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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10篇

时间:2022-12-08 11:00:04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10篇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在生活中,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  有一定的格式。其实写报告并没有

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10篇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在生活中,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  有一定的格式。其实写报告并没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10篇,供大家参考。

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10篇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在生活中,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

  有一定的格式。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展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一)根本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根底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展审理,即以打、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辩论期的前提下进展调解。2.询问被告辩论时的辩论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辩论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辩论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展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那么;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本钱,到达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

  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根底,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防止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标准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具有根底作用,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原有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队伍构造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经成为摆在司法行政系统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是民间纠纷多样化、复杂化趋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层法治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立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内在需要。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职业化、专业化开展之路。

  ――传统的调解领域和方法不能适应矛盾纠纷化解需要。传统人民调解主要对家庭、婚姻、邻里等民事纠纷进展化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扩展到交通、医患、劳动、消费等领域。民间纠纷已演变成为个体型、群体型共存的的矛盾纠纷,如仍采用传统的调解方法已经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及设置不能适应社会开展需要。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村(居)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设置在基层农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新时期这种配置已不能覆盖全部纠纷领域,于是很多领域的纠纷主要依靠行政调解和诉讼手段解决。而村

  (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行业等非村(居)领域等发生纠纷较为陌生,做起工作来力不从心,客观上限制了自身的开展。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根本是由村(居)委会和支部成员兼任。这些人员往往兼职过多,无法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同时,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的人员不稳定、缺乏专业知识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员要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标准、懂得相关专业知识,娴熟运用调解技巧来化解矛盾纠纷息讼止纷。

  ――人民调解经费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许多地方还未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致使调解员津贴、补贴过低,鼓励机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利益日趋多元的情况下,推动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已经成为人民调解改革和开展的必由之路。

  我市主要从新型调委会建立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着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和队伍建立取得了突破性开展。

  ――新型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建立。20年,我局选择港务局开展现代企业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有机结合的尝试。市港务系统新建、充实企业调委会15个,500多名人民调解员承受了培训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万里学院组建了由资深法学教师和法学专业学生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设了《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课程,培训了300多名具有任职资格的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调解假期社会实践活动队伍走向社会。20年在市和县(市)区两级全部组建了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会同市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效劳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某某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根底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标准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根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标准,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标准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根底。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人民

  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

  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乏,主要表

  现在:〔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根底,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开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断层”与“空档”现象。

  〔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那么,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50岁以上调解员占80以上%,大专化程度仅占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局部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局部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有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标准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标准,一局部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局部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拟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根底上,积极稳妥地开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开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根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要求,标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五〕加快建设,推进标准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标准化建设。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标准。二是要标准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那么,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到达“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

  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办事处〕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3月份以来南江县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众已达六起诉求越来越偏激如南江县凤仪乡的赵某某赤溪乡的熊某某红光乡的钟某某南江镇文星村的杜某某等老上访户已把上访作为一种挣钱的手段提出的诉求不断攀升动辄就是数十万上百万一些进京上访人员回来后还要政府报销进京上访的车旅费等形成一种向政府要价的新趋势加大了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难度

  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09-07-1610:00:55【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国家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为摸清南江县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南江县司法局组织专人,深入全县各乡(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对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一、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特点南江县是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12汶川大地震重灾县、四川省扩权强县试点县、时代先锋王瑛同志生前工作县。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政策、资金上的大力支持,按照四川省委“两个加快”“四个特别”和巴中市委“两个强力推进”“八个更加注意”的、、要求,南江县委、县府以保障民生为重点,以服务大局为主线,加快构建“美好新南江”,南江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格局调整涉及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一)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推动,使农村产业经济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过去被忽视和边缘化的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幅增加。参与者成分日渐复杂,涉及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等多行业人员,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亦不断增多,调解难度越来越大。(二)重点工程建设和灾后重建引发的矛盾纠纷突出。一是按照巴中市构建大交通格局要求,涉及“六路建设”工程的矛盾纠纷突出。在新建巴乐铁路、广巴高速、南桃高速建设及省道S101线,县、乡、村道路的灾后恢复整治和县内重点工矿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拆迁、征地、迁坟、矿山资源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纷至沓来。相当多的农户认为国家搞建设正是捞钱好时机,涉及“六路建设”和重点工矿企业建设的沿线农户,可以在一夜之间搭建起遍地开花的违章建筑和临时移载的花草林木,并借此向工程业主漫天要价,导致工程进度延缓。二是将灾后重建资金视为“唐僧肉”,人人都想分杯羹。一些群众要求将灾后重建补助款平均分配到户,若未满足自己要求便采取上访或信访,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三是部分建材产品质量低劣,引发灾后重建农户上访。今年是灾后重建关键年,任务重责任大,农民倒房重建、维修加固对建筑材料的需求剧增,一些中小企业为赢取私利,盲目扩大生产而不注重产品质量,导致大量不合格材料流入市场,致使受灾户再次受到损失而出现新型矛盾纠纷。例如:南江县光雾山镇焦家河社区灾后重建农民用陕西省生产的劣质砖建房,南江县东榆镇、下两镇农户购买的“三无”劣质水泥建房,在灾后重建中又造成新的财产损失。

  (三)纠纷参与人数向群体性发展。一是因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群体性纠纷不断,如南江县食品公司改制、南江县水泥集团改制等,下岗职工动辄就是群聚群访;二是集约化经营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如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模式引发的客运个体经营户集体群访,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三是农村个别人非法集资又无力偿还引发受害人集体上访。如南江县沙河镇张某某非法集资引发的群访事件;四是城市建设和环境改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如南江县南江镇上下河街改造遗留问题。上述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这些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四)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大幅攀升。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月份以来,3南江县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众已达六起,诉求越来越偏激,如南江县凤仪乡的赵某某、赤溪乡的熊某某、红光乡的钟某某、南江镇文星村的杜某某等老上访户,已把上访作为一种挣钱的手段,提出的诉求不断攀升,动辄就是数十万上百万,一些进京上访人员回来后还要政府报销进京上访的车旅费等,形成一种“向政府要价”的新趋势,加大了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难度。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县的政治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南江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少数基层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二是有的领导思维僵化,解决矛盾纠纷领导缺乏手段和信心。往往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而且费时间费精力,不如拿钱买平安更实效;三是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取决于基层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基层政府缺乏有力的引导和指导;四是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一些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导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去诉讼而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二)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在调查中发现调解组织普遍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室、文书案卷未归档、无调解委员会成员花名册等现象。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但在执行中走样,将调委会选举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甚至有些调委会未进行选举,直接由村委会、村党支部指定人员担任。(三)调解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低,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欠缺,调解工作方法、技巧掌握不多。有些调解员政治思想觉悟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公正调解,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加之受经费因素制约,县司

  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社区(街道)调解人员集中培训教育较少,多数乡镇只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讲一下,时间短,内容讲解不系统。我县人民调解队伍人员普遍素质不高,阻碍了全县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四)调解经费无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从调研情况看,县财政保障县司法局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培训、表彰的经费较少。由于经费紧张,影响职能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之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受历史因素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解决的模式早已过时。同时村(居)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几点建议(一)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人民调解组织处于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组织网络覆盖广。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了解、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前端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当前要抓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发展机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目的。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三是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二)健全机构,建立调解组织网络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企事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为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三)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有利契机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基层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把握党和国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契机,把人民调解阵地建设,规范化建设纳入基层政权建设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制作书写。要规范调解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四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明确政府责任,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培训经费、办案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着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财政安排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真正实现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人民调解法虽然对人民调解组织应遵循的原则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人民调解制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很难操作所以司法部或省司法厅应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以往的各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后予以公布作为对人民调解法的补充如对参加纠纷调解的各方代表人数应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参加调解的人员过多过杂而影响调解效果的情况发生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长期以来,被称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以其快捷、简便的手段,在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缴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遇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新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为此,本文试就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作些探讨。

  一、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间纠纷的类型不断增多,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纠纷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伴随着这些越来越复杂的民间纠纷的发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人不愿作证,证据难取得,纠纷事实难查清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多数人不愿得罪人,怕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想法占据很多人的头脑。为了避免得罪人,避免惹麻烦,避免被他人报复,如今敢于仗义直言、出面作证的人越来越少了。对于调解组织的调查询问,多数证人不支持,不配合,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又不能强制证人作证,所以基层调解组织很难取得相关证据,纠纷事实很难查清楚。(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的“参谋”多,意见难统一,调解难达成协议以前调解民间纠纷时,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大多怕得罪干部(特别是怕得罪政法干部),而不愿意介入纠纷的调解。如今基层干部身上的神秘色彩消失了,政法干部的权威下降了,老百姓的胆量变大了,一旦发生了纠纷,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为了显示亲情友情而从四面八方赶来助威,赶来为当事人出谋献策。由于“参谋”们的观点不一样,想法不一样,所以其意见就很难统一,这样反而让纠纷当事人左右为难,对调解意见很难表态,因而调解工作就很难达成协议。(三)部分懂法律、见识广、有知识的纠纷当事人得理不让人,思想工作难做通自由开放的社会环境,使普通百姓在打工潮的大流动中增长了见识,增加了胆略,加上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现在发生纠纷后,大多数当事人要求调解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调解处理,而且只要自己有一点道理,就不愿做半点让步。并且现在的纠纷当事人把面子看得很重要,大多数纠纷当事人认为谁先让步就是谁输了,谁丢了面子,所以,多数纠纷当事人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坚持到底不让步;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无理也要把水搅浑。而实际调解工作中,很多纠纷必须有人让步才能调解成功,如最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赔就是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或数十万元,如果遇到赔偿责任人家庭特别困难,而赔偿权力人又不肯让步,调解工作就很难成功。(四)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差,当事人事后翻悔或拒不履行协议时,调解组织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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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人民调解制度是建立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础上的一项社会制度,所以,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点,它不具有“强制性”。

  人民调解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自愿”,通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虽然《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可是,一旦当事人事后反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调解组织就无可奈何了。

  (五)基层人民调解员接受培训少,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效果差、效率低

  《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然而,由于经费紧张,很少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不仅如此,现在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基层政法主任兼任,并且多数政法主任是由年轻人担任,由于基层干部的工资低,待遇差,费用报销难,不少年轻的调解员任职时间不长就外出打工挣高工资去了,所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变动十分频繁,这就造成了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缺乏,工作能力难提高。所以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不少基层人民调解员不会做调解笔录,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有些调解员在调解时说不了几句专业话就“卡壳”了,有些人民调解员经常被能说会道的当事人驳得哑口无言,所以调解效果差、调解效率低。

  二、做好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为了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牢固守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围绕党和国家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第2页的工作大局,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1,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高度重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领导。同时,还要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还要切实解决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为基层人民调解员排忧解难,要及时为他们解决办公经费,真正落实他们的工作补贴,要让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放下思想包袱,心情舒畅地全力以赴地投身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2,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乡镇司法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要通过长期多次的业务培训,来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员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纠纷的效果和效率。3、建立民间纠纷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基层人民政府应拿出专门经费,对重大疑难纠纷证人的误工费、交通费及相关损失进行补偿。同时还应对重大疑难纠纷的重要证人的作证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消除证人作证“吃亏不讨好”的现象,以此来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4、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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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

  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

  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从法律的层面有效地解决

  了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不高的难题。然而,目前各地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

  作的宣传还不够,基层干部和群众很少有人知道这个可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避

  免再次发生纠纷的有效途径。所以,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通过会

  议、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宣传力度,进一步

  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措施,从而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5、

  健全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法》虽然对人民调解组织应遵循的原则,受理民间纠纷的范

  围和条件,以及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都作

  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人民调解制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实

  际调解工作中很难操作,所以,司法部或省司法厅应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对以往的各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后予以公布,作为对《人民

  调解法》的补充,如对参加纠纷调解的各方代表人数应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参

  加调解的人员过多过杂而影响调解效果的情况发生。再如应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

  员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时必须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必须建立调

  解档案,以避免事后当事人翻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调解组织无任何文字依

  据而无法做相应的工作。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有了完善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

  调解组织就能够顺利地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就能够更快地迈向规范化、

  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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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要把加强调解能力作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动调解工作传帮带学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带领青年干警出院门下基层听民声接地气了解社情民意增强社会阅历切实提高青年干警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努力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争取达到善调精判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法律效果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

  [摘要]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的有效制度。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难题逐步暴露。因此,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法官调解水平、完善调解规章制度已是现阶段各级法院强化调解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官;调委会;完善建议

  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合法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其做出详细的说明。长期以来,各级法院运用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社会进步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巨大冲击,社会矛盾的多样化给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法院系统原有的调解模式已渐渐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面临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

  (一)案件压力大、调解时间紧

  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与判决结案相比,调解结案周期长、难度高,既耗时又费神。部分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为了尽快结案,往往无暇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解。

  (二)部分诉讼代理人缺乏调解积极性

  有些案件代理人未能认识到调解的深刻意义,片面强调经济利益,对费时耗力的调解不感兴趣,对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不够配合,甚至引导当事人放弃调解,一味要求法院从速判决。

  (三)对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力度不足

  随着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法院审判资源的紧张,不得不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对一些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长期深入坚持。一些部门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也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未有效地整合利用调解资源,未建立长效的联动协调机制,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果。

  (四)部分法官的调解能力有待加强

  调解工作集法学、心理学和语言艺术于一身,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法官必须在精通法律的前提下,分析当事人的所思所想,注意自己的语言表达。这些能力都来自于丰富的社会实践和长期的庭审经验。现阶段,基层法院

  许多年轻法官都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系统,工作年限较短,缺乏人生阅历,不善于做思想工作。因案件繁多,一些年轻法官也未曾深入基层了解当地风俗民情,无法运用科学的调解方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当事人对欠缺人情味,没有说服能力的调解工作往往也不认可。

  二、提升法院调解能力的建议

  人民法院应坚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理、执行等诉讼环节,主动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调解工作认识

  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中的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是坚持优良传统。基层法院可继续完善和发扬“社区法官”、“爱心调解”等优良做法,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改进调解工作,全力促进社会和谐。二是正确把握和科学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对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站在以和为贵的立场,尽最大可能用调解方式结案;对不适合调解、调解无望或判决效果更好的案件进行及时判决。通过“调判结合”方式彰显法治效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三是加强与律师及其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可向当事人和代理人宣传调解的重大意义和有效成果,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共同推动案件调解。

  (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方法

  人民法院要针对新时期下的复杂矛盾和利益冲突,进一步更新理念,探索调解新思路。建议各级法院都成立诉调对接中心,积极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诉调对接中心打造成纠纷分流的枢纽和司法为民的窗口。一是深入推广诉前调解。发挥诉调对接中心亲民便捷的优势,在案件受理时即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诉前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通过专职调解员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组织诉前调解的方式,低成本、高效率地把普通民商事纠纷化解在诉前,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双赢效果。二是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利用诉调对接中心加强调解资源整合,依托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数据库,探索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规范调解协议制作格式,对达成的非诉讼调解协议进行依法审查确认。三是完善与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的诉调对接机制。法院要凝聚各方力量,把诉调对接与无讼创建活动和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相结合,完善小额速裁、物业纠纷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不断提升运作水平,把诉调对接中心建设成为一个集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材料移送与转交、指导与协调调解工作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平台。四是强化保障确保实效。人民法院应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和通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法院内部也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选配充足的

  优秀法官到诉调对接中心工作,并建立专职

  调解员队伍,吸纳部分退休政法工作者、医生、律师、教师成为专职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的调解热情和专业优势。

  (三)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公正司法的调解队伍。要把加强调解能力作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动调解工作传帮带学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带领青年干警出院门、下基层、听民声、接地气,了解社情民意,增强社会阅历,切实提高青年干警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努力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争取达到“善调精判、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法律效果。

  (四)完善健全调解工作制度

  一是健全人大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可邀请人大代表现场观摩案件庭审和协助案件调解,推动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深入发展。二是健全调解工作考评激励机制。法院把诉前调解案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对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率、自动履行率等进行登记统计,出台调解工作量化考核方法,把法官参与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的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科学全面评价调解工作效果。同时要树立先进典型,对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政策扶持,充分调动法官开展调解的积极性。三是健全调解工作交流机制。各级法院应在实践中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经验,将有代表性的调解案例分别编印成册或上传至法院网站,供调解员学习和当事人参阅,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和支持调解工作,引导更多群众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篇六: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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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

  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2012年6月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农村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间胶葛从内容、形式及数量上都有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成为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城区扩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重视和解决这些矛盾,对深化改革和加快城区建设发展,密切党群和干群的关系,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工作不容乐观,还面临很多问题,呈现出滞后状态。一当前人民内部矛盾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一)当前民间矛盾胶葛的变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随着城区建设步伐加快,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式下,各种矛盾胶葛大量产生。民间胶葛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胶葛的内容由简单的涉及个人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胶葛,发展为干群关系、经济利益及城建等方面的胶葛,并随之出现一些新特征:一是群体性胶葛增多。在农村,因干部办事不公道、财务不公开等问题常引发群体性矛盾。二是民间利益型矛盾胶葛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冲突明显增多,如借贷胶葛、合伙胶葛、合同胶葛、房屋车辆买卖胶葛、争水争地胶葛、房屋宅基胶葛、林地林权胶葛、邻里口角胶葛等时有发生。三是赡养、婚姻胶葛增多。有些人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人生观、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出现不养老人及离婚等现象。(二)调解队伍素质的滞后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不强,战斗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队伍和体能状况不能适应当前的调解工作。一批多年从事村(居)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内的人员情况比较熟悉,但部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和反复做工作的调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调解队伍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水平欠缺。三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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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队伍精神状态和工作方法不适应。由于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以及基层调解人员的报酬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的调解人员工作被动应付,遇到胶葛不敢管或不愿意管;有的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有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在其位不谋其政,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三)社会重视程度的差距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造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乡镇仍然是依靠司法所孤军作战,致使一些疑难复杂胶葛无法圆满解决。二是一些基层组织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处理矛盾胶葛缺乏主动性,抱着拖延的态度。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对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的胶葛相互推委,有的对人情关系复杂的胶葛碍于情面,久拖不决。凡此种种,都有可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使问题陷入复杂化。三是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不高。虽然现在已进入第六个五年普法,但广大农村仍有许多法制宣传教育死角,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遇到实际问题不是寻找法律和政策帮助,而是凭感觉、凭习惯盲干,凭声音大、拳头来解决问题,并且错误地认为问题闹得越大领导越重视,问题就能越快解决。四是一些村(居)调委会人员的工资报酬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加强人民内部矛盾调解工作的对策(一)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只有稳定才有可能集中精力搞改革、搞建设,才会有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把大量的民间胶葛化解在基层,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为群众解决矛盾胶葛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他们得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工作,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当前,我们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调处能力。一是要努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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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社会矛盾胶葛和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稳定形式预测预报机制、矛盾胶葛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调处责任机制,认真分析当前民间胶葛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胶葛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将防范化解矛盾胶葛的重心下移,责任上移,是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出化解民间胶葛的坚实可靠的“第二到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胶葛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要提高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奖励,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更好地服务社会。三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融洽干群关系。四是要在外部条件方面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常运转。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村(居)也要从人员、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要努力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待遇,解决调解人员的人身安全、养老及后顾之忧。

  (二)要努力推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人民调解工作要发展,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笔者认为,一是可以依靠一些有威望的老同志担任调解员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吸收一些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的知识型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努力优化调解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二是要下大力气加强对现有调解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总结经验并不断丰富、完善、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三是努力整合社会资源,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干部,特别是离退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作为志愿者加如到调解队伍中来,发挥他们的专长,建立起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促进调解员队伍的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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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三)要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发展要针对不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勇于开拓,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考核、评比制度,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建设。在稳定、完善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请示汇报制度、胶葛排查制度、胶葛登记制度、胶葛回访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胶葛移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等制度。二是要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由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应该树立“大调解”意识,尽可能地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让各部门承担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矛盾胶葛的调处,形成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三是作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普通调解与专业调解相结合的新路子,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个行业、各个角落,覆盖到每个村(居)民组,努力构筑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涵盖社会各个方面的调解网络,实现调解工作的新发展。此文档是由网络收集并进行重新排版整理.word可编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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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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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我县共10个乡镇,318个自然村,11个社区,13个企事业,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18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1183人,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员69人,村级人民调解员1006人,社区人民调解员33人,企事业人民调解员39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27人,物业人民调解员9人。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县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一)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与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近三年来我县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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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当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到三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当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与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的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有的农村与社区调委会无专职的人民调解员;有的成立有调委会,但却无专门的人民调解室。三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四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县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4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五是工作方式方法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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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受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县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与时发现,与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部矛盾的“金钥匙”,在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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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乡镇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与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与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国土、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围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篇八: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是要劤力収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细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収点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亊件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稳定形势预测预报机制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亊件应急处置机制调处责仸机制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収生的特点觃徂和収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収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责仸上移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収挥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工作及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工作汇报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方式,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其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彼此间矛盾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它创立那一天起,就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

  一、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绩显著,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还面临着形势严峻、任务艰巨的现状,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不安定因素还很多,民间纠纷又呈现出规模大、影响大、时间长、调处难的特点;外在形式表现为上访增多,因各种矛盾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增多。我们的调解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接边地区联防联调工作发展和联防联调机制有待加强,厂矿企业特别是特困企业、私营企业的人民调解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够及时和深入,措施还不够得力,不能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部分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不到位,没有得到落实等诸多因素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民间纠纷从内容、形式及数量上都有了很大变化,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不容乐观,面临很多问题,呈现出滞后的状态。

  (一)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调解队伍素质的滞后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强,战斗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队伍年龄和体能状况不能适应当前的调解工作。一批多年从事村(居)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内的人员情况较熟悉,但大部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和反复做工作的调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调解队伍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水平欠缺。三是调解队伍精神状态和工作方法不适应。由于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以及基层调解人员的报酬问题没有落实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的调解人员工作被动应付,遇到纠纷不敢管或不愿管;有的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有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在其位不谋其政,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2、民间矛盾纠纷的变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种矛盾纠纷大量产生。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干群关系、经济利益及城建等方面的纠纷。并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特征:一是群

  体性纠纷增多。在农村,因干部办事不公道、财务不公开等问题常引发群体性矛盾;在城镇,因劳保福利待遇、职工下岗分流等问题也常导致集体上访。二是民间利益型纠纷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冲突明显增多,如借贷纠纷、合伙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车辆买卖纠纷、争水争地纠纷、房屋宅基纠纷等时有发生。三是赡养、婚姻纠纷增多。有些人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人生观、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出现了不养老及离婚等现象。

  3、社会重视程度的差距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造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乡镇仍然是依靠司法所孤军作战,致使一些疑难复杂纠纷无法圆满解决。二是一些基层组织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处理矛盾纠纷缺乏主动性,抱着拖延的态度。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对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纠纷相互推诿,有的对人情关系复杂的纠纷碍于情面,久拖不决。凡此种种,都可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使问题陷入复杂化。三是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不高。虽然现在已进入第五个五年普法,但广大农村仍有许多法制宣传教育死角,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遇到实际问题不是寻找法律和政策帮助,而是凭感觉、凭习惯盲干,并且错误地认为问题闹的越大领导越重视、问题就能越快解决。四是一些村(居)调委会人员的经费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乡镇调解会员会办公条件差,在村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都存在无交通工具、无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差。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只有稳定,才有可能集中精力搞改革、搞建设,才会有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他们得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工作,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当前,我们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一是要努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稳定形势预测预报机制、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调处责任机制,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责任上移,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要提高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更好地服务社会。三是要在外部条件方面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常运转。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从人员、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要努力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待遇,解决调解人员的人身安全、养老等后顾之忧。

  (二)要努力推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人民调解工作要发展,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一是可以在依靠一些有威望的老同志担任调解员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吸收一些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的知识型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努力优化调解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二是要下大力气加强对现有调解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总结经验并不断丰富、完善、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以自已的实际行动去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三是努力整合社会资源,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作为志愿者加入到调解队伍中来,发挥他们的专长,建立起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促进调解员队伍的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四是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通过培训使每个人民调解员都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定,熟知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纪律,学会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提高业务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保证调解协议书内容、形式符合司法解释和司法部颁发的规章的要求。

  (三)要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

  要针对不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勇于开拓,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考核、评比制度,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加强人民调

  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建设。在稳定、完善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纠纷回访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纠纷移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等10余项制度。二是要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由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应该树立“大调解”意识,尽可能地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让各部门承担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形成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三是作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普通调解与专业调解相结合的新路子。四是接边的省、县、乡(镇)、村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对接边地区的纠纷进行联合调处,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个行业、各个角落,覆盖到每个村(居)民,努力构筑起横到边、纵到底、涵盖社会各个方面的调解网络,实现调解工作的新发展。

  1、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员一定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具体方面,通过人民调解,让当事人互相谅解,有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纠纷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

  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从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面临

  的形势看,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两劳人员仍是犯罪多发群体,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为维护辖区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2、是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硬件、软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

  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全新、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这种要求,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坚持抓好司法所建设,为更好地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队伍建设上对没有司法行政人员的乡镇争取人事部门抓紧解决,做到有机构存在,有人员干事,并积极争取增加司法所人员编制,力争达到每个司法所2-3人;在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上,局机关争取各方面支持,继续抓好司法所建设工作;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其次,坚持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大原则的落实,保障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愿性,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这是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重要一环,是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和前提。

  3、是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推进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加强对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切实把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工作考核范围,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培训、表彰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政策,真正体现党委、政府的温暖。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指导职责,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的典型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改革发展的新办法、新途径,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认清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努力奋斗,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乡镇司法所要认真履行职责,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进一步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要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加大表彰力度,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给予及时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要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协议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检查指导。

  继续加强与人民法院、法庭的密切配合,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做了大量工作,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由于配合密切,共同履行职责,的人民调解工作才有了新的突破,并取得了新的成效。

  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好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坚持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加强政治业务知识培训,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大力加强乡镇司法所和调解中心建设,切实加强对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检查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定期排查、联合接访、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多种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形成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快速传递的信息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要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加强对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及时调解由一些社会“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产生的民间矛盾纠纷,增强对矛盾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从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做起,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纠纷苗头,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不足方面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随之带来贫富差距拉大,人员流动频繁,经济关系复杂等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何适应新形势,迎难而上,开拓性地开展刑释解教

  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摆在各级安置帮教组织及工作者面前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

  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1、刑解人员衔接管理不规范。按照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刑解人员在释解前一个月由监所以《通知书》形式将释解人员基本情况通知释解人员户口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以便做好管理、监督、考察、帮教、安置工作。但部分监管所没有完全按规定去做,因此安置帮教组织对刑解人员情况得不到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可能造成释解人员脱管失控。

  2、部分释解人员不回原籍,导致漏管失控。有部分释解人员释解后直接外出打工,不回原籍,造成户口空挂,导致漏管失控,基层安置帮教组织对其行踪无法掌握控制,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

  3、基层安置帮教组织机构编制、工作经费不到位。目前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还没有设置专门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身兼数职,充当着“消防队员”的角色。加之工作中必要的经费和装备得不到落实,影响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

  4、社会保障乏力。当前对于释解人员的救助能力有限,安置帮教实体建设等社会保障体系没建立起来,政策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等,导致释解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乏力。

  5、释解人员自身因素影响安置帮教工作的效果。一是社会压力大。社会上目前还存在对释解人员的歧视和偏见。城镇对释解人员安置感到非常困难,因为许多下岗工人、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尚无法解决,根本无暇顾及刑释解教人员。在农村由于免征农业税后农民的积极性日益高涨,责任田调剂难度加大。二是大多数释解人员文化水平低,就业技能差。调查表明,释解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专业技术水平低下,缺乏必要的就业技能,很难适应当前的就业岗位对求职者素质的需要。

  四、安置帮教工作的几点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强化领导,落实保障,严格责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总体要求,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要适应形势需要,努力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按照中央四部委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衔接管控。要着力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逐步实现安置就业市场化、社会化。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司法行政系统要以安置帮教工作为纽带,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调解等各项相关职能,标本兼治,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围绕一条主线,明确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

  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围绕党委、政府“保稳定,抓经济,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加强领导入手,通过抓“三个落实”,形成有序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一是落实机构。辖区37个乡镇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镇综治办、司法所有关人员落实日常工作。并在各村(居)委会、各企业也相应地成立了工作帮扶人员,形成镇、村、组三级帮教网络。现已建立帮教小组37个,帮教人员230余名;二是落实责任。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有关单位年度综治工作的考核内容,并实行“三包”(即包帮助安置、包考察教育、包思想转化),促进安置帮教各项内容、措施落实。三是落实生活。近年来,在安置实体较困难的情况下,针对性的进行安置帮教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把好“两道关口”,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稳定,许多正反事实证明,“两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最初环节是他们今后人生的决定性因素,家庭、社会的宽容心、接纳度直接影响他们的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的决心。通过“把好接茬关、安置关”,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情绪稳定。

  (一)把好接茬关。重点做到“四个及时”: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后,即着手做好接茬准备工作。在接茬时,对刑释解教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和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为以后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提供资料、打基础;二是及时回访。归正人员回家后,镇、村(居)帮教工作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进一步明确帮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三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

  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四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二)把好安置关。主要采取多种安置形式:一是回乡安置。对家住农村的“回归”人员,由村一级帮教小组具体负责落实责任田,让他们有地可耕。二是工作安置。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成了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我们深知,这一部分的安置帮教工作开展如何,将直接影响整个工作的运行,如果放任不管,势必会重新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红果镇,对缺乏文化,有从事重体力劳动人员,便安排他到砖厂;二是鼓励自谋职业。对一部分一时找不到工作的人员,尽量为他们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

  (三)、强化“三项管理”,杜绝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归正人员的心态很不平稳,存在过一天算一天的得过且过思想,为真正杜绝他们思想行为上的重复犯罪现象,我们在加强思想教育、化解消极心态和安置落实工作的基础上,重视对这一部分人员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落实专项管理。每年均组织人员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以掌握了解基本情况为主的摸排管理工作。二是实施规范管理。对每年回来的两释人员进行好跟踪管理,不让其放任自流,抓好教育。开始新的生活。三是做好排查工作,作好回归的登记,这样有利益安置帮教。

  

  

篇九: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贯彻落实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一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分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本人通过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委进行实地调研对我县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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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1、概状滨河路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6个市场调解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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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今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件,调解成功4件,成功率为100%,共排查纠纷6次,专项治理2次。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几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部分基层领导及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够。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挫伤了民调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轻防重打”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寄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调解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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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不够。街道调委会由司

  法所负责,司法所成为是街道的内设机构,在业务上受区司法局和街道双重领导,他们同时要做街道综治工作、街道有关工作、司法所工作。在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任同时兼禁毒专干、综治专干他们不仅要管如:禁毒、综合治理、反教等工作,还要亲自做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和调解主任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没有做到专人专用。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调解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达不到工作要求,xx年结合居委会调整,对全街道、居委会调委会进行了调整,调解人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人员素质有所提升,但他们中大多数没有受到过法律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的不全不透,难以熟练使用相关法律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长远发展。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适当、及时的保护,造成了调解工作的被动,导致了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萎缩。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在当前条件下,纠纷调解的方式更趋向理性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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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公信力的关键。(五)调解队伍不稳定制约了调解事业的发展。现在基层在聘用

  人民调解员时,即无文件明确,也无聘书证明,也无调解员的徽标,真正在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多职,调解人员的组成随意性较大。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报酬。调解人员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一)加强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激励他们更加热情的投入到调解工作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引起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视。(二)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待遇、建立配套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三级调解组织,使调解工作网络更趋成熟,同时成立由基层派出所、社区、司法所人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发生纠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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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各部门均应派出人员进行调解,改变基层调解组织单独以某个部门为主、孤军奋战的局面,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民调工作预防和在化解矛盾的作用,有效地把一般性民间纠纷解决在社区调委会这一级,把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街道这一级。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为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应配套调解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调解经费区司法局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要在全区建立人民调解员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加大政府在“防和调”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面对新时期民间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要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组织机构,在继续加强三级调解网络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二是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全区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业绩考核制度。逐步成立一支比较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探索建立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构筑三级人民调解培训网络即:市司法局培训首席人民调解员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区司法局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专职调解员。各街道司法所负责培训本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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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除调解主任及专职人员以外的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五)大胆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建立完善的纠纷解

  决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做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诉讼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调解与诉讼制度有功能上的互补,为两者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奠定了基础。人民法院对一些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优势,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滨河路司法所第二篇: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史载,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处民事争议的裁处,秦汉以来的司法官更是奉行调处息诉原则,到两宋调处呈现制度化趋势,至明清调处已趋于完善。历史上的民事调处深受我国儒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存天理,灭人欲”等特定传统文化的影响。几经演变,时至今日,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有利于普法宣传教育的开展,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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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被国外法学界所推崇,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就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又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贯彻落实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一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分析。

  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本人通过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委进行实地调研,对我县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我县共辖9个乡(镇),88个村(社区)民委员会,818个村民小组。目前全县共有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97个。共有调解人员391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乡(镇)、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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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全面实施在全县各村(社区)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庭”和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近三年来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560件(其中避免民转刑纠纷45件,避免大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68件,涉及人员2856人)。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地方社会政治稳定和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影响和制约我县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认识上有误区。有的乡(镇、街道)、部门(包括有的政法部门)及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有误区,因此重视不够,总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调解矛盾纠纷的法律效力不足以信。由于有这样的误导,本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处的纠纷都大量涌向了信访部门和人民法院。这就大大增加了纠纷当事人的诉累和政府部门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从而导致矛盾纠纷错过了及时有效的化解期,甚至引起激化。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缺乏保障。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制约,人民调工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广大的村(社区)调解员没有工作报酬,甚至很多时候是自己掏腰包办事。有的村(社区)集体经济比较困难,无法购置电脑、档案柜等必须的办公设备,与司法部要求的“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组织、程序、制度、文书)的规范化建设存在很大的差距。经费的紧张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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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普遍提高。人民调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服务工作,要求从事人民调解的同志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政策,并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同情心和使命感。近几年来,由于换届竞选等因素,各村(社区)民委员会的人员变动很大,许多村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都是新手,这些同志不具备必须的法律政策水平,不掌握必要的工作方法和技巧,遇到疑难矛盾纠纷,往往无所适从。况且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来看,我县广大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偏低,并且年龄结构50岁以上的占了60%,总体素质有待提高。

  (四)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及工资,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虽然有的乡(镇、街道)已将调解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的目标考核管理,实行“以奖代补”(年底由司法所对各村调委会的调解卷宗进行检查,对比较规范合格的调解案件实行30—50元补助),但毕竟经费太少,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五)村规民约亟待完善修订。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补充,但在农村由于受宗教信仰、家族和宗法势力等小团体及局部利益的影响,村规民约在制订之初就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地方。再加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过去的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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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约也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有的民间纠纷虽然得到了及时的调解,但质量不高,甚至违法,一方当事人不服又引起新的纠纷。

  (六)调解资源有待整合。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经费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乡(镇、街道)司法所、村(社区)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调解资源急待整合。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类矛盾凸显,利益关系复杂,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涌向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虽然经过近30年普法教育,老百姓对法律意识的萌醒并没有完全导致法律素养的提高,很大程度上相信人治不相信法治,总喜欢把自己命运和利益交给当权者去管理,信访不信法。加之信访法律制度的缺失,信访对司法的不当介入,致使少数案件当事人边诉讼边上访,不上诉而上访,上诉、申诉终了仍上访,有的当事人甚至采取跳楼、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等极端手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成了困扰县、乡基层党委政府的一大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还强调,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大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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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有关精神,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切工作离开了党委政府的领导都是空谈。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化工程,更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尤其是领导者要从维护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保障。

  (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县、乡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xx]179号)和《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结合当前开展的2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加强村(社区)调委会“五有”、“六落实”和“六统一”建设。并随着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办案补贴。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搞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农村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调解人员法律政策水平,增强调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能力。培训实行考试,合格后颁发人民调解员上岗聘书,整体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实战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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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机制。建议由国家司法部根据《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尽快完善出台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制度,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奖惩监督,提高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紧迫感。

  (五)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规范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村民调委会调处纠纷的重要依据。但现有的村规民约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都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有不同程度的抵触。建议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乡(镇、街道)政府、司法、民政、法制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结合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实际情况,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重新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杜绝矛盾纠纷的再生和提高化解质量,

  (六)整合人民调解资源。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乡镇司法所、村(社区)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建议乡(镇、街道)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民政办、计生站、土管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在矛盾纠纷多发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非公企业部门和矛盾纠纷复杂的厂(场)地及县、区、市接边地区设立专门的调委会,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第三篇: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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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我县共10个乡镇,318个自然村,11个社区,13个企事业,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18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1183人,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员69人,村级人民调解员1006人,社区人民调解员33人,企事业人民调解员39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27人,物业人民调解员9人。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县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一)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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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来我县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到三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的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有的农村及社区调委会无专职的人民调解员;有的成立有调委会,但却无专门的人民调解室。三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四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县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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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全部调解员的4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五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受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县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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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在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

  (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乡镇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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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步明确镇、国土、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落实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一是乡镇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建议通过明确的规定,将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

  第四篇。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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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笔者对XX县人民调解现状进行了调查。

  一、XX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1、概状全县17个司法所,现有司法助理员17名,其中已建成规范化司法所6个。共有各类调解委员会组织396个,基层调解人员2229名。各乡镇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消除了村(居)调解委员会空白点。调委会由乡镇综治办牵头,成员由公安、司法、法院等部门和村级调委会主任组成,形成了乡、村、组三级调解网络。自xx年以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全县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6个规范化司法所所在乡镇,调解委员会均达到“六有”(有人民调解庭,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有调解档案,有调解、回访、移交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县司法局统一制作了规范的调解档案模式,组织各乡镇司法所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取证、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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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填写进行了逐一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对规范化乡镇调解协议书进行评议和推广,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全县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地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镇,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从xx年至今,全县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227件,调解成功2184件,成功率为98%,全县共排查纠纷36次,专项治理17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20件、涉及20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3件、涉及33人,制止群体性械斗11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2件、涉及80余人次。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部分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调处矛盾纠纷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成为人民检验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威信的重要平台,也是政府及部门树立公信力的重要载体。现实状况是:调解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部分干部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寄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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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挥。2、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一是

  部分乡镇及村成立的调委会往往是为了迎接上面的检查,有的形同虚设,有的往往是人员一定了事,根本不管其是否在其位,谋其事。二是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层次不齐,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调解人员中大多数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不透彻,难以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3、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方反悔之后得不到适当、及时的保护,造成了调解工作的被动和无效,导致了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萎缩。

  4、调解队伍不稳定制约了调解事业的发展。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即无文件明确,也无聘书证明,真正在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多职,调解人员的组成随意性较大。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报酬。调解人员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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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大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激励他们更加热情的投入到调解工作之中。

  2、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待遇、建立配套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乡村组三级调解组织,使调解工作网络更趋成熟,同时成立由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人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发生纠纷之后,各部门均应派出人员进行调解,改变基层调解组织单独以某个部门为主、孤军奋战的局面,同时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民调工作预防和在化解矛盾的作用,有效地把一般性民间纠纷解决在村级调委会这一级,把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乡镇这一级。

  3、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一是创新管理方式。借鉴外地的“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统一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分类管理,实行业绩考核评议制度。在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选拔精通法律知识,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络网。有工作热情、爱岗敬业的人员,担任乡镇首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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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调解员,组织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增强工作能力,使他们成为调解组织中的骨干力量;二是探索建立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县司法局负责对各乡镇调委会人员进行培训,各乡镇司法所负责培训本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档案,将学习与考试、考核相结合,强化培训效果。

  4、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为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县乡应配套调解专项资金,保证县乡两级培训经费落到实处。

  5、加强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联系。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诉讼制度相比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人民法院对一些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受理基层调委会出面调处,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时,要向调解员了解情况,对双方签字认可的调解协议书要予以支持,以充分体现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五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关于蒲江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报告

  xx年8月4日调查时间:xx年7月25日调查地点:///司法所调查对象:///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调查目的:进一步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调查方式:谈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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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内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查心得。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虽然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相信,在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下,人民调解工作将在新时期逐步完善和发展,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发挥更大的作用。正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众所周知,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因为调解在解决纠纷时依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更重要的则是大量依据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对这些规则的适用和依赖,实际上体现着“和为贵”及礼义伦常等传统价值观、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培养社会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际关系的社会力量,具有传承与维系传统文化、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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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而建设新农村过程中所体现的“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等特色恰恰是一些良好的传统价值观的延续,因此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起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现结合我乡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一、当前我乡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村级调解员队伍数量和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发展需要。第一,村级调解人员不足。村级调委会名义上由4名委员组成,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往往只有1至2人,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由于,当前农村工作头绪多、压力大、任务重,因此,这些兼职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村级调解工作,更谈不上提高调解水平了。第二,村级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从整体上看,村级调解员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参与和信任。(二)村级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目前的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加之,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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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三)经费短缺是调解工作的一大障碍。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村级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在实际运作中,村级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二、当前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加强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应从基层环境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以下相应的措施:(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做好农村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认识到村调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网络体系,为搞好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把建设好村调委会、调解好农村各种纠纷矛盾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建立和完善村调委会组织网络,做到村村、单位、企业都建有调委会,各生产队建有调解小组。坚持“少而精,能管用”的原则组建调解委员会,聘请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为特邀调解员,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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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干部、教师、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调解工作,形成了一支浩大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基层稳定的重要力量。

  (三)抓好调解人员素质培训。基层司法所应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培训,要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如何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等等。要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立足服务,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要勇于探索开展调解工作;要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完善保障机制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条件。基层人民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改善调解组织工作条件,为建立人民调解为基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造良好条件。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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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总之,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我相信,在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下,人民调解工作将在新时期逐步完善和发展,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发挥更大的作用。

  内容仅供参考

  

  

篇十: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

  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

  断层”与“空档”现象(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

  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50岁以上调解员占80以上%,大专化程度仅占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有依法调解,

  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

  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

  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

  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

  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

  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

  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律素质的增强,市场

  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

  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

  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

  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

  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解政策、热心

  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为专职调解员,

  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

  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村

  (社区)调

  解

  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以会

  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

  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调解骨干培训

  ,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优。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制定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

  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办事处)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舒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韩务农反映:《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居)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低,且年龄结构偏大;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居)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

  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

  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

  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人民调

  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管理

  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法律

  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

  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

  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

  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对乡镇

  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软硬件建设

  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

  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快推

  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调解委员

  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落

  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提

  高队伍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

  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调

  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一是

  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了比较细致的调研。

  一、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近年来,新泰市充分发

  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全方位构建大调解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坚持工作制度化、内部运作程序化、奖惩制度化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日益稳固。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加强了市、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2009年成立,2011年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村社区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积极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青龙路市场设立市场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市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市级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个。目前,全市共有调解组织1177个、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1064个,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3225人,形成了遍布城乡、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新机制,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平安协会民间

  调解衔接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

  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认“四个衔接”,

  丰富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在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

  解员超市”,当事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信任的调解员为自己

  服务,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制订印发了《新泰市人民调解员

  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

  (新司

  发[2012]16号),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效不断提高。建立乡镇人民调解

  联席会议制度。由分工书记牵头,整合综治、信访、公检法司、

  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调联动办公室。落实乡镇(街道)

  每半月、村居(社区)每周一次会议制度。坚持村居每周、

  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市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采取普遍

  排查和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围绕党委、政

  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适时开展重要

  节点社会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2016年共排查调处各

  类矛盾纠纷2533起,调处成功率98%以上,防止民转刑29起,

  涉及91人,预防集体性上访22起,涉及179人,较好地发

  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当前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瓶颈

  1、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

  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

  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部分村和单位在矛盾排查上报中不

  细不全,有漏查漏报现象;在联动联调中,个别部门和单位不

  能坚持参加每周的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方案

  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2、村级调解工作薄弱。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

  件设施严重缺乏,调解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作规

  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

  ;村级人民

  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

  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大多调

  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缺

  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

  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目前

  新泰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0万元),还有部分

  镇村“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挫伤了调解员的

  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4、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

  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

  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

  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

  效果不明显。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

  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发性、易

  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5、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调解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专业知识欠缺,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亟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细化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较大矛盾纠纷逐案研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方案和办结时限,做到一个案子、一套班子、因案施策、一抓到底。形成市、镇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调解员的工作

  网络,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打造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化的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壮大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工作做实,成立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城市管理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制度受理纠纷,化解矛盾,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维护全市和谐稳定。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数据库。

  3、探索新型调解方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真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调解员准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文化建设,探索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品牌调解等新型调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化

  解社会矛盾纠纷。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

  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对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探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类管理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级,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社会影响、资历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颁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挂牌调解,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结构。

  6、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开通建立“民调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合,弥补工作缺陷,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落实经费,制定责任目标,有序推进建立“民调通”信息化工作平台。部署开展“互联网+人民调解”活动,利用“民调通”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没有调解成功或有可能激化的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或民转访案件的发生,实现民调工作的及时性、高效性,确保

  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全面提高全市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员分级培训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市委党校,对乡镇平安协会会长、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和村调解委员进行矛盾纠纷化解专题培训,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的党校培训中增加矛盾纠纷化解的课程,平时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分的能力和水平。

  8、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提升专业化调解水平。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面广、影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化解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规范调解程序,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继续落实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成效。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今后将不断完善

  工作平台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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