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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从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社会背景4篇

时间:2022-11-28 12:05:05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我国城市从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社会背景4篇我国城市从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社会背景  治理理论认为治理是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动过程强调政府与社会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我国城市从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社会背景4篇我国城市从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社会背景  治理理论认为治理是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动过程强调政府与社会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城市从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社会背景4篇,供大家参考。

我国城市从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社会背景4篇

篇一:我国城市从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社会背景

  治理理论认为治理是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动过程强调政府与社会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寻求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它以合法性参与性公开性透明性回应性法治性和责任性等为基本特征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变革、挑战及应对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其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概念是我党首次提出,也是三中全会的一大亮点,改变了传统的以自上而下管控为特点的“管理”理念,摒弃单一的行政管控手段,转变为一种强调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治理”理念。这标志着“治理”取代“管理”,成为我党新时期深化改革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本文以村务监督委员会视角,主要围绕治理理念的演进、社会管理到治理的变化与挑战及应对策略等方面展开,以期为相关单位带来一点启发。

  【关键词】治理背景特点挑战对策一、治理理念提出的背景和历程治理理念的提出及演进自1989年世界银行报告中首次出现“治理”一词以来,治理理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不但形成一整套的理论框架和逻辑体系,而且在现实政府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世界范围内政府改革的一面旗帜。治理理论认为,治理是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动过程,强调政府与社会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寻求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

  合作管理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它以合法性、参与性、公开性、透明性、回应性、法治性和责任性等为基本特征。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革进入公司治理改革新阶段以来,从营利性组织的公司治理、金融机构治理到非营利组织的大学治理、慈善机构治理、政府治理,再到当前的国家治理,治理改革逐渐渗透到改革的各个层面。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面临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而产生的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党的执政理念也经历了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发展历程。XX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将“社会建设和管理”列入“五个统筹”之中;XX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XX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XX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由“格局”上升为“体制”,并且强调“法治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继续推进理论创新,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二、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带来的理念和方式的变化——以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为视角

  所谓社会治理,就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对于现代国家来说,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为此,课题组选取了基层治理中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为视角,以金山区的村监会建设为主要基点,尝试对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所带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工作方针等一系列的变革进行阐析,探究转变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并寻求应对之策。

  我国村监会的发展历程村务监督组织其实早在我国建国初期的50年代就有存在,名称叫“监察工作委员会”。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个机构体制没有延续下来。全国第一个“村监会”于XX年6月18日在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选举产生。XX年底,浙江、陕西两省行政村全部成立了村监会。XX年10月28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发布,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为村监

  会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陆续有不少省市开始探索实施,但还未全面铺开。

  上海市金山区从XX年3月起,先后在金山卫镇及金山工业区高楼村开展村监会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XX年1月份,金山区全面推进村监会工作,区委办和区府办印发了《关于在本区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对机构设置、成员产生、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4月前,全区各村完成选举;6月份,124个行政村的村监会开始正常运作。村监会依法行使六项职责:1、监督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2、监督村务公开情况;3、监督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4、监督村干部廉洁履职情况;5、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6、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村监会的全面建立,在金山区形成了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

  社会治理突出特点1、主体多元虽然社会管理包括政府作为主体的管理行为和公民社会组织作为主体的管理行为两个主要方面内容,但社会管理仍然侧重于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政府是社会管理合法权力的主要来源;而社会治理则强调合法权力来源的多样性,社

  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任何一个单一主体都不能垄断规范和管理的实践过程。

  在村监会产生以前,除村民会议有监督权,此外无专门的村务监督机构,对村务的监督大都是通过基层政权组织来实现。由于村民会议召开有法定的程序,需由村委会召集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在当今农村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状况下,村民会议召集难度很大,难以随时召开议事,难以保障村民参与村务监督的权利。村监会的成立,创设了一条多元参与村务监督的机制。在金山区的实践中,村监会成员为5人,均由选举产生,来自基层农村的各个方面,能够更好地代表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利益,并行使各项村务监督职责,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多元参与性。同时,多元参与使村监会能够汇聚各方面、各阶层的意见,使村级事务能够为更广大的村民服务,推动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平等参与、合作社会管理较多地表现为从行政部门的主观意愿出发管控社会,通过命令式、处罚式、服从式管理等强制性手段实现自上而下的为民做主、替民做主;而社会治理则更多地强调民主,强调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平等参与、平等协商,

  并形成最终的决策以管理社会事务。村监会的设立,为村民平等参与村级事务提供了平台,

  一方面,村民可以通过选举,平等地加入村监会,如金山区在实践中规定,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并具有胜任工作的身体条件的都可以参选;预备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推荐、村民代表联名推荐和村民自荐等方式产生。另一方面,在村监会中,每一位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可对村级事务自主表达意见、协商讨论,并形成相关的建议,最终影响村级事务的实施。如金山区规定了村监会成员的四项权利,包括知情权、审核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同时也规定了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村“两委”工作、认真接受考核考评和努力提高工作水平等四项义务。

  3、依法治理的理念社会管理更多地是讲究用行政手段、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事务;而社会治理则使治理方式从主要由政府单方面管控向多元治理方式转变,要求在运用行政权力之外,更多地运用法律的、市场的、文化的手段,对公共性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尤其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体现了依法治理的理念。村监会的组建过程,就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的理念。如金山区在实践中,设计了多项制度规范村监会成员的依法产

  生和依法履职:一是村监会成员按规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规定了回避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和财务工作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不得担任村监会成员;二是在规定了村监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建议了评议制度,每年年底,村监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进行考评;四是加强了纪检监督,规定村监会接受镇级纪委的指导,并向其汇报工作。上述制度的建立充分保障了村监会成员依法依规产生并履行职责。

  4、源头治理的理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利益不断多元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显现,而社会管理运用行政化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往往有滞后性,且局限于“案结事了”,作用主要体现在治标上;社会治理则通过公民的多元参与、社会组织的作用发展等渠道,让公民及社会组织适时、适度的参与,公民的诉求得以有效地表达,同时也能够最大范围地集中各方智慧,推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从而在源头上消除矛盾纠纷,实现治理目标。在村监会成立之前,由于无专门的村务监督机构,村务监督有明显的滞后性,村民的诉求无处释放,基于对村级组织的不信任,又缺乏其他有效的社会组织作为缓冲带,基层政府就承受了极大的来自基层的矛盾所形成的上访、群体性

  事件等所带来社会稳定压力。同时,由于村两委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少村务决策随意性大、财务开支不规范,在滋生矛盾纠纷、恶化干群关系的同时,还易形成违法犯罪。据统计,近5年来,金山区发生村官职务犯罪25起,涉及征地拆迁贪污受贿、农机补贴虚报、挪用资金等多个领域。

  村监会成立,则实现了四项职能,发挥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功效。一是民主监督的平台,村监会通过事前参与决策、事中积极参加、事后及时公开的机制,把监督渗透到村级事务管理的方方面面,解除了村务监督的滞后性问题;二是科学民主决策的桥梁,通过列席村“两委”班子会议、评议“两委”班子决策、监督修正决策偏差,确保科学决策,同时村监会成员既是监督员,又是信息员、宣传员,能有效收集社情民意,汇聚各方智慧,构成了村级科学民主决策的桥梁;三是矛盾纠纷的化解器,村务管理无法回避人情的浸渗、村官的腐败、村民的积怨,村监会的存在,从制度建设上为村民诉求释放提供了出口,大量的矛盾被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干群关系的润滑器,以村监会为平台,实现村级各项事务,特别是财务工作和敏感事项的公开透明,督促村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消除了群众中存在的疑虑和误解,实现了群众明白、干部清白,有效缓解了干群关系紧张的局面。

  如在金山区最早开始试点的高楼村,村监会运行一年

  来,参与村“两委”班子决策12次,对326张485万余元财务发票进行了审核和公开,收集群众意见建议26条,协助村干部妥善解决了15起干群矛盾和邻里纠纷,促进了和谐。

  三、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所面临的挑战“罗马非一日建成”,任何改革都非一蹴而就,受长期以来的管理思维、管理方式的影响,社会治理仍面临着诸多的挑战,社会治理之路任重道远。管理部门不愿放手的问题行政部门或相关授权组织受长期以来的管理思维的影响,习惯于大包大揽,习惯于对社会进行命令和控制,不愿放权,不敢放手,为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设置诸多或明或暗的障碍,严重损害了社会治理的根基。在我国的村监会建设中,基层政权组织及村“两委”“选自己人,选对的人”的思想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在选举监委会成员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基层政权组织、村“两委”直接介入选举或者间接介入选举,导致“民选变官定”的事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村务监督的法治性和公信力。同时部分村干部担心权力受制约,从内心深处抵制村监会,村务监督在其眼里是一项“不得不”执行的政策,对村监会的工作消极对待,甚至于“暗箱操作”,对村干部的监督在事实上成为了村“两委”的自我监督,村监会蜕变为村

  决策、管理机构的附庸,站到了群众的对立面去了。参与意识不强的问题社会治理强调社会各方面对社区事务的主动参与,需要

  最广泛的公民参与和最主动、最自觉的志愿精神。但这也正是社会治理所面临的一大难题。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在经济实现自立后,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参与社区事务和基层治理的意愿也不断增强。但是由于我国社区理念尚未形成,公民缺乏参与经历和锻炼,志愿精神不强,参与意识仍然不够。体现在村监会建设实践中,虽然对村监会成员的人选并未限定范围,但从实际产生的成员来看,基本都是以老干部、老党员等原体制内人员为主,这虽有种种原因,但关键点还在是村民缺乏参与意识,不关心,“觉得事不关已”;不参与,“怕耽误时间,怕找麻烦结冤家、怕工作不力不好交差”等。参与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治理的发展,体现在村监会委人员组成上,有时会存在固定人员,形成体内循环,使其很容易产生倾向性,使监督走过场,甚至还可能与村级组织“抱团取暖”。

  依法参与能力不够的问题社会治理强调社会各方在有效地对话、协商、合作的基础上来管理社会事务,这对参与者的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公民的依法参与能力仍然不够,一方面对如何有效参与缺乏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依法参与的

  意识不够,不作为、乱作为甚至非法作为的现象屡见不鲜。依法参与能力不够严重损害了社会治理的效果。

  这在村监会建设中也有体现,如从全国范围内看,村监会成员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业务知识匮乏现象仍较为普遍,对村经济财务、政策精神、村集体项目等重大事项不了解,对监督的重点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不明确,对于村务监督无从下手、力不从心。另一方面,部分村监会成员职责意识不强,由于怕担负监督风险,或者怕破坏与村干部的私交,得罪村里一部分人,对某些有损群众利益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存在监督不作为的现象,不依法履职的情况。

  平台建设不规范的问题社会治理要求为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事务提供规范系统的平台,消除社会各方的参与顾虑,保障社会各方的有效参与。但当前平台建设仍不系统规范,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平台的运作机制不顺、平台的保障机制不力,导致社会治理未能发挥应有效果。在村务监督委会员建设上,具体体现为:1、村民参与村监会的渠道不畅。村监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各级组织对于村监会的社会面宣传仍不到位,群众对村监会的性质和职责不甚了解,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群众的参与渠道不畅。2、村监会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尚不健全。一方面,对

  村监会履职的程序未有详尽的制度安排,包括监督如何立项、村监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监督工作随意性大,导致村监会成员不会监督。另一方面,对村监会决策的效力未有明确规范。村监会虽说可以依法监督,但其作出的“监督决议”对村委会及其成员有何约束力,目前并未有强制性规定。这也意味着村委会及其成员完全可以对村监会作出的监督决议置之不理。

  3、保障机制尚不完备。一是物质保障问题,由于地区差异,部分地区的村监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经费尚不能保障,村监会成员的补贴未得到有效落实;二是履职支持问题,对村监会在难以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如何为监督提供有效的保障,避免监督落空,对此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范。

  四、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的对策管理部门依法放权社会治理要求行政部门或相关授权组织按照社会治理的理念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凡是社会能管得住管得好的,就交给市场和社会。行政部门或相关授权组织要加强与公共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的合作,综合运用法律、市场、文化等手段进行引导和调控。同时要加强对行政部门和相关权力组织的法律监督,督促其有效地放权。这是推进社会治

  理的根本之策。在村监会建设中,基层政权组织要彻底抛弃传统思维,

  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保障村监会成员的依法依规选举,保障村监会依法行使职责,对于村“两委”非法干预村监会选举和行使职责的情况,应严肃查处。同时,要发挥纪检、检察等法律监督机构的作用,对于基层政权组织和村“两委”非法干预的,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山区在实践中明确由区纪委监察局、区检察院负责工作督查,就是一次良好的探索实践,可资借鉴。

  开发社区公共事务,让公民在不断参与中提升意识和能力

  社区公共事务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基础,必须首先存在公共事务而后才能谈及自我管理或者治理。事实上,社区公共事务并不缺乏,缺乏的是开发社区公共事务的能力。在社区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影响居民生活的公共问题,只要将公共问题纳入到基层治理的过程中去,公共问题将变成了社区公共事务,居民将自发参与到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基层治理过程中去。在这一过程中,公民的参与意识与能力将得到持续的锻炼和提升。

  就村监会建设而言,应当在规范的范围尽可能多地开拓监督领域,不仅限于村务公开监督、财务监督,还涉及到决策监督、干部履职监督、社情民意收集反馈等各个方面,要

  通过规范化的村务监督,不断提升村务监督的吸引力,提升村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加强教育考核,提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社会治理是依法治理,要求参与者依法行使职权。在公众依法参与能力尚不够的情况下,教育培训和考核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加强法治教育,提升公众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二是加强专业知识教育,提升公众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三是加强评议考核,完善进出机制,保障依法参与。在村监会建设上,一是要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知识及村务监督相关规范的学习,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作风教育,提升村监会成员的依法履职意识;二是加强对纪检、村务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还要抓好金融、审计等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三是建立奖罚激励机制,要认真执行评议制度,村监会每半年或每年度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并接受评议,对履行监督到位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监督不到位的建议村民代表会议给予罢免和调整。同时纪委、检察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于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规范制度和程序,搭建好参与社会治理的完备平台社会治理是一种全新的理念,要站在党在新时期深化改革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的高度加强对社会治理的宣传,同

  时也要依据社会治理的相关特征,科学合理地设计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从参与渠道便利通畅、参与方式自愿平等、履职保障有效充分等方面保障多元主体的参与,保障社会治理的公共利益最大化。

  具体到村监会的平台建设,要注重三个方面:1、加强宣传引导。要将建立村监会提升到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利用各种载体加强宣传。一方面,利用中心组理论学习、党员干部集中学习等平台,以专题讲座、报告会、专题电视片等形式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窗、标语、文娱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基层群众中进行宣传,提升村监会的影响力。2、加强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建设。一方面,可参考村委会的议事程序,制定村监会的工作程序,明确监督的发起、立项、讨论、决策规则,明确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如金山区在实践中重点推进议事规则、工作例会等制度建设,是良好的尝试。另一方面,明确监督决议的效力,可明确规定村“两委”及其成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对内对监督决议进行回应、说明及整改。3、加强保障机制建设。一方面,加强物质保障。金山区在实践中的做法值得借鉴,如按照“七有”要求,加强村监会硬件建设;规定村监

  会成员的误工补贴由镇级统筹考虑安排,并视实际情况形成递增机制,较好地解决了物质保障问题。

  另一方面,加强履职保障。可依照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监会在难于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答复和妥善处理。从长远看,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修改法律的途径赋予村监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对村委会不合理的决策及村级重大问题,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表决,以真正地从村民自治的角度保障村务监督的效力。

  

  

篇二:我国城市从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社会背景

  1、城市社区建设发展背景社区建设是社区服务深化发展的产物,它随着我国城市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应

  运而生。1986年,为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民政部首先倡导社区服务,旨在城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主的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从此之后,社区服务进入千家万户,深受群众欢迎,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区服务的发展,原有的社区服务项目已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方面的需求,其他社区工作,如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等也迅速开展起来。社区服务的概念已经包容不了全方位的社区工作,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基层社会管理薄弱的问题。1996年江总书记提出大力加强社区建设之后,青岛、南京、上海等城市积极行动,大胆实践,改革创新,积累了初步的社区建设经验。各地党委、政府开始把推进社区建设作为城市和城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职责到位,深入基层,深入社区,切实帮助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明确赋予民政部“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对于建立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化服务网络,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城市基层民主,完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城市社区建设发展进程中,“一手抓实验(示范),一手抓研究”成为民政部门推进社区建设的主要工作方式和发展特色。

  2、城市社区建设中“一手抓实验,一手抓研究”(1)城市社区建设的实验1999年民政部先后选择社区服务和城市基层工作基础比较好的26个城区为社区建设实验区。这些城区是: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河西区、和平区,石家庄市长安区,沈阳市沈河区、和平区,本溪市溪湖区,长春市朝阳区,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上海市卢湾区,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杭州市下城区,合肥市西市区,厦门市开元区,济南市历下区,青岛市市南区、四方区,漯河市源汇区,武汉市江汉区,佛山市市区,海口市振东区,重庆市江北区,西安市新城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这26个实验区为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全面展开提供了最宝贵的探索与经验。各地积极探索了社区居民自治的思路和对策,武汉、沈阳等地率先出台了相关文件,开展了试点工作;重庆江北区通过整合改革,解决了“没人办事、没钱办事、没地办事、没章办事”;武汉百步亭、青岛浮山后进行了不设街道的社区建设探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在老街道基础上进行调整辖区规模的探索,白下区更是大胆地打破以往“区、街、社区”的传统管理方式,进行了撤消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的试验;宁夏进行了“一个思想,两项活动,三项改革”。各地积极探索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方法:沈阳市坚持民主自治方向;上海理顺社区管理体制;南京完善居委会自治功能;杭州提高居民满意程度;武汉创新社区工作机制,等等。通过实验和探索,整合社区资源和社区力量共同建设社区,倡导社区居民、驻社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社会团体“广泛参与”成为了大家的共识。社区建设实验中也逐步形成了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以社区党建为核心、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中介组织或社区民间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发展路子显露出来。(2)城市社区建设的研究民政部门不断加强对各地社区建设的实验经验进行理论探讨和政策研究。1999年3月,民政部在南京市鼓楼区召开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1999年4月,山东省委、省政府在青岛市召开全省社区建设经验交流会;1999年6月,南京市玄武区召开社区服务与社区发展国际研讨会;1999年7月,民政部在北京召开城市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1999年8月,民政部在杭州市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座谈会;1999年10月,民政部在沈阳市召开了社区体制改革专家论证会,明确了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基本思路。在各地实验区

  探索和交流基础上,民政部于2000年10月9日向党中央、国务院上报《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这是民政部“一手抓试验,一手抓研究”的工作结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社区建设工作,同意民政部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11月9日向全国转发了民政部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确定了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的社区建设工作体系,明确了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目标任务,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宣告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开始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2001年7月,民政部在青岛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认识,部署任务,明确目标,掀起了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热潮。

  3、城市社区建设中“一手抓示范,一手抓研究”(1)城市社区建设的示范

  各地在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了创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区活动。2001年,民政部下发《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同年,一些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已经开展了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尤其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都率先行动,提出了“创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区”的响亮口号。有一些省份还相继制定了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精心规划,周密部署,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抓起,从薄弱环节抓起,从社区居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使示范活动真正成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2002年民政部在吉林省四平市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现场会,经评审确认,民政部命名河北省保定市等27个市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北京市西城区等148个区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社区建设的任务、目标、思路和要求,同时要求以社区为平台,社区组织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整合城市民政工作。同时,各地在总结示范单位的经验基础上,不断向面上推广,促进了社区建设工作的整体推进。2002年,在示范活动的基础上,社区建设全面推进。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统一思想,部署任务;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社区建设五年规划,把社区建设纳入了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2)城市社区建设的研究2002年,民政部门关于社区建设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入。一是加强立法调研,

  为加快居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加强社区建设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服务。通过调研,民政部组织专家草拟了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稿。就建立社区管理体制、居委会设置规模、居民的界定、社区居委会的任务、居委会成员的民主选举和居务公开、社区党建以及社区自治组织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类型、主体资格、工作人员的职业类别及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政策等问题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见。二是加强探索调研,为指导地方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服务。民政部重点研究和总结一些地方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实行社区“一门式办公”的经验。积极探索和开展街道管理体制的改革,强化社区功能的试点,实行政府与社区直接对接,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和城市基层政府机关转变职能,理顺与社区的关系。三是加强工作调研,为完善社区管理规范,建立良好的社区建设运行机制服务。针对各地社区居委会的直选面不断扩大,社区中介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不断显露,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的水平不断提升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政部加强了规范管理的专题调研和工作指导。

  4、城市社区建设的创新●城市社区建设体制创新。目前,大部分城市实现了科学合理划分社区,社区体

  制改革步伐加快。在此基础上,各地逐步建立健全了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组织建设逐步完善,社区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此外,各级政府加大了社区基础建设的投入,通过政策扶持、多渠道筹措资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等多种办法,很好地解决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办公经费、工作人员补贴等问题,改善了社区服务条件,社区基础建设和各项事业有了较大发展。1991年《居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多数地区已完成4次换届选举,上海、北京、南京、沈阳和青岛的少数社区还开展了居委会的直接选举,普遍建立健全了社区居委会。全国大部分城市进行了社区规模调整,社区居委会由10万个减至现在8万多个,数量得到减少,功能得到加强。截至2002年底,全国设有居委会(社区居委会)8.5万个,比上年减少了7.6%;居民小组124.4万个,比上年减少1.5万个;居委会成员39.7万人,比上年减少6.7万人。

  ●城市社区建设机制创新。目前,各地社区建设初步形成了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社区建设正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地人大和政协的建议案、提案显著增多;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本职工作,在建立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寻求结合点,深入开展社区为老“星光计划”、社区文化、社区医疗、社区计划生育、社区教育、社区就业、社区物业管理、社区治安等工作,并制订了相应管理措施。各地充分利用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争相报道社区建设,使社区建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广大社区居民树立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观念,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驻区单位发挥协同力量,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

  ●城市社区建设思路创新。通过积极培育社区意识,增强了居民和驻区单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着重培育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选举,完善居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等项制度。通过积极培育社区组织,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协调好自治组织和民间组织的关系,建立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机制,保障社区建设的良性运转。通过积极培育社区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居委会干部结构优化、队伍精干、素质明显提高,社区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志愿服务向制度化、经常化健康方向。通过积极培育社区活动,增强了社区建设的活力,加快网络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步伐,形成社区福利服务、互助服务和市场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服务和文体娱乐活动,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城市社区建设的展望目前,城市社区建设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包括:社区凝聚力不够;社区关系不顺;服务部门缺乏合力;服务职能不到位;社区自治功能有待完善;社区行政化倾向严重;社区居委会不堪重负;社区工作不实,少数地方流于形式,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包括:领导干部认识不完全统一;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总体素质不高,自治能力不强;社会转型期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一些工作未能落实到社区;相关法律的滞后和理论研究和工作指导的不足,等等。针对以上问题,民政部门将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要求,以服务为主题,以民主为目标,以创新为动力,推动社区建设提高新水平,再上新台阶;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推进社区建设,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新型社区。

  2003年的城市社区建设。民政部门将坚持“一手抓推进,一手抓研究”,重点做

  好以下四项工作:●继续落实四平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示范活动。民政部门将着重培育社区居民和驻

  社区单位的参与意识,注重提高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程度的全国性指导评估体系,积极推进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选举,加强社区志愿者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居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等项制度,联合全国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在全国发起社区内志愿者服务活动。将继续加大社区建设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深入报道社区建设工作,在社会上营造出人人关心社区、人人建设社区的浓厚氛围,为社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持续形成社区建设的高潮。将整合社区资源、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引入市场机制,高效能地经营社区。将不断研究解决社区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快理论和实践创新的步伐,保证社区建设的有序和健康发展。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各级民政部门将广开用人渠道,把那些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心社区居民工作的人才,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吸收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来,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战斗力。将通过岗位培训、资格认定的办法,加快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步伐。将积极改善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条件,力争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努力使“星光计划”与社区建设有机结合,完备符合标准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建立功能齐全的社区活动室以及较为完善的社区服务设施。将切实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待遇,有效解决社区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区建设工作中来。将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推动社区再就业工程。社区服务要坚持网络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为内容,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覆盖社区全体成员的新型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的社区服务体系。民政部门将研究发展社区服务的新政策和新措施,开展各种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区服务和文体娱乐活动,方便居民生活,满足文化精神需要,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2003年将把社区再就业工程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推动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民政部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推动社区再就业的有关文件,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更多地吸收社区内下岗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使社区服务业真正成为扩大城市就业尤其是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主要渠道,为推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应有的作用。

  ●加强社区法律制度建设,加快修改《居委会组织法》。要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加快社区建设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通过立法,解决社区居委会的职能界定、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各个方面的关系,包括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办公用房、干部待遇、社区设施匮乏、财力投入不足等问题。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使社区建设有法律的保障。各地也将抓紧制定或修改地方性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用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社区建设深入发展。

  中国网2003年7月16日

  

  

篇三:我国城市从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社会背景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体制的改革思路研究

  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体制之困境社区是一个国家进行社会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载体,社区建设与治理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体制变迁经历了从“街居单位制”到“社区管理制”的转变。但同时在现代化语境下我国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着行政化倾向、公民参与缺乏、体制机制运作不畅等困境。中西方政治体制的不同决定了社区治理模式的不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中国社区建设并没有达到治理的高度,仍然停留在管理的层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干扰,并不是真正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很大一部分的工作仍是区、街政府的意愿下达。1.从体制构造上来说,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一个核心(党的领导),两个目标(社区自治和社区服务),双重动力(政府推进和社会推进),三大治理主体(政府、社区、社会组织)。

  图1-1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型2.政府行政倾向浓厚,社区自治能力定位模糊。我国目前政府和社区角色定位呈现倒置的情形。城市社区作为以居委会为主的自治机构,政府本应是协助指导的角色,但现实中,政府作为社区管理者的角色自上而下地承担了整个社区的规划和建设,俨然成为了城市社区建设领导者,而社区却成为了政府的基层行政单位,城市社区的工作基本上都是政府下派的任务,这从根本上说是不符合城市社区的性质和发展规律的。因此,要明确城市社区居委会、政府和党的领导的法

  律关系和法律制度,消除党政不分、党社不分、政社部分的现象,既要保持相互的独立性又要相互联系。

  3.城市社区法律制度和体制匮乏。我国目前集中于社区制度的法律只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制度的内容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并且这些法律颁布的时间还是上个世纪,与我国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不符。城市社区还缺乏独立的自治章程,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很多应该社区掌握的权力并没有法律保障,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确保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居民和非营利组织社区参与的程度不高。

  4.社区权威空场。社区权威是指在“社区内享有威望的组织、人或事物”。社区权威是社区治理中的重要领导力量和组织力量,是社区治理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社区治理缺乏权威容易使各种制度、规定无法达成,即使达成也会因执行不力而使各种制度形同虚设,比如社区治理中存在的“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现象。权威缺乏容易导致居民公共精神的凝聚力降低,以公共权威为代表的社区精神无法激发公民的参与治理的欲望。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思路初探

  按照社区治理的严格定义来说,目前世界上各国的城市社区体制都有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的行政色彩,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城市社区治理。实际上,社区作为国家的基层组织,完全脱离政府的控制是不可能的,一个社区的良性运作必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指导,需要的如何根据不同条件在行政和自治之间寻找制衡点。对于我国目前来说,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中寻求体制改革,提升治理高

  1.建立新型组织体制。

  首先,按照“议行分设”和“居民自治”的理念,首先社区居委会是整个社区的领导中心,其人事组成人员由三部分组成: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委员、街道办或基层区政府的社区建设中心指派。保证了社区居委会的民主组成,各方利益各有体现。

  其次,社区居委会下设社区议事协商中心,它是整个社区公共事务的沟通平台。参照美国自下而上的社区治理方式,社区内的各种参与主体都可到社区议事协商中心提供自己对于社区建设要求不同的方案,由议事协商中心的工作人员整合意见,召开定期会议讨论决定,再上交社区居委会审核批准,最后由议事协商中心与这五个社区主体商讨实施方案,确保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方案并且都参与方案的实施。

  再次,社区工作站是社区居委会建立的由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组成的队伍,强调发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社区工作站可根据本社区内的不同情况设立不同的站点服务,如青少年服务站、老龄人服务站、文化站等等;物业管理公司是企业性的经济组织,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社区居委会可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投诉;非政府组织、义工组织和业主委员会是经法定程序组成的非营利机构。

  最后,居民发挥自治参与的途径多样,既可通过社区议事协商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又可通过其他社区主体提出自己的意见。

  图2-1社区居委会组织结构设想图2.社区居委会的资金来源和人事工资问题社区居委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和社会筹资,政府一要根据社区评估效果划拨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公经费的资金投入要加大。二要通过政策倾斜、财政支持,鼓励和吸引各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实实在在地促进和推动社区工作的发展。三要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严格审批,从筹集、使用到监督等方面保证对社区建设资金制度化管理。

  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想吸引年轻、专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吸引力,工资就是很大的吸引点。社居委的资金除了用于社区服务建设,应付给社居委成员、社区工作站成员相应工资待遇,而其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非政府和义工组织是以自愿的态度加入到社区治理中的。工资来源除了政府拨款和社会筹资,要以服务养服务,实现社区服务无偿、抵偿、有偿服务相结合。

  3.寻找行政—自治的制衡点

  在中国的城市社区治理体制中,街道办作为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习惯的做法是对社居委进行大量的行政指导,导致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弱化,使居委会作为自治机构的属性成为形式主义,但纵观世界发达的社区治理体制,其中也不乏有党政主导型或社区政府合作型的成功案例,中国地域广阔,区域差别明显,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每个地方的城市社区建设的基础并不相同,应根据中国的地区差异,区别平衡行政与自治的力量程度。

  对于一二线城市来说,社区发展较早,社区服务理念较先进,居民参与程度较高,非营利机构发展较成熟,经济财政基础较雄厚。基于此,可以借鉴美国高度发达的居民自治模式,街道办和区政府不参与社区治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提供法律支持;和社区组织进行必要领域的合作;提供资金支持;提供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赞助,扩大社区筹集资金范围。总体来说,弱化行政职能,发展居民社区自治。

  对于三四线城市来说,社区建设较晚,居民参与程度低,非营利机构发展缓慢,经济财政基础较弱。基层区政府做为社区主导,统筹社区建设和规划,在委托给社居委实施和执行,同时社居委也可以向基层区政府提供计划和方案,经基层区政府确认再下达实施,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角度推进。总体来说,社区治理偏行政化。

  参考文献

  1.

  谢金林.城市基层权力变迁与社区治理的发展——基于国家-社会关系的视角[J].云南社会科学,2011(4):20-24.

  2.韩兴雨,孙其昂.现代化语境中城市社区治理转型之路[J].江苏社会科学,2012(1):145-150.

  

  

篇四:我国城市从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转变的社会背景

  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推进社区建设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新型社区

  1、城市社区建设发展背景社区建设是社区服务深化发展的产物,它随着我国城市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应

  运而生。1986年,为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民政部首先倡导社区服务,旨在城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主的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从此之后,社区服务进入千家万户,深受群众欢迎,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区服务的发展,原有的社区服务项目已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方面的需求,其他社区工作,如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等也迅速开展起来。社区服务的概念已经包容不了全方位的社区工作,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基层社会管理薄弱的问题。1996年江总书记提出大力加强社区建设之后,青岛、南京、上海等城市积极行动,大胆实践,改革创新,积累了初步的社区建设经验。各地党委、政府开始把推进社区建设作为城市和城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职责到位,深入基层,深入社区,切实帮助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明确赋予民政部“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对于建立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化服务网络,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城市基层民主,完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城市社区建设发展进程中,“一手抓实验(示范),一手抓研究”成为民政部门推进社区建设的主要工作方式和发展特色。

  2、城市社区建设中“一手抓实验,一手抓研究”(1)城市社区建设的实验1999年民政部先后选择社区服务和城市基层工作基础比较好的26个城区为社区建设实验区。这些城区是: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河西区、和平区,石家庄市长安区,沈阳市沈河区、和平区,本溪市溪湖区,长春市朝阳区,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上海市卢湾区,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杭州市下城区,合肥市西市区,厦门市开元区,济南市历下区,青岛市市南区、四方区,漯河市源汇区,武汉市江汉区,佛山市市区,海口市振东区,重庆市江北区,西安市新城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这26个实验区为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全面展开提供了最宝贵的探索与经验。各地积极探索了社区居民自治的思路和对策,武汉、沈阳等地率先出台了相关文件,开展了试点工作;重庆江北区通过整合改革,解决了“没人办事、没钱办事、没地办事、没章办事”;武汉百步亭、青岛浮山后进行了不设街道的社区建设探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在老街道基础上进行调整辖区规模的探索,白下区更是大胆地打破以往“区、街、社区”的传统管理方式,进行了撤消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的试验;宁夏进行了“一个思想,两项活动,三项改革”。各地积极探索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方法:沈阳市坚持民主自治方向;上海理顺社区管理体制;南京完善居委会自治功能;杭州提高居民满意程度;武汉创新社区工作机制,等等。通过实验和探索,整合社区资源和社区力量共同建设社区,倡导社区居民、驻社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社会团体“广泛参与”成为了大家的共识。社区建设实验中也逐步形成了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以社区党建为核心、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中介组织或社区民间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发展路子显露出来。(2)城市社区建设的研究民政部门不断加强对各地社区建设的实验经验进行理论探讨和政策研究。1999年3月,民政部在南京市鼓楼区召开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1999年4月,山东省委、省政府在青岛市召开全省社区建设经验交流会;1999年6月,南京市玄武区召开社区服务与社区发展国际研讨会;1999年7月,民政部在北京召开城市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1999年8月,民政部在杭州市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座谈会;1999年10月,民政部在沈阳市召开了社区体制改革专家论证会,明确了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基本思路。在各地实验区

  探索和交流基础上,民政部于2000年10月9日向党中央、国务院上报《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这是民政部“一手抓试验,一手抓研究”的工作结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社区建设工作,同意民政部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11月9日向全国转发了民政部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确定了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的社区建设工作体系,明确了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目标任务,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宣告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开始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2001年7月,民政部在青岛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认识,部署任务,明确目标,掀起了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热潮。

  3、城市社区建设中“一手抓示范,一手抓研究”(1)城市社区建设的示范

  各地在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了创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区活动。2001年,民政部下发《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同年,一些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已经开展了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尤其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都率先行动,提出了“创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区”的响亮口号。有一些省份还相继制定了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精心规划,周密部署,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抓起,从薄弱环节抓起,从社区居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使示范活动真正成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2002年民政部在吉林省四平市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现场会,经评审确认,民政部命名河北省保定市等27个市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北京市西城区等148个区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社区建设的任务、目标、思路和要求,同时要求以社区为平台,社区组织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整合城市民政工作。同时,各地在总结示范单位的经验基础上,不断向面上推广,促进了社区建设工作的整体推进。2002年,在示范活动的基础上,社区建设全面推进。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统一思想,部署任务;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社区建设五年规划,把社区建设纳入了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2)城市社区建设的研究2002年,民政部门关于社区建设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入。一是加强立法调研

  为加快居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加强社区建设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服务。通过调研,民政部组织专家草拟了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稿。就建立社区管理体制、居委会设置规模、居民的界定、社区居委会的任务、居委会成员的民主选举和居务公开、社区党建以及社区自治组织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类型、主体资格、工作人员的职业类别及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政策等问题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见。二是加强探索调研,为指导地方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服务。民政部重点研究和总结一些地方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实行社区“一门式办公”的经验。积极探索和开展街道管理体制的改革,强化社区功能的试点,实行政府与社区直接对接,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和城市基层政府机关转变职能,理顺与社区的关系。三是加强工作调研,为完善社区管理规范,建立良好的社区建设运行机制服务。针对各地社区居委会的直选面不断扩大,社区中介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不断显露,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的水平不断提升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政部加强了规范管理的专题调研和工作指导。

  4、城市社区建设的创新●城市社区建设体制创新。目前,大部分城市实现了科学合理划分社区,社区体

  制改革步伐加快。在此基础上,各地逐步建立健全了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组织建设逐步完善,社区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此外,各级政府加大了社区基础建设的投入,通过政策扶持、多渠道筹措资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等多种办法,很好地解决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办公经费、工作人员补贴等问题,改善了社区服务条件,社区基础建设和各项事业有了较大发展。1991年《居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多数地区已完成4次换届选举,上海、北京、南京、沈阳和青岛的少数社区还开展了居委会的直接选举,普遍建立健全了社区居委会。全国大部分城市进行了社区规模调整,社区居委会由10万个减至现在8万多个,数量得到减少,功能得到加强。截至2002年底,全国设有居委会(社区居委会)8.5万个,比上年减少了7.6%;居民小组124.4万个,比上年减少1.5万个;居委会成员39.7万人,比上年减少6.7万人。

  ●城市社区建设机制创新。目前,各地社区建设初步形成了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社区建设正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地人大和政协的建议案、提案显著增多;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本职工作,在建立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寻求结合点,深入开展社区为老“星光计划”、社区文化、社区医疗、社区计划生育、社区教育、社区就业、社区物业管理、社区治安等工作,并制订了相应管理措施。各地充分利用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争相报道社区建设,使社区建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广大社区居民树立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观念,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驻区单位发挥协同力量,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

  ●城市社区建设思路创新。通过积极培育社区意识,增强了居民和驻区单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着重培育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选举,完善居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等项制度。通过积极培育社区组织,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协调好自治组织和民间组织的关系,建立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机制,保障社区建设的良性运转。通过积极培育社区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居委会干部结构优化、队伍精干、素质明显提高,社区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志愿服务向制度化、经常化健康方向。通过积极培育社区活动,增强了社区建设的活力,加快网络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步伐,形成社区福利服务、互助服务和市场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服务和文体娱乐活动,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城市社区建设的展望目前,城市社区建设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包括:社区凝聚力不够;社区关系不顺;服务部门缺乏合力;服务职能不到位;社区自治功能有待完善;社区行政化倾向严重;社区居委会不堪重负;社区工作不实,少数地方流于形式,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包括:领导干部认识不完全统一;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总体素质不高,自治能力不强;社会转型期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一些工作未能落实到社区;相关法律的滞后和理论研究和工作指导的不足,等等。针对以上问题,民政部门将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要求,以服务为主题,以民主为目标,以创新为动力,推动社区建设提高新水平,再上新台阶;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推进社区建设,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新型社区。

  2003年的城市社区建设。民政部门将坚持“一手抓推进,一手抓研究”,重点做

  好以下四项工作:●继续落实四平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示范活动。民政部门将着重培育社区居民和驻

  社区单位的参与意识,注重提高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程度的全国性指导评估体系,积极推进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选举,加强社区志愿者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居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等项制度,联合全国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在全国发起社区内志愿者服务活动。将继续加大社区建设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深入报道社区建设工作,在社会上营造出人人关心社区、人人建设社区的浓厚氛围,为社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持续形成社区建设的高潮。将整合社区资源、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引入市场机制,高效能地经营社区。将不断研究解决社区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快理论和实践创新的步伐,保证社区建设的有序和健康发展。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各级民政部门将广开用人渠道,把那些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心社区居民工作的人才,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吸收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来,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战斗力。将通过岗位培训、资格认定的办法,加快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步伐。将积极改善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条件,力争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努力使“星光计划”与社区建设有机结合,完备符合标准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建立功能齐全的社区活动室以及较为完善的社区服务设施。将切实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待遇,有效解决社区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区建设工作中来。将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推动社区再就业工程。社区服务要坚持网络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为内容,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覆盖社区全体成员的新型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的社区服务体系。民政部门将研究发展社区服务的新政策和新措施,开展各种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区服务和文体娱乐活动,方便居民生活,满足文化精神需要,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2003年将把社区再就业工程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推动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民政部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推动社区再就业的有关文件,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更多地吸收社区内下岗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使社区服务业真正成为扩大城市就业尤其是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主要渠道,为推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应有的作用。

  ●加强社区法律制度建设,加快修改《居委会组织法》。要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加快社区建设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通过立法,解决社区居委会的职能界定、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各个方面的关系,包括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办公用房、干部待遇、社区设施匮乏、财力投入不足等问题。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使社区建设有法律的保障。各地也将抓紧制定或修改地方性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用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社区建设深入发展。

  中国网200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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