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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监督执纪内容4篇

时间:2022-11-20 16:35:10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党支部监督执纪内容4篇党支部监督执纪内容  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做好党支部的作风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党支部监督执纪内容4篇党支部监督执纪内容  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做好党支部的作风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支部监督执纪内容4篇,供大家参考。

党支部监督执纪内容4篇

篇一:党支部监督执纪内容

  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做好党支部的作风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2、做好保障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工作,引导党员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3、做好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的纪律工作。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4、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5、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的情况和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的情况。6、协助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学校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7、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8、协助党组织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干部廉政准则等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校纪委和本单位党组织汇报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意见。扩展资料

  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党内日常监督,是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支部作为党的最基层组织,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支部纪检委员站在监督执纪第一线,承担着负责本支部党内监督的重要任务,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关口”,其工作成效直接关系支部党建工作的落实。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要敢抓敢管,对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体现。参考资料中国纪检监察报——扎实做好支部纪检工作

  2

  

  

篇二:党支部监督执纪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

  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

  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

  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

  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

  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

  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

  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

  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

  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

  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

  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

  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

  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

  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

  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

  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

  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

  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

  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

  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

  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

  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

  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

  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

  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

  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

  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

  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

  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

  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

  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

  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

  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行下列监督职责: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

  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

  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

  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

  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

  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

  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

  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

  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

  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关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篇三:党支部监督执纪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第一条

  总

  则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

  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

  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

  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

  -1-

  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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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

  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

  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

  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第二章第十条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

  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

  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

  -3-

  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

  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

  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

  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

  第十五条

  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

  -4-

  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

  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

  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

  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

  -5-

  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

  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

  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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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

  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

  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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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

  第二十六条

  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

  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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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

  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

  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

  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

  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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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

  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

  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

  第三十五条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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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

  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

  第三十七条

  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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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

  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

  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第七章整改和保障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

  第四十条

  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

  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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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

  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

  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

  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第八章附则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

  第四十五条定。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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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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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党支部监督执纪内容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摘要:“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作为国企基层党组织应当努力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转变观念,坚持挺纪在前,紧盯苗头问题、紧盯时间节点、紧盯关键少数、紧盯案件审理,积极践行这一新理念新经验。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防控体系

  基层党组织积极搭建“金字塔”防控体系,筑牢“三道防线”,紧抓“五项要领”,持续发挥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使抓早抓小成为常态,不断加强对重点人、重点事和关键环节的管控,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严防不廉行为发生。

  一、一道防线:抓基础建设1.强化组织明责任(1)持续完善制度——立规矩一是坚持一岗双责制度。梳理印发《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清单》,逐级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二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三个坚持:1.坚持“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亲自部署,带头讲廉政党课。2.坚持责任分解,明确两级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在全体党员中开展民主评议,在全体员工中组织《岗位廉洁承诺》,明确党风廉政责任不单单是纪检工作人员的事,关系到每一位员工。3.坚持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是有违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在评先表彰、提拔任用、年度考核时“一票否决”。三是巩固、修订并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继续畅通信访渠道;严肃执行整治“为政不为”管理办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抓好第一种形态,建立有针对性、分层级的定期不定期的廉政谈话制度。2.完善制度立规矩(2)关注关键环节——强监管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只有不断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才能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项目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集团、公司和事业部相关要求,持续强化项目部制度建设,立好规矩,扎好笼子。一是坚持一岗双责制度。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结合上级党组织要求,项目部将建立两级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及负面清单。二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三个坚持:1.坚持“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亲自部署,带头讲廉政党课。2.坚持责任分解,明确两级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在全体党员中开展民主评议,在全体员工中组织《岗位廉洁承诺》,明确党风廉政责任不单单是纪检工作人员的事,关系到每一位员工。3.坚持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是有违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在评先表彰、提拔任用、年度考核时“一票否决”。三是巩固、修订并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继续畅通信访渠道;严肃执行整治“为政不为”管理办法;及时升版“三重一大”实施

  办法,并对“三重一大”事项做职责划分与宣贯。3.人才培养强履职重点从三个方面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一是加大纪检人员的使用、培养和交流,逐步提升纪检监察人员的业务技能。

  二是进一步明确监督职责、内容和手段,以制度为保障,充分创造纪检工作良好开展的有利环境,确保纪检人员监督权力的有效实行。三是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项目部纪检监察人员自身管理,坚定信念,加强党性锻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二、二道防线:抓关键抓教育能管得住“关键少数”,也管得了最大多数,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才叫全面从严。“两学一做”针对“常态化、大多数”,强调监督教育管理的平日之功。项目部抓学习抓组织生活,坚持抓好“关键少数”与抓实基层支部相结合,落实“四个带头”和“一个鲜明导向”,即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强化党性修养,带头严格自律,带头担当负责,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项目部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为“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1.重要环节抓关键对重要岗位、高等级风险实行动态监管,根据岗位调整、职权变动情况以及在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收集调整各岗位的廉洁风险信息,认真进行分析评估,及时补充和调整新的风险内容,确保做到防控“无空挡”“无缝隙”,织密党风廉政防控机制建设第二道防线。2.全员管理强教育坚持学做结合、以知促行。结合中心组扩大学习,党支部学习、周业务学习,通过上党课、观看警示视频和到红色革命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现场接受教育等多种方式,不断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廉洁意识、风险意识,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增强党员干部抵御廉洁风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筑牢党风廉政防控机制建设第二道防线。三、三道防线:抓监督纠偏1.注重效能监察按照“年初有立项,年中有跟踪,年末有成果”的总体安排,聚焦技术创新,利用新工艺新技术节约施工成本,通过加大奖励力度,推进合理化建议和非QC活动开展,发挥基层群众在项目成本效能监察中的积极性。围绕项目部当前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效开展效能监察,切实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近年来,取得较好成效。2.强化协同监督结合季度党群例会汇报,对各基层党支部履职情况进行“水平线”监督,督促两级党纪组织分工协作开展“垂直线”监督,梳理并明确项目部5种信访渠道,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延伸线”监督作用。3.落实责任追究对于违规乱纪苗头积极预防,严肃查纠;对于管控不力、失察失究导致廉政

  问题发生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通过诫勉谈话、集中约谈等方式,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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