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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10篇

时间:2022-11-14 13:55:37 来源:精优范文网
导读: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10篇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10篇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10篇,供大家参考。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10篇

篇一: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显而易见,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当前人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依法进行调处,而且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2002年中办发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

  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的。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

  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

  1.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

  人民调解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其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安定,更关系到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默默无闻地奉献,用自己的辛勤汗水铸就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第一道防线”。要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员以“知民情、化民怨、解民忧、正民风、谋民利”为己任,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豪感、坚定性、做好本职工作的热情及干劲。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本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本地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采取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注重培养调解员为民服务的品德和意识。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标兵。

  其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是基础

  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提高领会其精神实质的水平和能力。学习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常用的涉及承包、计划生育、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农业生产、民事侵权、医保、劳动治安、合同物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必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是关键

  一、是高度重视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渠道。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师团两级分批次培训。师司法部门负责培训团级人民调解员和连队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团司法所重点培训连队调解员。培训内容主要为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治安形势要求与任务、调委会性质任务、民间纠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通过建立分级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以期逐渐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水平。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首先,各团司法所每月要定期召集全体连队调解员观看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教学光盘(可以是反复观看和学习,通过解说,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格式。

  其次,召开调解观摩会和经验交流会,以观摩调解典型邻里纠纷的形式,让调解员在现实案例中把握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并组织团、连两级人民调解员一方面交流观摩会的体验和收获,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交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经验和遇到的疑难困惑,共同探讨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促进调解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是强化在岗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团、连两级调委会应建立健全在岗调解员学习制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年度在岗学习计划和检查督促措施.团调委会和司法所要积极配合为调解员提供内容完整的学习材料.强化对调解员的考核、评比力度,提高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可以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学习内容。还可

  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疑难纠纷分析会、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要建立调解员诚信制度,保持调解工作的纯洁性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为调解员提供民事审判观摩的学习机会。师、团两级调委会应拓展工作思路,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兵团法院的沟通,积极争取他们对本师、本团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组织旁听审判,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的形式,以案学法;特别是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其调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人民调解员要在自觉接受法院和公安机关指导的同时主动拓宽工作视野,配合公安机关搞好辖区内社会治安、协助他们做好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并配合他们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以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使兵团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首先要采取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较高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其次,主动请一些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再次,还应学会整合社会资源,创建优化的社会化调解队伍。广泛吸取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高望重的退休教师和老干、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办事公道、威信较高的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扩大社会参与,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六、应大力宣传典型,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先进调解员,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培养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作风,在调解员队伍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调解工作长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牢不可破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公信度。

  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解纷止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务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一些

  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本文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了一些初步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把人民调解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建立健全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表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协调配合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促进社会来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表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营造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

  要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要继续巩固组织、提升素质、规范工作。对现有村(居民及人民调解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在各个层次调解组织体系和调解员队伍中,乡镇一级调解组织是主导和纽带,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大力提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和人民群众对调解的需求,加强与劳动、土地、城建、医疗、环保等重点部门的对接,主动设立调解组织,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乡镇调解组织队伍要有专职人员调解这项工作。村级调解组织队伍不要以三年一次的

  村级两委换届引起调解员的同步变动,各村要以实际情况人员作些适当调整,要做到调解队伍基本稳定。要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和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有效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水平和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表彰经费、调解办案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不断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充分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让亿万华夏儿女为国泰民安、一派欣欣向荣的祖国感到骄傲好自豪。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

  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者们应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做到未雨绸缪。结合几年来我团和本人在二连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对新时期团场及各连队努力做好这项工作谈点自己肤浅的认识...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

  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

  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

  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篇二: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时根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还有大量的公共道德、风俗、情理等社会规范。这些规则的适用,表达了"和为贵'及礼义伦常等传统价值观的社会力量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重要地位,这对于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培育社会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际关系、传承与维系传统文化、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整个社会的政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但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但基础不牢

  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是经过特地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单位指派设立,随便性较强。二是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单位职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职,导致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三是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四是企事业单位、行业性区域性组织民调组织的设立还不能到达要求,有的有其名无其实。

  〔二〕司法所对调委会的管理指导难度大

  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支配的工作反应不够主动主动,导致了村级调解工作陷入困局。

  〔三〕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奉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当的。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本钱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四〕人民调解业务建设创新不够

  纠纷发生后,能主动劝告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但是在新的形势下,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一系列新状况,新问题,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调解文书规范,内务档案管理规范,形成自己的特色等方面,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治、经济、社会及形式进展的需要。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清形势,把好"第一道'防线

  要认识到村级调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准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深化认识,构建"大调解'体系

  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连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连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连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三是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连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三〕夯实基础,加强"规范化'建设

  在新形势下,特殊要注重如下几点: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商量、回访、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标准化调委会评定、复核和"四无'村评定活动,促使调委会建设上台阶上水平。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村〔居〕调委会主任一般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要配齐配强,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声威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促使调解队伍素养普遍提高。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状况和调解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状况明,底数清。

  〔四〕落实经费,保障"常常性'运转

  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主动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一是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必需将调解人员的误工酬劳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开支计划,按时拨付。二是乡市财政可以按调委会调解案件数量和调解难易程度据实给予办案补贴,作为调委会工作经费的有效补充。通过形成保障体系,满足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经费需要,有效地激励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常常性的长效运转。

  〔五〕强化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敏捷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广大调解员必需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削减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特地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与调解人员的酬劳补贴直接挂钩。

  〔六〕整合资源,形成"综合调处'合力

  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冗杂性强,单靠市、村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建议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社事办、经济办、社保站、规划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合力,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篇三: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篇【1】

  近日,贵德县召开了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大会,130余名人民调委会主任和人民调解员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几年来贵德0县人民调解工作,分析了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表彰奖励了在20XX年度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10个先进集体和15个先进个人,并对人民调委会主任和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会上,贵德县县委、县政府副县长俞宪海同志从六个方面就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一是积极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要把“三项重点工作”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在继续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积极参与土地承包、劳动争议、医患医疗、征地拆迁、古城改造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是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的宣传教育功能。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贯彻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始终,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重点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广泛深入宣传,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并依法律、按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民主法治村创建等活动,巩固、加强村(居)和乡镇(社区)调解组织,充分发挥村(居)调解组织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以司法所为骨干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在指导村(居)调委会等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和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中的作用。要结合贵德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切实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和行政接边地区矛盾纠纷联防联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逐步建立规范运作民营企业及特殊行业的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四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通过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提高纠纷调解率、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社会公信力。

  五是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创新,切实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服务群众、促进民生问题解决,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通过推进人民调解进人民法院(法庭)、进公安机关、进行政执法机关、进信访机关、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案件处理等形式,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形成工作合力,增强调解效力。

  六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作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来抓。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坚持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把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同志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并注意吸收法律工作者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逐步优化队伍结构。

  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篇【2】

  今年以来,新都区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市司法局突出一个主题(化解社会矛盾主题)、强化两大功能(强化大力开展重大矛盾纠纷化解,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的功能;深入开展基层社会民间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发挥群众自治功能)、夯实三块基础(夯实组织

  建设、队伍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三项基础性工作)工作目标,全面推进基层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服务世界生态田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镇(街道)党委政府换届选举等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为全区的社会政治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领导重视,人民调解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加剧,矛盾纠纷日益尖锐和复杂,为社会和谐稳定埋下了诸多隐患。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司法局党组年初就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今年工作重点,多方努力,多策并举,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借“三定”方案之机,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工作科,指导、管理全区的人民调解工作。二是由区政府副区长冯静任组长的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作用进一步发挥。今年是镇(街道)党委政府换届之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攻坚之年,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深化,各种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矛盾纠纷呈现群体性、多元化态势,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为有效排查、预防各种矛盾纠纷,妥善调处涌现出来的矛盾纠纷案件,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周密部署,精心指导,确保了人民调解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三是领导督办,局长亲自参与调解。新繁、军屯等镇一些影响重大的案

  件在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具体指导和关心下得到有效化解;局长张玉霖多次亲自主持调解罗某与郭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给全区广大人民调解员树立了榜样。四是广泛调研,全方位加强调解组织和网络建设。7月,局长张玉霖亲自率领局党组一班人赴广汉考察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并多次协调召开区“大调解”办、区公安分局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筹建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多次深入木兰、石板滩、大丰等镇(街道)调研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工作,反复与相关镇(街道)党委书记、镇长沟通协调,确保区社会办指定的一些涉及司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项目得以顺利落实。

  二、广泛开展《人民调解法》宣传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是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昔日的“东方经验”上升为今天的法律规范,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区司法局专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宣传活动的通知》(新法建办1号)。一年中,各司法所按照通知要求持续不断地广泛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1月14日,区法建办、区司法局协调组织区大调解办、区法院、区检察院等20余个相关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

  专(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在新都城区黄桷树广场举行了一次大型的《人民调解法》宣传活动,参与群众万余人,制作展板50余个,发放人民调解宣传资料20000余份。市局吴小兵副局长,新都区委、政法委书记曾刚强,区政府副区长冯静等领导亲临活动现场指导。全区13个镇(街道)也同时在辖区内繁华地段开展了相应的宣传活动。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对我区《人民调解法》宣传活动进行了报道。5月12日,区人大会一行21人在主任欧阳诚带领下对我区《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进行专题调研,视察了新繁司法所、三河街道二台子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法》的顺利实施给予充分肯定。

  三、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制度建设特色鲜明,亮点突出

  人民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员队伍稳定,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能力强;调委会制度完善是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

  (一)依照《人民调解法》重新对全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统计,并积极探索和扎实推进“星级”调委会评定工作。共评出马家镇石坝社区、斑竹园镇忠义社区等“三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大丰街道崇义社区、泰兴镇张庵社区等“二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8个。全区13个镇(街道),253个村(社区),26个企业、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同时,根据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六进六入”专项活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

  意见》(新都司发〔27号)和《关于分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六进六入”专项活动的安排意见》(新都人调组1号),在全区广泛掀起了“调解组织进园区入公司企业、进企业入车间班组、进小区入楼幢院落、进车站入客运专线、进景区入名胜景点、进市场入摊点柜台”的活动,进一步加强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至10月底,在区司法局人民调解指导中心的具体指导下,区工商局在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寿新都支公司、苏宁电器商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商贸旅游局在桂湖公园、宝光寺分别建立了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交通局在新都汽车站、石板滩汽车站建立了客运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房管局成立了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新都镇新城花园、东竣湖,大丰街道方营小区、泰兴镇普河小区、木兰镇农和片区等多个大型居民聚居区建立了小区调委会,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与此同时,我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也在不断磨合和探索中前行,并取得了成效,截止目前,仅检察院委托检调对接调解案件就达17件,调解成功15件,调解成功率达88.2%。基本实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为更好地服务群众,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区司法局积极探索将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基层一线,向村(社区)延伸,在大丰街道北延新居建立了融人民调解、法律援助、

  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业务于一体的“法律服务工作站”,为社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各类法律服务。

  (二)在调解员队伍建设上,我们注重提高调解员素质和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积极完善和探索调解员“等级”评定和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制度。并按市局等级调解员评定标准评定出钟瑜、韩博怀、黄贵长、邱文昌、刘迎松等一级、二级人民调解员17名;周小丽、黄成福等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136名。并联合区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联络员培训的通知》(新司发38号),于7月19日至8月12日,采取各镇(街道)分片集中,由调解科长和区法院立案庭、基层法庭庭长统一授课的方式,对全区13个镇(街道)1530余名调解员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人民调解法知识培训;10月,利用村(社区)两委干部培训之机对缺课调解员进行了补训,使调解员全年参训率达100%,帮助广大人民调解员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更好地实施《人民调解法》,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还积极参与省、市组织的调解骨干培训,先后组织四批28名司法所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调解骨干、调解能手参加省、市人民调解法律知识培训,有效地提高了我区调解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调解员队伍建设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面向全区公开招录了26名专职法律服务社工充实到基层司法所协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为调解员专业化建设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按照“六统一”、“六落实”要求在每个镇(街道)分别建设了2—5个高标准的村(社区)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计划再用2—3年时间使全区有条件的村(社区)、企业、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均达到标准化调委会建设要求,形成镇镇有特色、处处有亮点的人民调解新格局。同时,对调解文书按照司法部最新标准重新进行了规范,统一印制了《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1500本75000余份,人民调解卷宗5000余套,利用调解员培训之机,发放到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手中。

  四、广泛开展化矛盾、促和谐专项活动,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

  今年,区司法局先后下发《关于集中开展“两会”期间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维稳活动的通知》(新都司发〔2021〕6号)、《关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新都司发〔2021〕16号)、《关于开展2021年春耕大忙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新都司发〔2021〕21号)、《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四无村(社区)”创建活动完善基层治理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新都司发〔2021〕24号)、《关于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攻坚克难活动”的通知》(新都司发〔2021〕26号)、《关于开展“十一”国庆期间矛盾纠纷专项调处活动的通知》(新都司发〔2021〕59号)以及争当调解能手等活动,把人民调解与“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

  育实践活动和“警民亲”活动紧密结合,以活动为抓手,在全区广泛掀起了化矛盾、保平安、促和谐的群众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热潮。军屯镇、马家镇成功调处了社会影响大、持续时间长的患者家属与区人民医院、镇卫生院的医疗事故纠纷;木兰镇、新都镇、斑竹园镇成功调处了多起工伤事故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新繁镇调处了危及多人的重大食品安全纠纷;石板滩镇、新民镇把“警民亲”活动落实到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去,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成功调解了多起赡养、劳动务工纠纷。通过活动的开展,一大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积案、老案、难案”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切实为当地党委政府分了忧、解了难。而且,各种活动有安排、有督查、的小结,确保了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1—10月,全区各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复杂疑难矛盾纠纷1489件,调解成功1437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分别达100%和96.5%。一至三季度申报个案833件,个案补贴金额91000元。

  同时,区司法局还充分发挥省、市调解能手的积极作用,多次在新繁、斑竹园等镇召开省、市调解能手和部分村(社区)调解主任座谈会,交流调解经验和心得,对一些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展开会诊,引入律师参与检调对接,有效地提高了我区人民调解化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能力。

  五、塑造典型,加强宣传,扩大我区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

  今年以来,我区大力塑造人民调解先进典型,激励全区各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投身人民调解工作,努力为全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1月,新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石板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河街道二台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成都市“大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斑竹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首席”人民调解员韩博怀,龙桥司法所所长胡先明,木兰司法所司法助理员、“首席”人民调解员罗长林,新民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刘清泉,新繁镇南街社区调解主任邓小云获成都市“大调解”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同时韩博怀还获得成都市委、市政府命名的成都市“十大调解能手”称号。7—8月,借对全区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法》培训之机,对20XX年表现突出的45个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和集体,49名调解先进个人以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进行表彰(新都人调组〔20XX〕2号《关于20XX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近期,军屯司法所所长余茂云由于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成功调解多起重大群体性事件,辖区调解组织、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成效显著,经局党组推荐到市司法局表彰。

  今年,省市及其他传媒也多次对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广泛报道。1月,四川电视新闻频道对我区的《人民调解法》大型宣传活动进行了专题报道;5月,四川电视2台“名星茶馆”栏目对我区成功调处大丰华美社区两个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因小孩早

  恋导致辍学离家出走的邻里纠纷进行了专题点评报道。8月,《成都日报》、《四川法制报》分别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进行了报道。10月,“省十大调解能手”新繁司法所所长钟瑜的“钟式调解法”先后被《成都日报》、新浪网、易网转载。1—10月,编印人民调解月报10期,撰写简报30余篇,适时反映了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动态,多篇被市司法局采用并向全市转发,对宣传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司法行政队伍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表现在调解组织建设上,一些有条件的园区、企业不愿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部分企业、村(社区)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投入不足,无调解室,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缺乏力度,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三)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全面。一些调解组织不善于统计,以致统计数据失真,不能准确反映全区矛盾纠纷现状和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四)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员流动性强,在调解员队伍规范化管理,推行调解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上存在较大难度,还需进一步探索。

  七、2021年工作思路(一)按《人民调解法》要求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使人民调解网络更加完善,力争覆盖面达100%。(二)加强标准调委会建设力度,使全区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85%以上达到“六统一”、“六落实”建设标准。(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和调解员素质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专职法律服务社工队伍的作用,使之成为基层一线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中间力量;二是加强对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调解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正确使用人民调解文书的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四)广泛开展矛盾纠纷调处专项活动,以活动解民忧,以活动促稳定,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化解、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篇【3】一、调解案例情况

  本季度我社区调解办公室对辖区内38宗案件进行了及时有效的调解,其中35宗案件在我们领导及调解员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的耐心调解下,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化解了矛盾冲突,达成了和解协议。

  二、具体工作情况

  1、本季度调解委员会调解家庭矛盾纠纷的案件多宗,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家庭成员之间吵架、斗殴及赡养老人等问题。20XX年1月27日傍晚,我社区某居民家庭父子吵架引起了我们调解员的高度重视,父亲跳起来说:“我不想活了”,儿子也放出话来:“总有一个要躺在地上。”对于这对父子间激烈的冲突,我们调解员细心的了解事情的缘由,耐心劝慰。两小时后,父子俩终于安静下来了,接受了调解员的劝导,父亲答应以后和儿子好好相处,儿子也答应会孝顺父母,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

  2、调解邻里纠纷10多宗,邻里间的纠纷一般发生较多,但一般在我们调解员的调解下都能化干戈为玉帛。20XX年3月10日,一居民在老房拆建的过程中,一碎砖砸坏了隔壁邻居家的窗玻璃,于是双方发生了口角,我们调解员接到情况后,立即赶往现场,一面平息双方的情绪,一面了解情况。最后,在调解员的调庭下,双方握手言和了,拆建房屋的户主当即赔偿了邻居家下班的损失。

  3、调解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因口头协议、工资待遇等劳动纠纷问题多宗。对于此类劳动纠纷,调解员在调查核实情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说教和调解充分做到以法律为依据,把相关法律条文展示给用人单位和员工看。最后用人单位和员工在法律事实面前,都能依法履行其双方的职责,使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在此类案件的调解中,调解员不仅成功调解了劳动纠纷,而且强化了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如:20XX年3月12日,在龙眼恒骏制衣厂发生的用人单位不承认口头协议,而降低员工在淡季期间的工资待遇。

  4、调解用人单位因春节期间发生的超时加班、加班工资计算、欠薪、春节期间工资发放及结算等纠纷10多宗。对于此类纠纷调解员在掌握了充分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法律通过对用人单位领导及负责人反反复复的讲法,对于不讲法不讲理的负责人,调解员施于一定的压力,促使纠纷尽早得到解决。如:2021年1月15日,虎门天源印花厂因担心春节过后,员工不来或延后上班造成厂内员工严重不足等问题,采取不结算员工辞职工资或把本应年前发放的工资延后在春节后再发工资。

  三、下一季度工作计划

  1、进一步完善社区组织制度建设,这是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的重要保证。

  2、充分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创造安居乐业氛围。调解委员会建立每周调解员汇报工作情况制度,要求调解员平时多关心居民,找居民谈心、聊天,从中了解情况,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

  3、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我区将以法律进社区为契机,加强法制宣传,做好辖区内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思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法律知识宣传进户,法律服务进家庭。

  4、加强学习,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自身素质。下季度我们将集中组织调解员学习法律法规,学习调解方法、技巧和原则等业务知识,以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律素质。

  5、尝试开展诉前调解。我们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为了防止出现矛盾纠纷激发而引起的民转刑案件,我们调解委员会在下季度将尝试开展诉前调解,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性质,认真分析双方的心理,在当事人诉讼前介入调解。

  

  

篇四: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二充分収挥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功能彰显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社会价值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仸挄照人民调解抓基层行政调解抓责仸司法调解抓延伸的总体要求立足基层面对群众扎实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确保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不公平正义収挥了重要作用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人民调解作为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一项法律制度,以其组织扎根基层、分布广泛,以及快捷、高效、低成本、平等协商、法理相融的调处方式,成为广大群众追求公正诉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深受百姓欢迎。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制度,继承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符合广大人民调解群众长期奉行的“和为贵”、“礼为先”、“息讼”、“少讼”的理念和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的传统美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一)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成为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工作平台”。在我国,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可能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人民群众自主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尤其是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与当地的人民群众有着血肉联系,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这种亲情、友情、乡情的优势,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纷争。可见,人民调解是推进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创新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纠纷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人民调解的及时性,成为促和谐、保稳定的“前沿阵地”。民间纠纷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区域性、突发性,纠纷双方并无深仇大恨,往往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只要能够及时调解,矛盾很容易化解,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调处,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小纠纷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如果这些纠纷都依靠政府有关部门来解决,可能会错过最佳调解时机,有些矛盾纠纷拖久了,当事双方的怨恨会随着时间推移加深,调解起来难度就更大,及时性是顺利化解纠纷的重要因素。人民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调解,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三)人民调解的便捷性,成为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排忧解难的“快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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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目前,我国处理和化解民事纠纷主要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机制和渠道。尤其是走诉讼渠道必须履行法律程序,不仅需要较长时间,还牵扯到当事人的精力、财力,“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它往往是当事人在无其他解决方式可寻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而人民调解突出的优势就是程序简单、高效快捷,可在短时间内及时、就地化解纠纷。目前,村(居)、乡镇(街道)和部分县(市)一级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也在矛盾纠纷较多的重点热点行业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当群众遇到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本地或特定行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方便快捷。尤其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费用,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

  (四)人民调解“柔性”化解纠纷,成为新形势下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民间纠纷牵涉到千家万户,如果解决不好,势必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影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社会安定。有些纠纷即使矛盾纷争用行政、诉讼等手段加以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一时之间也很难消除,不可避免地留有或多或少的“后遗症”。“一年官司十年仇”以及现在法院“执行难”等就是其中的真实写照。人民调解化解纠纷时,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情理交融、法德结合,情真意切、和风细雨,最大限度地考虑当事人的朴素公正感,以及道德情感、亲属情感、邻里情感等,不仅是一种高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且起到了沟通、平衡法律规范与道德规则、公习良俗,为二者的良性互动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制度性对话渠道。这样,就更有利于民间纠纷当事人对公正诉求的追求和实现。

  (五)人民调解扎根基层,成为党和政府加强人民群众联系的“连心桥”。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目前,市、县两级都成立了人民调解中心,配备了工作人员;加强与行政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第2页调解、司法调解和其他社会调解的衔接配合,大力推动人民调解进法院(检察院)、进行政部门、进群(社)团组织、进重点热点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功能得到新的发展和强化;建立健全了市、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各级党委政府通过各类调解组织架起了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能够及时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各种期盼和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缩短了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干群关系,找到了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形势需要,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二、充分发挥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功能,彰显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社会价值

  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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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人民调解抓基层、行政调解抓责任、司法调解抓延伸”的总体要求,立足基层、面对群众,扎实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确保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充分发挥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功能,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始终遵循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紧紧着眼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机制建设,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和广泛联系作用。坚持在继续巩固乡镇(街道)、村(居)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强力推进专业性、行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市县两级陆续建立健全医患、交通、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以及消协、建设、教育、妇女儿童保护等领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拓宽工作领域、延伸了工作触角;全力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互联,市、县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相继成立人民调解室,在各基层公安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室,着力在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上实现新突破;建立完善了纠纷分析、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等制度,牢牢掌握了工作主动权,把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基层和一线。近年来,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5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调解案件数量和调解成功率位居“三大调解”之首。

  (二)充分发挥预警、预防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升级。坚持“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原则,强化预防意识,前移工作重心,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全面排查、深入分析、准确研判,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一是集中排查。组织全市2万余名人民调解员、1000余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500余名司法行政干部进村入户、走街串巷,集中开展拉网式排查;二是定期排查。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一次、乡镇(街道)司法所每月一次、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定期开展普遍排查;三是分块排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分类分块排查;四是重点排查。组织司法行政干部、人民调解员深入到矛盾纠纷多的村(社)、厂矿、企事业单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纠纷进行重点排查;五是专项排查。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六是“五进”排查。通过开展人民调解进城镇小区、进农村院落、进车站(码头)、进规模性市场(商场)、进经济开发区(景区)“五进”活动,深入一线、贴近群众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七是对接排查。通过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接访和其他社会调解的对接机制,受理调解案件,掌握矛盾纠纷;八是协助排查。通过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接访,乡镇、村社干部和无职党员参与纠纷化解,掌握矛盾纠纷;九是联动排查。通过建立和完善周边地区人民调解联系联动机制,对行政接边地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开展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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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排查;十是办案排查。通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仅2013年,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11000件,预防纠纷9000余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3件、13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38件、1092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721件、14649人次,防止群体性械斗125件、1648人次。

  (三)充分发挥化解、调处功能,确保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近年来,全市建立完善了“三三调解”、巡回调解、流动调解、专业调解等调解机制,在村、居调委会大力推行简易矛盾纠纷“随手调”工作,基本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社)、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复杂纠纷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着眼化解本地区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全市司法行政系整合统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广泛开展“化积案、消老案、攻难案”、“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人民调解化纠纷促和谐”等专项活动,成功排查化解各类积难老案2100余件,一大批积难老案和信访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彰显了人民调解围绕中心、服务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新成效。加大对重点领域出现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全市240余个专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3万件以上,仅2013年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1.9万余件,连续四年实现“上访率”为零和调解履行率100%的目标;市医调委成功调解重大疑难医患纠纷20起,特别是成功调解了市直属某医院与患者李某某争议长达7年多、法院审理和多次调解未果、赔偿金额高达140余万元的医患纠纷,以及十八大期间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协调会部署的市直属医疗机构与患者刘某某、权某某死亡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将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以普法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以矛盾纠纷的化解推动普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坚持“以案释法”,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个案调解的全过程,通过事前讲法、事中析法、事后明法,不仅使矛盾纠纷当事人在接受调解中学法、懂法、守法,而且向周围的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大力强化人民调解文化建设,结合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积极在城市显著位置设立“调解文化”长廊,在集中住宅小区创建“调解文化大院”,在集贸市场、大型工地、旅游景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地方设置人民调解宣传栏,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集中时间开展人民调解相关法规专项宣传,近年来,各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通过印发资料、出动宣传车、开辟专栏、专题广播、挂标语出板报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宣传活动,扩大了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

  三、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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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维护社会稳定任务十分繁重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紧抓机遇,迎难而上,不断创新,切实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筑起一道坚固的屏障。

  一是以深入推进专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面对不断增多的新型矛盾纠纷,特别是在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涌现和快速增长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在抓好传统民间纠纷调处的同时,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切实在推进专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当前,专行性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部分行业管理部门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够等问题,制约了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与发展。对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职,主动作为,主动配合,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扎实有效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

  二是探索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队伍,大力加强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新形势下,涉法、涉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对人民调解队伍的法律、专业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之整个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特点的专业化调解队伍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大趋势。在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中,要把热心公益、热心为群众服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懂法律、懂政策、讲究职业操守、调解能力强和文化知识高的人才吸引到调解队伍中来;要积极探索“社会化招聘、专业化服务、专职化运作、契约化管理”的模式,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职业准入、培训考核、名册备案、薪酬保障、等级评定等配套管理制度;要采取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库”、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争创“名人调解室”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向各类调解组织配备一定数额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循序渐进地推进人民调解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三是依法开展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着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以及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原则和方法进行了全面规范和规定。要按照“五有”、“六统一”、“四落实”的标准,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施建设,确保调解场所、标示标牌、必要设施规范统一;要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切实规范纠纷受理、调查、调处、移送以及司法确认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和统计台帐,达成书面协议的人民调解案件要做到一案一卷,按序装订,立案存档,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是完善人民调解保障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活力。目前,尽管人民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体现了政府对人民调解的重视,但标准偏低、缺口较大的问题比较普遍。人民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中群众的首选,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社会性、自治性组织,其组成人员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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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专业执业人员和热心公益的积极分子,如果没有适度的经费保障,短期内尽义务是可能的,但久而久之必然挫伤积极性,责任心会大打折扣,甚至退出人民调解工作。为此,在新形势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真正树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理念,切实按照人民调解工作实际需求提高经费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建立经费逐年增长机制,以此提高广大调解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内生动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持续、有效、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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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殊宦外价淋冲悦虚泅湖番葛收持驱匝狡连地襟风夯霖衙粮圆煌队蒙税如笔椭恳这升瞧惺样捆弯悼蹭蛤刽赦影菏填朋附伶萨弱输擞避刘茹尽窖氦铲城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及建议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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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一)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二)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2、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体现3、人民调解组织充当着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三)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首先人民调解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其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的过程也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再次,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四)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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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一)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巨大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正确、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2、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犯罪行为发生。(二)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篇六: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一加强政治学习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任期以来我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全军和公安现役部队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一系列讲话精神积极参加讲党性守党规严党纪反腐倡廉教育等活动使我深刻认识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服务意识实践执法为民坚持严格执法的重要意义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人民的思想得到进一步提高增强了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上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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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势下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之我见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越来越被人们认可,并且人民调解工作已广泛深入到社会方方面面。如:交通事故调解纠纷、医患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动迁纠纷、邻里纠纷等等。甚至很多企业也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例如高淳区古柏镇的东润特种橡塑有限公司就成立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具体承担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调解工作的效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这就对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的压力下,我就如何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作些简单探讨。

  一、我区人民调解队伍现状高淳区目前建有人民调解组织189个,人民调解员队伍现有1310人(其中专职人民调

  解员168人,兼职人民调解员1142人),已形成了以镇司法所为依托,区、镇调处中心(调委会)、村(居)调解委员会三级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大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增强了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的战斗力,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

  二、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是适应新形势的必然要求1、高淳区人大十五次会议上明确提出我们要建设“五型”城市,即创新、学习、生态、

  乐居、智慧的高淳。人民调解工作是我们现实社会中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所以要建立五型高淳,必定要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才能实现人民群众乐居的目的。因此要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进而提高整体调解水平,建设一支业务精、技能强的调解队伍,才能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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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一支过得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调解工作成功的关键。然而打铁还需自身硬,因此,人

  民调解员需要具备一些较高的素质。那么,一名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哪些素质呢?(一)、坚定的思想政治素质。一是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首先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是一项非常艰苦工作,调解能否成功,要当事人的配合,但要当事人改变自己的观点或作出让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今天谈妥了,回家后由于利益的驱动又反复是常事,要做好调解工作不是容易的事情。它是需要用心去做的,是需要全身心的投入的。只有热爱调解工作,他们才能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克服各种困难,百折不绕为居民解决矛盾。就是碰上胡搅蛮缠,蛮不讲理的当事人,也会以极大的耐心去做工作,有时候受到委曲或不公正的评价,也会忍耐。因此,我觉得要做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热爱调解工作。

  (二)、丰富的理论知识素质。

  (三)、较强的业务技能素质。与法官和仲裁员不同,调解员并不对纠纷解决做出决定或判决,而是以中间人、咨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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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听者和穿梭外交者的身份提供服务。1

  调解员工作的重点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的、专业性的意见,以使当事人理性对待纠纷和权利诉求,以及在力量信息失衡的情况下对弱者进行保护性的照顾,从而促进平等对话和纯粹合意的达成。

  四、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若干意见在人民调解战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因此,必须全面提高综合素

  质,做到“五个有”:

  一、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是一项非常艰苦工作,调解能否成功,要当事人的配合,但要当事人改变自己的观点或作出让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今天谈妥了,回家后由于利益的驱动又反复是常事,要做好调解工作不是容易的事情。它是需要用心去做的,是需要全身心的投入的。只有热爱调解工作,他们才能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克服各种困难,百折不绕为居民解决矛盾。就是碰上胡搅蛮缠,蛮不讲理的当事人,也会以极大的耐心去做工作,有时候受到委曲或不公正的评价,也会忍耐。因此,我觉得要做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首先要热爱调解工作。二、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具备一些基本素质。调解员是为老百姓解决矛盾纠纷的。因此,调解员要有一定的基本素质。一要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居民中发生的矛盾,能解决的应主动帮助解决,不能一推了之或“捣浆糊”不给解决。二要注重法律知识学习,能为居民解答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三要办事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不能训斥和压服当事人。四要举止文明,不讲粗话、脏话。即使遇到脏话连篇或动手打人的当事人,也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五要胸怀宽广气量大,受些委屈和不公正的话语也不要记较。六居民送礼要拒绝,廉洁自律塑形象。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调解员,又具备一定基本素质,就能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克服困难,百折不绕为居民解决矛盾,从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人生价值和法律道德素养。三、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有一定的调解能力和技巧。1、要有一定的调解协调能力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虽然做的是小小调解员工作,但它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我们来不得半点马虎。调解员的一举一动会给居民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一定要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认真调解。当事人最怕调解员偏听偏信,厚此薄彼,或着办事不公。怕调解员带有色眼睛看人。作为调解员在调解时,办事一定要公正、公平、公开,把问题谈清楚,还事物的本来面目,把调解的方案完整的放在双方当事人的面前,让他们自己作选择,后果由他们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也让在明处,让双方都明明白白。调解员要讲信誉,要诚实坦荡,不徇私情,不能凭自己的好恶进行调解。调解工作需要方方面面人员参加和配合,调解员在主持调解的时候,要有一定的驾权局面的能力和协调能力。2、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调解技能。在调解工作中,好的工作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许多优秀调解员,他们在调解中善于察眼观色,掌握契机,运用各种调解技巧,促成矛盾纠纷解决。我初步了解一下,大致有以下几种,供大家参考。调解中除了用情、用理、用法进行调解外,还有冷热降磨法,换位思考法,乘热打铁法,心里疏导法,现场解决法,耗时法等调解技巧。四、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现代调解员角色:转换与规制》李德恩《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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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区各种新矛盾新问题出现,特别是法律方面的知识,它的实践性很强,只有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有关方面的法律知识,为我们调解工作所用。因此,做一个合格调解员必须加强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我认为《上海法治报》《人民调解》杂志是我们的老师,电视台的《新老娘舅》、《案件聚焦》、《庭审纪实》等法制节目,可以使我们受益非浅。还可以通过业务培训、观摩、参加法院庭审提高业务水平。调解员只有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真正学到知识,增加才干,才能有本钱搞好调解工作。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调解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五、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我们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经常碰到当事人缺少法律知识作无谓的争吵,有的居民权利受到侵犯还不知道,有的知道权利受侵犯,但不知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小区内同类型纠纷重复发生,我们的调解员就要利用身边的人和事,积极向周围居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使一人的教训变为大家的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纠纷的重复发生,这样的效果甚好。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调解员,要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六、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要有奉献精神。社会矛盾客观存在,它随时都会发生,我们调解员随时都可能被叫去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作为一名调解员,有时就要放弃休息,奔赴出事地点,耽搁回家、吃饭。调解工作有时放在晚上和休息天,有时家里有事还要舍小家顾大家,有时睡觉时还会想着如何调解,如何写好协议书。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调解员,要有奉献精神才能做好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好,不仅需要有合格的调解员,还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现在大家都在探讨大调解格局,走联合调解路子,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一种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大调解格局、联合联手调解是事半功倍的好事。它能整和资源,减少人力物力,减少扯皮现象,减少重复劳动,值得探索和尝试。

  长期以来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时期,各种利益格局将重新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将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在日常工作中预防和处理了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热点矛盾,2002年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本人从思想、知识、能力、心理四个方面浅析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的素质结构。一、思想素质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民调解工作的客体是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矛盾处理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团结。人民调解员只有从政治的高度对待自己的工作,才能准确地为矛盾定性,选择合适的矛盾解决方式有效地化解矛盾,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减震器”的作用。同时,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以德修身,以德服众,发挥道德示范作用,自主、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尚的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二、知识素质

  随着依法调解、科学调解成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趋势,人民调解员应及时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一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往的调解工作重视对当事人的道德教育,力求以德解纷。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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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德调解”和“依法调解”相结合,法德并举,优化调解效果。人民调解员应当认真学习民法、经济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与自身工作关系紧密的法律知识,了解依法调解对调解工作的方式、程序、效力等方面的要求,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二是要加强心理学知识的学习。调解工作的对象是人,人与人交往的过程是人的心理活动相互作用的过程,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背后有大量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调解的过程是事实澄清、矛盾化解的过程,也是当事人的认识、情绪、态度等一系列心理活动发生转变的过程。如果不了解当事人的心理,一味地就事论事,往往难以发现导致矛盾的内在症结,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如果能根据当事人的认识心理,以理服人;根据当事人的情绪情态,以情感人;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心理,以行导人,由内而外,往往能快速、彻底地解决问题。因此,科学的心理学基础知识、良好的心理观察技巧、正确的心理干扰方法都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员在科学调解过程中的必备素养。三、能力素质人民调解员要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工作沿袭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很强的“非官方”色彩,这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之所以有强大的影响力,正是因为其所具有的“民间化”的特色。因此,在调解工作中不可能沿用过多的书面表达当事人的意思,人民调解员更多地是通过口头交流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了解情况、传递信息、劝解斡旋,这就是人民调解员的语言表达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另外,人民调解员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人民调解员没有裁判权,作为第三者,通过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依法解决纠纷。因此,调解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沟通与协调能力,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促成矛盾的解决。四、心理素质每一种职业对从业者的心理素质都会提出一些具有职业特性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作为专职的矛盾纠纷调解者,面临着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面对形形色色不同个性的当事人,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对调解员的心理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在态度方面,要求有耐心和热心。提请调解的矛盾都是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较复杂的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题和波折,有的矛盾的解决需要耗费调解员很多的精力和很长的时间,不能因此而产生厌倦、烦躁的心理,应当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以足够的耐心和充分的热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二是在自我认识方面,要求有一定的自信心。并非每一次调解都能促成矛盾解决,也并非每一位当事人都会对调解的失败和当事人的否定时,调解员容易产生自我怀疑、自我否定的心理暗示,在调解过程中表现得优柔寡断,无形中降低了自己的威信度,难以胜任中间人的角色,从而延缓矛盾的解决,因此,调解员自信程度的强弱将会直接影响调解工作的进程。三是在意志方面,要求有决心和恒心。调解工作本身就是一项迎难而上的工作,因此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是常有的事,当矛盾趋于激化、当事人关系陷入僵局时,调解员的新一轮斡旋努力往往有可能起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这就需要调解员具备坚定不移的决心和坚持不懈的恒心,以坚强的意志在调解矛盾纠纷攻坚战中取得胜利。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素质的储备将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只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才能让这支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之花”开得更加绚丽。

  要有勤奋学习的劲头。古人云:非学无以广才,非学无以明识,非学无以立德。学习是从业的资本,兴业的前提。一个民族不善于学习,就难于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政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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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视学习,就难以走在时代前列。学习是知识经济时代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作为肩负重任的人民调解员不刻苦学习,就难以安身立命,难以完成党和人民交代给我们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所以,要以一种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状态,更加注重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把学习作为一种神圣的职责、一种精神境界、一种精神追求,作为自觉的、经常性的、不间断的任务。通过学习,使政治头脑更清醒,理论视野更开阔,知识素养更丰富,调解工作更得心应手。

  要有埋头苦干的精神。要把躬身实干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作风和政治品格,既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又要有踏踏实实干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行动,把理想信念建立在实践的坚实基础上,敬业守责、任劳任怨。始终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把热情和精力用在干事和创业上。只有努力干事,才能做出成绩;不但要想干事,而且要会干事,把小事办实,把急事办妥,把难事办好,把大事办成。

  要有敢于负责的态度。人民调解员担负着化解纠纷维护和谐的重大职责:责任重于泰山。人民调解员只有负好责任才能干好事业。实践证明,责任出智慧、出勇气、出力量,是干成事业的动力。敢于负责就是工作面前敢担当,困难面前不回避,咬定青山不放松;要焕发对人民热爱的感情和干事业的激情,把职业当事业当追求,面对挑战,攻坚克难,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做的更精更优更好。

  要有维护团结的风范。团结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懂团结是大智慧,善团结是大本事。大家能聚在一起做人民调解工作是缘分。古人说:上下同心,其利断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集众木成大厦,集众力成事业,团结出凝聚力、出战斗力、出生产力。所以,人民调解员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精心为事,诚心为人,讲团结、讲配合、讲协作、讲原则,凝心聚力完成好人民调解工作任务。

  要有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毛泽东同志说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坚持公平正义,依法调解,坚决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的自由主义倾向。要严格遵守调解原则、调解制度、调解纪律,要保持清正廉洁,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做事,树立人民调解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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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在生活中,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

  有一定的格式。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展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一)根本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根底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展审理,即以打、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辩论期的前提下进展调解。2.询问被告辩论时的辩论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辩论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辩论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展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那么;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本钱,到达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

  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根底,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防止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标准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具有根底作用,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原有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队伍构造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经成为摆在司法行政系统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是民间纠纷多样化、复杂化趋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层法治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立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内在需要。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职业化、专业化开展之路。

  ――传统的调解领域和方法不能适应矛盾纠纷化解需要。传统人民调解主要对家庭、婚姻、邻里等民事纠纷进展化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扩展到交通、医患、劳动、消费等领域。民间纠纷已演变成为个体型、群体型共存的的矛盾纠纷,如仍采用传统的调解方法已经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及设置不能适应社会开展需要。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村(居)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设置在基层农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新时期这种配置已不能覆盖全部纠纷领域,于是很多领域的纠纷主要依靠行政调解和诉讼手段解决。而村

  (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行业等非村(居)领域等发生纠纷较为陌生,做起工作来力不从心,客观上限制了自身的开展。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根本是由村(居)委会和支部成员兼任。这些人员往往兼职过多,无法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同时,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的人员不稳定、缺乏专业知识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员要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标准、懂得相关专业知识,娴熟运用调解技巧来化解矛盾纠纷息讼止纷。

  ――人民调解经费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许多地方还未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致使调解员津贴、补贴过低,鼓励机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利益日趋多元的情况下,推动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已经成为人民调解改革和开展的必由之路。

  我市主要从新型调委会建立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着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和队伍建立取得了突破性开展。

  ――新型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建立。20年,我局选择港务局开展现代企业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有机结合的尝试。市港务系统新建、充实企业调委会15个,500多名人民调解员承受了培训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万里学院组建了由资深法学教师和法学专业学生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设了《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课程,培训了300多名具有任职资格的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调解假期社会实践活动队伍走向社会。20年在市和县(市)区两级全部组建了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会同市

  

篇八: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篇一: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广大农村经济,民生均得到较大提高,因而村级人民调解员在基层民众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作为奉节县甲高镇九洞村的一名普通调解员,在努力做好人民调解员的本质工作过程中,我对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性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同,它是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活动。通过各种调解活动,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而作为人民调解制度下的人民调解员,对于农村社会生活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伴随着的是农村村民矛盾的复杂化与多样化,从普通的家庭矛盾到土地产权争端,基层农村的矛盾出现跨区域,长时间等问题,这就对基层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作一名让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村人民调解员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而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应该以国家的安定团结,繁荣富强为前提。只有国家的稳定才有农村经济的繁荣。因此,作为人民调解员,要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2.敬业和勤奋的品德。重庆属于山地,广大农户居住分散,因此调解员在走访询问过程中必定要爬山涉水,追星逐月。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这就要求调解员奉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真正为农村民主自治作贡献。3.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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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4.及时总结,加强交流。调解员应该及时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同时通过各村各乡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座谈,听取汇报,吸取经验,扩大视野,为自身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案例经验。甲高镇九洞村肖文虎2010年11月17日

  篇二:调解员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自任人民调解员一职以来,始终坚持认认真真学习,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人。在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我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无私奉献,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的工作总结回顾如下: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我一直将理论学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自觉做到勤学多想。半年来,认真学习了《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知识。为了更好地向党组织靠拢,在工作和事业面前,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不断地完善自己,使自己真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牢固的群众观,为司法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尽职尽责。二、注重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经过不断学习、积累,我已具备了比较丰富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能够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在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言语表达能力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人民调解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没出现过错。在基层工作期间,我做到思想领先,讲到做到,处理突发案件迅速,及时掌握群众第一手资料,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杜绝安全隐患,并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三、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发挥调解组织应有作用要完成新农村建设的指标,没有一个安宁稳定的环境是难以实现的。村民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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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繁杂,难免因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而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有了纠纷如不及时调处,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思想情绪,还会涉及到家庭成员、亲友、左邻右舍,甚至会引起纠纷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直接影响到整个村庄的和谐稳定。作为村调委会,是村民事纠纷调解的职能部门。调委会必须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群众分忧解难。调委会要求全体调解人员,一但发生纠纷,要及时解入,及时调解,果断地做细致的思想工作,转化矛盾,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四、领导重视,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建立调解网络,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基础,自村调委会成立以来,就配备了较强的力量,随着机构和人员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充实。村调委会下设调解办公室,配备了两名专职调解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形成了发生纠纷有人管,有人问,信息反馈快,调解及时,有力度的调解格局。为了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我们根据《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调委会工作职责、主要任务、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学习、会议制度。多年来,我村调委会在镇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在广大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我们要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勇于开拓,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我村的全面稳定,发挥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的作用。

  篇三: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优势,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矛盾,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共同创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为具体目标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民间纠纷的调解是一件最棘手的工作,处理得不好,就会使纠纷激化、恶化,甚至会导致群体性械斗,造成群死群伤。当好一名人民调解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热爱本职工作,乐于当和事老。首先要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德和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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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于奉献,甘当邻里纠纷社会矛盾的化解员、和事老,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面对困难不怕,面对邪恶不怕,无怨无悔。二、学习政策法律,依法依规调解。首先自己要学懂弄通法律和政策,使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驾驭纠纷的本身,调解人员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会讲法律和政策的基本道理,在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和体现法律的精神,遵循社会公德,依法依规调解纠纷。三、调查研究,掌握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纠纷苗头,控制事态的扩大发展,杜绝和防止群体上访事件、聚众械斗事件、民间纠纷转刑案件及恶性案件的发生,掌握纠纷的起因、特征、实质,以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性格,以此为依据,才能分清纠纷的是非,才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对症下药,解决好纠纷。掌握纠纷的发生全过程,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要善于动老筋,善于思考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四、运用方法和技巧化解矛盾。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包括语言技巧、方法技巧等,掌握纠纷当事人的心里特征,对症下药,对纠纷当事人以诚相待,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只要我们对群众的每一件求助都做到真心对待,为群众着想,并以诚心换取群众的知心和真心,群众就会相信我们的调解组织,相信我们的调解人员,就能提高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同时也能防止纠纷激化和转化,增强社会的稳定。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人民调解员是为人民群众排隐患、解忧难、化干戈、息诉讼的,没有名,没有利,甚至也没有人懂得它的涵义,但我们的人民调解人员还是在为着这一光荣的任务默默地奉献着,他们只是希望为人民的平安、社会的稳定做一些工作,这就是人民调解员的心里最真实的心愿。但是,在调解工作中我们仍要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人民调解员,在做调解工作时,常常会遇到种种压力,有时还会有威胁性的语言发生,也会有来自家人的埋怨,其艰辛可想而知。而这些因素在调解纠纷中发生,也会使纠纷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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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事不徇私情,一心为人民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会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很好的调解威望,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就会更好地解决纠纷和预防纠纷的发生,确实为保一方平安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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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浅谈怎样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人民调解是人民调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从而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群众性自治活动。近三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1049件,调解成功10729件,调解成功率97%,预防纠纷激化83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积极稳妥地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我县社会稳定做出了较大贡献,切实起到了维护我县社会稳定的

  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

  设的问题。二、认真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如何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是摆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

  关的又一项重要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名调解员中,大专以上学历112人,高中(中专)学历1403人,初中以下303人,低学历者占93%,而这些低学历人员又是直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村、社干部,他们很容易凭经验和习惯调解,有的调解员甚至认为调解工作就是“和稀泥”,往往忽视法律的规定,调解后又很少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甚至有的连调解记录都没有,当然就谈不上依法调解和规范调解了,调解理念也不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必须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就成为当前我们的首要任务。司法行政

  机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机关,人民法院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机关,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都负有职责,应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培训工作的意见》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总之,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必须不断地认真加以研究并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加以落实。

  

  

  

篇十: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人民调解心得体会

  人民调停心得领会

  【篇一:学习《人民调停法》心得】

  观看执法培训录像学习心得领会2011年10月27日下午县司法局组织了司法所长、科室负责人观看了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培训录像,经过参加学习对于丰富我的理论知识,提升身心修养,拓展视线和思想,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下边说说学习心得:依据多年的人民调停实践,深切感觉,该工作是一项特别艰辛的工作,特别是当事人今日谈妥了,回家后因为利益的驱动又后悔,所以做好人民调停工作第一要有耐心,即即是碰上胡搅蛮缠、绝不讲理的当事人,要坚持去做工作,有时遇到委屈或不公正的评论,也要学会忍受。在调停过程中,调停员要讲信用,要诚实坦荡,不徇私交,不可以凭自己的好恶进行调停。当事人最怕调停员偏听偏信,薄此厚彼,或许做事不公,戴有色眼镜看人。所以在调停时,必定要公正、公正、公然,把调停的方案完好的放在两方当事人的眼前。假如一方当事人作出退步,也让在明处,让两方都明理解白。除此以外,我以为,做好人民调停工作还要不停学习,擅长察言观色,掌握契机,运用各样调停技巧,促成矛盾纠葛解决。现依据自己的调停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几点调停心得:1、调停纠葛时,第一应获得纠葛当事人的相信。要让纠葛当事人相信你是好心的,是以关怀、爱惜他们为出发点的,这就一定经过感情上的沟通,以惹起其心理上的认可,进而对你产生感谢、敬爱、依靠之情。在此基础上你就能够勇敢的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做到情理相通。2、仔细解析,深入案情。对有些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教育,成效其实不显然。在不波及第三人隐私、奥密的前提下,应向当事人举例介绍已结的相近似的事例,并对此事例进行仔细的解析,让当事人加深对假如不接受调停而采纳诉讼结果的认识,以及对诉讼所需的人力、物力的认识,促进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益的方式完成协议。3、对不太复杂的纠葛案件,直奔主题,在咨询、检查状况告一段落,对纠葛有明确认识后,即把纠葛两方当事人招集在一同,当面锣、对面鼓,把矛盾揭开,就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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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于当事人之间情绪比较对峙、调停基础较差的案件,能够将一方的调停建议独自传达给对方,进行讲法律、说道理并听取其个人建议,认识当事人真切的企图,掌握当事人心态。5、在调停矛盾纠葛机遇尚不行熟时,可和缓办理。先把纠葛两方当事人的情绪平定下来,而后再择机办理。自然,和缓办理不是把纠葛撇开不论、坐等机遇到来,而是踊跃创建条件迎接机遇的到来。但这一定是纠葛已经处在比较稳固的状态,暂缓办理才不会出大问题。6、在尊敬两方当事人的基础上,经过调停磋商,指引矛盾纠葛的两方各自让步一步,完成相互都能够接受的协议。这类调停方法的要点是要找到协调纠葛两方的适量点。所谓适量点就是两方都可能接受调停的最少要求。即:因势、因时、因地,灵巧掌握。7、在对案情和当事人的申请企图了然以后,依据详细案情,供给几套不一样的调停方案,供当事人自己选择。假如当事人限于文化水平易法律知识等要素,没法提出更好的保护自己权益的调停方法时,调停工作的要点则是要在公正、公正的前提下进行。此外,在当事人建议分歧较大的案件中,应联合案情,提出更可行更易于为两方当事人接受的方案。8、调停不该有次数的限制,在当事人提出初步伐停建议后,假如两方分歧较大,能够给当事人必需的考虑和咨询认识时间,以后再次进行调停,调停中调停点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做耐心仔细的说服工作,同时在力所能及的状况下,为他们解决一些本质问题。9、调停工作一定建立三个理念:一是村居人民调停理念。人民调停,是指人民调停委员会经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进当事人在同等协商基础上自发完成调停协议,解决民间纠葛的活动。人民调停委员会是依法建立的调停民间纠葛的民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人民调停委员会;公司事业单位依据需要建立人民调停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集体或许其余组织依据需要能够参照本法相关规定建立人民调停委员会。不论怎样创新,人民调停的基础仍旧是村居人民调停委员会,所以,《人民调停法》本质上是一部完美规范村居人民调停委员会的法律,人民调停组织拥有民众性特点,其相对于政府机构来说,拥有非政府性,由民众自己来解决纷争,其调停手段灵巧、调停方法多样、调停结果现实。作为指导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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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一定深刻领悟这一法律精神,防备人民调停行政化。二是规范纠葛调停理念。《人民调停法》规定,人民调停员调停民间纠葛,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正。调停民间纠葛,应当实时、就地进行,防备矛盾激化。这就是《人民调停法》对纠葛调停规范化的要求。《人民调停法》固然规定了调停纠葛的程序,但也是充足表现了人民调停灵巧、自发、同等、磋商的民众性组织解决矛盾纠葛的根本特征,它没有繁琐、严格的程序规定;同时侧重重申了人民调停员调停纠葛应当实时、就地进行,人民调停的业务规范化建设应侧重表现这一特点。人民调停不是司法活动,所以纠葛调停的规范性其实不是重申调停庭审化;调停方法灵巧、多变,纠葛调停过程不可以趋于程式化;人民调停员的民众性,更要根绝人民调停行政化。三是有限人民调停理念。《人民调停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好人民调停制度,规范人民调停活动,实时解决民间纠葛,保护社会和睦稳固,依据宪法,拟订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停的任务是调停民间纠葛。民间纠葛虽没有明确界定,但仍是能与刑事案件、行政纠葛、商事纠葛等能够进行明确地域分。人民调停员不一样于其余纠葛办理机构的成员,他们就是民众的一员,中间大多数没有经历过系统的纠葛办理业务和理论学习,办理纠葛有必定的限制性。新期间人民调停工作固然需要拓展,但也不可以无穷制地拓展到一望无际。人民调停手段固然有益于解决矛盾,但也不可以对任何纠葛矛盾都采纳人民调停手段。新期间的矛盾纠葛固然不停上涨,可是人民调停也不是解决矛盾纠葛的独一药方。所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理性对待人民调停,深刻反省“有事找警察”现象,切忌脑袋发热,胸脯一拍,就以为人民调停无所不可以、包治百病。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立位人民调停,才能令人民调停不被一些人的瞎指挥所累,才能真切发挥出人民调停的真切作用。2011年11月9日

  【篇二:学习人民调停法心得】

  学习人民调停法心得3月19日,我参加区司法局组织《人民调停法》培训班,系统地学习人民调停法,认识人民调停观点、内涵和本质。充足认识到人民调停委员会经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进当事人在同等磋商基础上自发完成调停协议,解决民间纠葛的活动,拥有民众性、自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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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充足认识到人民调停委员会是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睦社区,保护社会稳固的“第一道防线”。学习人民调停法领会以下:一、充足认识到人民调停主要三个属性人民调停精髓是法治的自治性。人民调停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其调停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相关法律对于人民调停是人民民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停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久以来,在党和国家法治精神的阳光普照下,人民调停工作保持活力与活力、深受人民民众欢迎的根来源因。人民调停基础是宽泛的民众性。人民调停委员会是民众性组织,是让人民民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各调停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余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停委员会的委员由民众选举产生,人民调停委员会依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民众中聘用其余人民调停员,全部调停员都来自民众、代表民众、服务民众。依据调停纠葛的需要,人民调停员还能够邀请其余人员以民众身份参加调停活动。人民调停经过群众同等磋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葛,两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同等,当事人与人民调停员之间地位同等。这都决定了人民调停拥有宽泛的民众基础。人民调停内在是鲜亮的民间性。人民调停的范围为“民间纠葛”,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奉养、邻居关系、小额债务、稍微侵权等常有多发的矛盾纠葛,也包含新期间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葛、招商引资等社会热门、难点纠葛,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许其余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罚的人身、财富权益的纠葛等。二、掌握了人民调停工作按照的四个准则《人民调停法》规定,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葛,应当按照当事人自发同等、不违反法律法例政策、尊敬当事人权益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停制度发展完美过程中逐渐总结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切合人民调停民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点,是人民调停应民需、顺民心、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停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足发挥其不行代替优势与作用的保证。严格按照自发同等原则。人民调停应当在当事人自发、同等的基础长进行,当事人享有充足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逼迫、鄙视。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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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表此刻调停活动的一直。当民间纠葛发生后,当事人能够申请调停或接受调停作为解决纠葛的门路,也能够拒绝调停;即使在调停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能够拒绝持续调停而另循其余救援门路;当事人能够接受人民调停委员会安排的调停员,也能够自主选择调停员;当事人能够接受调停员提出的调停方案,也能够自行提出调停方案;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完成书面协议仍是口头协议,严格按照不违反法律法例政策原则。人民调停是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例和政策是人民调停组织调停民间纠葛的主要依照。民间纠葛的内容主要波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罚的人身、财富权益。所以,在不违反法律、法例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能够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老例进行调停,进而增强公民自觉经过合法合理的门路解决矛盾纠葛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点。严格按照尊敬当事人权益原则。这里的权益,既包含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也包含当事人经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门路解决纠葛、要求救援的程序权益。人民调停是化解矛盾纠葛的有效体制,但其实不是独一体制。人民调停不可以取代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葛的体制,也不是这些体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调停的进行以纠葛当事人的自发为前提,调停的启动、实行以及协议的完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发。严格按照人民调停不收费规范。与人民调停三项原则同样,人民调停不收费制度也是人民调停工作一定按照的一项基本制度。人民调停不收费是由人民调停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人民调停制度的明显特点,是人民调停工作的优秀传统,是人民调停有着宽泛而深沉民众基础的重要原由之一。人民调停不收费,能够令人民调停工作更为切近民众、服务民众,使矛盾纠葛当事人愿意主动选择调停来化解矛盾纠葛,有益于矛盾纠葛早发现、早化解,防止矛盾激化。三、立足岗位化解矛盾学习《人民调停法》,作为社区治保主任,我们一要立足岗位,建立工作责任心,在全社区展开一次以《人民调停法》为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发放“六五”普法读本,创建优秀法制宣传教育环境,不停提升社区居民法律意识和素质,形成自觉学法懂法守纪的社会气氛;二要确实做好人民调停工作,仔细展开纠葛隐患的排查,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建立安全社区,和睦杨桥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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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篇三:人民调停职工作心得】

  人民调停职工作心得

  跟着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广大乡村经济,民生均获得较大提升,因此村级人民调停员在基层公众中的地位也愈来愈重要。作为奉节县甲高镇九洞村的一名一般调停员,在努力做好人民调停员的本质工作过程中,我对人民调停制度,人民调停员的工作性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人民调停是基层民众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人民调停属于民间调停,它与行政调停和司法调停不一样,它是一种社会性,民众性和民间性活动。经过各样调停活动,实现民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拘束。

  而作为人民调停制度下的人民调停员,对于乡村社会生活生产活动的正常展开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乡村经济的不停发展,陪伴着的是乡村村民矛盾的复杂化与多样化,从一般的家庭矛盾到土地产权争端,基层乡村的矛盾出现跨地区,长时间等问题,这就对基层人民调停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作一名让民众满意的人民调停员,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

  1.具备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村人民调停员为乡村经济发展服务,而乡村经济的大发展应当以国家的平定团结,繁华昌盛为前提。只有国家的稳固才有乡村经济的繁华。所以,作为人民调停员,要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实时认识解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固的要点矛盾纠葛,提出详细的工作举措,针对社会热门难点问题,快速进入状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举措。

  2.敬业和勤劳的道德。重庆属于山地,广大田户居住分别,所以调停员在走访咨询过程中必然要登山渡水,追星逐月。另一方面,人

  民调停工作协调、劝告、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

  “副角”

  地位,是一个既不可以出“风头”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停是一项民众性自治活动,调停人员无职无权。这就要求调停员推行敬业爱岗的职业道德涵养,脚踏实地的工作,真切为乡村民主自治作贡献。

  3.拥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停员调解矛盾纠葛,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说后,依据所掌握的凭证资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依据当事人特点和纠葛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状况。采纳灵巧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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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展开耐心仔细的说服导工作,帮助他们一致思想、提升觉醒、正直态度、除去对峙情绪,所以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停员来说是特别必需的。4.实时总结,增强沟通。调停员应当实时研究新局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状况和新问题,总结调停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同时经过各村各村夫民调停员之间的沟通会谈,听取报告,汲取经验,扩大视线,为自己工作的顺利展开累积事例经验。甲高镇九洞村肖文虎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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