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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7篇)

时间:2022-12-01 15:10:05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7篇)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

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7篇)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7篇),供大家参考。

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7篇)

篇一: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臶,认真实践“__”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__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__、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__、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__、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

  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__”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__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

  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__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__选拔任用,也可以从__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臵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__、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__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__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__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四项监督制度基本内容: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简称“离任检查办法”)。

  “一报告两评议”具体含义: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

  学习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党总支、各村党支部、镇直机关各单位:

  为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严肃干部人事纪律,进一步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选人用人公信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重要措施。为确保实现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党员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广泛宣传,使全镇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和谐建设的能力,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匡

  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学习宣传

  1、党委中心学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完成专题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各村、镇直各部位要尽早安排时间,以四《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组织理论专题学习讨论,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亲自抓。

  2、强化培训。镇党委结合送课下乡,将《四项监督制度》纳入培训的重要内容,举办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培训班,进行一次全面培训。

  3、组织测试。组织全镇党员干部进行《四项监督制度》自我测试。

  4、多途径宣传。通过广播、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全面宣传。

  (二)专题剖析

  1、谈心谈话。由镇党委书记与党政班子成员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与管线单位主要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成员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活动,各工作组长与各村支部书记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活动,将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贯彻做为重要内容之一,进行提醒告诫、鞭策鼓励、促进落实。

  2、民主生活会。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列为重要内容之一,对照检查,查找不足,积极

  沟通,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专项检查

  1、随机督查。通过电话访谈、抽查、问卷测试等方式督促各村、镇直各单位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情况。

  2、专项检查。通过查看“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资料、会议记录、个人笔记和问答等方式了解学习培训情况。

  3、总结提高。安排对“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贯彻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总结经验和做法。

  四、工作要求

  各村、镇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列为当前一项重要议事日程,__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学习贯彻工作落实到位。

  中共蔡山镇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成立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教育

  活动领导小组__

  各党总支、各村党支部、镇直机关各单位:

  为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严肃干部人事纪律,进一步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选人用人公信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活动顺利开展,特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於春明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副组长:吴建浩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少良党委副书记

  陈海明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梁成刚党委委员、副镇长

  李振刚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周

  力党委组织委员

  李小勇党委委员、副镇长

  李禾繁党委宣传委员

  杨

  飞副镇长

  成

  员:胡记坤副科级助理

  李亚超副科级助理

  张炳鑫人大副主席、组织人劳干事、老洲工作组长

  汪桂平综治办副主任、蔡山镇工作组长

  刘

  方曹坝工作组长

  张朝军城建办主任、街道工作组长

  梅育校胡世柏工作组长

  李利荣段塘工作组长

  梅俊峰田宝工作组长

  领导小级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胡记坤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组织办。

  中共蔡山镇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目录

  四项监督制度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2、?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

  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

  (试行)?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领导讲话

  1、张纪南同志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

  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2、黄树贤同志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

  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3、__同志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

  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4、徐敬业同志在重庆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

  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5、陈存根同志在重庆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

  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自我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自我测试题

  干部任用基本政策法规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xx-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

  3、?关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

  4、?重庆市__竞争上岗实施办法(修订)?

  5、?关于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严禁拉票行为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__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二: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四项监督制度贯彻落实汇报材料

  最近,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贯彻和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落实到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就必须把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今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部署,狠抓落实。

  一、深入宣传学习,在拓展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

  中央连续出台四项监督制度,充分表明中央对整治用人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定决心。四项监督制度能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社会知晓率和群众满意度能否真正得到提高,宣传学习是前提。

  一是必须多形式开展理论学习。要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党员干部为重点,健全理论学习的长效机制,创新学习载体,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加强理论学习,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纪检组工干部深入学、党员群众广泛学

  的良好氛围。要把四项监督制度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学习内容,深入解读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抓好分析检查和整改提高。要采取专题报告、辅导讲座、学习交流、案例剖析等方式,让党员干部入脑入心,为不折不扣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打牢思想基础。

  二是必须分层次组织专题培训。要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分批次对党员领导干部、纪检组工干部和党员群众进行集中性专题培训,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内容,逐章逐条逐款地领会和熟悉,准确把握《责任追究办法》划分的干部选任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39种责任追究情形,切实做到领导干部熟悉掌握,组工干部内容精通,党员群众普遍了解,为选人用人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三是全方位开展舆论宣传。要有效整合资源,紧扣主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和党务公开栏、党建专栏等基层宣传阵地作用,紧紧围绕四项监督制度政策法规和各项贯彻措施,加强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效果。要结合进度,及时报道基层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认真宣传本地本单位抓好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更加注重发现、培育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做好正面引导,提高群众知晓率。

  二、加强自身建设,在提高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

  打铁还得自身硬,没有过硬的党性原则、组织原则和干部工作原则,就难以适应新时期干部选任工作的新要求。基层党委担负着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使命,因此,必须注重在加强自身建设上抓创新。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党委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增强党性意识、责任意识,既要管好自身,又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要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制度规定,自觉履行用人职责,规范用人行为,全面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实质精神,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继续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公开、程序公开、资格条件公开、干部选拔任用的进展情况公开,以及干部任用的结果公开,及时听取意见建议,让群众了解并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形成推动四项监督制度落实的良好氛围。

  二是严把干部入口关。我们党的干部路线是任人唯贤,干部标准是德才兼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党性原则、刚性制度和铁的纪律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要遵循能者上、庸者下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打破常规守旧的思想,加大干部公选竞岗工作力度,全面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扩大群众参与范围,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制度,切实推进干部民主决策,真正把好民主选人、公开选人、竞争选人和择优选人的选人

  用人关口,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党委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带头按制度办事,强化自我约束,真正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把那些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优秀干部选拔出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

  三是健全制约机制。要加强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教育,全面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切实保证在选人用人过程中,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要健全完善监督制度,扎实开展选人用人自查自纠、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把干部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和改进工作的依据,进一步畅通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以此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为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树起“警示牌”,筑起“防火墙”,架起“高压线”。同时,探索健全干部选拔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要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着力在领导干部中树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监督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以铁的纪律维护四项监督制度的严肃性。

  三、抓好活动统筹,在落实成效上下功夫

  加强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围绕这项政治任务,抓好活动统筹,是推进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深入的内在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部门协调,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体系。要把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活动提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出专门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好实施办法,将四项监督制度细化分解,逐一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要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强化指导,讲求实效,把学习贯彻贯穿于始终。要注重宣教工作创新,积极探索宣教工作新思路、新办法,形成大宣教格局,增强宣教效果。要增强执行力的实效性,真正让党员群众感受到宣教活动带来的明显变化。

  三是突出重点,加强基层。要立足实际,着力在抓基层打基础上做好结合文章。坚持把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党员队伍同宣教活动有机结合,引导广大党员立足四项监督制度的宣教活动,形成终身学习观念,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基层一

  线加强锻炼,增长才干,经受得住组织的考验和人民群众的评价。

篇三: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学习材料

  一、什么是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XX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

  1、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20XX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XX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XX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同步

  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XX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2、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3、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

  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要严格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要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

  依法治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重点是开展买官卖官专项整治。要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从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制度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

  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

  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组通字〔2010〕21号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20XX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建立和实施上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学习培训在先、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学习培训

  1、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四项监督制度”转发到县一级,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要转发到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省、市、县三级党委组织部要将“四项监督制度”连同测试题分送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所有成员,督促他们认真学习掌握并进行自我测试(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给领导干部的函参考样稿及测试参考题附后)。

  2、切实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近期,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讨论。要将“四项监督制度”列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的学习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培训。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列为20XX年度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讨论和培训(包括培训计划)情况,于20XX年5月底前形成专题材料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3、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与县委书记开展“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专题谈心谈话时,要将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并就认真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县委书记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

  4、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问卷测试等方式督促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中央组织部将适时在各省(区、市)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抽选一部分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通过调研座谈、电话访谈、问卷测试等方式,了解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情况,对知晓程度明显偏低的单位,将约请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谈话,进行提醒督促。中央巡视组将通过适当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和部门的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并对谈话对象进行问卷测试。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内部刊物、基层党建工作手机信息系统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各地各部门开展新闻宣传情况,按照要求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汇总表样表见附件1)。

  二、扎实抓好贯彻实施

  (一)认真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执行

  6、要进一步拓宽和畅通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渠道。今年上半年,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开通网上举报。对群众举报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或实名举报的违规用人问题,以及工作中发现、新闻媒体反映的违规用人问题,都必须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7、要充实选人用人问题查核力量。根据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熟悉查核工作的协查员队伍,切实加大查核工作力度,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认真执行立项督查制度,每一件举报的受理、查核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查处情况报告要由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署名。对转由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选人用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

  8、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用人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以典型案件的查处通报推动责任追究制度的切实执行。违规用人问题查处情况报告要明确提出是否进行通报的意见,不进行通报的要作出说明。省部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受到责任追究人员及通报情况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汇总表样表见附件2)

  9、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在选人用人上存在失职问题的,要及时做出严肃处理。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应当由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的干部“带病提拔”情况。调查工作一般要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干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开展。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要作出说明;不进行调查处理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和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办法,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

  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要将制定和落实记实制度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内容。不认真落实记实制度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1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抓紧制定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操作规程,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受理审核工作责任制。

  12、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报告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要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3、要定期对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从中发现规律性、苗头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措施。省部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要交将受理审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汇总表样表见附件3)。

  (三)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14、今年上半年,中央组织部将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机构和高等学校部署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早研究,统筹安排,从本年度起,在各级有干部任免权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15、切实用好“一报告两评议”结果。“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评议结果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反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较差的单位,要明确提出整改、提高的要求。

  16、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其

  列为重点抽查对象,派出检查组或者结合巡视工作,对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17、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较高的干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督促有关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分析,并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应要求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四)深入开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18、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抓紧研究制定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细化程序步骤,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执行到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要参照《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工作操作规程。

  19、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均必须对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进行离任检查。各级党政机关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离任,也要进行离任检查。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开展离任检查情况,每半年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汇总表样表见附件4、附件5)。

  三、切实加强督促指导

  20、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召开片会、专题调研、专项督查或结合巡视,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2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关注舆情、及时应对。积极通过新闻

  媒体宣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做法和成效,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建立舆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对反应迟缓、应对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对执行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具体政策问题,由中央组织部或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研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作出政策解释。“四项监督制度”实施一年后,中央组织部将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附件:

  1、“四项监督制度”及贯彻实施宣传情况汇总表(样表);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样表);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汇总表(样表);

  4、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情况汇总表(样表一、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XX年3月30日

篇四: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

  强化政治监督心得体会

  杨晓超书记强调,“落实政治监督责任,不仅需要担当的精神,还需要担当的能力。”要强化政治监督,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首先,我们要强化政治意识,要“掌好舵”。新时代党的干部理应深植对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党性原则的政治忠诚,时刻怀揣政治自觉,不断保持政治清醒。校准政治忠诚靶向,需要强化政治监督的精准度。防止就事论事,也不能什么问题都往政治上靠,乱扣政治帽子。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政治和纪律上观察、分析、解决问题,准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政治监督的策略要求。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监督的内容范围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是一般工作监督。二是监督的着力点是“执行情况”,应聚焦执行的政治态度、组织领导、督促推进、监督管理、工作成效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具体工作和业务来体现和落实,两者不能割裂,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的职责定位是对各级党委(党组)履行监管职责的再监督。着力发现和查处各级党委(党组)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存在的政治问

  题、责任问题、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政治问题方面,重点检查与党中央离心离德、“七个有之”“两面人两面派”,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责任问题方面,重点检查为官不为、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失职失责等问题。腐败问题方面,重点检查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利益输送、滥用职权等问题。作风问题方面,重点检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问题。

  其次,我们要提高政策把握能力,要“把好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并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在工作中精准查找政治偏差,最重要的是在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上把握好度,既不能“过”也不能“不及”。一方面要保护那些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推动形成想作为、敢做为、善作为的良好风尚,另一方面也要时刻绷紧全面从严治党这根弦,自觉抵制“纪律松绑”的错误思想,在实践中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坚决“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护森林”,自觉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纵深。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要对问题精准稳慎处置,又要善于容错纠错,鼓励先行先试。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充分运用“四

  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最后,我们要增强法纪能力,要“强自身”。打铁必须自身硬。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条件下,我们要牢固树立不依规依纪依法就是违规违纪违法的理念,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要把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落实落细,坚持实事求是,始终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历史地、全面地、客观地看问题,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精准研判、区别对待,做到客观公正,决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防止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篇五: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

  关于2021年加强基层政治监督调研报告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对践行“四个意识”,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把“两个维护”落实在实际行动上。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在履行监督首要职责中突出政治考量,从政治角度出发查找问题,及时校准偏差,是题中之义。近日,xx省xx市纪委监委成立专题调研组,深入了解本地区开展政治监督现状。

  一、开展政治监督的实践

  注重以“两个责任”落实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制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签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压紧压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协助职责,开展监督的再监督,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制定科学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对提醒谈话、组织约谈、民主生活会等进行规范完善,加强运用诫勉谈话、警示教育、纪律检查和监察建议书等方式方法,有效开展政治监督。

  注重以整治群众身边问题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坚持把群众反映强烈、集中的问题作为整治的切入点,严肃查处对党的决策部署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问题,以专项整治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紧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抓住典型、坚决问责。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认真开展“问责+清理”专项监督检查,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保护伞”。

  注重以全面覆盖的格局推动政治监督。紧紧围绕落实“四个意识”“两个维护”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把政策和策略作为政治监督的生命,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监督的全过程,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推动构建“四个监督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统筹运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工作力量,加强衔接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全方位收集掌握联系地区和部门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政治监督情况,通过综合运用巡察成果、问题线索移交、督促整改落实、以案促改等工作,集中研判“森林”状况。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足。有的干部对强化政治监督理解不透彻、不深入,“反腐拐点论”死灰复燃,认为聚焦政治监督,就是只抓小事、虚事,不再抓办案了,反腐败开始转向、纪委要“拉闸放水”了。有的干部片面地认为政治监督要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来开展,思想又回到了过去无所不管、包打天下的状态,定位不精准、把握不到位。

  监督手段不足。目前,政治监督的方式主要还是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看台账资料等常规途径,容易造成重复监督,监督效果也不好。调研显示,在落实政治监督方面,当前查找和解决政治立场问题研究的力度还不够,政治生态像画得不准,精细化、精准化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够。同时,一些基层单位受限于信息化、技术化水平,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移送问题不全面、不及时,缺乏协作配合,没有扭住关键点。

  政治素养不足。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还不能完全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后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离“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要求还有差距。一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敏锐性不高、鉴别力不够,监督普遍是就事论事,看不到背后隐藏的政治问题。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只熟悉党纪条规,但对如何把监督执纪问责与深挖背后的政治问题结合起来,显得很茫然,不知道监督什么、如何监督。

  三、进一步强化政治监督的对策

  压实“两个责任”。将开展政治监督内容细化为具体条目,融入到市县乡三级组织的“两个责任”清单中,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负起政治监督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监委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共同抓好政治监督。完善责任考核办法,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中,突出落实“两个责任”开展政治监督的情况,强化对落实过程的控制、对执行结果的考核,对地方或单位出现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加强日常监督。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联系单位的了解,检查各单位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同时,通过定期督导、专项督导、通报曝光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政治生态研判,把压力层层传导到基层。明确各派驻纪检组、各单位纪检委员在参加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集体学习会议、党内政治生活等的同时,要形成监督报告,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

  加强部门协作。通过与税务、审计、住建、公安等部门联合,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建立一套高效快捷的“大数据”平台。利用信息化建设,完善检举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监督、大数据应用等工作平台,把纪委监委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起来,对涉及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同时,健全跟进机制,将问题线索的接收、办理、处置过程分门别类完善到所涉及干部的廉政档案中,提高监督效率。

  加强政治巡察。深化政治巡察监督,紧盯政治生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聚焦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尤其是把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作为重点对象整治,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同时,及时开展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回头看”,督促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对又发生新问题的,严肃查处,把“巡”与“改”联动起来,把巡视巡察的结果作为当地政治生态的研判依据,作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依据。

  加强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组织与政治监督相关的业务培训、讨论交流等活动,不断拓宽纪检监察干部的思维和视野,加强对开展政治监督的研究思考,提高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把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作为学习的重点任务,切实增强开展政治监督的能力和自觉。积极探索“以干代训”“业务比武”等实践培训的有效方式,让纪检监察干部在实战中练兵、在竞赛中成长。同时,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不护短,不遮掩,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篇六: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

  政治监督调研报告

  监督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jiāndū,基本意思是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本站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政治监督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政治监督调研报告

  按照省纪委监委将深入部分市县对政治监督的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县认真组织相关科室进行集中摸底调研,现将基本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政治监督的重点、难点和解决途径

  政治监督是指监督公共权力正当范围内行使职权,主要任务是防止和惩治腐败。加强政治监督,对纪检干部自身的政治觉悟、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不仅要成为业务上的行家里手,更要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以担当诠释忠诚,用行动兑现承诺,确保本质要好、本事要有、本身要净。

  政治监督的重点是要坚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着力督促各单位强化党的意识,加强党的领导,形成遇事多想政治要求、办事多想政治规矩、处事多想政治影响、成事多想政治效果的思想和行动自觉;时刻提醒党员干部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

  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

  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政治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是觉得政治监督工作无从下手。纪委的监督工作即为政治监督,但大都是具体到违纪违法具体行为的监督,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意识缺失等方面感觉没有抓手,没有有效的途径进行监督。甚至停留在开会强调政治纪律,但对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是否到位没有一个量的标准,难以监督。

  二是对政治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

  二、履行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

  深化三转思想共识不到位。有的地方和单位主要领导习惯于把纪

  委当成党委的工作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是纪委的事,导致纪委监督责任错位、党委主体责任缺位。有的职能部门还是指望靠纪委牵头推动工作,或出于担心管不了、怕担责等动机,不愿履行责任,致使有的工作在纪委退出后,出现监管空档。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三转存在怕得罪人、怕难出成绩、怕影响晋升等思想顾虑,片面理解有为才有位,存在不想转、不愿转、不会转的问题。

  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发挥不充分。在当前以治标为主、高压反腐的大环境下,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执

  纪监督作用日益彰显,但纪委执纪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七大监督的协调联动还不够,对权力制约监督和反腐败的整体合力还未形成,从某种程度上讲,纪委由反腐败的组织协调者变为事实上的主力军。纪委在开展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中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还不够,存在靠人情、靠关系、靠个人魅力来协调的问题,与反腐败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动办案等方面的办案协作机制还不顺畅,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资源优势、工作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履行职责方式方法不适应。对下级纪委领导、督导和指导不够,有的地方和单位难以把握上级意图和要求,在工作中进退两难。有的干部在退出一线监督后感觉工作失去了抓手,难以及时发现问题,难以启动执纪问责程序。有的抓作风建设满足于抓工作纪律等浅层问题,对于人财物管理、收送礼金、说情风等深层次问题触及不多。运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纪监督不够,查办案件工作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实体轻程序、重突破轻规范等问题,有的习惯于深挖细查、滴水不漏,追求查办大案要案,抓早抓小不够,导致

  病树发展为烂树。

  系统队伍建设不到位。纪检系统事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乡镇纪检力量尤其缺乏,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常年

  高强度、高负荷、高风险开展工作,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较大。另外,纪检干部整体素质还需进一步提升。复合型人才稀缺,不能完全适应查办案件专业化的需要。

  三、对策建议

  厘清纪委职责,找准工作定位。在加强督导、传导压力上再加力度,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是否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试金石,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的意识,推动落实责任在全覆盖、抓具体、抓细化上下功夫,实行条块式分责、动态式传导、差异式考核、连带式追责。督促落实两个责任清单任务,加强常态化的督导检查,通过定期督导、专项督导、分层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把压力层层传导到基层,形成发现问题、推动整改的闭环效应。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责任化、考核序位化的思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中突出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加强痕迹化管理。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和一案双查,增强落

  实责任的刚性约束。

  在查办案件、严肃执纪上再加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案件,确保纪律刚性约束,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在继续严肃查处工程领域等重点领域案件的同时,力求在扶贫资金专项管理等案件

  查办上取得突破,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要健全办案流程等方面的制度规范,提高查办案件规范化水平,保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强化反腐败组织协调,完善执纪执法部门问题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机制,形成合力。

  在巩固拓展、抓常抓长上再加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巩固教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和落实,持续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紧盯重点人员,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和毅力,坚决把目前作风转变的好势头保持下去。完善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将以前工作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切实把制度约束转化为纪律自觉,把规则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根除

  四风问题病原体,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

  在抓早抓小、强化监督上再加力度,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加强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一把手规范用权。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的监督,落实三资管理、乡财区管、村务公开、票据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切实防控村官廉政风险。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建立廉政谈话、廉政约谈、诫勉谈话分级分类管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对发现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防范。扎实开

  展党纪条规教育,充分利用纪委网站和公众号加强宣传工作,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在发现问题、问责追责上再加力度,有效发挥纪

  检监察再监督作用。加快建立部门监管责任清单,逐项明确责任内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可视化、能公开、易考核。采取重点巡查、交叉检查、信访筛查、部门联查、舆情倒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中的问题,推动执纪监督由

  过程监督向结果监督转变。协助党委、政府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督促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对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及时问责和查处。

  在健全机制、激发活力上再加力度,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改进完善机构人员整合融合,最大程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完善干部信息平台和后备干部队伍库。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大力实施干部素质能力提升工程,加强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和拓展训练,加强实岗锻炼,增强履职能力。完善纪检监察干部实绩考核机制,强化实绩导向。构建优质高效内控机制,严防灯下黑,科学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指导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切实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

  政治监督调研报告

  为全面回顾总结十二五期间及2015年反腐倡廉工作,科学谋划

  十三五时期及2016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通过召开协调会、座谈会,深入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开展调研活动,全面回顾总结了十二五期间及2015年全县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及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发展思路、目标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举措。

  十二五期间及2015年工作总结

  第一部分:十二五期间工作回顾

  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以来,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市纪委和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全县各级组织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锐意创新,狠抓落实,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把握关键环节,夯实了两个责任。一是夯实各级责任。印发《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县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了切合工作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坚持以上率下、逐层签字背书,传导压力,全面夯实了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二是规范督查考核。加强对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出台《黄陵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单独考核,注重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督查检查相结合,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与

  民主测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相结合,使考核更具全面性和科学性。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作风长期得不到好转的严格问责,对21名领导干部分别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先后约谈64名存在问题的个人和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相关单位领导;一票否决单位4个。

  注重廉政教育,推进了源头治腐。一是强化廉政教育。举办清廉中国清风龙乡廉政文化作品展、兴廉政之风,树浩然正气演讲比赛和廉政文化乡村行文艺巡演等活动30余场次。发放《四风之害》、《贪路无归》、《失德之害》等警示教育光盘240余套。先后组织各级党员干部460余人到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举办廉洁从政与预防职务犯罪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共有353名乡镇、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农村层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接受了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重要岗位干部廉洁履职意识。建立廉政手机短信发送平台,共向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发送廉政短信25次,累计2.5万余条。编发《纪检监察简报》182期,在市级以上媒体登载纪检监察信息稿件2076条,向市纪委分别上报调研、网评文章155、114篇。二是加强源头防腐。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全县1200余名科级以上干部报告了个人有关事项。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156个部门及乡镇领导进行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管理不规范资金23987万元。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监督实施政府采购项目83次,涉及金额8188.14万元,节约951.4万元。三是注重

  制度创新。形成《党风政风行风监督评议员聘请和管理暂行办法》、《干部作风监督举报制度》、《村级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结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出台《领导干部约谈办法》、《党政机关干部作风纪律八条禁令》等制度。创新三述形式,按照年初承诺、平时践诺、半年和年终述诺及评诺四个环节,先后组织28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电视和大会三述。

  深化作风建设,密切了党群关系。一是八项规定全面落实。出台《关于县级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及时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专项治理,制定《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重点围绕春节、五一、中秋、十一等节点,开展明查暗访34次,查处违反八项规定案件16件,警示训诫41人,党政纪处分14人,对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二是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活动,重点整治工作不实、履职不力,态度冷硬、办事拖拉、效能不高等问题。开展公务机关治理庸懒散纪律作风整顿,对干部守岗履职、工作作风、考勤考核,以及上班时间打游戏、赌博等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作风整顿活动,有效杜绝了慵懒散、冷横硬、吃拿卡要、中梗阻、滥用自由裁量权、粗暴执法等现象。三是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全力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对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和清理情况进行了督查。认真组织实施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使全县各级各部门服务质量普遍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了政令畅通。一是严明政治纪律。以开展学党章、严党纪、干实处、走前列学习实践活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为契机,突出抓好对学习、执行、维护《党章》、《廉政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各级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自觉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政策措施。二是全程跟踪督查。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惠民政策落实以及每年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十件大事和惠民十件实事等重大决策、中心工作和重点项目,成立三问工作组进驻涉及的项目。对黄帝文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17个重点项目实施挂牌保护,保障了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三是强化行政监察。开展吃空饷、空中飞人、土地领域突出问题等专项治理活动。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清退和解聘30人,县财政追回多领取的工资和津补贴55.6万余元。每年安排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教育卫生系统收费、药品三统一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执法监察。

  保持高压态势,遏制了腐败蔓延。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来信、来访、来电、媒体四位一体举报平台和网络舆情收集、研判、报送和快速处置工作机制,对信访举报实行台账管理。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制定《县纪委副书记分片和、副局长包抓乡镇、部门联系点制度》,实行县纪委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周轮流在县信访大厅民情直通车窗口接访,乡镇纪委书记在本乡镇定点接访制度,不断拓

  宽案源渠道。二是狠抓案件查办。2012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267件,初核了结181件,立案221件,结案221件,党政纪处分221人,挽回经济损失12.25万元。三是注重办案质量。推行办案协作区制度,加强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执行一案双报告、案件线索月报告和月报结制度。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县纪委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分析研究案情,分管领导深入基层一线,督促检查乡镇纪委案件查办工作,对无故延期或过期不结的乡镇书记、纪委书记进行了约谈。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了工作水平。一是厘清职责。按照中省市纪委三转要求,县纪委监察局撤销党风廉政建设室、县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设立党风政风监督室;撤销监督检查室、问责问廉问效办公室,设立执法和效能监督室;增设案件监督管理室;将原干部室更名为干部监督室。将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原来的101个精简至9个,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执纪监督问责上。二是注重教育。坚持周一例会学习工作汇报制,由各、派出纪工委书记及县纪委各科室主任轮流辅导,先后就党的法规政策、纪检监察相关业务知识等进行专题培训辅导。先后组织、选派160余人次参加各级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强化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先后制定出台《委局工作规则》、《纪检监察干部十严禁》等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践行市纪委提出的四个一律要求。对1名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进行了调整。定期举办纪检监察开放日活动,自觉接

  受党组织、干部群众以及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二部分:2015年工作总结

  2015年,全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狠抓工作落实,主要做了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服务发展大局,创新监督方式。变配合检查为履职督查,将监督检查的切入点从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检查,转移到加大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改进作风的督查上来。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及各级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集中开展了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环境整治工作。二是注重廉政教育,营造廉洁氛围。于元旦、春节双节期间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个一活动。组织教育系统基层负责人前往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举办廉政文化乡村行文艺巡演等活动。向全县各级下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合订本650册。三是突出节点监督,促进作风好转。针对工作纪律、公款吃喝和公车私用等问题,加大明察暗访力度,抓住重要节假日期间重点督查和明查暗访10余次,查处违反工作纪律领导干部73人,党政纪处分7人,警示训诫52人,约谈提醒14人;查处违反八项规定案件1件,党政纪处分1人,辞退1人。四是狠抓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全年共接受信访举报77件,初核了结52件,立案75件,结案75件,党纪处分67人,政纪处分26人,双重处分4人,处分乡科级干部17人,一般干部24人,农村干部48人,收缴涉案资金18.73万元。五是严格追究问责,推进工作落实。对落实主体责任态度不坚

  决、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领导严肃问责,对7名领导干部分别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30名存在问题的个人、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相关领导进行了约谈,真正使主体责任落地生根,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五年来,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深层次问题思考不多,工作中正面、负面典型总结不及时,典型案例教育作用发挥不够;二是各镇纪委、派出纪工委对所分管系统三重一大事项监管的职能发挥不够,工作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三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还时有发生;四是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机构还不够合理,人员编制不足,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特别缺乏是熟悉掌握经济、法律、金融、审计等专业知识的办案业务骨干。

  政治监督调研报告

  党的以来,中央纪委着眼于反腐倡廉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中心任务,守住主业不发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抓手和具体体现。为了做好今年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我县就党风政风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政正职述廉评议与责任制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意见与建议

  党政正职述廉评议与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相结合存在的问题

  1.部分党政正职对述廉评议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关联不

  重视,认识不够。开展党政正职述廉评议重在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履行党风廉政责任主体的有关情况,是近年来纪委加强对一把手监督采取的创新性措施,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工作与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是常规性工作,通常结合进行,考核结果关系到党政正职和所在单位的利益,因此,部分党政正职对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考核十分看重,对述廉评议认识不到位,认为述廉只要自身廉洁就不会有问题,主要将自身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向组织报告,却忽略汇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部分党政正职的述廉报告内容空洞,导致述廉与责任制考核关联不大,使述廉评议没有实质性内容可以评议,难以从中发现问题,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力度不够。

  2.党政正职述廉评议结果在责任制考核中运用不够。

  我县的述廉评议工作方案规定,述廉情况和评议结果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有关资料及测评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县委评价、考核和使用党员干部的重要依据。由于每年只是在少数单位和部门之间开展述廉评议,而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核在全县各单位进行,涉及单位、内容较多,为了考核的公平公正,在实际操作中,只将廉政评议结作为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参考,而没有纳入责任制考核分值。

  3.对述廉评议和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后续整改落实追踪力度不大,长效机制欠缺。一是注重整改承诺,跟踪整改不到位。述廉对象和考核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公开承诺整改时限、措施等,但评

  议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放松了对问题整改的跟踪、督促和检查,导致出现评议时态度诚恳、评议后不了了之等现象的发生。二是注重治标不注重治本。对述廉评议和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组注重对问题的整改落实到位,但放松了对问题产生的原因由点到面进行分析,该问题是否普遍存在,是否要全面开展整治,缺乏治本性的思考和处理。三是责任追究乏力。对述廉评议和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涉及到单位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核组只注重对单位违纪违规行为的整改,而很难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单位党政正职或是领导班子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存在惩处力度较轻的问题。

  意见和建议

  1.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和工作环节上下工夫,增加党政正职述廉评议工作环节。往常各级纪委都是将党政正职述廉评议作为日常监督的手段和方式,没有将评议环节纳入责任制考核当中来。从述廉内容和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上看,两者之间可以整合同步进行,这样既加强了监督,又可以为考核提供重要的依据。介于党政正职参与述廉评议的人数较少,我们可以探索建立党政正职定期述廉评议制度,变年终一次性考核为日常考核,扩大党政正职述廉评议的参与度,并建立台账,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责任制考核的依据。同时,为了强化监督效果,我们可以建立网上评议与面对面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述廉评议。其次,我们也可以借鉴湖南经视电视问政栏目组的经验,在市、县电视台开创电视问廉栏目,这样不仅拓宽了参与述廉评议范围,又实行了全方位监督,促使党政正职要实事求是的述,参评人员也可

  以真枪真刀地评,达到述廉评议的预期目的。

  2.在问题整改落实上严要求,落地整改,建立回访机制和长效监督机制。一是要汇总梳理。每次述廉评议和责任制考核结束后,要及时对评议和考核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整改意见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并将情况向县委书面报告,同时形成正式整改意见,交各单位进行整改。二是落实整改。各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报送县纪委,然后按照整改方案扎扎实实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三是整改回访。整改时限过后,县纪委要对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回访群众,群众不满意,要指导督促各单位查漏补缺,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改达到预期效果。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县纪委要指导并督促各单位对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从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等方面入手,建章立制,达到治本的目的。

  3.在述廉评议结果和考核结果运用上要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抓常新。一是述廉述责评议结果必须运用好,好与坏不能同样对待,一定要有区别、有说法。二是要将述廉评议结果要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分值,加大述廉评议结果的运用,不能运用在纸面上和制度中,要有做法,并将结果运用在一定范围通报。比如述廉评议结果是基本称职的,否定其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资格;是不称职的,要进行组织处理等。三是要将述廉评议的结果,作为县委评价、考核和使用党员干部的重要依据。通过述廉评议结果运用,让党政正职从自身和单位利益出发,重视述廉评议工作,廉洁从政,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二、纪委监督同级党委试点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党委会成员自律意识不强。当前极少数党委会成员理想信念缺失、价值观错位、自律意识不强,经不起金钱和美色的诱惑,发生腐败行为,他们不愿意也不敢受纪委监督,甚至有部分人想法设法规避纪委的监督。

  二是同级纪委难于监督、不敢监督。一是同级纪委书记只是同级党委的,使纪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的执行权,难于监督同级党委。二是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作为业务指导部门,作用相对较弱。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各级纪委不敢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监督,造成了端了人家的碗,难以监管的局面。

  三是监督制度不健全。《中国共产党党章》虽明文规定了纪委要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但是,具体行使纪检监察权的制度规定并未形成完善的体制,使得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乏力。其次,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方法以及监督程序等均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使得纪委行使监督职权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四是部分纪检干部没有全力监督,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部分专兼职纪检干部人员有限,没有精力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干部不能做到专职专用,在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上存在理念不新、措施不力、能力不

  足、效果不佳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监督工作的职责不明、方法不对,越位、错位、缺位、失位现象严重。加之有些新进入纪检监察岗位的干部本身业务能力不强,执纪办案能力偏弱,以致在监督上没法做到有的放矢,不善于抓住重点。

  五是监督举报查处难到位。在纪委所查处贪腐案件中,很少出现纪委及派出机构主动检举揭发的案件,除了以上论述的现有体制下的不愿监督、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情况外,还有很多案件是监督中发现问题进行举报而得不到有效查处的。例如,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前纪检委书记刘继全,他举报原汉台分局公安局长汪广赋的问题,多次向上级反映无果,写给上级的举报信,居然原件返回到他自己手中。2010年,他在网上公开实名举报,汪广赋才被免职。

  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工作的建议

  1.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要经常从党纪法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业教育和警示教育四个方面入手,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会成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积极主动地接受纪委监督,警示党委会成员把握权力边界、行为准则和道德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对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的垂直管理。实行垂直管理后,同级纪委与同级党委二者之间为监督和被监督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就可以独立行使监督监察职责。下级纪委及派驻机构的财政经费、工资待遇由上级纪委和派出机构统一筹划,这样纪检监察人员在行使纪检监察权利的时候,不再有所顾虑,从而达

  到监管到位、查处问题到位的效果。

  3.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制度。一是用制度明确同级党委必须接受纪委或纪检监察组织的各项事项及其范围,使得同级党委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同时也保证纪委或纪检监察行使职权合情合理合法。二是用制度明确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方式方法、监督检查的程序,保证纪委或纪检机关独立行使监督职权,恰当行使监督职权,用明确的法规和制度来保障纪委履行监督职责。

  4.增强案件查办工作的独立性。纪委查办贪腐案件,必须报同级党委同意并向上级纪委汇报的规定是一种新的突破,使得纪委查办案件的权威性不断提高,在案件查办工作中减少了同级党委的约束性,增强了上级纪委的业务领导。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案件查办及审理过程中,同级党委带来的压力也值得深思。笔者认为,在案件查办工作过程中,只接受上级纪委的业务领导,以保证案件查办的独立性,避免受同级党委的牵制,从而使案件查办效果得到落实。

  5.培养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一是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识,要针对纪委对同级党委会监督工作中不好监督、不便监督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增强纪委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监督意识。二是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经常举办机关内部业务培训和外派学习,提高纪检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做好今年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工作量大面广,人少事多,难以实现全方位监督到位。当前,党的相关法规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内容、范围、重点、方式、程序等,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量大面广,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三转后,主要由党风政风监督室具体承担党风政风监督的综合协调工作,但在县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室配备的人员较少,力量薄弱,要对全县党风政风监督全覆盖难度非常大,如何解决监督工作到位不缺位与人手不足之间的矛盾,需要我们理清思路,创新方式加以解决。

  二是如何把握转职能与失职,如何处理好监督到位与简政放权的关系?近些年,在强调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特别是强化问责的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更加积极、更加主动。按照转职能的要求,应当从原来参与的一些具体事务中退出来,专职实施监督。但如何退出,哪些具体事务不再参与,退出后怎么实施全程监督,退出后怎样监督才能真正有效?把握不好的话就容易造成监督缺失而失职,但参与过多又与转职能的要求是否相冲突?是否会与简政放权的要求相违背?

  三是监督工作的高要求与监督专业知识匮乏之间的矛盾。监督的具体事项有不少的事项,需要具备一定的与监督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才能对该事项进行有效监督。否则,在监督过程中进行分析判断、查找漏洞就不一定准确,从而给有效、高效实施监督带来一定影响。如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项进行监督,就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对其方案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审核。

  四是先行一步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在纠风治乱消化腐败存量时,上级统一部署了不少清理整治项目,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力度和标准把握不同步的现象,有的县市进展得快,清理得彻底一些,有的进展稍慢,整治标准放宽一点,这样或多或少造成各县市不平衡,在推进中增加一些阻力。尤其是各县市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的自选清理整治项目,由于其他县市很可能没有同步进行,因而在实施过程中也会有一些人因互相比较,看到别的县市没有进行这项清理整治而产生抵触情绪,增加了清理整治工作难度。

  意见和建议

  一要理清思路,做好牵头抓总工作。党风政风监督工作量大面广,在实际工作我们要理清思路,准确定位,主要是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对全县党风政风监督工作进行协调抓总。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再监督,把监督的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到下去,形成有力支撑。即使是牵头抓总的各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也要根据职责职能的归属,明确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让责任主体尽职尽责,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要创新方式,做到监督工作全覆盖。要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就要做到监督全覆盖。党风政风监督室的工作繁重,人手不够,我们可以让纪检监察室作为抓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者,实行分片联系制度,每个纪检监察室负责联系一定数量的乡镇和县直单位,监督检查乡镇和县直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汇总,从而掌握全面情况。这样,就把全县监督工作横

  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了全覆盖。

  三要认真梳理,突出监督工作重点。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没有终点,需要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但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时间节点都会有不同的重心,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突出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的重点,才能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今年,我们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重点在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实施重大事项专项监督方面下功夫。同时,我县还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人事领域专项清理、重点项目指挥部清理、受刑事追究的公职人员党政纪处分落实情况清理和国家公职人员涉毒问题清理等四个方面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四要加强学习,提高监督履职能力。不断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监督工作涉及的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增强创新监督方式、把握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时效性、科学性、监督的精准度。建议开展对监督知识特别是对重大事项如何监督进行系统培训,如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社保基金的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

篇七:以政治监督为引领强化四项监督贯通协调

  党内监督强化“三种意识”,搞好“三个监督”,健全“四项机制”

  严群众基层易,严领导机关难;

  掌控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内易,跟踪“八小时”以外难;

  检查程序结果易,监督操作环节难;

  量纪惩处易,防微杜渐难;

  查明举报问题易,消除不良影响难。必须在强化意识、搞好监督、健全机制上下功夫,求实效。

  强化“三种意识”。强化接受监督的自觉意识。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规定,充分认清监督不仅是一道“紧箍咒”,更是一个“护身符”,树牢组织监督是政治上关心爱护的观念。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必须接受党内监督,树牢不受监督的权利容易导致腐败的理念。充分认清领导干部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牢固树立接受监督人人平等,参与监督人人有责的思想。强化敢于监督的责任意识。引导大家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清加强党内监督是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是《党章》赋予每个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使每个同志自觉破除私心杂念,坚持做到不因实施监督得罪人而放弃原则不敢监督,不因当前问题多而逃避现实不愿监督,不因搞好监督难度大而丧失信心不去监督。强化开展监督的标准意识。自觉从群众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搞监督,坚持以官兵是否满意为标准,不以自我感觉为标

  准;

  以体现党的性质和意志为标准,不从横攀竖比中找标准;

  以监督搞得好不好为标准,不以搞了没搞为标准。进一步认清问题,找准差距,增强搞好监督的紧迫感。

  搞好“三个监督”。搞好对领导干部的党内监督。要通过思想汇报、过组织生活、干部讲评、情况通报等方式,使领导干部的言行置于组织监督之下;

  党委成员之间要从增进团结的愿望出发,生活上勤关心,工作上多补台,常拉袖子常提醒;

  要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批评要敢于揭短、一针见血,自我批评要敢于亮短、见人见事,坚持相互帮助、相互启发、相互警示。搞好对钱、财、物的跟踪监督。注重加大对钱、财、物的管理监督,坚持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月月有检查、季度有分析、年度有讲评,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加大对预算、决算和基建工程的审计监督,做到预算不经审计不得上会讨论报批,工程建设不经审计不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不经联审不得核销。搞好对敏感事务的公开监督。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在政工网开通首长信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基层诉求和意见建议的表达渠道,充分调动普通党员参与监督积极性,使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要在士兵考学、提干、入党、立功受奖等基层敏感问题上,积极推进事务公开,落实广大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廉政。

  要健全“四项机制”。健全监督问询机制。对各级纪委主要监督责任进行清晰界定,明确上级纪委承担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特别是正、副

  书记的监督责任。上级纪委定期向下级纪委了解党委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下级纪委对有关情况应及时、主动提供给上一级纪委。健全重大事项参与机制。进一步明确纪委实施监督办法,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廉政考核机制。结合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开展专项廉政考核,突出对干部“德”的考察。凡纪委认定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不宜使用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健全奖惩激励机制。把问责问效贯穿监督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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