序、责任到位;二是制定了禁渔工作考核制度,依据工作目标和往年情况制定出了易操作、可量化的考核制度,将任务分解到各渔政科、执法支队及各县(市、区)禁渔任务单位,并强化激励,在年终依考核评选禁渔先进管理单位;三是统一部署长江和鄱阳湖禁渔安排、执法巡航、隐患排查、纠纷调处及安全监管等重要工作,协调推进沿江、沿湖地区渔政综合治理,解决跨行政区域管理难题。禁渔期以来,湖区秩序平稳,未发生较大纠纷事件。××市渔政同市水域综治办、市水上公安、市长航公安、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强化协作,形成水域综治联谊联防常态打击制度;永修县、都昌县、湖口县人民政府印发《鄱阳湖禁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同时要求

  各乡镇成立禁渔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及沿湖村书记为成员。都昌县委书记亲自召集县综治、检察、公安、渔政、市监、公安、野保等负责同志部署鄱阳湖春禁工作;武宁县、修水县政府响应生态养护工作要求,在柘林湖区设立县级禁渔区和禁渔期。

  (二)加大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意识

  为切实贯彻落实禁渔期制度,市各级渔政加强前期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微信平台等多种新闻媒体宣传春季禁渔和《渔业法》宣传教育,并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渔民参与监督举报,各单位设立并公开非法捕捞、运销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禁渔前后,全市在沿江、沿湖重点水域树立永久性宣传牌13块,出动宣传车、船213次,出动渔政宣传人员620余人次,在江河湖畔、码头村边、市场公路等地张贴《禁渔通告》、《打击电力捕鱼通告》、《告渔民书》、《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近9600余份。禁渔伊始,市电视台在黄金时段连续滚动播出禁渔通告,在浔阳晚报刊登禁渔通告。联合沿江单位、水上公安开展禁渔执法巡查;各地渔政积极报道禁渔动态,确保禁渔“电视有影,网上有字,码头有禁令、手机有新闻”,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宣传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三)落实工作措施,确保禁渔成效

  为确保禁渔成效,各级渔政部门采取多项举措落实工作。

  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市渔政在20××年赣、鄂、皖边界水域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密切渔政同地方综治、公安、司法部

  门的联系,为有效维护禁渔期秩序打下基础,都昌、庐山市、永修县、濂溪区、瑞昌市、彭泽县等单位渔政、公安联合执法成为长江、鄱阳湖区执法巡查新常态。同时,市渔政联合县(市、区)渔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针对跨区域偷捕作业及时移交处置,今年××市渔政同都昌、永修、××县、濂溪区联合查处禁渔期偷捕行为均及时移交地方渔政或公安部门立案办理。从5月8日开始,市渔政派出14名执法人员轮流参加了为期5个多月的省市驻蛇山联合执法点执法工作,为一线执法增强了力量。

  分析研判,源头防范。××市各级渔政部门在省渔政领导下,重点分析湖区偷捕和矛盾隐患,预先防范,事前做好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管好渔船,做好重点渔民工作,抓典型案件,形成震慑,实现禁渔源头治理。通过禁渔信息报送,掌握湖区禁渔综合动态和形势变化,为禁渔工作部署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工作成效。4月12日至14日,××渔政36266执法船开展了巡江巡湖督查工作,全面了解了沿江沿湖各县(市、区)禁渔及江豚保护工作,对禁渔后期重点工作提出了要求,下发了督查情况通报。

  分组值班,坚守一线。××市、都昌、永修、星子、湖口、瑞昌、武宁等地渔政部门,禁渔期间一直坚守在禁渔一线,为防范大规模偷捕作业、打击非法捕捞势力团伙,各地渔政同水域综治办、水上公安成立执法组,在各自管辖水域轮流驻点、分组执法巡查。市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在禁渔全时段坚持24小时值守,分别处置省环保督查组、市河长办交办的举报案件3起,群众举报7起。武宁渔政和水上公安实行联合执法,在禁港区、禁港期设立2个执勤点,分四个班次,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证每天近20余人实行不定时巡湖检查;江西山水渔业发

  展有限公司在柘林湖禁港区设立3个大片区,13个执勤点,配备一支巡逻队,安置70名上岸渔民日夜在禁港区巡查,各单位采用“水上查,路上堵”的方式,加强值班巡查,维护禁渔秩序。

  实行奖励,发动群众。今年,市各级渔政部门进一步加强群众联系,坚持禁渔为了群众、禁渔依靠群众原则全面开展禁渔宣传,鼓励举报禁渔期违法行为和个人。今年我市禁渔期查办的涉渔案件中40%以上来源于群众举报,瑞昌、都昌、彭泽等地渔民群众不仅提供举报信息、自发借用渔船给渔政人员过浅摊,为渔政执法提供了诸多帮助。都昌县鄱阳湖渔政局对扣留、移交协助单位的人员进行每车1000元奖励,非法捕捞、运销禁渔区内螺蛳得到有效遏止。

  严厉打击、确保成效。禁渔期以来,全市开展禁渔执法690余次,巡查里程近1.8万公里;办理涉渔案件87起,其中刑事案件15起,移交公安刑拘29人;取缔定置网431部、大型底拖网4部;查处电渔船17艘、非法捕螺船7艘、偷捕渔船77艘;查处偷捕行为80起、偷运禁渔期渔获物车辆7辆;没收或放生渔获物13.5万余公斤,禁渔力度大、工作成效明显。

  夯实基础,强化基层。为吸取去年鄱阳湖区群体斗殴事件,防止禁渔期出现不稳定因素,各级渔政把管好渔民、渔船、重点渔村作为渔政管理的关键,注重渔村基层组织建设;利用村委会、渔业协会、渔业队长、村长等基层管理组织和个人加强渔村内部管理,强化渔村、渔岛法治宣传。其中,都昌县不断规范棠荫岛渔民协会机构,丰富党建工作载体,进一步推动党建和渔民协会的深度融合,发挥党建+渔民协会作用,探索村支部在禁渔管理的领导作用,工作成效较明显;

  永修县、武宁县、湖口县发动上岸渔民成立护渔小分队,举报违法捕捞行为等,为禁渔管理创新了思路。

  (四)抓好资源养护,维护水域生态

  近年,××市涉水工程建设频繁,为保护好渔业资源,××市渔政认真参与涉水工程建设和监管。今年多次至神华集团××电厂、江西煤炭储备中心码头查看水域工程建设情况,提出的几项渔业资源补偿、水域生态补偿措施均得到落实。禁渔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在禁渔区合计放流鱼苗7059.1万尾,有效促进禁渔期渔业资源修复。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求,将我市主要禁渔江段、河流及水生生物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范围,截止20××年,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占禁渔区面积比例达到30%,强化水域生态保护。

  二、存在问题

  总体而言20××年禁渔工作扎实,成效明显,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是管理工作经费不足。尽管省、市拨付了一点工作经费,但由于我市江段长、湖面广、禁渔时间长,渔政管理任务重,加之水上管理成本高,各单位总体来说力不从心。

  二是禁渔期困难渔民的生活补贴和专业渔民的转产安置工作还不尽人意,期待国家和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能够拿出具体政策,惠及渔民。

  三是禁渔管理压力大。渔政人员偏少,队伍力量薄弱,而渔政执法的对象比较复杂,在过去的执法实践中,对暴力抗法、屡次违法的执法对象,渔政部门难以形成震慑。

  四是执法装备落后。今年,禁渔期水位普遍偏低,部分违法分子利用渔政执法船、艇难于到达执法现场,一些渔船逃往浅水处躲避渔政人员检查,另外有的渔民利用晚间进行偷捕,增加了执法难度。

  五是非渔纠纷隐患。永修吴城与新建区昌邑乡交界的东洲头、枫林山水域围湖围堰、霸湖霸港问题一直未妥善处理,开湖涨水后渔民与围湖围堰者之间矛盾加剧,可能会引发更多更大的矛盾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

  

  

篇十五: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渤海渔业资源现状与可持续发展对策

  摘要:在面临全球性的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严峻局面的今天,保持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以渤海地区的渔业资源为例,分析了造成渤海地区渔业资源衰退、水域环境恶化的原因,并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提出了解决渤海渔业资源现状问题的对策。

  关键字:渤海;渔业资源;环境恶化;可持续发展

  一、渤海渔业资源的现状渤海是黄渤海渔业的摇篮。长期以来,它为北方三省一市人民提供了大量水产品,为沿岸数十万渔民的生产和生活,为出口换汇,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但是,现在渤海渔业资源状况与50一60年代不同。渤海地处暖湿带,水质肥沃,浮游生物繁华,十分有利于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因而渤海历来是多种经济鱼虾类的产卵场和肥育常,素有“百鱼之乡”的美誉,渤海区年捕捞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1/10,养殖产量约占全国的17%,其中对虾养殖产量约占全国的1/2,是我国重要的渔业基地,再加上渤海是内海,封闭性强,便于控制,更决定了渤海在我国海洋渔业中的特殊地位,然而,如今的渤海却告别了往日的辉煌,渔业资源持续衰退,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极大地制约着渤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这种情况下,研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及实现渤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应采取的对策,对渤海有着重要意义。

  二、导致渤海渔业资源现状的原因(一)超强度及掠夺性捕捞,造成渔业资源持续衰退,渔业经济价值下降

  1.资源掠夺性开发加剧在五、六十年代,我国渔业管理追求的是产量,强调“增船增网、多捞多捕”,基本上不考虑资源保护问题。在之后的近30年里,全国各地盲目扩大捕捞能力,机帆船拖网作业和定置作业在各地发展,而传统的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的流、钓作业多被淘汰,渔场作业由季节性生产转向常年追捕,产卵和越冬鱼群被大量捕捞,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以后,渔业率先引入市场机制,捕捞生产单位进一步分散化。在渔民生计与渔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下,资源掠夺性开发进一步加剧。2.资源保护措施不到位80年代初我国采取了一系列资源保护措施,如实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限制渔船的数量、主机功率、作业时间、作业区域、最小网目尺寸等;实行休渔期和休渔区制度,还有幼鱼比例检查和最小可捕标准等,渔业自然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在渔民生计与资源衰退这一对矛盾上,政府更多地还是考虑解决渔民生计问题,保护资源仍处于其次。

  3.超强度捕捞长期来,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无限制的一味滥捕,捕捞强度的膨胀速度大大超出了海洋生物的再生能力,更严重的是,海洋中的食物链也正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如北部湾渔汛等六大渔汛已基本消失,大亚湾等近海鱼类的“幼儿园”近年来亦消失得无影无踪。渔船单产量大幅度下降,渔获中优质鱼比重急剧下降,主要经济鱼类如大黄鱼甚至濒临灭绝。夏季的渤海湾再也难见星罗棋布的捕鱼捕虾小船,过度捕捞与陆源污染已使渤海渔业自然资源大幅减少。渤海久负盛名的对虾自1997年以来年产量不足500吨,较20年前下降了90%。目前,渤海渔获物质量与50年代,80年代相比已大大下降,优质渔获物尚不足总渔获量的20%,渔业经济价值大大下降。(二)环境污染加剧,渔业资源损害严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水生生物赖以生存、繁衍的最基本条件,水域环境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兴衰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由于随意排污,盲目建设等导致渤海海域的生态环境逐渐恶化,这也是制约渤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废水、废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海洋等,成为污染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最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报道渤海每年至少要承受来自陆地700000t污染物,几乎占整个中国海域所接纳的污染物总量的一半。由于渤海是个几乎封闭的浅海,水体交换能力差,据测算,渤海水体全部交换一次至少需要40a,甚至更长时间。如此巨大的纳污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其自净能力。渤海水体中污染物超标的海域逐年扩大,占渤海海域面积的56%。其中以河口、近岸海湾污染最为严重,渤海三大海湾辽东湾、渤海湾和莱州湾无一能够幸免。而这三大海湾恰恰是鱼虾蟹等各种经济品种的主要产卵地和索饵地,因此,其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影响是毁灭性的。严重的污染使得渤海生物数量锐减,赤潮频繁发生。1993年因赤潮、虾病给环渤海三省一市造成的损失高达三亿之巨。1998年10月在渤海靠山东半岛与辽东半岛内侧西北方向又发生赤潮。(三)渔业管理薄弱,滥捕现象严重1.渔船功率数量递增我国在1983年规定,除旧船更新以外,黄、渤、海一律不得新增和引进捕捞渔船,但由于执行和监督不严,加上1985年水产品价格放开后价格飞涨,利益驱动下,渤海渔船非但没有减少,反而从功率到数量都增加了3~5倍,有的地方甚至增加了10多倍。很多小功率的渔船大多在渤海近海作业,对渤海近海渔业资源造成很大压力。2.生产者自觉性不高由于船多鱼少,生产者为了增产增收,往往无视国家的渔业繁殖保护规定,不论大鱼小鱼一起抓,如渤海秋汛捕虾时往往兼捕同等重量的优质鱼类的幼鱼。优质经济鱼类衰退后,对少数现存的几种有经济价值的种群继续进行掠夺性捕捞,造成其产量的大幅波动。3.渔业管理不到位首先,中央统一管理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导致渔业主管部门与环

  保部门、海洋部门、水利部门以及省、地、市、县相关部门配合不协调。其次,渔政队伍先天不足,经费、编制得不到保障,难以行使公共行政职能。再次,是目前的渔政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普遍偏低,难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达不到预期的管制效果。

  三、实现渤海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一)提高全名可持续发展意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不损害人类后代的需要,在满足人类需要的同时,不损害其他物种满足其组要能力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资源和环境。渤海渔业资源在我国渔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过度捕捞和环境污染使得保护渤海、拯救渤海渔业资源以及刻不容缓。为此应当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可以通过报刊、广播、影视等宣传媒体和有关会议进行呼吁和宣传,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性,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养海护海,使得渤海渔业资源长盛不衰。(二)强化渔政管理,合理开发渤海渔业资源1.控制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虽然我国建立了实施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限制渔船的数量、主机功率、作业时间、作业区域、最小网目尺寸等;实行休渔期、休渔区、保护区制度;还有幼鱼比例检查和最小可捕标准等法律、法规,但是必须有法必依,严格执行保护国家近海资源的有关规定。强化资源管理目标,弱化产量、收入目标。在渔具、渔法上进行技术改造,逐渐走定向捕捞的路子,努力发展远洋渔业,搞好水产养殖业。2.建立和完善有关渔业法规。要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加强捕捞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渔船控制指标,以法律、经济、科学和行政等各种手段有计划地逐步调整重要经济鱼类的捕捞量,把捕捞量压缩到小于其种群增长量的水平,严格限制沿岸水域的定制网和拖网作业,改革渔具渔法,杜绝损害鱼虾幼体的各种作业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禁渔区、禁渔期的有效管理。增建不同类型的近海渔业资源保护区,禁渔区,与工商部门联合执法,杜绝违规偷捕渔获物在市场上销售。(三)防止污染,改善渤海水域环境1.加强对污水治理技术的研究。对渤海水域的污染状况,水体的自净能力,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浓度,最大允许浓度及生活和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等进行全面的研究,综合评价,加强污水治理技术的研究,从源头上开始治理,实施污染总量排放控制,保证废水的达标排放。2.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技术的研究由于污水长期乱排乱放,渤海渔业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我国渔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实施渤海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恢复渤海水域生态环境的正常功能,将是渤海渔

  业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3.加强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加强对渤海渔业环境资源的调查与开发科学研究工作,合理地开发湿地、浅海、滩涂

  和岛屿,根据水域的性能,进行功能区划,制定开发利用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在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的前提下,提出最佳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渤海渔业养殖布局合理,避免局部地区养殖过于集中,养殖密度大而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的破坏。对围海造地、筑坝建港、筑堤围塘、石油开采等工程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

  四、我的看法通过对渤海渔业资源现状及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我认识到海洋渔业资源公有性和洄游性的特点决定了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更加重要的是人们应当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大海的“奉献”是有条件的,人们的一切生产活动只有遵循大自然的规律才能造福于自己,造福于后代。

  参考文献:

  1.曹潮清:《渔业资源衰退原因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河北渔业,2007年第2期2.赵蕾,扬子江:《我国渔业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中国渔业经济,2007年第5期3.李斌:《渤海在呼救》,中国海洋报,1998年8月4.魏绍芬:《论自然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现代渔业信息,2000年15期5.滕祖文:《渤海环境保护问题与对策》,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年第四期6.王钢、乔延龙:《渤海湾渔业资源面临的问题及其养护工作的建议》,港口经济,2012年09

  期7.张耀光,关伟:《渤海海洋资源的开发与持续利用》,自然资源报,2002年11期8.张景,魏皓:《渤海环境动力学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年9.程济生:《黄渤海近海水域生态环境与生物群落》,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4年

  

  

篇十六: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渔业产业迎来新风向科学设置禁渔期势在必行

  马爱平【期刊名称】《中国农村科技》【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4页(P70-73)【作者】马爱平【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

  近日,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马毅一同出席发布会。禁渔期制度全覆盖内陆渔业资源保护得到加强于康震介绍,以水生生物为主体的水生态系统,在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净化水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渔业法》明确要求渔业主管部门在重要渔业水域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制度就是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实施禁止捕捞作业的一种保护措施。于康震指出,中央要求“科学划定江河湖海禁捕、限捕区域”,尽快在我国重点流

  域全部建立禁渔期制度已经势在必行。为此,农业农村部在2018年年初将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设立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并于2019年1月对外发布了《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实现了我国内陆七大重点流域禁渔期制度全覆盖和我国主要江河湖海休禁渔制度全覆盖。同时,农业农村部积极协调相关部委,大力推进长江禁捕工作,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其中,2019年完成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的渔民退捕工作,今后全面禁止在保护区内实施生产性捕捞;2020年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渔民退捕工作,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合理期限的常年禁捕,并根据资源环境恢复情况另行制定保护管理政策;通江湖泊(主要指鄱阳湖和洞庭湖)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实行差别管理、一湖一策,特定资源的利用实行专项管理;其他水域由有关地方政府制定管理措施。三大流域渔业资源量告急科学设置禁渔期已成大势所趋在回答记者关于海河、辽河、松花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保护现状的有关问题时,于康震表示,海河流域、辽河流域和松花江流域是我国华北和东北地区三个主要的流域,自然环境丰富多样,孕育了诸多特有水生生物物种。据不完全统计,三个流域现有鱼类超过100种。历史上,这三个流域的鱼类资源十分丰富,是当地群众重要的优质蛋白来源。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三个流域的水生生物保护形势日趋严峻,环境污染、过度捕捞、水资源短缺、工程建设等破坏了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导致鱼类资源大幅度快速下降,种群结构发生了变化,个体呈小型化、低龄化的趋势,一些土著鱼类已经很难见到。目前,三流域共建立水生生物保护区有79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78处。三流域相关省(区、市)已经开展了不同程度的禁

  渔工作,但总体而言,禁渔制度还不健全,各省(区、市)禁渔行动还是各自为战,缺乏有组织的统一部署,特别是一些跨省界、县界的水域容易成为管理的盲区。

  于康震表示,建立各流域相对统一的禁渔制度,有利于全流域有声势、组织化、严管理的禁渔制度,加大三流域渔业资源及其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使华北、东北地区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最终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通告》,海河、辽河和松花江三大流域的禁渔期是从5月16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禁渔时间的制定依据是什么?张显良说,禁渔时间既为渔民群众所关心,也为渔业执法部门所关注,同时更直接影响禁渔效果。禁渔的开始时间太早没有必要,开始时间太晚则难以有效保护亲鱼产卵和幼鱼生长的关键期;禁渔时间太长对渔民生计和渔政执法都将产生较大压力,时间太短又起不到禁渔效果。为此,科学设计禁渔时间非常重要。张显良表示,农业农村部在禁渔期制度设计过程中,既充分考虑到流域主要鱼类产卵的繁殖和幼鱼生长的情况,又考虑到渔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需要以及执法部门的意见。结合北方河流冰冻期较长、明水期较短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研究确定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大流域从5月16日起开始禁渔,到7月31日结束。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满足了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又可以兼顾生产和执法需要。长江流域禁捕将分类分阶段推行刀鱼、凤尾鱼、大闸蟹停发专项许可长江是我国第一长河,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分布有4300多种水生生物,其中鱼类424种,长江特有鱼类177种,所以长江也被誉为“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鱼类基因的宝库”和“经济鱼类的原种基地”。为保护这些珍稀物种资源,我国先后在长江流域建立了332处水生生物保护区,这些保护区是长江水生生物赖以生存和稳定繁衍的根据地和大本营。于康震表示,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保护区内不应有影响保

  护区功能的人类开发活动。此次国家通过补偿制度引导渔民退捕后,保护区可以达到应有的保护状态,而且今后将永久全面禁捕。在保护区以外的水域,要实行保护恢复与可持续利用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渔业资源是可再生资源,根据专家测算,长江鱼类繁殖周期约为3年左右,如果实施10年禁捕,可使多数鱼类完成三个世代的繁殖周期,能够从根本上遏制长江流域渔业资源持续衰退的趋势。因此,国家决定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保护区以外的水域,暂定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关于长江刀鱼为何会从专项捕捞转为全面实施禁捕的问题时,马毅介绍说,刀鲚(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大闸蟹)都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经济物种。2003年,长江流域开始实行禁渔期制度,农业农村部决定在禁渔期间对上述三个物种的捕捞实行专项管理。可以说,专项捕捞制度是长江禁渔期制度的一项配套措施,对促进长江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受水域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人类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刀鲚、凤鲚、中华绒螯蟹等特许捕捞物种的竞争性捕捞影响,上述资源已经严重过度捕捞,资源显著衰退,捕捞产量骤减。每年清明节前后,“天价刀鱼”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恰恰说明刀鲚、凤鲚和中华绒螯蟹的开发利用量已经超过了物种资源的承载量,相关的专项捕捞制度亟须调整完善。据介绍,近期农业农村部经过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从专项捕捞管理、渔业资源保护和长江生态系统修复等角度综合考虑,发布了《关于调整长江流域专项捕捞管理制度的通告》,决定从2019年2月1日起,停止发放刀鲚、凤鲚和中华绒螯蟹的专项捕捞许可证,这也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政策需要。未来,随着长江生态环境的治理改善和禁捕效果的逐步呈现,长江的渔业资源也将在一定时期后实现恢复性增长,届时将根据资源状况和监测情况采取禁渔区、禁渔期、专项特许捕捞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好长江渔业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化利用。

  千方百计确保渔民合法权益多措并举力促禁渔期制度落实在回答如何有效保障长江禁捕涉及渔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时,于康震指出,长江的渔业资源曾极为丰富,20世纪50年代长江渔业年捕捞量达45万吨,占全国淡水捕捞总产量的60%。近年来,受到高强度人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下降到最差的“无鱼”等级,长江年捕捞量不足10万吨。部分渔民为了生计开始竭泽而渔,进一步破坏了长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最终形成资源开发利用的公地悲剧和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就是要在一段时间内从根本上停止捕捞利用,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的危机,为今后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长江渔业资源奠定基础。为进一步保障渔民群众地合法权益,禁捕方案中明确要求把“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作为一条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禁捕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各方力量,完善工作机制,衔接相关政策,整合相关资金,协调推进禁捕工作。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主要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采取资金补助、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创业支持、社会保障等多种措施。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性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禁捕工作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政策的落实。总目标是积极稳妥地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的基本生计,确保退捕渔民转得出、稳得住、能小康。于康震表示,为切实发挥好禁渔期制度的作用,农业农村部将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制度宣传。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扩大禁渔期制度的社会影响。2019年的宣传重点是今年即将实施的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的禁渔期制度,让生活在这些流域的渔民、渔业管理人员和老百姓都知道、理解并支持这一制度。二是组织做好渔政执法。内陆各级渔业执法部门将在“渔政亮剑2019”统一部署

  下,在长江、黄河、海河等大江大河的重要江段开展以贯彻落实禁渔期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渔政专项执法活动,计划在5月16日当天组织海河、辽河、松花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启动仪式,开展联合执法,推动制度的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将继续保持对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坚决打赢整治电鱼这场攻坚战。三是及时总结制度实施的经验和做法。在禁渔期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禁渔期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更好地发挥制度的资源保护作用提供决策支撑。

  

  

篇十七:十年禁渔联合执法

 2022年在河湖长制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稿

  一年一度的汛期即将到来,今天召开全市防汛防滑暨河湖长制工作会议,主要是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刚才传达学习了郭青书记批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X水电厂负责同志分别作了发言,请大家务必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强调三点:

  第一,要居安思危,以大历史观看待防汛防滑与河湖保护工作

  水满为患,水涸为灾。一部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史,很大程度上也是一部与水旱灾害的斗争史,以大禹治水为标志的创世神话,奠定了中华民族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气质和精神谱系。几千年来,从都江堰到郑国渠,从白鹤梁到坎尔井,从三峡工程到南水北调,一直在续写中华民族与水旱灾害斗争的辉煌胜利。

  X南北过渡带的独特气候条件,秦巴山腹地的独特地质条件,以及长江最大支流X江的独特水文条件,致使三年一小灾、五年一大灾成为基本市情,而且往往是干旱和洪涝交替,地质灾害与洪涝灾害并发,人民群众饱受侵扰。长期以来,X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治水斗争,掀起了一次次水利建设高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积累了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当然也有很多刻骨铭心的血泪教训。

  “十三五”以来,我们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治水,统筹做好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心城区东坝、西坝防洪堤主体建成,基本消除了X城区的防洪之痛;最具普惠性的,是实施饮水安全项目X处,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由X年底的X%提高到X%,根本解决了广大农村群众用水之困;最具创造性的,是在全省率先推行河长

  制、实施湖长制,“三x河”机制入选“全国基层治水十大经验”,走出了一条治水兴水的创新之路;最具贡献性的,是实施X江水质保护行动,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以上,水环境质量稳居全省前列,为守护一泓清水永续北上付出了垒土之功;最具成长性的,是我们充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包装饮用水产业,涉水产业年均增速达到X%,成为全市经济稳增长的动力之源。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大家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向长期以来默默奉献在防汛防滑工作一线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大家辛苦了!

  治水兴水任重而道远,防水护水永远在路上。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全市水利基础设施依然薄弱,灾害隐患点量大面广,防灾减灾能力仍需持续提升;通过分析研判,今年气候年景总体偏差,发生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加之近几年未发生大水大灾,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情绪有所抬头。对此,我们务必保持高度警醒,准确研判形势,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牢牢扛起防汛防灾政治责任,固本强基除隐患,逐项对标补短板,下好风险防控先手棋,打赢防汛防滑主动仗,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为“十四五”良好开局和建党一百周年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要未雨绸缪,以大概率思维落实落细各项防灾措施

  认真按照中省部署要求,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以丈尺之功备寸厘之虞,用大概率思维防范小概率事件,牢牢把握住工作主动权,确保各项防灾减灾措施落地落实落细。

  一是备汛工作要到位。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救方针,抢抓当前有利时机,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会商、信息共享、技术支撑等工作机制,持

  续深化“三到户”包抓措施,确保入汛前将所有防范措施全部落实到位。要全力加快X江综合整治、中小河流山洪沟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等重点防洪工程建设,倒排工期节点,科学组织施工,确保早建成、早投用、早发挥作用。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原则,加强物资储备库建设,补充更新防汛物资,全力保障救灾应急需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要全面排查隐患,对江河堤防、水库塘坝、在建工程、城乡道路、城市管网、移民搬迁社区(安置点)等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排查登记,逐一明确责任,逐一落实整改,做到早发现、早治理、早解决,确保各类隐患汛前全面排查整治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遗憾。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病险库塘,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空库度汛。同时,要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开展综合整治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执行汛期河道禁采规定,保证行洪通道畅通。

  二是预案预警要到位。每年汛期是一场系统性的“大考”,要针对汛情旱情不确定因素,超前作出有针对性的部署,切实在预报、预警、预演、预案上做足准备、下足功夫。要抓紧修订完善江河防汛、山洪灾害防御、城市排涝等应急预案和在建工程度汛应急调度方案,构建起市、县、镇、村四级“联防联动”预案体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覆盖,切实增强前瞻性、提高预见性、确保操作性,对可能出现的险情、灾情做到心中有数、预案到位,确保抢险救灾有章可循、有序调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根据本地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防洪预案、磨合指挥机制、锻炼指挥队伍、完善防汛准备,让群众知道怎么预警、从哪条路撤离、撤到什么地方,让工作人员知道怎么通知群众、怎么组织撤离、怎么进行安置。气象、水文、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联合

  会商,加强实时雨水情信息的监测报送和分析研判,切实提高预报精准度、延长预见期。X江干流电站库区要发挥削峰错峰作用,强化电站水库联调,依法科学组织调度,为防灾减灾救灾赢得宝贵时间。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汛预警发布机制,全面检查各类预警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确保预警信息发送渠道通畅;要依托“三大运营商”,做好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工作,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三是防抢措施要到位。“镇自为战、村组自救、预警到户、院户联防、责任到人、提前转移”,是我市在山地灾害防御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有效防汛机制。提前转移是笨办法,也是最管用的办法,核心在预警到户、重点在基层负责。坚持生命至上、提前转移要求,时刻保持临战状态,一旦有重大水情、雨情、汛情,要严格按照事前好的转移路线和目的地,果断快速有序转移,坚决杜绝人员伤亡;对居住在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群众和孤残病弱等特殊人群,要在准确研判雨情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提前转移,也可以在汛前采取集中安置、投亲靠友等方式提前转移安置。同时要根据情况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责任领导第一时间到位指挥,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递到人,救援力量第一时间抢险救灾,物资供应第一时间保证到位,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大应急资源整合力度,完善落实防和救的责任链条,实现“防”与“救”的无缝衔接,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大应急”工作格局,锤炼一只拉得出、顶得上、过得硬的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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