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精优范文网 > 专题范文 > 范文大全 >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18篇

时间:2022-11-29 19:15:08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18篇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从20092011年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纠纷58156件调解纠纷53079件成功调解51975件劝阻群体性上访1247起防止民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18篇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从20092011年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纠纷58156件调解纠纷53079件成功调解51975件劝阻群体性上访1247起防止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18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18篇

篇一: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从20092011年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纠纷58156件调解纠纷53079件成功调解51975件劝阻群体性上访1247起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25件防止民转刑案件853为此有必要通过调查汇总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或理解有歧义而在审判实务中又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对策与建议以便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法律正确解决纠纷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关于民事纠纷问题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伴随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劳资关系不和谐的因素不断增多,利益冲突日益加剧。邻里纠纷、劳资纠纷、外来人员纠纷、赔偿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房屋和宅基地纠纷等,其中近几年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情况来看,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两类纠纷要占到总数的40%左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劳资关系、征地拆迁、房屋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等四类纠纷占总数的20%。此外为其他各类纠纷(如赔偿、合同、医疗纠纷占总数的8%左右)。从2009年到2011年,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纠纷58156件,调解纠纷53079件,成功调解51975件,劝阻群体性上访1247起,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25件,防止民转刑案件853件,

  为此,有必要通过调查,汇总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或理解有歧义而在审判实务中又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对策与建议,以便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法律,正确解决纠纷,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这类案件基于管辖规定,主要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其收案率近几年在民事案件中一直居高不下。基本特征为:1、标的较大;2、证据繁杂、3、争议较大;4、调、撤率低,上诉率高。这些特征并不孤立存在,往往结合在一起作用于诉讼。从审判角度而言,双方主要争

  1

  议集中于赔偿标准的确定,其根源却在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欠缺或模糊上,可谓各取所需式的理解。立法上,《民法通则》仍然是这类案件的基本民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颁布、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起到良好的作用。2010年7月1日实施民事赔偿单行法律《侵权责任法》没有溯及力,目前的案件中很少适用,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会及时出台,弥补之前司法解释中的漏洞或理论与实务界争执的一些热点问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适格主体的确定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适格原告没有争议,但伤残受害人起诉时有些不列被扶养人为原告,有些则全部列为共同原告。司法实务中法院并没有将此问题化,列与不列都不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但部分代理律师在抗辩中明确提出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法院回避此争议并不可取。(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的区分是否影响被告的主体资格通俗地讲,即“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侵权责任法》均有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这种一般性规定,并没有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性。民事赔偿理论与实务具有复杂性,从逻辑上也不能据此推定出“公车私用”单位对外不承担责任的结论来,还得具

  2

  体问题具体分析。“公车私用”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中国特有的文化及观念以及经济发展状况无法避免这现象。从现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促进交通安全,保护受害人利益”立法价值上看,排除单位赔偿责任从受害人角度讲有失公平。笔者曾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司机经单位同意用车去邻县办理个人私事,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自己受伤、其子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为主次责任,其单位主要抗辩理由即非职务行为由其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又查明事故发生前该车经检修ABS制动系统存在问题单位未及时更换,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案件在合议时形成两种意见,一是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二是道路交通事故有其特殊性,只要经单位同意用车,即使非职务行为,单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我们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遇到保险公司就其诉讼地位的抗辩,分两种情形: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商业险。强制险情形目前争议不大,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交强险条例》关于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冲突,《交强险条例》对保险公司赔偿采授权性规范,即可以被保险人赔偿(《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要求被保险人已向受害人实际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也可以向受害人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则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直接赔偿责任。法律适用上以上位法为准即可,将保险公司列为普通共同诉讼的被告不存诉讼法上的问题。争议较大的在于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法》第六十五第规定,只是在被保险人

  3

  怠于请求时,第三者对保险公司才有直接赔偿请求权。其它情形,保险公司则有是否为适格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争议。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的处理没有统一标准可言,各地法院作法不一。似乎法院也并不在意这种争议,基本上是从将其纳入诉讼,利于受害人之赔偿的终极意义上处理,保险公司对此则趋于无奈。笔者以为,诉讼地位确定也是程序公正的一部分,在机动车商业险与交强险投保非同一保险公司时,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为宜;如同一保险公司,则应统一列为被告,否则,主体竞合问题无法解决。司法解释应就此做出统一规定,以免在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界定上处于无序状态,影响判决的严肃性。

  (四)农民工死亡伤残金、误工费按城镇赔偿标准的确定“同命不同价”之尖锐批评自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未有止过,虽然这种提法从法律价值角度而言缺乏理论性,但也反映出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上存在科学性问题。司法实务中,为解决这一问题,有些法院作为一些大胆的突破,统一按城镇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但并不值得推崇,因为这种做法多少有适用法律错误之嫌。各省高院为解决这一问题,相继下发了统一的指导意见,例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虽然源于具体司法实践

  4

  产生的指导性意见值得肯定。但由于司法解释权归于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在法

  律适用上仍存在效力问题。另外,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我们发现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差别很大,以至于法官也会对赔偿的公平性产生怀疑。

  农村居民进城打工现象非常普遍,发生人身损害,一般都会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在诉讼中实际采用的是经常居住地标准,要求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暂住证制度之存废争议多年,很多地方已经取消或变更为居住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要得到司法实务中的支持,受害人应当证明一个事实构成: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三、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笔者以为,经常居住地并不以暂住证为唯一证明,其房产证、租房合同或用人单位住房证明均可作为证据。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有营业执照、具体的经营场所及正常经营证明即可;属于打工的,用人单位证明、工资发放表即可。只要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可认定。关于误工费争议很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该款本身来看,有矛盾之处即存在有固定收入的反而比无固定收入的获赔偿额少的情况,或者说司法解释本身

  5

  倾向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但无法规避矛盾的实在性。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无固定收入且并不举证证明最近三年之平均收入,除非收入高于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实际上,统计部门从2007年始不再公布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适用标准在司法实务中统一以在岗职工社平工资为准。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缺陷也会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不公平性,这也是今后司法解释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涉及到农民工误工赔偿问题,除了上述存在情形之外,在诉讼实务中更加复杂。就用工形式上讲,有劳动合同关系,更多是劳务合同关系或其它临时用工关系,诉讼中一般也主张按城镇标准对待,而法院的判决简直是五花八门。

  有一案例:一农民工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被派遣到受诉法院所在地从事建筑工作,每天回县城附近的农村居住。工作三个月后,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七级伤残,提供了劳务合同及工资表,月收入均在三千元以上,要求按其实际收入赔偿误工损失。合议时按非固定收入没有分歧,误工费标准的确定产生分歧:一种意见是按实际收入确定误工损失,一种意见是按陕西省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确定误工损失。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只能按社平工资确定赔偿标准。虽然这样处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因误工时间至伤残评定只有几个月,却不能保证实质上的公平性。再有,长期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可适用城镇标准,但临时或农闲季节性的打工如何确定误工费标准也是争议颇为激烈的问题,实务中做法也不一,弹性极大,有的根据打工时实际收入确定,有的以当地一般劳务标准

  6

  确定,有的以社平工资标准确定。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的认同也不一样,有的在30元——60元的弹性幅度内认可,有的则不予认可。笔者认为,关于误工费,前提必须证明发生人身损害时城镇务工的事实,才涉及误工费赔偿问题,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判断。而误工费标准问题,则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要结合误工时间、标准及侵权人负担能力,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理解上可以作利于农民工受害人的解释,以便于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希望今后的司法解释能够明确一个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标准,利于裁判的统一。

  (五)二次以上伤残鉴定期间误工费计算截止日的确定一般伤残鉴定都是在受害人伤情基本稳定以后,由受害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鉴定,以便确定赔偿标准及数额,一次鉴定即可解决问题。少数情况下,存在合理、正常的二次以上鉴定,包括旧伤复发或申请重新鉴定,还是一种情况就是受害人为诉讼之目的在伤情不稳定时做出的伤残鉴定,后来根据伤情的发展变化再次鉴定,这就涉及误工时间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鉴定时间没有限制及二次以上鉴定误工时间计算截止日没有相应规定,司法实务中应如何操作便成为法律空白,而有些当事人则利用这一点尽量拖延鉴定时间以获取更大的利益。解决这一难题目前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依据现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合理性判断。

  7

  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某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但鉴定却是在出院之前做出的,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进行功能恢复锻炼。被告抗辩坚持误工计算到伤残鉴定日的前一天。笔者认为,误工费与死亡、伤残赔偿金具有衔接关系,确定误工时间的核心在于“因伤残持续误工”,而事实依据则在于医疗机构的证明,并非机械地按照定残日计算误工截止时间,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应有之意。凡二次以上鉴定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意见判断是否必要或合理:1、当事人自行委托二次以上伤残鉴定,其鉴定结论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第一次鉴定为准确定误工时间,伤残等级提高的情况下,可以第二次鉴定为准确定误工时间。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诉讼中被告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相同或降低,以第一次鉴定为准确定误工时间;伤残等级提高,可以最后一次鉴定为准确定误工时间。3、因伤情不稳定二次以上的鉴定情形,可以最后一次鉴定为准确定误工时间,但鉴定费及相关交通、住宿费损失应按过错原则由受害人自行承担。由此还引申出一个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实务中以此抗辩的较小,但也反映出这类案件时效规定法律缺陷,在此不做赘述。

  (六)伤残鉴定费及鉴定交通、住宿费成为司法解释的漏洞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赔偿项目,从而使伤残鉴定费及鉴定交通费、住宿费成为解释中的漏洞,也因此得以成为被告抗辩的理由,这并不利于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上述费用系确定赔偿金额合理、必要之费用,

  8

  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应予明确规定,使该项请求具有合法性。(七)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项目是否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采完全列举方式规定了赔偿项目,并不

  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很多人对此产生了歧义,认为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上采用了收入减少说和收入丧失说的理论,被扶养人本身依靠受害人的收入生活,原司法解释有重复计算之嫌,《侵权责任法》纠正了这一错误。可最高法院的通知让人一头雾水,其用语让人产生理解上分歧。笔者认为,最高法院通知的第四条,虽然“计入”用语欠缺规范,但基本意思还是明确的。通知第四条整句话的意思仍然是肯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法定赔偿项目,因为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即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规定。尽管解释本意可作此探求,但法律冲突还是无法避免。

  二、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有关赔偿问题(一)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合同法》所采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辅之以过错责任原则。而现行法律侵权行为的对象限定于绝对权,《合同法》草案中曾将债权侵权行为纳入其中,但最终《合同法》取消了该规定,这应意味着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债权(相对权)为侵权行为的对象。由此,理论上

  9

  并不存在所谓债权侵权行为。我国1997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地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条即是关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这与已废止的《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相比显然发生了质的变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两条关于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规定,使得在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情况下,明确了违约方应依合同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

  有一案例:原告系一采砂场业主,与被告某供电局一直存在供用电合同,在新旧农电网交换时停电。被告恢复供电时当地村民以原告未给村社交清承包费为由强行阻拦,导致砂场一万多方毛砂因无电力不能加工为成品砂出售。汛期届至后,原告只能按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将毛砂复平于河道内造成损失。原告起诉要求电力局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而被告则以第三人侵权,原告没有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义务,排除供电障碍为由抗辩,认为被告不能履行供电义务系原告违约所致。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村民所谓的与原告承包费之纠纷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河道属于国家所有,砂场系原告合法开办,并未占用村社土地或其它资源。原告在开办砂场初期为排除干涉、顺利生产,曾以赞助名义一次性给过社上5000元,此次村民以阻拦恢复供电为手段强索所谓承包费属无理要求。相对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

  10

  村民显然属于第三人,被告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不能恢复供电,按《合同法》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第二款可以认为在合同附随义务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但本案仅有可能在合同主体之间按违约情况确定责任承担,第三人与原告本身的纠纷并不能够根据该款成为被告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显然赋予了违约方的追偿权,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将债权侵权行为纳入其中,本案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只能存在侵权关系,法律本身的冲突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不承认或没有明确承认债权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被告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向第三人追偿以填补所承担的违约损失。债权侵权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不将之纳入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将不利于解决此类纠纷。

  (二)合同案件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标准合同中的减轻损失规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两个规定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对损措施作了“适当”限制,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11

  之规定。合同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守约方的减损义务是根据诚信原则上确定的一种不真正义务,相对与约定或法定义务较弱,其适用前提是一方违约而另一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核心在于“守约方应当采取而没有采取的适当措施”,法律效果上是排除守约方对扩大部分损失的请求权。这种适当措施是一种对当时应为行为的事后评价,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规则的适用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处理。这就要求法院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对所谓“适当措施”进行合理性的审慎判断,因为减损规则的运行逻辑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产生的是截然相反的两种结果。仍以上述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被告另外一个抗辩理由就是原告没有履行减损义务防止损失扩大,因而扩大的损失由原告自负。为此提出两个认为原告应当采取的减损措施:一是直接销售毛砂防止损失扩大;二是购买发电机发电减轻损失。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以双方的合同关系为基础,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成本因素。即减损成本明显小于损失。2、合法性因素。3、适当措施不应超出守约方的正常经营活动范围。4、应结合当时的情境来考查这种适当措施事实上的可行性,不能完全以事后的推断来判定守约方应当采取措施的合理性。5、适当措施只一种合理性判断,范围不能太大,以免加重守约方的义务,牺牲权利义务的公平设置。6、遵循证据规则,由违约方举证证明守约应当采取的措施及合理性。从而判断被告提出的减损措施对原告而方没有合理性,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适当措施,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笔者以为,法官在案件处

  12

  理过程中,除非很容易判断的守约方应采取某种适当措施来减轻损失,并不适合偏离中立的地位去判定守约方应采取何种措施为适当。所以,关于减轻损失规则的适用标准仍有待于司法解释作出规定,以解决合同纠纷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困难。

  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层出不穷,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必然存在,中国不存在英美法系之判例法,而倾向于大陆法系采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原则,司法解释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漏洞和规定的不明确性,但相对于错综复杂的民事纠纷和丰富的司法实践及基层法官目前的素质而言,仍然需要很多完善和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而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官的司法能动性。本文仅就民事赔偿案件列举了部分现象和提出了一点浅薄之见。但立足于司法为民的宗旨,只希望通过这种形式为民事审判工作尽自己绵薄之力,更好地发挥司法之理性实践作用。

  13

  

  

篇二: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强

  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问题,应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事审判、涉诉信访、审判队伍、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司法环境六方面,具体地讲:(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1/7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关于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会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民事涉诉信访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诉信访量相应偏高。从审查分析的情况看,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极个别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数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规范、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未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个别同志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7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申诉不止。

  再者,有些当事人存在思想观念误区,上访人员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这个部门跑了又去其他部门去找领导;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一闹,领导就会重视。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

  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交往不断增多,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案件和纠纷涌向法院。特别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因为诉讼成本的降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更多地选择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但是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等因素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人才断层、人才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制约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尽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学习培训,但囿于经费短缺,参加业务培训少,业务书籍匮乏,造成知识更新慢、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庭审能力弱,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政治和经济待遇不高,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在成为一名法官,需经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门槛不可谓不高。纵观其他职业和其他单位,法官虽神圣,但经济待遇处于中下水平,法院虽威严,但只是一个部门,特别与党委、

  3/7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组织部门、乡镇相比,基层法院里解决一个副科、正科非常难。有的同志临到退休还没有解决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这个级别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动。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

  基层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不佳,有些法庭没有每人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加上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调解方式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的规定,更令基层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来,基层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面临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环境方面

  由于现行司法体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干扰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对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当干预;托人说情、找关系送材料、找领导批意见、找媒体施加压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民事审判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要积极破解当庭宣判、调解难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加强调解力度。首先,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调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审理,既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其次,在被告答辩时进行调解。既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第三,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审判法官通过认真阅卷,初步了解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后,归纳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及时电话联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第四,

  4/7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最后,积极做好庭后调解。只要有调解的可能都要及时进行,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同时也保护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和解权利。

  二是要不断强化案件质量。为了强化案件质量,可以采取了以下作法:

  ①力求案件程序的完善。凡程序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执行。对于不明确的程序问题,坚持做到宁多勿少、宁繁勿减,尽量、尽力把程序问题做规范、做仔细。

  ②力求适用法律的准确。在法律适用上,弄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范围,把准诉争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根据法律关系性质正确选择应当适用的相关法律。对法律适用一时拿不准或有争议的或新类型的案件,全庭同志认真讨论分析,吸收大家的意见,尽力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③力求庭审的规范。在开庭审判中,严格规范庭审,做到开庭准时、着装规范、用语文明、庭审专注,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庭审中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执行庭审规范性提纲。以规范的庭审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④力求判决书制作的精细。在判决书制作中,要求必须突出争议焦点,表述清楚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举证、质证意见,阐明法官认证的理由,做到判决逻辑严谨、说理透彻,引用法律全文准确、恰当,杜绝错、漏、别字的出现。

  三是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学习宋鱼水等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使广大民事法官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提高政治素质。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强化宗旨意识,牢记“两个务必”,克服特权思想,恪守职业道德,坚定对公平和正义的信仰与追求,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按照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民事法官的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加强教育,

  5/7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民事法官队伍。

  四是可以建立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人民法院经费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法院的其他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要予以一定的补助。国家财政对法院办公经费予以保障,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补贴及时发放到位,这样才能激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这样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为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五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员编制方面,由于公务员法实施后,法院的人员编制统一由政府人事部门掌管,针对收案数量增多的情况,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法院的人员编制,以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针对政治待遇不高的情况,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解决职级问题。加大对基层法院、基层法庭的财力、物力的投入力度。

  六是多措并举,努力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司法效率,关键是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行为主体,其素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方面,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法官的准入制,《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法院现任法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法学专家开展讲座,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审判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鼓励法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自我学习,借鉴和学习先进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七是大力推行法官遴选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建设,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承前启后的枢纽工程。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法官准入制度、法官员额制度、法官晋升制度建设都是极大的促进。这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整个法官队伍建设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会引发百花齐放、万马奔腾的积极态势,促进法官队伍形成比、学、赶、帮的业务竞争氛围,为法官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的环境。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法院任职的制度,加大选任工作力度,解决基层法官断层问题。法

  6/7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官的主要来源应该主要从不同层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中和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调。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遴选法官时,应特别注意严格选任条件,科学组织考试和考核,并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让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为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提供可靠的保证。

  7/7

  

  

篇三: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第七速裁的工作方法和流程速裁法庭每件案件的审理周期平均为8天最快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不到一小时审理速裁案件的过程中速裁法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一般流程是民商事纠纷在立案受理后立案审查人员根据该案在立案时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交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查及在立案审查中获得的案件其他信息认为符合速裁条件并符合速裁案件范围的则直接于立案当天下午下班前两小时分流到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内勤登记后当即将案件分流到每个审判员手中审判员书记员阅卷后即于当天与原被告电话联系通过电话初步了解纠纷起因原被告各自的意向和是否存和解的可能并在电话中告知双方将在开庭前先行调解并通知原被告到庭办理相关手续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均可通过电话联系上的一般当天均可取得初步的案件信息有些当事人在下班前即可到法院办理相关的手续并进行初步的磋商和解和调解但通常当事人是第二天到法院办理相关的诉讼手续即审判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并制作告知笔录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双方同意在答辩期内和解调解或开庭的还要填写相应的申请书或同意书通过书面的形式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确定下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速裁工作的调研报告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朱洪涛二00六年六月五日目录前言第一、调研的目的第一、第二、第二、调研采取的方法第三、第三、速裁的根据第四、第四、速裁的组织状况第五、第五、速裁案件的范围第六、第六、速裁适用的主要程序法第七、第七、速裁的工作方法和流程第八、第八、速裁的效果第九、第九、速裁的经验第十、第十、速裁遇到的问题第十一、关于速裁的意见、第十一、关于速裁的意见、建议前言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指出:“要严格执行法律,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要继续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审判工作的各项制度,发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对1999-2003年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了统一部署,在纲要中提出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之一是“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声明最高人民法院“在条件成熟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建议,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并号召各级人民法院“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大胆创新,勇于实践”。以《纲要》为契机,全国各基层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以“两便原则”为指导,开展了大规模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民商事纠纷速裁这一概念和实践应运而生。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别是2004年底,党中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目前,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既面临着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而这些挑战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制定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在该纲要中明确提出“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自2001年7月1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首个“速裁法庭”为开端,“速裁法庭”便如雨后春笋般的在全国各基层人民法院开始设立和运作,经过2002年各地法院的探索,2003年为繁荣,此后进入相对平稳发展的阶段,速裁法庭在全国基层法院由起初的一两家,现在在很多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各种形式的速裁法庭,以致于设立速裁法庭的指导思想进而影响到包括上诉审法院这样一些上级法院,将速裁这一本来只是为应对繁重的一审民事审判工作而提出的应对措施的指导思想移植到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程序中和二审程序中,以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速裁法庭在实践中取得了令公众和人民法院自身都满意的良好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速

  第1页

  裁”如何定义和“速裁程序”如何依法规范、组织、实施,已成为理论研究的课题。第一、第一、调研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06年5月19日发出的《关于印发民事审判工作调研提纲的通知》中要求的“重点调研2000年以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及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同月22日发出的《关于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专题调研的紧急通知》中的“按照调研提纲要求深入进行调研,调研报告于5月31日前报我院民三庭”要求,以及本院领导的具体批示,对本院民商事纠纷速裁法庭(以下简称速裁法庭)设立以来在民事速裁工作所采取的方法、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予以调查研究,为上级人民法院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第二、第二、调研采取的方法本院民商事糾紛速裁法庭设立于立案庭内,正式开展工作起于2003年3月20日。因为本次调研“时间紧,任务重”,所以在调研中,主要采取的方法是查阅本院及立案庭自2003年以来的工作总结和全年收结案统计表,同时向相关审判人员询问的方法。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在以往的工作中,对于审判统计数据的设计、采集、保存还存在严重的不足,现有统计数据还不能为调研提供更充分、更科学依据。本次调研获得的收结案数据主要是根据历年中依法形成的统计报表中所记载的数据,因而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对于调解率等的统计,因相关法定统计数据中未有该项统计,因而主要是向相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进行询问获得,因而亦具有较强的可信性。第三、第三、速裁的根据速裁法庭的设立在司法实践上的根据。各地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指导思想,在实行“大民事、统一立案、繁简分流、专业庭审判”的审判格局和“审限跟踪”或“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管理过程中,为了既能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性、公开性,又不因程序的精细化而降低诉讼的效率,积极探索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审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民商事纠纷有条件的速裁解决方式。因此,速裁法庭的设立,主要是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现有的民事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审判效率上,随着审判流程管理的全面推进,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果也按审判流程管理中的统一排期进行,则产生了不必要的时间上的浪费,使本可第一时间解决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流逝出现深化之间的矛盾。速裁法庭的设立在法律上的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宪法所要求的国家机关在工作中的质量与效率的原则,是设立速裁法庭的宪法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是其设立的组织法根据;《民事诉讼法》是速裁法庭适用的主要程序法,尤其是其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与适用简易程序有关的司法解释是其基本的程序法依据。本院经过2002年的探索,就如何提高审判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分析了本院与内地法院实践的民事纠纷速裁工作,就速裁与审判流程管理的关系、速裁目的、速裁定义、速裁条件、速裁范围、速裁程序等进行了专门的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经本院院长会议研究,“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原则,以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减少流程环节,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规范民事案件速裁为目的”,于2003年3月制订并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速裁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速裁办法),该办法共计十一条,根据该办法,速裁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证据充分的简易民事案件,仅需调解或适用简易程序即可处理的审判活动。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于2003年3月20日在全疆率先设立民商事纠纷速裁法庭,速裁法庭于4月1日在立案庭内正式开展民商事纠纷的速裁审判工作。值得肯定的是,在充分论证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速裁办法第十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在本院依法指定的时间领取裁判文书,未在指定时间领取的,视为在指定时间已送达该当事人”,该项规定在不久后最高法院制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得到了肯定。第四、速裁的组织状况及物质条件第四、速裁的组织状况及物质条件速裁办法第五条规定“速裁法庭设在立案庭,由立案庭负责案件速裁工作,隶属立案庭管理。”因此,速裁法庭实行设立于立案庭内,但与立案工作相对独立,在实践中由开始的审判人员兼办速裁案件,到现在的专门办理速裁案件,审判人员相对稳定,并由立案庭副庭长专职负责速裁法庭的日常审判管理的工作机制。2002年,在速裁法庭尚未设立时,根据院领导的指示,立案庭组织庭长与审判人员计6人在处理立案庭原

  第2页

  职能工作的同时,兼办民商事纠纷的审理,其中具有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审判人员一名(庭长),具有法学本科学历的审判人员三名,审判人员兼任书记员;2003年,在立案庭设立速裁法庭后,仍是由庭长与审判人员计6人兼办民商事纠纷的审理,全部具有法学本科学历;有书记员3人,其中一名书记员兼任内勤;2004年,由审判人员5人专门办理速裁案件、人兼办速裁案件;2有书记员5人,其中一名书记员兼任内勤;2005年,由审判人员5人专门办理速裁案件;有书记员5人,其中一名书记员兼任内勤;2006年,由审判人员6人专门办理速裁案件,其中副庭长和另一审判员同时兼任其他工作;有书记员5人,其中一名书记员兼任内勤;速裁法庭由设立初期的一台电脑,发展到现在,已实现每名审判员一台电脑,并共享一台打印机。在诉讼中,速裁法庭的审判组织是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件。2006年5月1日前,在本院实施审判员自己签发裁判文书的前提下,速裁法庭为了保障裁判的质量,规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制作的裁判文书由庭领导签发,此后,我院规定诉讼标的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庭领导签发,诉讼标的金额超过5万元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由庭领导审核由院主管领导签发。在很多法院采取普遍放权的情形下,我院采取了相对放权的模式,即保证了裁判的效率,又保证了裁判结果的质量。第五、第五、速裁案件的范围速裁法庭的受案范围。速裁办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对“简单的民事案件”的定义,即“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办法第三条中规定为“下列民事案件适用速裁:1、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调解的民商事案件;2、当事人双方到庭意思表示一致的婚姻家庭案件(包括离婚案件、抚养费纠纷、扶养费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扶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3、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民事合同纠纷;4、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要求予以确认的案件;5、院领导交办的案件;6、其它适宜速裁的民商事案件”,同时结合立案庭工作和司法实践实际情况,在第四条中规定“速裁法庭同时负责办理公示催告案件、督促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在实践中,速裁法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也在不断的调整,除了办法第1、2、3、4、5类案件外,还办理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垃圾清运服务合同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经过实践的检验,大家一致认为其中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因涉及的争议较多,比如劳务费的计算等,不适宜速裁;而其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虽然个案可能事实较清,但因案件的可类比性强,且与当事人的本人生活、生存存在非常紧密的关系,较易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因而这类案件不适宜速裁;而其中的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垃圾清运服务合同案件,虽然标的小,涉及面广,但当事人一般都能客观的对待,反而存在调解的空间,因此适宜速裁;而象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标的金额可能很大,但因事实一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是很大,所以也是适宜速裁的。因此,速裁法庭在受理案件方面,一直是随着在实践中认识的加深,不断的对部分案件的受理进行着调整。目前比较稳定的受理范围包括: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运输合同运费纠纷、餐饮服务合同餐费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含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租赁费纠纷、承揽合同报酬纠纷、供用电合同电费纠纷、供热合同热费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等基本上仅涉及给付金钱义务的合同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纠纷中双方协议离婚的纠纷、抚养费、抚育费纠纷,还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在相关职能部门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的效力、履行产生的纠纷等。以及适用特别程序的申请支付令案、申请公示催告案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在2005年之前,在速裁法庭在办理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时,是由专人负责办理,之后由速裁法庭的审判人员兼办。同时,速裁法庭一名审判人员专门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兼办速裁案件。第六、第六、速裁适用的主要程序法速裁法庭在开展民商事纠纷速裁审判过程中,主要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与简易程序有关的规定。以上引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充分说明速裁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主要是适用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在实践中主要以调解和当庭裁判为主。第七、第七、速裁的工作方法和流程速裁法庭每件案件的审理周期平均为8天,最快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不到一小时,审理速裁案件的过程中,

  第3页

  速裁法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一般流程是,民商事纠纷在立案受理后,立案审查人员根据该案在立案时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交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查及在立案审查中获得的案件其他信息,认为符合速裁条件并符合速裁案件范围的,则直接于立案当天下午下班前两小时分流到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内勤登记后当即将案件分流到每个审判员手中,审判员、书记员阅卷后,即于当天与原被告电话联系,通过电话初步了解纠纷起因、原被告各自的意向和是否存和解的可能,并在电话中告知双方将在开庭前先行调解,并通知原被告到庭办理相关手续,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均可通过电话联系上的,一般当天均可取得初步的案件信息,有些当事人在下班前即可到法院办理相关的手续,并进行初步的磋商和解和调解,但通常当事人是第二天到法院办理相关的诉讼手续,即审判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并制作告知笔录、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双方同意在答辩期内和解、调解或开庭的,还要填写相应的申请书或同意书,通过书面的形式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确定下来。如果被告不同意答辩期内开庭的,则安排答辩期满后的开庭时间并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同时告知庭前调解和证据交换的日期、调解所需时间和调解次数。此后,该案即按计划进行诉讼程序,在当事人等待开庭或调解的时间里,审判员、书记员还经常通过电话与双方联系,向双方传达调解的信息,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成功的,即按法律规定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此后,在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审判员、书记员还通过电话提醒和督促义务人诚信的履行协议。还有一些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同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如果符合速裁条件和范围,立案窗口会在立案受理的同时即通知速裁法庭安排专人处理,这种纠纷如果当时能调解成功,则当天即可处理完毕。流程简单表述为:→案件受理→分案(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传唤当事人→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告知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等→庭前调解(和解)(撤诉)→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时间→开庭审理、调解→(当庭宣判)→宣判前的调解→延期、定期宣判和送达裁判文书→督促履行义务。第八、第八、速裁的效果速裁法庭审理案件的收结案及占本院案件数比例及调解率如下:

  2002年12月个人收结案统计表旧存督项目姓部门名事程序陈能汉王宁立庭裁庭案速法高文忠吴建民李忠民李宏星王沁59254催告保全8251387459254民促示前民事程序催告保全825138731促示前民事程序催告保全事程序催告保%全10010010099100100促示前民促示前率公诉新收督公诉结案督公诉督未结结公诉案

  合计占全院全院民事新2284收数

  130

  266

  130

  265

  1

  6%

  6%

  2003年12月个人收结案统计表项目姓部门名民督公诉民事督公诉民事督公诉民督公诉案旧存新收结案未结结

  第4页

  事

  促程序

  示催告

  前保全47158194

  促程序

  示催告

  前保全4615819410113077

  促程序

  示催告

  前保全

  事

  促程序

  示催告

  前保全

  率%

  王宁高文忠立庭裁庭王玲案朱洪涛速吴建民法李忠民1

  1

  98100100

  10113077

  1

  100100100

  合计占全院全院民事新2894收数

  707

  706

  100

  24%

  24%

  2004年12月个人收结案统计表旧存督项目姓部门名事程序王宁高文忠立庭裁庭案速法朱洪涛吴建民李忠民王玲周春梅111催告保全11563072518928220049民促示前民事程序催告保全2156305171872811994919211促示前民事程序催告保全事程序催告保%全10010099789911促示前民促示前率公诉新收督公诉结案督公诉督未结结公诉案

  合计占全院全院民事新3705收数

  1160

  1147

  31%

  31%

  2005年12月个人收结案统计表旧存项目姓部门名事程催保程催保程催保民促示前民事促示前民事促示前事程催保%督公诉新收督公诉结案督公诉民促示前率督未结公诉结案

  第5页

  序王宁朱洪涛立庭裁庭案速法吴建民焦红梅张慧芳王玲周春梅1121

  告

  全1163732033851326

  序

  告

  全1164832033752327

  序

  告

  全

  序

  告

  全100

  1

  99100100

  1

  99100100

  77合计占全院全院民事新3717收数32%1206

  291209

  77

  29

  100

  33%

  一、通过对民商事纠纷速审速裁,及时解决纠纷,定纷止争,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速裁法庭处理的纠纷由试办案件初期占全院当年新收民事案件的6%,到现在的三分之一,在结案上当年基本无积案,结案案件中通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庭外和解、撤诉的占全部案件的70%,实现了速审速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对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速裁,起到法庭“110”的社会效果。二、速裁法庭进一步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深化了繁简分流,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一)、民商事纠纷速裁进一步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不同的案件要有不同的处理方法,速裁法庭的设立,使一些简易案件不必经过复杂的分案、排期、送达、答辩、开庭等诸多环节,既能让简易案件迅速进入速裁法庭审理,同时又使得速裁法庭不能及时办结的案件,按照案件流程管理规则,流转到业务庭,依法定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二)、民商事纠纷速裁促进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通过案件庭前速裁,对争议不大的,事实清楚的,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当天能结的当天结,案件“速战速决”,给当事人节约了大量宝贵的时间,也为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注入了新的活力,提供了新的生机。(三)、速裁优化了审判资源的配置,完善了民事诉讼的功能。速裁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细分和专业化的结果,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因而极大的提高了审判效率,使“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进一步深化,在工作中真正落实了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三、速裁带来了三个方面的满意(一)、加快了矛盾的及时解决,降低了诉讼成本。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当事人当日立案,当日就能拿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大大节约了诉讼资源和成本。(二)是大大缓解了案多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速裁法庭的工作得到了其他审判庭肯定。速裁庭成立以来,速裁案件收案总数已占到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三分之一,我院民事业务审判庭(民一、民二、民三庭)的案件压力得到了明显的缓解。速裁法庭自成立以来,人均月结案30.1件,远远高于其他审判庭的人均结案。(三)、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速裁工作开展以来反映良好,我院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对速裁法庭的工作进行了积极宣传,许多市民来访来电话询问速裁工作,并交口赞称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便民之事,利民之举,是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现实体现,真正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人大、政法委对我院的这项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四、避免了效率低下容易产生的腐败问题。在效率低的情形下,当事人为了尽快得到审判结果,往往容易采取很多不利于公正审判的手段,因此效率低下也是滋生腐败的土壤,而速裁有利于廉洁办案,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产生。速裁庭由于办案动作快,结案时间短,不仅使在办案过程中的说情风失去了生存土壤,同时使得那些专钻法律空子,躲债、逃债、转移财产的当事人也无机可乘,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得到充分体现。

  第6页

  第九、第九、速裁工作中取得的经验第一,领导要重视。院领导班子把速裁工作作为我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党组书记亲自抓这项工作,对速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新情况及时研究、探讨,不断规范速裁工作。第二,人员要落实。速裁法庭由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组成,实践证明,他们都能够轻松驾驭速裁案件的审理,配备的书记员均是招聘的书记员中的佼佼者。第三,办公设备要有保障。从速裁案件的特点出发,要体现既快又好,就要有办公设备的保障。在电脑普及率不高的情况下,给速裁法庭配备微机和一部激光打印机,办案用车可随时保证,在我院办公用房极其紧张的条件下,给速裁法庭安排了两个专用法庭。第四,速裁法庭应当设立于立案庭内。人民法院在民商事纠纷的速裁实践中,有的法院是单独设立一个与其他审判庭相同的庭,冠以“民※庭”,在实践中将其与其他庭同等对待,统一分案,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速裁功能逐渐程序复杂化、官僚化,失去了速裁的设立目的;还有的是将速裁功能设置于某个庭室内,固定为某一两个审判人员或某个合议庭,在现有的审判流程或审限跟踪管理中,实际上无异于又增加了一个环节,不利于提高效率;还有的法院与我院设置的模式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因为速裁法庭是设置在立案庭内,因此立案人员可根据立案审查中掌握的第一手信息,及时与本庭的速裁法官交流,但在立案庭内速裁法庭相对于立案工作是独立的,这样即保证了立审分离,又能方便案件在分配上的协调,能够为速裁的开展提供极大的方便。第五,要严守法官职业道德。随着民商事速裁实践的深入,速裁法庭从细节入手,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明确的要求,要求速裁法庭的审判员、书记员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做到不以案件标的大小、纠纷时间的长短、纠纷的复杂程度、当事人身份的不同而对当事人有偏心,对案件有喜恶,而是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持做到秉持依法、公平、公正解决争议的公心,锲而不舍的耐心,真心为当事人利益考量的诚心,定纷止争的决心。坚持在工作中坚持讲明白话、清楚话、准确话、文明话、贴心话,法官严格依法履行释明义务和告知义务。在电话中通知当事人时,尽量将通知事项讲清,并在电话中将案情进行初步的了解,结合案件情形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解释,劝说当事人在庭处进行有效的沟通,并告知当事人,法院在工作中注重先行调解。速裁法庭在要求工作人员个人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无论是审判人员、书记员,无论是自己的案件还是别人的案件,如有当事人来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均积极的进行询问,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安排调解时间、庭审时间,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第六,要特别注重调解。民商事纠纷,多数是熟人之间的纠纷,矛盾是否能够解决好,不仅仅与当事人有关,还可能会在双方的亲朋等方面造成各种各样的影响,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调解成为速裁法庭在民商事纠纷审判工作中特别注重的方法,速裁法庭要求工作人员要有调解的意识,并通过各种方式强化这种意识,使调解的意识始终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无论是在电话通知、送达诉讼文书过程中,还是在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宣判前。庭前在尊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基础上,必须进行调解,且调解不得少于三次,每次调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调解时,预计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让已到庭的其他当事人旁听调解过程并自行同时协商。调解时对于当事人的不正确态度给予严肃的批评。给予当事人正确的诉讼进程发展趋势和结果的分析、阐释。在调解中形成了换位思考法、批评教育法、示范法、尊重现实法、利益考量法、自行协商法、分别调解法、亲友同事社会调解法、当场兑现法等一系列调解方法。在调解工作中特别注意调解的履行,在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中,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经常提醒当事人注意履行约定义务。由于工作细致,不少在速裁法庭调解的案件,协议内容当庭或当天便得到履行,也有的在几日内便得到履行,需要转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案件不到20%。第七,要注重时效,诉讼程序突出“快”字,最大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提高案件审结效率:分流快。案件立案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民商事纠纷速裁案件收案范围的案件,先与当事人双方取得联系,初步确认当事人双方能够及时通知后,再将案件分配给速裁法庭,或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即时分流至速裁法庭。办理快。承办人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安排书记员用最快捷的方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速裁法庭,直接用电话方式传唤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庭前调解时间、举证责任和要求,被告放弃15日答辩期的,当即审理。调解书和当庭宣判的裁判文书当庭送达。第七,要严格落实程序法中有利于审判工作开展的基础工作。当事人初次到庭时,先让当事人将应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清楚、完整,并制作权利义务告知笔录,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被告同意在答辩期内开庭的,让被告填写《答辩期内开庭同意书》。双方不是坚决拒绝调解的,在征求其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并填写《同意调解书》等,从而保证速裁工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序的进行。

  第7页

  第八,工作要有计划性。虽然每年民商事纠纷发生不尽相同,但从总体上还是有其大致的发生规律的。速裁法庭结合历年的工作实践,坚持审判工作的计划性,在工作中坚持做到工作有计划,计划有落实,落实有检查。在年初即根据上一年度案件增长幅度,初步估算核定当年全年工作量,并分解到每个审判员身上,审判员和书记员根据估算的工作量制订本人的年度工作计划,在工作学习计划中将工作学习任务分解到每个月,并将计划书面报告庭里,庭里在每个季度按照每人自己制订的计划对照检查,这样使得每个工作人员即养成工作中的计划统筹能力,也使每个工作人员自加压力,激发出每个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在效率提高的同时,质量也得到提高。第十、第十、速裁遇到的问题一、理论认识上的问题第一,立案庭设置速裁法庭是否与“三个分立”的原则相悖,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速裁虽然设在立案庭,是立案庭工作的一部份,有其内在的运作规律,我们在开展速裁工作过程中,立案人员并不从事速裁工作,而速裁庭的审判人员也不从事立案工作,即同一审判人员对同一案件的处理,并不在前后两个诉讼程序中行使职权,并且法律所规定的监督机制同样对速裁工作适用,法律对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所设置的保障措施在速裁工作中也得到同样的执行,所以速裁在立案庭内设置,同样贯彻了“三个分立”的原则。第二,民商事纠纷速裁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应当是两个不同的程序,还是一个是指导思想或具体组织和程序之间的关系。实践中,民商事纠纷速裁适用的程序主要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当然还适用了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因此从本质上,民商事纠纷速裁速裁与其他庭室在处理民商事纠纷过程中适用的程序并无本质不同,只是民商事纠纷速裁在时间上抓的更紧,因此民商事纠纷速裁是否应当有一个独立适用的更加规范的程序,一直是从事民商事纠纷速裁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这就包括速裁的定义、速裁组织是由独任审判员组成还是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速裁的条件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或是二者的结合、速裁的纠纷范围(包括允许和禁止的条件、范围)、速裁的程序性规定、速裁的期限及与期限相关而对当事人部分权利的限制、是否赋予上诉权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理论上的解决和立法上的处理。第三,民商事纠纷速裁的“速”的期限到底多长时间才是速裁,这有个标准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那么速裁的审限应当如何确定才更为科学,审限与当事人申请给予的庭外和解期间的关系怎样处理才更符合公平、公正和效率的要求。是否应强制性规定速裁案件应当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七日内宣判并送达裁判文书。第四,民商事纠纷速裁在程序上的适用是依职权还是依当事人意思,有些案件立案审查人员认为属于可以速裁的,但当事人意见很大,尤其是被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实践中主要采取的是依职权的方式,但这种职权是审判权的必然内涵还是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在法院决定适用而当事人不同意时,如何救济及其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等。第五,是民商事纠纷速裁案件范围问题,哪些案件适宜速裁,哪些不适宜,适用速裁的案件的标准问题,大的方面看似乎很明确,但当具体到个案时,这些问题就成为了突出的问题,在立案审查中依据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案件事实似乎是清楚的,但进入审理中,结合被告的答辩,就会发现案件事实并不是那么清楚,或法律关系并不是审查中认为的那么简单;有些案件还与承办人的法学素养的高低有关,同样的案件,有的人办的可能会很简单,但有的人拿到案件后却无从下手。还有,有的案件标的金额可能较大或很大,但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并无争议,仅是在给付期限上不能协议,这样的案件在实践中仍是适宜速裁的。因此,速裁的范围应当在调研的基础上予以科学的规范。二、影响速裁进行的因素客观因素(一)、送达问题,是一直困扰民事诉讼的共同问题,在速裁中是更为突出的问题,尤其是初次送达问题。先不说当事人时隐时现的送达,就说当事人在的情形,比如,送达中当事人明明在家,但就是不开门,送达人员在不能入门的情形下,根本就无法履行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告知义务及依法适用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更遑论当事人时隐时现了,送达已成为严重制约速裁乃至于整个民事诉讼的瓶颈环节。在市场经济中,希望立法者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同时,侧重于效率,从立法上加强送达的效率性规定。在这方面希望立法机关借鉴我国其他地区的先进立法先例。(二)、答辩期问题、举证期限问题,法律设置答辩期的目的实质上是对原告诉权的一种平衡,有一些案件的被告实际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但其为了拖延诉讼,就要求享有答辩期、举证期限,对诉讼进行拖延,对于当庭举证的则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而申请延期审理,导致诉讼的拖延和庭审次数的增加。(三)、反诉问题,速裁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被告提出的反诉问题,因为反诉的提出,本诉自

  第8页

  然不可避免的在时限上不得不延长,速裁的目的自然也就无法达到。因此,实践中,较多的是适用举证期限这一规定,劝说被告另行起诉,因此,在速裁中是否应当允许反诉,值得研究。(四)、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问题,设置举证期限和进行证据交换,是为了固定争议事实、固定证据,便于诉讼的进行,而民商事纠纷速裁的目的是快速解决纠纷,因此,在速裁中如何给当事人设定举证期限和进行证据交换,才更符合设置速裁的目的。(五)、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追加诉讼主体问题。在举证期间内,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即是当事人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而这些诉讼行为的产生,不可避免的延长了审理的时限和庭审的次数。(六)、当庭宣判问题,对于符合速裁的案件,是否应当强制性要求当庭宣判还是结合个案情况由审判员自行决定。当庭宣判的案件,是否需要制作裁判文书问题和裁判文书简化问题,当庭宣判的案件是否可以不再另行制作裁判文书,而是将裁判内容记入笔录即可,或者是裁判文书在现在实行的文书格式上如何再进一步简化。与当庭宣判相关联的是法庭审判记录没有采用现在普遍采用的速录这一高科技技术,因而庭审笔录不能完整的体现法庭审理情况,加上审判人员本身还存在业务能力的高低和的语言表达上的不规范,都不同程度的制约了审判人员当庭宣判。主观因素(一),是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的提高问题,这是一个老生长谈的问题,属于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内容之一,但在速裁中,要求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必须更精通法律、法学理论,体力、精力更加充沛,有些审判人员因体力、精力不足,再加上法律、法学理论没有及时更新、提高,工作上有畏难情绪,造成部分本应速裁的案件未能速裁,本不应速裁的案件反而适用了速裁,因此在这方面,仍需要加强,要求从事速裁的审判人员应当年富力强,精力充沛,业务精通,反应敏捷,责任心强,作风稳健。(二),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定问题。速裁法庭设立以来,从事民商事纠纷速裁速裁的审判人员队伍相对于其他庭室而言不是很稳定,或是审判人员兼任其他工作,或是人员调整;书记员的配备一直是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宥于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聘任的书记员人员的不稳定,也造成其业务的不稳定。队伍的不稳定,影响了速裁工作在质量和效率上的进一步提高。第十一、关于速裁的意见、建议第十一、关于速裁的意见、速裁是民商事纠纷审判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贯彻执行,是对两便原则这一基本民事诉讼政策的贯彻执行,也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在实践中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生事物,由于其简易、快捷、便民性,在审判实践中已被很多基层法院所采用。民商事纠纷速裁与理论界探讨的小额诉讼,不属于同一问题,应加强民商事纠纷速裁的调查研究。应明确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是否存在不同,或本属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如果这样的话,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废止简易程序的称谓,而代之以速审程序的称谓;经过实践和研究,如果认为不属于同一程序,那么也应当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建议在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专门设置一章有关民商事纠纷速裁的规定,而且要细化,其应当包括速裁的定义、速裁组织是由独任审判员组成还是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速裁的条件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或是二者的结合、速裁的纠纷范围(包括允许和禁止的条件、范围)、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速裁的程序性规定、举证责任问题(举证期限、证据交换、次数等规定)、反诉的例外规定(当事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时不得提出反诉)、诉讼请求的限定或固定、速裁的期限及与期限相关而对当事人部分权利的限制、调解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赋予上诉权等。在对速裁问题进行专门规定的同时,也应当对现有民事诉讼的共同性规定予以完善,应当确立效率优先的诉讼原则,使民事诉讼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对效率的要求,如关于程序选择的规定,诉讼契约的规定,关于送达的规定,关于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的规定。

  第9页

  

  

篇四: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审理涉农案件工作调研报告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集中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长期努力,才能达到预期目标。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在建设新农村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基层法院做好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笔者结合近年来**县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分析当前涉农案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提出当前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近年来**县法院审理各类涉农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08年,**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农案件1629件,占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审结1607件,结案率98.6%。审结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抢劫、强奸、盗窃、滥伐林木、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14种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相邻关系、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农村承包合同、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劳动合同等29种纠纷;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房产管理行政登记、林木砍伐许可管理、工商管理处罚等4个行政机关的6种行政行为。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发现,近年来,涉农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占民事案件比重较大。2006年至2008年,**县法院共审理各类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13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1.8%。分别是2006年281件,2007年307件,2008年325件,2008年比2006年增加了15.6%。

  (二)涉农合同纠纷数量和种类增多,其中,民间借贷合同仍为主要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呈上升趋势。2006年至2008年,**县法院共审理各类涉农合同纠纷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数的23.7%,其中,民间借贷纠纷206件,占58.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这两种类型案件2006年**县法院共审理19件,2007年审理21件,2008年审理26件,2008年比2006年上升了36.8%。

  (三)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较多。近年来,由于农民外出打工人数逐年增多,而这些人又是涉农诉讼纠纷的多发人群,他们长期在外打工,与家中失去联系,造成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延长了诉讼周期,也增加了诉讼成本。2006年至2008年,**县法院审结的各类涉农民事案件中,采取公告送达的有228件,占15.4%。

  (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农村故意伤害案件频发。近年来,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利益格局的变化,我县农村地区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生活琐事等引发的恶性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县法院审理的各种”民转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2006年至2008年,**县法院共审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转刑”案件20件,占60.6%。

  (五)因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趋势。2006年至2008年,**

  县法院共审理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案和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7.5%;分别是2006年1件,2007年2件,2008年4件,2008年比2006年增加了300%。

  二、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这也使得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了一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县法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为基层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特别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财政未给付专项的巡回办案经费,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地区诉讼难、寻求法律帮助难。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审理涉农案件工作调研报告,本文关键词为工作,案件,调研报告,,wang,涉农,审理,服务,法院,新您可以在调研报告中查看更多。

  (二)农村法制不健全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等。目前,这些案件只有参照适用针对国有土地拆迁、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尚无规定。

  (三)农村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制约服务三农工作。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识不强等原因,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去上访即属此类情况。

  三、基层法院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征用、租赁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慎重地化解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等案件,维护农民之间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三是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依法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一是突出重点,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加大力度审理和执行好农村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相邻纠纷案件,尽快

  排除农村生产耕种中的障碍。二是加强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回访和帮教,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的抚养费、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进一步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树立”法律优先、参考政策”意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以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精神为指导,结合民法基本原则公正、高效地裁决、解决各类涉农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一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速度快捷、不伤和气、履行率高等优点,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不拘形式与时间,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进行电话、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方式调解,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实做到案结诉息。二是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wang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做好司法服务延伸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他们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此外,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坚持送法下乡,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审理涉农案件工作调研报告(2),本文关键词为工作,案件,调研报告,,wang,涉农,审理,服务,法院,新您可以在调研报告中查看更多。

  (四)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当前农民由于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一是要便利诉讼。建立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二是要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确有困难的时,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有效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审理涉农案件工作调研报告(3),本文关键词为工作,案件,调研报告,,wang,涉农,审理,服务,法院,新您可以在调研报告中查看更多。

  

  

篇五: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法院现任法官的岗位培讪定期组织法学与家开展讲座加强对新法律法觃的学习及审判技能和裁判文乢制作能力的培讪鼓劥法官通过各种形弅迚行自我学习借鉴和学习先迚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劤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司法敁率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强

  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问题,应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事审判、涉诉信访、审判队伍、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司法环境六方面,具体地讲:(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1/7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关于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会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民事涉诉信访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诉信访量相应偏高。从审查分析的情况看,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极个别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数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规范、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未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个别同志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7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申诉不止。

  再者,有些当事人存在思想观念误区,上访人员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这个部门跑了又去其他部门去找领导;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一闹,领导就会重视。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

  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交往不断增多,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案件和纠纷涌向法院。特别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因为诉讼成本的降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更多地选择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但是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等因素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人才断层、人才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制约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尽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学习培训,但囿于经费短缺,参加业务培训少,业务书籍匮乏,造成知识更新慢、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庭审能力弱,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政治和经济待遇不高,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在成为一名法官,需经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门槛不可谓不高。纵观其他职业和其他单位,法官虽神圣,但经济待遇处于中下水平,法院虽威严,但只是一个部门,特别与党委、

  3/7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组织部门、乡镇相比,基层法院里解决一个副科、正科非常难。有的同志临到退休还没有解决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这个级别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动。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

  基层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不佳,有些法庭没有每人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加上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调解方式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的规定,更令基层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来,基层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面临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环境方面

  由于现行司法体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干扰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对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当干预;托人说情、找关系送材料、找领导批意见、找媒体施加压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民事审判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要积极破解当庭宣判、调解难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加强调解力度。首先,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调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审理,既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其次,在被告答辩时进行调解。既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第三,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审判法官通过认真阅卷,初步了解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后,归纳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及时电话联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第四,

  4/7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最后,积极做好庭后调解。只要有调解的可能都要及时进行,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同时也保护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和解权利。

  二是要不断强化案件质量。为了强化案件质量,可以采取了以下作法:

  ①力求案件程序的完善。凡程序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执行。对于不明确的程序问题,坚持做到宁多勿少、宁繁勿减,尽量、尽力把程序问题做规范、做仔细。

  ②力求适用法律的准确。在法律适用上,弄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范围,把准诉争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根据法律关系性质正确选择应当适用的相关法律。对法律适用一时拿不准或有争议的或新类型的案件,全庭同志认真讨论分析,吸收大家的意见,尽力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③力求庭审的规范。在开庭审判中,严格规范庭审,做到开庭准时、着装规范、用语文明、庭审专注,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庭审中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执行庭审规范性提纲。以规范的庭审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④力求判决书制作的精细。在判决书制作中,要求必须突出争议焦点,表述清楚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举证、质证意见,阐明法官认证的理由,做到判决逻辑严谨、说理透彻,引用法律全文准确、恰当,杜绝错、漏、别字的出现。

  三是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学习宋鱼水等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使广大民事法官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提高政治素质。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强化宗旨意识,牢记“两个务必”,克服特权思想,恪守职业道德,坚定对公平和正义的信仰与追求,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按照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民事法官的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加强教育,

  5/7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民事法官队伍。

  四是可以建立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人民法院经费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法院的其他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要予以一定的补助。国家财政对法院办公经费予以保障,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补贴及时发放到位,这样才能激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这样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为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五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员编制方面,由于公务员法实施后,法院的人员编制统一由政府人事部门掌管,针对收案数量增多的情况,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法院的人员编制,以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针对政治待遇不高的情况,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解决职级问题。加大对基层法院、基层法庭的财力、物力的投入力度。

  六是多措并举,努力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司法效率,关键是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行为主体,其素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方面,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法官的准入制,《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法院现任法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法学专家开展讲座,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审判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鼓励法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自我学习,借鉴和学习先进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七是大力推行法官遴选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建设,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承前启后的枢纽工程。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法官准入制度、法官员额制度、法官晋升制度建设都是极大的促进。这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整个法官队伍建设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会引发百花齐放、万马奔腾的积极态势,促进法官队伍形成比、学、赶、帮的业务竞争氛围,为法官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的环境。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法院任职的制度,加大选任工作力度,解决基层法官断层问题。法

  6/7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官的主要来源应该主要从不同层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中和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调。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遴选法官时,应特别注意严格选任条件,科学组织考试和考核,并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让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为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提供可靠的保证。

  7/7

  

  

篇六: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不xx市企业不企业家联合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涉企商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开展巡回驻点服务和访百企迚千户听民声解民忧大调研大走访活劢共走访企业重点项目25个提供法律服务41次征求意见建讫42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关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__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__年工作要点安排,4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__带领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体成员、部分常委会委员,到市人民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档案资料、汇报座谈、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市人民法院20__年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审判队伍和机制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进行深入了解。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主要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千家万户。近年来,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要求,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20__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863件,诉讼标的额139.96亿元,审结17173件,结案率96.41,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二、主要做法和成效㈠着力服务发展大局。设立金融审判庭,开展了“金融生态环境整治攻坚战”“审理金融案件攻坚战”等专项行动,20__年以来,共审结涉金融案件5150件,标的额80.87亿元,审结破产案件9件。成立了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司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民一庭专设“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开通涉军案件“绿色通道”,20__年以来,共受理涉军停偿案件169件,已全部按时审结。与__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涉企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开展巡回驻点服务和“访百企、进千

  

  户、听民声、解民忧”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共走访企业、重点项目25个,提供法律服务41次,征求意见建议42条。

  ㈡积极化解矛盾纠纷。20__年以来,共审结物权确认、土地承包、相邻权纠纷等权属案件616件,交通事故、医疗、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594件,劳动争议、涉农民工工资等案件477件,婚姻、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2529件,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保护纠纷等涉农案件2500余件。与市公安局、司法局等9个部门和行业建立诉调对接平台,三年多来,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撤诉案件5524件,占审结民事案件的30.42。开辟维护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合法权益的“绿色通道”,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依法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77.93万元,发放司法救助资金253.3万元。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巡回审理、就地办案1800

  余件。加强法庭建设,交通法庭调解交通事故案件1130件,兑现赔偿款5571.35余万元,调解率82.92。畲区人民法庭于20__年10月投入使用,截至目前,审结民事案件435件,其中涉畲案件97件,涉及畲族群众100余人,方便畲区群众诉讼。

  ㈢有效推进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责任制,设立民事审判团队10个,建立民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或者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及时提交研究,统一裁判标准。目前,已召开法官会议58场次,对111件案件作了研究;出台《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若干意见》,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把繁简分流贯穿于民事审判各环节。20__年以来,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59。20__年推进“分调裁”机制改革,设立诉调对接中心,设立6个“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速裁团队,至目前共通过“分调裁”机制审结民事案件3215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6.18;充分发挥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发布民事案件庭审直播20__场、上网公布民事裁判文书11388份。通过“两微一网”开展诉讼指导、判后答疑等司法服务,发布民事典型案例100余篇。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监督审判职能,人民陪审员参审民事案件6872件,一审民事案件陪审率达97.99。

  

  ㈣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论武装,突出问题整改,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截至目前,共有12名法官荣获省级先进,其中,民一庭叶晓明荣获“全省法院民商事审

  判工作先进个人”。三年多来,共组织民事审判人员完成639天的各类培训,开展庭审示范观摩教学、学习交流会等活动34场次,开展对青年法官“一对一”的指导、培养,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化解矛盾等能力。同时,积极鼓励法官自学,加大从优待警力度,让法官心无旁鹜,专注审判,提升业务技能。

  三、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在提高司法能力、办案质量、工作效率、审判改革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㈠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司法体制改革后,办案员额法官减少,未入额的审判人员和法官助理不能作为主审法官直接参与审理案件,使原本审判力量不足的状况更为严重,市法院年人均结案量达20__件左右,工作压力大,法官队伍不稳定,影响审判工作持续平稳开展。㈡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和网络的普及,各种案件出现新形式,财产类型日趋多样化,给法官带来新的挑战。在婚姻家庭、权属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传统民事案件之外,房地产买卖、财产租赁、物业服务、民间借贷等各种合同案件所占的比例逐年加大,涉及到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各种矛盾的成因更加复杂,审判案件的敏感性、关联性增强,民事纠纷矛盾比以往更加尖锐,法院利益平衡和矛盾化解的难度不断加大。尤其涉及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民事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等问题,如处理不当容易形成不稳定因素。㈢矛盾化解机制有待完善。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大量的普通矛盾纠纷应该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止这类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既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可节约宝贵的审判资,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去审理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我市有多个专业调解机构,包括交通事故、医患矛盾、土地纠纷、校园伤害等,一些类似案件可以

  

  通过诉前调解来化解,但由于机构之间、机构与法院之间相互缺少沟通和交流,所以未能取得最佳的合作效果。

  ㈣法官素质能力有待提高。市人民法院在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和实体处理等方面总体上是好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各种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部分法官的司法观念、业务能力、工作方式不能适应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有的法官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影响了办案效果;有的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司法水平有待提高;有的法官应对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还有所欠缺;少数民事审判人员群众观念不强,在接待群众和当事人时不够冷静、耐心、热情,司法为民理念有待进一步强化。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发挥有限,多数仅在开庭时或开庭后才介入案件,加上专业知识缺乏,司法经验不足,参与案件审理时往往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审判员之间难以形成优势互补,存在“陪而不审”现象。

  四、意见建议市人民法院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审判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㈠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民事审判工作水平。法官素质事关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市人民法院要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基本要求,全面加强法官队伍的组织管理、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职业保障等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民事法官队伍。切实增强法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适时组织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分析^p研讨会,开展庭审观摩、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等活动,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庭审驾驭、依法调解和民事法律理论的能力。有重点地培养办案能手和办案高手,既要有全能选手,也要有专业选手,提高民事审判法官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水平。加强对法官助理及其他辅助人员的业务培训,搞好传帮带,为法官队伍后继有人打下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强化司法廉政建设,完善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规范审判人员与律师等诉讼代理人的关系,对违反廉洁纪律的法官实行零容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坚持向内挖潜,针对各个法庭

  

  案件数量、类型、难易程度通盘考量,合理配备司法辅助人员,优化审判资配置,切实提高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

  ㈡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办案质量效率。市人民法院要适应新时代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健全完善审判质量保障机制,正确处理提高效率与保证公正的关系,既要程序公正,也要实体公正,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程序的完整性,提高审判机关的社会公信力。继续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优化繁简分流办法,当简则简,力争化繁为简,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不断加强对案件质量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案件审理的动态管理机制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案件评查制度,加强对主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规范审判活动。高度重视对民事审判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大力开展对可能影响民事审判工作有关情况的调研,建立相应预警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依法化解和审理有关项目建设、重点工程中出现的民事纠纷和诉讼。对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要认真研究,加强相关法律宣传,注重调解,减少诉讼。认真分析^p物业管理纠纷、网络等新型案件的特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依法审理判决的同时,对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要有预先评估机制,及时做好判后释明工作和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减少当事人的对抗心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对个别当事人干扰纠缠的民事案件,要注意防止矛盾激化。

  ㈢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抓好落实,把学习宪法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建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工作机制,定期向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情况,推动宪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开展民事审判活动,除了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还要通过案件审理让社会公众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接受法律教育。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长效机制,经常性组织群众旁听典型案件的庭审,扩大民事审判的社会影响力。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优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逐步提高守法、用法意识。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做好释案释法说理工作,坚持正面引导,积极争

  

  取理解支持,提高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加强同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既要宣传法律法规的条文,又要形成典型案例;既要运用多媒体等高科技的宣传工具,又要运用传统的简易宣传图板、图片、图册面向基层进行宣传,使法治宣传工作专业化、亲民化、常态化。特别是要注重校园的法治宣传工作,培养孩子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并通过孩子影响他们的父母、家长,从而形成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风气。社会各界要关心支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大力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特别是对法院办案环境、基本装备和人民法庭建设多给予财力上的支持。

  

  

  

篇七: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法院民事调解情况调查汇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安排,3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对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其间,听取了市法院的情况汇报,观看了市法院制作的《法润城乡促和谐》专题片,召开了市法院分管负责同志和部分庭长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市法院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探索和创新调解机制,不断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7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558件,其中调解结案3932件,调解率达70.7%,调撤率达84.6%。在市法院工作考核中,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一直位居前列,其中“审前程序和预审法官制度”、“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等经验和做法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一)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努力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市法院立足调解职能,积极配合市委中心工作,坚持积极稳妥、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依法调解了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共同诉讼案件和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引发的案件,特别是在审理小康河改造、文体中心工程建设、城区改造工程拆迁案件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拆迁户联系沟通,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三年来,共调解结案房屋拆迁案件104件,买卖、租赁、借贷、社会保险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10214件,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1089件。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公平对待的原则,通过调解法官说服疏导,使80%左右案件能够自动履行合同责任。如,2006年8月,在审理原姚哥庄镇高家绪等31户农民与市农村信用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中,市法院坚持在庭前、庭审、判后三个阶段实行全程调解,最后市信用联社二审撤诉并赔付本金。2007年11月,又有9户农民以同一案由提起诉讼,市法院通过反复做市信用联社领导的工作,按前案的处结方式结案,既节省了诉讼费用,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对调解离婚案、瞻养抚养纠纷、土地纠纷、家庭纠纷案件时,通过采取上门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的和谐,维护了安定。

  1

  (二)强化内部管理和改革,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建立公正司法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市法院在全院挑选了部分熟悉社情民意、办案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担任预审法官,赋予其庭前调解的职能,专司庭前准备和调解工作,为民事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为不断增强法官办案的质量意识,制定了包括预审法官调解比率、庭审法官调解比率、简易程序调解时限、普通程序调解时限等主要指标的诉讼调解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调解纳入“三全一考”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之中,实行链式监督,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率由2003年的62.3%上升至2007年的70.7%,调撤率由2003年的73.5%上升至2007年的84.6%。同时,探索建立了“三三制”诉讼调解工作法,将调解作为办案的第一方式,围绕庭前、庭审、判后三个阶段实行全程调解,努力做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市法院的这一做法引起了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苏泽林副院长亲临调研时,给予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了的经验。

  (三)加强网络建设,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是积极维护基层基础和谐、实现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举措。市法院积极发挥主体带动、调解指导、后盾服务的作用,在全市已初步建立起了系统完善、覆盖面广的矛盾纠纷化解网络。目前,在农村建立了17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办公室,市法院从全院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调解指导员,每周一次深入基层指导调解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或调解建议。在城区19个社区建立了法官联系办公室,每周选派38名法官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指导调解纠纷。对涉诉的老弱病残居民,上门办理立案手续,对简易民事纠纷案件即收即调即结。同时,联合11个职能部门、178家企业组成了全市企业法律服务协会,并依托职能局设立了7个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帮助所辖企业进行矛盾纠纷调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促进了劳资关系和谐。2006年以来,市法院共举办调解员培训班10期4036人次,邀请陪审员和组织调解员观摩庭审62案次,指导调解组织调解纠纷2017件。

  (四)注重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是教育引导。采取外出参观学习、以会代训、聘请专家教授讲课、调解现场观摩、案例评析等形式,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教育培训活动。强化了调解办案意识,提高了民事法官的业务水平。二是制度管理。坚持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案,制定出台了《司法能力建

  2

  设考核办法》,将调解能力作为考核法官的8项能力之一,将调解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实行数字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评先树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增强了民事法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是治理整改。通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平安创建、作风建设年等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加强了对队伍的思想作风纪律整顿,解决了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民事调解队伍干事创业能力和调解水平明显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市法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在稳定全市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调查中我们也了解到,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法官存在重判轻调现象,有的案件通过调解就能结案,也以判决方式结案;二是有的案件调解期限比较长,致使一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四是个别法官“司法为民”宗旨观念有时不够强,有的案件调解质量和效率还不够高。三、几点建议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建议市法院在今后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进一步提高法官对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牢固树立公平、公正、合法、自愿的现代调解理念,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化解民间矛盾,促进人民内部安定团结。(二)强化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实施,加之一些新的诉讼案例的出现,对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法院应当继续强化法官业务培训,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并联合其他司法机关认真做好调研,做到前后工作衔接,运用法律准确。要继续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法官的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和公仆意识,培养法官独立、中立、诚信品格,全面提高法官素质,真正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三)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全面提高调解效率和案件质量。要认真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处理民事案件“合法、及时”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彻底解决个别案件久调不决、以拖压调的问题。

  3

  (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大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要在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的同时,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力度,要强化调解措施,注重调解方式,讲究调解艺术,不要片面追求结案率,要多做调解工作,做到能调尽调,从根上化解矛盾,做到依法办案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4

  

  

篇八: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第1篇: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全文共计13906字

  近年来在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法治建设,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我市各基层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稳步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容回避:

  一、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加深,处理难度增大。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新类型及专业性强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这些纠纷无法避免对专业知识的使用,有时候专业知识是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给知识背景相对单一的法官带来了很大挑战。另外,传统的民商事纠纷也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一案中会存在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最高院出台了新的案由规定,但在具体案件适用上往往争议较大,同一类案件的结案案由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二、案多人少的困难持续存在。2019年司法改革完成后,入额法官数量有限,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这个问题也是各个法院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案多人少的办案条件下,法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快审快结。

  1

  全文共计13906字

  三、送达困难。很多案件因无法顺利送达而耽误了审理期限,降低了审理效率。比如相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够详细或有误,导致无法送达;受送达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甚至恶意逃避送达,电话联系时受送达人常以不在为由拖延时间,或明答应领取文书却故意躲避着不予领取;送达时,明明是被送达人本人或者是被送达单位负责人却不承认,法院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情况,法律也没有明文授权给法院工作人员有事前查验其身份证的权利,使法院送达工作无所适从。

  四、调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当前,在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办案精神的指导下,法院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时为了促成调解,往往需要多次“背对背”、“面对面”地调解,反复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而最终的结果也未必能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那么势必会形成调解时的耗时耗力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

  五、涉诉信访压力不断加大。随着新型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日益增多,当事人闹访思想严重,处理这类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因而申诉、缠诉不止。而有关部门在接到这类申诉、信访后,往往会通知承办法官报送各种材料,形成较多的工作

  2

  量,而且对无理缠访人员尚无有效应对措施。

  全文共计13906字

  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事审判要针对队伍特点,采取持续性、系统性的培养方法。继续发挥老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加强对年轻法官在审判能力、审判技巧方面的指导;邀请行业组织联合开展有关技术规范、交易规则方面的培训,补充更新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丰富商事法官的知识结构内容;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加大评查力度,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在现有情况下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进一步充实商事审判力量;进一步做好诉前、诉中、判后的和解息诉工作;调动律师主持和解的积极性,扩大其参与和解工作的空间,共同实现双赢的结局。

  三、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案件质量。“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法庭应特别注重程序的公正和完备,让当事人直接感受到程序的公正。开庭时合议庭成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做好对当事人做释法明理、服判息诉的工作。现阶段裁判文书中普遍对

  3

  全文共计13906字

  证据采信的理由、事实认定及法官逻辑思维过程的分析过于简单,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和抗辩意见不作事实和理论分析,简单地以“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作出结论,导致当事人缠诉和上访不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以加强裁判文书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过程的分析为突破口,提高案件的整体质量。

  第2篇: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在上级法院指导下,我院结合自身实际,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严格贯彻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狠抓执法办案,加强自身建设,延伸审判职能,各项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亦得到有效的保护,为我县经济建设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近二年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施甸县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共计1176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60件,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111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5%和9.4%;2019年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456件,其民间借贷案件87件,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54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6%和3.7%。其中,我院近两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为表1。

  4

  年度民间借贷案件总数调解撤诉判决驳回起诉涉诉标的(万)2019601511340614.720198721234211309合计

  5

  全文共计13906字

  14736347611923.7

  全文共计13906字

  (表1)

  二、非公有制企业涉诉案件基本特点

  (一)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我院近几年非公有制经济涉诉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且主要集中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这些案件通常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人数众多。原则上一方当事人为非公有制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情况颇为常见,作为个人的一方少则四、五人,多则几十人。2、矛盾激化。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往往把法院当做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他们也是先通过种种渠道得不到救济后转而把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希望拿起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在这个时候,双方的矛盾容易激化,稍有不慎容易将本来就存在的对立情绪扩大化,此类案件事关民生,

  

篇九: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工作简报

  州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组:我院接到州中院关于开展民事工作调研的通知后,院班子高度重视,妥善成立了由相关副院长为组长的调研组,从办公室、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人民法庭抽调了精干人员作为调研组成员,对州中院要求的调研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讨论,把调研任务细化督查分解到每一个调研组成员,各成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我们集中进行了讨论,现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作如下报告,不足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20xx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院共约受理民事案件937件,现已结案817件,结案率8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54件,占受理总数的80.5%;在审结的817件案件中,调解结案248件,撤诉161件,调撤率达50.1%,速裁结案133件,占结案总数的16.2%;共上诉95件,其中:维持原判33件,改判32件,发回重审6件,调解2件,撤诉4件,移送1件,未发回17件。

  受理一审案件926件,审结810件,审结率87.5%。其中:受理确权侵权案件243件,审结207件,审结率85.2%;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90件,审结352件,审结率90.3%;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93件,审结251件,审结率85.7%。

  二、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加强队伍建设

  造就一支军事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的法官队伍,刑事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我院在队伍建设中,一是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法官的职业素养

  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问题,开展应用型审问研究;继续大力提倡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法官廉政教育活动,提高法官的心智约束能力,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建立《法官干警廉政档案》制度,每一位法官干警都有一份廉政档案,纪录了他们的收入申报、奖惩等廉政情况;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司法文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三是每个季度召开1次司法审判工作联系会议,及时总结民事法律审判此项工作工作经验,学习、讨论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深对即新法律和相关规章司法解释的理解,提高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每两周召开1次在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每每的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同时,不定期开办“法治论坛”,指定1名法官到台上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或就某一方面的法律审判工作展开发言,其他法官再成功进行交流发言,对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社会效果和普通法效果的最佳统一

  和始终力求做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我院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具体工作中,一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相关服务意识、维护稳定的意识和为司法为民的意识,在审判时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二是重视审理涉农案,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接受基层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我院积极主动在工作中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盐务对人大及其党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进一步认真落实《建水县人民法院关于邀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同时,我院规定从今年起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使人大

  代表、政协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五是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婚姻关系,从而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民革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运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1.进一步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20xx年以来,我院“大立案”格局基本形成,由立案庭标准化立案、排期开庭、送达法律文书。通过1年多的实践表明,原来所谓“大立案”格局有利有弊:利主要包括表现在方便了详解群众诉讼,对审判法官形成一种良性监督制约,有助促进司法公正;弊多半表现在造成法官对表现出色当事人无任何接触,无法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心里状况,法官只在开庭时抱着电话录音审判案件,因为无针对性,降低了调解的危险性和调解使用效率效率、审判效率。今年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由立案庭标准化立案,但排期开庭、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由审判业务庭负责,创造审判法官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心里状况的机会,以此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和调解针对性。此项工作我们正在积极探索中,在权衡利弊之后,我们将做出科学选择。

  2.大

  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能力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制度审判能力,提高庭审质量,确保公正与效率。着力抓好庭审驯服、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成立案件质量评查组,按季度对各个案件进行评查,查找问题,奖惩法官,抓好整改。二是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求法官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和人格魅力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首席法官接访和接访答疑制度,不断提高

  法官陪审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

  3.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推动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地位,以当事人的和解促社会和谐,调解结案的一小部分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比如,20xx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华阳审结民事案件92件,其中调解结案的42件,撤诉的有11件,调撤率高达58%。

  在调解工作中,我们的具体做法主要是:(1)注重抓住调解原则。我们的原则是“合法、公开、效率、规范”,协议合法就是所有调解协议素材都必须合法,不得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结构性问题;欧洲联盟公开就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效率就是不允许法官以调解为名拖延办案时间;进行规范就是法官的仪态、语言、调解文书必须标准化。(2)建立健全调解机制。把调节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不定期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谈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充分利用和乡(镇)、村、自然村三级人民调解网络,人民法庭认真指导不好好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仅20xx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就指导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民事纠纷445件,把大量的矛盾劳资纠纷化解在法庭之外。

  4.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提高审判效率,减轻被害者诉讼负担,我院积极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制度。20xx年至今年6月审结的817件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754件,占80.5%。

  在速裁方面,20xx年我院共速裁审结116件案件,多数以调解、裁定方式结案,部分以判决方式结案,具体为调解44件、裁定33件。具体做法为:(1)在立案之初进行繁简分流时,对案件事实简单,较少的案件在安排开庭日期后直接移送速裁组审理。(2)对可以速裁的案件,填写口诉笔录,计算诉讼费,当事人预交举报人未领后即开庭调解,力求当日结案。20xx年,我院专门在立案庭成立速裁组,负责

  速裁案件。今年4月,我们又撤销了速裁组,由各民事审判庭审理速裁案件。具体是哪种方法更适合我院实际,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5.推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我院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使用方便群众的方式审判案件。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曲江人民法庭每年均有一部分案件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审理,即收、即审、即结,走一路审一线,或使群众在自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由于办案经费不足等原因,民一庭、民二庭巡回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芙蓉区巡回审理的数量相比较多些而言更多一些,5年来,该庭在所受理的473件案件中,巡回审理189件,占收案总数的40%。

  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近几年来问题

  (一)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巡回审判等司法保民措施难以落实

  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法院所收诉讼费用降低到的三分之一,而办案经费难以落实,巡回审判、司法调解、走访回访当事人等一些司法为民措施无可落到实处。

  (二)编制紧缺的问题得不到根本无济于事解决

  我院现有民一庭、民二庭、**芙蓉区审理全县各类民事案件,以上3个庭仅有法官11人。全县每年发生的民事案件在20xx到2500件之间,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在500到800件之间,其余由各级调解委员会调解,法庭不仅审理这些案件,还要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力繁杂的不足和繁重的审判任务之间的歧见十分突出,如果要认真落实巡回审判等制度的话,人力资源的不足更加明显,而受到中院现有编制深受的影响,不会法院没有能力增加民事法官。

  (三)息诉服判任务更加艰巨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素质的迅速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有打官司的意识,《诉讼费用交纳法律条文》的施行,并使大部分群众打得起官司,因此,民事案件有增多的趋势。由于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加上在证据采用方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的

  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执行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不断申诉,加大了息诉服判的难度。

  (四)在本案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有的上百人,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更大的争端。法官在审判这类案件这时,不能纯粹从法律的角度需要进行审理,还要顾及弱势群体效果。有时,这类案件不是法院不在意一家就能解决,需要多部门配合,给法官协调各类潜藏着关系会带来了难度,进一步提高了审判工作量。

  2.司法鉴定方面的难题。有些法官同志司法鉴定不公正的问题,对负责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3.职工全额二审集资建房合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中会,单位与物管签订了合同,各集资建房人分人也与施工方签订了合同,由此带来诉讼主体混乱的问题。

  四、几点意见和建议

  1.对于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和人员紧缺的问题,请调研组多呼吁、协调,尽量维护办案经费,为基层法院增加编制,确保有人办案,办得好案。

  2.对于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中同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请调研组向相关部门反衬,以便逐步形成紧密联系多部门协调联系机制,确保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对于司法鉴定和职工建房合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望高院作出规范性解释。

  

  

篇十: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关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__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__年工作要点安排,4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__带领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体成员、部分常委会委员,到市人民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档案资料、汇报座谈、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市人民法院20__年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审判队伍和机制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进行深入了解。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主要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千家万户。近年来,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要求,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20__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863件,诉讼标的额139.96亿元,审结17173件,结案率96.41,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二、主要做法和成效㈠着力服务发展大局。设立金融审判庭,开展了“金融生态环境整治攻坚战”“审理金融案件攻坚战”等专项行动,20__年以来,共审结涉金融案件5150件,标的额80.87亿元,审结破产案件9件。成立了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司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民一庭专设“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开通涉军案件“绿色通道”,20__年以来,共受理涉军停偿案件169件,已全部按时审结。与__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涉企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开展巡回驻点服务和“访百企、进千

  

  户、听民声、解民忧”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共走访企业、重点项目25个,提供法律服务41次,征求意见建议42条。

  ㈡积极化解矛盾纠纷。20__年以来,共审结物权确认、土地承包、相邻权纠纷等权属案件616件,交通事故、医疗、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594件,劳动争议、涉农民工工资等案件477件,婚姻、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2529件,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保护纠纷等涉农案件2500余件。与市公安局、司法局等9个部门和行业建立诉调对接平台,三年多来,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撤诉案件5524件,占审结民事案件的30.42。开辟维护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合法权益的“绿色通道”,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依法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77.93万元,发放司法救助资金253.3万元。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巡回审理、就地办案1800

  余件。加强法庭建设,交通法庭调解交通事故案件1130件,兑现赔偿款5571.35余万元,调解率82.92。畲区人民法庭于20__年10月投入使用,截至目前,审结民事案件435件,其中涉畲案件97件,涉及畲族群众100余人,方便畲区群众诉讼。

  ㈢有效推进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责任制,设立民事审判团队10个,建立民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或者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及时提交研究,统一裁判标准。目前,已召开法官会议58场次,对111件案件作了研究;出台《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若干意见》,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把繁简分流贯穿于民事审判各环节。20__年以来,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59。20__年推进“分调裁”机制改革,设立诉调对接中心,设立6个“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速裁团队,至目前共通过“分调裁”机制审结民事案件3215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结案数的66.18;充分发挥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发布民事案件庭审直播20__场、上网公布民事裁判文书11388份。通过“两微一网”开展诉讼指导、判后答疑等司法服务,发布民事典型案例100余篇。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监督审判职能,人民陪审员参审民事案件6872件,一审民事案件陪审率达97.99。

  

  ㈣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论武装,突出问题整改,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截至目前,共有12名法官荣获省级先进,其中,民一庭叶晓明荣获“全省法院民商事审

  判工作先进个人”。三年多来,共组织民事审判人员完成639天的各类培训,开展庭审示范观摩教学、学习交流会等活动34场次,开展对青年法官“一对一”的指导、培养,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化解矛盾等能力。同时,积极鼓励法官自学,加大从优待警力度,让法官心无旁鹜,专注审判,提升业务技能。

  三、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在提高司法能力、办案质量、工作效率、审判改革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㈠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司法体制改革后,办案员额法官减少,未入额的审判人员和法官助理不能作为主审法官直接参与审理案件,使原本审判力量不足的状况更为严重,市法院年人均结案量达20__件左右,工作压力大,法官队伍不稳定,影响审判工作持续平稳开展。㈡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和网络的普及,各种案件出现新形式,财产类型日趋多样化,给法官带来新的挑战。在婚姻家庭、权属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传统民事案件之外,房地产买卖、财产租赁、物业服务、民间借贷等各种合同案件所占的比例逐年加大,涉及到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各种矛盾的成因更加复杂,审判案件的敏感性、关联性增强,民事纠纷矛盾比以往更加尖锐,法院利益平衡和矛盾化解的难度不断加大。尤其涉及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民事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等问题,如处理不当容易形成不稳定因素。㈢矛盾化解机制有待完善。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大量的普通矛盾纠纷应该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止这类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既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可节约宝贵的审判资,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去审理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我市有多个专业调解机构,包括交通事故、医患矛盾、土地纠纷、校园伤害等,一些类似案件可以

  

篇十一: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法院管辖-法院民事审判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当地民情、社情和审判工作实际,成立了诉讼调解工作专题调研小组,并于最近深入6个县区法院和5个有代表性的人民法庭,采取听取基层法院调解工作汇报、与民商事法官及人民法庭法官座谈、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市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开展诉讼调解状况进行了调研,摸清了该市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做法,分析了当前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民事审判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广东省市两级法院从促进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运用“和”的理念,把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原则、调解合法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一)法院诉讼调解结案率近几年呈上升趋势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204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815件,其中调解结案790件,调解率为20.7,比上年上升了2.4;205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560件,其中调解结案862件,调解率24.2,比上年上升了3.5;2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594件,其中调解结案1114件,调解率31,比上年上升了6.8。20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512件,其中调解结案1993件,调解率为44.1;2021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452件,其中调解结案2558件,调解率57.4;2021年全市法院1至4月份调解结案464件,调解结案率为63.2,比去年同期上升26.37个百分点。在此过程中,涌现了一批调解能手,表现突出的如全国模范法官、一等功臣、调解能手——连平县人民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副庭长谢顶义。(二)法官对诉讼调解工作有统一的认识当被问到“您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调解还是判决”时,100的被访法官选择了“注重调解”。没有人认为“调解不符合现代司法要求,是司法权威不足的无奈选

  

  择”或是“调解就是‘和稀泥’,容易使当事人怀疑法官的能力与公正性”或是“诉讼周期短,没有时间进行调解”。这充分说明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已经深入我市法院法官心中,牢固扎根在法官的办案意识中。其中,认为“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息诉止争”的占90;认为“调解可以减少执行压力”的占87;认为“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的占92;认为“调解自由度大,工作量小,减轻办案责任和风险”的占33。

  (三)法官的调解积极性较高对于“您平均对每一件案件进行调解的努力次数”这一调查,平均努力2次的占62,平均努力3次或以上的占28,而只努力1次就不再尝试调解的只占10。对于“您认为以什么方式启动调解程序最合适”这一调查,73的被访法官认为应由“法官主动建议”,认为应由“当事人申请”才给予调解的只占27。因此,我市法院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多数人能积极投入,面对一两次的失败,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付诸努力。100的被访法官认为我国当前的调解制度是“基本合理”或“很合理”,没有人认为“很不合理”。(四)法官注重方式方法,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对于“您注重在哪个阶段进行调解”这一调查,63的被访法官注重“不分阶段随时进行”,17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开庭前”,10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庭审中”,10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开庭后”。对于“您通常以什么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这一调查,17的被访法官常是“面对面”、独自进行,18的被访法官常是“背对背”、借助他人,而65的被访法官常是将以上两种方式“兼而用之”。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的结果多数是什么”这一调查,有60是“双方以法官的主要意见达成和解协议”,有40则“以当事人自行提出的协议达成和解”。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我市法院法官对待诉讼调解工作,不仅积极性高,而且注重方式方法,调解水平较高,有一定的调解艺术,在诉讼当事人中有一定的权威。(五)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属支持和配合诉讼调解工作由于诉讼调解的优越性,以及随着近年来我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对诉讼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的加大,诉讼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诉讼调解工作的认同感也逐渐提高。不仅多数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能主动提出和配合法官给予调解,而且其家

  

  属也能积极支持法院的调解工作。如关于“您是否曾遇到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的亲属从中挑唆当事人不接受法院调解”这一调查,80的被访法官为“较少”遇到或“很少”遇到,而“经常”遇到的仅占20。

  二、在当前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市法院注重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调解率逐年上升,但也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改进的问题。(一)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调解的认识存在偏差。部分法官对调解工作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选择符合法律正义要求的判决方式比不伤和气的调解方式更符合诉讼公正的本质,也更符合审判职能的要求。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少数法官不够重视调解工作,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2.法官调解率的高低存在明显的个体性差异。一些资历较深的法官调解经验丰富,调解率高,有的调解能手每年的调解率均达80以上;而有些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则更倾向于判决,不愿调解。3.强制调解现象仍然存在。在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没有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存在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情况,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这种现象不仅无益于审判工作,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4.弱化调解的弊端日益显现。调解率较低的法院,案件的上诉、申诉比例偏高,信访压力增大。(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1.问卷调查的主要结果如下:(1)主观方面:一是认为调解费时费力,持这种态度的占7二是遇到疑难案件才能积极调解,持这种态度的占10。(2)制度方面,下列情形所占比例为:现行调解制度很不合理,参与问卷调查的法官均不认同;现行调解制度基本合理,法官们都认为现行调解制度基本符合审判实际,但存在一些问题;调解的前提必须事实清楚、分清是非、责任明确,这种情形占30;调解适用的范围、方式不明确,占33;调解书送达后才生效导致当事人

  

篇十二: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25这是执行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就成了无头案尽管我院已采用了双休日节假日突击执行夜间突击执行公布卡和举报电话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市区内的24小时到位执行这些措施均只是部分缓解了矛盾使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问题

  法院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调研报告

  **法院近年来认真贯彻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司法公正为主线,以搞好审判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切实搞好各项工作。通过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确保了司法公正。但当前法院各项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执行工作。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疾,一时半刻无法得到根本解决。2001年我院收案846件,旧存30件,共876件,其中执结853件,其中包括许多执行和解案件和发放债权凭证案件,案子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严重困扰着我们的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未结案件的50%。对于此种情况,我们法院采取的手段比较单一,对无财产的被执行人缺乏切实可行的方法,往往是简单的加大执行力度,以拘代罚,往往使被执行人形成“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反而不利于执行案件的解决。当前能否从以劳役抵债、完善破产程序入手,对于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建议完善以劳役抵债的法律规范,切实解决无财产者的债务履行问题,这样能使法院的执行方法向多样化发展。同时也给被执行人一种震慑力,改变那种“反正是民事纠纷,法院也奈何不了我”的错误心理。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确无财产,应加紧启用破产程序。当前法院很少适用破产程序,一方面是来自债权人方面的阻力,然而更重要的一

  方面是法院自身不愿适用破产程序,其手续复杂、投入的人力物力过多的弊端给本已压力过大的法院造成更大的压力,我们应该从简化破产程序入手,既要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尽快结束这种不稳定的社会关系。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25%,这是执行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就成了无头案,尽管我院已采用了双休日、节假日突击执行,夜间突击执行,公布联系卡和举报电话,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市区内的24小时到位执行,这些措施均只是部分缓解了矛盾,使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直接的结果可能一个人在甲地身负巨债,而他在乙地却能拥有巨资逍遥快活,因而在这个问题应当借鉴公安的网络制度,运用电脑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编织一张无形的监督网,互通信息,方便快捷,也有利于改变当前书面委托执行面临的拖拉、缓慢的尴尬局面。

  3、在申请人举证制度和被执行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存在缺陷。有些执行人员过分强调申请人举证而淡化了原先有利于执行的方法,从而使某些案件丧失了执行良机。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许多申请人不懂举证,导致举证不力,或者举证的内容空洞而无实际意义,无法为执行提供有效的标的,致使案件迟迟不能结案。另外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方面,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是故意不履行义务或消极履行义务,而法院对被执行人究竟有多少财产的调查,受人力、财力所限,终归是有限的,实际操作的伸缩性就很大,给案件的最终执行带来负面的影响。

  4、涉及乡、镇、村的案件执行难度相当大。从近阶段来看,我们已采取了很多相关的得力措施,开展了“集中执行月”“七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等,有针对性的对此类案件进行执行,但事实上,这部分案件仍成为执行案件中的难题。从97年至今,执行案件中涉及乡、镇、村一级行政机构的案件近70件,涉案标的达1800万元。这类案件一般属历任领导留下的历史问题,现任领导就采取“拖”“避”措施,时间越久,案件就越难解决。再加上一些人法律观念比较淡薄,一些乡镇村自身的偿债能力差,并在一定程度上有上级机关的庇护,使得这类案件成为执行的一个绊脚石。因而要解决这类案件必须根除“权大于法”的观念,真正树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付,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消除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法院自身也可灵活、科学的适用各种执行方式,如交叉执行、委托执行等方式,逐步来改善这种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5、过分注重委托执行,并不利于缓解执行难。11号文件中强调“跨县市区,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委托执行”,“在省外的,亦应以委托为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跨县市区的委托执行,以宁波为例,有十一个县市区,如果互相之间的执行案均实行委托执行,势必大大增加委托手续,从执行效果来看并不见得理想。跨省的以委托执行为主,其初衷是为了缓解异地执行的难度,但是在现在的大气候环境下,委托执行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个庇护伞,使异地执行的难度更加大。

  6、执行局的机构设置问题。现全部的基层法院已成立了执行局替代原先的执行庭,或与执行庭并存,但在其形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给人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虽然已尝试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但效果并不明显。如果不明确执行局的地位、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人员配备等相关方面的措施,那这种改革就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如何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如何先从法院内部入手来改善执行机制,使得执行工作能朝着良性发展的轨道前进就显得至关重要。

  另外一个是刑事案件罚金刑的执行问题。我院2001年适用罚金刑的案件338件,应执标的120万,实际执行114件,标的45万,执行完毕的不足40%。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一些经济犯罪或性质恶劣的犯罪必须适用罚金刑,法院往往也就一判了之,很多案件根本无法执行,有些犯罪分子尤其外地流窜作案,被判刑服役后或回原籍或不知去向,罚金刑根本无法兑现,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因而在这点上也可考虑用自由刑来折抵罚金刑,如不支付罚金则以延长自由刑,避免罚金刑形同虚设。

  二、审判改革方面

  经过几年的努力,审判方式改革方面也在不停的摸索中前进。但总的来说方法不多、力度不够、深度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按照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大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放权力度。我院在2000年就已制定《关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在民事案件中除个别疑难案件外不再经庭

  长、院长核稿签发。但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资格,选任程序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完全凭各自单位的感觉,摸着石头过河,效果不会很好,搞不好还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且如何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进行合格考核、连任考核,如何量化打分,按什么标准评定,在实践中都很难操作,一不小心,就会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充分保证和发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少数案件的层层审批情况仍还存在,如何解决这两者的矛盾是我们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推行审判公开方面。当前法院推行审判公开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透明度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单方接触大量存在,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一方面要送达裁判文书,必须与当事人接触,另一方面也有审判人员在非审判场合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或委托人接触。个别案件请示现象并未根绝,遇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处理方面的疑难问题难以定夺时,通常会想到向上级法院请示,由上级法院出具处理意见,而当事人对此一无所知。此外,裁判文书说理仍不够透彻,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中看不到裁判理由,只有一些笼统的法条,裁判的真正理由有时并未公开。

  3、行政庭和法医编制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因而行政庭至少配备三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院从99年至现在行政案件仅25件,明显存在着案少人多,人员浪费的问题很严重,尤其是其它庭室案多人少,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个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到法院内部人员的合理配备,关系到法院办案效率能否提高。针对行政案件一贯稀少的情况,我们建议能否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由

  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行政审判庭,统一处理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必要时各基层法院可抽调人员予以配合。虽然这在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等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总比目前许多基层法院行政庭采用变通的方式,办理执行案、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来弥补案源不足的情况要好的多,而且这种变通方式容易混肴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违反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同时法医的编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院现有一名法医,而有的兄弟法院无法医,因而也可统一将基层法院的法医统一归并到中院法医处,统一进行管理。

  另外,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制度尚不够完善。在不同审理阶段尚未建立相关的跟踪管理、通报、告诫制度,对出现问题的环节惩罚机制尚未确定。目前实施的流程管理由于硬件、人员配备等各方面的原因,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审判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可惜鉴于其他省区试点成功的兄弟法院的一些先进作法,好好取经,把较完善的审判流程管理引进来。

  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

  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大力提高政法干警的素质。我院党组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提出人民法官应向“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行、高超的专业知识水平”迈进。但我院面临的现状是干警的年龄结构不合理,35岁以下的仅占全部的40%,且文化结构不够理想,仅4名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无法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95年以后仅进过一名法律本科生,队伍整体已出现老化现象。法院在人事问题上并没有多大自主权,无法每年通过正常渠道招本科生2-3名,以解决队伍老化问题。

  同时条条和块块会出现矛盾,而且一般均是条条要服从块块。99年我院就因人事调动、调入二名大专生。再者法院的出口关亦未疏通,法院的现状一般是只进不出,缺乏一种竞争、择优的意识。这种现状不是哪一家基层法院马上就能改变的,它需要理顺多方面的关系,法院在用人制度上、在进人、出人的权利上需要更大的自主权,这是我们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提高干警素质的根本出路。

  现推行的法官员额制度,对基层法院的触动也很大,法官定编应该是法院走精英化道路的必经之路,但是当前的法官素质如何来适应法官职业化是一个一时半刻无法解决的矛盾,虽然法院内部也在进行学历培训,但并不能从真正上符合法官职业化的要求,仅仅在形式上满足法官职业化要求。再者法官员额制度对法院内部的后勤保障部门的干警触动很大,如果全面推行这项制度,这些岗位的同志将离开法官岗位,势必使一些年纪轻、业务强的同志不安心本职工作,如果把素质好的干警都补充到审判第一线,那后勤保障部门又会仅剩下一些“老弱病残”,工作效率很难保证,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矛盾。

  我院目前尚未推行干部末位淘汰制,淘汰制具体操作起来还存在很多有疑虑的地方。如何给每位干警量化打分,分值如何计算,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打分标准均由各个单位自己拟定,势必存在不公平的地方。给每位干警打分势必存在一个基础的标准,但这这标准在法院的各个职能部门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业务部门和服务部门存在巨大差异,各业务部门之间亦存在很大差异,可以说很多职能部门之间是不具有可比性的,那如何来确定末位呢,毕竟考察各个部门各个干警的工作不等同于参加高考,只有一份标准答案,人人平等。因

  而如何使末位淘汰制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我们必须明确末位淘汰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在于形成竞争氛围,充分发挥每位干警的主观能动性。

  另外此次机构改革以后,虽然按照10%的编制离岗退养,但事实上还是未真正形成择优、竞争的氛围,沿袭的传统的以年龄为界线,对提高法院干警素质并未起到促进作用。相反一些岗位的空缺使得法院要补充一些临时聘用人员来弥补空缺,反而加大法院自身的压力。因此要真正解决人员问题,需从法院内部着手,提高每一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随着人员的精简,工作量势必加大,要改变固有的工作习惯,认为“守住自己的三分田”就可以了,从而逐步营造一种“争先创优”的氛围,才可能逐步提高干警素质,逐步向职业化标准靠拢。

  

  

篇十三: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而对于那些并不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规定而是直接规定而是直接规定而是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签订的其它保险合同而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签订的其它保险合同而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签订的其它保险合同而发生的保险由于保险公司不是法定的其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发生的保险由于保险公司不是法定的其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发生的保险由于保险公司不是法定的其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赔偿范围要另行审理才能确定的主体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赔偿范围要另行审理才能确定的主体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赔偿范围要另行审理才能确定的不应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民事诉讼案件办理情况调研报告

  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出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以下简称高法司法解释)于__年1月1日正式施行,急需在实务中将其精神贯彻落实,挖掘一些解决审判实务的办法,以正确地定纷止争。现仅就公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进行讨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结合。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引起的,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在刑法上是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则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质上附带民事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在程序运用和法律适用上均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侵权范围之内。附带民事诉讼的依附性还体现在诉讼时效、地域管辖、上诉期限、审判组织、送达等方面的一致性。

  附带民事诉讼可分开审理、分别判决;在适用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即民事诉讼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如诉讼启动的自愿原则、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等。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而且,物质性损失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1)被害人。即被刑事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病等,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现。(2)已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近亲属按继承法等民法规定的顺序行使,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3)犯罪致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实际扶养的人提起。被扶养人包括抚养、扶养、赡养三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4)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因种种原因未提起时提起。(5)财产保险关系中,先行支付赔偿金的保险公司。(1)刑事被告人。(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共同致害人。(3)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及共同犯罪中无刑事责任能力致害人的监护人。(4)共同犯罪中,已死亡犯罪人的遗产继承人或财产保管人。

  (5)单位犯罪中的单位。(6)其它与犯罪相关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如交通肇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按劳务关系、职务关系等转由行为人之外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犯罪的,赔偿权利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高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4、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5、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说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存在,则应当将承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

  司追加为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而对于那些并不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规定,而是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签订的其它保险合同而发生的保险,由于保险公司不是法定的其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及赔偿范围要另行审理才能确定的,不应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二)诉讼时效的确定。高法司法解释的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规定的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不能不反映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在民法中规定了有二年和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体现。但附带民事诉讼产生的刑事原因,又不得不考虑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间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长短的内容,就诉讼时效长度而言,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一年、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刑事案件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别之处在于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笔者认为应从被告人归案后开始计算。高法司法解释的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从这一规定可看出逃犯不论何时到案,均可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答辩期间。在高法司法解释的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期间到底应当如何确定?如果过短,会剥夺当事人的答辩权,过长的话,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同时影响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笔者认为为了保证程序公正,尽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愿意在十日以内作出答辩并可以在十天内开庭审判的,答辩期间可以少于十日;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将答辩期间确定在十日以下的话,答辩期间至少应为十日。主要理由如下: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答辩权,如不赋予答辩期间,其答辩权形同虚设。实际上答辩期间是被告人民事部分“辩护权”的一部分。2、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期间的确定受制于刑事诉讼的期间。所以,其答辩期间应与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刑事部分的答辩期间十天应当一致。3、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期间当事人亦有处分权,其实质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基于处分权,其答辩期间可以少于十天。(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高法司法解释的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

  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由此可看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不在赔偿范围。

  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以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同于被犯罪人侵占、使用或处置造成的财产减损、灭失。后一种情形通过追缴、退赃、退赔等方式直接救济。

  3、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赔偿范围。高法司法解释的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致人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4、精神损失不在赔偿范围。高法司法解释的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是应当适用与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另一种意见是应当适用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是:首先符合法理。否则,势必导致同一行为在同一法律体系下因采取的程序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其次会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影响到该制度的重要功能发挥。最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看似对被害

  人有利,实则相反,一旦刑事部分审结,被告人送交执行,甚至执行死刑,赔偿就无从谈起。高法司法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四条也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及高法司法解释的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实务中应注意:

  1、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2、应准确把握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分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采取和依人民法院职权采取两种方式。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必要时”,主要是指发现被告人或其亲属有可能会转移、隐匿、变卖、挥霍可供执行的财产,致将来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3、认真审查提起诉讼保全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资格。4、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告人的财产线索。5、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6、紧急情况下,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在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7、采取妥善有效的保全措施。(1)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的方式;(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只限于被告人的个人财产。(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以足够支付赔偿数额为限,不得任意扩大。(4)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妥善保存,在不宜长期保存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变卖,保存价款。

  (七)公诉案件法院认定被告人无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高法司法解释的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八)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高法司法解释的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高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目前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

  的问题,一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中无规定,而民事法律中有规定;另一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中与民事法律中均有规定,甚至有的规定相冲突。依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在刑事法律无规定时,民事法律规定理应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如果两种法律相冲突时,优先适用刑事法律。

  (一)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同时通过完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依法保障被告人权利同时,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人权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程序公正才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认同和尊重。

  (三)强化证据裁判意识。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必须认真学习新的证据制度,切实抓好案件质量。

  

  

篇十四: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二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体会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关于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调查报告

  编者按: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中国法官协会就调解情况分别到河南省、陕西省、吉林省几个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所形成的调研报告为我们的思考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

  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如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建立了法官主导下的“适度社会化诉讼调解模式”,扩大调解参与人的范围,试行专家参与调解,聘请人民调解员为法院助理调解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中聘请调解员并邀请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等。该院还制定了《纠纷调解劝导手册》,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将部分案件的调解由法院提示引导到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使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形成双联互动的关系。针对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创建了特邀协调员制度,即由法院聘请当地村、镇干部担任特邀协调员,邀请他们协助法院参与调解工作,并通过他们直接调解本村、镇发生的民间纠纷。关于调解工作的经验,各地法院普遍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二、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体会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针对前一时期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调解“否定与替代论”,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对态度,认为调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是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因此,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逐步改进和完善,而决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目前应以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20XX年9月27日在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就加强法院调解工作的讲话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建立独立的调解程序及规则,从程序上保障调解合法、有序进行。

  调解能否适用与案件类型有着一定联系。有具体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适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因在于此类案件调解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为了促使双方能够对给付内容进行有效的协商,以便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若是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

  适用调解与审判资源有效利用的关系可从两方面审视:一是对于审判机制整体运作而言

  ,适用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环节,加快结案时间,特别是无须经过上诉程序,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二是在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适用调解不一定能够直接起到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实践证明,结案总数与调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对于判决而

  言,调解的有效适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法官投入的精力也相对更多,而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过分强调调解会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难以有效利用。

  三、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同时,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欠妥。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

  7.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8.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9.“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

  人签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建议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调解的司法解释,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首先,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其次,规范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

  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再次,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3.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4.建议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

  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5.建议简化调解书的制作。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当场制作并送达。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种样式的民事调解书,但因其之间差异不是很大,没有必要。

  6.建议严格掌握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对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审判实践中,因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条件掌握过宽,导致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为了维护调解书的审判效益,建议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条件应严格掌握。

  7.建议采取倡导调解和鼓励调解的工作机制,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规定硬性指标。另外,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规定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次。

  

  

篇十五: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调解率24.2%,比上年上升了3.5%;2022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594件,其中调解结案1114件,调解率31%,比上年上升了6.8%。2022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

  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512件,其中调解结案1993件,调解

  当地民情、社情和审判工作实际,成立了诉讼调解工作专题调研小组,并

  率为44.1%;2022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452件,其中调解

  于最近深入6个县区法院和5个有代表性的人民法庭,采取听取基层法院

  结案2558件,调解率57.4%;2022年全市法院1至4月份调解结案464

  调解工作汇报、与民商事法官及人民法庭法官座谈、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件,调解结案率为63.2%,比去年同期上升26.37个百分点。在此过程中,

  对河源市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开展诉讼调解状况进行了调研,摸清了该市

  涌现了一批调解能手,表现突出的如全国模范法官、一等功臣、调解能手

  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做法,分析了当前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问

  ——连平县人民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副庭长谢顶义。

  题及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对策。23

  (二)法官对诉讼调解工作有统一的认识

  一、民事审判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当被问到“您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调解还是判决”时,100%的被访法官

  近年来,广东省河源市两级法院从促进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

  选择了“注重调解”。没有人认为“调解不符合现代司法要求,是司法权

  度出发,充分运用“和”的理念,把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

  威不足的无奈选择”或是“调解就是‘和稀泥’,容易使当事人怀疑法官

  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原则、的能力与公正性”或是“诉讼周期短,没有时间进行调解”。这充分说明

  调解合法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已经深入我市法

  (一)河源法院诉讼调解结案率近几年呈上升趋势

  院法官心中,牢固扎根在法官的办案意识中。其中,认为“调解有利于化

  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2022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

  解矛盾,从根本上息诉止争”的占90%;认为“调解可以减少执行压力”

  3815件,其中调解结案790件,调解率为20.7%,比上年上升了2.4%;

  的占87%;认为“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的占92%;

  2022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560件,其中调解结案862件,认为“调解自由度大,工作量小,减轻办案责任和风险”的占33%。

  优质文档你我共享

  

  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三)法官的调解积极性较高

  法院法官对待诉讼调解工作,不仅积极性高,而且注重方式方法,调解水

  对于“您平均对每一件案件进行调解的努力次数”这一调查,平均努

  平较高,有一定的调解艺术,在诉讼当事人中有一定的权威。

  力2次的占62%,平均努力3次或以上的占28%,而只努力1次就不再尝

  试调解的只占10%。对于“您认为以什么方式启动调解程序最合适”这一

  调查,73%的被访法官认为应由“法官主动建议”,认为应由“当事人申

  请”才给予调解的只占27%。因此,我市法院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多数人

  能积极投入,面对一两次的失败,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付诸努力。100%

  的被访法官认为我国当前的调解制度是“基本合理”或“很合理”,没有

  人认为“很不合理”。

  (四)法官注重方式方法,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

  对于“您注重在哪个阶段进行调解”这一调查,63%的被访法官注重

  “不分阶段随时进行”,17%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开庭前”,10%的被访法

  官注重在“庭审中”,10%的被访法官注重在“开庭后”。对于“您通常

  以什么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这一调查,17%的被访法官常是“面对面”、

  独自进行,18%的被访法官常是“背对背”、借助他人,而65%的被访法

  官常是将以上两种方式“兼而用之”。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的结果多数

  是什么”这一调查,有60%是“双方以法官的主要意见达成和解协议”,

  有40%则“以当事人自行提出的协议达成和解”。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我市

  优质文档你我共享

  

  

  

篇十六: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目前,__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由于案件质量评查为事后监督,很多问题必须到案件审结后进入评查

  阶段才能发现,才能弥补,有些工作显得被动。如何将审判监督工作前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2、由于力量薄弱、水平经验等原因,评查工作不够细致深入,甚至深层次问题发现不了。

  3、对评查结果的反响运用效果不佳,解决了老问题,新问题又源源不断产生。一些细节性问题反复出现,屡改不止。

  4、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职能交叉,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导致相应工作开展得不够细化深入。

  1、对交付执行节点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推诿扯皮现象。公安及检察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与法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存在分歧。

  2、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条件的审查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比方说严重疾病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妇女应该提交何种证明材料,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考察方面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首次保外就医的委托鉴定,罪犯羁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托鉴定,罪犯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委托鉴定。如果未羁押但应收监执行判决时就需要办理保外就医的,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鉴定,还是由相关部门介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请鉴定,难免存在不妥当之处,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该如何操作?

  另外,保外就医的鉴定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需要续保的必须重新鉴定。但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一年到期后,是原释放单位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去做鉴定,还是罪犯自己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3、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一些相关问题,法律并无规定,具体实践中多有不确定和不易操作之处。

  1/3

  4、对刑期较长的罪犯,在决定监外执行后长期不宜收监这种情况,应否在每年期满后办理续期手续的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而实际执行当中执行机关并不续期,以致托管漏管现象严重。

  5、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收监,但收监应采用何种程序或是何时收监才算及时,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对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当发现具有应当收监的情形,因为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执行过程法院并不介入,如收监是否还存在一个公安机关提请或通知法院然后由法院决定的过程?现行规定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

  6、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文书的送达,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细致〔__案〕。《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较简陋,也未规定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应该送达哪些材料,送达给哪些机关,保证人应否送达,送达是否有时限要求等法律规定均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上述原因导致工作衔接不及时、罪犯脱管失控等现象。

  7、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职责权限不够明确,或者说有的虽然明确但落实不到位,常常导致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名为罪犯,实那么如刑满释放一样,无任何约束。以致出现应当收监而未能及时收监,应当延期而未能及时延期等情况,有的罪犯又开始、吸毒,甚至重新犯罪,__案即属于该种情况。

  与原审相比,再审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审理难度更大,办案法官压力也会更大。因为局部案件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那么,改变原裁判。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当事人往往都比拟固执己见,民事案件当事人通常直接就不愿意调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决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后答疑或是疏导工作,审理起来比拟辛苦。

  1、对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的再审或发回重审,建议加强与基层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比方在发回重审之前与基层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合理作出判定。因为有些情况卷面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出来,局部案子基层法院审结后当事人上诉,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然后又上诉;或者案件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院再审后发回重审,基层法院审完当事人又上诉。

  2/3

  这类案子的办案周期通常都比拟长,从受理到审结往往需要好几年时间,然后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案件办理完毕社会效果都不会很好。

  2、对有争议的问题,比方暂予监外执行交付节点的理解,建议至少在州内统一标准,以便于基层法院顺畅操作。对患有严重疾病的鉴定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能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管,也应当进一步明确权责,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的后续工作。对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危害后果如脱管漏管或是再次犯罪的,要明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希望中院对审判监督等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总结归纳后在全州范围内进行推广,为基层法院提供有益借鉴或参考,同时对基层法院工作多给予指导帮助。

  3/3

  

  

篇十七: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在实习期间帮法官草拟了一些简单的判决书裁定书公告和做一些简单的笔录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但是还是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真是映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仅签收环节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或避而不见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

  法院实习调研报告

  法院实习调研报告在大四的最后一个学期,我迎来了毕业实习。本次实习安排在开学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我此次在苏埠镇人民法院实习。苏埠镇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共有四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六个派出法庭,还有立案庭、高审庭、审监庭、执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审判庭,民一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纠纷案件,后我又到执行局呆了一段时间。我在这里的工作主要是卷宗、旁听庭审、练习撰写判决书,还有几次与其他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调查。实习的第一天,确定实习岗位后我到民一审判庭去报到。民一庭内正在开庭,我便坐在旁听席上旁听。这是一起比较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程序进展得很快,在双方当事人回绝调解后,法庭听取了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法官宣布合议庭和议后择日宣判,庭审完毕。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内卷宗。从第二天开始,我每天8点15左右赶到法院,先把庭内的卫生清扫一下。我们庭根本上每天上午开庭,不开庭又没什么详细工作时我就到其他庭里旁听。中午11点40分完毕工作去吃饭。下午很少开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没有审理完毕,下午继续开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卷宗(主要是排序、装订、登记)。庭长还给我安排了练习撰写判决书的工作,把经过开庭审理的案卷让我每三天写一个判决书,写完后再交庭长修改。在执行局呆的几天除了和执行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或送达传票、执行令外,也同样是卷宗。在民庭实习的几个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一、卷宗。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及书记员一些卷宗,边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展指导,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二、旁听案件。苏埠镇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人口较多,民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刚去的那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表达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本钱,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间隔。三、写一些法律文书。

  在实习期间,帮法官草拟了一些简单的判决书、裁定书、公告和做一些简单的笔录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但是还是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真是映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四、跟随法官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屡次被告才肯承受,仅签收环节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成心不让我们进去或避而不见,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说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分的。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稳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同时,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他们对于我的实习进展了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会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五、经历总结。通过本次实习,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一定的差距。比方说在案件审理完毕后,我们都认为会是当庭宣判判决结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为了节省时间都是直接写判决书或裁定书,

  让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律师)来领,就算代替宣判,远没有我们平常看到的当庭宣判的庄严效果。2、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知如何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是无视国家的法律做出一些法律上明文制止的事情。因此,对人们进展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是在民庭里实习,每天所接触的案件一般都是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贷纠纷、离婚案件。在上班比较空闲的时候,我就在研究法院案件报告总结,我发现其中离婚案件占据大部分,这说明了什么呢?不免让我十分震憾!当我看卷宗的时候,我都会十分留意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所述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外情;(4)、吵架问题,夫妻平常的吵架算正常,但如果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那就不正常了;(5)、婆媳关系紧张引起夫妻感情不和。本次实习让我知道法律的学习及案件的审理,远远没有自己想像及书本上说的那么轻松,案件的复杂性不是一两句话就能总结出来的,我自己还要加大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实践。在法院民庭各位审判员及书记员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把在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我也看到了自己的缺乏,将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我。在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法官和书记员交给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体人员的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缺乏之处,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通过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发现实践经历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几位法官的帮助下,实习期间我努

  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自己的知识得到了稳固和开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同时,实习开阔了自己的视野,使我对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序有所了解,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也有了显著的提高。此外,我还认识了几位法官和律师朋友,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相处交流,使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最后,我想借此时机,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邢台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老师、及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谢!法院实习调研报告xx-07-0713:50|#2楼法律工作不仅要求司法工作者熟练运用法理处理纠纷,更强调实务人员对于社会关系的把握,用情理化解矛盾。但对于长期处在象牙塔的大学生而言,书本的根本知识和老师的言传身授虽然能够夯实理论-功底,但是对人情世故的准确把握却稍显缺乏。而专业实习却能够完美地嫁接法理与情理,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平衡的桥梁。每一次实务实践都是对理论知识的检验和稳固。虽然我在本科期间已经进展过一次专业实习,大体熟悉了整个法院审判流程,但是此次实习真正培养了我的法律逻辑思维。特别是这次我在专门处理交通纠纷的法庭实习,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有了更为详致的认识,尤其在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认定这方面更加熟练。每一个案件审判都启发我对冷暖人生的思考。不少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引发财产损失,更关涉到人的生命与安康。在短短的三个月实习期内,我见过为了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的儿子而嚎哭的母亲,见过拿不出赔偿款而愁眉苦脸的肇事者,也见过为了争夺赔偿款而反

  目成仇的婆媳。一个交通事故的背后往往引发一个个悲剧,可能是破碎一个圆满的家庭,可能是加剧一个人的困苦,也可能是一个生命无声地消逝。法官老师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教会我一个社会效果良好的判决不仅应当要有公正严密的法理支撑,更要有体贴抚慰的情理关心,让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微妙,感受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不同。一、实习纪律遵守情况在出发前来实习时,辅导员老师便嘱咐道,专业实习不同于在学校学习,应当严格遵照实习单位的规章和工作纪律。实习的第一天,指导法官便告诉我法院的规章制度,并要求我严格遵守,尤其是实习中必须严格保守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于学校老师和实习指导老师的教导,我谨记在心。参加专业实习的这三个月里,工作上我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听从指挥,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实习期间从未请假缺席;生活中我遵守社会公德,保护公共财物,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法官和书记员老师,虚心向各位法院骨干学习,以自己的行动维护学校声誉,获得实习单位的认可和好评。我深知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严格遵守纪律,制定方案、实施行动,才能提高自己执行力、行动力,真正在实习中学到知识。二、实习主要内容(一)整体实习概况我在交通庭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审判法官及书记员处理案件。庭审前期,辅助法官汇总相关案件资料;庭审过程中,如实记录庭审情况,协助书记员做好庭审笔录,间或参与调解工作;庭审完毕后,

  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在审判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法律文书;结案之后,辅助书记员卷宗、扫描卷宗、归档结案。同时,在处理部分案件时,还会跟随法官调查案件材料,并进展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及案件回访工作。期间,我还在交通庭工作较为清闲的时候,去旁听其他法庭案件的审理,观摩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回来与法官、书记员进展探讨,交流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路及技巧。(二)案件处理工作以下我就庭审前期的资料、庭审中的笔录制作、庭审后的文书写作、卷宗归纳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几个方面进展总结:1.庭审前期的资料。交通庭每天都要接收大量的案件,尤其是五月份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案件数量激增。部分案件的当事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未委托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递交的案件资料杂乱无章,需要在开庭前进展归纳。但是我的实习指导老师刘华法官要求我,不管案件材料是否由专业法律人士递交,都要在开庭之前进展汇总。起初我并不了解刘老师的意图,认为对已经有序好的材料再次汇总是在做无用功,浪费珍贵的时间,但后面通过对于资料的整合,我慢慢体会到刘老师这个要求背后隐藏的深意。原来简单对案件资料排序汇总的过程,会无形促进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在案件材料的梳理中潜移默化地熟悉整个案情,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争议焦点。2.庭审笔录的制作。记录庭审对我而言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其中最大的难题在于语言交流的不便。考虑到许多当事人习惯使用当地方言,审判法官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往往也使用方言进展审判,这对于我这个外地人而言,无疑是宏大的考验。如果因为无法听懂当

  事人的话而放弃记录庭审,那么本次的法院实习肯定是有缺憾的,为了获得完整的法院实习体验,我必须克服语言上的障碍。为了帮助我强化对于当地方言的理解,整个交通庭的法官、书记员在工作中都坚持用本地方言与我对话,教我用方言讲-法律术语及日常事物。此外,我在征得院领导及法官老师的同意后对庭审进展录音,在工作之余对于当事人的表述反复消化,在经过半个多月的努力后,已经能够根本上理解庭审中当事人及法官老师的话语。到了自己独立记录庭审时,审判法官顾及到我的特殊情况,特意放慢语速,加上在庭审前我已经消化了根本案情并且充分掌握了笔录的书写格式,整个庭审记录特别流畅,已经能够大体复原庭审实况,得到了审判法官的认可。3.裁判法律文书的拟写。在实习的三个月内,我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了5份民事判决书,在这些判决书的写作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一份裁判文书,不仅是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的记载、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更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必须要做到构造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同时法律文书用语必须书面化、正式化,法律术语的使用必须准确、适当。判决书的根本格式是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首部应当写当事人的根本情况,然后是原告诉称,写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写被告辩称,其内容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和事实。接下来是审理查明部分,应当逐一写清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之后便是本院认为,写明裁判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此部分是对法理与情理的阐述,最后写判决结果。我草拟的第一个判决书被法官进展了大面积的修改,成型之后的判决书根本上

  没有我本人攥写的内容,为此我颇为沮丧。但法官却鼓励我说写得还不错,作为一个新手,第一次写判决书能够做到构造完整、逻辑较为清晰已经很不错了。之后他对我草拟的判决书进展了逐一点评,他认为我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写得过于冗长,对于当事人阐述的事实应当进展精简而不是直接照搬他们的说辞;在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部分,写得过于简单,用语不够标准,说服力不够,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基于证据和事实,为此这部分必须要写得能够令人信服;在本院认为这部分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必须准确,使用的法律依据必须要站得住脚,逻辑一定要严密。在刘法官的悉心提点下,我仔细对照了自己写的草拟判决书和刘法官修改之后的判决书,确实发现了自己文书写作的欠缺。为了弥补在文书写作上的缺乏,我在工作之余时常翻阅交通庭以往的判决文书,斟酌审判法官的用词,梳理法官的文书写作逻辑。在之后的几份判决书写作中,类似的问题大大减少,也在无形之中培养了法律条文推导适用的能力。但目前而言,我在文书写作中仍然存在用语啰嗦、表述拖沓的情况,在日后的学习工作中仍然需要继续改进。4.案件卷宗的`归档。诉讼案件卷宗,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视的重要依据,标准整洁的诉讼卷宗也是展示审判人员良好职业素养的一扇窗口,为此卷宗的归档是整个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看似简单实那么不易,遇到证据繁多的案件,不仅需要细致,更需要有技巧。其实卷宗归档的顺序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进展的,因此这个是熟悉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好方法,而掌握了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再反过来卷宗,也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一般而言,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按如下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通知书(通知交纳诉讼费或手续);(5)应诉通知书回执;(6)辩论书;(7)询问笔录;(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庭审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调解书、撤诉书;(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上诉书;(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5.法律文书的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根本联系方式和法院传递诉讼信息的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五种方式。在实习所在的交通庭,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委托了当地律师,书记员会通知律师前来领取相关文书材料并签署送达回证;如果当事人未委托当地律师且经常居住地离法院较远,一般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未委托律师并且居住地离法院较近,经书记员通知回绝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的,审判法官为了能够及时解决案件纠纷,会和书记员亲自前去一同送达文书材料。在我亲身参与的一次送达中,一位当事人并不理解接收文书材料能够便于自身了解

  案情、主张权利,误以为法官送达文书是伙同另一方当事人侵犯其利益而对法官破口大骂,主审法官只好耐心讲解,好不容易劝服其接收法律文书材。事后,法官对我说,在送达过程中经常碰到此类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但是法官的职责在于案结事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此无论遇到何种无理蛮横的当事人,必须耐心对当事人普及法治知识,让他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审判工作,实在没有方法劝服他们再采用留置送达的方法。(三)庭审旁听心得体会实习期间,我在院机关旁听了许多案件,其中印象最为深刻的是郑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大致是:原告郑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置商品房住房一套,并规定了交房时间,同时约定交房条件须包括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逾期交房的,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在约定交房时间过后的一段时间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方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原告在订立合同当天即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此后亦履行了付清房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自交房时间起至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止期间的违约金,被告辩称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并非其所能控制的,且法律并未对该条件进展强制性规定。在庭审中,原被告举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由于本案并非当庭宣判,故在庭审完毕后,我向本案的独任法官老师请教案件审判思路。老师认为,本案的根底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出自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存在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制止性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因而该份合同的效力应当

  认定为有效。既然双方对于交房条件的规定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被告房地产公司完全能够预见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关于交房条件其无法控制且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抗辩,不应当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违约迟延履行交房义务,理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通过与法官的交流,我深刻感受到审判工作的严谨与庄重。法官判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对本案证据进展认证,对案件事实进展认定。再通过所认定的案情,选择适用的法律标准,从而作出裁判,到达定份止争的效果。同时,本案被告因为在订立合同上的一个瑕疵导致败诉的教训,也警醒我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必须要细致、认真。三、实习感受(一)实习收获虽然之前有过在法院实习的经历,很多审判工作流程驾轻就熟,但是因为本次是在专业化类型更强的交通庭里实习,并且同一个庭里不同法官的审判风格也不一样,还是学到到很多全新的知识、感悟:第一,要学会从简单重复的工作中得到不同的灵感和启发。交通庭,顾名思义,其处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是交通事故案件,虽然案件类型较为单一,但是基于各个案件当事人情况、责任承担及事故发生背景等情况的差异,每个案件在证据认证以及事实认定上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正如我的实习指导法官老师所言,基于交通事故案情的复杂性及个案差异性,我们在处理每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像第一次审理案件一样对待,要深入案情,落脚细节,不受既有

  经历的禁锢局限。法官的话启发我日后无论面对什么工作,不要因为习惯了工作流程、熟悉了工作方式,就对工作掉以轻心,要像第一次从事这份工作一样,保持新鲜感,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待工作,使自己永远对工作保有热情。第二,要夯实稳固根底理论,不断学习掌握新理论。在交通庭的三个月里,我时常看到法庭里的法官和书记员老师订购法学理论书籍,午休之余,时常看到法官认真阅读《人民法院报》、《法律适用》等期刊报纸。法官经常说,要提高审判技巧,必须紧跟学术动态,时刻更新自己的理论知识,但是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坚实的理论-功底。法庭里法官、书记员老师对于知识孜孜以求的态度,十分鼓舞我,也提醒尚未步入社会的我,要趁在学校的这最后几个月,赶紧稳固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为日后走上法律工作岗位打下稳固的基奠。第三,要注重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注重审判案件的社会效果。曾强调要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份好的判决,不仅是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展裁量确定,更要在情理上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真正到达定份止争的效果。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更要具备得当的审判技巧。要注意在审判过程中运用情理,要倾听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阐述,要在严守法律标准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实现案结事了。(二)建议与意见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遇到的大部分问题,都是老师在上课时有所提及的内容,但是由于彼时并不熟悉实务工作,因此对老师提到的内

  容并未十分关注。为此,建议日后的课程设置上,可以增设模拟实践环节,老师在讲根底理论内容之后,利用部分课时设置模拟庭审辩论、出具法律专家意见书等形式,强化同学们对于理论知识点的理解。结语通过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工作,我发现时间经历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交通庭几位法官老师、书记员老师的帮助下,我兢兢业业地参与审判工作,努力提升自我,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充分运用其中,同时根据工作实践的要求及时弥补理论上的缺漏,汲取了许多司法审判实践的经历技巧,切实锻炼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在为人处世、协调各方关系的能力上有了长足的进步。感谢交通庭各位老师在实习期间对我的关心和指导,让我的实习充满收获!

  

  

篇十八: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报告

  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一、基本情况我院民一庭有审判员3名,书记员1名,本科一人,专科3人。20xx年至今

  共受理民事案件278件,占全部案件受理数的44%。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176件,权属、侵权类案件97件,合同类8件,审结275件案件,结案率98%,调解案件112件,调解率40%。

  二、所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1、受案数量稳中有升,新型案件逐年增多。20xx年全年受理民事案件262件,今年全年受理民事案件278件,在去年的基础上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和财产损害案件比往年数量上增加了,比例增高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类型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出现了土地流转利益分配纠纷等新类型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增多,而且当事人出现人数多、外地人多的情况,给办案带来了一些困难。2、民事案件矛盾比较突出,送达成为一大难题。这几年越来越多的人能够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但是法律素质并没突破性的提高,所以造成一些案件的矛盾很突出,处理不好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比如相邻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情可能不是很大,但是矛盾很深,这样的案件法官必须花很大的精力去调解,不然不能很好的达到社会效果。随着人口的向往流动和那件数量的增加,送达诉讼文书成为办理民事案件的瓶颈,相当大数量的案件是缺席审判的。

  1/7

  3、调解、撤诉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办案周期明显缩短,办案效率得到提高。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官耐心的工作,调解、撤诉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坚持了案件流程管理,简化办案环节和审批手续,积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办案周期明显缩短,结案率有所提高,办案效率得到了提高。

  三、民事案件审判还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解决的办法民事审判还存在的问题:服务意识不强,知识水平、审判技能还不能适应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民事案件审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案件证据采信不准,认定事实不清,法律文书存在错别字等低级错误。诉讼调解工作需进一步加强。有些法官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存在怠于调解的问题。对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认识不够或缺乏责任心。裁判文书仍需改进。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四是送达难、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难长期困扰民事审判。民事涉诉信访方面。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民事案件的证据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申诉不止。另一方面由于个别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也未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解决的办法有: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实现司法公正。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规范庭审行为,注重司法礼仪,继续开展优秀法律文书的评比活动。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对双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及时解决,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切实提

  2/7

  高司法审判能力,确保公正与效率。司法审判能力的建设要着力抓好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以公正高效和人格魅力拉近法官与百姓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法官接访和答疑制度,不断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四、对最高院和省高院民一庭工作意见和建议

  1、希望上级法院民一庭能够多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加强对新法和法学理论的学习,提高基层法院民一庭法官的审理案件的水平和能力。

  2、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经常下基层法院民一庭来指导工作,使基层法院民一庭的法官提高处理一些疑难案件的能力,也能多和上级法院法官沟通学习。五、关于人民法庭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我院的多个法庭都还在建设中,审判人员和工作人员均在机关办公和审理案件。乡镇一级设有专门的司法所,具备固定的调解人员和调解场所。但是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都不是很高,调解方法也较简单。我院针对种状况,对司法所的调解人员进行了多次培训和组织庭审旁听。印发相关法律条文资料给专门的调解人员,并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教授了一些调解方法,使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能力得到了提高。加强了和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局的联系、协调,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行政和法律知识的保证。制定计划,选择典型纠纷,定期全过程参加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指导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其逐步规范,做到每月旁听、指导辖区内一镇一案件的纠纷调解。以“带案下乡”、“巡回法庭”两种形式,就地开庭,通知调解人员旁听,观摩庭审和调解过程,以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规范其调解行为和语言。加强与新闻、宣传媒体的联系,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和人民调解员调解过程

  3/7

  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讨论意义的调解个案,在报刊和电视载体上宣传、播出,以达到普法和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力的目的。

  扩展阅读: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法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请予以审议。今年以来,我院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按照年初确定的“政治立院、和谐建院、实干兴院、科技强院、司法为民”工作思路,本着“严立案、精审判、重调解、慎下判”的原则,从构建诉讼协调服务机制入手,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审判管理,转变审判作风,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调撤多,判决少,服判多,上诉少,息诉多,上访少”的可喜局面,总评成绩位居全市第X。一、依法履行职能,促进社会和谐区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有力地保护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先后受理民事案件件,审结件,结案率%。调撤件,调撤率%。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件,维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审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件,保护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件,保障了交易安全,维护了社会诚信。审理涉农案件件,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二、加强队伍管理,提升司法能力

  4/7

  我们始终把队伍建设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地位紧抓不放,着力提升干警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一是深化理念抓教育。结合“公正执法、执法为民”教育整顿活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领会XX书记、XX书记等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全体干警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撰写心得体会,有效地夯实了“公正、廉洁、为民”的思想根基。二是严格制度促落实。实施院党组成员分包部门责任制,在分工不变的基础上,每名党组成员分包两至三个部门,每周利用一天时间深入分包部门了解工作进展、调度疑难复杂案件、查找困难和问题、部署重点工作、谋划解决方案、督导检查工作,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建立民事业务部门例会制度,每十天召开一次庭务会,及时发现审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集体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研究法律适用,防止审判失误发生。三是招录人才解难题。聘用XX名通过司法考试人员担任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办理案件、参与司法调解,初步缓解了案多人少难题。

  三、严格审判管理,提高办案质效我们注重把严格审判管理,提升办案质效作为推动法院建设的第一要务紧抓不放,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开展法律文书低级错误治理活动,采取承办人自查、中层部门交换查、主管副院长随机选人复查的办法,对裁判文书中的别字、错字、标点错误和语法错误进行综合治理,查出存有低级错误的裁判文书XX份,评出优秀法律文书XX份,并将治理结果在内网公示曝光,提高了法律文书质量。二是对所有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全面评查,共评查案件XX件,确认存在瑕疵XX件,并及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纠正错误,制发评查通报,总结经验做法,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三是规范民事案卷诉讼文

  5/7

  书材料管理,从严审查归档案卷,重点解决案卷中存在的材料不全、填写错误、顺序颠倒等问题。一年来,审查民事拟归档案卷XX本,合格归档XX、本,退回补充材料、改正错误的XX本。四是大力推进网络信息化应用,启用法院内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采取网上批注、网上文件传输、远程电子签章等方式,对案件从受理、分案到审理、归档的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民事审判工作也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下大力气解决,主要是:部分法官服从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和能动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工作中与区直机关、镇办村街进行案外沟通协调的主动性、经常性还不能适应为民司法的形势需要;机械立案、孤立办案倾向在一定范围内依旧存在,导致办理部分案件思路不宽、质效不高;案多人少、信访困扰等问题尽管有所缓解,但并未彻底得到解决。

  下一步,区法院将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一是进一步严格队伍管理,提高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能力。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执法为民”教育整顿活动,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作为、乱作为、有禁令有制度不执行、泄露审判秘密等问题,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突出党员队伍的教育,充分发挥民事业务部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争创“零违纪、零上访、零事故”模范个人和优秀单位。二是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提升民事办案质效。更加注重司法调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民间,不扩大,不激化,不上交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继续组织开展法律文书低级错误治理和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质

  6/7

  量;继续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利用信息手段,从立案、审理、结案、评查、归档等各个环节入手,对每一起案件进行全方位管理,为审判监督、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等提供实时、动态的信息支持,努力提高办案质效。

  三是进一步优化协调服务,力求诉讼协调服务机制取得更大成效。以落实各级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动力,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诉讼协调服务机制。组织民事法官开展涉农培训,进一步增强法官的综合调控意识,提高综合调控素能,教育引导民事法官把自己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解决每一件纠纷都作为实践综合调控的平台,使更多的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得到有效化解,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独特优势,邀请其广泛参与调解案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果相统一。四是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民事审判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和谐稳定大局,每一起案件的裁判,都将在一定范围内对群众生活产生导向作用,因此,必须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将民事审判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区人大汇报,听取监督意见;对热点、难点案件,及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审理,慎重处理下判。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面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决心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拼搏进取,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努力!

  7/7

  

  

推荐访问: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审判 民事 基层

本文链接:https://www.xpbxgsx.cn/zhuantifanwen/fanwendaquan/8643.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4 精优范文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浙ICP备15042696号-1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