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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9篇

时间:2022-12-08 11:05:02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9篇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9篇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9篇,供大家参考。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9篇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显而易见,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当前人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依法进行调处,而且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2002年中办发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

  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的。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

  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

  1.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

  人民调解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其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安定,更关系到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默默无闻地奉献,用自己的辛勤汗水铸就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第一道防线”。要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员以“知民情、化民怨、解民忧、正民风、谋民利”为己任,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豪感、坚定性、做好本职工作的热情及干劲。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本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本地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采取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注重培养调解员为民服务的品德和意识。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标兵。

  其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是基础

  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提高领会其精神实质的水平和能力。学习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常用的涉及承包、计划生育、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农业生产、民事侵权、医保、劳动治安、合同物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必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是关键

  一、是高度重视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渠道。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师团两级分批次培训。师司法部门负责培训团级人民调解员和连队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团司法所重点培训连队调解员。培训内容主要为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治安形势要求与任务、调委会性质任务、民间纠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通过建立分级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以期逐渐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水平。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首先,各团司法所每月要定期召集全体连队调解员观看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教学光盘(可以是反复观看和学习,通过解说,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格式。

  其次,召开调解观摩会和经验交流会,以观摩调解典型邻里纠纷的形式,让调解员在现实案例中把握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并组织团、连两级人民调解员一方面交流观摩会的体验和收获,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交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经验和遇到的疑难困惑,共同探讨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促进调解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是强化在岗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团、连两级调委会应建立健全在岗调解员学习制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年度在岗学习计划和检查督促措施.团调委会和司法所要积极配合为调解员提供内容完整的学习材料.强化对调解员的考核、评比力度,提高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可以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学习内容。还可

  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疑难纠纷分析会、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要建立调解员诚信制度,保持调解工作的纯洁性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为调解员提供民事审判观摩的学习机会。师、团两级调委会应拓展工作思路,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兵团法院的沟通,积极争取他们对本师、本团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组织旁听审判,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的形式,以案学法;特别是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其调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人民调解员要在自觉接受法院和公安机关指导的同时主动拓宽工作视野,配合公安机关搞好辖区内社会治安、协助他们做好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并配合他们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以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使兵团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首先要采取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较高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其次,主动请一些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再次,还应学会整合社会资源,创建优化的社会化调解队伍。广泛吸取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高望重的退休教师和老干、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办事公道、威信较高的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扩大社会参与,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六、应大力宣传典型,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先进调解员,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培养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作风,在调解员队伍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调解工作长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牢不可破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公信度。

  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解纷止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务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一些

  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本文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了一些初步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把人民调解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建立健全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表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协调配合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促进社会来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表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营造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

  要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要继续巩固组织、提升素质、规范工作。对现有村(居民及人民调解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在各个层次调解组织体系和调解员队伍中,乡镇一级调解组织是主导和纽带,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大力提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和人民群众对调解的需求,加强与劳动、土地、城建、医疗、环保等重点部门的对接,主动设立调解组织,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乡镇调解组织队伍要有专职人员调解这项工作。村级调解组织队伍不要以三年一次的

  村级两委换届引起调解员的同步变动,各村要以实际情况人员作些适当调整,要做到调解队伍基本稳定。要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和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有效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水平和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表彰经费、调解办案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不断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充分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让亿万华夏儿女为国泰民安、一派欣欣向荣的祖国感到骄傲好自豪。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

  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者们应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做到未雨绸缪。结合几年来我团和本人在二连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对新时期团场及各连队努力做好这项工作谈点自己肤浅的认识...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

  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

  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

  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摘要]近年来,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和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认真思考,提出健全五项机制的新思路,以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一、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近年来,新华区司法局积极健全四级人民调解网络,成立了由律师、法律服务等人员组成的重大疑难调解案件指导小组;抽调了司法局调解能手成立的联合调解小组;强化了镇、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个,有人民调解员人,使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XX年共调解纠纷件,为维护新华区*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突显出来XX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虽然我区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领导重视不到位部分镇、村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到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但落实起来不要的问题,表现在镇调委会缺乏保障,没有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调委会也无办公经费及调解员误工补助,发挥作用有限

  协调沟通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司法所为主,使得司法所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停留在表面上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邻里、家庭纠纷的调处上,地区、部门之间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等等调解队伍急需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年龄结构不

  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二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3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三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四是人员素质不完全适应职责要求由于调解主任职责比较特殊,应当把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调处能力纳入选任条件,而经过换届选举出的社区干部的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司法行政机关缺乏一定的选任自主权,经常造成新当选的调解主任没有法律知识或从未接触过调解工作、与依法调解的实际需要不符的局面

  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不够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另一方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已于XX年制定,但是

  省、市还未出台具体规定

  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新时期人民内容矛盾纠纷涉及到经济、*、思想、文化各个领域,而化解这些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必须在各级*、*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参与,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处理而各地普遍存在着调解组织基本无保障、措施力度不够、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给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而通过各级调解组织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及时解决了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了基层,落实到了人民群众中,缩短了党

  和*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干群关系,找到了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党和*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形势,中央也提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思路: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优势得到化解;即使已经进入司法渠道,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对于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吴爱英部长还强调指出要深刻认识领会“调解优先”的原则,研究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充分说明了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而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推进社会创新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

  为龙头,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调解小组为依托,调解中心

  户长为基础的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功能完备、上下联

  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新格局。

  (二)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状。近年来,我市注重强化了镇、街道

  办事处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我们按照“六统一”(统一名

  称、统一印章、统一牌匾、统一徽标、统一文书格式、统一调

  解员上岗证)、“五有”(有办公室、有统一牌匾、有印章、

  有必要的办公用品、调解员持上岗证)、“四制”(调解纠纷

  登记制度、纠纷调解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调解文书归档

  制度)的要求,对16个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全部进行了规

  范,设立了专门场所,制作统一的调委会标识、挂牌、座牌、

  印章和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和卷宗等。此外,针对全市各级调

  解组织普遍存在调解协议书制作格式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完

  整、协议履行率偏低、调解个案文档欠缺零散等问题,加强了

  调解文书格式和调解个案文档的规范与指导,要求各级调解组

  织必须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对调解

  个案文档予以管理。在个案调解程序上,在遵循司法部要求的

  基础上,参照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增加了《卷内》、

  《调解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法律文书,较好推进了全市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三)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始

  

  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调解工作方针,注重以“抓小、抓早、抓苗头、抓隐患”为出发点,积极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主动介入公民与法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注重围绕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建立健全排查调解工作机制,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院、大纠纷不出社区(村)、重大纠纷不出街、镇,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切实做到了矛盾不上交,纠纷无积压。据统计,我市75%以上的矛盾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的,实现了调解细小事、稳定大社会之目的。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

  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没能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抓实抓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加上党委政府的认识没解决,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当事人大都寄希望于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因此,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时还面临一定难度。(二)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强。调解员绝大多数由社区、村干部担任,他们身兼多职,工作繁忙,众多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政策知识欠缺,对法律、政策的理解运用不到位,调解方法手段单一,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不力。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事多面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不力。司法所是管理、指导和协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职能机构,但大多数司法所长兼管综治、维稳工作,有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实在力不从心。(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我们对人民调解规范化工作虽然年年进行强调,并作了统一要求,但由于少数社区、村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对调解工作习惯于“动口不动手”

  

  和对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而导致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欠缺,更谈不上规范建档。(五)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目前,财政在调解经费保障上普遍存在投入不足情况,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无经费、调解员工作无报酬、调解员培训无经费,少,专题培训少,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适用性不强,专业培训的深度和力度不够,调解员的素质很难从根本上提高。因此,难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难吸纳懂法律、懂政策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三、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一)加强领导,夯实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由市直单位到镇、办事处成立人民调解综合领导小组,建立由党委抓总,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办)牵头协调,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农林、城建、劳动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建议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项单项工作,对各镇、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建议以市政府名义每两年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与镇、办事处考核挂钩,对调解工作做得好有受过表彰的调委会及调解员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调解工作做得差的单位予以批评,通过表彰激励、通报批评等奖惩制度的兑现执行,从制度上保障我市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收到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坚持考评问责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把指导工作具体落实到部门及个人明确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成果档案每年年初制定指导调解工作的计划各审判人员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年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作为一项目标考评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警给予相应的处分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视为法院基础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奖惩激励制度调动法院干警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xx年,最高__《关于__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实施以来,**法院迅速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由专人负责诉调对接工作。

  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县于xx年在全县15个乡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xx年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及医患纠纷调解中心,xx年在上述两个调解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此中心主要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及校园纠纷,xx年**县又成立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全县劳动争议相关纠纷。

  **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主要是进行司法确认。xx年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20件,xx年受理司法确认案件41件,xx年至5月20日止,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65件。除进行司法确认外,**法院还定期或不定期到调解中心或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

  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与作法

  **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经过多年的尝试,历经数任审判工作人员的精心积累,总结出一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1、坚持服务大局,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__的法定职责。__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__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积极投入大调解格局的创建工作。__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直接接触矛盾,也最有利于化解矛盾,__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不仅可以降低行政调解形成的行政成本,减轻法院讼累,而且可以真正实现__纠纷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法院从便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入手,在立案庭建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到日常工作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再是法院的“副业”而是“主业”,为进一步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坚持长期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制

  人民调解工作与__的审判工作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促进,如何在保持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前提下发挥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指导作用意义重大。**法院采取双向联络制的方式,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指导之间的平台。在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向我院报送信息、反馈问题,对一些特殊案件代理当事人咨询,保持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工作的经常性联系,联络员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传达最新的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发展态势和召集一些活动。通过双向联络制的建立,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增强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3、坚持提升素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制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由于人员的特殊性和非专业性,现有的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匮乏,在处理纠纷时,往往依据道德和简单的法律常识作出判断,对于一些经济合同、房地产等纠纷

  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有效的把握,调解工作不着重点,不能合理分配当事人责任,调解工作开展的不够理想。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发展,必须从转变人民调解员的观念,提高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入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法院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两

  种方式,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两种制度。每年抽调民事审判业务素质较高的干警对人民陪审员组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含调解经验、调解艺术、基础法律知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等多个方面,各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络员集中各组反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定期培训和各组之间的交流活动,有效弥补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通过培训制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了他们从业的自信心和使命感,为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

  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组织处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是司法工作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人民调解以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等特点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某种程度上更优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纠纷的处理。目前,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与人民调解组织缺乏有效联络机制;二是缺乏系统的指导培训机制,部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及调解技能欠缺,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制作的调解协议质量不高;三是人民调解员是无偿服务,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四是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薄弱,个别人民调解员存在吃请受礼拉偏架现象;五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走人民调解程序。

  四、意见与建议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利用现代办公资源,建立指导人民调解网络管理平台。联合移动通信部门,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成立专门的网络窗口,由法院内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如调解办公室)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年度计划公布于网站,并定期或临时公布安排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巡回办案等一系列指导活动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使培训者和被培训者都能早作准备。

  (二)针对各类常见性、典型性案件,分类编写《人民调处手册》之类的书刊,内分“婚姻家庭篇”、“民间借贷篇”等专章性内容,让民调人员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同时,还刊载典型调解案例评析、调解经验介绍等内容,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

  (三)创新培训方式,使培训方式多样化。1、集中授课培训。集中授课培训可采取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定期培训要建立起长效制度,及早制定培训计划,按时予以落实,可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专业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培训常年客座讲师,由他们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相关案例对乡村、社区多发性民事纠纷涉及的基础

  法律、调解技巧进行专题讲座,并对如何制作人民调解谈话笔录、如何制作调解协议、如何立卷等工作给予专项培训。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要及时组织辖区的民调人员,对新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并针对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改选引发的种种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与时俱进地培训民调人员,分析遇到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以及民间纠纷的新特点、新规律,找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新经验,及时向民调人员推广,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2、定人定点负责电话随机指导。在每个指导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落实一个审判员帮带多个人民调解员的“一对多”帮带模式,点对点就人民调解员个案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主要采用“电话答疑”指导模式。同时,每个审判员每季度至少旁听一位自己所帮带的调解员的调解观摩活动。这样,民调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遇到法律及调解技巧问题,随时就能解决,进一步提高民调人员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水平。

  (四)加强提高民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规范化水平。1、对法院审结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评查分析,归纳其中的语言规范、表达歧义问题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2、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__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__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3、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最高__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六条规定的情形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

  (五)联合司法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构建指导网络。法院与司法局、乡镇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制定改进措施。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手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并针对具体特殊案例,随时进行沟通联系,通过面对面交换意见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具体指导,分析研究纠纷发生的特点和倾向性问题,确定当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业务培训。

  (六)建立有效的指导调解工作激励制度。坚持考评问责,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把指导工作具体落实到部门及个人,明确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成果档案,每年年初制定指导调解工作的计划,各审判人员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年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作为一项目标考评,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警,给予相

  应的处分,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视为法院基础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奖惩激励制度调动法院干警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__的一项重要职责,如何有效指导人民调解是一项挑战,更是一个机遇,__在人民调解这片领域中今后还要大有作为,最终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功能相济和良性互动,为基层维稳构牢第一道防线。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0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社区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近年来,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和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认真思考,提出健全五项机制的新思路,以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一、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近年来,新华区司法局积极健全四级人民调解网络,成立了由律师、法律服务等人员组成的重大疑难调解案件指导小组;抽调了司法局调解能手成立的联合调解小组;强化了镇(街道)、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104个,有人民调解员778人,使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2009年共调解纠纷695件,为维护新华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随着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突显出来。2010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社区)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虽然我区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一)领导重视不到位。部分镇(街道)、村(社区)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到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但落实起来不要的问题,表现在镇(街道)调委会缺乏保障,没有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社区)调委会也无办公经费及调解员误工补助,发挥作用有限。(二)协调沟通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镇(街道)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司法所为主,使得司法所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停留在表面上。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邻里、家庭纠纷的调处上,地区、部门之间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等等。(三)调解队伍急需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二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3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三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四是人员素质不完全适应职责要求。由于调解主任职责比较特殊,应当把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调处能力纳入选任条件,而经过换届选举出的社区(村)干部的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司法行政机关缺乏一定的选任自主权,经常造成新当选的调解主任没有法律知识或从未接触过调解工作、与依法调解的实际需要不符的局面。(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不够。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另一方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已于2007年制定,但是

  省、市还未出台具体规定。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新时期人民内容矛盾纠纷涉及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各个领域,而化解这些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参与,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处理。而各地普遍存在着调解组织基本无保障、措施力度不够、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给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而通过各级调解组织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及时解决了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了基层,落实到了人民群众中,缩短了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干群关系,找到了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形势,中央也提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思路: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即使已经进入司法渠道,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对于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吴爱英部长还强调指出要深刻认识领会“调解优先”的原则,研究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充分说明了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而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镇(街道)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街道)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街道)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总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街道)国土、民政、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街道)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落实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一是镇(街道)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建议通过明确的规定,将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捷。我们建议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镇(街道)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担任,村(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司法局为主、村(社区)协助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发放“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四)强化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社区建设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五)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探索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机制,加大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综上所述,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人民调解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和鲜明的特色。我们只有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才能从思想和观念上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更加重视,在机制和方法上进一步探索和发展,使其在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最大的、最有成效的重要作用。

  

  

篇六: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

  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

  断层”与“空档”现象(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

  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50岁以上调解员占80以上%,大专化程度仅占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有依法调解,

  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

  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

  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

  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

  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

  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

  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律素质的增强,市场

  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

  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

  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

  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

  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解政策、热心

  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为专职调解员,

  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

  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村

  (社区)调

  解

  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以会

  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

  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调解骨干培训

  ,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优。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制定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

  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办事处)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舒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韩务农反映:《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居)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低,且年龄结构偏大;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居)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

  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

  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

  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人民调

  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管理

  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法律

  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

  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

  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

  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对乡镇

  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软硬件建设

  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

  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快推

  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调解委员

  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落

  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提

  高队伍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

  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调

  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一是

  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了比较细致的调研。

  一、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近年来,新泰市充分发

  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全方位构建大调解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坚持工作制度化、内部运作程序化、奖惩制度化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日益稳固。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加强了市、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2009年成立,2011年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村社区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积极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青龙路市场设立市场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市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市级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个。目前,全市共有调解组织1177个、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1064个,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3225人,形成了遍布城乡、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新机制,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平安协会民间

  调解衔接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

  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认“四个衔接”,

  丰富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在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

  解员超市”,当事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信任的调解员为自己

  服务,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制订印发了《新泰市人民调解员

  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

  (新司

  发[2012]16号),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效不断提高。建立乡镇人民调解

  联席会议制度。由分工书记牵头,整合综治、信访、公检法司、

  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调联动办公室。落实乡镇(街道)

  每半月、村居(社区)每周一次会议制度。坚持村居每周、

  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市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采取普遍

  排查和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围绕党委、政

  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适时开展重要

  节点社会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2016年共排查调处各

  类矛盾纠纷2533起,调处成功率98%以上,防止民转刑29起,

  涉及91人,预防集体性上访22起,涉及179人,较好地发

  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当前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瓶颈

  1、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

  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

  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部分村和单位在矛盾排查上报中不

  细不全,有漏查漏报现象;在联动联调中,个别部门和单位不

  能坚持参加每周的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方案

  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2、村级调解工作薄弱。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

  件设施严重缺乏,调解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作规

  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

  ;村级人民

  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

  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大多调

  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缺

  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

  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目前

  新泰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0万元),还有部分

  镇村“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挫伤了调解员的

  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4、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

  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

  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

  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

  效果不明显。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

  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发性、易

  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5、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调解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专业知识欠缺,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亟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细化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较大矛盾纠纷逐案研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方案和办结时限,做到一个案子、一套班子、因案施策、一抓到底。形成市、镇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调解员的工作

  网络,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打造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化的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壮大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工作做实,成立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城市管理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制度受理纠纷,化解矛盾,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维护全市和谐稳定。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数据库。

  3、探索新型调解方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真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调解员准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文化建设,探索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品牌调解等新型调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化

  解社会矛盾纠纷。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

  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对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探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类管理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级,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社会影响、资历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颁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挂牌调解,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结构。

  6、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开通建立“民调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合,弥补工作缺陷,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落实经费,制定责任目标,有序推进建立“民调通”信息化工作平台。部署开展“互联网+人民调解”活动,利用“民调通”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没有调解成功或有可能激化的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或民转访案件的发生,实现民调工作的及时性、高效性,确保

  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全面提高全市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员分级培训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市委党校,对乡镇平安协会会长、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和村调解委员进行矛盾纠纷化解专题培训,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的党校培训中增加矛盾纠纷化解的课程,平时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分的能力和水平。

  8、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提升专业化调解水平。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面广、影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化解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规范调解程序,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继续落实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成效。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今后将不断完善

  工作平台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七: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要把加强调解能力作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动调解工作传帮带学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带领青年干警出院门下基层听民声接地气了解社情民意增强社会阅历切实提高青年干警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努力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争取达到善调精判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法律效果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

  [摘要]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的有效制度。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难题逐步暴露。因此,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法官调解水平、完善调解规章制度已是现阶段各级法院强化调解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官;调委会;完善建议

  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合法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其做出详细的说明。长期以来,各级法院运用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社会进步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巨大冲击,社会矛盾的多样化给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法院系统原有的调解模式已渐渐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面临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

  (一)案件压力大、调解时间紧

  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与判决结案相比,调解结案周期长、难度高,既耗时又费神。部分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为了尽快结案,往往无暇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解。

  (二)部分诉讼代理人缺乏调解积极性

  有些案件代理人未能认识到调解的深刻意义,片面强调经济利益,对费时耗力的调解不感兴趣,对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不够配合,甚至引导当事人放弃调解,一味要求法院从速判决。

  (三)对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力度不足

  随着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法院审判资源的紧张,不得不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对一些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长期深入坚持。一些部门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也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未有效地整合利用调解资源,未建立长效的联动协调机制,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果。

  (四)部分法官的调解能力有待加强

  调解工作集法学、心理学和语言艺术于一身,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法官必须在精通法律的前提下,分析当事人的所思所想,注意自己的语言表达。这些能力都来自于丰富的社会实践和长期的庭审经验。现阶段,基层法院

  许多年轻法官都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系统,工作年限较短,缺乏人生阅历,不善于做思想工作。因案件繁多,一些年轻法官也未曾深入基层了解当地风俗民情,无法运用科学的调解方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当事人对欠缺人情味,没有说服能力的调解工作往往也不认可。

  二、提升法院调解能力的建议

  人民法院应坚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理、执行等诉讼环节,主动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调解工作认识

  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中的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是坚持优良传统。基层法院可继续完善和发扬“社区法官”、“爱心调解”等优良做法,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改进调解工作,全力促进社会和谐。二是正确把握和科学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对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站在以和为贵的立场,尽最大可能用调解方式结案;对不适合调解、调解无望或判决效果更好的案件进行及时判决。通过“调判结合”方式彰显法治效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三是加强与律师及其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可向当事人和代理人宣传调解的重大意义和有效成果,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共同推动案件调解。

  (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方法

  人民法院要针对新时期下的复杂矛盾和利益冲突,进一步更新理念,探索调解新思路。建议各级法院都成立诉调对接中心,积极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诉调对接中心打造成纠纷分流的枢纽和司法为民的窗口。一是深入推广诉前调解。发挥诉调对接中心亲民便捷的优势,在案件受理时即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诉前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通过专职调解员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组织诉前调解的方式,低成本、高效率地把普通民商事纠纷化解在诉前,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双赢效果。二是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利用诉调对接中心加强调解资源整合,依托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数据库,探索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规范调解协议制作格式,对达成的非诉讼调解协议进行依法审查确认。三是完善与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的诉调对接机制。法院要凝聚各方力量,把诉调对接与无讼创建活动和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相结合,完善小额速裁、物业纠纷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不断提升运作水平,把诉调对接中心建设成为一个集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材料移送与转交、指导与协调调解工作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平台。四是强化保障确保实效。人民法院应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和通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法院内部也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选配充足的

  优秀法官到诉调对接中心工作,并建立专职

  调解员队伍,吸纳部分退休政法工作者、医生、律师、教师成为专职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的调解热情和专业优势。

  (三)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公正司法的调解队伍。要把加强调解能力作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动调解工作传帮带学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带领青年干警出院门、下基层、听民声、接地气,了解社情民意,增强社会阅历,切实提高青年干警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努力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争取达到“善调精判、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法律效果。

  (四)完善健全调解工作制度

  一是健全人大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可邀请人大代表现场观摩案件庭审和协助案件调解,推动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深入发展。二是健全调解工作考评激励机制。法院把诉前调解案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对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率、自动履行率等进行登记统计,出台调解工作量化考核方法,把法官参与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的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科学全面评价调解工作效果。同时要树立先进典型,对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政策扶持,充分调动法官开展调解的积极性。三是健全调解工作交流机制。各级法院应在实践中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经验,将有代表性的调解案例分别编印成册或上传至法院网站,供调解员学习和当事人参阅,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和支持调解工作,引导更多群众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篇八: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我县共10个乡镇,318个自然村,11个社区,13个企事业,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18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1183人,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员69人,村级人民调解员1006人,社区人民调解员33人,企事业人民调解员39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27人,物业人民调解员9人。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县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一)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与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近三年来我县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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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当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到三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当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与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的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有的农村与社区调委会无专职的人民调解员;有的成立有调委会,但却无专门的人民调解室。三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四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县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4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五是工作方式方法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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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受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县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与时发现,与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部矛盾的“金钥匙”,在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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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乡镇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与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与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国土、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围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篇九: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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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以随州为例,截止202*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2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硬指标,可有可无;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基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三是专业培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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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上访都是因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

  4、调解协议的效力影响了调解成功率。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需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基础,不具强制性。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调解成功率。

  5、调解经费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在基层,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城镇乡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同时由于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村(居)委会调解组织也没有这项财政预算,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的几点建议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政权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发展。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民调解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家喻户晓;二是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总揽协调、信访部门牵头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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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制定完善的考核措施,将村(社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平安乡镇、法治建设考核范畴,使人民调解“软指标”变成“硬任务”。

  2、整合职能、强化措施,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一要大力推广“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按照大综治、大防控、大调解的思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整合综治、维稳、信访、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力量,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辅助、司法调解为后盾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要充分发挥“网格”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网格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摸排矛盾纠纷隐患,确保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三要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原则,完善调解程序、强化调解登记、规范调解协议,使调解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更合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强化调解协议“效力”。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应尽可能予以确认,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调解的效力。

  3、完善网络,优化队伍,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网络体系。在全市构建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补充,纠纷信息员、网格管理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充实调解队伍,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渠道。以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将各级法律顾问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将社区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老干部、老党员等选聘为社区人民调解员;将农村在职干部、退职老干部、老党员以及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村民等充实到村级人民调解队伍。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有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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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现场观摩、民事审判旁听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指导。

  4、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到实处。人民调解是基础性工作,是维稳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不收任何费用,调解员完全凭事业心、责任心开展工作,如果必要的补贴不能落实,势必会影响调解工作质量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随州市政协委员李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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