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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11篇

时间:2022-11-21 20:40:07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11篇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通知  正文:  -----------------------------------

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11篇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通知  正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11篇,供大家参考。

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11篇

篇一: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通知

  正文: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通知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总结交流2008年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研究部署2009年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表彰2008年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2月24日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期:2009年2月24日

  二、会议内容:传达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总结2008年全省知识产权工作,部署2009年全省知识产权工作;通报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情况;表彰2008年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参会人员: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局长(科技局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局长)及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的人员一名。

  四、报到时间:2009年2月23日下午

  五、报到地点:西北宾馆贵宾楼

  六、有关事项

  (一)为开好此次会议,请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认真准备会议汇报材料(即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计划)。

  (二)请于2月18日前将以上材料的电子件及会议回执发送至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

  联系人:王媛哲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传真:************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结束——

  

篇二: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发言稿范文【共7篇】

  知识产权在我国越来越受重视,各种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审判工作开展,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一共7篇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发言稿范文,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

  篇一为解决专利侵权案件损害赔偿难问题,xx法院进行相关探索和试点,确立以市场价值为导向的思路,逐步形成证据思维和市场导向的司法认定路径。主要做法如下:1.妥善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力解损害查明难题。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制度在实践中主要用于查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通过相关制度的使用,让当事人想举证、能举证、不敢妨碍举证,从而解决举证难问题。2.巧用优势证据规则,加大司法保护力度。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核,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或者最低限额以下合理酌定相关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适用优势证据,既有计算的相对精确基础,又有裁量的合理之处,有利于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探索认定专利贡献占比的途径。我们认为,应当结合证据规则,由原告针对其损害赔偿主张进行初步举证,由被告对其中非因专利贡献的利润部分依次说明并举证,对被告举证证实的合理部分予以扣除。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我们认为应当考量案件相关市场导向的要素,主要从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侵权人主观状态;专利权的类型、创新程度和稳定性;专利权生命周期和侵权时间;专利产品获得市场认可的程度;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商业关系和许可政策;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中应归功于涉案专利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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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的,经综合分析与价值分摊处理之后的历史许可使用费情况等因素来科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篇二xx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大力加强和创新着作权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繁荣。一、坚持司法主导,加大保护力度。一是积极探索侵权赔偿实现市场价值的途径。对于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情形,酌情确定适当高于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二是完善案件事实查明机制,灵活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优势证据等证据规则。三是合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凡是符合保全条件的,均及时采取有关措施。二、重视制度设计,出台指导性意见。xx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推动经济文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等,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推进审判机制、案件管辖制度等改革,促进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水平。三、着力利益平衡,加强网络着作权保护。坚持依法、准确判定网络行为的法律性质,正确把握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划分,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与归责界限、通知与移除规则以及过错归责等原则。妥善应对网络环境下证据举证和证据采信的问题,审慎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当降低着作权人举证难度,切实解决举证难、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实现有效保护着作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机统一。四、开展诉调对接,形成行政与司法保护合力。xx高院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厦门中院制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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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和行政保护良性互动机制实施意见》。泉州中院建立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着作权犯罪的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执法与司法的沟通衔接。德化法院创新申请+介入诉前简易调处模式,形成政府+司法+协会+企业工作合力。

  篇三xx法院于2008年开展三合一改革试点,2009年,在全国率先启动全省范围三级法院三合一改革,十年来,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三合一保护体系,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显着提升。xx法院牢牢把握内、外两条主线,扎实推进改革:一是主动作为,坚持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向。xx高院专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决策部署、试点运行以及全面推进三个阶段,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全省改革工作,在先行先试基础上全面推开。组织开展试点法院业务指导和培训,刊发工作简报,推广三合一改革的经验做法、工作建议等。二是加强协调,形成推动改革的整体合力。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就改革具体问题共同协商,推动三部门同步部署改革试点,并组织全省三级公检法开展理论研讨,形成改革共识,联合下发文件,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改革过程中,通过与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会商、交叉培训,与工商部门组织疑难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业务交流,共同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20xx年最高法院下发推进三合一改革的意见后,xx法院贯彻意见精神继续深化改革,在扩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的同时,探索刑事案件简易审,全方位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与此同时,制定《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南》(试行),并选取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试点,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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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来,xx高院共受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2312件,成为历史上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最快,总体体量最大的时期。20xx年至20xx年,xx高院共审结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1952件,结案率达到了97.08%。xx高院通过对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审查,细化和完善授权确权审查标准,进一步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及对行业和产业发展的指引作用。

  面对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与日俱增的司法现状,为提高授权确权效率,xx高院探索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工作目标并改革文书制作样式,推行繁简得当,论理有度的文书撰写模式。此外,xx高院还充分发挥同时审理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及专利侵权案件的自身优势,创新工作机制,借助大数据技术,实行案件检索筛查机制,实现关联案件提醒。为统一裁判尺度,xx高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参阅案例的指导作用并发布指导意见及审理规范明确裁判规则,提高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质量。同时,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及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战略目标,xx高院通过建立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多措并举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等方式,有的放矢,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

  针对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的司法现状和发展趋势,xx高院将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继往开来,勇于担当,在司法改革中不断探索各项机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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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xx法院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严厉惩处搭便车傍名牌等侵权行为,依法加大对商标重复、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为维护企业竞争优势、促进企业培育自主品牌、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一是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明晰司法保护规则。注重划清权利边界,妥善处理好在先权益与商标权利人的关系。充分考量在先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历史背景、对未注册商标的贡献度、未注册商标形成的市场影响及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市场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等,合理平衡两者关系。注重厘清严格保护与分类施策的辩证关系,区分情况、分类施策,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

  二是加大保护力度,实现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鼓励权利人打击侵权源头,大幅提高生产商的侵权赔偿数额。适时判赔大额赔偿,充分彰显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赔偿计算机制。

  三是适用诉前禁令,依法及时制止恶意侵权行为。既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的正当需求,又要防止滥用诉前禁令制度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把事实清楚、侵权易于判断、胜诉可能性高作为适用前提条件,并规范相应审查程序。

  四是发挥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打造立体保护的良好格局。在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保护品牌、激励创新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审查职能,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五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加大品牌保护的宣传力度。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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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是互联网经济大省。20xx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网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40件,占收案总量的26.76%,同比上升38.90%。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xx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应对举措:

  一、明晰网络治理规则,回应司法保护新需求。xx法院根据涉网知识产权案件特点,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从鼓励创新和规范互联网相关产业发展角度出发,作出了一系列富有探索价值的裁判。例如xx高院通过嘉易烤公司诉金仕德公司、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明确了电商平台对于网店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任问题,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二、秉持互联网思维,打造网络案件审理新模式。20xx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运行,集中审理杭州地区网络着作权权属、侵权案件等五类涉网民商事案件,探索适合涉网案件审理的新型诉讼规则。该院采用全球首创的异步审理模式审理涉网案件,既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又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该院还积极构建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为电子证据的固化和提取提供了规范化的技术保障。

  三、根据区域案件特点,构建涉网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xx法院致力于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满足创新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例如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同建立了涉网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自20xx年2月至20xx年5月,通过该机制调解成功的涉网案件共计3130件,取得了显着成效。

  篇七近年来,xx法院在推进知产法院建设、三合一审判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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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知产法院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制定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范以及重大案件管理等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创新构建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制度体系,制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规则》等审判规则;优化资源配置,建立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保全执行工作等新模式;以远程阅卷、远程审判、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等在线诉讼功能为载体,推进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升级。

  xx法院着力深入推进三合一工作。20xx年,xx三级法院全面实施三合一审判机制。20xx年,xx高院发布《关于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促进办理刑事案件各环节有序衔接和适法统一。今年,在基层法院扩大知产刑事、行政受案范围,刑事案件新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受理案件扩展到16个罪名;行政案件新增了不服行政机关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对基层法院知产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制度进行了调整。

  近年来,xx法院还积极创新审判方式,促进提升审判效率,制定知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及简化侵害商标权等案件裁判文书样式,探索案件繁简分流和文书简化;与司法局以及10余家社会组织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合作机制,探索书状先行庭审模式、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等审判方式,提高审理效率。xx法院还积极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把好法官入额遴选关,保证入额法官高素质;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人员分类定岗;建立完善办案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落实好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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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在2021年科技及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2021年科技及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次全市科技及知识产权工作会议暨2021年度科技活动周启动

  仪式,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全省科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分析全市科技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今年科技及知识产权工作。刚才,我们签订了2021年科技及知识产权工作推进责任书,X同志宣布了2021年度科技活动周正式启动。一会儿,还要宣读市政府2021年度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表彰决定,邵磊和筱钺同志分别作科技、知识产权工作报告,大家要抓好贯彻落实。下面,就抓好全市科技及知识产权工作,我讲五点意见。一、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充分认识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

  近年来,全市科技系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推动城市转型的重要驱动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科技创新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明显增强。

  一是科技创新能力日益增强。2020,全市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X个、投入资金X余万元,带动企业研发投入X亿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X项,全市R;D支出占GDP比重X%。2021年累计专利申请X件、授权X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X件,同比增长X%,发明专利授权增幅高于全省同期平均增幅X个百分点,居全省第X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X件,比X年净增X件。

  二是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全市建成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个、院士工作站X个、企业重点实验室X个、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X个,x大学(X)工研院、x理工大学X研究院、x航空航天大学机床创新研究院、X省科学院(X)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相继签约建设。全市共引进培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X人、泰山学者X人,

  首批认定X英才X名。三是创新园区建设取得突破。X高新区成功晋级为国家高新区,

  新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X个;新认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X个、省级农高区X个、农业科技园X个,园区创新带动能力明显增强。2021年,全市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比重为X%;全市拥有高新技术企业X家、科技型中小企业X家。互联网小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试点。山亭区、X高新区、滕州经济开发区由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上升为示范单位,全市试点示范单位达到X家。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科技工作还存在着与创新驱动发展不相适应的一系列问题:

  一是对科技及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创新理念不强,缺乏赶超意识,满足于过得去,科技对经济的贡献小,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弱。

  二是科技及知识产权工作投入不到位、不均衡、增幅偏小。全市R;D占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X个百分点,居全省第X位;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明显,创新内动力不足,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达不到销售收入X%、X%的要求。

  三是科技创新基础薄弱。高层次创新平台少,全市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不到全省总数的X%;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小,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X%)X个百分点,居全省第X位;高新技术企业占全省总量X%,比X市少X家,是X市的三分之

  一、X市的十三分之一,居全省第X位;创新人才缺乏,特别是在国内外有影响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较少;科技金融刚刚起步,科技风投、担保、融资等机构少。

  四是知识产权总体实力偏弱。专利创造的总量偏少、质量偏低,特别是核心专利缺失。2021年全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仅占全省的X%、X%,在去年全省公布的首批X项关键核心技术专利中我市属于空白;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不明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没有建

  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额度偏低,企业运用专利制度自主性弱,2021年全省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接近X亿元,我市仅为X亿元,仅占X%,企业贯标数量仅为全省的X%;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强,2021年受理专利纠纷案件数量仅占全省总数的X%,是临沂市的五分之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数量仅占全省总数的X%,是菏泽市的十五分之一,专利保护不力仍是企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

  科技实力是一个企业、一个地方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从国家层面看,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创新驱动“三步走”战略提出到X年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科技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从全省层面看,2021年实现“创新型省份建设走在前列”目标,科技实力的主导作用越来越明显,对科技创新的重视达到了最高程度。从X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来看,创新驱动的时代要求越来越迫切,尤其是我市的产业结构“重化”特征明显,传统产业所占比重较大,面临的能源资源约束更为突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依靠科技创新破解发展难题和瓶颈制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转到主要依靠创新驱动的轨道上来。X是国家资源枯竭转型试点市,迫切需要通过新旧动能的转换实现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核心支撑还是科技创新。全市各级各单位必须站在战略高度,充分认清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科技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科技创新作为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之所依、发展后劲之所在、前途命运之所系,努力抢占新一轮竞争的制高点,赢得未来发展的主动权。二、明确目标、理清思路,把握科技创新工作重点

  (一)明确目标定位。全市科技创新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力争到2021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X%左右,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比重达到X%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有研发机构,面向海内外引进培养X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X件,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X%,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突破X亿元,着力把X

  打造成全省重要创新型城市、X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淮海经济区科技创新基地、产学研用高地。今年,全市科技创新工作中的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高层次创新平台、领军人才及团队、发明专利等关键性科技指标都要进入全省前十名。

  (二)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围绕X产业集群关键共性技术,部署创新项目和科研团队,组织重大科技攻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要进一步优化产业链,深度布局创新链,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人才、平台、技术等创新要素,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培育一批潜力大、研发实力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要发挥创新园区产业集聚、人才集聚优势,走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路子,使创新园区成为带动全市技术创新的高地、产业聚集的基地。要抓住省科技厅支持X创建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战略机遇,以创建示范区为契机,大力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

  (三)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企业是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要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充分运用市场配置科技资源,政府职能部门要重点做好三件事:第一件,“赋权”:给予企业创新话语权、决策权,让企业真正牵头来搞科技创新,成为创新决策的主体。第二件,“铺路”:积极做好“牵线搭桥”,引导高校院所人才、成果和财政资金向企业聚集,让真正创新的企业能获利,成为技术成果转化的主体。第三件,“造血”:加大科技创新券、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补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使其成为创新投入的主体。

  (四)集聚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加快推进浙大(X)工研院、北理工X研究院、北航机床创新研究院、省科学院(X)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重大合作项目落地建设。加快“引进来”和“走出去”步伐,对上积极争取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对外积极引导高校、院所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对下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技术、人才等难题。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带队走出去,到著名高等院校沟通对接,争取每年开展一两次重大签约活动,每季促成一两个产学研合作项目,每月走进一

  两个高校进行合作洽谈。(五)实施科技创新及人才引进培养工程。经济新常态下,不抓

  科技、不抓创新、不抓人才,就是最大的不负责任。党的x全会将创新置于“五大发展理念”之首,鲜明地指出要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靠人才和科技创新来支撑发展。对X来说,要想在推动转型发展、决胜全面小康上先人一步、快人一拍,必须始终坚持科技创新和人才优先发展不动摇。全市上下要紧紧抓住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两大关键,将其作为经济转型发展的重中之重,积极抢占制高点,牢牢把握主动权,努力走出一条抢占产业高地、构筑技术高地、打造人才高地的创新发展之路。

  (六)加快创新平台提质升级。科技创新平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策源地。从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情况来看,省级平台较少,国家级平台寥寥无几,平台质量参差不齐。创新平台提质升级,关键在提质上,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培育,按照国家级、省级平台申报条件进行重点培育,平台创建硬杠杠,缺少哪一项,就重点补哪一项。要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转方式调结构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为中心,着力突破制约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的技术问题,带动创新平台提质升级。三、转变观念、积极参与,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加快推进高价值专利产出。培育经济新动能、培植新经济增长点,关键是创造、运用知识产权。一个地区的专利拥有量,代表着这个地区科技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从2021年的数据来看,我们市的专利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和万人有效发明专利量,在全省的排位还处于下游。规模以上企业中仅有X%的企业拥有自主专利。这种情况与产业升级、经济转型,特别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远远还不能适应。即使有专利的企业,体量也小,效果也不明显。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特别是要加快推进高价值专利的产出。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实施“清零计划”,消除发明专利空白企业;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务必拥有X-X项核心发明

  专利;专利的主要指标都要进入全省前十位,靠量的提升,引发质的变化,为全市经济增长提供高质量的技术储备和资源支撑,积极服务于新旧动能转换。要认真落实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强化政策引领,鼓励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申报专利,发挥好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提升企业创造知识产权的主动性。综合运用产业、财政、科技、税收等政策,培育专利创造运用的内生动力。要发挥好高端领军人才、科技孵化器和高校科研院所的引领作用,努力创造我市急需的高质量核心技术专利。要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依法规范产学研合作产生的专利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真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必然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招引大项目特别是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仅要看它现有技术水平,更要看它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这是项目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后劲所在,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现在实施的市中区康力壳聚糖专利分析评议、高新区锂电新能源专利导航X大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项目,虽然看起来规模比较小,水平还不是很高,但它是火种、是示范。要在现有试点项目的基础上,争取更多的知识产权集群管理、专利导航产业项目,依靠知识产权占据产业链和价值链高端,构筑产业竞争新优势。各区(市)要积极争创建设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工业园区,将县域资源优势、产业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形成一批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的县域经济区和产业集群。要着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增强企业持续成长的内在动力。积极推广国家颁布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指导做好产业专利布局,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保护的科学化水平。要以拥有核心专利技术为目标,重点抓全市骨干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着力培育一批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提升骨干企业的带动能力。

  (三)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专利运营包括专利商品化、转让、许可、质押、信托、证券化、作价投资、信息服务等,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可利用的空间很大。而我们的企业对于这些没有认真学习认

  真研究,很多企业只是为了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争取政策,才想起用专利,而没有把专利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看待和运营,没有把专利作为保护自己、占领市场、壮大企业的重要武器,没有发挥专利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作用。当前,要用足用好专利权质押融资政策,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市知识产权局已经和X银行签署了专利权质押融资合作协议,要发挥双方的优势,把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一项重点产品进行推介,壮大资金利用规模,争取今年专利权质押融资要达到X万元以上。要加强与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合作,积极引进风险投资机构,提高专利运用转化的质量和效益,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为企业研发提供第一手资料。要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坚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积极创建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要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和快速维权机制。要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的研究,为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保驾护航,助力全市开放型经济的成长。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推进科技活动周深入开展

  (一)突出活动主题。按照全国统一安排,2021年科技活动周从X月X日至X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我市今年的科技活动周的主题是“科技强市创新圆梦”。由于时间原因,原定于在X区召开的启动仪式改在这里举行,但这并不影响活动周的进行。各区(市)作为活动分会场,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科技强市创新圆梦”这一主题展开。活动中,要突出科技成果展示、科技知识普及、创新政策宣讲,真正让科技成果惠及民生,让科技知识改变生活。

  (二)注重活动实效。科技活动周启动仪式只是一个形式,关键是活动周期间的各项活动。要突出科技扶贫,展示全市科技精准扶贫脱贫、科技特派员等工作进展,农业科技园区等建设成效。要突出群众科普需求,举办各种体验性强、参与度大的科技活动,开展针对性强、趣味性高的公益科普活动。结合科技热点问题,组织专家进行通俗化讲解,促进公众理解科学、支持创新、参与创业。要开放优质科

  技资源。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研试验场所等高端科技资源,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园区,各类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等向全社会开放,促进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

  (三)营造创新文化氛围。结合实际,搭建科技服务社会的科普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作用,加强科普宣传。积极倡导科学精神,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国家至上、民族至上、人民至上,始终胸怀大局、心有大我,始终坚守正道、追求真理,自觉做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积极培育创新文化,尊重创新创业人才,提升公众科学文化素养,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营造良好环境。五、强化考核、狠抓落实,为完成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一)加强督查考核。没有督查考核,创新驱动就没有动力。要加强目标责任落实的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分管区(市)长、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督查调度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要强化目标定位,做到纵向全省有位置,横向全市争先进,群众心中有地位,各部门工作在全省排名不能低于前十名,处于后三名的要进行约谈。要强化工作调度,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调度部门及区(市)科技创新任务进展情况;建立微信平台,适时发布创新政策和创新动态;建立工作通报,每月、每季通报一次全市科技及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一把手”是创新驱动发展目标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善于抓主业,对科技创新的方向、家底和位置要清楚。要善于抓项目,以重点项目为抓手,实实在在地抓几个重点项目。要善于抓争取,采取多种形式争项目、争资金、争试点、争、争现场会、争上级领导来我市调研。要善于抓创新,强化创新理念,建立正确的创新导向,学习先进地市创新经验,形成竞争优势。要善于抓宣传,不仅要精于埋头苦干,更要善于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网络微信等媒体载体,广泛宣传我市科技创新的先进事迹。(三)强化工作效率。重点把握好工作效率“三字”决,

  一是要“准”,即把握情况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准确把

  握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情况,准确掌握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二是要“快”,即决策部署快。围绕市委、市政府目标任务,要抓

  紧贯彻落实,不能会开完了,十天半月还拿不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一项工作定下了,不能一两个月还没有实质性进展。

  三是要“实”,即实事实干。我们干工作不是给谁看的,花里胡哨的假把式好看不中用,经不起考核检验。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扎扎实实地推进,实实在在地落实,确保做一事、成一事。

  (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我们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主要负责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好表率;分管领导要坚持“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和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强化制度意识和规矩意识,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努力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各领域、各环节,努力在全市科技系统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同志们,科技创新时不我待,唯有撸起袖子加油干。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力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创新驱动发展取得新进展,为加快建设自然生态、宜居宜业X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篇四: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xx副市长在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X年X月X日)

  同志们:今天的会议开得很好。刚才,宏伟同志代表市知识产权工

  作领导小组所作的工作报告,我完全同意。会议还表彰了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201X年度武汉市发明专利奖获奖单位,他们为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让我们再一次向他们表示热烈的祝贺!

  近年来,我市以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契机,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不断加强。我市先后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和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东湖高新区成为首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市知识产权系统的同志们辛勤努力和无私奉献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委、市政府,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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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我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认清形势,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定不移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同时,《纲要》首次将“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明确列入“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提出201X年,全国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要从201X年的1.7件提高到3.3件。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再次提升了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走势看,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作为其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从国内发展来看,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文化事业迅速发展,社会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是,我国产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代价过大,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乏核心技术和品牌,总体上处于国际产业分工体系的中低端。党中央、国务院在分析国际竞争态势和我国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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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基础上,作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这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们要把经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切肤之痛转化为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动力,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由大变强。通过坚定不移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保障。

  当前武汉的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建设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大国家战略先后聚焦武汉,国务院明确将武汉定位为“我国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标志着武汉的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我市跨越式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这些国家级试验、示范区的建设,要求我市必须走出一条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之路,充分发挥武汉科教优势,以自主创新能力的大幅提升,带动发展方式的快速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市政府最近颁布了《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X—202X)》,提出了到202X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市,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将为这些国家级试验区和示范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解放思想,实现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唐良智市长在201X年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市产业结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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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的问题依然存在,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趋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明确要求,要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体制机制。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知名品牌、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这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把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与推动新一轮改革开放发展的重大跨越结合起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将知识产权作为建设东湖示范区的重要支撑。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实现东湖示范区发展壮大、建设国际一流园区的战略选择;是巩固龙头产业、壮大支柱产业、发展新兴产业的有力支撑;是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一是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升东湖示范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光电子、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抢占战略制高点,把东湖开发区建设成为国内顶级、世界一流自主创新示范区。二是要创新激励机制。要稳步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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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造体系。三要建设东湖示范区的创新文化,打造东湖示范区“人才特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氛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鼓励各类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二)将知识产权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动力。“十二五”规划的主题是科学发展,主线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也是这次规划最突出的精神实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市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我们要围绕着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大力构筑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战略目标,在政策供给、服务举措、环境营造等方面下大气力。一是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中的主体地位。加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投入,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重点扶持一批产业发展空间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努力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企业。二是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政策与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教育政策、贸易政策、人才政策的协调衔接。制定适合相关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三是加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维权援助服务、举报投诉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预警应急等公共服务平台。四是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信息、评估、鉴定和许可转让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推动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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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重要内容。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诚信社会意义深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去年11月以来,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在市区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精心组织下,我市专项行动的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受到了省政府督导组好评。但是,我市专项行动与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假冒注册商标、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仍然较为严重,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仍是制假贩假的高发地,通过互联网制假售假现象比较猖獗,还存在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的现象。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专项行动将延期到6月底结束。这对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站在政治和发展的高度来推进专项行动,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二是要集中力量,深挖和查处大案要案,必要的时候我要亲自过问和督办。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坚决克服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的行为,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四是要继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使用正版办公软件的水平。五是要切实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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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主要媒体重点节目、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项行动专栏,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大案要案。六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炼好的做法,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努力建立起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领导,营造知识产权工作的良好环境当前,知识产权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良好氛围。(一)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知识产权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经常关心知识产权工作,经常听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对他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对知识产权重大问题要及时作出决策,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要亲自出面,搞好协调。(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知识产权局要切实发挥市政府赋予的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市工商局和市版权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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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实加强商标和版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同时,各部门之间也要加强信息交流,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三)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今年X月X日是第1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宣部等25个部委确定X月X日至X日为201X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主题为“知识产权助推经济转型”,这个主题与我市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和措施完全吻合。今天,正好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启动日。全市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

  最近市委市政府着力改善政府机关工作效能,掀起了“治庸问责”风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我们要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治庸问责”机制,将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的提升与与创先争优活动、改善投资软环境、加强机关效能等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工作者的责任心、事业心和使命感,强化服务意识,让企业、高校、广大发明人切实感受到政府为他们提供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

  同志们,今年是我市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这个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让我们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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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使命,奋发图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为目标,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为全面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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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11.21•【文号】国办函[2010]169号•【施行日期】2010.11.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69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国管局、法制办、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要求,根据部门和单位职责,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有关工作任务提出如下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一)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

  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公安部、工商总局负责)

  (二)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商务部负责)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四)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在粮食主产区,针对玉米、水稻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坚决取缔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侵权、假冒植物新品种的单位(个人)和窝点,打击无证、无标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五)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工商总局负责)(六)加强娱乐、网络游戏、网络音乐及动漫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外挂程序,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等侵权盗版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文化产品;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牵头)(七)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知识产权局负责)

  (八)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商务部负责)

  (九)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十一)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配合开展互联网版权保护工作,协助对侵权盗版网站进行处理,停止境内违法违规的接入服务或域名解释服务,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十二)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对外贸易投资中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应急、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牵头)(十三)根据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构成和区域分布,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处力度。(海关总署负责)(十四)加大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查处力度。(质检总局负责)(十五)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文化部、广电总局牵头)(十六)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商务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公安部、知识产权局负责)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十七)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公安部负责)

  (十八)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公安部负责)

  (十九)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高检院、监察部牵头)

  (二十)加强对地方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指导,依法从严惩治一批犯罪案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高法院负责)

  (二十一)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司法部负责)

  (二十二)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五、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二十三)对政府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国管局牵头)(二十四)对政府机关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给予必要资金保障,将正版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财政部、国管局

  负责)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二十五)大力宣传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

  进展和成果;曝光一批违规违法企业和个人,树立一批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性教育,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及时解疑释惑。(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新闻办牵头)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二十六)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政策和体制,形成长效机制(二十七)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二十八)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确权和侵权诉讼程序,简化救济程序,加大民事赔偿和裁判执行力度,提高审判效率。(高法院负责)(二十九)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决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财政部牵头)(三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三十一)探索建立更有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中央编办负责)(三十二)研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等问题。(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牵头)九、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工作机制(三十三)建立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督办重大案件,统计专项行动信息,通报进展情况,抓好信息交流。加强督促指导,组织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表现突出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三十四)督促地方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和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及时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篇六: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甘绍宁副局长在2010年度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1.28•【文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甘绍宁副局长在2010年度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011年1月6日,我局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2010年度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甘绍宁副局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提升运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努力开创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的讲话。现将讲话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开展好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

  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提升运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努力开创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在2010年度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我们在厦门召开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的目标,总结“十一五”特别是2010年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明确“十二五”工作重点,部署2011年工作任务。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主要工作回顾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年度推进计划,国家局积极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出台促进企事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着力优化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环境。一是与有关部委密切合作,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国家局会同财政部等5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全面发展。此外,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版权局等各部委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化知

  识产权政策导向,企事业知识产权环境明显改善。二是加强指导与支持,地方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扎实有效。近年来,各地方知

  识产权局创新思路,因地制宜,工作扎实有效,成效显著。北京局会同北京市国资委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知识产权工作方案》;福建省先后出台了《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江苏省在全省企业中大力推行地方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积极开展企业贯标活动;武汉市开通了为企业服务的网络平台,在多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便利直通车”服务窗口;湖南、河北、河南、安徽等地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增强了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和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是整合资源共同举办中国专利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十一五”期间,我局连续举办了4届中国专利周。2010年第四届中国专利周以“运用专利制度,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为主题,得到了30个中央部门、3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59个城市以及方方面面的积极参与。专利周期间,全国主会场、分会场相互呼应,150多个城市开展各类活动800余项,参与人数达65万人之多,参与企业近28000家,参与中介机构近600家,活动规模和影响创历届之最,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企业专利申请结构明显改善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连创历史新高,但整体而言,我国企业生产能力强而创新能力弱、专利申请重数量而轻质量的情况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国家局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指导地方适时调整资助政策,做好指导、引导和配套服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稳步推进,企业专利申请结构得到明显改善。一是继续稳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局共培

  育试点单位925家,较“十五”翻了近7倍,并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拓展培育层次,开展示范创建和示范工作。随着全国企事业单位试点示范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纷纷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适时地开展了各地区企事业单位试点示范工作,形成了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多层次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新格局。2010年,国家局批准123家单位为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启动800家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截止到目前,国家级试点单位、示范创建单位、示范单位分别达到1065家、216家和58家,省市级示范企业超千家,试点企业超万家。

  在试点示范工作的引领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专利意识显著增强,专利申请质量、数量大幅增长。2005年,国内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16万件,占当年申请量33.4%;2010年前11个月,国内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量为56万件,占总申请量的52.9%,较2005年提高了19.5%。

  二是完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鼓励、支持企业进行专利结构优化布局。为支持企业专利合理布局,国家局调整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特别是加大了对PCT申请的资助力度。2010年,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工作共受理资助项目3381件,受理金额1.5亿元,与2009年申报量相比,分别增长60.24%和69.73%;完成资助项目2645件,资助金额1.4亿元,与2009年相比有了大幅度提升。

  2010年,企业专利申请数量大幅增长。截止到11月底,企业专利申请量达到46万件,同比增长了43%。更值得高兴的是更多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等一些“零专利”企业实现突破,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明显提升。2009年,全国42.9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提出专利申请的有25000多家,获得专利授权的有18000多家,分别比上一年增长41.9%和42.7%。

  三是启动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局与工业

  和信息化部共同启动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确定了北京等32个城市作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实施单位。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集聚区,促进中小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转型升级。

  (三)企业专利运用能力大幅提升近年来,国家局加强对企业涉外诉讼指导,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促进专利技术转移,强化产业化能力建设,引导重点企业成立专利联盟,提高行业知识产权整体竞争力水平,将知识产权运用及产业化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一是加强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是为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近年来,各中心立足区域,融入地方经济,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长沙展示交易中心帮助24个知识产权项目与创业资本实现“联姻”,交易总金额达到4.9亿多元;佛山展示交易中心引进资金,对专利技术完成样机生产,提高了交易的成功率。各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积极开展专利展示交易规则、运行发展模式的研究与探索。二是积极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实现专利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国家局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解决贷款难的问题。联合地方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金融机构,针对各地企业尤其是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组织资产评估、风险投资、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开展全方位的专利转移和融资服务。近三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累计超过200亿元,累计实施质押贷款项目约2000个。2010年1月至10月,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269件,涉及专利797件,融资金额达47.6亿元。三是深入开展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建设,发挥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效应。通过开展建机制体制、建服务平台、建示范项目的“三建”工作,深入开展国

  家专利产业化工程,推动建立全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工作体系,2010年新批准建立了6家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

  (四)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管理工作持续发展当前,我国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资源缺乏成为制约我国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家局探索建立多层次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体系,着力解决知识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匮乏的问题,为企业今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是以试点示范企业培训为重点,全面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基本技能。2010年组织开展了3批全国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专利信息利用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班、数批全国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专利实务培训班、航天科工集团基础培训班,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基本技能。通过举办京、津、冀、晋4地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班,弥补各地自行组织培训存在的力量薄弱的问题,同时为各地企业提供了交流的机会。通过培训,探索出一种以区域中心省市为点,辐射周围部分省市为面,点面结合,集中全国优势教学力量培养企业管理人才的新模式。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大量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河北局与专利局人教部组织高培人才和专利审查员,帮助企业培养专利信息分析检索工作的专业人才。海南省、湖北省通过把专家“请进来”和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交流的机会。二是以专利交流工作站、审查员实践基地为平台,重点提升高层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国家局组织优秀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律师等专家顾问队伍,赴20多个省区市企业专利交流工作站、审查员实践基地,深入到企业一线进行专利工作交流,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实际问题的同时,也为企业培养了一大批高层次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通过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的平台,将全国优秀的知识产权人才资源辐射到周边的多个企业或产业,显著提升了企业高层次知识

  产权管理人才的能力。(五)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国家局通过创建和积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及相关配套要素,将知识产权管理服

  务与企业创新活动进行有机结合,建立起以企业为服务对象,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服务内容的公共服务体系,拓展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一是以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为基础,构建全国企业专利工作的交流平台。通过完善专利交流工作站的运行机制及工作职能,继续推进企业专利交流工作,创新企业专利交流的形式和内容。组织了数百名审查员到地方企业,以专题形式开展专利交流活动,形成服务某个行业领域企业群或产业的新模式,目前国家局已设立专利工作交流站75家。

  二是建设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构建全国企业专利工作的信息平台。国家局启动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建设,将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专利政策和资讯,发布重点行业专利信息,宣传展示试点示范企业风采,并且要着重解决目前困扰企业的专利代理机构良莠不齐、专利相关法律知识匮乏等实际需求紧迫的共性问题。

  三是调动全局资源支持企业,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审查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国家局调动全局资源服务企业,努力实现专业资源同优势企业的对接。专利开发公司与襄樊、宜昌等城市开展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工程对接;审查协作中心开展行业预警项目研究,提供专业的信息服务。各部门纷纷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内容,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竞争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这给知识产权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从国际形势来看,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竞争格局、竞争态势和竞争手段向着更加复杂、多样、多变的方向发展,发达国家正在积极通过加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布局和运营,来转嫁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形成对发展中国家的阻碍和遏制。一方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凭借技术、人才和市场优势,围绕一系列新兴产业,加快在全球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的专利和标准布局。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不断通过知识产权运营进行全球产业链整合,提升其自身竞争优势;同时,还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具有专利优势的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对阻碍其全球战略布局的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利用对知识产权资源的开发、应用与管理等手段,加大对高新技术的控制和市场垄断,减缓产业链的高端环节及核心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进程,抢占新一轮产业发展先机。知识产权已经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决胜未来的重要依托和必由路径。

  从国内形势来看,“十一五”特别是2010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对外贸易和国际合作逐渐广泛,知识产权的作用日益凸显,并由此得到了空前的关注和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我国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和国际竞争的外在压力,不仅给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带来重要的战略机遇,也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将自主创新、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部署,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身处市场竞争的前沿,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肩负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光荣使命和艰巨任务。

  从2010年10月起,国务院组织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温家宝总理专门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相关工作。目前专项行动处于最关键时期,中央各部门工作已全面展开,涉及到专利的重点督

  办案件将加大查处力度,可以说当前是全国知识产权环境正在逐渐改善的重要时期,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时机,进一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面对既有压力也有动力的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发展形势,面对充满挑战与机遇的知识产权发展空间,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仍然存在很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我们在激励专利运用制度方面还存在不足,很多政策仍集中在激励专利创造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的激励专利运用的政策体系;二是企业核心专利拥有数量不足,运用知识产权能力还不强;三是专利运用的环境仍不完善,机制尚不成熟,特别是熟悉运用的人才缺乏。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国创新能力提升方面作用的发挥,迫切需要我们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着力予以解决。

  三、“十二五”主要目标和2011年工作任务“十二五”期间,我们要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围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以引领产业升级为目标,以服务培育企业为基础,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以促进专利运用为手段”的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政策体系,逐步实现我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平衡发展的新格局。以服务培育企业为基础,全方位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通过托管服务小型企业,试点培育中型企业,示范重点发展大型企业,努力打造一批国际竞争力较强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主战场的重要引领作用。建立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核心企业发展的联系机制,提高核心专利的拥有量;完善专利产业化基地建设,保证产业的整体竞争优势;强化行业研究,支持专利联盟建设,形成行业合力,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话语权。

  以促进专利运用为手段,促进全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统筹各类资源,加强政策研究布局,支持公共平台建设,形成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专利风险投资公司、专利经营公司的多层次专利转移模式,培育专利交易转移市场。重点培养企业专利运用能力,形成创造与运用平衡发展。要实现企业专利运用能力明显提升,完成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在全国的有效覆盖和合理布局,形成相关支持政策,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专利转移体系。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肩负着承上启下,开拓创新,为后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重任。2011年我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培养服务企业为基础,全方位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重点提升企业专利综合运用能力。

  继续深入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对示范企业在制度建设、人才培养、专利实施、信息利用等环节的考核要求,加强对示范创建企业在课题申请、核心人才培养、审查员沟通机制、PCT重点资助、专利金奖优先评定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建设试点、示范企业数据库,及时了解行业动态,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完成第四批试点和第二批示范创建单位验收工作。

  完善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的全国布局。明确交流站定位,丰富交流站的工作内容,确保交流站对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合理覆盖。统筹交流站同审查员实践基地的关系,使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成为沟通企业、服务企业、指导企业的基地,形成通过试点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理论水平、通过交流站提升实际操作水平的较为完整的体系。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知识产权托管工作。通过总结归纳北京、上海、陕西等先行地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经验,形成一套工作指导规范和考核标准,指导和推广在全

  国企业聚集度较高的园区开展专利托管工作。通过遴选优秀专利中介机构,提升托管机构服务能力。实现以政策支持公共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服务,为优势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继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以企业发展需求为出发点,通过试点示范培训考核机制,指导企业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才成长的管理机制。推广京、津、冀、晋在京统一培训的模式,完成对所有第四批试点企业培训。通过示范工作加强企业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大力培养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专利经营等知识产权高端专业人才,为提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提供人才保障。

  办好第五届中国专利周。提前规划,加强统筹,指导各省区市在年初完成专利周工作方案,同本地各项大型活动有效协调;形成品牌效应,专利周期间举办若干大型活动,如全国外商机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知识产权与城市发展市长论坛;在区域中心城市举办有影响的活动,辐射四周形成聚合效应;增加特色,活跃气氛,努力打造一个集宣传专利制度、学习专利知识、展示专利技术、交易专利产品、开展专利保护于一体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品牌活动。

  完成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建设。使之成为所有试点示范企业管理人员获取信息、沟通交流的重要基础平台。

  二是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服务重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主战场的重要引领作用,全面引领企业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专利在国家宏观政策中的导向作用。加强与财政、税务、统计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充分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激励企业核心专利的创造与运用。探索支持和培育专利产品出口的激励机制,提高专利权密集型商品出口比例,加强企业海外并购中的专利政策引导。进一步推动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科技项目的专利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的创新起点和水平,提升将创新优势转化为专利优势的能力。

  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究力度。以掌握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究力度。以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掌握核心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为目标,加大优质资源的研究力度,完成研究报告,扩大报告的社会和行业影响力,引导产业发展。初步形成国家研究重大产业、地方研究区域优势产业的局面。

  建立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的联系机制。选择部分承担高铁、核高基、航空航天等国家重大专项的重点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统筹各种资源,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深层次培训,共同开展行业研究、专利分析预警、知识产权风险分析,共同应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自然灾害及相关事件,扩大知识产权在战略性新兴行业中的影响力和发言权。

  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支持力度。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支持中小企业聚集区的支持政策,支持企业购买必要的专利,形成切实有效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援助机制,支持企业积极应对专利诉讼。建立发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聚集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升对聚集区的服务能力。

  加强专利产业化基地的建设。确立产业化基地工作规范和模式,形成考核标准,逐步形成产业化基地品牌。完成产业化基地的清理整顿工作,保留涉及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地。引导地方按照国家专利产业化推进工程的总体思路和工作部署,积极培育建设本地优势产业的专利产业化基地,在全国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发展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实现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协会和联盟。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发展以专利池等为核心的企业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立以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为纽带的产业、企业知识产权联盟。总结北京、武汉等地专利联盟、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联合体工作经验,出台支持行业协会、产业基地形成专利联盟的相关政策。探索重点企业、专利联盟、专利产业化基地的专利产业化运用工作层次,形成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展的工作体系。引导企业以市场分析和专利分析为依据,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特点的企业专利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专利海外布局。鼓励和支持联盟、企业将我国优势领域拥有专利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升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三是以促进专利运用为手段,强化专利运用对专利工作的整体引导作用,促进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推动企业工作重心向运用专利制度转变。通过调整政策和工作重心,把全国企业知识产权重心从鼓励专利创造逐步调整到专利创造和运用平衡发展上来。推动制订专利产业化扶持政策,引导地方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全面带动全国专利产业化工作。加强专利技术运用转化平台建设,推动建立质押贷款、风险投资、上市、证券化等多层次的专利技术融资体系,探索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多方参与的专利技术产业化合作共赢机制。

  加强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各地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国专利技术的转移、转化、产业化工作。规范展示交易中心软硬件要求,保证基础服务条件。建立健全工作体制和模式,探索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专利风险投资公司、专利经营公司的多层次专利转移模式,引进风险资金介入专利初期孵化工作,建立由风险资金、保险资金、专利评估机构、专利经营公司等共同参与的专利产业化服务平台。建立在全国范围内的业务协作机制,建设形成一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力的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大平台,显著提升专利技术交易效率和交易量,逐步形成完善的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体系。

  促进高校院所专利成果转化。组织以知识产权许可为纽带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引导行业内骨干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形成一批以技术合作和知识产权分享为基础的知识产权联盟,以研究开发为龙头,以产业应用为目的,在科研开发和知识产权方面实行分工与合作,合理分享创新成果。引导高校院所建立研发前检

  索、研发中跟踪、研发后产权化的成套工作机制,强化研发全过程及考核评价中的知识产权导向。探索高等院校专利转化审批程序简化试点工作,通过与教育部、国资委、财政部协商,在北京、上海各选择1所高校进行专利转化程序试点工作,尝试解决目前高校工作中存在的专利转化审批程序复杂、专利权人积极性不高、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等问题。加强对高校专利技术转移中心的管理和支持。

  同志们,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们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理论研究,加强统筹协作,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提升专利制度的运用能力,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开创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

  

  

篇七: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法[2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法〔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19日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2001年6月15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的颁布

  与施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在合同法分则的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也被废止。为了适应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实现新旧合同法律制度的平稳过渡。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司法解释被列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进行《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对原有的技术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并根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新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999年11月,为贯彻执行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全国31个高院和22个中院、2个基层法院近7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李国光副院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座谈会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有近20个法院还提交了书面意见。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亦派代表参加了会议。2000年4月上旬,原知识产权庭与国家科技部又共同在西安市召开技术合同法律问题研讨会,再次就征求意见稿征求了部分地方科委、科协组织、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意见。此后,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8个部门和郑成思、梁慧星等11名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2001年6月12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市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全国30个高级人民法院、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解放军军事法院、24个中级人民法院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知识产权审判庭

  或者负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庭长或副庭长,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的著名专家学者等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会议分析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总结了近二十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经验,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会议着重围绕我国“人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应做的准备工作,贯彻新修改的专利法、合同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职能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会议还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认为,为解决当前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急需,有必要将已经成熟的一些审判技术合同若干适用法律问题的原则纪要发给各地人民法院,以作为指导全国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在执行中,要继续总结经验,及时将执行中有关问题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以便将审判技术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稿修改得更加完善,待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发布施行。现就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纪要如下:

  一、一般规定(一)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

  1.合同法第十八章所称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和其他能够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如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新药成果等)。

  2.合同法第十八章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前款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并非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技术信息因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该技术信息的合法拥有者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合同法所称技术秘密与技术秘密成果是同义语。

  (二)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其约定确认。但该约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依法被撤销、解除的除外。

  4.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是指:

  (1)职工履行本岗位职责或者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付的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任务。

  (2)离职、退职、退休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所称岗位职责,是指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

  任务和责任范围。

  5.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但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除外。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对外公开或者已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信息,或者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6.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既执行了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就同一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课题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由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合理分享。

  7.职工于本岗位职责或者其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付的任务之外从事业余兼职活动或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按照其与聘用人(兼职单位)或者合作人的约定确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和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时不得损害职工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权益。

  8.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和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

  判断创造性贡献时,应当分解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和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对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技术合同的主体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技术合同的效力

  10.技术合同不因下列事由无效:

  (1)合同标的技术未经技术鉴定;(2)技术合同未经登记或者未向有关部门备案;(3)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1.技术合同内容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的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吸收技术;(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技术接受方并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者产品等和接收技术接受方并不需要的人才等;(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设备等。(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

  12.技术合同内容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1)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2)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3)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实施权的;(4)侵害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电路布图设计权、新药成果权等技术成果权的;(5)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技术成果完成人人身权利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3.当事人使用或者转让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的与他人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秘密的,不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通过合法的参观访问或者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反向工程手段掌握相关技术的,属于前款所称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技术成果的权利人追认的以外,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将合同标的技术向他人转让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15.技术转让合同中既有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内容,又有技术秘

  密转让内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技术秘密被他人公开的,不影响合同中另一部分内容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6.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对合同作无效处理的除外。

  17.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研究开发人、让与人、受托人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其按约定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可以视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18.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技术载体应当返还权利人,并不得保留复制品;涉及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19.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后续改进部分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20.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合同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有偿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除与权利人达成协议以外,善意取得的一方(使用人)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不得超过其取得时确定的使用范围。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侵权仍然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前款规定的使用费由使用人与权利人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使用人拒不履行双方达成的使用费协议的,权利人除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以外,还可以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使用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费的裁决的,权利人除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外.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在双方就使用费达成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决以前,使用人可以不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1.人民法院在裁决前条规定的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善意对外转让该技术秘密的费用并考虑使用人的使用规模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确定;也可以依据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费用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和使用人的使用规模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对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和以后使用的付费标准一并作出裁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使用人不论是否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均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其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其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费用应当由让与人负责

  返还,该费用中已由让与人作为侵权损害的赔偿直接给付权利人的部分,在计算使用人向权利人支付的使用费时相应扣除。

  22.法律、法规规定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手续或者领取许可证,而实际尚未办理该审批手续或者领取许可证的,不影响当事人就有关产品的生产或者服务的提供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手续或者许可证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五)技术合同履行内容的确定

  23.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认定;

  (2)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技术含量,以及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认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24.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开发合同以研究开发人所在地为履行地.但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订立的合同以技术成果实施地为履行地;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技术咨询合同以受托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技术服务合同以委托人所在地为履行地。但给付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的,以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25.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技术要求履行。

  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所作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有关经济效益或者成本指标的预测和分析,不应当视为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技术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26.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长于30日的,自该期限届满时,方可解除合同。

  27.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1)因一方违约致使履行合同必备的物质条件灭失或者严重破坏,无法替代或者修复的;

  (2)技术合同标的的项目或者技术因违背科学规律或者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达到约定的技术、经济效益指标的

  ;

  2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约定按照提成支付技术使用费,受让人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让与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29.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非受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标的技术公开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0.技术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技术上发生的能够及时纠正的差错,或者为适应情况变化所作的必要技术调整,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认为是违约行为,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自行承担。但因未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1.在履行技术合同中,为提供技术成果或者咨询服务而交付的技术载体和内容等与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补充。不按时更正、补充的和因更正、补充有关技术载体和内容等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增加额外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方所作技术改进,使合同的履行产生了比原合同更为积极或者有利效果的除外。

  (七)技术合同的定性

  32.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合订为一个合同,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合订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33.技术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34.当事人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为承包内容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

  35.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并约定后续开发义务的合同,就该阶段性技术成果的重复试验效果方面发生争议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就后续开发方面发生争议的,按照技术开发合同处理。

  36.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这类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这类约定发生纠纷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37.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38.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含让与人负责包销(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

  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按照包销(回购)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

  39.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40.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并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等,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可以视为技术服务合同履行,但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八)几种特殊标的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

  41.新药技术成果转让和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等合同争议,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纪要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2.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纪要的有关规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一)相关概念43.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44.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所称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能够实现商品化、产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有关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45.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指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46.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向他人让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

  47.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是指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获得的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全部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8.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在不妨碍研究开发人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研究开发人履行合同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包括查阅帐册和访问现场。

  研究开发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等,但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

  49.研究开发成果验收时,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取得实施技术成果所必需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和数据,要求另一方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50.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所获得的专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实施该专利的方式和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均享有自己实施该专利的权利,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人。

  当事人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的条件,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该专利,或者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实施该专利或者通过技术入股与之联营实施该专利,可以视为当事人自己实施专利。

  51.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仅享有自己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但其不具备独立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条件,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该技术秘密,或者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使用该技术秘密或者通过技术人股与之联营使用该技术秘密,可以视为当事人自己使用技术秘密。

  三、技术转让合同(一)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规定52.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称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包括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特定和现有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

  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其中:(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

  款所订立的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特定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

  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订立的合同。(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

  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53.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应当保证受让人按约定的方式实施技术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除非明确约定让与人保证受让人达到约定的经济效益指标,让与人不对受让人实施技术后的经济效益承担责任。

  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让与人应当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

  54.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取得的技术须经受让人小试、中试、工业性试验后才能投入批量生产的,受让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性试验直接投入批量生产所发生的损失,让与人不承担责任。

  55.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和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

  56.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所称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或各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所作的革新或者改良。

  57.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

  前,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58.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有权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让与受让人后,受让人可以依法作为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对他人行使权利。59.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让与人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确定。60.专利申请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让与受让人前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让与受让人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而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6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让与人的原因导致专利权被终止的,受让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让与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终止履行,并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6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对实施专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不受期限限制。63.专利实施许可可以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

  等方式。前款所称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无权

  就同一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无权就同一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自己实施;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仍可以就同一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普通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根据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决定而取得的专利实施权为普通实施许可。

  65.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实施该专利,或者通过技术入股实施该专利,可视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让与人就同一专利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别合作实施或者入股联营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行为。

  66.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将受让的专利与他人合作实施或者人股联营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行为。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67.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对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受让人可以无限期地使用该技

  术秘密。68.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称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保密义务不影

  响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或者明确约定让与人承担保密义务的除外。

  69.技术秘密转让可以采取本纪要第63条规定的许可使用方式,并参照适用合同法和本纪要关于专利实施许可使用方式的有关规定。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一)技术咨询合同

  70.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

  7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由受托人自己负担。

  72.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当事人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在不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双方都有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的权利。

  73.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和缺

  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受托人发现前款所述问题不及时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认可委托人提供的技术

  资料、数据等符合约定的条件。(二)技术服务合同

  74.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75.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所需费用,由受托人自己负担。

  76.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

  受托人发现前款所述问题不及时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认可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工作条件符合约定的条件。

  77.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在履约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人或者提出建议。委托人应当

  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受托人不中止工作或者不及时通知委托人并且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或者委托人

  未按期答复的,对因此发生的危险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技术培训合同

  78.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所称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人员(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79.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派出符合条件的学员;保证学员遵守培训纪律,接受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配备符合条件的教员;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按期完成培训;实现约定的培训目标。

  80.当事人对技术培训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等的提供和管理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委托人负责提供和管理。

  81.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派出的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受托人配备的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或者受托人未按照计划

  和项目进行培训,导致不能实现约定的培训目标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受托人发现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或者委托人发现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改派。对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改派。未及时通知或者未按约定改派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技术中介合同

  82.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所称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商品化、产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但就不含有技术中介服务内容订立的各种居间合同除外。

  83.技术中介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提出明确的订约要求,提供有关背景材料;按照约定承担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介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反映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技术成果、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保守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履行合同提供服务。

  84.当事人对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中介人自己负担。当事人约定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没有约定该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委托人应当支付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前款所称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是指中介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前,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费用。

  85.当事人对中介人的报酬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并由委托人负担。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有中介条款,但对给付中介人报酬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负担。

  前款所称中介人的报酬,是指中介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以及为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收益。

  86.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成立的,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87.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技术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和损害赔偿责任。

  88.中介人收取的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不应视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89.中介人对造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且该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有关中介条款或者技术中介合同继续有

  效的,中介人仍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五、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一)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与受理90.技术合同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

  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确定管辖的除外。91.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

  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92.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时,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93.他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就该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主张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亦有管辖权的,可以将该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

  9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诉讼中,受让人(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5.因技术中介合同中介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发生的纠纷,可以与技术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96.中介人一般不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诉讼的当事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中介人与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恶意串通的双方应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中介人隐瞒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中介人应列为被告,并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中介人不履行技术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导致技术合同不能依约履行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中介入列为诉讼当事人。

  (二)技术合同标的技术的鉴定97.在技术合同纠纷诉讼中,需对合同标的技术进行鉴定的,除法定鉴定部门外,当事人协商推荐共同信任的组织或者专家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予指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从由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鉴定组织或者专家中选择并指定,也可以直接指定相关组织或者专家进行鉴定。指定专家进行鉴定的,应当组成鉴定组。鉴定人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98.鉴定应当以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提供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服务内容为鉴定对象,从原理、设计、工艺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等方面,按照约定的检测方式和验收标准,审查其能否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99.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检测方式或者验收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采用本行业常用的或者合乎实用的检测方式或者验收标准进行检测鉴定、专家评议或者验收鉴定。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明确、技术问题并不复杂的,可以采取当事人现场演示、操作、制作等方式对技术成果进行鉴定。100.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进行鉴定。101.对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等鉴定,

  又无相反的证据能够足以否定该鉴定结论的技术成果,或者已经实际使用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技术成果,在诉讼中当事人又对该技术成果的评价发生争议的,不再进行鉴定。

  102.不能以授予专利权的有关专利文件代替对合同标的技术的鉴定结论。

  

  

篇八: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XXX副庭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1.15•【文号】法民三[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XXX副庭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2008年1月15日法民三[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开展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要方面,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举措,是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有效开展,认真贯彻曹建明副院长关于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重要指示,我庭于2008年1月15日在江苏苏州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开通以来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总体情况,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交流了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经验,并对进一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作出了部署。会上蒋志培庭长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XXX副庭长作了《做好知识产权裁判

  文书上网工作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的讲话。

  现将XXX副庭长的讲话稿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的要求,按照讲话对于开展上网工作的具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扎扎实实地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开展,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作出应有的贡献。做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提供

  有力的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XXX

  (2008年1月15日)同志们:新年伊始,我们在瑞雪飘飘的阳澄湖畔召开了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会议。就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问题召开全国性专题工作会议,这是第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运行近两年来的工作,通报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解决当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根据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对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的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推动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下面,我受蒋志培庭长委托,讲三个问题。一、近两年来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回顾与总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外向性和社会关注度,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以来,知识产权审判的信息公开成为人民法院自觉落实TRIPS协定透明度要求的重要方面。与知识产权审判有关的信息公开问题,曾经是国外对我施压和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及时充分地公开审判信息也成为创造我国开展对外经贸交往有利条件的需要。为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工作形势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透明工作,一直高度重视以上网公布等方式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的对外宣传。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开通以前,部分法院就已在当地法院网上上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03年开始,就已经在北京法院网上开始上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每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反映》中,公布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报送裁判文书(电子版)的数量、时间等情况,并对各类案件的结案方式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了一整套文书上网的工作机制。截至2006年3月,上载的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已经达到4060份。如曹建明副院长所指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狠抓这项工作,不但提高了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还生动地宣传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受到国内外的普遍称赞。”

  在2005年11月21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曹建明副院长明确要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是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一条十分便捷的途径。有条件的地方,要由高级法院统一负责,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辖区内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高级法院,可以将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上网公开。”为贯彻落实该讲话精神,适应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全面发展新形势的要求,配合国务院知识产权专项保护行动,进一步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和透明度原则,宣传和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2006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中国知识产

  权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开通运行。至此,我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有了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平台,知识产权审判贯彻公开透明原则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和进入一个新阶段。

  裁判文书网开通近两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的关心下,在各有关方面和各地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法院网同心协力下,一直顺利运行,已成为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的重要窗口。归纳起来,主要取得了以下明显成效:

  (一)上网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量稳步增长,并已初具规模裁判文书网开通运行以来,截至2007年1月,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陆续上传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共计17874份。2007年上半年,上传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共计23434份。由于有9家法院在2007年上半年还没有开展文书上网工作,且案件审结数量与文书上网数量差距较大,我庭专门下发通报,各地法院对照检查,落实文书上网的工作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上网工作有了明显改进。2007年9月统计时,上传文书的数量已经增加到26633份,7、8月份以平均每月接近1600份的速度递增。截止到2007年年底,已经有32336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通过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开。从结案数量与上传数量的比例来看,有的高级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已经达到了100%,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福建、青海、宁夏、海南、甘肃、广西等高级法院上传裁判文书达到50%以上。从上网裁判文书的总量看,截至2007年12月底,超过1000份的法院有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福建等高级法院。除了这五家高级法院外。自2007年1月18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之后,上海、四川、湖南、重庆等高级法院上传裁判文书数量均有大幅增长。(二)各级法院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已初步形成确保裁判文书上网的有效工

  作机制在裁判文书网筹备和开通运行过程中,曹建明副院长对此项工作多次做出重要

  批示。在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曹建明副院长特别强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同时要注意处理好在文书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通过当地法院网站将文书上网的法院,要同时将文书上传至‘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开,以方便公众查阅。”为了做到裁判文书网的运行安全和畅通,我庭组成以蒋志培庭长担任组长的安全保密小组,对裁判文书网上传文书进行随时抽查监督。我庭还先后就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下发了6次通报,强调其重要性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大多数高级法院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能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机制。广东、江苏等一些高级法院主管院领导对于上网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指定了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密码和文书上传工作。不少高级法院为做好文书上网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条件,给负责录入文书的人员配备了必要的技术设备并开通了外网接口,确保了裁判文书的及时上传和更新。大多数高级法院都能够在审判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对此项工作精心筹划,针对上网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想法子,找路子,建立健全了上网工作规程,确保了上网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不少高级法院在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的同时,注意加强与辖区内下级法院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上网人员的培训以及上网监督工作。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要求下级法院高度重视文书上网工作,强调所有上载到“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的裁判文书都要统一上传到裁判文书网,确立了裁判文书发布的“双层架构”,在操作规范上实现了地方法院网站与裁判文书网的同步贯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网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下级法院下发通知,就知识产权裁

  判文书上网工作进行规范,强调认真做好上网文书的审校和审批工作,明确了上网文书的范围及上网时间,要求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均要在江苏法院网和裁判文书网上上载公开,只有在裁判文书涉及商业秘密等,上网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下才不予上网。而且,每季度对网上文书更新一次。此次会议特别安排部分法院介绍文书上网的工作经验,请同志们认真学习借鉴。

  (三)上网工作的范围逐步拓宽,初步形成了以裁判文书为主,适当公布重要审判信息的网络信息格局

  为充分利用审判信息和网络资源,增加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的信息量,裁判文书网中上载的裁判文书不限于该网开通以后的裁判文书,还适当上载了2005年以来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甚至还有一部分此前生效的典型案件的裁判文书。在以上载知识产权民事裁判文书为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和可能,我们也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文书上网工作,已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

  为了贯彻曹建明副院长对文书上网工作提出的“将该网管理好、维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批示,进一步拓展裁判文书的宣传效应,裁判文书网在开网一周年之际推出了视频要闻栏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息通过视频文件进行宣传和报道,并设有文字说明。而且,在裁判文书网的动态信息栏目公布重大审判信息,及时反映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信息,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政策。截至目前,登载的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动态消息已有683条。其中既有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和重大活动信息,又有其他知识产权审判前沿问题的信息。

  (四)已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和重视,初步显示了裁判文书网的效用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已列入国务院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作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对外宣传的重要部分,商务部、保知办等有关方面对此项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多次在不同场合对此项工作给予肯定。裁判文书

  网已经逐步在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产生积极影响,受到较为广泛的关注。裁判文书网的浏览量与日俱增,总点击量已达2300多万次,日平均点击量为8万左右,已经占中国法院网总流量的3%。在裁判文书网的网站留言中,既有中文(含繁体中文)也有英文。不仅有研究知识产权法的专家学者、上网工作者和高等法律院校学生,还有其他社会公众及外国友人。可以说,裁判文书网已成为国内外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重要渠道。

  万事开头难。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集中上网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开拓性事业,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取得这样的工作成绩,的确难能可贵和来之不易。这些成绩的取得无疑是各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各级法院积极配合和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和蒋志培庭长,对近两年来为裁判文书网顺利运行付出辛勤劳动的各有关方面和各位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当然,这些工作成绩还都是初步的,将来还任重道远。当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少数高级法院还没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这项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没有将这项工作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一些法院工作还不积极主动,上传文书不及时,有消极应付的现象,文书上传工作比较被动,没有打开工作局面。二是上传文书的情况不平衡。部分法院上网工作做得很好,但还有部分法院做得不尽人意。各高级法院无论在上传文书的数量还是与结案量的比例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三是上传文书与结案数量的比例偏低。有的法院虽然上传总数较多,但与其结案数量相比,百分比较低。有的高级法院没有形成有效的裁判文书收集机制,对下级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不能做到及时收集,主要上传了自己的裁判文书,其辖区内的有关法院的裁判文书基本没有上传到裁判文书网中。四是工作机制不健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个别法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为上传文书的人员配备外网接口,上传人员无固定上传工作场所,造成裁判文书不能及时上载。有的上传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够,在对各省的上传文书进行抽查监督中,发现部

  分法院将裁判文书上传后没有启动到前台,大量文书仍旧滞留在裁判文书网的后台。还存在个别高级法院由于种种原因遗失进入后台的路径及用户密码。上传人员换岗后,对文书上网工作所留下的材料不做任何交代,新手不知如何上传等。有的上传文书还存在一些技术性差错,甚至出现一些低级的错误。以上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把裁判文书上网摆上重要的工作位置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附带性工作,也不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和重要的日常工作。我们务必要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有正确、清醒和充分的认识,务必明确指导思想,把这项工作搞好。(一)搞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迫切需要服务大局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肩负的重大历史责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都是自觉地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下,置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中心工作之中。这是保持正确的审判方向和良好的审判效果的重要保障。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保护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参与国际竞争和博弈的重要领域和基本手段,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对外交往中的持续性战略话题。裁判文书网的开通运行,是最高人民法院适应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推进的需要,适应对外关系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知识产权审判服从和服务于国内国外两个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和重要产物。通过裁判文书网集中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和丰硕成果,有利于强化国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利于消除国内外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偏见和误解,有利于为发展对外关系创造良好的条件。(二)搞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落实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举措

  肖扬院长在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指出:“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实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确保审判权和执行权依法在阳光下运行。”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是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体现和重大举措,能够以最快捷、最便利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公开范围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体现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互联网上全面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也能够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审判追求司法公开和公正的信心、决心和勇气。

  (三)搞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要方面

  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上网,可以便利各级法院和各地法院的审判交流和沟通,有利于相互学习借鉴,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促进知识产权法治的统一。特别是,对于新类型和疑难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平台进行交流,开拓审判思路,解决新难问题,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把知识产权裁判的结果放在阳光之下,必然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外部约束,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促使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整体提高及说理性的明显增强。裁判文书上网也有助于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为典型案例储备资源。因此,裁判文书上网能够有效地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整体提高。

  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产品”,直接承载、传递和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对于知识产权审判而言,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更利于经受住社会的有效监督,更利于赢得全社会最为广泛的认同,更利于获得国内外有关方面的信赖。因此,通过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上网,可以以公开促进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以公信树立权威。

  (四)搞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加强对外宣传和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上网人数的激增,我国现在已经有2.1亿网民,网络已

  成为至关重要的宣传阵地。知识产权审判的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裁判文书网与其他宣传媒体共同构建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对外宣传的制度框架。通过互联网向人民群众公开裁判文书,是知识产权审判对外宣传的重要形式。裁判文书上网的宣传效果是特殊的,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搜索和阅读,可以原汁原味地直接感受到这些裁判文书,感受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正和效率。因此,裁判文书上网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贯彻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途经,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知悉裁判情况的现实需求,也可以通过丰富生动的案例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有效地提高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树立了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增进了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审判的理解、关心和支持,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搞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推动知识产权应用法学研究的重要途经知识产权审判涉及面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知识产权应用法学研究的任务繁重,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终重视法学理论的指导作用,始终积极有效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已形成了一支应用法学研究的生力军,并不断推出和转化应用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知识产权法学界对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裁判的关注度也非常高,知识产权裁判是“活的”和“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律,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重要实证资料来源。裁判文书的及时上网公开,可以为知识产权应用法学研究提供最新案例和最新动态,拓宽应用法学研究的渠道,有助于法院系统和法学界对知识产权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深入的研究,也有助于尽早开展前瞻性研究,催生更加丰富多彩的应用法学研究成果,繁荣应用法学研究,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更加肥沃的理论土壤。三、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各项上网工

  作根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裁判文

  书上网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当前上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调动各级法院和各有关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完善上网工作机制,强化上网工作的协调性,狠抓裁判文书的上网数量、上网比例和上网工作质量,进一步拓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范围,增大裁判文书网的信息量,进一步开创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新局面,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有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搞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要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动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情况,积极争取主管院领导和院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配合,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摆在同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把上网工作抓实抓好,常抓不懈。(二)要尽快提高裁判文书的上网数量、上网比例和工作质量裁判文书上网数量和上网比例直接关系到裁判文书网的运行效果,各高级法院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切实解决上网文书的时效性和上网数量、上网比例问题,使裁判文书网真正做到能够及时展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全貌。2008年内要做到绝大多数生效裁判文书能够上网公开。要提高上网的效率,案件审结送达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将裁判文书进行上传,并做到及时更新。特别是,通过当地法院网站将文书上网的法院,要同时将文书上传到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开。由于裁判文书网建网之前,已经有四家高级法院(北京、上海、重庆、山东)在外网上开设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查询,为了循序渐进地开展工作,

  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要求这些高级法院将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传到裁判文书网,只是将这些法院登载裁判文书的网站地址在裁判文书网上建立了外部链接。同时也将密码和上传途径提供给了这些法院,由其自行决定上传数量和速度。此后,有部分高级法院也设立了外网,为了扩大公众的搜索范围,我们也在裁判文书网上提供了链接。但是,这种简单的链接只能进入该法院的特定页面,无法对此链接下的内容进行搜索。截止到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海南、重庆等高级法院通过建立个网的形式已经上传知识产权裁判文书18003份。随着裁判文书网工作的稳步推进,本着将文书上网工作做大、做强,以期成为中国乃至世界有影响的法律文书数据库的思路,现要求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要统一上传到裁判文书网上。请各有关法院做好这项工作。

  要搞好裁判文书的定期更新及准确录入。上传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作,严格按照我庭下发的通报精神规范上传工作。必须在录入内容核对无误后,再启动进入前台的路径,切实做到准确、完整的录入。在保证数量的同时,要求注意准确性和完整性。各高级法院要强化文书上网的监督工作,一旦发现上传错误的,要及时进行纠正。

  (三)进一步健全信息员制度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准,已决定对裁判文书网进行改版,并建立信息员制度。我们在裁判文书网后台录入程序中,已分设“新闻发布管理”平台,各高级法院可将编辑、整理好的动态信息通过新闻发布管理平台进行上载,并可进行修改和删除。在保证信息源的同时,要注意信息的准确和完整性,认真做好信息的编撰、整理和上传,并及时进行更新。为保证信息上传工作的运行,我们已经向各高级法院下发了通报,要求各地信息员负责对本辖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信息进行编撰、整理和上传。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确定的信息员已经全部上报我庭并已经作了备案。希望各高级法院对

  此项工作引起重视,回去后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切实做到强化管理,将专人负责落到实处。

  (四)加强上网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文书上网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实施上网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上网工作的监督指导。各高级法院要切实负起辖区内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的监督指导职责。各有关法院务必强化上网工作的责任心,强化安全意识,认真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确保上网工作的安全。各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授权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进行上传,新增加的上传人员的名单要报我庭备案。裁判文书上的个人及企业信息是否可以隐去的问题,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撤诉和调解的裁判文书原则上还是应当上传,确有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的,可以灵活处理。对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案件,一审判决也应当予以公开,具体事宜由高级法院自行决定。同志们,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一项关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全局的重要工作。让我们携起手来,以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齐心协力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篇九: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法8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6月19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三部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在合同法分则的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和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实施条例制定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也被废止。为了适应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实现新旧合同法律制度的平稳过渡,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发布了《关于适用(中毕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司法解释被列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进行《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对原有的技术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并根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新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999年11月,为贯彻执行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全国31个高院和22个中院、2个基层法院近7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李国光副院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座谈会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有近20个法院还提交了书面意见。国家科技部和同家知识产权局亦派代表参加了会议。2000年4月上旬,原知识产权庭与国家科技部又共同在西安市召开技术合同法律问题研讨会,再次就征求意见稿征求厂部分地方科委、科协组织、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意见。此后,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8个部门和郑成思、梁慧星等11名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2001年6月12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市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全国30个高级人民法院、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解放军军事法院、24个中级人民法院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负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庭长或副庭长,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的著名专家学者等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会议分析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总结了近二十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

  作的经验,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会议着重围绕我国“入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应做的准备工作,贯彻新修改的专利法、合同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职能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会议还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认为,为解决当前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急需,有必要将已经成熟的一些审判技术合同若干适用法律问题的原则纪要发给各地人民法院,以作为指导全国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在执行中,要继续总结经验,及时将执行中有关问题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以便将审判技术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稿修改得更加完善,待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发布施行。现就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纪要如下:一、一般规定(一)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1.合同法第十八章所称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和其他能够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如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新药成果等)。2.合同法第十八章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前款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并非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技术信息因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该技术信息的合法拥有者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合同法所称技术秘密与技术秘密成果是同义语。(二)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其约定确认。但该约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依法被撤销、解除的除外。4.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是指:(1)职工履行本岗位职责或者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付的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任务。(2)离职、退职、退休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所称岗位职责,是指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5.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但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除外。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对外公开或者已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信息,或者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

  证、测试的,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6.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既执行了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就同一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课题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由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合理分享。7.职工于本岗位职责或者其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付的任务之外从事业余兼职活动或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按照其与聘用人(兼职单位)或者合作人的约定确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和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时不得损害职工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权益。8.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和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判断创造性贡献时,应当分解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和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对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三)技术合同的主体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技术合同的效力10.技术合同不因下列事由无效:(1)合同标的技术未经技术鉴定;(2)技术合同未经登记或者未向有关部门备案;(3)以已经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11.技术合同内容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的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吸收技术;(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不合理地限制技术一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技术接受方并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者产品等和接收技术接受方并不需要的人才等;(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设备等。(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12.技术合同内容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1)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2)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3)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实施权的;

  (4)侵害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电路布图设计权、新药成果权等技术成果权的;(5)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技术成果完成人人身权利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3.当事人使用或者转让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的与他人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秘密的,不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通过合法的参观访问或者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反向工程手段掌握相关技术的,属于前款所称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技术成果的权利人追认的以外,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将合同标的技术向他人转让而订立的合同无效。15.技术转让合同中既有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内容,又有技术秘密转让内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技术秘密被他人公开的,不影响合同中另一部分内容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6.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对合同作无效处理的除外。17.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研究开发人、让与人、受托人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扭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其按约定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可以视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18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技术载体应当返还权利人,并不得保留复制品;涉及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19.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囚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后续改进部分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当事人享有。20.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合同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有偿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除与权利人达成协议以外,善意取得的一方(使用人)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不得超过其取得时确定的使用范围。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侵权仍然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前款规定的使用费由使用人与权利人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使用人拒不履行双方达成的使用费协议的。权利人除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以外,还可以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使用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费的裁决的,权利人除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外,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在双方就使用费达成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决以前,使用人可以不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21.人民法院在裁决前条规定的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善意对外转让该技术秘密的费用并考虑使用人的使用规模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确定;也可以依据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费用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和使用人的使用规模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对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和以后使用的付费标准一并作出裁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使用人不论是否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均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其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其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费用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该费用中已由让与人作为侵权损害的赔偿直接给付权利人的部分,在计算使用人向权利人支付的使用费时相应扣除。22.法律、法规规定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手续或者领取许可证,而实际尚未办理该审批手续或者领取许可证的,不影响当事人就有关产品的生产或者服务的提供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手续或者许可证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五)技术合同履行内容的确定23.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认定;(2)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技术含量,以及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认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24.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开发合同以研究开发人所在地为履行地,但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订立的合同以技术成果实施地为履行地;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技术咨询合同以受托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技术服务合同以委托人所在地为履行地。但给付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的,以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25.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技术要求履行。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所作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有关经济效益或者成本指标的预测和分析,不应当视为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技术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26.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长于30日的,自该期限届满时,方可解除合同。27.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1)因一方违约致使履行合同必备的物质条件灭失或者严重破坏,无法替代或者修复的;(2)技术合同标的的项目或者技术因违背科学规律或者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达到约定的技术、经济效益指标的;2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约定按照提成支付技术使用费,受让人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让与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29.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非受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标的技术公开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30.技术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技术上发生的能够及时纠正的差错,或者为适应情况变化所作的必要技术调整,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认为是违约行为,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自行承担。但因未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1.在履行技术合同中.为提供技术成果或者咨询服务而交付的技术载体和内容等与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补充。不按时更正、补充的和因更正、补充有关技术载体和内容等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增加额外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方所作技术改进,使合同的履行产生了比原合同更为积极或者有利效果的除外。(七)技术合同的定性32.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合订为一个合同,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合订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33.技术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34.当事人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为承包内容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35.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并约定后续开发义务的合同,就该阶段性技术成果的重复试验效果方面发生争议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就后续开发方面发生争议的,按照技术开发合同处理。36.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这类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这类约定发生纠纷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37.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属于技术转让合同。38.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含让与人负责包销(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按照包销(回购)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39.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属于委托开发合同。40.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并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等,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可以视为技术服务合同履行,但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八)几种特殊标的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41.新药技术成果转让和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等合同争议,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纪要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2.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观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纪要的有关规定。二、技术开发合同(一)相关概念43.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

  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火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44.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所称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能够实现商品化、产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有关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45.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指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46.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向他人让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47.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是指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获得的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全部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8.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在不妨碍研究开发人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研究开发人履行合同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包括查阅帐册和访问现场。研究开发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等,但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49.研究开发成果验收时,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取得实施技术成果所必需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和数据,要求另一方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50.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所获得的专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实施该专利的方式和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均享有自己实施该专利的权利,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人。当事人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的条件,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该专利,或者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实施该专利或者通过技术入股与之联营实施该专利,可以视为当事人自己实施专利。51.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仅享有自己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但其不具备独立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条件,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该技术秘密,或者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使用该技术秘密或者通过技术入股与之联营使用该技术秘密,可以视为当事人自己使用技术秘密。三、技术转让合同(一)技术转让合同的一般规定52.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称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包括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特定和现有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其中:(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特定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订立的合同。(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53.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应当保证受让人按约定的方式实施技术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除非明确约定让与人保证受让人达到约定的经济效益指标,让与人不对受让人实施技术后的经济效益承担责任。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让与人应当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54.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取得的技术须经受让人小试、中试、工业性试验后才能投入批量生产的,受让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性试验直接投入批量生产所发生的损失,让与人不承担责任。55.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和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56.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所称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或各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所作的革新或者改良。57.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二)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58.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有权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让与受让人后,受让人可以依法作为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对他人行使权利。59.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让与人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确定。60.专利申请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让与受让人前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让与受让人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而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6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让与人的原因导致专利权被终止的,受让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让与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终止履行,并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6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对实施专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不受期限限制。

  63.专利实施许可可以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方式。前款所称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无权就同一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无权就同一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自己实施;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仍可以就同一专利再许可他人实施。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根据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决定而取得的专利实施权为普通实施许可。65.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实施该专利,或者通过技术入股实施该专利,可视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让与人就同一专利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别合作实施或者入股联营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行为。66.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将受让的专利与他人合作实施或者入股联营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行为。(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67.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对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受让人可以无限期地使用该技术秘密。68.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称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保密义务不影响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或者明确约定让与人承担保密义务的除外。69.技术秘密转让可以采取本纪要第63条规定的许可使用方式,并参照适用合同法和本纪要关于专利实施许可使用方式的有关规定。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一)技术咨询合同70.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7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由受托人自己负担。72.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当事人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在不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前款所称中介人的报酬,是指中介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以及为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收益。86.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成立的,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87.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技术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和损害赔偿责任。88.中介人收取的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不应视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损失。89.中介人对造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且该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有关中介条款或者技术中介合同继续有效的,中介人仍有权按

  照约定收取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五、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一)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与受理90.技术合同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确定管辖的除外。91.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92.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时,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93.他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就该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主张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亦有管辖权的,可以将该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9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诉讼中,受让人(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95.因技术中介合同中介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发生的纠纷,可以与技术合同纠纷合并审理。96.中介人一般不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诉讼的当事人,但下列情况除外:(1)中介人与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恶意串通的双方应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中介人隐瞒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中介人应列为被告,并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3)因中介人不履行技术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导致技术合同不能依约履行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中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二)技术合同标的技术的鉴定97.在技术合同纠纷诉讼中,需对合同标的技术进行鉴定的,除法定鉴定部门外,当事人协商推荐共同信任的组织或者专家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予指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从由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鉴定组织或者专家中选择并指定,也可以直接指定相关组织或者专家进行鉴定。指定专家进行鉴定的,应当组成鉴定组。鉴定人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98.鉴定应当以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提供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服务内容为鉴定对象,从原理、设计、工艺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等方面,按照约定的检测方式和验收标准,审查其能否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99.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检测方式或者验收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采用本行业常用的或者合乎实用的检测方式或者验收标准进行检测鉴定、专家评议或者验收鉴定。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明确、技术问题并不复杂的,可以采取当事人现场演示、操作、制作等方式对技术成果进行鉴定。100.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进行

  鉴定。101.对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等鉴定,又无相反的证据能够足以否定该鉴定结论的技术成果,或者已经实际使用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技术成果,在诉讼中当事人又对该技术成果的评价发生争议的,不再进行鉴定。102.不能以授予专利权的有关专利文件代替对合同标的技术的鉴定结论。

  

  

篇十: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

  2010年11月12日,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在天津市召开,田力普局长在会上发表了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执法工作,共同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的重要讲话,甘绍宁副局长作了会议总结讲话。现将这两个讲话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大力加强

  执法工作,共同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田力普(2010年11月12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前一阶段本系统执法工作,动员部署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提出加强本系统执法工作的新举措。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情况,并着重谈三点意见。一、全系统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近年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安排,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执法协作,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和日常执法工作,持续深化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优势进一步发挥一年来,我局根据中央新部署,结合形势新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局执法工作的政策引导、统筹安排和指导督查工作,印发了《2010年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工作安排》、《2010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工作的通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统一部署本系统执法维权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指导推进地方局执法工作,地方局根据部署,及时安排有关执法工作,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工作一盘棋局面进一步巩固。新实施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合并为假冒专利行为,对查处上述行为增加了查封、扣押的执法手段,为加强专利执法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我局依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正在修订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积极研究制

  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加快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展会保护、信息报送、档案管理、执法督导及办案支持等各项执法工作制度。今年10月,我局制定出台了《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这些工作是全系统多年执法实践经验沉淀积累的结果,也是我局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地也非常重视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截至目前,已有26个省区市、11个城市人大颁布了专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2个省区市、3个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专利保护办法等地方性规章,10余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执法办案操作性规范。今年5月出台的《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作为国内第一部地方性知识产权工作综合法规,在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执法与维权援助、财政专项资金、奖励制度和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等方面体现了地方特色。广东省局率先印发并在全省推行《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就本省专利行政执法程序提出了详尽的要求,在细化执法程序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江苏省局制定了《江苏省专利行政执法规程》,按照“有诉必接、有案必立、有立必查、有查必果”的原则,推进目标责任制,严格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着力加强对各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动态管理。浙江省局重点推进了县(市、区)专利行政委托执法试点工作,截止至2009年底,开展委托执法的县(市、区)占全省的53%,各县级专利管理机关利用地域优势,发挥行政执法快、捷、便的特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处理某些案件时采取当场送达、当场调查、当场调解的“三当场”办案方式及时调解专利纠纷案件。安徽省局建立健全了执法责任制度,有效指导和推动了各地级市的执法工作,全省专利执法办案工作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执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方面,北京、天津、上海等26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机构积极有效地开展了相关协调工

  作;不少地方知识产权局,通过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或办公会议等议事机制,及时推进了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调工作。

  我局通过推进专利行政执法的“5?26”工程,推动了专利执法的队伍建设、条件建设、机制建设,截至目前,已有54个地方知识产权局进入“5?26”工程。我局还积极利用各界优势资源,深入开展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建设工作,遴选了38家司法机构、研究开发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进入了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为专利执法工作提供外部支持。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分层次、分地区、分领域地参加执法培训班、专题研讨会、案例论证会等,有效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今年,我局主办了两期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培训班,并支持指导地方举办专利行政执法培训班,使八百余名新上岗的专利执法人员得到了培训并获得了专利行政执法证。

  各地方局积极推进了执法体系建设。部分地方局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强化了执法职能,增加了执法编制,设立了执法大队。例如,江苏省局今年新成立了专门的执法处,增加了专职执法人员。山东省局成立了专利行政执法总队,各地市局成立了执法大队,有力推动了执法队伍建设。湖南省除了省局早已成立专门的执法处外,14个市州中10个市局设立了执法科室,配备了专职执法人员,并通过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为市州局和省局执法处配备执法车16辆。浙江省局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已将执法车辆配置到县级市。

  (三)不断深化执法协作,执法效果持续提升一年来,执法协作机制不断深化。根据我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地方局开展了多种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天津市局与市高院建立了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在资源共享、培训交流、统一执法标准以及联动调解纠纷等方面加强了合作。浙江、河南等省不断完善公安驻知识产权局联络室制度,河南省局联合公安厅定期召开执法协调会与表彰

  会。重庆局组织建立了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协调机制,得到市领导的充分肯定。武汉市局与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规定》,与市中院出台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对接的暂行规定》,与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的意见(试行)》,在跨部门执法协作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探索。绵阳市局与市中院、新闻出版局、农业局、工商局联合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

  在全国专利执法协作机制的基础上,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中部十六省市、西部十二省市、东北三省等多个跨省专利执法协作机制不断深化,粤东五市、川北八市(州)、河南全省各市及湖南长株潭等省内执法协作机制逐步完善,在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移交、处理决定方面开展深层次的执法协作,有效加强了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交流和执法协作,提高了办案效率,形成了打击合力。

  (四)大力开展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执法工作成效不断增强今年初,我局对全系统开展执法维权专项行动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地方局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制定本地行动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并及时上报。根据行动方案,各地方局在“4?26”至“5?26”期间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集中行动与“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统一行动。天津、辽宁、贵州以及成都、郑州、乌鲁木齐、潍坊、新乡、南阳等局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案件多发地区、生产流通环节加大集中执法力度,增加执法检查次数。河北、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云南等局创新工作模式,采取省、市、区(县)三级联合执法行动。针对涉及专利的诈骗案件,北京局、湖北局、武汉局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深化合作,推动及时立案与快速侦破。北京、烟台、汕头等维权援助中心举办了大规模的开放日活动。湖南等局通过开展执法督导工作,加强了对市级局执法工作的指导力

  度。做好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是今年全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我

  局提前部署,有序推进。今年4月,我局组织召开上海世博会专利执法维权工作研讨会,会后及时印发了工作方案,专门就世博会专利执法维权工作做出全面部署。上海市局将世博会专利保护为重要抓手,依托长三角和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平台,快速应对和处置有关突发事件,开展了“迎世博保护知识产权600天专项行动”。“12330”成为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指定渠道,统一接收、分送处理,及时回应各类知识产权的举报投诉。浙江、河南、湖北、陕西等省局积极协调省内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了世博会执法维权专项行动。

  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部署,广东省局、广州市局联合有关部门,为开展好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好了各项准备,广州市建立了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局、广州市局扎实推进广交会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福建、重庆、新疆、广西、云南、陕西、宁夏以及厦门、徐州、烟台等地方局积极开展大型展会驻会保护工作。

  今年的执法维权专项行动,适应形势变化,重点突出,指向明确,行动迅速,取得较大实效,为下一步的专项行动打下了坚实基础,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执法保护工作支撑平台进一步拓宽

  截止今年10月底,我局共批准设立66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运行良好,遍布全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逐步建成。近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中心全面加强举报投诉服务工作。今年4月

  26日至5月26日期间,在全国开展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统一行动,推进了维权援助中心自身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各中心工作成效,“12330”公益服务电话知名度大幅提升。

  维权援助中心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为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福建、常州、烟台、无锡、汕头、泰州、枣庄、平顶山等中心均由当地编办正式批复成为知识产权局下属独立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为4名至20名不等。其中在2009年政府机构改革中福建中心的机构大大加强,编办在撤销某事业单位之后,将20个事业编制划归福建中心(正处级)。常州中心在编办核定5名编制之后,又争取追加到10名编制。江苏省财政下拨专门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2009年,投入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250万元,2010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突破300万元。

  (六)加强执法信息上报与公开工作,各界维权意识进一步提升我局近年来完善了执法信息统计上报和公开制度,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执法维权政策要求与工作进展情况。各地不断加强执法维权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湖南局向社会公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针对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北京、上海、武汉等局通过向专利权人发布公开信或警示短信的形式,提高了包括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在内的有关各界的防范意识。这些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防范了同类案件的发生。知识产权局系统有效的执法工作,大大遏制了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及专利诈骗行为的发生,快速解决了专利纠纷,及时化解了争端,维护了权利人、有关各方与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法定职责,提升了知识产权局系统良好的执法形象,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保障,为激励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当前,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世界经济格局、国际产业转移正发生深刻变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多条涉及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多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近年来都加强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我国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经济科技文化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是我们知识产权工作者需要面对和深入思考的问题。我们应该从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出发,适应形势变化,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执法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委会议上提出“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近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重要讲话,就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做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王岐山副总理也曾明确指出“中国政府将继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市场和文化环境。”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与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相比,专利行政执法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认识不足。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专利行政保护应当强化还是弱化甚至取消的不同观点,并影响到了不同层面的执法决策与行动。对这种弱化或取消专利行政执法的观点需要引起重视。如果任由这种观点蔓延,不仅将影响到执法工作本身,也会影响到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与创新环

  境的不断改善。其次是手段不强。经我局与有关各界的多方努力,在上次专利法修改中,加大

  了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赋予了相应的执法手段,但是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较为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和行政查处手段仍然不足。

  再者是机构不全。在专利行政诉讼中,因机构设置和认识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局同志担心做行政被告。在执法机构设置方面,部分省级知识产权局和大部分地级局没有设立专门的执法处室(科室),执法职能由其他业务处室兼任。地方局受机构调整、人员调动等因素影响,执法队伍不稳定的情况日益突出。

  还有是投入不足。目前,财政部立项的全国专利执法专项经费,对于推动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远不能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大部分地方财政没有设立专利执法专项经费,各地知识产权局执法设备缺乏,多数省份没有配备执法车,这种问题在中西部地区尤其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对于专利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全系统必须高度重视,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切实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保护先进生产力。只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到位了,才能切实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与发展,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创新积极性,促进有序竞争,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履行各项承诺,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形象,吸引境外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实现互利共赢,营造和平发展的良好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提高我国创新能力和国家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是保障知识产权制度健康有序运行的客观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直接功能,是国家通过承诺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来换取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开。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并缴纳有关费用,其目的是以信息公开来获得国家以公权力保障的知识产权,这里的公权力既包括立法权,也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对依法审批授予的知识产权,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保护职责。这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也是保障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基本需要。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捷、广泛,侵权假冒产品的制造水平越来越高、扩散速度越来越快,权利人本人很难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在这种情况下,仅靠不告不理的司法方式无法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因其具有主动、简便、快捷的优势,不仅不应当弱化,而且应当逐步加强。近年来,各国政府部门都在以有效的方式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力度。

  三是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是知识产权体系发展的客观需要。专利行政执法,是专利法赋予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基本职责,是地方知识产权局区别于其他部门的基础工作,是决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履行其他工作职责起着重要支撑作用,应该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应该强化化解社会争端、调解社会纠纷的职责,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知识产权部门必须积极有效地行使好法定职责,这也是重要的社会职责和政治职责。

  三、关于下一阶段执法工作安排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部署,适应形势新发展,下一阶段本系统执法工作中应体现以下基本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与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以专项行动促日常执法,以认识提高促责任强化,以执法制度建设促体系发展,以执法能力建设促水平提高,以统筹协调促执法工作合力增强,以执法管理创新促执法工作活力提升,从而更好

  地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先导作用,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认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充分履行职责,切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这是国务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力度的重大举措。各地方局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我局专项行动方案,全面动员,强化协调,抓紧实施。要以集中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为抓手,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查处案件与扩大宣传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提升执法工作的成效与水平。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部署的本次专项行动,我们全系统务必高度重视。我局制定印发了《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专项行动方案》,专门成立了执法专项行动督导机构,我任督导委员会主任,绍宁副局长、兴威组长任执行主任。各地方局也要成立专项行动督导或执行机构,主要领导担任专项行动负责人,本局领导、职能处负责人和市(区、盟)局主要领导为成员。条件具备的地方,应推动成立以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机构。

  二是突出工作重点。本次专项行动要以各类大型展会、商品流通集散地、货物进出口为重点环节,以高新技术产业、农业、食品、药品、工业设计等产品为重点产品,以权利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及涉外的案件为重点案件,加大主动查处力度,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和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三是加大投入力度。我局各有关部门将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多种资源,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方要确保将专项行动列入重要工作议程,保障人力、物力投入,保质

  保量地开展执法检查整治工作。要大力鼓励执法工作人员在专项行动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采取富有本地特色的专项行动措施。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将专项行动中的有益探索转化为长期机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

  四是充分发挥“12330”的作用。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全力投入到专项行动中来,通过“12330”公益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转交案件线索,注意追踪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充分发挥方便快捷、业务宽泛的优势,为专项行动做好各项支撑服务工作,努力打造成专项行动中接受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社会监督的主渠道。

  五是加强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措施、成效和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权利人、创新主体与广大消费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引导企业积极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各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全社会营造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着力推进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推动健全执法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执法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执法工作,将执法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长抓不懈,牢牢把握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三条主线,加大执法工作投入,保障执法队伍稳定,加大日常执法办案工作力度。其中,执法制度建设是基础,机制建设是关键,能力建设是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制度。我局将于今年底明年初完成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并将适时推动制定国家层面的专利保护条例的可行性研究。地方局也要推动地方性专利保护条例的制定修订,力争在地方性法规中强化执法工作体系,增加执法手段。今年10月,我局制定出台了《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各地方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操作指南,完善本地执法操作规程,

  共同推动各地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的协调一致。要加强日常执法规范化管理。严格执法档案管理制度,以档案管理促执法规范

  性提高;完善执法督导制度,以督导检查促执法科学性增强;健全执法考核评价制度,以考评创优促执法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我局将加强对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完善重大案件逐级上报制度;建立执法投诉制度,严禁推诿接收案件。在日常执法中要突出行政执法优势,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采取更加快速、简捷的调解程序和方式。

  二是加快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配合工作,强化部门间的定期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会商、协调督办、通报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新问题的联合研究应对机制。各地方局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过程中,根据现场查获涉案物品价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要按照中央关于构建多方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精神,积极做好专利纠纷案件行政调解工作,探索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要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在案件移送、证据调查、委托送达、配合执行、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协作,促进执法资源的整合利用,坚决制止推诿扯皮,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继续深化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的作用,为本系统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三是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继续开展“5?26”专利执法推进工程,总结先进地区执法工作经验并向全国推广,发挥“5?26”工程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全国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要加强执法队伍与体系建设,以执法等业务工作为突破口,研究提高各级地方知识产权局管理成效的方式方法,加强省、市之间纵向执法工作关系,推动省级局成立执法总队,市局成立执法大队,探索国家局向省级局、省级局向市局派出执法督导员的方式方法。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探索解决执法队伍和交通工具统一标识及执法人员统一着装问题,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我局将根据地方需求,通过培训研修、案例论证、业务研讨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地方专利执法人员素质。各地方局也要制定专利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加强专利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业务研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我局各有关部门与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统筹,相互配合,依法依职责加大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的支持与投入力度,有序推进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共同贯彻好中央的工作部署。

  同志们,今后一个时期的执法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工作部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大力推进执法工作,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甘绍宁

  (2010年11月12日)同志们:本次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既是一次总结工作、提高认识的会议,也是一次传达精神、动员部署的会议。下面就这次会议的情况,我谈两点意见:一、会议特点突出,成效显著这次会议,作为一年一度的执法工作会议,有着历史延续性,但又不同以往,特点鲜明。一是领导重视。力普局长亲自出席会议,并且做了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执法工作,共同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的重要报告。各地方局领导对这次执法会议也非常重视。这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局系统规格最高的一次执法工作会议,体现了全系统对于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是背景特殊。三周前,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两周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一周前,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家宝总理作重要讲话;十天前,我局印发了《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在这些背景下,我们迅速组织召开这次会议,部署专项行动和执法工作,非常及时,很有意义。

  三是针对性强。会议紧紧围绕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主题而展开。特别是力普局长的报告,传达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与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重要精神,系统总结了前一阶段本系统执法工作,深刻分析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全面阐述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对今后一段时间,全系统深入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全面加强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全面部署。报告主旨明确、要求具体、措施有力,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会后我们将及时整理,报力普局长审批后印发,作为指导本系统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这次会议,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果:一是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加快推进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的部署,认清了专利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强调了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全面推进本系统执法工作、切实开展好执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总结了成绩,交流了经验,探讨了强化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的方式方法。会议总结了知识产权局系统一年来六个方面的工作,湖南局和广东局在上午的大会上介绍了本地执法工作的经验。下午,还将安排与会代表围绕力普局长的讲话精神,讨论如何充分发挥职能,扎实推进各项具体执法工作。三是部署了工作,明确了方向和重点,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会议

  明确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与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这一条主线,部署了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日常执法两项主要工作任务,突出了推进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建设、能力建设三个着力点,强调了全面提高执法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创造性四个发展方向。

  二、关于贯彻会议精神的六点具体要求(一)要及时汇报。这次会议传达了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有关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力普局长对本系统执法工作做了全面部署。会后,各地方局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进行专题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重视、指导和支持,为完成各项执法任务创造有利条件。(二)要迅速传达。各地方局要抓紧向本地区各级知识产权局传达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组织学习力普局长的报告,使广大干部职工及时全面地了解国务院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统一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执法工作的总体安排,统一认识,抓住机遇,群策群力,乘势而上,深入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和各项执法工作。(三)要抓紧落实。对于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和各项执法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一定要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狠抓落实,加大投入,务求实效。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是地方局的重要法定职能,更是地方局存在和发展的关键。这一职能是否能够有效发挥,关系着专利制度能否有效运行,也关系着知识产权体系能否发展。虽然有很多困难,但是,困难决不能成为不做工作或少做工作的理由。要敢于想,善于闯,开拓创新,讲究方式。专项行动的方案要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专项行动的推进要扎实有力、彰显成效。日常执法要完善规范、开拓创新。(四)要加强协调。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充分利用现有的协调机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履行职责,拓展工作空间。站位要高,视角要宽,居位要准,措施要新。要敢于协调、善于协调,妥善地处理与相关

  知识产权部门的关系,同时也要加强与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五)要强化督导。我局将适时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要总结推广经验,予以表彰;对行动迟缓、成效不佳的,要查清原因、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加强本地区内执法工作和专项行动的指导检查,坚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消极推诿现象。

  (六)要加强宣传。多年来,各地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执法工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既要扎实推进工作,又要营造声势。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取得领导的理解、关注和支持;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创新宣传模式,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彰显工作成效。

  同志们,让我们紧紧抓住国务院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良好时机,克服困难,迎难而上,充分行使职责,切实加强执法工作,为营造创新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加快推进我国经济方展方式转变而共同努力!

  

  

篇十一: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

 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发言稿范文【共7篇】

  知识产权在越来越我国越来越受受到重视,各种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审判工作,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了共7篇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发言稿范文,感兴趣的老朋友走近可以看一看哦!

  篇一

  篇二xx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大力加强和审判创新着作权审判党务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繁荣。一、坚持司法主导,加大保护力度。一是积极探索侵权赔偿实现市场价值的途径。对于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情形,适度酌情确定适当高于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对构成犯罪的不法行为,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处罚力度。并有案件完善案件事实查明机制,灵活运用举证责任转移、竞争优势证据等证据规则。三是合理展现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凡是符合保全市场条件的,均及时采取有关措施。二、重视制度设计,出台指导性意见。xx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刑事职能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审判和革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推动经济文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助推保障的意见》等,以深化司法配套改革为契机,推进审判机制、案件代管制度等改革,促进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水平。

  三、着力利益平衡,加强网络着作权保护。坚持依法、准确判定网络行为的法律性质,正确把握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不法行为的划分,指明更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与归责界限、“通知与移除”规则以及失职归责等原则。妥善应对网络环境下证据举证和证据采信的问题,慎重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当降低着作权人民事诉讼难度,切实解决举证难、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实现有效保护着作权与加快技术创新、文化产业产业发展的有机统一。

  四、开展诉调对接,形成行政与司法保护合力。xx高院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厦门中院制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保护和行政管理保护良性互动机制实施意见》。泉州中院建立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着作权犯罪法官的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执法与司法制度的沟通衔接。德化法院创新“申请+介入”诉前简易调处模式,形成“政府+司法+协会+企业”工作合力。

  篇三

  xx法院于2021年开展“三合一”改革试点,2021年,在全国率先启动全国范围三级法院“三合一”改革,十年来,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三合一”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专利法整体保护水平显着提升。xx法院牢牢把握内、外两条主线,扎实推进改革:一是主动作为,坚持自上而下的市场化改革方向。xx高院专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决策部署、试点运行以及全面推进三个扎实推进阶段,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全省改革方案工作,在先行先试基础上全面推开。组织开展试点法院业务组织工作指导和技术培训,刊发工作简报,推广“三合一”改革的经验做法、工作建议等。二是加强协调,形成推动改革的整体合力。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就改革具体问题共同协商,推动十巡视部门同步部署改革试点,并组织全省三级公检法开展理论全国研讨,形成改革共识,联合下发文件,统一执法以人为本和执法标准。改革过程中,通过与公安、检察机关组织工作会商、交叉培训,与工商部门组织疑难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业务交流,共同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2021年最高法院下发深化“三合一”改革的意见后,xx

  法院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继续深化改革,在扩大知识产权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的同时,探索刑事案件简易审,全方位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讯效率。与此同时,制定《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南》(试行),并选取部分基层法院广泛开展试点,推动计算机软件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

  篇四

  五年来,xx高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合共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2312件,历史上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最快,总体体量最大的时期。2021年至2021年,xx高院共审结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1952件,结案率达到了97.08%。xx高院通过对专利商标授权行为的司法审查,细化和完善授权确权核查审查标准,进一步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及作用行业和产业发展的指引对。

  面对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与日俱增的司法,为不断提高授权确权效率,xx高院探索建立案件各别分流探索工作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外框工作目标并改革文书制作样式,推行“繁简得当,论理有度”的文书撰写模式。此外,xx高院还充分发挥同时专利审讯授权确权案件及专利侵权案件的自身优势,创新工作机制,借助大数据技术,实行该案检索筛查机制,同时实现关联案件提醒。为统一裁判尺度,xx高院利用自身典型案例、参阅案例的指导作用并指导意见及审理规范明确裁判规则,提高专利隆平县商标专利权确权质量。同时,的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及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针对战略目标,xx高院通过建立技术历史事实查明机制、多措并举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等方式,有的放矢,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

  起因于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的司法现状和发展趋势,xx高院将在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指导下,继往开来,勇于担当,在司法改革中不断探索各项机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有效提高确权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篇五

  近年来,xx法院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严厉惩处“搭便车”“傍名牌”等侵权行为,依法加大对商标重复、恶意侵权的打击处罚力度,为维护企业竞争市场优势、加强企业培育自主品牌、保护措施商标权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正当权利司法环境。

  一是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明晰司法保护规约。侧重划清权利边界,妥善处理好在先要权益与关系商标权利人的关系。充分考量在先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历史背景、对未注册商标的贡献度、未已经形成注册商标形成的美国市场影响及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市场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等,合理平衡两者关系。注重厘清严格保护与分类施策的,区分情况、分类施策,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打击加力。

  二是加大保护覆盖面,实现商标品牌的市场收藏价值。鼓励权利人打击侵权源头,有所提高生产商的侵权赔偿数额。适时判赔“大额赔偿”,充分彰显商标注册品牌的市场价值,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赔偿计算机制。

  三是适用诉前禁令,依法及时制止蓄意侵权行为。既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无赖的正当需求,又要滥用诉前禁令制度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把事实清楚、侵权易于判断、胜诉可能性高作为适用前提条件,并规范相应审查程序。

  四是发挥“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打造立体侵害的良好格局。在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保护品牌、激励创新主战场作用的同时,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扫荡力度,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审查职能,依法监督支持行政全力支持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五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加大品牌保护的宣传威慑力。

  篇六

  二、秉持互联网思维,打造网络案件审判新模式。2021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运行,集中审理杭州地区网络本案着作权权属、侵权案件等五类涉网民商事案件,探索适合涉网案件审理的新型诉讼规则。该院采用全球首创的“异步审理模式”审理涉网案件,既为当事人诉讼极大提供贷款了极大的便利,又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该院还十分积极构建全国首个电子证据论据平台,为电子理据的固化和提取提供了规范化的技术保障。

  三、根据区域案件特点,构建涉网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xx法院致力于构建纠纷构筑多元化解机制,满足创新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合同纠纷的多元需求。例如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确立共同建立了涉网纠纷诉调对接管理机制,自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通过体制该机制调解成功的涉网案件共计3130件,取得了显着成效。

  篇七

  近年来,xx法院在积极探索知产法院建设、“三合一”审判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xx知产法院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制定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范以及重大案件管理等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创新构建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厘清制度体系,制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标准规则》等审判规则;优化资源配置,建立“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保全执行组织工作等新模式;以远程阅卷、远程审判、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等在线诉讼功能为载体,推进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升级。

  xx法院着力深入推进“三合一”工作。2021年,xx三级法院全面实施“三合一”审判机制。2021年,xx高院发布《关于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问题的意见》,促进受理刑事案件各环节有序衔接和适法统一。今年,在基层法院扩大知产刑事、行政受案范围,刑事案件新增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受理案件扩展到16个罪名;行政案件新增了不服行政机关就工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对基层法院知产案件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制度进行了调整。

  近年来,xx法院还积极创新审判工具,促进提升审判效率,制定知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及简化侵害商标权等案件裁判文书样式,探索案件繁简分流和文书简化;与司法局以及10余家社会组织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合作机制,探索“书状先行”庭审模式、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等音频审判方式,提高审理效率。xx全力法院的确积极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把好法官入额遴选关,保证入额法官科技人才;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人员分类定岗;建立完善办案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落实好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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