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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时间:2023-07-05 09:45:04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李华,褚天舒(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南京211815)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以较快的速度持续增长,曾

李 华,褚天舒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5)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以较快的速度持续增长,曾经的粗犷式开发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普及的不到位,导致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不良企业社会责任事件频频发生。在创建和谐社会、推动绿色经济以及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应当被上市企业透明、全面地进行披露。上市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解决就业、发展民生等领域具有重大作用,上市企业的目标虽然都是追求更多的利润,但盲目地追求短期利益可能对社会公众的人身健康以及自然环境产生损害,只有让企业保持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我国社会经济才能更好地长久发展。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营商环境,证监会于2018 年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对其中有关于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以及在上市企业治理中信息披露的定位等问题做出了相关修改和规定[1]。基于新的证券法规,我国政府针对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施加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此项举措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企业披露信息的行为,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良好的信息获取质量。上市公司履行相关社会责任是上市企业基本的社会义务,也是营造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良好的社会营商环境以及经济秩序,能够使我国上市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与其应当的社会义务,并且及时地做出有益于社会的正确选择,从而使上市公司享受良好社会营商环境时也能够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由此可见,对我国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披露内容缺乏完整性

我国上市企业通常呈现出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较为片面的问题,与西方成熟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相比较,我国企业在年报或季报中的披露享有较大的自主性,因此有的企业会选择只对具有积极影响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而刻意隐瞒或者回避相对负面的信息,由此在社会公众面前只呈现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形象,而损害了社会公众获取真实全面信息的权利,呈现出一种报喜不报忧的风气。但是,从信息的使用层面来讲,好的信息或负面的信息对信息使用者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目前来看,我国部分上市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报告完整性较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水平差距也较大[2]。某些上市企业的报告仅具有简单的文字性描述,而有的企业也仅仅是对具有积极影响方面的数据进行了简单的呈现,其信息披露报告的形式和内容都缺乏专业性。某些特殊行业的企业在经营中往往会对自然环境产生较大破坏或对能源资源使用量较大,具有较高的环境敏感性。因此,这些企业更要保证其报告中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以及全面性,并且配合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其在社会责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不完善

不完善的社会信息披露模式也是目前我国信息披露体系的问题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也愈发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在信息披露制度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他们通常会以本国的国情为基础来建立相应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报告主要是将非会计基础类信息作为重点的披露信息,而针对会计基础类信息的披露则相对较少,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来看,这将会加大其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评判难度,使社会公众难以真实而直观地获取信息。此外,从披露框架上来看,我国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也存在不足。披露的内容经常会出现一些类似于信息披露不对称的问题,这将使企业报告的实用性降低,同时,我国企业的信息披露的领域也有待扩充,例如在针对环境信息的披露过程中,企业经常会表现出信息公开上的狭隘,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许多披露信息的公开与否还是由企业管理层决定的,中国环保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此表现出的强制性很少,许多公司属于自愿披露[2]。由于这种自愿性,各企业披露的方式和形式不同,缺乏统一性,披露的内容也相应地缺乏可比性。从披露信息内容角度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披露仅限于文字表述,很少经过会计处理。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针对上市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以此来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的执行。

(三)政府在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的主导地位不足

通过观察欧美国家的信息披露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其政府的主导地位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政府的主导下,他们的信息披露模式具有稳固且高效的优点。欧美国家政府通常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强制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并且在此基础上配以明确的指导方针,这一举措对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减少负面事件发生、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相比之下,在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系统中,政府并没有享有足够的主导地位,相应的能起到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3]。在政府的主导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下,披露政策以及要求对上市企业缺乏约束力,过于自主的环境使得披露信息的权利变相地由企业进行操控。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披露的内容,这可能会导致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欠缺以及完善性受到损害,也可能由此影响到政府机构或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制定。

(四)上市公司缺乏披露意愿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9)»显示,中国信息披露水平的平均得分只有19.7 分,这表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仍处在较低的水平。根据2009~2018 年数据统计,其间我国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企业从471 家增加到851家,虽然有较为明显的增长,但是从总体来看,占我国上市公司的总体数量仍不到1/3。由此可见,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愿不高,向社会公众公开自身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意识较为淡薄,即使近十年来进行披露的上市公司数量有所增长,但总体来看仍然处在较低水平,我国上市企业的披露意愿有待提高。

(一)上市公司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虽然自2009 年起,能够主动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但考虑到整体上市公司数量,进行披露的公司所占比例还是处在较低的水平。近几年,我国社会上屡次发生诸如食品安全危害事故、企业制假售假、违规裁员以及环境污染等负面事件,这很大程度上与我国上市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匮乏有关。许多上市企业的管理层在进行其社会责任信息的报告时,更多地只反映其良好的一面,而故意隐藏或瞒报其经营活动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内容[4]。我国相关机构未制定强制性的规定,使得我国上市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领域拥有一定的自由权,这使得部分企业的管理层有机可乘,利用规则上的漏洞来谋取利益,这种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行为不仅伤害到了我国的社会环境,也对其竞争企业产生了不良影响,然而相对自由的披露权利,使得我国相关部门在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管时遇到的困难和执行难度也较大。

(二)惩戒激励制度缺失

在施行自愿信息披露的规则下,我国有近2/3的上市公司没有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社会各界对上市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使得许多公司面对的社会责任压力增大,许多企业由于考虑到披露负面信息可能产生的媒体报道以及公众舆论的压力,而选择对其报告中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进行选择性的披露,将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以及消极因素的信息进行掩盖,只向社会公众展现企业良好的一面。股票市场上的失利也有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投资上的风险,总而言之,披露负面的社会责任信息可能为公司带来诸多的负面效益,因此企业管理层实际履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意愿将十分有限。所以在缺乏具体有效的激励惩戒措施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缺乏强制推动力并且主动性不足。

(三)缺乏规范性准则

我国目前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规范以及指标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明确而统一的规定,这使得目前上市公司使用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模式缺乏一致性,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对披露内容的要求没有统一的守则,进而导致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会计核算的操作性也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些上市公司主动对其社会责任信息进行了披露,社会公众以及相关部门也可能因为缺乏准则而难以去评判其具体的信息质量以及达成的效果[5]。如果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企业披露的信息仍存有质疑,这将不利于我国上市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并且可能会对其主动进行披露的意愿产生负面影响。

(四)解决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的方法

1.改善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在改善我国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相应监管部门应该为信息披露工作设定明确的披露目标,并且在不同企业中统一规范披露的形式和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自由度进行限制,督促企业增加会计数据类信息的披露量[6],使得披露内容有据可依,并且更加真实准确。我们还需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使同行业间的不同企业的信息披露具有可比性,通过明确的披露标准以及合理的评价指标来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程序。

2.完善企业内部治理

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对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同样具有重要意义[7]。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分为公司董事会治理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在建立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公司股东、管理层以及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协调,企业选择社会责任问题专家作为企业顾问,在决策过程中适当地考虑专家意见,或者在董事会席位中安排负责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专门董事,来加强管理层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问题的重视程度,并且以自上而下的形式规范管理层的披露质量。同时在自愿披露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明确社会责任行为主体的责任以及加强企业内部对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使社会责任意识深刻融入企业文化中。通常情况下,企业具有的社会责任意识越强,其在报告中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将越高[8]。

3.相关机构完善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完善,会使企业管理层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过程中有选择地进行信息披露,信息使用者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产生错误的决策。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披露规则来限制不全面、不真实和缺乏可比性的信息披露问题的产生[9]。同时,缺乏规范的社会责任会计很难使上市公司真实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会计准则为会计工作提供了基础和平台,使会计工作更加规范[10],因此,我国必须针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建立更加完善的准则规范,从而使我国的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4.加强政府的主导地位

通过观察欧美国家的信息披露模式和披露水平,我们发现当政府在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时,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较高[11]。因此,需要明确我国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中的主导地位,有关部门需要构建统一的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政府的强制性规定约束企业管理层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同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施加相应的惩罚措施[12]。在规范信息披露政策的过程中,我国还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治理模式,同时结合我国各行业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特点,形成一个可操作、可实施的方案,明确法律形式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上市企业应更全面地向社会公众披露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在企业的员工福利、环境治理、公共福利以及消费者的权益等方面尽可能详细地对其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并自觉地履行上市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义务。和谐社会以及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拥有良好的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将可以从制度上规范企业行为,减少信息披露不全、缺乏可比性的情况,提高上市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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