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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报告9篇

时间:2022-12-09 08:10:03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民事庭审报告9篇民事庭审报告  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

民事庭审报告9篇民事庭审报告  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庭审报告9篇,供大家参考。

民事庭审报告9篇

篇一:民事庭审报告

  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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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庭审报告毛芷蕙英语时间:2019年10月31日下午13点15分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名:郑家明诉周建明,吴桂英,刘光清,刘善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主审法官姓名:严久厉原告:郑家明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学斌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一,二被告:周建明,吴桂英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建州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三,四被告:刘光清,刘善兰第三,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案情简介:被告1,2与被告3,4为多年好友,被告1,2因需偿还公司贷款,通过被告3,4介绍,于2019年1月6日,向之前并不认识的原告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四位被告与原告共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借款期满后,被告1,2称:自己从未从原告处收到600万借款,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3,4称: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600万借款,拒绝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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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9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注:上海亚潮钢铁实际控制人:被告1上海金山钢材市场法人:被告3增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及其妻子被告1,2为夫妻关系;被告3,4为夫妻关系。)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二)宣布开庭1.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置振动状态)。2.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4.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法庭调查(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9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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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理由诉状书上已写,不再阐述。(二)被告答辩:被告1,2代理人:被1周建明与被2吴桂英是夫妻关系,于2019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是事实,但是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3刘光清,被3刘光清是否收到上述600万元借款,并将上述借款还给原告,被1和被2都不清楚。相反,被1和被2从头到尾没有收到分文借款,并且银行有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利息不超过借款利息的4倍,原告提出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因此被1,2不应承担借款和利息的支付。被3,4代理人:被3,4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确实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但是这6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该不承担利息。并且约定的利息过高,应该不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予认可。(三)原告举证1、原告举证证据:证据一:借据一份。该借据证明了四位被告于2019年1月6日与原告签订该借据,并且约定好了借款600万,月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同时约定了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收该600万借款,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借款。证据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该凭证证明了原告于2019年1月6日从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入以被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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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600万元,共分两次转入金山,一次450万,一次150万,共计600万人民币。证据三:收据两张。收据是由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上证明600万借款已经收到。2、被告质证被告1,2代理人质证如下:1.暂借款600万元的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事实上被1,2签署借据后并没有拿到钱。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3.但是两张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被告3,4代理人质证如下:1.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2.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3.但是两份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因为无法核实收据上章的真伪。(四)被告举证1、被告1,2代理人举证:被1,2无证据提供。被告3,4代理人举证:转账记录一份,转账记录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公司--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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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万。2、原告代理人质证原告代理人质证如下:是有转账700万这一事实,但是是否如同被告3,4代理人所说:“其中600万是原告借给金山钢铁”的转账无法确认。3、被告代理人质证被1,2代理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700万给由被告1周建明经营的亚潮钢铁这一事实认可,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1,2不应该承担责任。(五)补充举证1、被告1,2代理人补充举证:另外向法庭提供转账凭证一份和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被1签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2、原告代理人质证:转账凭证和借条均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已经借出600万,已经履行了出借的义务,至于四位被告如何处理这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另外我补充一点,案外人黄泽兴是金山钢材市场的股东。3、被告3,4代理人质证:因为借条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确实是收到了400万。另外,转账记录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三、法庭调查审判长:增旺建材公司与被3,4是何关系?原告代理人:增旺建材公司是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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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四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将钱打入金山钢材市场?被1,2代理人:不知道。被3,4代理人:知道的。审判长:那为何在借据上签字?被1,2代理人:因为虽然在签字的时候600万还没有收到,但是被1,2确实拿到了700万,但是这700万是从增旺公司拿到的,并且是与黄泽兴签署的7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的,与本案无关。审判长:为何600万由燕恩公司代付,金山钢材代收,而不是由原告直接打给被告?原告代理人:因为借款金额比较庞大,个人操作比较麻烦。燕恩公司就是原告实际控制的公司,并且金山钢材就是被3实际控制的公司。燕恩公司的股东就是原告和他的妻子,换句话说,这600万实际上就是原告的。审判长:原告利率是按照月息6%计算的,是否超过了银行法定最高利率?原告代理人:有关于月息6%的问题,统一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判决。另外关于逾期还款利息12%,也同意法院依法调整逾期利息,但是希望法院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因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的600万也是从他人处借来的。审判长:是否放弃对于保证人的诉请?原告代理人:因为没有约定过担保期限,起诉后也没有异议,决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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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请。审判长:被告1,2,暂借款借据上写到“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借款即视为本人收到该借款。”对此内容如何解释?被1,2代理人:因为被告1,2与原告并不认识,被告3,4与原告认识,并且被告1,2,与被告3的私下关系很好,所以就约定原告出借的600万款项直接打入被3实际控制的公司——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审判长: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被3,4代理人:是被1要求我方这么转的,不是很清楚,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审判长:亚潮钢铁和被1,2是何关系?被1,2代理人:亚潮钢铁的法定代表人是被1周建明。审判长:双方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原告代理人:没有。被告1,2代理人:我方认为本案中有些事实与借条不符。实际借款人是公司,被1和被2没有通过原告拿到600万,而是通过黄泽兴借的。被告3,4代理人: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转给增旺的转账记录庭后提供。四.法庭辩论原告代理人:四位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由燕恩公司转给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600万,金山钢材收到该笔借款,即视为上述4人收到借款。并且,我方提出的证据2,3可证明金山收到借款,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四位被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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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支付借款与利息,但是四位被告并没有。被告1,2代理人:原告向被告1,2出具借条没有异议,但是被告1,2没有从被告3,4出拿到600万借款,不应该承担还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并且我方怀疑原告与被告3,4串通,损害我被告1,2的利益。被告3,4代理人:被告1,2知晓收款,并且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上述借款,应当成为该项款项的还款人。被告3,4未使用该款,应当不承担本息还款义务。并且我方认为该案利息过高,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请。被告1,2代理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3,4代理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五、调解1、调解意愿征求;原告代理人:同意调解。被告1,2代理人不同意调解。2、调解方案审判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庭审到此结束。定于2019年11月22号下午16点00分第十三法庭开庭,本院将不再寄书面的谈判传票。休庭。分析部分:(第一次去法院听庭审报告,就遇到了这么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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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此案对我来说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本案涉及了四个被告,被告们相互推卸责任,牵扯出案外人和好几个公司。并且由于我之前对案情并不了解,原被告对亚潮钢铁,金山钢材市场,增旺建材公司,燕恩机械这四个公司到底是由谁实际控制的,事先没有交代清楚,导致记录整个庭审过程,我都思绪混乱。经过尽可能详细的整理和还原庭审现场,我对本案慢慢有了一些头绪。因为本案情复杂需多次开庭审理,我又没有条件追踪旁听,我就仅本次庭审情况,进行理解和分析)本案分析:(一)本案件较为复杂,被告1,2代与被告3,4代所陈述内容相互矛盾,并且有些证据本次休庭之后才提供,口说无凭,给本案留下诸多矛盾和疑点。疑点1:被3,4代答辩称:“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确实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表明被3,4代承认收到600万,可为什么,被3,4代理人之后却又质疑原告提供的由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真实性?疑点2:被告3,4代理人先举证:“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可是当被告1,2代理人向法院拿出一张由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时,被告3,4代立刻质证说:“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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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确实是收到了400万。”这又是被告3,4代自相矛盾的地方。之前说700万中600万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之后又说700万中的400万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这两次表述前后内容不符。且若被3,4代第一次所说属实,那么那100万又是由谁出借给被1,2的?被告3,4为何不事先告知被告1,2,这700万中有原告出借的600万?若被3,4代第二次所说属实,那么700万中的那300万又是来自哪里?600万中除去给被1,2的400万,剩余200万又去了哪里?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3,4话语每句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可能隐瞒了真实案情,且可能有意迷惑法官判断,将全部责任转嫁被1,2的嫌疑。疑点3:当审判长询问被3,4:“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时,被3,4代回答说:“是被1要求我方这么转的,不是很清楚,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可是被3,4在一开庭答辩时就主张过:“这6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该不承担利息。”这两句话中一会肯定被1,2拿过钱,一会又否认被1,2收到钱。前后又矛盾了,可见被3,4代说话的真实性实在值得怀疑。(2)整理原被告立场:原告代:原告认为自己履行出借义务,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要求四位被告应该支付借款与利息。至于四位被告如何处理这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被1,2代:承认与原告签订了600万借条,但是从头到尾并没有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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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里获得600万。所以不承担还款这600万本金和利息。承认增旺转给亚潮700万元,并指出自己是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由增旺转给亚潮700万的借款借条,并且已经还给增旺448万元了。但是无法确认,被告3,4所说的“这增旺打给亚潮700万中600万是四位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那6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1,2指出承担偿还增旺转给亚潮这700万借款责任,但是不承担与原告签订的600万借款的还款责任。被3,4:承认接收了原告的600万借款。并且指出,由于被告1,2要求将此款项通过增旺打给亚潮,被3,4履行了此义务将钱款打给被1,2;被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借款,而被3,4自己并未使用过此借款,被3,4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责任。(3)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1.对本案中“原告放弃对担保人诉请”的理解。《担保法》25,26条对担保责任期间有明确的说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原告称未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期间,因此放弃起诉保证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根据担保法内容来看,此借条期满为2019年2月4日,而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虽然不知道原告具体几号上诉的,但是可以确定担保期超过6个月了。2.对本案中被告及法官反复提及的“月息6%及逾期还款利息12%”不合理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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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月息6%,逾期还款利息为12%,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不符合法律要求,高出的部分是无效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对本案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三方面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1,2强调,自己确实从增旺公司拿到拿到了700万,并且是与黄泽兴签署的7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实际借款给被告1,2的并不是原告本人,也就是说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的,700万这一借款事件与本案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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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理由:原告与四位被告签订借条,并且原告的证据2,3可证明被告收到借款,且被告3,4承认收到原告借款600万,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故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并且借款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且原告为自然人,故借款合同生效。5.被告1,2与案外人黄泽兴产生了借贷关系。本案中,被告1,2补充证据中表示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了700万借条,并且被告1,2承认黄泽鑫借给他700万,借贷关系成立。由于本案中被告1,2和3,4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未验证,目前不能判断谁说的是真的,谁歪曲了事实。但可以肯定的是,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原告有权向四位被告索取还款,但是月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均要按照相关法律重新修改。本案尚未结束,目前不能做最后的判决。但我认为,第二次审判需要核实四位被告给出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询问并判断清楚被告1,2与黄泽兴签订的这700万借款究竟是谁借给被告1,2的?是否包含了原告的那600万?若这几个问题都判断清楚,再追究被告1,2与被告3,4应如何承担责任,并且判断是否如被告1,2所说“被告3,4与原告串通欺骗被告1,2”。旁听感悟:此次旁听使我印象深刻,很感谢学习《经济法》,让我能亲身体验法院的神圣,法律的严肃;让我了解了基本的诉讼程序,增长了法律知识;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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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解除了对法院的惧怕之心,感受到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原来对法院总有一种敬畏之心,路过法院总要绕行,总认为只有犯法的人才会惹上官司,到法院接受法律的制裁。原来总以为,法庭像电视剧里面演的那样,房间很大,法官很严肃,原告被告唇枪舌战争论的非常激烈。但是当亲身经历法院庭审,我感到现实的一切与我的想象是那么的不同。法庭很小,但却不失庄严;法官很严肃,却不高傲,不失谦和。在听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前,我去听了一起机动车肇事赔偿案件,当时是被告本人出庭,听完庭审我心里不太舒服,因为被告是一位农民,法律常识知道甚少,也没有钱请律师,完全服从原告条件和法官的判决,没有丝毫想要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也许不是他不想保护,而是他不知道如何用相关法律,减轻自己的损失。这让我想到普通老百姓,尤其是底层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不懂得如何学法、懂法、遵法、用法,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让我深刻感受到,学习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此次特殊的旁听经历,拉近了我与法律的距离,我不在惧怕它,因为它不是我的敌人,而是我保护自己的武器。虽然经济法课程以我这篇庭审报告落下帷幕,但是学法,懂法,用法的道路并没有停止。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要更加关注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警醒自己,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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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民事庭审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工作简报

  州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组:我院接到州中院关于开展民事工作调研的通知后,院班子高度重视,妥善成立了由相关副院长为组长的调研组,从办公室、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人民法庭抽调了精干人员作为调研组成员,对州中院要求的调研内容进行了广泛交流、讨论,把调研任务细化督查分解到每一个调研组成员,各成员进行了深入调研后,我们集中进行了讨论,现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作如下报告,不足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20xx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院共约受理民事案件937件,现已结案817件,结案率8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54件,占受理总数的80.5%;在审结的817件案件中,调解结案248件,撤诉161件,调撤率达50.1%,速裁结案133件,占结案总数的16.2%;共上诉95件,其中:维持原判33件,改判32件,发回重审6件,调解2件,撤诉4件,移送1件,未发回17件。

  受理一审案件926件,审结810件,审结率87.5%。其中:受理确权侵权案件243件,审结207件,审结率85.2%;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90件,审结352件,审结率90.3%;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93件,审结251件,审结率85.7%。

  二、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加强队伍建设

  造就一支军事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的法官队伍,刑事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我院在队伍建设中,一是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法官的职业素养

  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问题,开展应用型审问研究;继续大力提倡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开展法官廉政教育活动,提高法官的心智约束能力,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建立《法官干警廉政档案》制度,每一位法官干警都有一份廉政档案,纪录了他们的收入申报、奖惩等廉政情况;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司法文明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三是每个季度召开1次司法审判工作联系会议,及时总结民事法律审判此项工作工作经验,学习、讨论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深对即新法律和相关规章司法解释的理解,提高了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每两周召开1次在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每每的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同时,不定期开办“法治论坛”,指定1名法官到台上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或就某一方面的法律审判工作展开发言,其他法官再成功进行交流发言,对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注重社会效果和普通法效果的最佳统一

  和始终力求做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我院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具体工作中,一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相关服务意识、维护稳定的意识和为司法为民的意识,在审判时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二是重视审理涉农案,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接受基层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我院积极主动在工作中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盐务对人大及其党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进一步认真落实《建水县人民法院关于邀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同时,我院规定从今年起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使人大

  代表、政协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五是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婚姻关系,从而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民革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运行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1.进一步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20xx年以来,我院“大立案”格局基本形成,由立案庭标准化立案、排期开庭、送达法律文书。通过1年多的实践表明,原来所谓“大立案”格局有利有弊:利主要包括表现在方便了详解群众诉讼,对审判法官形成一种良性监督制约,有助促进司法公正;弊多半表现在造成法官对表现出色当事人无任何接触,无法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心里状况,法官只在开庭时抱着电话录音审判案件,因为无针对性,降低了调解的危险性和调解使用效率效率、审判效率。今年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由立案庭标准化立案,但排期开庭、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由审判业务庭负责,创造审判法官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心里状况的机会,以此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和调解针对性。此项工作我们正在积极探索中,在权衡利弊之后,我们将做出科学选择。

  2.大

  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能力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制度审判能力,提高庭审质量,确保公正与效率。着力抓好庭审驯服、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成立案件质量评查组,按季度对各个案件进行评查,查找问题,奖惩法官,抓好整改。二是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求法官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和人格魅力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首席法官接访和接访答疑制度,不断提高

  法官陪审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

  3.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推动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地位,以当事人的和解促社会和谐,调解结案的一小部分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比如,20xx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华阳审结民事案件92件,其中调解结案的42件,撤诉的有11件,调撤率高达58%。

  在调解工作中,我们的具体做法主要是:(1)注重抓住调解原则。我们的原则是“合法、公开、效率、规范”,协议合法就是所有调解协议素材都必须合法,不得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结构性问题;欧洲联盟公开就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效率就是不允许法官以调解为名拖延办案时间;进行规范就是法官的仪态、语言、调解文书必须标准化。(2)建立健全调解机制。把调节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不定期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谈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充分利用和乡(镇)、村、自然村三级人民调解网络,人民法庭认真指导不好好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仅20xx年,我院曲江人民法庭就指导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民事纠纷445件,把大量的矛盾劳资纠纷化解在法庭之外。

  4.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为提高审判效率,减轻被害者诉讼负担,我院积极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制度。20xx年至今年6月审结的817件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754件,占80.5%。

  在速裁方面,20xx年我院共速裁审结116件案件,多数以调解、裁定方式结案,部分以判决方式结案,具体为调解44件、裁定33件。具体做法为:(1)在立案之初进行繁简分流时,对案件事实简单,较少的案件在安排开庭日期后直接移送速裁组审理。(2)对可以速裁的案件,填写口诉笔录,计算诉讼费,当事人预交举报人未领后即开庭调解,力求当日结案。20xx年,我院专门在立案庭成立速裁组,负责

  速裁案件。今年4月,我们又撤销了速裁组,由各民事审判庭审理速裁案件。具体是哪种方法更适合我院实际,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5.推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我院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使用方便群众的方式审判案件。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曲江人民法庭每年均有一部分案件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审理,即收、即审、即结,走一路审一线,或使群众在自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由于办案经费不足等原因,民一庭、民二庭巡回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芙蓉区巡回审理的数量相比较多些而言更多一些,5年来,该庭在所受理的473件案件中,巡回审理189件,占收案总数的40%。

  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近几年来问题

  (一)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巡回审判等司法保民措施难以落实

  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法院所收诉讼费用降低到的三分之一,而办案经费难以落实,巡回审判、司法调解、走访回访当事人等一些司法为民措施无可落到实处。

  (二)编制紧缺的问题得不到根本无济于事解决

  我院现有民一庭、民二庭、**芙蓉区审理全县各类民事案件,以上3个庭仅有法官11人。全县每年发生的民事案件在20xx到2500件之间,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在500到800件之间,其余由各级调解委员会调解,法庭不仅审理这些案件,还要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力繁杂的不足和繁重的审判任务之间的歧见十分突出,如果要认真落实巡回审判等制度的话,人力资源的不足更加明显,而受到中院现有编制深受的影响,不会法院没有能力增加民事法官。

  (三)息诉服判任务更加艰巨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素质的迅速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有打官司的意识,《诉讼费用交纳法律条文》的施行,并使大部分群众打得起官司,因此,民事案件有增多的趋势。由于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加上在证据采用方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的

  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执行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不断申诉,加大了息诉服判的难度。

  (四)在本案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有的上百人,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更大的争端。法官在审判这类案件这时,不能纯粹从法律的角度需要进行审理,还要顾及弱势群体效果。有时,这类案件不是法院不在意一家就能解决,需要多部门配合,给法官协调各类潜藏着关系会带来了难度,进一步提高了审判工作量。

  2.司法鉴定方面的难题。有些法官同志司法鉴定不公正的问题,对负责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3.职工全额二审集资建房合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中会,单位与物管签订了合同,各集资建房人分人也与施工方签订了合同,由此带来诉讼主体混乱的问题。

  四、几点意见和建议

  1.对于办案经费难以保障和人员紧缺的问题,请调研组多呼吁、协调,尽量维护办案经费,为基层法院增加编制,确保有人办案,办得好案。

  2.对于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中同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请调研组向相关部门反衬,以便逐步形成紧密联系多部门协调联系机制,确保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对于司法鉴定和职工建房合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望高院作出规范性解释。

  

  

篇三:民事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

  庭审报告

  一、上诉双方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

  庆市永川区西大街35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9146-3。法定代表人刘义福,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洪,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克炳,男,1948年7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

  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09号4-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

  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592-4。负责人宋文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由来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运输公

  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川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5625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达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段洪、颜克炳和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世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

  三、案情简介本案在一审中,原告万达运输公司诉称,原告是重庆A61845号

  车所有人,该车由刘华经营。2007年6月11日,原告为该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50万元。2008年5月19日,刘华驾驶重庆A61845号车在永川区普安小学旁汽车修理厂维修汽车后,起步时不慎压伤正在车底工作邓知伟。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刘华负全责。2010年5月20日,刘华代表原告与邓知伟达成赔偿协议书,确认邓知伟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总额为314823.45元并进行支付。刘华赔偿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赔偿,2010年7月21日,被告赔偿交强险12万元后,拒绝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5858.76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实,被告已赔偿交强险12万元。由于本案事故发生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不负商业险保险责任。原告多年来一直在被告处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原法定代表人张艳是被告保险代理员,原告亦从2004年起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该对保险条款中责任免责条款比较清楚。同时被告对责任免除条款以黑体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并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说明,原告出险后谎报出险经过,也说明其知道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被告不负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庭审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万达运输公司成立之初法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

  定代表人张艳从1999年1月开始从事保险代理,2004年原告亦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因此原告对保险合同订立和保险条款理解较其他人更为清楚。原告2005年6月起为其所有重庆A61845号货车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被告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均用黑体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说明,原告投保时也声明被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同时,原告已连续三年为重庆A61845号货车向被告投保,其已有充分时间了解保险条款,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告出险经过时隐瞒该车在修理时发生事故,亦表明原告知道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发生事故属于被告免赔范围,故一审法院院认为被告已就免除被告责任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同时该责任免除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万达运输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以原审被告制作保险条款部分为免除法定义务格式条款和原审被告没有尽到明确义务为由,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案件部分事实认定有误,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155858.76元。

  本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受理,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彭超、陈秀良,代理审判员夏东鹏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1年3月14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3号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审理经过(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检查核对了上诉双方身份,宣读了法庭纪律和注意事项。全体起立,法官入场。审判长在法庭上首先简单介绍了案情和案由;然后,审判长分别确认了上诉双方身份,明确了代理人代理权限,其中上诉人代理律师为特别授权,另一代理人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代理人为一般授权;接着,审判长告知上诉双方合议庭组成,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最后审判长询问上诉双方是否明确自己所拥有权利义务。双方对对方身份、回避、拥有权利义务等均未提出异议。(二)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阶段,上诉双方代理人先后发表了自己意见。上诉人首先发言,陈诉案件基本情况,说明了上诉理由和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提出了两点理由:第一,被上诉人制作《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l部分第1章第3条(3)项“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内容,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

  违反了《民法典》第40条,第53条第1款第1项,《保险法》第19条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根据上述法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法定义务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而被上诉人所制作《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事先草拟好格式条款,且免除了自己保险赔付义务。故,被上诉人所制作《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内容应属无效。第二,被上诉人对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被上诉人举示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一栏,上诉人确加盖了印章,但该“投保人声明”也是被上诉人提供格式化条款之一,庭审时上诉人也否认被上诉人在签约时对上诉人进行了书面或口头说明,因此,仅凭投保单及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尚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履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民法典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问题答复》所规定明确说明义务。

  

篇四:民事庭审报告

  2010案情介绍201223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附近喝酒吃烧烤过程中与被害人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的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的头部蒙住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

  庭审报告模板[总结]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被告人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学号:2010031485姓名:秦启凡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系年级班级:2010级5班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庭审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2012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附近喝酒,吃烧烤过程中,与被害人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的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的头部蒙住,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经北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川、胡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1日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则,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审判长叫被告人自报姓名,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胡瑶、梁川的故意伤害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均无意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法庭调查1、法庭提问:(1)审判长先将梁川带下后,留下胡瑶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被告人姓名,是否有前科,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等。胡瑶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受的伤有没有经过鉴定,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梁川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被告人胡瑶的回答为,没有人打击被害人头部。审判长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如何与被害人进行抓扯的?(2)将胡瑶带下法庭,将梁川带入法庭。公诉人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有无意见,辩护人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说明其在吃烧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谁先动的手,是否有击打被害人头部,如何到的案,在到案前是否有公安机关来过,审判长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在案发前是否认识被害人,与胡瑶是何种关系,案发时间,是否喝酒,从茶馆冲出的人是在拉扯之前还是之后,2、公诉人举证:第一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罗延刚等陈诉;第三组,证人刘显峰、徐才茂、萧兴富、舒礼华、赵勇、

  蒋小琴的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的供述和辩解;第五组,伤情鉴定意见等。

  3、质证:胡瑶辩护人以下情况有异议:(1)对胡瑶、梁川的到案经过有异议。其认为胡瑶、梁川在案发当晚就到了交巡警平台,如实讲诉了案情,其后又是自己于8月5日去的公安局,并非强制。(2)被害人的陈诉,证人证言中对胡瑶、梁川所处位置十分明确,即梁川在正面而胡瑶在侧面。(3)案发当时即发现被害人有白内障,故对于以后的鉴定的真实性有异议。梁川的辩护人:(1)在第一组证据中,梁川先于2012年8月3日接到公安局电话通知接受调查,于2012年8月5日上午到场,而公诉人所举证中登记时间为2012年8月5日13时,其与事实不符,且传唤并等于通知。(2)被害人与被告人抓扯后,挽打时间为10秒左右,且击打部位多为肩部、背部,同时证人证言中没有证实被告人有打击被害人头部这一情节,故被害人的陈诉与事实不符。(3)第三组证据中,相关病历的开出时间超过实际发生时间,且委托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5日,得出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27日,其核心鉴定资料由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其不符合法定程序,内容不真实,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重伤证据。审判长:辩方的质疑综合为以下几点:(1)被告人是自首;(2)被害人陈诉与事实不符;

  (3)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公诉人答疑:(1)传唤不等于自首,其行为仅仅构成坦白;(2)被害人,被告人的陈诉间接的承认其有殴打头部的事实;(3)有关伤情鉴定,其形成是在审理之前,只不过是提交给检察院的时间晚了。4、辩方提供新证据:(1)举证中的鉴定表中,2012年11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晚即去交巡警平台自首了。(2)取自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有关伤害性说明的相关材料,证明了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行为仅仅是其中一种诱因,且致病度仅为10%-30%。合议庭决定暂不表态。(三)法庭辩论通过质证后,审判长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不能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被告人胡瑶辩解,他们是在事发当晚就自己主动去的交巡警平台报案,交巡警知道案情后,告知他们先行离开,等候通知,随后才在2012年8月5日到的公安局。梁川辩解,当时,交巡警让他们先回去,以后鉴定表出来后,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就行。胡瑶的辩护人提出几个观点:1、胡瑶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1)梁川先行将被害人蒙面,以致以后在击打过程中,无法判断击打部位;(2)因为鉴定表真实性有待商榷,故不能证明二被告对被害人的击打程度;2、被害人的伤害为多因一果;

  3、二被告认罪态度良好。梁川辩护人因为对某部分证据的遗漏,与胡瑶辩护人一同申请恢复到“法庭调查”,后经合议庭决定,恢复“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中,存在的争议点主要有两点:1、胡瑶、梁川是否构成自首;2、伤情鉴定表是否有合法依据,能否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四)最后陈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瑶、梁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川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犯罪后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于案发当晚即前往交巡警平台,构成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的行为仅是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不直接造成伤害,不构成重伤,且其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应减轻其处罚。三、庭审分析首先,从控辩双方的提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从一开始的提问环节开始,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提问,已经涉及到一些具体的犯罪事实或者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其所问问题与后面所举的证据具有客观的联系,也同后面进行质疑时的问题具有关联性。其一,关于自首的认定,二被告人于案发当晚即到交巡警平台报案,这一事实是可以确认的。但是其在报案中的供述是否如实,能否判定为自首是一个难点。因为,其报案过程的供述有避重就轻的嫌疑,能不能算交代了主要事实需要重点判

  断,同时,在随后接到的电话通知是否属于传唤也是一个关于自首认定的焦点。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认为,其在案发当晚于交巡警平台报案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故应该减轻处罚。

  其二,对于伤情鉴定表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这一点,我认为应该从实际的鉴定时间为准,也就是说以其提交到鉴定中心并出具结果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提交复印件于检察院的时间为准,因此这些鉴定表是能够作为证据适用的。

  其三,对于重伤的多因一果关系,这并不能作为免责或者减轻条款。虽说,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可以有多种,但结合当时的情况以

  及事故发生的时间,我们可以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是有被告人的击打行为直接导致的,故其重伤结果确定。

  然后就控辩双方的庭上表现而言,辩方很明显准备不够充分,从两位辩护人都以证据未及时查看,有漏掉为由,要求恢复法庭调查就可以看出。此种行为不仅浪费大家时间,不经济,且容易造成大家的情绪波动较大,很容易对判决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可知,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是非常之有必要的。

  通过在这次的庭审我们可以发现程序的存在有利于对案件有条不紊的处理,避免混淆、漏证等情形的出现,同时要处理好一个案子,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否则很容易导致案件不停的在法庭调查

  与法庭辩论之间转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篇五:民事庭审报告

  庭审旁听报告

  课程:经济法基础姓名:***

  学号:*********班级:会计1601

  一、台头

  1.庭审时间:2019年12月03日10:00

  2.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法庭:第九法庭

  4.案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5.主审法官姓名:周泉泉

  6.原告:林进

  7.被告:黄吉林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林进在被告黄吉林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涉案产品3瓶,每瓶单价689元,共支付货款2067元。原告收货后,发现案涉产品的中文标签,也没有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原告遂在淘宝平台上发起售后服务申请,要求被告黄吉林提供检疫证明和进货凭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未提供,也未退款和赔偿。综上,原告认为,黄吉林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三无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黄吉林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庭审过程

  1.庭审预备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和BP机,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五、未经审判长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准许,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全体坐下。

  (本案原被告均无委托代理人,固略去委托代理人身份核实步骤)

  审判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进与被告黄吉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周泉泉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黄长兴、郑莉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薇担任记录,本院在传送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答:不申请。

  问:被告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答:不申请。

  2、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判定被告全额退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第二项是判定被告按支付购物款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即人民币20670元整。

  审判长:原告陈述一下本案的订单情况

  原告: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共计3罐,支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订单编号是417970466725641221,发货情况: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

  审判长:原告要求退一赔十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15条。

  审判长:本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情形。

  原告:我们认为本案中的商品作为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的标注。同时,被告宣传以上产品具有相应的保健功效,理应被认定为保健食品,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但本案没有,所以我们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审判长:法庭要提醒一下,你诉状里提到了一个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你是否要主张呢?

  原告:主张。

  审判长:涉案商品是保健品啊,下单的时候对方有告知过吗。

  原告:被告在交易快照上对涉案产品的功效宣称是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的。

  审判长:什么功效呢?

  原告:例如补充钙质,骨骼关节,增强体力,细胞活力,活化细胞。

  审判长:所以你认为这款商品应该属于保健品,但在进口的时候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检验检疫的程序,对吗?

  原告:对。

  审判长:但是交易快照上宝贝详情里写着饮品种类为功能饮料。

  (原告沉默)

  审判长: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好的。第一,我们的淘宝店铺也属于淘宝全球购的店铺,被告的产品是我们从香港代购直邮发给他们的,关于他说的没有中文标签,我们店铺本来就是全球店铺,是海外代购的,这个不是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的,是没有中文标签的。第二,我们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之后需要向警方报警。第三,我们的全球购店铺页面已经申明涉案产品为境外产地直供代购产品,仅供本人使用,商品本身无中文标签。并且已经在主页中告知无中文标签。

  审判长:全球购和其他店铺有什么区别?

  被告:性质是一样的,天猫国际是在全球购的基础上建立的,因为它允许海外发货,是相当于在海外买货的。

  审判长:被告的店铺是全球购店铺,可以直接发货,不需要走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流程吗?被告:代购属于个人购买,是没有的,如果是一般贸易才需要,个人购买不需要检验检疫。审判长: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原告:被告所称的店铺性质以及个人购买的性质无需检验检疫的观点,我们是不认可的。我国是有强制性法律规定进口食品需要通过检验检疫的。第二点:被告所称原告为职业打假人,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支撑,不予认可。第三:被告所称的在店铺页面已作声明,我们是不认可的,同时我们认为他的声明是不能对抗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

  审判长:被告,涉案商品是属于进口保健品吗?

  被告:对的。

  审判长:进货来源是什么?

  被告:生产商是美国的,经销商是香港的。我们是从香港那边订购的。

  审判长:没有经过海关的检验检疫吗?

  被告:我们店铺是以个人的名义订购的,所以没有报关,直接从香港发货的。我们在香港有直邮仓,接到顾客的订单后,直接发给顾客。

  审判长:那你认为直接从香港的直邮仓发货就不需要检验检疫的依据是什么?

  被告:一般贸易才需要检验检疫,我们提供的是代购服务。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他是代购。

  原告:不认可。

  审判长:那被告是否有证明是代购的依据?

  原告:没有。

  审判长:那你知道全球购的定义是什么吗?

  被告:一是单次5k以内的中国海关保税仓发货,二是2千以下的海外直邮,可以不需要经过一般贸易的检验检疫的。

  审判长:可是金额超过2千了。

  被告:那是因为其中包含了至少10%的服务费。

  审判长:下单的时候和原告谈过代购服务费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刚才原告认为本案中的商品作为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的标注。同时,被告宣传以上产品具有相应的保健功效,理应被认定为保健食品,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但本案没有,所以他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你是怎么认为的?

  被告:一是这不是一般贸易,确实没有中文标签,二是这是海外直邮的,不需要经过检验检疫,所以我们认为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审判长:那被告,你说已经在全球购店铺页面申明了涉案产品为境外产地直供代购产品,仅供本人使用,商品本身无中文标签。是在哪个页面展示的?

  被告(出示手机):在每个商品商品详情页面的底部。

  原告:订单快照中并没有该项申明。

  被告:店铺主页也有,但由于近两日双十二活动无法展示。

  审判长:原告向法庭举证,举证时陈述证据的名称、内容以及来源。

  原告:原告的第一项证据是由淘宝网提供的卖家身份信息,这个证据显示ID号为健康联盟68的真实使用者姓名为本案被告黄吉林。第二项证据是淘宝网订单信息截图一页,证据显示,证据显示2019年的4月21日原告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3罐,并支付购款人民币2067元整,证明本案的购物交易事实。第三项证据是物流信息及快递包裹的运单照,一共两页。证据显示19年的4月22日被告通过圆通速递向原告交付了涉案产品,

  证明被告将涉案产品邮寄原告的事实。第四项证据是产品的照片3页以及产品实物。

  审判长:请被告质证。第一份证据是淘宝网的商家信息,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二组证据是订单详情,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三组证据是快递包裹的物流照片截屏,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四组证据是商品实物,有疑议吗?

  被告:对于商品实物无法证明一致性。

  审判长:被告有无质疑?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举证。

  被告:第一项证据是淘宝网页下载的买家信息分析截屏,为了证明原告为职业打假人。

  审判长:原件可否展示?

  被告:不行,需要登录淘宝后台,可以后期提供。

  审判长:原告有无质疑?

  原告:没有。

  被告:第二项证据是海外直邮的截图,我们是委托圆通速递进行运输的,上面有发货公司的地址等信息,可以证明涉案商品是海外直邮。

  原告:但我们认为本案网络购物相对方是被告,其发货地址不影响其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完毕。

  审判长:原告在事实和证据上有误吗?

  原告:无。

  审判长:被告在事实和证据上有误吗?

  被告:无。

  审判长:经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现在本庭就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分清是非责任,也就是谁对谁不对,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当事人在辩论中应注意:1、辩论发言要由事而理,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对方的观点和主张,不要脱离事实和法律规定就事论事。2、发言要围绕案件主要问题.不要离题。3、辩明的问题不要重复,不要相互人身攻击。

  审判长:法庭的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归纳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

  1.涉案商品是否为被告店铺所售。

  2.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被告主张的退一赔十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4.双方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委托购买还是买卖关系。

  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有无疑议,是否补充?

  原告:无。

  审判长:被告?

  被告:无。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先由原告方开始。

  原告:第一个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供的实物及快递运单实物,

  我们认为:可以确认涉案产品系被告销售。第二点,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我们认为涉案商品作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程序,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被告确认本案所涉商品为保健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商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涉案商品没有,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综合以上两点,原告认为,涉案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理应退款并向原告以十倍金额赔偿。第四,我们认为本案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纠纷,结合证据,不管是订单、快照,或是购买情况,被告主张的委托购买关系,均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完毕。

  审判长:被告针对四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被告:第一,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我们销售的。第二点,我们在香港购买,以代购个人自用的形式快递直邮给原告,这是近几年中国出现的新兴贸易方式,不仅仅是我们一家这么做,别人也是这么做的。海关的规定我们后期是可以提供的。第三点,我们店铺也是个小店铺,十倍金额的赔偿会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巨大影响,不应予以支持。第四点,原告不同意委托购买的性质,但我们的确是收到了原告的订单后,才进行购买的,理应是委托购买。而涉案产品不是经过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入中国进行二次销售的,的确没有中文标签。退一步说,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实质上的质量问题,故我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无需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完毕。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原告:暂时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被告:暂时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双方做最后的陈述。原告最后的意见?

  原告: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的意见?

  被告: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

  原告:愿意。

  审判长:被告?

  被告:愿意。

  审判长:休庭期间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本案就定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2点在2103室进行宣判,今天当庭告知,不再进行传唤宣判,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

  被告:清楚。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原告被告签字,现在休庭。

  4、法庭调解

  5、法庭宣判

  由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的,本人没有条件进行追踪旁听,但在第五部分中,本人将会站在法官角度书写一份判决书。(本人并非法学专业学生,最后所给出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并查阅相关资料后给出的,可能不是很正确)

  四、庭审分析

  1.对庭审的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原告从被告处购得涉案产品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三无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则主张是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的销售网页已写明产品为海外代购且无中文标签,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理应知晓产品的包装、食用说明等不用于国内,并且没有中文标签。在原告对产品的来源提出质疑时,被告提交了直邮截图。现原告仅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海关检验证书为由,主张所购买的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要求被告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实质上的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受托购买的产品与其当初下单的产品不一致,故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无需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对庭审过程的评价及感受:

  这是我第一次作为旁听人员正式出席了庭审,整个庭审氛围庄严和谐、庭审程序严谨有序,庭审方式公开透明,让我心生对法官的敬畏,对法律更加敬畏,更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重要性,令我受益匪浅。

  上午10时庭审开始,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更给庄严的法庭添加了一些神圣的味道。陆续进入法庭的审判员、审判长等、身穿整洁的黑色西服、佩戴着神圣的国徽,给法庭又增加了一份威严,庭审在场的所有人都自觉起立。

  通过本次法庭庭审旁听,我对庭审程序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更加熟悉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

  2、本案是个淘宝代购的网络纠纷案,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经历的事情,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知法守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3、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

  4、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我们要在庭审的过程中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旁听庭审的目的。

  通过旁听庭审,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性,在实际的生活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文书

  法官的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5民初13404号

  原告:林进,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区。

  被告:黄吉林,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林进与被告黄吉林网络购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进、被告黄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吉林返还原告购货款20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67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淘宝网上使用实名认证注册的账号“飞翔”,于2019年的4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共计3罐,支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订单编号是417970466725641221,发货情况: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后发现案涉产品的中文标签,也没有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原告就在淘宝平台上发起了售后服务申请,要求被告黄吉林提供检疫证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未提供,也未退款和赔偿。综上,原告认为,黄吉林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黄吉林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黄吉林称,案涉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黄吉林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所以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案涉产品的销售网页已表明产品为海外代购且无中文标签,原告在黄吉林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应知晓产品的包装、食用说明等不用于国内,且无中文标识。现原告仅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与关检验证书为理由,主张所购买的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黄吉林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黄吉林受托购买的产品与下单的产品不一致,所以黄吉林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不用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无疑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疑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四项证据,黄吉林均无疑议。

  被告黄吉林提交的证据,“直邮截图”,原告对关联性有疑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双方无关;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有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淘宝会员名“飞翔”由原告注册。会员名为“健康联盟68”的淘宝店铺由被告黄吉林注册经营。2019年的4月21日,原告在被告黄吉林经营的上述淘宝店铺购买案涉产品3件,支付货款2067元,订单编号为417970466725641221,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2019年年4月30日,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发起“仅退款”申请,货物状态为已收到货,退款原因为:商品为三无产品,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为假货,要求卖家退一赔十,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没有提供,也没有退款和赔偿。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与被告黄吉林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称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

  黄吉林称系委托合同关系,本院认为,从案涉交易的过程来看,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在被告黄吉林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案涉产品,被告黄吉林在原告付款后的次日从香港通过快递方式向原告发货,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并非原告在下单前就购买好待进一步转卖。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黄吉林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二、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虽被告黄吉林未提交案涉产品的出入境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但案涉产品是委托购买的产品,而非二次销售产品,本不具有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证明。故原告要求黄吉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从淘宝后台大数据分析结果看,本案原告在短期内多次在不同的网络店铺购买该类型的进口产品,均以产品无中文标签及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为由提起多次赔款,可见,原告在明知的前提下依然购买案涉产品的行为,表明其购买该产品不大可能用于生活消费。故本院认定原告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保护。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进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泉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薇

  

篇六:民事庭审报告

  民事案件庭审报告

  篇一:民事案件庭审程序及民事案件庭审笔录范本民事案件庭审程序及民事案件庭审笔录范本,一,民事案件庭审程序一、法庭准备、宣布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请坐下~“××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6.有请求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1.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能够提交原件、原物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复制品,2.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妨碍民事诉讼~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3.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4.双方当事人应围绕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进行陈述。

  5.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原告是否携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被告是否携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二、法庭调查、争议焦点现在开始法庭调查。1.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理由。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询问每一诉讼请求的意见,,有无其他答辩意见,,视情况,根据诉辩双方的陈述~法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2.下面~法庭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直接宣读证据清单的证据名称,~除此之外~原告还提交了其他证据吗,请原告按证据清单的顺序~陈述每一证据需要证明的内容。开庭以前~本院已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向被告进行了送达~被告收到了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有无异议,开庭以前~被告是否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再作认定。根据诉辩双方刚才的陈述~法庭认为有几个问题还需要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提出调查问题,1、2、

  3、,询问合议庭成员有无其他问题,法庭调查即将结束~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有无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有无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三、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调解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原告有无辩论意见,被告有无辩论意见,如无新的辩论观点~法庭辩论将终结。2.原告有无新的辩论观点,被告有无新的辩论观点,3.法庭辩论将终结。原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被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4.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四、休庭或再次开庭当庭宣判下面休庭二十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休庭期间~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的同志可以自由进出法庭。休庭。现在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也作了最后陈述。休庭以后~合议庭三位

  法官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现在宣布评议结果。

  1、关于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或合议庭决定~对证据的认定~在判决书中进行表述,。

  2、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3、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4、关于被告的答辩意见。下面~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进行口头宣判。全体起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判决如下:(宣读判决书)刚才的宣判~原告听清没有,被告听清没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的庭审笔录请双方当事人在闭庭后立即核对~也可以闭庭后五日内来本院核对。诉讼参与人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错误~可以申请补正~如没有就请逐页签字~并请留下联系电话。××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在闭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请旁听的同志退庭。请原告签字。请被告签字。请双方当事人退庭。篇二:民事庭审范本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笔录案由:纠纷开庭时间:2014年6月26上午9时0分至上午12时05分开庭地点:第一次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书记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一,、原告到庭~无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席就坐。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正在监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

  

篇七:民事庭审报告

  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张xx诉张xx、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学号:**********

  姓名:付圆圆

  学院专业: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

  年级班级:2010级4班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张xx,男,汉,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张XX,男,汉,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XX,女,汉,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

  两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操办家庭事务。

  被上诉人张XX于2011年3月25日前后告知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然时至2012年2月上旬,张XX筹足房屋尾款40000元,张XX拖延良久不愿履行协议。张XX几经交涉不成,张XX、张XX夫妇索性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张XX对卖房事实毫不知情,自己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

  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现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屋所有权能依法发生转移。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刘恋砚

  书记员:王晓静

  3.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祥称:

  1.被上诉人张XX刻意歪曲卖房事实,以双方实为借款合同意图掩盖实为房屋买卖的真相。有见证人可作证明,房屋买卖事实的存在。

  2.被上诉人张XX实已安排入住涉案房屋。

  3.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被上诉人属于有权处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

  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奇认为上诉人陈述部分事实不清:

  1.涉案房屋并非被上诉人安排居住,属于无偿借用关系与房屋买卖无关。

  2.该买卖合同是以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离婚为条件的。

  3.由于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进行房屋买卖磋商后便离家出走,妻子张XX确不知情。该房属婚后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处分,且张XX没理由相信自己有处分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4.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张XX称:

  1.自己对张XX的卖方行为事前毫不知情,事后不同意追认张XX的卖房行为,故其行为应属无效。

  2.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审判员根据双方陈述整理出本案争点:

  1.合同的效力问题。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

  鉴于双方已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材料,既无新证据,二审不再重复举证。

  (三)法庭辩论

  双方围绕争点辩论过程中上诉人认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被上诉人张XX有处分权。而被上诉人张XX所称的“以离婚为合同生效要件”自己以及见证人并不知情,至于给被上诉人张XX造成的损害,应由张XX予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则坚称:

  1.在先例中此类无权处分行为统归无效,根据现在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张XX时候拒绝追认,故应属无效合同。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2.被上诉人张XX同意返还购房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被上诉人张XX同意其说法,未提出新的意见。

  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如无新的意见则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均无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四)最后陈述

  上诉人请求法院支持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在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上诉人张XX于2013年4月8日向上诉人张XX支付购房款6万元及期间可期待利益补偿3万元,共计9万元。

  2.上诉人张XX于2012年4月8日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

  3.上诉人张XX最迟于2013年4月8日搬出涉案房屋(搬离过程应注意保护房屋相关设施设备)。

  4.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共计80元,由张XX负担。

  本案所达成调解制作的调解书将于五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1.对本案争议焦点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效果分析。

  首先,该合同是成立的。张XX和张XX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合同,并确定了房屋买卖价格和价款的支付方式。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于

  该房产属张XX和张XX的夫妻共有,张XX无权单独出卖该房屋,该合同原属效力待定合同。张XX的妻子张XX拒绝追认张XX的处分行为后,该合同转属无效合同。但2012年最高人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且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对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做了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意思是在任何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都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债权法上的合同被称为原因性的事实,而物权变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该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同,应该作为两个事实对待)。故被上诉人的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即该合同有效。由于被上诉人无处分权,该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以达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上诉人张XX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取决于出卖人事后能否取得处分权,被上诉人没能取得妻子的追认,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无法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金。但当事人一方的可期待利益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受到的损害及其程度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二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不适宜用赔偿方式承担责任,因为当事人并未主张。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这里的焦点之一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正面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义。解决这个问题后,房屋所有权是否能够发生变动的结果就不言而喻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效果有所区别,这也是前面所说的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首先,只有在妻子张XX同意其独享房屋处分权或者对其房屋买卖行为予以追认的前提下,被上诉人的处分不动产行为才有效。其次,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登记发生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房屋所有权才依法发生转移。

  3.上诉人能否以善意取得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张XX称,平时都是大哥在对外处理事务,故这一次他相信张XX为有权处分。我认为这里的一“有理由相信”

  的理由应当充分、确实。仅仅靠常理推断不能达到足以证明其主观善意的程度(如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故个人认为张XX是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的。但其合理期待无法实现,应给予张XX一定补偿(主观上未为请求,客观上也并不存在损害事实所以我认为较之赔偿,补偿更为合适)。

  4.该调解协议中的合理因素。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其也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双方的义务设定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义务履行可能性(如张XX搬出涉案房屋的期限为一个星期)、合理性(对张XX返还购房款6万以及补偿款3万),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诉,本案审理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结果符合双方当事人基本利益,是较为成功的上诉调解案件。

  

篇八:民事庭审报告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本民事再审案件审理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2011民初字第号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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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法院审理报告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2011)*民初字第*号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被告**被告**三、当事人诉争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被告**未答辩。四、对事实及证据的认定与分析

  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有**等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五、处理意见主审人认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以上当否,请审议?主审人:**二O一一年*月*日篇二:民事庭审范本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笔录案由:纠纷开庭2014年6月26上午9时0分至上午12时05分开庭地点:第一次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写明:姓

  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书记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一)、原告到庭,无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席就坐。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正在监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程序的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不允

  许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且须经审判长许

  可,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

  动的行为;(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七)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

  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口头警告、训戒,不听劝告的,经审

  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院,或

  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

  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座。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书记员:审判长,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

  法庭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四条之规定,今天在旦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纠

  纷一案,现在开庭。审判长:原告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庭,审判长: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与原告的关系,律师代理的请陈述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律师证。无委托代理人。审判长:被告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地、请出示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到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

  定,本庭已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

  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由本院担任审判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了?原告:听清。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了?被告:未到庭。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现就主要权利告知如下,希望你们注意听,并在

  法庭上正确行使。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二)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三)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诉讼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进行辩论,但辩论时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四)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

  二条之规定,你们在本案审理中,直至宣告判决前,都可以根

  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者申请和解。审判长: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员、

  勘验人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

  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未到庭。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在法庭上还必须履行以下

  义务:(一)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二)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

  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与人的诉讼权利;篇三:民事审理报告模板-无第三人审理报告Ⅰ.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来自:写论文网:民事案件

  审理报告范文)类Ⅱ.充沛性阶段

  原告基于法律基础的诉讼请求产生了吗?法律基础:

  法律前提1.法律定义:结论:法律前提2.法律定义:结论:中期结论:

  Ⅲ.相关性阶段被告基于法律基础的请求权产生了吗?法律基础:法律前提1.法律定义:结论:法律前提2.

  法律定义:结论:中期结论:

  Ⅳ.证据阶段1.争议焦点

  ⑴⑵⑶2.举证责任分派3.证据认定

  Ⅴ.裁判结果

  

  

篇九:民事庭审报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民事案件庭审报告

  篇一:民事案件庭审程序及民事案件庭审笔录范本民事案件庭审程序及民事案件庭审笔录范本,一,民事案件庭审程序一、法庭准备、宣布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请坐下~“××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6.有请求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1.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能够提交原件、原物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复制品,2.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妨碍民事诉讼~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3.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4.双方当事人应围绕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进行陈述。

  5.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原告是否携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被告是否携带有证人、鉴定人出庭,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二、法庭调查、争议焦点现在开始法庭调查。1.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理由。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询问每一诉讼请求的意见,,有无其他答辩意见,,视情况,根据诉辩双方的陈述~法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2.下面~法庭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直接宣读证据清单的证据名称,~除此之外~原告还提交了其他证据吗,请原告按证据清单的顺序~陈述每一证据需要证明的内容。开庭以前~本院已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向被告进行了送达~被告收到了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有无异议,开庭以前~被告是否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再作认定。根据诉辩双方刚才的陈述~法庭认为有几个问题还需要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提出调查问题,1、2、

  3、,询问合议庭成员有无其他问题,法庭调查即将结束~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有无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有无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三、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调解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原告有无辩论意见,被告有无辩论意见,如无新的辩论观点~法庭辩论将终结。2.原告有无新的辩论观点,被告有无新的辩论观点,3.法庭辩论将终结。原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被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4.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四、休庭或再次开庭当庭宣判下面休庭二十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休庭期间~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的同志可以自由进出法庭。休庭。现在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也作了最后陈述。休庭以后~合议庭三位

  法官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现在宣布评议结果。

  1、关于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或合议庭决定~对证据的认定~在判决书中进行表述,。

  2、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3、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4、关于被告的答辩意见。下面~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进行口头宣判。全体起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判决如下:(宣读判决书)刚才的宣判~原告听清没有,被告听清没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的庭审笔录请双方当事人在闭庭后立即核对~也可以闭庭后五日内来本院核对。诉讼参与人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错误~可以申请补正~如没有就请逐页签字~并请留下联系电话。××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在闭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请旁听的同志退庭。请原告签字。请被告签字。请双方当事人退庭。篇二:民事庭审范本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笔录案由:纠纷开庭时间:2014年6月26上午9时0分至上午12时05分开庭地点:第一次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书记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一,、原告到庭~无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席就坐。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正在监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

  取保侯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程序的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不允许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且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七,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口头警告、训戒~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院~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座。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书记员:审判长~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审判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旦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审判长:原告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日、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庭~审判长: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与原告的关系~律师代理的请陈述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律师证。无委托代理人。审判长:被告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地、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到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庭已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本院担任审判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了,原告:听清。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了,被告:未到庭。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现就主要权利告知如下~希望你们注意听~并在法庭上正

  确行使。,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二,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三,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诉讼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但辩论时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四,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在本案审理中~直至宣告判决前~都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者申请和解。审判长: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未到庭。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在法庭上还必须履行以下

  义务:,一,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二,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与人的诉讼权利,篇三:民事诉讼庭审过程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坐,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

  2、3、4、5、6、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彭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我叫徐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彭帅,:被告~彭帅~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彭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倩、李楠组成合议

  庭~书记员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原: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被: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原: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被:不申请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原,代理律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元:包括,1,医疗费40460.7元,,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

  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残疾赔偿金71985.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是在身体、经济~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证据和证据来源: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7、鉴定费发票此致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徐兰2007年11月3日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被,代理律师,: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张~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谢。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陈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被

  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此致~钟楼区人民法院被告:彭帅2007年11月7日附:本状副本3本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原:收到。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被:收到。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原:证据1:派出所提供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其中记录了原告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对案件经过的陈述~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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