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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7篇

时间:2022-11-15 09:50:31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7篇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要把加强调解能力作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动调解工作传帮带学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带领青年干警出院门下基层听民声接地气了解社情民

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7篇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要把加强调解能力作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动调解工作传帮带学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带领青年干警出院门下基层听民声接地气了解社情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7篇,供大家参考。

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7篇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要把加强调解能力作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动调解工作传帮带学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带领青年干警出院门下基层听民声接地气了解社情民意增强社会阅历切实提高青年干警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努力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争取达到善调精判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法律效果

  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及完善建议

  [摘要]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的有效制度。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难题逐步暴露。因此,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法官调解水平、完善调解规章制度已是现阶段各级法院强化调解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官;调委会;完善建议

  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合法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其做出详细的说明。长期以来,各级法院运用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社会进步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巨大冲击,社会矛盾的多样化给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法院系统原有的调解模式已渐渐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面临许多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难题

  (一)案件压力大、调解时间紧

  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与判决结案相比,调解结案周期长、难度高,既耗时又费神。部分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为了尽快结案,往往无暇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解。

  (二)部分诉讼代理人缺乏调解积极性

  有些案件代理人未能认识到调解的深刻意义,片面强调经济利益,对费时耗力的调解不感兴趣,对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不够配合,甚至引导当事人放弃调解,一味要求法院从速判决。

  (三)对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力度不足

  随着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法院审判资源的紧张,不得不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对一些非诉讼调解的指导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长期深入坚持。一些部门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也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未有效地整合利用调解资源,未建立长效的联动协调机制,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果。

  (四)部分法官的调解能力有待加强

  调解工作集法学、心理学和语言艺术于一身,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法官必须在精通法律的前提下,分析当事人的所思所想,注意自己的语言表达。这些能力都来自于丰富的社会实践和长期的庭审经验。现阶段,基层法院

  许多年轻法官都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系统,工作年限较短,缺乏人生阅历,不善于做思想工作。因案件繁多,一些年轻法官也未曾深入基层了解当地风俗民情,无法运用科学的调解方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当事人对欠缺人情味,没有说服能力的调解工作往往也不认可。

  二、提升法院调解能力的建议

  人民法院应坚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理、执行等诉讼环节,主动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调解工作认识

  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中的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是坚持优良传统。基层法院可继续完善和发扬“社区法官”、“爱心调解”等优良做法,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改进调解工作,全力促进社会和谐。二是正确把握和科学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对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站在以和为贵的立场,尽最大可能用调解方式结案;对不适合调解、调解无望或判决效果更好的案件进行及时判决。通过“调判结合”方式彰显法治效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三是加强与律师及其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可向当事人和代理人宣传调解的重大意义和有效成果,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共同推动案件调解。

  (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方法

  人民法院要针对新时期下的复杂矛盾和利益冲突,进一步更新理念,探索调解新思路。建议各级法院都成立诉调对接中心,积极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诉调对接中心打造成纠纷分流的枢纽和司法为民的窗口。一是深入推广诉前调解。发挥诉调对接中心亲民便捷的优势,在案件受理时即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诉前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通过专职调解员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组织诉前调解的方式,低成本、高效率地把普通民商事纠纷化解在诉前,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双赢效果。二是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利用诉调对接中心加强调解资源整合,依托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数据库,探索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规范调解协议制作格式,对达成的非诉讼调解协议进行依法审查确认。三是完善与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的诉调对接机制。法院要凝聚各方力量,把诉调对接与无讼创建活动和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相结合,完善小额速裁、物业纠纷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不断提升运作水平,把诉调对接中心建设成为一个集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材料移送与转交、指导与协调调解工作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平台。四是强化保障确保实效。人民法院应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和通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法院内部也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选配充足的

  优秀法官到诉调对接中心工作,并建立专职

  调解员队伍,吸纳部分退休政法工作者、医生、律师、教师成为专职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的调解热情和专业优势。

  (三)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公正司法的调解队伍。要把加强调解能力作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动调解工作传帮带学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带领青年干警出院门、下基层、听民声、接地气,了解社情民意,增强社会阅历,切实提高青年干警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努力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争取达到“善调精判、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法律效果。

  (四)完善健全调解工作制度

  一是健全人大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可邀请人大代表现场观摩案件庭审和协助案件调解,推动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深入发展。二是健全调解工作考评激励机制。法院把诉前调解案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对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率、自动履行率等进行登记统计,出台调解工作量化考核方法,把法官参与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的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科学全面评价调解工作效果。同时要树立先进典型,对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政策扶持,充分调动法官开展调解的积极性。三是健全调解工作交流机制。各级法院应在实践中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经验,将有代表性的调解案例分别编印成册或上传至法院网站,供调解员学习和当事人参阅,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和支持调解工作,引导更多群众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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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的范文,觉得有用就收藏了,重新整理了一下发到这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由于传统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存在不足,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闹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带来极大的社会安全隐患。早在2022年,我市以****令的形式颁布《**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并于2022年升格为《**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国内首部医疗纠纷处置地方性法规,首次将人民调解机制和保险理赔机制同时引入到医疗纠纷处置之中,因成效显著而被誉为医疗纠纷“**解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作为我市一项****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运行七年多来的情况如何?我们对其进行了回顾、分析和思考。一、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设有9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会”),其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市属和海曙、江东、江北3个区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其余8个县(市)、区分别设有医调会,负责辖区内的医疗纠纷化解工作。截止2022年底,全市9家医调会共有专职调解员32名,****调解员3名,共受理医疗纠纷4675起,调解成功4356起,成功率为93.2%,无一例反悔。市医调会两次被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七年多的实践,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医调会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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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光鲜的背后,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不容忽视。(一)医调会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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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100范文排行导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途径被弃用。四是医调会调解

  仍存在人员难聘、人心难定、人才难留等困难。调解员队伍的老龄化、

  过程中,理赔中心往往成为医疗机构的“代言人”或“全权代理人”,不稳定性,导致医调会工作活力欠缺,也制约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

  兼顾考虑自身商业利益,在责任有无、轻重程度等关键性问题上,存在

  作的进一步发展和职能作用的更好发挥。

  不愿意采纳医调解会评估意见的现象,滥用其作为赔偿实际支付人的地

  (四)工作协调机制缺失,相关工作难以统筹开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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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难题,真正纳入法治轨道。医疗纠纷“**解法”起步较早,经过七

  的告知事项,让患方全面了解解决纠纷的途径与方式方法,把院内协

  年多的实践,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回顾与总结,尤其是对存在的

  商不成的医疗纠纷更多地引导选择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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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条例》,依托市委市****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落实好医调会的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解决好工作场所、办公设备、调解员选聘、专家库使用等问题。专职调解员的聘用经费应参照社会同等工作薪金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社工平均待遇。落实“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模式,调解员的补贴发放应考虑其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难易程度等。

  以上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的范文参考详细内容,涉及到医疗纠纷、调解、人民、工作、处置、解决、中心、机制等范文相关内容,希望对网友有用。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显而易见,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当前人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依法进行调处,而且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2002年中办发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

  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的。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

  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

  1.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

  人民调解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其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安定,更关系到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默默无闻地奉献,用自己的辛勤汗水铸就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第一道防线”。要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员以“知民情、化民怨、解民忧、正民风、谋民利”为己任,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豪感、坚定性、做好本职工作的热情及干劲。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本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本地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采取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注重培养调解员为民服务的品德和意识。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标兵。

  其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是基础

  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提高领会其精神实质的水平和能力。学习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常用的涉及承包、计划生育、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农业生产、民事侵权、医保、劳动治安、合同物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必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是关键

  一、是高度重视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渠道。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师团两级分批次培训。师司法部门负责培训团级人民调解员和连队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团司法所重点培训连队调解员。培训内容主要为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治安形势要求与任务、调委会性质任务、民间纠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通过建立分级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以期逐渐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水平。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首先,各团司法所每月要定期召集全体连队调解员观看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教学光盘(可以是反复观看和学习,通过解说,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格式。

  其次,召开调解观摩会和经验交流会,以观摩调解典型邻里纠纷的形式,让调解员在现实案例中把握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并组织团、连两级人民调解员一方面交流观摩会的体验和收获,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交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经验和遇到的疑难困惑,共同探讨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促进调解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是强化在岗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团、连两级调委会应建立健全在岗调解员学习制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年度在岗学习计划和检查督促措施.团调委会和司法所要积极配合为调解员提供内容完整的学习材料.强化对调解员的考核、评比力度,提高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可以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学习内容。还可

  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疑难纠纷分析会、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要建立调解员诚信制度,保持调解工作的纯洁性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为调解员提供民事审判观摩的学习机会。师、团两级调委会应拓展工作思路,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兵团法院的沟通,积极争取他们对本师、本团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组织旁听审判,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的形式,以案学法;特别是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其调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人民调解员要在自觉接受法院和公安机关指导的同时主动拓宽工作视野,配合公安机关搞好辖区内社会治安、协助他们做好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并配合他们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以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使兵团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首先要采取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较高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其次,主动请一些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再次,还应学会整合社会资源,创建优化的社会化调解队伍。广泛吸取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高望重的退休教师和老干、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办事公道、威信较高的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扩大社会参与,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六、应大力宣传典型,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先进调解员,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培养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作风,在调解员队伍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调解工作长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牢不可破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公信度。

  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解纷止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务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一些

  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本文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了一些初步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把人民调解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建立健全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表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协调配合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促进社会来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表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营造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

  要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要继续巩固组织、提升素质、规范工作。对现有村(居民及人民调解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在各个层次调解组织体系和调解员队伍中,乡镇一级调解组织是主导和纽带,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大力提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和人民群众对调解的需求,加强与劳动、土地、城建、医疗、环保等重点部门的对接,主动设立调解组织,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乡镇调解组织队伍要有专职人员调解这项工作。村级调解组织队伍不要以三年一次的

  村级两委换届引起调解员的同步变动,各村要以实际情况人员作些适当调整,要做到调解队伍基本稳定。要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和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有效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水平和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表彰经费、调解办案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不断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充分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让亿万华夏儿女为国泰民安、一派欣欣向荣的祖国感到骄傲好自豪。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

  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者们应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做到未雨绸缪。结合几年来我团和本人在二连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对新时期团场及各连队努力做好这项工作谈点自己肤浅的认识...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

  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

  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

  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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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以随州为例,截止202*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2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硬指标,可有可无;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基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三是专业培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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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上访都是因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

  4、调解协议的效力影响了调解成功率。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需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基础,不具强制性。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调解成功率。

  5、调解经费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在基层,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城镇乡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同时由于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村(居)委会调解组织也没有这项财政预算,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的几点建议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政权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发展。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民调解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家喻户晓;二是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总揽协调、信访部门牵头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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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制定完善的考核措施,将村(社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平安乡镇、法治建设考核范畴,使人民调解“软指标”变成“硬任务”。

  2、整合职能、强化措施,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一要大力推广“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按照大综治、大防控、大调解的思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整合综治、维稳、信访、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力量,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辅助、司法调解为后盾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要充分发挥“网格”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网格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摸排矛盾纠纷隐患,确保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三要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原则,完善调解程序、强化调解登记、规范调解协议,使调解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更合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强化调解协议“效力”。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应尽可能予以确认,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调解的效力。

  3、完善网络,优化队伍,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网络体系。在全市构建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补充,纠纷信息员、网格管理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充实调解队伍,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渠道。以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将各级法律顾问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将社区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老干部、老党员等选聘为社区人民调解员;将农村在职干部、退职老干部、老党员以及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村民等充实到村级人民调解队伍。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有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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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现场观摩、民事审判旁听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指导。

  4、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到实处。人民调解是基础性工作,是维稳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不收任何费用,调解员完全凭事业心、责任心开展工作,如果必要的补贴不能落实,势必会影响调解工作质量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随州市政协委员李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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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坚持考评问责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把指导工作具体落实到部门及个人明确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成果档案每年年初制定指导调解工作的计划各审判人员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年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作为一项目标考评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警给予相应的处分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视为法院基础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奖惩激励制度调动法院干警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xx年,最高__《关于__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实施以来,**法院迅速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由专人负责诉调对接工作。

  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县于xx年在全县15个乡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xx年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及医患纠纷调解中心,xx年在上述两个调解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此中心主要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及校园纠纷,xx年**县又成立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全县劳动争议相关纠纷。

  **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主要是进行司法确认。xx年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20件,xx年受理司法确认案件41件,xx年至5月20日止,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65件。除进行司法确认外,**法院还定期或不定期到调解中心或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

  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与作法

  **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经过多年的尝试,历经数任审判工作人员的精心积累,总结出一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1、坚持服务大局,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__的法定职责。__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__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积极投入大调解格局的创建工作。__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直接接触矛盾,也最有利于化解矛盾,__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不仅可以降低行政调解形成的行政成本,减轻法院讼累,而且可以真正实现__纠纷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法院从便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入手,在立案庭建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到日常工作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再是法院的“副业”而是“主业”,为进一步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坚持长期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制

  人民调解工作与__的审判工作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促进,如何在保持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前提下发挥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指导作用意义重大。**法院采取双向联络制的方式,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指导之间的平台。在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向我院报送信息、反馈问题,对一些特殊案件代理当事人咨询,保持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工作的经常性联系,联络员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传达最新的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发展态势和召集一些活动。通过双向联络制的建立,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增强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3、坚持提升素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制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由于人员的特殊性和非专业性,现有的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匮乏,在处理纠纷时,往往依据道德和简单的法律常识作出判断,对于一些经济合同、房地产等纠纷

  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有效的把握,调解工作不着重点,不能合理分配当事人责任,调解工作开展的不够理想。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发展,必须从转变人民调解员的观念,提高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入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法院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两

  种方式,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两种制度。每年抽调民事审判业务素质较高的干警对人民陪审员组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含调解经验、调解艺术、基础法律知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等多个方面,各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络员集中各组反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定期培训和各组之间的交流活动,有效弥补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通过培训制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了他们从业的自信心和使命感,为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

  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组织处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是司法工作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人民调解以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等特点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某种程度上更优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纠纷的处理。目前,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与人民调解组织缺乏有效联络机制;二是缺乏系统的指导培训机制,部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及调解技能欠缺,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制作的调解协议质量不高;三是人民调解员是无偿服务,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四是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薄弱,个别人民调解员存在吃请受礼拉偏架现象;五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走人民调解程序。

  四、意见与建议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利用现代办公资源,建立指导人民调解网络管理平台。联合移动通信部门,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成立专门的网络窗口,由法院内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如调解办公室)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年度计划公布于网站,并定期或临时公布安排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巡回办案等一系列指导活动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使培训者和被培训者都能早作准备。

  (二)针对各类常见性、典型性案件,分类编写《人民调处手册》之类的书刊,内分“婚姻家庭篇”、“民间借贷篇”等专章性内容,让民调人员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同时,还刊载典型调解案例评析、调解经验介绍等内容,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

  (三)创新培训方式,使培训方式多样化。1、集中授课培训。集中授课培训可采取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定期培训要建立起长效制度,及早制定培训计划,按时予以落实,可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专业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培训常年客座讲师,由他们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相关案例对乡村、社区多发性民事纠纷涉及的基础

  法律、调解技巧进行专题讲座,并对如何制作人民调解谈话笔录、如何制作调解协议、如何立卷等工作给予专项培训。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要及时组织辖区的民调人员,对新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并针对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改选引发的种种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与时俱进地培训民调人员,分析遇到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以及民间纠纷的新特点、新规律,找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新经验,及时向民调人员推广,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2、定人定点负责电话随机指导。在每个指导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落实一个审判员帮带多个人民调解员的“一对多”帮带模式,点对点就人民调解员个案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主要采用“电话答疑”指导模式。同时,每个审判员每季度至少旁听一位自己所帮带的调解员的调解观摩活动。这样,民调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遇到法律及调解技巧问题,随时就能解决,进一步提高民调人员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水平。

  (四)加强提高民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规范化水平。1、对法院审结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评查分析,归纳其中的语言规范、表达歧义问题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2、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__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__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3、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最高__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六条规定的情形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

  (五)联合司法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构建指导网络。法院与司法局、乡镇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制定改进措施。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手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并针对具体特殊案例,随时进行沟通联系,通过面对面交换意见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具体指导,分析研究纠纷发生的特点和倾向性问题,确定当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业务培训。

  (六)建立有效的指导调解工作激励制度。坚持考评问责,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把指导工作具体落实到部门及个人,明确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成果档案,每年年初制定指导调解工作的计划,各审判人员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年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作为一项目标考评,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警,给予相

  应的处分,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视为法院基础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奖惩激励制度调动法院干警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__的一项重要职责,如何有效指导人民调解是一项挑战,更是一个机遇,__在人民调解这片领域中今后还要大有作为,最终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功能相济和良性互动,为基层维稳构牢第一道防线。

  内容仅供参考

  

  

篇六: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滞后。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四、建议(一)加强领导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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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

  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各乡镇全年组织培训不得少于XX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要达到XX%,实现人民调解员全员培训。培训重点应是: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五)落实经费保障落实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全县统一标准、统一补贴,确保人员不流失,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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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杨雨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2013年第7期

  杨雨

  (丹东市委党校科研部,辽宁丹东11800)

  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现行调解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新形势下,要消除农村中存在的各种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人民调解的定纷止争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本文试图从探究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出发,进一步阐释完善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人民调解;中国特色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9-0-02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我国除诉讼程序外,运用得最广泛、最成功,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一种解决纠纷途径。多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预防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矛盾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人民调解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社会纠纷诱发点增多

  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改革前那种简单的利益群体己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各样的与特定的经济关系相联系的不同利益主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并存,导致各类纠纷和矛盾增多,纠纷从形式到内容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是实行联产承包以来,农民以独立生产和经营者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资源使用、权益归属和界定生产经营性纠纷突出;二是由雇用关系引发赔偿和债权债务纠纷增多;三是经济关系变化,传统道德观念受到冲击,导致婚姻、赡养、继承等方面纠纷上升;四是因农民负担、土地调整、村务公开、村级干部为政不廉、办事不公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

  2.纠纷日益复杂和疑难化

  一是纠纷涉及人员多、部门多、原因复杂、纠纷的主体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交织在一起。一件纠纷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部门、一种手段难以单独处理。二是取证难。进行诉讼要有证据,调解纠纷同样依靠证据。而今老百姓不愿作证的心态非常明显,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要不涉及自己利益,不管身边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听之任之。由于取证困难,影响了纠纷的调处。

  3.群体性突出

  过去,农村纠纷多以个体形式出现,纠纷的内容大多是一些个别问题。而近年来,无论是纠纷的数量和纠纷的当事人数量都呈上升趋势,出现了较为复杂的群体行为,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并明显地表现如下特点:一是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涉及范围广泛;

  二是共同经济利益引起共鸣,进而形成纠纷群体行为;三是内部问题社会化,纠纷当事人己走出村镇,为达到目的,成群结队的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示威、上访,甚至闹事,酿成恶性事件。

  4.突发性强、后果严重

  农村纠纷当事人大都缺少文化,不学法、不懂法或不信法。在发生纠纷时既不懂用法律来约束自己,又不懂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往往为区区小事,便感情冲动,动辄行凶,伤人害己。

  5.调解难度越来越大

  一是群众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或是历史遗留问题,或是缺少法律政策依据,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二是一些基层组织对问题采取推诿、拖延、扯皮、遇事绕着走,回避矛盾。结果使本来简单易结的纠结越拖越大、越拖越难,人为地加大了调处难度;三是一些事件,涉及的人多、部门多、起因复杂,往往是多数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纠缠在一起,解决难度相对更大。

  6.基层调解组织面临挑战

  面对日益突出的人民内部矛盾,基层调解工作往往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一是乡镇司法调解机构大都面临办公简陋、交通、通讯落后,人员严重不足的困境,有些村级调委会形同虚设,调解人员身兼数职,难以分身。二是调解人员素质不高,调解成功率低。新形势下农村人民调解面临的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产生的原因是多主面的。

  一是新旧体制交替碰撞导致了纠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传统的利益格局己经打破,新的利益格局己逐步形成,在这种转轨建制新时期,势必会出现磨擦和碰撞,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利益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激烈。

  二是农民教育滞后引发了纠纷。多年来,虽然不断强化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普法教育,在有些地方效果不明显,农民封建小农意识、个人主义严重,往往为一堵墙,一条珑争得不可开交,甚至大动干戈。

  三是基层组织建设弱化积累了矛盾和纠纷。基层组织建设在一些乡镇程度不同地存在弱化现象,少数基层组织形不成核心,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一些村干部对坏人坏事不敢管,因而难以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

  四是少数基层干部责任心不强,激化了纠纷和矛盾。有些基层干部头脑中群众观念淡漠,工作责任心不强,群众往往反映个小问题或要求处理个人小纠纷,小纠纷变成了大纠纷,一些群众感到公断靠不住,不如自行解决,结果酿成刑事案件。

  五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是农村各类纠纷增多的潜在因素。时下,社会上腐败现象、执法不公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消极因素还未得到有效治理,这些潜在因素却从不同角度来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诱发和引发各类矛盾和纠纷。

  二、完善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1.加强领导,积极支持

  乡镇常委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和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各级调解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稳定工作的参谋助手。

  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要加强村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大力整顿不规范的调解组织,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要探索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调解人员作用办法,拓宽调解人员的用人渠道,积极吸收学历高的素质好的人才进入调解队伍,充分发挥农村老干部、老党员的作用,使调解工作纵横到户、左右到人。要加强司法所建设,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力度。

  3.完善机制,规范调解程序

  建立和完善信息反馈、基层预防、集中排查、疏导调解、专项治理等机制,要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经常性调解与集体排查调处相结合;二是坚持调处纠纷与消除隐患相结合;三是坚持调解工作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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