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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14篇

时间:2022-11-23 10:00:04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14篇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doc版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

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14篇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doc版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14篇,供大家参考。

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14篇

篇一: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doc版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沧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外装饰装修工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供水、排水、燃气、

  DOC版本

  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但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以下单位可以做为项目代建单位参加投标:(一)代建单位资格按照代建项目性质,分为房屋建筑类、市政基础设施类。1.房屋建筑类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壹级及以上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甲级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综合经济专业、建筑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房屋建筑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2.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壹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甲级市政公用设计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综合经济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市政公用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壹级及

  DOC版本

  以上园林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园林设计资质且同时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可参加单独园林

  绿化项目投标。

  (二)以下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作为代建单位参加投标:

  1.市政府及部门直属的具有投资职能的政府投资公司;

  2.从事本行业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且仍持有国有股份的从事项目管理的企

  业。

  以上单位需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代建投标:(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业务的;(二)上三年度发生过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三)按照市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市场主体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被停止承接代建的;(四)不按财政部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或不配合、阻挠项目预算评审或预算未经评审擅自实施的;(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代建单位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以下任一执业资格: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工程咨询师;项目投资管理师等。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实行押证管理制度,确保到岗到位。

  总投资额(不含征迁费)2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建单位应配备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工

  程师技术职称及从业年限应不低于项目负责人标准。项目代建机构应由规划、工程(包括土建和安装)、材料设备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

  术负责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等任一项执业资格或省工程类专业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及项目代建机构成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人员,且必须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其证件须与前任项目负责人的证件共同存放在招投标管理部门。更换项目负责人后,该项目造价完成大于等于三分之二的作为前任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造价完成小于三分之一的作为后任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总工程师及代建机构成员变更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于开标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负责人等级和业绩。

  第十一条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依法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DOC版本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公开招标的公告实行公开发布制度。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管理信息

  网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同时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代理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招标公告。第十三条投标人提供的单位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材料应能够充分证明本办法评分标准所要求事项。因资料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将被拒绝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本办法作为代建单位须具备的条件。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单位注册资本金情况、单位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

  第十五条经过评审之后下达的工程项目预算,应作为建设

  单位招标控制上限,不得突破;招标价超出预算的,作废标处理;

  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预算评审可与项目代建招标同步进行,

  支出预算下达后,方可组织开标;抢险和应急等工程按照市政府

  确定的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评分标准中的有关业绩等的期限界定为:工程竣

  工日期以备案文件中的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发证

  日期为准;材料、设备采购以合同交付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评分标准中的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同类工程是指投标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时代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同类工程应只界定工程类别、建筑面积(项目造价)、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和产品型号中的全部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容。同类工程建筑面积和项目造价的界定应不多于或者少于招标规模的30%。

  第十八条评分标准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九家以上的,建设单位可通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九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九家及以下的,应当准其全部参加投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投标,逾期投标的,招标人将按规定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代建招标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投标代建费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省建设工程评

  DOC版本

  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分标准详见附表2),

  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投标书中商务标书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定。投标书术标书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各自打分。技术标书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去掉最高分和去掉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对所评出的每一项得分负责,以各评委对每一投标人评出的得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后的平均值为基数,多于或者少于基数20%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其理由。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出两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第二十七条中标结果自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依据招投标程序选定代建单位后,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在签定合同15日,到项目所属的招投标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存档。

  代建合同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容:代建围、代建标准、代建时限、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文

  明施工责任、造价控制、保修期服务、代建费用、奖罚原则、合同中止条件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所代建的项目不得再委托。

  第二十九条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招投标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2日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

  单位荣誉

  类似工程经验

  注册资金

  上两年度获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个人奖项(以荣誉3证书原件为准)得2分,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个人奖项(以荣誉证书原件为准)得1分,最高计3分。

  上两年度连续获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进单位荣2誉称号的得2分,少1年扣1分,扣完为止。(均以获奖证书

  原件为准)。

  单位上五年度组织实施过已完工同类工程(以代建项目确认文

  9

  件或市发改委下达的计划文件、项目管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或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等原件为准)每个

  项目3分。最高得9分。

  单位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得2分;注册资本金与国家规定的6注册资本金相比每增加10%得1分(不足10%不计),最高计4

  分。本项满分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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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管理体系认证

  单位市场主体考核分

  项目负责人考核分

  合计

  1单位通过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否则不得分。

  8

  依据资格预审当日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代建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8分,低分不限。

  6

  依据资格预审当日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代建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6分,低分不限。

  35

  附件2

  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招标评标定标标准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商

  务单位资信

  标水平与注

  书册资金

  65

  最终报价按规定计取得3分,每让利1%加1分(不足1%不计),最高5

  计5分。

  净资产与注册资金相比每增加5%加1分(不足5%不计),最高加2分

  (以投标单位上一年度最新审计报告为准,否则不得分)。

  5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得1分,投标企业注册资本金与国家规定的注册

  资本金相比每增加10%得1分(不足10%不计),最高计2分。本项满分

  3分。

  单位业绩16上五年度组织实施过已完工同类工程(以代建项目确认文件或市发改委

  DOC版本

  及

  下达的计划文件、项目管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或

  荣誉

  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等原件为准)每项3分。最高计12分。

  上三年度获得过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进单位荣誉的,得1

  分。上五年度承担的代建类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项

  的,得2分;获得过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项的,得1分;

  以上奖项得分以最高奖项得分为准,最高计4分。

  管理体系认证

  1单位通过ISO9000认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项目负责人

  上五年度有同类工程业绩的,每项得2分,最高计至6分(以中标通知8书、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为准)。上三年度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个人荣誉的,得2分(以证书原件和表彰文件为准)。

  项目班子其他成员

  项目班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高于招标文件要求,配置高级职10

  称或建设类国家注册师的每人得1分,最高计5分。

  市场主体考核分

  按开标当日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代建市场主体考核计分,最高12分,12

  低分不限。

  负责人考核分

  按开标当日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代建市场主体考核计分,最高8分,低8

  分不限。

  技项目代建

  术方案

  标

  总体代建规划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得2分;与项目周边邻里及项目外部8的协调办法、步骤合理可行,得2分;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安全事故控

  制措施得力,得2分,创建文明工地措施得力,得2分,不足之处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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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35

  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预案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

  投资控制

  组织机构验收、结算移交及质保期工作方案

  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项目开工前的工作容分析全面,无遗漏,得2分;项目开工前各项工作3的办理计划及时间控制合理并具备可操作性,得1分;不足之处由评委酌情扣分。

  项目实施重点、难点分析透彻、准确,得2分;解决方案具有可操作性6

  得2分;应急预案详细完整,且具有可实施性,得2分。

  质量目标满足招标人要求得1分;质量控制计划可行、质量控制点设置4

  合理、得2分;治理质量通病措施得当,得1分。进度计划横道图绘制合理,有劳务计划安排,得1分;工期目标满足招标人要求,进度控制体系严密,进度控制目标分解合理,进度控制点设5置合理,得2分;工期目标控制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得力,总进度计划明确,得2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项目各阶段(前期、实施、竣工决算全过程)投资控制分析准确、合理、4透彻,得2分;各阶段控制措施得力、可行、科学,得2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2项目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且满足本项目需要,得2分。

  验收、结算及移交工作方案详细完整,得2分;项目移交后质保方案详3细完整,且具有实施可行性得1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

  扣分。

  DOC版本

  合计

  100

  注:1、各条款涉及的资质、证书、文件、报告、证明、认证等均以原件为准,否则相关评分项目不得分。

  2、项目代建管理费按市财政局《关于规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青财基【2003】78号文)执行。

  DOC版本

  

  

篇二: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投资完成情况跟踪审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及推进相关工作。

  中、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七)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联合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管理;

  (四)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协助项目联合验收;

  (六)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和示范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示范区财政局与项目法人单位结算,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项目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挂靠行为的;

  (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

  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所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量管理就是对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督查。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用途与用户的需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同时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准确估算项目总投资。省代建局依据《代建计划书》的工作要求,对代建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效性、合理性和精确性进行督查,并对代建单位的协调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四条可研报告编制协调。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完备的用户需求书,督促代建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用户需求书内容,实事求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省代建局备案。

  第三章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初设阶段协调工作。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单位组织的各专业研讨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的用户功能需求。

  第六条初设阶段资料审查。初步设计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代建单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计划财务部监督概算编报情况。

  第七条初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依据行政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报批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的审查和批复情况,以及《代建计划书》的节点工期要求等,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时效性,以及编制过程中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施工图及预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施工图阶段协调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项目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进一步完善用户功能具体需求。

  第九条施工图资料审查。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除按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审查外,还需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户需求书和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第三方审图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施工图对比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分析。审查报告送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条施工图预算编制。由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代建项目施工图预算,以真实反映项目投资运用状况,并由代

  建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对照批复概算调整施工图设计和相应工程量,确保施工图预算如实反映批复概算,不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不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也不漏项,同时将项目实际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第三方机构编制与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报送我局备案,作为施工招标时确定项目最高限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根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成果和造价机构的编制成果,对代建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能力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建立工程量数据库与项目进度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量管理数据库。省代建局将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等相应纳入数据库管理;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工程量进度控制系统。省代建局将数据库中建立的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与计划工期列图表对应,并将代建单位按月向代建局上报的月工程款支付申请中的各分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与时间输入已建立的数据库内;数据库内将会显示出各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监控项目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所完成的时间、工程量与工程款支付情况,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与进度。

  第六章工程进度款填报与工程量审核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填报依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的依据。代建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严格执行《省代建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将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送项目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已建立的项目工程量数据库与进度控制系统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的审核。

  第十六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填报。工程形象进度是指根据数据库内各分项工程预算额与已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以及分项工程工程量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比例对应而成的形象进度。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严格按省代建局提供的申报表格格式,根据现场实际所完成的各分项工程填报工程量,并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说明。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程序对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工程监理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与单位盖章。

  第十七条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施工现场实体进度对代建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已累计完成的分项工

  程工程量确认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并转送计划财务部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审查手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审批限额不得超过已存入数据库内的各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每期审核的项目内容、工程量、审批额度和工程进度输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显示各分项工程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用于跟踪、监测项目各分项工程建设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第七章工程量控制与工程量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进度款工程量控制。在进行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时,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小于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为经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最大值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款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的,代建单位在进度款申请资料中应予以说明,超出部分工程量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差异的,在设计图纸上可直接计量的项目,代建单位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予以说明,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或变更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或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属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管理。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若根据需求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保证不得改变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且变更内容的工程量与造价所引起的工程总投资不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概算投资规模。属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第二十一条款规定,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和签证手续,报送省代建局审查,由省代建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变更内容、工程量一并纳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三: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晋建建字[2005]1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制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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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第六条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

  级资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

  (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五)高级职称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资历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进行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七)与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八)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第七条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将下列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度。(一)盖有本企业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设计、施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出具固定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出具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现有办公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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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证明材料;(六)本企业开展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置;(七)企业改组、改制设立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包括资金、资质、人员等内容的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第八条工程项目代建可以采用下列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协助业主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承包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担项目管理责任。第九条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规划许可、土地征用、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等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组织I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制定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提交工程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第十条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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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范围、内容、深度、时间、复杂程度和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一)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业务范围、服务阶

  段、管理深度,由业主与项目代建企业,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所承担的各类单项业务收费标准酌情商定。

  (二)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各类单项业务收费标准、拟采取节约投资的经济技术措施及管理风险等因素综合测算,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项目代建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企业禁止下列行为:(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三)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四)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利益,降低工程质量。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取得一项或者多项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代建企业注册并执业;(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及

  

篇四: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页眉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精心整理

  页眉内容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精心整理

  页眉内容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精心整理

  页眉内容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精心整理

  

  

篇五: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于2004日正式印发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第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

  批工作。第十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施工图设计;(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第十三条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第十五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

  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第十八条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第十九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一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二十三条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资金拨付、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第二十六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第二十八条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第二十九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

  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五、奖惩规定第三十一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第三十二条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第三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第三十四条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六、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六: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

  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篇七: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或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第四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代建,主要包括:(一)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四)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抢险救灾应急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适用部省苏州市已有行业管理办法的交通、水利等项目,按其规定执行。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安置房项目,市政府有政策文件明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五条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实行建设阶段代建。(一)全过程代建,是指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二)建设阶段代建,是指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资格,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库管理。申请进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应

  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要求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资质之一,或者经过

  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国有、集体企业;(二)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管

  理业绩;(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具

  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国家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二)企业出现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等严重诚信问题的;(三)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四)因行贿、偷税、逃税、骗税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五)近3年内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六)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廉政保证制度,各参建单位必须同步签订廉政协议。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AA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代建领导小

  组)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代建制管理的重大政策,组织会商、协调代建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市代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设在市住建部门,是代建的组织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建立代建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和公示;

  (二)配合采购主管部门制定代建单位招投标等代建管理配套制度;(三)制定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对代建合同备案管理;

  (四)制定代建工作管理、考核规章制度;(五)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对项目管理的责、权、利和分工;(六)督促相关行业主管单位考核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和其他履职情况;(七)督促相关行业主管单位统计、汇总代建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八)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职责:(一)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二)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三)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代建单位;(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报批手续;(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六)参与工程竣(交)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或移交工作;(七)其他应当由项目(法人)单位完成的工作。第十三条代建单位主要职责:(一)全过程代建的,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后续工作;(二)建设阶段代建的,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三)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结算完毕后,负责基建账户的销户和结账工作;(四)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共同签订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五)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组织技术交底、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和竣(交)工验收,加强代建过程安全监管,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依法承担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进度责任和投资控制等责任;

  (七)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编制竣(交)工财务决算,配合开展项目决算审计;(八)收集、整理、汇编工程档案及资料,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移交有关单位;(九)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做好质量保修工作;(十)定期向市代建办、政府财政部门、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十一)其他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采取的代建方式。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对代建项目概算、预算进行评审;市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对代建项目结算、决算进行审计。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监督、指导、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管理要求不变。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在代建单位名录库内选择确定代建单位。选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作为代建单位的,由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在市政府批准的职责范围内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

  

篇八: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住建部--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住建部:2022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

  GB/T50358-202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

  (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第七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八条(承包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发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还不得是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或者与其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再发包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办法称为工程总承包再发包: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

  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上述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

  第十二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再发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

  :设计、勘察、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再发包和分包内容;

  (五)采用BIM技术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承诺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应当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

  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信用等。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

  第十六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不得少于45日;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发包的,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但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第十八条(分包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再发包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分包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合同和结算

  第十九条(合同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结算和审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审计部门可以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的依据进行调查。

  第四章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组织)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总集成,督促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再发包承包单位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等负总责;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再发包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对再发包承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信息报送)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总承包合同、再发包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再发包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分阶段报工程总承包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根据施工图审查进度分标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和保修)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等工程总承包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其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七

  夕,只因有你,总有一些人牵肠挂肚难以忘记,总有一些日子温暖甜蜜最为珍惜从春夏到秋冬,从陌生到熟悉,七夕,只因有你,因为有你,再苦生活也不觉得累,再大的险阻也无所畏,再大的波折也不担忧,再痛的经历也会忘记,因为有你,我就拥有了整个世界,谢谢你出现在我的生命里。七夕快乐,我的朋友。七夕,只因有你,相识,是最珍贵的缘分,

  牵挂,是最真挚的心动,思念,是最美丽的心情,问候,是最动听的语言,在这七夕到来之际,最美的祝福送给你,七夕快乐,我的朋友。七夕,只因有你,雨点轻敲窗,风吹散了梦想,唯有你的模样依旧在脑海里徜徉,夜深人静时,你占满了心房,舍半生轻狂,半世时光,只为拥有一段和你相处的珍贵情缘,七夕快乐,我的朋友。七夕,只因有你,虽然相距很远,但两颗心却紧紧相连虽然不常见面,音容笑貌犹如眼前,悄悄的挟一缕情丝,放飞在炎炎夏日默默的拽一丝牵挂,悬挂在无垠宇宙静静的捎一声问候,盛开在七夕佳节七夕快乐,我的朋友。七夕,只因有你,祝福,是一种真实的心意,

  是一种甘甜的快乐,是一种浪漫的味道,是一种温馨的记忆,是一种美丽的幸福,更是我们情谊永远不变的纽带,七夕快乐,我的朋友。七夕,只因有你,爱是种体会,即使心碎也觉得甜蜜,爱是种感受,即使痛苦也觉得幸福,爱是种缘分,即使分离也觉得快乐,七夕到了,最真诚的祝福送给你,七夕快乐,我的朋友。七夕,只因有你,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愿单身人士找到爱的方向,愿情侣们找到幸福的天堂,愿夫妻找到温暖的避风巷,愿岁月抚平生活的忧伤,愿爱的花瓣轻舞飞扬,

  

  

篇九: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签订相关合同。(四)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五)办理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工作,签订相关合同。(六)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向委托单位申报用款计划,按月向市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和委托单位报告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委托单位审核及政府职能部门审计;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九)做好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移交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条委托单位提出的代建项目需求,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单位采取创新工艺工法、应用新技术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节约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方式,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因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施工方案调整的,应当坚持事前审批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确定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转包或分包。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代建项目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共性难点问题,对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代建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汇总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开竣工等情况,按月报送至市住建局。

  第十八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管,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原则上采取“零服务费”方式实施,代建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建设项目管理费。为鼓励代建单位优化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工期、提高工作效率,可实行奖励机制。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以及在审计、稽查、评审、纪检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超出合同价款但未超出概算投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未经批准造成代建项目超出概算投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项目整体结算报审额对比项目概算投资额有节余,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代建单位合同执行、工期安排、质量安全管控、投资效益等情况,按照节余资金的10%至20%给予代建单位奖励。奖励金额度以代建管理费的10%为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

  一、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Ⅰ类项目

  1.穿越铁路、江河等桥梁、隧道项目。2.建设内容包含桥梁、隧道的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项目。

  ——Ⅱ类项目

  1.城市次干路、支路项目。2.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项目。二、其他专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城市地铁、轻轨、云轨、智轨等轨道交通项目。2.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主题公园、绿地、广场项目。3.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公用项目。4.公交首末站、站台(廊)、快速通道等公共交通项目。5.非市场化运作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项目。

  三、社会事业项目

  1.科学、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等公益类公共服务基本建设项目。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管理及业务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住房保障项目1.棚户区改造项目。2.保障房建设项目。

  

  

篇十: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提供履约担保(工程保险)、代建项目部人员配置、代建方案、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第十条承接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主单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不得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代建的实施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配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控;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验收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档案归整、调试运行、项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在《代建合同》签订15日内,代建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在15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

  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主单位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或以上的代建单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借用其他代建单位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将代建工程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代建工程出现较大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代建单位1年内不得承接代建项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代建负责人,停止参加代建活动1年。

  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实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行为等内容。业主单位和代

  建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监

  管,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属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查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一项一评。代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应进行互评,评价结果记入对方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已取得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直接纳入天津市代建单位监管信息系统,5年后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续期。

  

篇十一: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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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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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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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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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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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三条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组织架构图)第三章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第八条计划管理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台账管理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二)项目招标情况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四)费用支付明细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

  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六)会议纪要、简报(七)图纸和设计变更第十条项目管理月报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第四章重点环节的审核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第五章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第十七条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工作内容主要有:(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

  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第六章协调管理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第七章现场管理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第二十四条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三)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第八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第二十六条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

  工作。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第三十五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第十章制度建设第三十六条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第三十七条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四十条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篇十三: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业主单位应不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仸权利不义务进行约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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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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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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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提供履约担保(工程保险)、代建项目部人员配置、代建方案、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第十条承接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主单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不得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代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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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配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控;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验收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档案归整、调试运行、项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在《代建合同》签订15日内,代建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在15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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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资格、专业和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不得妨碍代建单位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范围内,代建单位可独立开展代建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实施监督,对代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筹划、前期、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协助完成档案验收。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将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服务内容确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预付30%代建费用,用于代建单位工作的启动,预付代建费用和后续代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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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由业主单位自行

  管理,也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主单位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或以上的代建单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借用其他代建单位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将代建工程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代建工程出现较大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代建单位1年内不得承接代建项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代建负责人,停止参加代建活动1年。

  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实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行为等内容。业主单位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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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监

  管,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属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查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一项一评。代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应进行互评,评价结果记入对方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已取得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直接纳入天津市代建单位监管信息系统,5年后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续期。第三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原《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建筑〔2006〕22号)废止。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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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住建部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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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第七条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章项目代建的实施第九条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按照我市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工,到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项目代建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项委托,具体内容由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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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的招标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代建的主体不得再委托。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其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用标准和拨付方式应当执行财政部和我市相关规定.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工程建设相关用款单位支付,或委托代建单位代为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单位或用款单位支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实行分项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自该分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与业主单位结清代建费用,办理移交手续。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筹划、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在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十七条对于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实行分项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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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中止合同,

  并依法要求赔偿.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

  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履约担保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未实行履约担保或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除;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评审、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可依据情况进行警告、暂停资金拨付、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受理代建单位的各项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近三年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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