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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时间:2023-07-08 16:45:04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文刘潇潇李冬阳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文 刘潇潇 李冬阳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据悉,《规定》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涉及《规定》的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们是否必须为专职人员?需要具备什么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不一定是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兼职人员。

《规定》第六条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包括: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除了《规定》第五条明确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是否需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名称必须叫食品安全总监吗?另外,对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有规定吗?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包括: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未达到食品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的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如果企业已经配备了符合本规定食品安全总监任职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不必改变原职务称谓,明确其为食品安全总监,履行总监职责。

至于人员数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具体人员情况需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来确定。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职责主要是什么?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未能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随机考核,如何处理?

《规定》第八条明确,食品安全总监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是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二是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三是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四是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五是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是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员的职责包括:一是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是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是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是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是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是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此处的自查是指什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原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什么关系?是否需要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此处的自查是指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织的定期检查评价。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可以结合开展。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调度频次,但不能低于此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类似工作机制的,可以将原有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比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允许按日、周、月方式划分,可以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应建立班次管控、双日排查、双周调度等类似制度,将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和定期调度的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风险隐患始终在可防可控范围。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已经停工、停产,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但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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