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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18篇

时间:2022-11-29 13:50:07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18篇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基层党建创新典型案例  “能上能下、容错纠错、鼓励激励”推动干部担当作为  【背景】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的氛围日趋浓郁,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18篇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基层党建创新典型案例  “能上能下、容错纠错、鼓励激励”推动干部担当作为  【背景】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的氛围日趋浓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18篇,供大家参考。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18篇

篇一: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基层党建创新典型案例

  “能上能下、容错纠错、鼓励激励”推动干部担当作为

  【背景】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的氛围日趋浓郁,依法行政、“三严三实”的要求不断深入人心,“忠诚、干净、担当”正在逐步内化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遵循。但是在有些地方、有些干部中也出现了“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论调,工作中依规办事的多了,主动作为的少了;狠抓落实的多了,改革创新的少了;遵章守纪的多了,主动服务的少了,干部干事创业动力不足正在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对干部必须既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诚关爱,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南通市通州区探索建立“能上能下、容错纠错、鼓励激励”三位一体干部管理制度体系,坚持宽严相济、严管厚爱,大力整治为官不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同时建立容错免

  责、纠错整改和关心爱护、鼓励激励的工作机制,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法】南通市通州区制定《通州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通州区领导干部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和《通州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探索建立“能上能下、容错纠错、鼓励激励”三位一体的干部管理制度体系,在大力整治为官不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同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关心爱护干部,激发内生动力,推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一、从严管理,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全面从严,强化干部管理监督,着力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压力不够的问题。一是明确领导干部下的渠道。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追究、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二是大力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经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组织调整。具体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况归并为“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为官不为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德行

  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干部考核考察中被认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等5大类26种具体情形。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按照动议、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的步骤组织实施。三是严明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巡察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对工作不力的,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二、宽容失误,推动干部敢于担当。坚持宽严相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着力解决干部干事创业放不开手脚的问题。一是明确容错情形。容错纠错要注意将干部先行先试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错误区分开,将干部攻坚克难的无意之过与谋取私利的有心之错区分开,关键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主观上看动机,是否出于公心、是否为了发展,有没有违反法纪的主观故意,有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客观上看程序,是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是集体研究决定,还是个人独断专行;总体上看结果,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有没有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弥补。二是规范容错程序。领导

  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后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直接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区委、区政府受理申请后,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开展调查核实,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派员参与;调查中应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为准绳,形成调查报告。核实结束后,报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申请人。对经研究同意予以容错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干部本人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其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三是强化纠错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干部认识错误、及时纠偏;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根据规定予以容错免责;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处理。及时纠错整改,督促被容错免责的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最大限度消除影

  响或挽回损失。三、正向激励,推动干部积极作为。坚持正向引领,健全鼓励激励机制,着力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一是优化干部考核奖励机制。对区级机关部门和镇区园街道实施分类考核,单位年度考核总分与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奖及考核津贴的发放标准挂钩。根据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总分,对当年考核获奖的单位,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记三等功或嘉奖,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等次“优”的比例提高到20%。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干部,由区委、区政府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奖励,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二是优化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强化“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大力选拔任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重点关注作风正派、勇于任事、锐意进取的干部。加强干部日常分析研判,注重近距离接触干部,把考察的功夫更多下在平时,更加主动、经常地深入一线,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在乡语口碑里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掌握干部的活情况、新变化。在干部选任中综合分析民主推荐结果与干部个人一贯表现,正确对待票数,不简单地以票取人,鼓励干部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干事创业。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坚持事业为上,不搞论资排辈、平衡照顾,坚持以事择人、依岗选人,

  以实绩论英雄、为发展配干部。重视从基层一线、工作一线、发展一线,从工作困难、矛盾复杂的地方发现和举荐干部。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综合考虑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能力结构、气质结构选干部、配班子,使班子分工合理、专业配套、优势互补,切实提高班子的整体功能和决策水平。坚持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配备,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使用好不同年龄段干部,充分调动各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优化干部关心爱护机制。落实好关心爱护干部的九项措施: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坚持干部岗位变动必谈,工作生活遇到重大挫折必谈,受到上级表彰奖励必谈,受到批评、处分必谈,思想反常、情绪低落必谈,与同事发生纠纷、班子中闹不团结必谈,主动约谈的干部必谈。谈话时,注意方式方法,把问题谈开、思想谈透。加强干部培训锻炼,突出发展导向、需求导向,进一步优化干部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举办“菜单式”选学讲座,扩大干部培训的覆盖面;加大干部挂职锻炼力度,畅通“上挂”、“下挂”等途径,不断完善干部“成长在一线”培养机制。关注干部任职诉求,在干部考察中设置个人诉求表达环节,听取干部本人对职位和工作的意见,统筹安排长期在艰苦一线、在同一职位长期任职的干部轮岗交流,激发干部内生动力。关爱干部身心健康,每年组织干部开展健康体检,及时了解、

  掌握干部健康状况,科学调整干部的工作量和工作岗位;重视干部心理健康,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统筹安排心理保健、心理调适等课程,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活动,帮助干部化解不良情绪、调优心理状态,提升压力疏导、心理调适的能力。落实干部相关待遇,认真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干部带薪年休假制度、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制度,切实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帮扶特殊困难干部,设立困难干部救助基金,干部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其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探视、慰问,予以关爱和帮扶;优先安排失业、无业的干部家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尽可能解决干部后顾之忧,促其全身心投入工作。关心曾犯错误干部,对因工作失误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干部,影响期或处分期已满,本人表现突出、工作需要的,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大力整治恶意信访,对违反信访规定,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干部的,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查无实据的信访问题,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干部恢复名誉。强化干部精神激励,大力宣传基层干部一心为民、敬业爱岗、甘于奉献的典型事迹,组织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在广大党员干部中着力营造崇尚实干、学习先进、勇于创造、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探讨】

  一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在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在解决领导干部“下”的问题时,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严格落实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规定,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坚决进行组织调整。惟其如此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才能真正地触动灵魂、形成导向,推动广大干部规范履职、担当作为。二是实施干部容错纠错重在规范。容错纠错工作应将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尤其是对容错标准、免责程序的把握必须从严从紧,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

  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真正做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让容错纠错成为干部干事创业的“定心丸”,而不是别有用心者的“挡箭牌”。三是强化干部鼓励激励重在落实。加强干部鼓励激励工作,要把注意力聚焦在抓落实上,把着力点放在求实效上。不落实,再好的政策都是一纸空文,再美好的愿景都会成为空想。要汇聚合力,把干部考核奖励机制、选拔任用机制、关心爱护机制建立好,把调动干部积极性、保障干部待遇的举措落实好,让好的政策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考核奖励是杠杆,绩效考核、表彰奖励撬动的是干部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积极性;选拔任用是导向,任人唯贤、崇尚实绩带动的是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好风尚;关心爱护是态度,关注诉求、正向激励调动的是干部谋事创业、岗位奉献的源动力。要坚持表彰奖励向实干者聚焦、提拔重用向担当者倾斜、选树先进向绩优者靠拢,以此凝聚人心、汇聚合力、推动发展。

  

  

篇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探索和思考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是当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干部“只能上不能下”是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中央出台《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重点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实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重要举措。从严治党,关键在从严治吏,而从严治吏真正起作用的核心机制就是干部的“上和下”。可以说,这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的出台,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充分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成果,进一步完善了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

  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打破干部选拔任用顽疾的必要手段。长期以来,干部“只能上不能下”,其问题本质在于领导岗位淘汰机制的底线过低,只要没有出现违法违纪情形,即使出现作风不正、为官不为、能力素质不适宜等问题,但调整缺乏可操作性的办法。此次《规定》的出台,就是通过制度化手段,为党委和各级组织部门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有力抓手,__打破“干部上去就不下来”的顽疾,促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常态化。

  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激情的有效途径。十八大以来,部分干部因为抓得紧了、约束多了,出现“为官不为,精神面貌不振、不敢担当”等现象。《规定》的出台,一方面,让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危机感,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干部“下”正是为那些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干部提供了舞台,为敢于担当、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脱颖而出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针对干部能上能下,近年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曾经制定过相关的政策,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总体上尚未常态化、机制化。“破局”的关键在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难点,主要表现在:

  1.“认识难”,缺乏正确的观念基础。当前社会,狭隘的“官本位”思想仍有较大的市场,人们把是否当官、职位高低作为判断一个人价值大小、地位高低的最终标准,把干部上去后又下来了,简单归纳为干部“出问题、干坏事”的表现。部分干部把党和人民授予的职务当成待遇或奖励,而不是理解成为民谋利的舞台,对“能上能下”这种干部正常退出机制一时难以接受。在考虑干部“下”的问题上,

  组织上也感到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往往采取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办法,避免麻烦不愿较真。

  2.“对标难”,缺乏详细的衡量标准。《规定》列出了十种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进行调整的情形,但在实际认定中,岗位职责不清晰、不明确,部分岗位职责交叉、分工不明,一些需协同推进的工作难以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界定不清,导致行政问责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认定标准还不够明晰,《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进行调整的情形进行描述,但其中有部分情形,如“理想信念动摇”、“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等标准很难量化,在实际工作中把握起来难度很大。

  3.“认定难”,缺乏科学的操作手段。《规定》要求对干部存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考察核实,但目前的干部考察和研判方法,大多是以推动干部“上”为目的而进行的,对干部负面情况的考察办法还不多,基本是一片空白,如果直接将干部提任时的考察研判方法用在干部的“下”上,其效果还有待观察。另外,《规定》只明确了“不搞好人主义、不避重就轻、不借机打击报复”等纪律要求,但没有形成对干部“下”的工作的系统性监督体系,如何让干部“下”得服气,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4.“后续难”,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规定》虽然明确调整下来的干部,只要在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优秀和工作实绩突出,仍然可以再“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下”的干部很难有机会再“上”,公平公正对待调整下来的干部的机制还没有形成。另外,“下”的干部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比较大,容易心生疑虑、自暴自弃,甚至形成随心所欲、放任自流的现象,虽然《规定》要求组织上给予关心帮助,但还缺少制度设计和硬性规定。

  1.正面引导,积极营造干部“下”的良好氛围。利用好理论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等时机,加大对《规定》内容、意义、要求的宣传力度,改变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下必有错”的传统看法,在全社会形成“无论上下都是一种正常干部调整”的共识,逐步对“下”脱敏。在强化制度执行层面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推动领导干部“下”的责任,不能因为求稳怕乱而下不了手,对于被组织认定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切实让广大干部从中感到压力、受到震撼;对于“下”来的干部如果表现优秀且满足任职条件的,也要坚决起用,积极营造干部“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围。

  2.科学研究,建立群众信服的认定标准。坚持有权必有责原则,根据“三定”方案,列出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边界,明晰能力要求,使每个岗位都有清晰的权责。通过签订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和岗位责

  任书等方式,让干部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哪些“必须为”,为评判提供支撑和保障。对《规定》中明确的“十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能定量的尽量定量,不能定量的也要尽可能细化,压缩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提高政策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度。对一些确实难以细化的标准,可以一批典型案例、典型判例,通过“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方法,让广大党员干部有所对照,也让组织处理有据可依。探索引入专业调查机构,通过专项调查、建立数据模型、综合分析等方式,对考核标准进行预判、评估、测算和动态调整;积极创造条件,让广大干部更多地了解和参与标准设置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在标准设置中的“话语权”,使标准更加符合发展实际,更加科学合理。

  3.强化考核,健全务实高效的评判体系。探索制定干部负面情况的有效考察方法,注重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全面、系统、多视角地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动态监管。考核中,既看干部取得的业绩,又看取得业绩的基础;既与各部门、各地区进行横向比较,又对干部历年考核情况进行纵向分析,切实考实核准干部。同时,强化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下”的全程监督,参考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将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各环节的具体情况全程记录、形成痕迹。将干部“下”列入“一报告两评议”、“三员一网”等干部监督工作体系中,确保让干部服气、群众满意。

  

篇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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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作者:钱宪文来源:《前线》2016年第03期

  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做出了制度规范,在建立干部能上能下机制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结合北京市干部工作实际,市委组织部研究起草了《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第201次会议研究了《实施办法》。会议强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健全完善干部正常下的机制,重点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实施办法》提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各类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群团的领导干部及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在下的渠道方面,与中央规定相比,考虑与公务员法和中央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在原有六种渠道基础上,新增“辞职辞退”一种渠道;将“任期届满离任”修改为“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使表述更加符合实际;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将“因健康原因调整”调整为“无法正常履职调整”,把“因健康原因调整”作为情形之一,并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形成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等七种下的渠道,在下的方式上比中央规定增加了18种具体情形。这些情形都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新出台的有关规定增加的。

  《实施办法》还提出,在落实工作责任上,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在定期分析研判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综合表现,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在把握认定标准上,正确把握干部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等认定标准,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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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执笔人:沈;;;聪)

  

  

篇四: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规章制度:XX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施行办法

  规章制度:XX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施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要求,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推动构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XX省推进省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本施行办法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主要是规范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因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以年度目的责任考核为基本根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创立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以及综合研判、履行职责和日常表现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机关和市级各部门的领导

  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调整情形

  第五条根据年度目的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的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政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四〕重点工作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省行业或全市末位的县〔市、区〕、市级部门分管领导干部;

  〔五〕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六〕年度目的责任考核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县〔市、区〕、市级部门-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六条根据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和扶贫绩效考核

  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在全省连续两年退位幅度排名前3名的县〔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政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速,在全省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区

  -政主要负责人;

  〔三〕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县〔市〕-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市〕-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违背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政领导干部;

  〔六〕帮扶单位包村扶贫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七条根据创立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在创立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年度创立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措施不力、进展不明显,严重影响全市创立工作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在全国测评中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全市综合排名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未完成所承当的创立任务,在全国测评中单项测评被判为“零分〞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在创立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群体事件等,导致我市创立全国文明城市被“一票否决〞的

  

  

篇五: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11804【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

  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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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扎实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浙江的实践。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

  参照公务员法

  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章

  第五条

  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

  延长。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要按干部选拔任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2/3

  第七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

  调整;在重要岗位的应根据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三章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

  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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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

  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

  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篇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日报》(2015年07月29日04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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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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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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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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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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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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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河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豫办[2017]32号【发布部门】中共河南省委【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豫办〔2017〕3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

  体系,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

  》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3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班子

  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规范对有

  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违纪违法免职等。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

  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突出讲政治、敢担当、重操守,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二章

  第五条

  到龄免职(退休)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免职或者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或者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任免机关

  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3

  第三章

  第七条

  任期届满离任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

  长。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但尚未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

  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第九条

  问责追究

  》第六条和《关于实行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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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试题

  一、单选题

  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所称推进领导干

  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A)问题。

  A.能下

  B.能上

  C.平衡

  D.

  处分

  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中央和国

  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B)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

  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A.事业单位

  B.党政机关

  C.司法机关

  D.

  人民团体

  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有落实从

  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

  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C)对

  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可以

  B.酌情

  C.应当

  D.

  立即

  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对不适宜

  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A)、

  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

  第1页/共4页

  A.组织决定

  B.主要领导决定

  C.秘密决定

  D.分管领导建议

  5.《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干部本人

  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

  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B)调整决定的执行。

  A.停止

  B.不停止

  C.暂时停止

  D.

  可以停止

  6.《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不适宜

  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

  取调离岗位、(C)、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A.提拔重用

  B.轮岗交流

  C.改任非领导职务D.

  升任职务

  7.《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因不适宜

  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

  职的,(A)内不得提拔。

  A.两年

  B.一年

  C.十年

  D.

  三年

  二、多选题

  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有关领

  第2页/共4页

  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AD)、责令辞职、免职。

  A.停职检查

  B.停薪留职

  C.接受审判

  D.

  引咎辞职

  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干部下的

  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

  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BD)免职。

  A.道德问题

  B.违纪违法

  C.上班迟到

  D.

  健康原因调整

  三、判断题

  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把推进领

  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

  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正确)

  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加强对干

  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

  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

  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

  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正确把握

  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不容许改革

  探索中的出现失误。(错误)

  正确答案:《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

  第3页/共4页

  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加强任期

  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撤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错误)

  正确答案:《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正确)

  6.《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正确)

  第4页/共4页

  

  

篇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测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填空题(共12题)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指出,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5.《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指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6.《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_上一级党组织同意。7.《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强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8.《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指出,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9.《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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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1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指出,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1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强调,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二、选择题(共9题)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A问题。A.能下B.能上C.平衡D.处分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B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A.事业单位B.党政机关C.司法机关D.人民团体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有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C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A.可以B.酌情C.应当D.立即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AD、责令辞职、免职。A.停职检查B.停薪留职C.接受审判D.引咎辞职5.《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B和D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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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道德问题B.违纪违法C.上班迟到D.健康原因调整6.《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A、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A.组织决定B.主要领导决定C.秘密决定D.分管领导建议7.《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B调整决定的执行。A.停止B.不停止C.暂时停止D.可以停止8.《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C、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A.提拔重用B.轮岗交流C.改任非领导职务D.升任职务9.《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A内不得提拔。A.两年B.一年C.十年D.三年三、判断题(共6题)√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2.《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3.《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不容许改革探索中的出现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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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撤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

  √6.《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简答题(共2题)1.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具有哪些情形,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2.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哪些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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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五、论述题(共1题)1.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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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目前干部能上能下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突破工作中一方面是不合格的干部占着职位难以下来必然导致合格的干部难以到位另方面干部的下也不规范没有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化管理机制主观性较强往往导致矛盾激化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学习心得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下面店铺和大家一起来分享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学习心得。希望你喜欢!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学习心得(一)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必须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当前,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探索出了一些比较有效的干部“下”的措施和途径,使干部“能下”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学习《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的心得体会学习《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的心得体会干部能上能下是干部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干部能上能下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突破,工作中一方面是不合格的干部占着职位难以下来,必然导致合格的干部难以到位,另_方面,干部的“下”也不规范,没有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化管理机制,主观性较强,往往导致矛盾激化。领导干部下基层要受到实际效果,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培养对群众的感情,时刻把群众的困难、冷暖放在心上,“心系群众鱼得水,背离群众树断根”。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耐心对待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对改善民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呼声;耐心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化解群众的疑虑困惑。毛泽东同志说过,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生活的基层,对实际情况最了解,因此干部下基层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学习他们的经验,同时也要听取他们的建议。干部下基层要诚心对待群众。在与群众接触的过程中要摆正自己与群众的关系,要以平等的姿态、真诚的态度接触群众,诚心诚意与群众交流思想,这样才能获得他们的理解与信任,才能实现干部下基层的目的。干部下基层,关乎广大领导干部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关乎民心向背。有人曾形象的将下基层比喻成“鸭子”,告诫广大大党员干部要沉下去。怎样才算沉下去了呢?要做到轻车简从,不要前呼后拥;要明察暗访,不要冰山一角;要真抓落实,不要走马观花;要饱含深情,不要高

  高在上;要提振精神,不要满腹牢骚;要一视同仁,不要嫌贫爱富;要持之以恒,不要一阵清风。总之,广大下基层的党员干部要真正把群众当成亲人,以耐心、虚心、诚心和真心接触广大群众,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为建设经济强省、提供强大动力。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学习心得(二)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指出,打破干部部门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不难看出,《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是从制度建设上确保三中全会精神的落实。而笔者认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关键是"能下"。尽管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就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的终身制,然而“干部能上不能下”,特别是“不能下”的问题依然存在。就其原因看,在干部选拔中论资排辈,唯年龄、唯学历、唯分数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受"下必有错"观念影响,领导干部一旦升迁到某一行政级别,此后只会平调或者升迁。干部不仅不能提前退休,即使工作出现差错或失误也是暂时平调或异地为官。哪怕是严重违纪被问责,待风声过去又悄然复出,甚至官复原职。干部的这种能上不能下造成了诸多弊端,不仅影响了干部队伍活力,一些政治觉悟高,敢于担当,服务能力强的人,因干部"不能下"却想为而无位。而且还因此滋生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土壤,干部"不能下"成为了一些干部腐败的温床,严重阻碍了改革的快速推进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正如会议所强调,推进解决干部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我认为,要解决"能下"的问题,既要从转变观念上入手,还应从制度建设上着力。改变"上荣下辱"、"下必有过"的旧观念,严格执行退休制度、任期制度,正确对待“上”与“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干部"能上"标准,完善干部"能下"规范,科学构建考核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措施,以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通过推进干部能上能

  下,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用起来,从而提高干部队伍活力。我认为,此规定作为干部体制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必将成为治理庸政、懒政的一把"利剑"。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学习心得(三)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6日召开会议,会议由中共中央主持,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关于若干规定(试行)》。此次会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学习《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的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学习心得会议中提到,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在干部工作中,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制定和实施《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又要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干部能上能下被要求予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专向规定系我国首次提出。在反腐这个大的形势下,着对于领导干部新的选拔标准、方式等也将是一个新的契机。我们就是需要在这样的领导体制下走向共同发展的美好明天。

  

  

篇十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

  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

  (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

  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

  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

  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

  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

  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

  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

  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

  (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

  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

  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篇十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同名42946)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人民日报》(2015年07月29日04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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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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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次作出安排。第十三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

  予以免职。第十四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

  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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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6.04.262016.04.26

  国家公务员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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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金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昌县委、金川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工委:现将《金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2016年4月26日金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及《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督促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

  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主要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和不能正常履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做出规范。涉及干部到龄

  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因工作失职应当问责的,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实行问责追究;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降职、降级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区)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乡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调整情形及方式第五条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对经组织提醒、教育或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调整。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调离原岗位:1.人岗不相适的;2.团结协作意识差、干部群众意见大的;3.不遵守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的。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改任同职级非领导职务:1.不注重学习提高,思想僵化、墨守成规的;2.工作激情减退,不能有效履行领导职责的;3.因年龄等原因不适应领导岗位的。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免去现职:1.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起考验的;2.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县(区)、本部门(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条”规定以及市委有关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6.缺乏担当精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避事耍滑、庸懒散拖、欺上瞒下、工作不负责任的;7.对市委重大工作部署和深化改革、创业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

  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8.品行不端正、情趣不健康,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予以降职:1.所在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连续两年在全省考核中排名倒数第一,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和直接分管责任的;2.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3.按照省、市委扶贫攻坚的部署要求,不能按期完成精准扶贫任务,所在领导班子精准扶贫实绩考核

  结果被评为“较差”等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分管责任的。第十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

  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十一条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第十二条干部本人自认为不能适应现岗位,主动要求辞去领导职务或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可根据具

  体情况调整职务;申请提前退休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批准提前退休。第三章调整程序第十三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考察核实。在考准考实的前提下,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巡察、审计、个

  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2.提出调整建议。组织部门或者干部所在单位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4.谈话。组织部门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四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第十五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

  职。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第四章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第十六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要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

  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七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对不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和处理违纪违规问题,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组织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通过年度考核、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谈心谈话、专项教育活动等途径,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九条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及时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给予关心帮助。对任期届满、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调整下来的干部,组织部门应加强跟踪了解,向党委汇报有关情况,提出新的任免建议。暂不宜安排工作岗位的,区别情况采取待岗学习、离岗培训、下派锻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促其克服缺点不足,提升能力素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金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五: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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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关键是解决好“下”的问题

  作者:索耀乐来源:《实践·思想理论版》2016年第01期

  编者按:尽管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就废除了领导干部职务的终身制,然而“干部能上不能下”,特别是“不能下”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干部队伍活力,阻碍了改革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中央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及工作实际,针对解决好干部能“下”的问题,从观念障碍、制度机制等方面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以引发读者深入思考,并启发相关工作部门做好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促进干部队伍优化。

  中央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就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专门作出制度规定,是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吏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对于加强和优化执政骨干队伍建设,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干部能上能下,关键要解决好“下”的问题,应重点从三个方面努力。第一,要着力扫清干部能上不能下的观念障碍。中央出台《规定》,目的是要建立优胜劣汰、奖优罚劣、激发全体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新机制,改变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状况。但在推进中,仍存在许多观念上的障碍。从干部个人成长进步的角度讲,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在当前干部队伍和群众中仍然比较严重,大家以职位的升迁变化衡量事业的成功程度,认为被调整下来是件不光彩的事情,代表着自己事业的失败和组织的不认可;从组织选人用人的角度讲,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存在着培养一名干部不容易,不能一棍子打死,除非所犯的错误情节严重,否则都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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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一个改正的机会的看法。在这样的思想观念影响下,干部难以接受被调整下来的现实,组织对推动干部能下也难以下大的决心。推动干部能上能下,首先应从三个方面下力扫清这些观念障碍:一要营造正确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干部能上能下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人岗相适、推动事业发展和个人身心舒畅的重要意义,引导干部把职务的升迁和事业的成败区别开来,降职不降志;引导社会舆论正确对待“下”的干部,营造干部被调整下来属于干部队伍正常的动态调整,不是过去行现在就行,也不一定现在不行将来也不行,此时不行就是“下”的对象,而绝不是对某一干部全盘否定这样的理念和舆论氛围。二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扎实有效的举措,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党性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以碌碌无为、在位不作为、不尽责担责为耻,立志干事而不是当官,从而正确地认识岗位要求和个人能力的适应性,理性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此岗不见长、彼岗如鱼得水,关键是很好地实现人岗相适的理念。三要转变工作思路。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从对党负责、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来认识干部能上能下,辩证地看待干部“下”的问题,将过去单纯依靠严把选人用人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单向思路转变为既重进口、也重出口的进出结合的双向思路,建立干部使用的纠偏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第二,要努力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机制。《规定》从制度层面对“下”的对象、程序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6种“下”的渠道,明确了5种新增问责情形和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但这些情形定性的多、定量的少,实际工作中把握起来难度较大。鉴于此,还需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标准、规范程序、创新方式。一要进一步细化干部“下”的认定标准。要在准确把握《规定》中明确的调整情形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建立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指标体系和问责的认定标准,能量化的尽量量化,难以量化的尽量细化,比如:经济发展、扶贫开发、环境整治、生态保护等可以通过量化指标来综合评判和科学认定,深化改革、党的建设、维护稳定等难以量化的内容,可以通过细化要求和标准来实现综合评判和科学认定。二要着力规范干部“下”的程序。《规定》明确了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和任免等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5道程序,这些程序总体上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上”的程序是对应衔接的。在“下”的程序上,不宜再进行过多的细化,重点要把握好考察核实印证和思想疏导认可两个环节。三要探索干部“下”的适宜方式。实践中,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不一,有的原因还比较复杂。因此要在综合运用降职、辞职、岗位调整等措施的基础上,区别干部不胜任现职的原因,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比如,对违法违纪的干部,采取免职的方式;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在状态、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干部,采取责令辞职的方式;对工作态度端正,但业务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干部,采取召回的方式,通过培训让他们回炉淬炼,提高能力;对宏观把控能力较弱、不宜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干部,采取转任一般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方式;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缺乏全局驾驭能力的干部,采取转任专业性、技术性职务的方式。第三,要尽量解除被调整下来干部的后顾之忧。解决好干部“下”的问题,要通过一定方式体现组织温暖和人文关怀,让他们感觉到组织并没有抛弃他们,防止把干部推到组织的对立面,要给其留有改过重振的机会。一方面要做好调整下来干部的思想疏导工作。对下来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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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要通过有效的思想工作,让干部正视自身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减轻抵触情绪,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对待组织的决定及个人的实际状况。同时还要通过改善其工作条件、帮助其解决家庭和个人生活困难等多种方式,体现组织的关怀与温暖。另一方面要畅通调整下来干部“再上”的渠道。研究“下”的干部重新任职的专门办法,对调整下来的干部重新任职的条件、程序、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对“下”的干部一视同仁,对那些通过自身努力,在新的岗位上作出突出成绩的,经组织考察可重新提拔重用。通过树立这样一种用人导向,让被调整下来的干部觉得还有希望、有奔头,让他们感到只要切实改正错误、提高能力,组织上还会重新使用,从而降低对“下”的恐惧和抵触。(作者系中共包头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责任编辑:康红波

  

篇十六: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布部门】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布日期】2016.06.22【实施日期】2016.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黑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7月,中央颁布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规定》》(以下简称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

  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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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要求,紧密结合省情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

  焦中心工作,按照实现全面振兴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细化了下的情形,规范了下的程序,明确了下的责任,为我省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既要坚决推进能上能下,又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注意保护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细则》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和《实施

  黑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

  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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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

  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黑龙江振兴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县级

  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精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有6种,分别为: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

  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干部,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章

  第五条

  到龄免职(退休)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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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地厅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要根据干部退休有关规定和

  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从严掌握,并按照规定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延迟免职(退休)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县处级及以下干部不得延迟免职(退休)。

  第三章

  第七条延长。

  任期届满离任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

  第八条

  按照任期制度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

  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的,可以在职数限额内安排担任其他领导职务,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

  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四章问责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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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

  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

  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

  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

  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

  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

  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

  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九条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

  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第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

  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篇十八: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的什么

 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实施细则规定,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干部具有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抓作风建设不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等情形者,将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实施细则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品行不端等情形者,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通知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正确把

  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实施细则》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五)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或恶劣影响的;(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一)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二)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十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四)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八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程序为: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办理相关事宜。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九条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重新任职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第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十一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

  其级别和工资待遇。第十二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第十三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在决定前应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十五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第十六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

  探索中的失误。第十八条建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总结报告和督促检查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情况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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