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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制度7篇

时间:2022-12-08 10:55:08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项目代建制度7篇项目代建制度  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1、项目组岗位责任制(1)项目管理经理①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主持代建项目组的日常工作 ②提名并授权代建项目组

项目代建制度7篇项目代建制度  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1、项目组岗位责任制(1)项目管理经理①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主持代建项目组的日常工作.②提名并授权代建项目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代建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项目代建制度7篇

篇一:项目代建制度

  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1、项目组岗位责任制(1)项目管理经理①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主持代建项目组的日常工作.②提名并授权代建项目组各专业工程师.③主持第一次工程会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④按合同规定对合同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做出解释。⑤审查、处理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报告和函件,对重大工程变更、延期、索赔、停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⑥参加或主持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争端引起的仲裁要求等问题的调查处理。⑦协助业主搞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工程招标设备,材料采购的建议。⑧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各方面的关系.(2)土建工程师职责①对项目代建经理负责,主持驻地办公室的工作,及时报验、办理有关资料、证书、请示有关问题,全面熟悉合同条件。②巡查施工质量、进度及施工方法,及时解决合同执行工程中的一般性问题.③对承包人的延期、索赔、签证申请及时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④参加监理例会及办公会议,及时发出代建方主持会议的记录,每月向业主提交月报.⑤搜集好工程的所有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档案馆。⑥参加或主持办理工程过程中所需的有关证件。⑦完成项目代建经理布置的临时性工作。2、项目办公会议制度(1)设计技术交底会由代建单位主持,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接着进行图纸会审,图纸会审纪要要由监理单位整理,业主、代建、设计、施工单位盖印后发放各责任单位,时间开工前完成。(2)工程例会开工后两个星期举行一次,时间为星期一下午2时,具体由监理单位负责通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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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单位及人员:①建设单位现场代表②代建单位有关人员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④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⑤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工程例会应包

  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检查上次例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②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④检查工程量校订及工程款支付情况。⑤解决需要协调、协商的有关事项。⑥会议议程:决定工程过程中招标、材料采购等有关方案。一、施工方汇报:(1)上期完成工作情况,下一期工作计划。(2)施工中所碰到的问题和困难.(3)需要业主、代建协调解决问题。二、监理单位汇报:(1)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工期及安全问题。(2)要求施工方执行整改的内容.三、代建方汇报:(1)对上期工作的评价。(2)下星期总体工作计划部署.(3)具体问题答复.四、业主方总结五、要求(1)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到会,不得迟到早退。(2)参加会议人员没有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请假,遇到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说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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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项目管理(代建)工程师请假。(3)无故不到或迟到早退,不到一次罚10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50元。(4)遇到特殊情况,取消或延迟召开事先予以通知。(5)每次监理例会形成会议纪要。

  3、付款制度施工方按合同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到监理处审批,三日内

  审批完成,监理方出示工程款支付证书,到代建单位审批,三日内审批完成,到业主处审批办理工程款支付.一、施工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组成:

  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已完成工程质量清单明细表。二、代建方工程款支付标准表式。4、签证制度一、当发生签证项目时,由施工方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设计联系单等提出合理的报价及准确的工程量。要求附件齐全(附件如蓝图、照片、联系单、会议纪要、相关文件等).二、必须在监理方初审(一周内完成)并给出结果后,报代建审核(三天内完成)审核后提交业主审核,后进行会签。三、所有签证单必须经各方签字盖章,业主单位审批签字盖章后生效。5、设计变更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文件标识不明、相互矛盾、明显错误、漏项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复核审批,监理单位两天内作出应答并提交项目管理部审核,项目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将问题提交设计部门或业主方解决。施工方不得私自要求设计部门擅自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或越级处理(设计施工安全等紧急情况除外).6、工程文档资料管理制度(1)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省、市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公司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工程项目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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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和格式、内容和数据结构。(2)由土建工程师按要求搜集及归档。(3)工程文件的归档收集、组卷要求,且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4)工程文件内容真实、准确,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5)工程文件中文本材料幅面尺寸A4幅画,画纸为国家标准画幅,竣工图为标准新蓝图.(6)所有竣工图均为盖竣工章、签字手续齐备.(7)收集套数为三套,业主一套、代建一套、城建档案一套(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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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项目代建制度

  三所有签证单必须经各方签字盖章业主单位审批签字盖章后生5设计变更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文件标识不明相互矛盾明显错误漏项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复核审批监理单位两天内作出应答并提交项目管理部审核项目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将问题提交设计部门或业主方解决

  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1、项目组岗位责任制(1)项目管理经理①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主持代建项目组的日常工作。②提名并授权代建项目组各专业工程师。③主持第一次工程会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④按合同规定对合同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做出解释。⑤审查、处理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报告和函件,对重大工程变更、延期、索赔、停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⑥参加或主持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争端引起的仲裁要求等问题的调查处理。⑦协助业主搞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工程招标设备,材料采购的建议。⑧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各方面的关系。(2)土建工程师职责①对项目代建经理负责,主持驻地办公室的工作,及时报验、办理有关资料、证书、请示有关问题,全面熟悉合同条件。②巡查施工质量、进度及施工方法,及时解决合同执行工程中的一般性问题。③对承包人的延期、索赔、签证申请及时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④参加监理例会及办公会议,及时发出代建方主持会议的记录,每月向业主提交月报。⑤搜集好工程的所有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档案馆。⑥参加或主持办理工程过程中所需的有关证件。⑦完成项目代建经理布置的临时性工作。2、项目办公会议制度(1)设计技术交底会由代建单位主持,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接着进行图纸会审,图纸会审纪要要由监理单位整理,业主、代建、设计、施工单位盖印后发放各责任单位,时间开工前完成。(2)工程例会开工后两个星期举行一次,时间为星期一下午2时,具体由监理单位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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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单位及人员:①建设单位现场代表②代建单位有关人员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④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⑤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工程例会应包

  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检查上次例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②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④检查工程量校订及工程款支付情况。⑤解决需要协调、协商的有关事项。⑥会议议程:决定工程过程中招标、材料采购等有关方案。一、施工方汇报:(1)上期完成工作情况,下一期工作计划。(2)施工中所碰到的问题和困难。(3)需要业主、代建协调解决问题。二、监理单位汇报:(1)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工期及安全问题。(2)要求施工方执行整改的内容。三、代建方汇报:(1)对上期工作的评价。(2)下星期总体工作计划部署。(3)具体问题答复。四、业主方总结五、要求(1)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到会,不得迟到早退。(2)参加会议人员没有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请假,遇到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说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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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项目管理(代建)工程师请假。(3)无故不到或迟到早退,不到一次罚10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50元。(4)遇到特殊情况,取消或延迟召开事先予以通知。(5)每次监理例会形成会议纪要。

  3、付款制度施工方按合同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到监理处审批,三日

  内审批完成,监理方出示工程款支付证书,到代建单位审批,三日内审批完成,到业主处审批办理工程款支付。一、施工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组成:

  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已完成工程质量清单明细表。二、代建方工程款支付标准表式。4、签证制度一、当发生签证项目时,由施工方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设计联系单等提出合理的报价及准确的工程量。要求附件齐全(附件如蓝图、照片、联系单、会议纪要、相关文件等)。二、必须在监理方初审(一周内完成)并给出结果后,报代建审核(三天内完成)审核后提交业主审核,后进行会签。三、所有签证单必须经各方签字盖章,业主单位审批签字盖章后生效。5、设计变更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文件标识不明、相互矛盾、明显错误、漏项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复核审批,监理单位两天内作出应答并提交项目管理部审核,项目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将问题提交设计部门或业主方解决。施工方不得私自要求设计部门擅自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或越级处理(设计施工安全等紧急情况除外)。6、工程文档资料管理制度(1)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省、市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公司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工程项目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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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和格式、内容和数据结构。(2)由土建工程师按要求搜集及归档。(3)工程文件的归档收集、组卷要求,且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4)工程文件内容真实、准确,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5)工程文件中文本材料幅面尺寸A4幅画,画纸为国家标准画幅,竣工图为标准新蓝图。(6)所有竣工图均为盖竣工章、签字手续齐备。(7)收集套数为三套,业主一套、代建一套、城建档案一套(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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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项目代建制度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原创)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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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为代建项目管理制度(原创)的全部内容。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原创)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务,使代建业务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项目部应当针对各代建项目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2章代建项目的组织保障第3条公司代建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公司项目管理部应当成立项目部,委派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第4条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由项目经理配置项目各项资源,对项目负责。第5条项目经理应当本着“职能齐全、人员精干、身兼多职、一专多能"的原则提名选聘项目经理部成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层。项目部人员配置经项目管理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2章代建项目的管理职责第6条公司各项代建项目应当与投资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严格履行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结合本制度,针对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履行职责组织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管理方案。

  第3章代建项目计划、统计及台帐管理

  第8条代建项目管理计划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项目部应当根据投资单位

  要求编制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计划,编制完成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执

  行。若管理计划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

  相关报批程序。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原创)

  第9条代建项目管理台帐

  1)项目部应当针对代建项目特点与投资单位要求,建立电子台帐,由专职(或兼职)岗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完善.

  2)代建项目管理台帐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建设程序登记表从项目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的关键结点进行记录。②项目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主要统计各项目(标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安装等招标公告时间、资格审查方式及公告结果时间、开标时间、投标单位及报价、中标单位资质及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及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等。③工程建设大事记包括项目前期发生的重大方案变更、会议纪要等事件,统计内容为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存在问题等.④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用.⑤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⑥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台帐。⑦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台帐。⑧会议纪要、简报台帐.⑨图纸台帐。⑩项目管理台帐第10条代建项目管理简报项目部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帐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形成代建项目管理简报,提交项目经理审阅分析。若管理简报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则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4章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协调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原创)

  第11条为落实各项管理计划,项目部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实行旁站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12条旁站监督时,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对监督时发生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现场管理人员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

  第13条项目部应当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1)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代建管理计划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对代建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2)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解决。3)旁站监督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4)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并形成文字记录.第14条项目部对代建项目中的各项协调事项采取现场协调与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现场各单位与投资单位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协调与处理的指导文件。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原创)

  第5章代建项目重点环节的审核第15条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第16条项目部在组织代建项目招标时,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对象选择程序选聘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第17条项目部支付前期费用时,应当先执行内部请款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提供相应的合同及附件.由相关人员记录前期费用支付台帐与合同台帐并及时与财务核对.若需向投资单位请款的款项支出,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请款,投资单位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帐与并定期与投资单位核对。第18条严格执行项目计量支付审核制度。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中期支付申请中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19条严格执行工程为变量审批程序。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参与工程变更初审,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量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6章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第20条对投资单位以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材料一并提交投资单位审批。第21条对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按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按投资单位相关规定,及时向投资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原创)

  第7章代建项目档案管理

  第22条项目部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部应当结合本办法和具体代建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

  第23条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中规定的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

  第25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26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由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并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移交手续。

  第27条第28条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原创)

  第8章附则本制度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执行。

  

  

篇四:项目代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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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1、工程组岗位责任制〔1〕工程管理经理①负责工程工程的管理工作并主持代建工程组的日常工作。②提名并授权代建工程组各专业工程师。③主持第一次工程会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④按合同规定对合同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做出说明。⑤审查、处理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报告和函件,对重大工程变更、延期、索赔、停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处理看法。⑥参与或主持重大工程质量、平安事故争端引起的仲裁要求等问题的调查处理。⑦帮助业主搞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工程招标设备,材料选购的建议。⑧协调和工程有关的各方面的关系。〔2〕土建工程师职责①对工程代建经理负责,主持驻地办公室的工作,刚好报验、办理有关资料、证书、请示有关问题,全面熟识合同条件。②巡查施工质量、进度及施工方法,刚好解决合同执行工程中的一般性问题。③对承包人的延期、索赔、签证申请刚好调查,提出初步处理看法。④参与监理例会及办公会议,刚好发出代建方主持会议的记录,每月向业主提交月报。⑤搜集好工程的全部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档案馆。⑥参与或主持办理工程过程中所需的有关证件。⑦完成工程代建经理布置的临时性工作。2、工程办公会议制度〔1〕设计技术交底会由代建单位主持,设计单位进展设计技术交底,接着进展图纸会审,图纸会审纪要要由监理单位整理,业主、代建、设计、施工单位盖印后发放各责任单位,时间开工前完成。〔2〕工程例会开工后两个星期举办一次,时间为星期一下午2时,详细由监理单位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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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与单位及人员:①建立单位现场代表②代建单位有关人员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④承包单位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平安员、资料员。⑤依据会议议题可邀请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有关单位人员参与。工程例会应包

  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检查上次例会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状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缘由。②检查分析工程工程进度打算完成状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③检查分析工程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④检查工程量校订及工程款支付状况。⑤解决须要协调、协商的有关事项。⑥会议议程:确定工程过程中招标、材料选购等有关方案。一、施工方汇报:〔1〕上期完成工作状况,下一期工作打算。〔2〕施工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3〕须要业主、代建协调解决问题。二、监理单位汇报:

  (1)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工期及平安问题。(2)要求施工方执行整改的内容。三、代建方汇报:(1)对上期工作的评价。(2)下星期总体工作打算部署。(3)详细问题答复。四、业主方总结五、要求〔1〕参与会议人员必需按时参与到会,不得迟到早退。〔2〕参与会议人员没有特别缘由一律不得请假,遇到特别状况必需事先说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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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工程管理〔代建〕工程师请假。〔3〕无故不到或迟到早退,不到一次罚10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50元。〔4〕遇到特别状况,取消或延迟召开事先予以通知。〔5〕每次监理例会形成会议纪要。

  3、付款制度施工方按合同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到监理处审批,三日

  内审批完成,监理方出示工程款支付证书,到代建单位审批,三日内审批完成,到业主处审批办理工程款支付。一、施工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组成:

  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已完成工程质量清单明细表。二、代建方工程款支付标准表式。4、签证制度一、当发生签证工程时,由施工方依据合同、工程量清单、设计联系单等提出合理的报价及精确的工程量。要求附件齐全〔附件如蓝图、照片、联系单、会议纪要、相关文件等〕。二、必需在监理方初审〔一周内完成〕并给出结果后,报代建审核〔三天内完成〕审核后提交业主审核,后进展会签。三、全部签证单必需经各方签字盖章,业主单位审批签字盖章后生效。5、设计变更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文件标识不明、相互冲突、明显错误、漏项等,必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复核审批,监理单位两天内作出应答并提交工程管理部审核,工程管理部依据详细状况将问题提交设计部门或业主方解决。施工方不得私自要求设计部门擅自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或越级处理〔设计施工平安等紧急状况除外〕。6、工程文档资料管理制度〔1〕遵照《建立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标准》〔GB/T50328—2001〕,省、市关于工程建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公司质量限制的要求制定本工程工程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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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和格式、内容和数据构造。〔2〕由土建工程师按要求搜集及归档。〔3〕工程文件的归档收集、组卷要求,且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4〕工程文件内容真实、精确,文件字迹清晰,图样清晰,图表干净,签字盖章手续完备。〔5〕工程文件中文本材料幅面尺寸A4幅画,画纸为国家标准画幅,竣工图为标准新蓝图。〔6〕全部竣工图均为盖竣工章、签字手续齐备。〔7〕收集套数为三套,业主一套、代建一套、城建档案一套〔原件〕。

  

  

篇五:项目代建制度

  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务,使代建业务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项目部应当针对各代建项目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2章代建项目的组织保障第3条公司代建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公司项目管理部应当成立项目部,委派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第4条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由项目经理配置项目各项资源,对项目负责。第5条项目经理应当本着“职能齐全、人员精干、身兼多职、一专多能”的原则提名选聘项目经理部成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层。项目部人员配置经项目管理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2章代建项目的管理职责第6条公司各项代建项目应当与投资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严格

  履行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结合本制度,针对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

  应履行职责组织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管理方案。

  第3章代建项目计划、统计及台帐管理第8条代建项目管理计划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项目部应当根据投资单位要求编制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计划,编制完成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若管理计划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第9条代建项目管理台帐1)项目部应当针对代建项目特点与投资单位要求,建立电子台帐,由专职(或兼职)岗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完善。2)代建项目管理台帐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建设程序登记表从项目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的关键结点进行记录。②项目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主要统计各项目(标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安装等招标公告时间、资格审查方式及公告结果时间、开标时间、投标单位及报价、中标单位资质及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及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等。

  ③工程建设大事记包括项目前期发生的重大方案变更、会议纪要等事件,统计内容为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存在问题等。④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用。⑤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⑥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台帐。⑦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台帐。⑧会议纪要、简报台帐。⑨图纸台帐。⑩项目管理台帐第10条代建项目管理简报项目部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帐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形成代建项目管理简报,提交项目经理审阅分析。若管理简报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则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4章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协调第11条为落实各项管理计划,项目部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实行旁站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12条旁站监督时,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对监督时发生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现场管理人员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第13条项目部应当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1)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代建管理计划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对代建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2)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解决。3)旁站监督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4)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并形成文字记录。第14条项目部对代建项目中的各项协调事项采取现场协调与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现场各单位与投资单位多

  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协调与处理的指导文件。

  第5章代建项目重点环节的审核第15条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第16条项目部在组织代建项目招标时,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对象选择程序选聘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第17条项目部支付前期费用时,应当先执行内部请款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提供相应的合同及附件。由相关人员记录前期费用支付台帐与合同台帐并及时与财务核对。若需向投资单位请款的款项支出,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请款,投资单位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帐与并定期与投资单位核对。第18条严格执行项目计量支付审核制度。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中期支付申请中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19条严格执行工程为变量审批程序。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参与工程变更初审,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量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6章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20条对投资单位以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材料一并提交投资单位审批。

  第21条对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按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按投资单位相关规定,及时向投资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第7章代建项目档案管理第22条项目部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部应当结合本办法和具体代建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第23条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中规定的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25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第26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由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并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移交手续。

  第8章附则第27条本制度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28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执行。

  

  

篇六:项目代建制度

  7576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工77程抗震设防标准质量安全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787980监察机关应当对履行代建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与代建项目有关的81其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82进行监察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法人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经区发改局审核可采用使用单位为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形式。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中央和自治区、市及辖区各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四)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六条区发改局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监察、审计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机构组织管理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大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和规模,代建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批复等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代建机构从项目批复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后介入,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有责任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项目建设期间,代建单位行使项目法人职责。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管理。项目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代建项目各方职责

  第十条区发改局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代建项目管理制度;(二)审核代建方案,拟定代建合同文本;(三)会同监察机关和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四)与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五)检查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规模、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七)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区发改局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中止代建合同的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对代建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定期公布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质量、安全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监察机关应当对履行代建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其他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一)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工作;(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报区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备案;(三)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手续;(四)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按投资来源分别报区财政、审计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五)与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应自觉接受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在报批时应完整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二)办理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报批手续;

  (三)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环保、国土(含征地)等相关报批手续;(四)参与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和材料、设备采购等过程;(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债权债务、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项目代建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或者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

  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三)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四)应取得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五)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和良好信誉。

  第十五条项目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比选的方式确定。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以现金或者银行保函形式为代建项目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额为

  项目代建服务费的30%—50%。具体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应当在代建合同中载明;

  (二)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三)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区发改和区财政部门;

  (四)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手续;(五)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履行代建项目安全施工和质量监管职责;(六)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七)定期向区发改、财政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八)整理汇编竣工的代建项目有关技术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九)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的代建项目;(十)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以及项目使用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由区财政局收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

  相关报批手续;(二)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和代建方案、使用功能配置及标准,提供工程建设

  需要的资料;(三)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四)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和招投标监督工作;

  (五)负责筹措代建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不得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八)不得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项目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由项目代建单位或者项目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资料。项目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即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建设方案,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二十条区发改局、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法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无特殊情况,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经批复的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经区发改局审批后方可调整。(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重大设计调整;(四)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区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付。

  第二十五条自项目竣工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区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债权债务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设计、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移交,由使用单位在年度内移交档案局管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填写资金申请表,报区财政局安排建设资金计划。区财政局按建设进度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代建项目有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负责资金配套的责任部门和单位须依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项目融资方案和资金来源按工程进度、同政府投资相应比例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

  第二十九条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三十条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章代建管理取费

  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包括代建单位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项目使用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的提取,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按代建项目概算投资的1-3%计取,具体金额由区发改局、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在委托合同中约定,项目使用单位支付。

  第三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应每月24日前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分别报送经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审定的《项目进度月报》。

  第三十四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廉政责任制、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设计和施工责任制以及工程监理责任制,明确参建各方责任,接受项目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代建项目竣工后,区发改局应当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和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交付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施工等单位进行修建,直到验收合格。

  第三十七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接收资产移交,并配合项目代建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区财政局审核,项目财务决算比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者调整后的概算有节余或者基本相符的,应当及时退还项目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代建项目超出概算增加投资的,增加的金额应当用履约保证金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补偿。

  第九章奖励、赔偿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区发改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在代建管理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应按《项目代建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组织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因项目使用单位资金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项目使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投资增加、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与项目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四十二条项目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

  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代建机构和使用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政府投资节余部分

  的70%上缴区财政,30%奖励代建机构。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

  由使用单位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项目管理代建制通知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9日印发

  《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落实“代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政府指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中,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的制度。其中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管机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我市对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拥有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行政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是指实行“代建制”建设的、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资金);地方财政各项非税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依托政府融资、贷款筹集的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等。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代建项目的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决策、建设、使用、监督相分离,并遵循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等制度。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代建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建设、公安、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筛选、汇总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和项目必要性等情况,在政府投资项目库中提出下一年度实施的代建项目,并拟定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代建项目工作计划(以下简称代建计划)。列入代建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开工建设。第九条项目法人单位和建管机构应当根据代建计划确定的标准和规模,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等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条项目法人单位和建管机构应当签订代建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一)双方的具体分工与权利、义务;(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使用功能;(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及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四)建设资金安排计划;(五)项目竣工验收、质量保证、项目移交;(六)违约责任;(七)其它应当约定的事项。代建合同应当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前签订。第十一条代建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将代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及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的前期费用账目移交建管机构。第十二条建管机构应当会同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办理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第十三条代建项目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预验收。项目实施工作组组长由建管机构主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项目法人单位主管负责人担任。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依法确定后,建管机构应当分别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建管机构应当于每月上旬将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第十六条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代建项目总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概算或者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建管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共同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设计、概算及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对建管机构编制的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将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并向建管机构下达基建支出预算。第十八条建管机构应当按照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第十九条代建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前应当存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及建管机构提出的资金申请,直接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资金。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建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竣工决算后,如代建项目资金节余的,自筹资金按照出资比例退还项目法人单位,其余上缴市财政部门。财政全额拨款的,节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的前期费用支出,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后,将资金直接拨入项目法人单位,计入代建项目总投资。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管理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要求及建管机构的支出费用,按照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报审计部门审计后,计入代建项目的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建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代建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和技术图纸。

  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建管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对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标准、规模等主要控制指标进行预验收。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代建项目综合验收合格通知书。

  建管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六条建管机构应当按照基建财务制度编报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其中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

  市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应当向建管机构批复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审计部门审计。经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应由审计部门抄送项目法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建管机构应当在代建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档案移交和产权登记工作。

  资产移交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管机构按照建设形成的资产清单向项目法人单位移交建设档案。

  档案移交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管机构依照建设项目档案目录分别向项目法人单位和市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八条建管机构在代建项目建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人与有关当事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超概、预算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擅自向他人转包或者分包承担的建设项目的,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投标或者不招投标的;(四)由于建管机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项目超支、延误工期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单位在代建项目建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与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自筹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工期延误或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二)干扰建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正常管理工作,导致项目质量下降或者工期延误的;(三)因项目法人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项目超支、延误工期的;(四)属于代建项目而不进行代建,自行组织项目招投标和建设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第三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与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出具项目批复手续的;(二)违反规定支付建设资金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代建项目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其他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第四条(项目实施范围)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鼓励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行代建制。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领导,逐步扩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范围,并保障其顺利实施。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定代建制的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代建

  第七条(代建单位基本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专业资格(含“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同时具有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施工企业专业资质中的资质之一;(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代建单位禁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业务的;(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三)近五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有不良信用评价记录的。第九条(代建方式)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采用建设实施代建方式。前款所称的全过程代建方式,是指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约定的代建服务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二)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相应的招标工作;(三)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四)负责办理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五)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六)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建设实施代建方式,是指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至约定的代建服务期结束实行代建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二)至(六)项所列事项。第十条(代建项目确定)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时,应当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以及具体代建方式。第十一条(代建项目招标)代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经保密部门认定的涉密工程项目,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第十二条(项目代建合同)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中应当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时限、质量、安全、造价控制、报酬、奖励惩罚、合同中止条件等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建合同附本报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建合同标准文本和代建合同附本备案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义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报批手续;

  (二)提出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三)负责筹措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四)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禁止性规定)代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采用欺骗、伪造等手段取得代建资格;(二)不得采用贿赂、诋毁他人、串通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三)不得向他人转包或者分包中标的代建项目;(四)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在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五)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以及项目使用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履约担保)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履约担保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担保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代建项目专业单位招标)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招标工作。第十七条(代建项目投资控制)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和竣工决算。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投资额,并作为对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考核管理的依据。第十八条(代建项目质量控制)代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与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依法责令项目暂停施工。第十九条(项目变更)代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变更设计、调整概算:(一)不可抗力;(二)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四)国家标准重大变更。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代建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资产交付)代建单位应当自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财务档案。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

  有关部门移交。第二十三条(工程保修责任)在代建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代建项

  目的维护保修由代建单位负责;在代建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满后,代建项目的维护保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管理)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代建单位的代建合同履行、代建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库。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名录。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年度计划)代建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编制和下达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资金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金拨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七条(财务管理)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账户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定期向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代建项目的管理费用和代建单位的正常经营费用,不包括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招标代理费等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在项目概算中单独列项。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拨付给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分期支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代建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管理费)使用单位所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代建方式、项目特点等另行核定,列入项目概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责任)项目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并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代建合同约定,致使投资增加、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

  (二)转包、分包代建项目;(三)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四)与项目使用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责任)项目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违反代建合同约定,非法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致使代建项目不能正常进行;(二)与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违反项目资金使用或者财务管理规定;(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管理部门责任)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代建;(二)非法干预代建单位的选择确定工作;(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其他方式选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探索采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起施行。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强2009年7月9日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

  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

  行。第四条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

  推行代建制的重点:(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

  事业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

  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

  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

  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第十条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

  项。第十一条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

  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

  工作;(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

  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六)筹措自筹资金;(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第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

  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第十七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

  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八条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

  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

  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

  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第二十条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

  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

  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

  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

  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

  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

  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

  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施工图设计;(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

  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

  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

  管理;(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

  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账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

  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

  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

  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

  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议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六、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2006-11-28】【作者:来源:】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

  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

  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

  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

  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

  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第十八条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省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先在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

  (二)省属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省属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省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五)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八)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七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各项规定。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办法所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规定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九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省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一条省建设厅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省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是,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省财政厅申领资金;

  (七)按月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三)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组织实施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省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参与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四)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五)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六)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八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省财政专项投资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前应商省财政厅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依法依规报省财政厅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条件成熟后,省财政厅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用由组织实施部门向省财政厅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省财政厅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三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五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三十六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

  准擅自不招标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省审计厅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1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

  第四十三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或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奥运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6.04.18

  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高政府投资项自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奥运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使用市、区政府资金建设的市属奥运工程,包括比赛场馆、训练场馆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均适用本办法。使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投资管理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建设项目后按规定交付的工程建设制度。第四条代建项目的管理方式,可以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新建和临建场馆宜采用全过程管理的代建方式,改建、修缮场馆宜采用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二阶段管理的代建方式。第五条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负责代建制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代建单位资格第六条负责奥运工程项目的代建单位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对资质的要求,根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第七条满足第六条要求的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可组成代建单位联合体进行投标。三、代建单位确定程序第八条项目投资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评标等工作。第十条评标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确定中标人。第十一条确定代建单位的整个招投标过程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四、代建合同签订明第十二条经招标确定代建单位后,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与中标的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依法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形式、时限、安全、质量、造价控制,权利和义务、报酬、奖励惩罚等内容。第十三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履约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担保金额为工程投资的10%—30%。具体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代建费用通过招标确定,具体额度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管理费用标准根据代建内容比照《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代建管理费用计入代建项目建设成本;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五、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主要职责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开展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工作。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投标工作,并将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后签订的合同报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备案;改建、修缮场馆的勘察、设计工作,根据场馆的

  具体情况,另行确定。(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专家会审及修改工作;(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第十六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施工图设计;(二)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工作。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组织施工、监理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贿等招投标工

  作,并将招投标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备案;(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完成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五)负责按项目进度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月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组织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十七条使用

  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按照北京奥组委《奥运工程设计大纲》的要求,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

  准以及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各种资料等;(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安全、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五)负责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六、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代建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

  资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凡因工程建设及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规

  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资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投资的3%,其建筑面积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面积的5%。超过限额的建设项目,须报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审批。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

  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

  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经审核后,按照有关

  规定拨付资金,其中涉及政府投资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

  务会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七、奖罚措施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

  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

  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

  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金中补偿;约担保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费;

  项目代建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第二十二条在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该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并作为不良行

  为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政府投资节余资金的30%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八、

  附则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按部门预算标准审定后,在奥运专项资金工作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代建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结

  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5%的代建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第二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二○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以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

  投资规模较小或须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可通过捆绑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项目建设中可独立采购并安装使用的非建筑类设备、材料,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条代建项目取得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省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第六条省代建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公司。

  省政府指定省代建办建设的项目,由省代建办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管理公司中标后,由省代建办与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前,项目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保证其切实履行代建职责。

  项目业主单位要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立即向中标项目管理公司

  移交前期工作及资料,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八条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省代建办组织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九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代建项目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等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省代建办申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编制工程财务决算,经省代建办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设施设备及资料交付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代建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和安排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进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拨款,对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

  省建设厅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省审计厅负责对代建的重大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并应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对项目代建过程中具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代建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项目代建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省代建办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有关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评价,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三)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与中标的项目管理公司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监督项目管理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招标;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并与中标的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四)参与实施代建制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审;

  (五)负责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管;

  (六)审查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七)审查参建单位的付款申请,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

  (八)定期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反映存在的问题;

  (九)督促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所需相关手续,审查工程结算,组织工程决算和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建成后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二)负责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协助办理土地、规划、四通一平、环保、抗震、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各项手续;

  (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与建设阶段的衔接,协助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代建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项目专户;

  (六)对项目管理公司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七)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和省代建办的授权,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等负全部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批;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审;负责办理项目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二)在省代建办和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的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报省代建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省代建办批准后执行;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定期向省代建办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结算报表;依据项目进度向省代建办提出项目付款申请;

  (四)负责项目建设阶段实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将项目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及其他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代建办;

  (五)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和专项验收,申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省财政厅批准;负责整理汇编项目建设及竣工的技术资料;

  (六)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资料移交手续;

  (八)负责组织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由省代建办直接代建的项目,省代建办承担项目管理公司职责。

  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分项目设立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经省代建办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将代建项目资金拨入代建项目专户;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及时、足额拨入代建项目专户。

  第十八条省代建办根据项目管理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和合同约定,将应付款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第十九条代建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收取,由省代建办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及投资。代建项目建设期间,确需调整设计及概算的,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落实资金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应足额列入项目预备费。项目预备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省代建办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设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代建办可依法解除合

  同或要求项目管理公司依法解除合同。

  项目管理公司违约应赔偿损失的,在损失赔偿额确认后,由省代建办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项目管理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仍不足以支付的,省代建办有权依法追偿。

  存在上述行为的参建单位列入企业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与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评审批准后,决算投资与概算投资相比有节余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管理公司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11〕36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及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统借统还资金)所进行的非

  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以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均

  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投资规模较小或需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可通过捆绑实行代建制。第四条实行代建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遵循投、建、管、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市代建办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公司。市政府指定市代建办建设的项目,由市代建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代建项目取得省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市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第六条项目管理公司中标后,由市代建办与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前,项目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保证其切实履行代建职责。项目业主单位要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立即向中标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前期工作及资料,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七条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市代建办组织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八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代建项目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等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市代建办申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编制工程财务决算,经市代建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设施设备及资料交付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代建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和安排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进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拨款,对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市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对代建的重大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并应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代建过程中具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代建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项目代建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市代建办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二)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评价,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三)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与中标的项目管理公司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监督项目管理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招标;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并与中标的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四)参与实施代建制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审;(五)负责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管;

  (六)审查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七)审查参建单位的付款申请,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八)定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反映存在的问题;(九)督促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所需相关手续,审查工程结算,组织工程决算和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第十三条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建成后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二)负责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三)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协助办理土地、规划、四通一平、环保、抗震、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各项手续;(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与建设阶段的衔接,协助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代建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等手续;(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项目专户;(六)对项目管理公司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七)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项目。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和市代建办的授权,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等负全部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批;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审;负责办理项目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二)在市代建办和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的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市代建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三)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市代建办批准后执行;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定期向市代建办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结算报表;依据项目进度向市代建办提出项目付款申请;(四)负责项目建设阶段实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将项目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及其他重大问题及时报市代建办;(五)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和专项验收,申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市财政局批准;负责整理汇编项目建设及竣工的技术资料;(六)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七)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资料移交手续;(八)负责组织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由市代建办直接代建的项目,市代建办承担项目管理公司职责。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分项目设立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经市代建办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将代建项目资金拨入代建项目专户;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项目业主

  单位及时、足额拨入代建项目专户。第十七条市代建办根据项目管理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按照

  实际工作进度和合同约定,将应付款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第十八条代建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收取,由市代建办按

  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包干使用。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

  意变更设计及投资。代建项目建设期间,确需调整设计及概算的,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落实资金后执行。

  第二十条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应足额列入项目预备费。项目预备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市代建办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建设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代建办可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项目管理公司依法解除合同。

  项目管理公司违约应赔偿损失的,在损失赔偿额确认后,由市代建办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项目管理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仍不足以支付的,市代建办有权依法追偿。

  存在上述行为的参建单位列入企业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评审批准后,决算投资与概算投资相比有节余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管理公司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交〔2005〕565号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年10

  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

  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

  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

  设。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

  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

  止。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代建单位条件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代建单位确定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第十七条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第十八条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五章代建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第二十三条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第二十六条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第三十二条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七条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项目;(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市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总投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若干同类项目捆绑后实行代建制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或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组织建设。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形式:

  (一)全过程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第七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第八条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五)具有与工程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经验,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第十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一)已被依法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三)近3年发生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实施细则,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预、结(决)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负责对项目的前期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代建管理机构、代建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第十二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负责代建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参与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七)组织资产移交。第十三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绩效目标;(二)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四)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六)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八)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的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负责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三)在执行代建合同期间,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报批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及签订,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五)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六)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申请;(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八)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概算;(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十)协助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并经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把项目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及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按《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6〕62号)的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纳入批复内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纳入批复内容。第十六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在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5%-10%的银行履约保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制定统一的《项目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依照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规模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市政府同意。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项目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项目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概算前,须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查。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量的,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08〕9号)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提出,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经市审计部门审计,由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涉及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决算审批手续。项目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三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项目维护在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年度投资

  计划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第三十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代建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管理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应不高于全过程代建管理服务费的70%,具体在代建合同中双方约定。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第三十一条代建管理服务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第三十条规定作相应调整。(一)不可抗力;(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审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与奖惩第三十二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第三十三条代建项目如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第三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第三十五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因代建单位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赔偿。

  第三十六条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各镇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和规范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粤府〔2006〕12号)和《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穗发改投资〔2005〕3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我区财政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由项目建设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代建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行政办公、业务(技术)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环保环卫,林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劳动、社保等社会福利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基本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五)公共服务与安全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六)其他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区发改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管理工作;项目建设业主负责相关实施工作;区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建设业主自行承担建

  设管理的项目外,应当实行代建制:

  (一)

  项目投资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

  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项目建设边界条件清晰。

  (三)

  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第五条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和土地平整等工作

  可以纳入项目代建范围。

  第六条项目实行代建制建设,由项目建设业主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时提出申请;按规定不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报批项目

  建议书时提出申请;区发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复文件中给

  予审核明确。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报区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代建单位招标方案由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活动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三)双方的职责;(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代建合同》范本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建设业主提供《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三)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一)代建单位选择。建设业主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二)签订《代建合同》。建设业主应及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及审批。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建设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报区规划部门批准后,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区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概算报区发改部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代建单位应充分听取项目建设业主、使用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改变。

  (四)推进其他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提供前期工作服务,其中涉及项目产权的手续应与项目建设业主一起办理。

  (五)实施建设。由代建单位代表项目建设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期间,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和采购,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

  (六)项目总体竣工和交付使用。由项目建设业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由代建单位将全部资料、设施交付项目建设业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建设业主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建设档案资料。

  (七)代建工作结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完成,通过建设业主对代建工作的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后,代建工作结束。考核报告报区发改、财政、建设(含林业、水利等)、审计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负责组织项目设计、项目概算编制;负责项目设计、招标、监理、施工、验收和设备材料采购等过程的管理与协调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开展管理和控制,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一)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合同》签订后,负责组织勘察和设计单位招标,办理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人防、节能、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地质灾害、林业、水利等相关审查和申报审批的手续。

  (二)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1.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3.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组织提出变更方案报项目建设业主,由其按区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审查和申报。(三)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四)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代建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五)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业主审定。2.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区发改、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业主报送上月建设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六)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3.负责监督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

  (七)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按广州开发区招投标有关规定设定合理的投标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2.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项目建设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建设业主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项目建设业主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3.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确保项目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需作重大技术调整等原因引起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变化的,按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投资调整审批。

  4.负责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八)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九)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十)协助项目建设业主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1.负责联系项目建设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协助项目建设业主进行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

  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建设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账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4.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建设业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十二)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和设备材料的供应等。

  第七章

  项目建设业主的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业主负责在区发改、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签订并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单位负责。建设业主应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三)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对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审核代建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并按区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合同约定付款。(六)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七)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帐,单独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监督代建单位对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章代建费用

  第十五条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代建费用可以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新技术应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由建设业主通过招标确定。代建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如下标准:

  (一)项目批准投资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投资估算值×2.5%”的公式计取。

  (二)项目批准投资高于1亿元、低于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2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1.5%”的公式计取。

  (三)项目批准投资高于5亿元、低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85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的公式计取。

  (四)项目批准投资高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其代建费用按上述原则类推计算,但代建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批准投资2%。

  (五)纳入代建范围的项目征地、拆迁和土地平整等工程,其代建费用参考管委会、区政府现行管理规定确定费用上限。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为项目代建费用计算基数;按规定不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以批准的项目概算投资作为项目代建费用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

  第九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对应当公开招标的内容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项目建设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核实的,项目建设业主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项目建设业主终止《代建合同》后,应立即接管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建设业主应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中注明以上相应情况处罚措施和相关约定条款。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未对投资控制实行有效管理,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支付。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其过错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负责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建设业主做出赔偿的,项目建设业主可在赔偿额确认

  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履约保函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项目建设业主所收取的赔偿金应按规定全部上缴区财政部门。代建单位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涉及的责任行为且受到责任追究的,3年内不得在开发区、萝岗区范围承担财政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设业主在签订《代建合同》时,应参照区现行规定明确项目工期、质量要求和相关奖励条款;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按要求建成移交的,项目建设业主有权扣除代建费用的10%。

  第二十三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比经批准的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10%以内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具体代建制奖励金的取费比例,视不同项目情况,在代建单位招标方案中确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管委会、区政府授权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管委会、区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穗开管[2006]1号)同时废止)

  关于厦门、福建、上海三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和投资控制情况的调研报告发布时间:2011-10-1217:04:18

  为进一步完善省属代建项目投资控制工作管理机制,推动和促进我省代建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东工业大学课题项目组对厦门市、福建省及上海市的投资主管部门、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进行了学习和调研,并走访了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地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情况(一)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情况

  厦门市从1993年开始代建试点,试点范围是部分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及社会公益性项目。经过不断的摸索与实践,专业化管理项目建设的优势逐渐凸显,为此,市政府于2001年7月、2002年3月相继出台了《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法〔2001〕6号)和《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行办法》(厦府〔2002〕42号),明确市重点项目和土建投资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全面实施代建制,力推项目建设的专业化管理。

  厦门市由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归口市住建局管理)负责代建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代建单位不是招投标产生的,而是由项目业主在市建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名录中选定,并与之签订代建协议(若使用单位为事业单位,则须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盖章方能生效;对于市级重点项目或投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主导项目业主共同确定)。代建单位经选定后,按照代建协议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招标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以及工程建设、质量监控、资金使用等全部或大部分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可在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按照相应比例收取代建费。代建单位无需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函,但需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督与检查,市重点办及有关政府部门在项目建设常规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主材甲供、造价审核、工程巡视、强化施工监督及项目建设后评

  价等方法,促进代建单位规范工作。(二)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情况福建省于2002年开始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并在2007年

  6月正式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07〕11号)。2009年2月,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关于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09〕44号),进一步在省级投资项目建设中推广专业化管理的代建制模式。

  福建省省属项目的代建与厦门市的类似,但在产权归属和监理选择方式方面有所突破。闽政〔2007〕11号文明确规定: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产权归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他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代建单位“短名单”由福建省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按福建省政府《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选定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经选定后,需按照代建服务费的10%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交履约保函,代建服务费的收取费率按照闽政〔2007〕11号文相关规定执行(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估算的2%计取;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规定分阶段计取),但项目概算中不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组织实施部门选定,中标的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是平行关系,直接对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每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三)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情况上海市市属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动作比较大,在大部分政府投资项目领域实施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政策,深入地推动了项目建设的专业化管理。上海市市属项目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范围主要是:1、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产权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模式分两类,一类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使用单位联合组成筹建办实施项目建设;另一类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实施代建。2、市社会事业项目,产权归属市政府设立的投资公司或单位。市政府赋予这些投资单位(公司)为政府业主代表的投资主体法律地位,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维护。如在医疗建设领域,上海市政府设立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这样的国有非经营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康中心”),负责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和维护,申康中心下设的上海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市属公立医院基建项目的建设工作。此外,在教育、信息化领域,上海市设有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性质与申康中心一样。这些行业投资公司建立了庞大的项目建设资料数据库,总结出了自身行业的规则体系和投资的量化体系等,较好地推动了项目建设的专业化管理。(四)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项目全过程投资管理理论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元公司”)是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的全资所有的国有企业,长期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投资策划及估算、建设过程投资控制、工程招标、设计概预算、结算审核和项目管理工作,形成了自身独特的项目全过程投资管理体系。申元公司认为保证项目投资效益的关键是实施对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而做好全过程投资管理,前期投资计划的制订是关键,在项目前期策划、投资决策阶段所进行的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关系到整个投资决策的正确性、投资计划的针对性和投资管理工作目标的合理性。为此,申元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建设项目估算指标体系,并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实现投资的“计划动态”管理。二、三地地方政府实施代建制的主要特色

  

篇七:项目代建制度

  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1、项目组岗位责任制(1)项目管理经理①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主持代建项目组的日常工作。②提名并授权代建项目组各专业工程师。③主持第一次工程会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④按合同规定对合同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做出解释。⑤审查、处理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报告和函件,对重大工程变更、延期、索赔、停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⑥参加或主持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争端引起的仲裁要求等问题的调查处理。⑦协助业主搞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工程招标设备,材料采购的建议.⑧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各方面的关系.(2)土建工程师职责①对项目代建经理负责,主持驻地办公室的工作,及时报验、办理有关资料、证书、请示有关问题,全面熟悉合同条件.②巡查施工质量、进度及施工方法,及时解决合同执行工程中的一般性问题.③对承包人的延期、索赔、签证申请及时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④参加监理例会及办公会议,及时发出代建方主持会议的记录,每月向业主提交月报。⑤搜集好工程的所有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档案馆。⑥参加或主持办理工程过程中所需的有关证件.⑦完成项目代建经理布置的临时性工作。2、项目办公会议制度(1)设计技术交底会由代建单位主持,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接着进行图纸会审,图纸会审纪要要由监理单位整理,业主、代建、设计、施工单位盖印后发放各责任单位,时间开工前完成。(2)工程例会开工后两个星期举行一次,时间为星期一下午2时,具体由监理单位负责通知.会

  1

  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单位及人员:①建设单位现场代表②代建单位有关人员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④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⑤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工程例会应包

  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检查上次例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②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③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④检查工程量校订及工程款支付情况。⑤解决需要协调、协商的有关事项。⑥会议议程:决定工程过程中招标、材料采购等有关方案.一、施工方汇报:(1)上期完成工作情况,下一期工作计划。(2)施工中所碰到的问题和困难。(3)需要业主、代建协调解决问题.二、监理单位汇报:(1)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工期及安全问题.(2)要求施工方执行整改的内容。三、代建方汇报:(1)对上期工作的评价。(2)下星期总体工作计划部署.(3)具体问题答复。四、业主方总结五、要求(1)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到会,不得迟到早退.(2)参加会议人员没有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请假,遇到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说明,并向

  2

  项目管理(代建)工程师请假.(3)无故不到或迟到早退,不到一次罚10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50元。(4)遇到特殊情况,取消或延迟召开事先予以通知。(5)每次监理例会形成会议纪要。3、付款制度

  施工方按合同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到监理处审批,三日内审批完成,监理方出示工程款支付证书,到代建单位审批,三日内审批完成,到业主处审批办理工程款支付。一、施工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组成:

  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已完成工程质量清单明细表。二、代建方工程款支付标准表式。4、签证制度一、当发生签证项目时,由施工方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设计联系单等提出合理的报价及准确的工程量。要求附件齐全(附件如蓝图、照片、联系单、会议纪要、相关文件等)。二、必须在监理方初审(一周内完成)并给出结果后,报代建审核(三天内完成)审核后提交业主审核,后进行会签。三、所有签证单必须经各方签字盖章,业主单位审批签字盖章后生效.5、设计变更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文件标识不明、相互矛盾、明显错误、漏项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复核审批,监理单位两天内作出应答并提交项目管理部审核,项目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将问题提交设计部门或业主方解决.施工方不得私自要求设计部门擅自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或越级处理(设计施工安全等紧急情况除外)。6、工程文档资料管理制度(1)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省、市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公司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工程项目各种资料和格式、内容和数据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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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土建工程师按要求搜集及归档。(3)工程文件的归档收集、组卷要求,且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4)工程文件内容真实、准确,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5)工程文件中文本材料幅面尺寸A4幅画,画纸为国家标准画幅,竣工图为标准新蓝图。(6)所有竣工图均为盖竣工章、签字手续齐备。(7)收集套数为三套,业主一套、代建一套、城建档案一套(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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